中信保诚「E 畅行」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中信保诚人寿[2017]意外伤害保险 11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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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诚「E 畅行」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 中信保诚「E 畅行」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提供交通意外身故和交通意外伤残保障。
◆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本条款,我们先介绍几个本条款中的概念
• “我们”指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您”指投保人,就是购买本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的人。
• “被保险人”指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 “受益人”指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1.1 基本保险金额
1.2 保险责任
1.3 保险期间
2 我们不保什么
2.1 除外责任
2.2 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的解除
2.3 其他免责条款
3 如何缴纳保险费
3.1 您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6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6.1 保险合同的构成
6.2 保险金额
6.3 保险责任的开始
6.4 投保年龄
6.5 年龄误告
6.6 合同效力的终止
6.7 诉讼时效
6.8 变更合同生效日
6.9 变更通讯方式
6.10 宣告死亡
4.1 | 受益人 | 6.11 | 身体检查 |
4.2 | 保险事故的通知 | 6.12 | 争议的处理 |
4.3 | 保险金的申请 | 6.13 | 特别约定 |
4.4 | 保险金的给付 | 6.14 | 适用币种 |
如何退保 7 名词释义 | |||
5.1 | 解除保险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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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E 畅行」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1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基本保险金额 | 1.1 | 本主险合同(指您购买的《中信保诚「E畅行」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合同)的基 |
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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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1.2 |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乘坐(见 7 名词释义)或驾驶公务车(见 7 名词释义)或私有车辆(见
7 名词释义)期间、驾驶公共自行车(见 7 名词释义)期间、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见
7 名词释义)或旅游车辆(见 7 名词释义)期间因交通意外(见 7 名词释义)发生
意外伤害事故(见 7 名词释义),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保险单上载明的对应交通工具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或驾驶某一种交通工具期间因交通意外导致身故前,曾领取 | |
本条第(2)项约定的对应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该种交 | |
通工具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该项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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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意外伤残保险金
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对应交通工具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给付意外伤残保险
我们将按该标准所列之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给
被保险人在乘坐或驾驶公务车或私有车辆期间、驾驶公共自行车期间、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旅游车辆期间因交通意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见 7名词释义)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
x
。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我们仅给付最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则我们仅给付一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按照被保险人伤残程度所属伤残等级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 1级)计算。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含)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含)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当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如合并以前因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乘坐或驾驶相同交通工具因交通意外所致的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可领取《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较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领取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车厢、船舷以及舱门等之外的期间。
不包括公务车、私有车辆、公共交通工具及旅游车辆自始发地出
乘坐或驾驶公务车或私有车辆期间、驾驶公共自行车期间以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旅游车辆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上至离开公务车、私有车辆、公共自行车、公共交通工具或旅游车辆的期间,
我们对被保险人在同一种交通工具内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
x数额之和,以保险xxx的该种交通工具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对每一种交通工具内发生的保险事故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均达到该种交通工具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您为被保险人投保的交通工具种类及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12 周岁(不含)以下未成年人驾驶公共自行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
不属于本主险合同保障范围。
为未成年人投保本主险合同的,在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不含)之前,您与其他各 | |
保险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和与我们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总和累计不得超过国务 | |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与其他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 | |
身故保险金总和也不超过前述限额。 |
|
保险期间 1.3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2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被保险人在乘坐或驾驶公务车或私有车辆期间、驾驶公共自行车期间、乘坐公共交通
除外责任 2.1
工具或旅游车辆期间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醉酒或斗殴;
(4) 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见 7 名词释义)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 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 酒后驾驶(见 7 名词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 名词释义)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 7 名词释义)的机动车(见 7 名词释义);
(6) 参加潜水(见 7 名词释义)、滑水、跳伞、攀岩(见 7 名词释义)、蹦极跳、赛
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见 7 名词释义)及特技表演(见 7 名词释义)等高风险活动;
(7) 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 分类(ICD-10)》为准)而导致的;
(8) 怀孕、分娩或流产;
(9)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7 名词释义);
(10) 中暑、高原反应、猝死(见 7 名词释义);
(11)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13) 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非法搭乘交通工具。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 | |
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 | |
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本主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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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的解除
2.2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已缴保险费。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无息退还已缴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
其他免责条款 2.3 除第2.1条“除外责任”部分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我们不承担或部分承担保险责任的内容,详见背景突出显示部分。
3 如何缴纳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缴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终止。
您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3.1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受益人 4.1 本主险合同所指的保险金受益人包含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和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出具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①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②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③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保险事故的通知 | 4.2 | 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最迟不得超过 5日)通知我们。 |
如果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 以确定的,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我们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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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的申请 | 4.3 | 申领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
(1) 理赔申请书; | ||
(2) 保险合同; | ||
(3) 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见 7 名词释义)文件、户籍注销证明; | ||
(4) 保险金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文件; | ||
(5)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 |
人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
(6) 您、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7)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或保险金受益人的遗产被继承时,必须提供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证明文件。
申领意外伤残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1) 理赔申请书;
(2) 保险合同;
(3) 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4) 我们认可的医院(见 7 名词释义)诊断证明文件(包括:完整的门诊及急诊病历、出院小结及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
(5) 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根据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伤残标准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的有关证明和资料;
(6) 您、被保险人、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的给付 | 4.4 | 我们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我们会在核定后及时进行通知。 |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 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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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如何退保 |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以随时申请退保,退保可能会有损失。
解除保险合同 5.1 在本主险合同生效前,您可以向我们提出申请解除合同,本主险合同自您提出申请之日 24 时起解除。合同解除后,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缴的保险费。
在本主险合同生效后,您可以向我们提出申请解除合同,本主险合同的效力自您提出申请之日 24 时终止。合同解除后,我们将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见 7 名词释义)。
6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保险合同的构成 | 6.1 | 本主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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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 6.2 |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即我们根据第 1.2 条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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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的开始 | 6.3 | 您向我们提出保险要求,经我们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自约定时间起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及时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
