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政府為辦理「 三灣鄉苗17 線0K+800~1K+150 瓶頸路段拓寬改善工程」 需要, 擬徵收坐落苗栗縣三灣鄉內灣段364-30 地號等 16 筆土地, 面積合計0.15428公頃, 並擬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 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及第13條之1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15份,請准予照案 徵收。案內用地範圍內非編定為交通用地之土地,並請一併核准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本案工程經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認定非屬建築法第7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得免依非都市土 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3 點第2...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xxxxxxxx「 xxxx00 x0K+800~1K+150 瓶頸路段拓寬改善工程」 需要, 擬徵收坐落xxxxxxxxx000-00 xx等 16 筆土地, 面積合計0.15428公頃, 並擬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 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及第13條之1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15份,請准予照案徵收。案內用地範圍內非編定為交通用地之土地,並請一併核准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本案工程經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認定非屬建築法第7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得免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3 點第2 、3 項規定辦理。案內農業用地業經苗栗縣政府108
年12月31日府農農字第1080389328 號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用途使用。水利用地經本府工務處簽會水利處同意變更為非水利用途使用。本案山坡地範圍土地依交通部 99 年 7 月 7 日交路字第 0990006207 號令修正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道路)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得適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第 52條之1條第3款規定,免受山坡地開發面積不得小於10公頃之限制。
此請 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為辦理三灣鄉苗17線0K+800~1K+150 瓶頸路段拓寬改善工程,需使用本案土地。
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擬徵收坐落xxxxxxxxx000-00xx等16筆土地,面積合計0.15428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 二) 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三 點規定辦理。
1.用地範圍之四至界線
x計畫路線自苗 17 線平安大橋尾端苗 17-1 線路口起( 樁號 0K+800),終點位於二份美橋旁( 樁號1K+136.5),道路計畫總長約336.5 公尺,將現有道路寬度5~7公尺拓寬至14公尺。
2.用地範圍內公私有土地統計資訊
x工程用地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共計約4筆,面積約802平方公
尺, 約占總用地面積之 14.75%, 另私有土地共計約 38 筆, 面積約4634平方公尺,占總用地面積之85.25%。
3.用地範圍內私有土地改良物概況
x工程用地範圍內有磚造圍牆、水泥地坪、雜草、水稻、田埂、駁坎、菜園、旱地等。
4.用地範圍內土地使用分區及編定情形
x工程用地範圍內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及山坡地保育區。
(1)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14筆,面積0.1111公頃,佔總面積
23.97%。水利用地2筆,面積0.0105 公頃,佔總面積2.27%。
交通用地1筆,面積0.0537 公頃,佔總面積11.59 %。
(2)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19筆,面積0.2630公頃,佔總面積56.75 %。丙種建築用地2筆, 面積0.0251公頃, 佔總面
積5.42%。
(三)本工程徵收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0.1111公頃,佔總面積23.97%,累計超過興辦事業計畫10%,並非屬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之1 所稱之零星夾雜; 惟本案係舉辦交通事業所必須, 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之1第4項但書規定, 得徵收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種類:交通事業。
(二)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2款。
( 三) 本案工程興辦事業經交通部公路總局107 年 11 月 8 日路規計字
第1070130029A號函核定納入「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 (公路系統)8年(104-111)計畫」分項計畫書第11次修正案補助, 並列入年度地方追加預算。 本案工程興辦事業權責核准機關為本府, 本府109年1月2日府工道字第1090000643 號函核准興辦。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現今往返三灣鄉與南庄鄉地區, 主要皆由縣道124線連結, 如今北橫公路最終路段(斗煥坪至三灣段)已進行施工開闢,可想
