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2024BFFFN01603
合肥市政府采购合同参考范本
(服务类)
第一部分 合同书
项目名称:2024 年警用直升机托管服务(2 次)
项目编号:2024BFFFN01603
甲方(采购人):合肥市公安局特警支队
乙方(成交供应商):中国飞龙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签订地: 安徽省合肥市
合肥市公安局特警支队(以下简称:甲方)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 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活动,经磋商小组评定,中国飞龙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现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1.1 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
1.1.1 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
1.1.2 成交通知书;
1.1.3 响应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
1.1.4 采购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1.1.5 其他相关采购文件。
1.2 服务
1.2.1 服务名称: 2024 年警用直升机托管服务 ;
1.2.2 服务内容: 1.乙方提供 AC311 型和直九型警用直升机(直九型和 AC311 型警用直升机)1 年的托管服务,乙方作为警航大队警用直升机的安全运行主体,负责警用直升机运行和安全工作,对警用直升机运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2.乙方须提供为本项目配备的,资质符合民、警航有关规定的空地勤人员:其中(1)提供2名xxx,要求均具有直升机民航机长或教员资格(每年需提供教员带教服务时间不低于6个月);(2)提供4名机务人员。常驻机组人员相对稳定,如需调换人员需经采购人同意。
3.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乙方未发生人为责任飞行事故。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有权核查相关证明材料,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4.直升机机体、发动机、传动系统参照直升机履历本及相关规定需正常大修
的,费用由甲方承担。除此之外由乙方承担直升机所有机务工作及产生的航材、零部件等费用,包含电源车加装的飞机启动电源、电缆、充放电设备的维护及更换。 ;
1.2.3 服务质量: 乙方合同期内 2 名直升机机长或教员、4 名机务在安徽合肥或甲方指定地点驻点保障。 。
1.3 价款
本合同总价为:¥5,600,000 元(大写:人民币xx陆拾万元整元)。分项价格:详见附件
1.4 付款方式和发票开具方式
1.4.1 付款方式: 预付托管服务费合同款的 70%(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等额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 施),项目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合同款; ;
1.4.2 发票开具方式: 甲方付款后乙方按照付款金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
票 。
1.5 服务期限、地点和方式
1.5.1 服务期限(日历天): 365 ;
1.5.2 服务地点: 合肥市及甲方指定地点
;
1.5.3 服务方式: 服务方式主要分为甲方权利与义务和乙方权利与义
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5.3.1甲方是飞行任务的制订者,负责制订飞行任务计划,并负责申报空域及航线,下达调机和飞行任务指令;
1.5.3.2享有乙方履行其义务情况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审核权;
1.5.3.3甲方在使用直升机飞行时根据公安部警用航空办公室《警用航空飞行组织指挥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乙方须根据甲方指令,安排、准备飞行事宜;
1.5.3.4如出现大型应急事件急需飞行完成任务,甲方需协调相关空管部门取得飞行许可;
1.5.3.5甲方负责警用机载装备的配备、管理、使用以及维修保养;
1.5.3.6甲方根据飞行任务需要,负责军民机场和临时起降点的保障,如需临时起降,甲方需提前做好起降点周围人员疏散、警卫等工作;
1.5.3.7甲方的xxx与乙方具备机长资质的xxx共同执行警务飞行任务。
1.5.3.8对乙方工作情况提出评价意见及整改要求;
1.5.3.9合同期内,如因乙方机组人员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甲方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
1.5.3.10向乙方支付直升机托管服务费用。乙方权利与义务:
1.5.3.11乙方负责警用直升机飞行、机务维修维护、手册维护、安全运行、日常管理等各项维修维护工作,保证直升机的标识清晰、机体整洁干净,确保直升机处于适航状态;
1.5.3.12乙方按照甲方下达的飞行计划和飞行指令,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飞行任务。应急警务飞行、重要警务飞行、一般警务飞行和警务训练飞行,乙方机组保证甲方在发出的飞行指令后按公安部警航办、甲方与军民航签订的航管保障协议中规定的时间做好直升机的起飞准备;
1.5.3.13合同期内,按直升机使用寿命(具体参照直升机履历本及相关规定)须正常大修(包括机体、发动机、传动系统)由甲方承担。除此之外由乙方承担直升机所有机务工作及产生的航材、零部件等费用,包含电源车加装的飞机启动电源、电缆、充放电设备的维护及更换。
1.5.3.14乙方负责提供具备资质、符合军民警航有关规定的机组人员,提供
2名xxx,要求均具有直升机民航机长或教员资格(每年需提供教员带教服务时间不低于6个月,具体服务时间依据甲方需求。)其中1名教员需具有直九机型
签注;提供4名机务人员,具有相应机型放行资质。机组人员相对稳定,如需调换人员须经甲方同意;乙方需提供:乙方三年内未发生人为责任飞行事故证明材料、实地执行任务机组人员政审材料(无犯罪记录证明)、社保材料,资质、体检鉴定材料。
1.5.3.15乙方飞行人员应按甲方需求对甲方进行飞行培训。乙方提供具有民航教员资质的类似直升机飞行教员签注的xxx提供理论培训,月均提供培训时间不少于5小时的;乙方为甲方提供xxx熟练检查服务,具体人数和人员由甲方依据年度计划确定。
1.5.3.16乙方机务人员应负责对甲方机务人员的理论、实操进行培训。在日常工作中须及时提供机型服务通报,须按要求向甲方机务人员(机械、电子、质控)传授本机型的维护维修经验,并讲解维修知识。每年理论培训时间满60小时,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该机型放飞的技术要求和安排机务人员随乙方跟班操作学习。在双方人员共同参与的机务工作中,由乙方机务人员对工作负责;
1.5.3.17直升机出现故障后,乙方应全力快速排除,避免影响甲方任务和计划安排,一般故障的排除不超过24小时;
1.5.3.18直升机如出现特殊、重大故障须在72小时内及时完成维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乙方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甲方;
1.5.3.19直升机如需进行定检,乙方须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告知甲方,以便于后续工作安排;乙方飞行、维修等工作结束当日,向甲方上交表报或者工卡并由甲方核验签字。
1.5.3.20合同期间乙方机组人员食、宿、行等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人身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
1.5.3.21乙方机组人员在合同期间要服从甲方管理,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
1.5.3.22乙方会同甲方制定应急保障预案、安全信息免责主动报告制度、飞
行安全应急响应和处置预案,乙方提供安全质量管理手册、警用直升机运行方案。
1.5.3.23每季度乙方向甲方书面报告警用直升机运行情况。
1.5.3.24在本协议到期后,乙方应确保托管直升机各系统部件完好,工作正常,并处于适航状态。如不处于适航状态,乙方应负责解决相关问题,使托管直升机达到适航状态。保证所有托管直升机文件完备,随机工具齐全,提供移交清单;
1.5.3.25乙方负责合同期内组织托管工作会议,会议可采用实地到访或视频会议等方式,双方领导、飞行、机务、航务、保障等人员就双方托管事宜,进行工作交流、总结,提出改进意见,加强合作关系,提高服务质量;
1.5.3.26 向甲方收取警用直升机托管费。 。
1.5.4 续签条款:🗹是 ¨否
合同到期前,经考核合格后,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可续签累计 不超过 3 年的采购合同,最多续签 2 次,合同一年一签,合同金额不变;
1.6 违约责任
1.6.1 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的 0.3 %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20 %;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6.2 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 0.3 %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20 %;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6.3 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
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1.6.4 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1.6.5 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1.6.6 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