本主险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以保险合同所载的日期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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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 6.4 |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7 名词释义)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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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误告 | 6.5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 | |
的,我们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并退还您已缴的当期保险费的未满期保险费(见 | |
7 名词释义),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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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的终止 | 6.6 |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1) 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 ||
(2) 被保险人身故; | ||
(3) 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 | ||
(4) 因本主险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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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 6.7 |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我们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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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合同生效日 | 6.8 | 在本主险合同生效前,您可以申请变更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您与我们重新约定的生效日必须在变更申请日期之后,并以批单记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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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通讯方式 | 6.9 | 本主险合同的通讯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变更时,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没有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所知的最后通讯方式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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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 | 6.10 |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为准,按本主险合同与身故有关的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情形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效力由您与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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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检查 | 6.11 | 申请保险金的给付时,我们有权要求对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要求解剖验尸或要求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和被保险人伤残程度进行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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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的处理 | 6.12 | 如果在履行本主险合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
(1) 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事人 |
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2) 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特别约定 | 6.13 | 如我们以特别约定或附加条件承保,我们将在保险合同或批注上载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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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币种 | 6.14 | 所有保险费的收取及保险金的支付均使用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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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名词释义 | ||
乘坐 | 7.1 | 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交通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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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 | 7.2 | 指专门用于执行公务及单位通勤的,并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 |
(1) 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 有合法有效行驶执照的非商业营利性用途的车辆; (3) 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
私有车辆 | 7.3 | 指私人拥有的,并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 |
(1) 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 ||
(2) 有合法有效行驶执照的非商业营利性用途的车辆; | ||
(3) 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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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自行车 | 7.4 | 指由政府或企业出资,通过在校园、地铁站点、公交站点、居民区、商业区、公共服务区等区域投放车辆,采用分时租赁模式,有偿或无偿向公众提供可作为单人代步用途的共享自行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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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工具 | 7.5 | 指拥有政府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并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客运为目的且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具有固定营运路线和班次、站点的民航班机;客运轮船(包括渡轮);列车(包括高速列车、磁悬浮列车及其他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市内公共汽车、电车;长途公共汽车;机场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不受固定营运路线和班次、站点条件限制)。 |
凡上述所列之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目的,均不属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公共交通 工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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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车辆 | 7.6 | 指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的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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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 | 7.7 | 指交通工具倾覆、出轨、坠落、沉没、起火、爆炸以及与其他物体碰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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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事故 | 7.8 | 指外来的、不可预见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并以此为直接原因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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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 7.9 | 指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制定并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的金融行业标准,其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您可以通过我们的官方网站查询该伤残评定标准的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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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 | 7.10 |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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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 | 7.11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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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12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 学习驾车时,未持学习驾驶证明,或无随车指导人员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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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有效行驶证 | 7.13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 ||
(2) 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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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 | 7.14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 |
轮式车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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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水 | 7.15 |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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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岩 | 7.16 |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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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险活动 | 7.17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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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技表演 | 7.18 | 指进行马术、杂技、飞车、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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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艾滋病病毒 | 7.19 |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 |
或患艾滋病 | 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 |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 | ||
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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猝死 | 7.20 | 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 |
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
法定身份证明 | 7.21 |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出生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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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可的医院 | 7.22 |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之公立医院, |
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 ||
您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及客户服务热线获知最新的医院名单。若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医 | ||
院的评级标准有更改或取消,我们保留调整医院定义的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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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期净保险费 | 7.23 | 指本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1-手续费比例)×(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 |
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手续费比例为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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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岁 | 7.24 |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 |
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
若不同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上关于出生日期的记载不一致,应当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日期 | ||
为准;没有出生证明的,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 | ||
| ||
未满期保险费 | 7.25 | 指本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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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以下空白) |
但不包括 | |
精神病院、专科疾病防治所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美容等非 | |
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也不包括各类诊所、门诊部及台湾、香港、澳门 | |
的医疗机构。 | 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