見未來將藉由北橫公路轉入苗 17 線及苗17-2 線前往xxxxxxxxxxx, xxx 00 x部分路段因道路狹窄, 未來將無法滿足日後車流需求量,因此亟需解決此交通瓶頸之必要,以建構地區性路網之完整, 並提升本計畫道路內交通服務狀況及行車安全。本計畫非僅以交通效益作為之唯一考量因子,實則考量當地居民及遊客通行之安全威脅及促進地區未來長遠發展等多方面因素,均為本計畫重點目標及效益。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x計畫用地範圍主要以現有道路兩側使用情形進行拓寬, 並考量避免道路將土地切割成兩塊, 得以保持完整且較方正之土地, 以利土地得以永續經營利用, 路線盡量避開現有房屋及構造物,減少土地徵收面積及房屋拆遷補償費用。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x計畫用地範圍主要以現有道路兩側使用情形進行拓寬, 路線盡可能避開現有房屋及構造物, 經評估用地勘選無其他可替代方案。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x工程為永久性道路, 道路完成拓寬後為供公眾永久通行使用,因設定地上權或租用等有期間之限制, 故不適合; 另本案已召開協議價購會議採協議方式取得, 並達多數所有權人同意價購,故僅少數須以徵收方式辦理,無其他取得方式。
1. 設定地上權或租用: 本案工程係永久使用, 無法於一定時間歸還原土地所有權人,為配合工程施工、整體管理需要及避免縣庫租金支出,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或租用方式取得。
2. 聯合開發: 聯合開發方式, 雖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惟本案交通事業之興闢並無金錢或其他收益可供分配,因此本案工程所需土地不適用聯合開發方式取得。
3. 捐贈: 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 仍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縣政府配合完成相關手續,惟目前尚無人有捐贈意願。
4. 以地易地: 經洽詢本府財政處目前並無多餘之土地可供交換,因此以地易地事宜,尚無從辦理。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1.有助於紓解 124 線及三灣村里間之交通量, 提高道路之服
務水準。
2.有助於三灣鄉、南庄鄉觀光及產業經濟發展,可帶動週邊各風景休憩區人潮。
3.本工程完成後可形成北橫完整路網,便利海線之西濱、二高及中山高車流進出三灣鄉、南庄鄉等地區,且可紓解三灣地區日漸擁擠的交通。
4.提升本計畫道路內交通服務狀況及行車安全。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之影響: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本計畫區域內灣村人口計算分析, 依據三灣戶政事務所統計資料, 總人口約 693人年齡結構 20 歲(含)以下約 83 人(佔 11.98%), 21-40 歲約
175 人(佔 25.25%),41-65 歲約 274 人(佔 39.54%),66 歲(含)
以上約 161 人(佔 23.23%)。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程度:由國道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000 xxx, xxxxxx最終路段 ( 斗煥坪至三灣段) 已進行施工開闢,故未來將藉由北橫公路轉入苗 17 線及苗 17-2 線前往xxxxxxxxxxx, xxx 00 x部分路段因道路狹窄,未來將無法滿足日後車流需求量,因此亟需解決此交通瓶頸,以建構地區性路網之完整,並提升本計畫道路內交通服務狀況及行車安全。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程度:本計畫道路屬交通事業計畫,工程完成後將調節平時鄰近地區往返內灣村及三灣市區車流量之功能,增進xx社區之生活機能與觀光旅遊發展,並有助於提升區域交通路網完整性,增加通行便利性與安全性,對周遭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予以改善。
4.徵收計畫對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本興辦事業性質屬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規定之交通事業,非興闢對居民健康有害的工業區,評估道路開闢完成後將可健全xx地區路網,提升區域產業運輸效能,疏解假日期間之車流量,並藉由本工程執行將可改善地方交通便利性,並可有效解決現有道路狹窄易肇事之安全問題,並增加道路兩側行人空間,以保障xx居民及用路人生命財產。
(二)經濟因素之影響:
1.稅收影響:本計畫道路拓建可調節平時鄰近地區往返內灣村及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提升區域交通路網完整性,提高觀光旅遊及區域特產等之投資,進而有效帶動臨近地區之產業與增加相關經濟產值, 增加就業及轉業人口, 將有助於政府之稅收。
2.糧食安全:本計畫用地,農地約 0.4076 公頃,路線經過土地多為閒置田地,所佔耕地面積甚少,不致影響糧食安全存量。
3.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道路工程拓寬可改善地方交通機能並活絡地方產業發展,增進xx社區之生活機能與觀光旅遊, 提高觀光旅遊及區域特產等之投資,進而增加就業機會。
4.徵收費用、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本計畫已核定列為 104-111 年「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 公路系統)」,獲交通部核定補助經費辦理興 建,經費來源無虞。
5.農林漁牧產業鏈:本計畫用地,農地計約 0.4076 公頃,路線經過土地多為閒置田地,所佔耕地面積甚少,不致影響農林漁牧產業鏈。
6.土地利用完整性:本計畫用地範圍主要以現有道路兩側使用情形進行拓寬,並考量避免道路將土地切割成兩塊,得以保持完整且較方正之土地,以利土地得以永續經營利用。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城鄉自然風貌:本計畫範圍鄰近區域皆為已開發環境,區域環境多屬水田、 旱田等農耕環境、 雜林地或 RC 及磚造建物,物種屬普遍常見,常見植物為竹林及雜木,少有動物生態群落分布,亦無珍貴或有待保育、保護之生態族群,由於本計畫道路總長度不到 1 公里,評估對其城鄉自然風貌改變之影響應不大。