1.6.7 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受领标的物、擅自解除合同导致乙方遭受的直接损失,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赔偿,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一致;针对因政策变化等原因不能签订合同或解除合同时,造成乙方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可以给予乙方合理补偿,补偿金额不得超过乙方的直接损失。
1.7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下列第 1.7.2 种方式解决:
1.7.1 将争议提交 甲方所在地的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
的仲裁规则裁决;
1.7.2 向 甲方所在地的 人民法院起诉。
1.8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时生效。
甲 方: (单位盖章) 乙 方: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xxx 或授权代表(签字): xxx
乙方账户信息
户名: 中国飞龙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账号: 3500080109003500796
开户银行: 工行哈尔滨平房支行
第二部分 合同一般条款
2.1 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
2.1.1“合同”系指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2.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成交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
采购人应支付给成交供应商的价格。
2.1.3“服务”系指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的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采购人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2.1.4“甲方”系指与成交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2.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成交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1.6“现场”系指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地点。
2.2 技术规范
货物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
2.3 知识产权
2.3.1 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
2.3.2 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货物的知识产权归属,详见合同专用条
款。
2.4 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
2.4.1 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2.4.2 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
2.5 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6 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
2.6.1 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
2.6.2 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
2.6.3 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
2.7 质量保证
2.7.1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
2.7.2 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
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2.8 延迟履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履行的具体时间。
2.9 合同变更
2.9.1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的形式变更合同,但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
2.9.2 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
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0 合同转让和分包
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得转让,但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即: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且乙方应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11 不可抗力
2.11.1 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2.11.2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11.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
2.11.4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2.12 税费
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缴纳。
2.13 乙方破产
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14 合同中止、终止
2.14.1 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14.2 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5 检验和验收
2.15.1 乙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定期提交服务报告,甲方按照合同专
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定期验收;
2.15.2 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2.15.3 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详见合同专 用条款。
2.16 合同使用的文字和适用的法律
2.16.1 合同使用汉语书就、变更和解释;
2.16.2 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17 履约保证金
2.17.1 采购文件要求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不超过合同价 10%的履约保证金;
2.17.2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期间内不予退还或者应完全有效,前
述约定期间届满之日起 0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
2.17.3 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那么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同时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2.18 合同份数
合同份数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1.2.2 | 合同签订后机组人员名单:xxx、xxx、xxx、于江、xxx、战煜 |
2.3.2 | 托管期间形成的文件档案、软件系统、音视频等数据资料的知识产权属于甲方,乙方如需使用该数据资料,应当经甲方书面授权 |
2.5 | 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预付合同款70%,尾款验收合格后支付付款方式:转账 乙方账户信息 户名:中国飞龙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账号:3500080109003500796 开户银行:工行哈尔滨平房支行 |
2.11 |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 |
2.15 |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合肥市公安局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工作 |
本部分是对前两部分的补充和修改,如果前两部分和本部分的约定不一致,应以本部分的约定为准。本部分的条款号应与前两部分的条款号保持对应;与前两部分无对应关系的内容可另行编制条款号。
(试行)的通知》(合公警保〔2023〕52号)文件要求组织验收。 | |
2.15.1 | 乙方按季度提供书面报告直升机运行情况,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季度服务内容、质量、工作计划等方面进行汇总;乙方负责提供验收材料,内容须有服务人员资质、服务人员在岗情况、服务期限服务内容、机务定检工作相关材料。 |
2.17 | 本合同一式四份。 |
第四部分 合同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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