2.文化古蹟: 依據調查, 用地範圍內並無古蹟、歷史建築、遺蹟等文化資產,如於施工階段,挖掘發現古文物,亦將依「文
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3.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本計畫道路屬交通事業計畫,工程完成後將調節平時鄰近地區往返內灣村及三灣市區車流量之功能,增進xx社區之生活機能與觀光旅遊發展,並有助於提升區域交通路網完整性,增加通行便利性與安全性, 並提高觀光旅遊及區域特產等之投資,對居民工作機會及居住環境有正面之影響。
4.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本計畫範圍鄰近區域皆為已開發環境,區域環境多屬水田、旱田等農耕環境、雜林地或 R 建物,物種屬普遍常見,常見植物為竹林及雜木,少有動物生態群落分布,亦無珍貴或有待保育、保護之生態族群,由於本計畫道路總長度不到 1 公里,評估對其原有動植物生態之影響應屬輕微。
5.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本計畫道路屬交通事業計畫,未來計畫道路拓建完成後,將有效改善現有交通瓶頸現象, 增進道路安全性、行車舒適度及提升觀光旅遊品質;提供安全及優質之道路系統,提昇內灣村與周遭其他鄉鎮間道路聯絡功能及交通效率,促進觀光產業繁榮發展;改善區域交通及生活環境,提高當地民眾生活品質,土地得以永續經營利用。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交通發展為永續發展政策綱領中「永續的經濟」層面之面向之一,本府依永續發展的理念,研擬整體的交通運輸政策,基於落實「永續發展」理念及因應「節能減碳」需求,架構三灣地區便捷交通網,提供優質永續之運輸服務。本計畫道路完成拓寬通車後,可改善當地交通瓶頸及進出不便之窘境,同時解決來往車輛不安全之問題,進而促進地區文化及經濟產蓬勃發展, 土地得以永續經營利用,提高整體聯外交通效率,減少車輛所產生之碳排放量,達到節能減碳需求及永續發展理念。
2.永續指標:
(1)可快速聯結至三灣鄉各區,提升交通轉運效能。
(2)發展在地運輸服務,帶動地區之觀光及遊憩服務產業。 (3) 交通建設兼顧環境的永續經營, 使交通系統與整體環境
相生相成, 實施節能減碳的功效, 並達成永續發展的目標。
(4) 改善地區生活及交通品質, 提供居民安全、健康及舒適之環境, 故本計畫符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綱領第三項永續經濟層面之交通發展策略。
3.國土計畫: 本計畫範圍內交通用地約占 12.27%, 其餘部分包括農牧用地約占 74.98%、水利用地約占 1.93%、丙種建
築用地約占 4.62% 及殯葬用地約占 6.2% 等,將依規定一併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
(五)其他因素:
1.公益性: 本計畫之實施預期可達成下列主要目標與效益: (1)有助於紓解 124 線及三灣村里間之交通量, 提高道路之
服務水準。
(2) 有助於三灣鄉、南庄鄉觀光及產業經濟發展, 可帶動週邊各風景休憩區人潮。
(3) 本工程完成後可形成北橫完整路網, 便利海線之西濱、二高及中山高車流進出三灣鄉、南庄鄉等地區, 且可紓解三灣地區日漸擁擠的交通。
(4)提升本計畫道路內交通服務狀況及行車安全。
2.必要性: 現今往返三灣鄉與南庄鄉地區, 主要皆由縣道 124線連結,如今北橫公路最終路段(斗煥坪至三灣段) 已進行施工開闢, 可想見未來將藉由北橫公路轉入苗 17 線及苗 17-2線前往xxxxxxxxxxx,xxx 00 x部分路段因道路狹窄,未來將無法滿足日後車流需求量,因此亟需解決此交通瓶頸之必要,以建構地區性路網之完整,並提升本計畫道路內交通服務狀況及行車安全。本計畫非僅以交通效益作為之唯一考量因子,實則考量當地居民及遊客通行之安全威脅及促進地區未來長遠發展等多方面因素,均為本計畫重點目標及效益。
3.適當及合理性:本計畫用地範圍主要以現有道路兩側使用情形進行拓寬,並考量避免道路將土地切割成兩塊,得以保持完整且較方正之土地,以利土地得以永續經營利用,路線盡可能避開現有房屋及構造物,減少土地徵收面積及房屋拆遷補償費用。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雜木林、旱地、農耕作物、既成道路等, 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工程範圍內既成道路(三灣鄉內灣段384-7、384-8、555-15、 555-17、555-18 、660-10、656-13、656-14等8 筆地號) 皆已列入
徵收。
七、土地改良物情形:
駁坎、地坪、圍牆、棚架、農作物等,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八、一併徵收之土地改良物:
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一)東:苗17-1線(內xxx)、x0x。 (二)x:x00xxx及部分農田。
(三)南:苗17線沿線(永和山水庫)、17-2線(三灣市區)。
(四)北:北橫公路、縣道124線、中山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無。
十一、舉行聽證、公聽會、說明會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原工程規劃道路拓寬曲線線型,前於108年8月5日公告召開第1次公聽會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刊登聯合報全國版廣告兩次 (108年8月6日及8日)及張貼需用土地人網站,並於108年8月16日召開第1次公聽會。然而會中土地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及民意代表雖多數人表示同意本道路拓寬工程方案, 惟本計畫道路近終點處因現有彎道過大, 且此處涉及陳宅多數土地,經會中xx表達不同意施工。 本府經檢討後, 由於此彎道大小車禍頻傳, 為考量其重要性及改善後之成效, 建議重新調整道路曲線線型, 以期許本工程能順利完成用地取得及工程施工, 故將另召開2場公聽會, 詳如后附公告與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證明文件, 及第1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經修改道路拓寬線型後, 業分別於108年8 月29日及108 年11月 21 日將舉辦第2 場及第3 場公聽會之事由、 日期及地點公告於
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 苗栗縣政府、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及村辦公室之公告處所, 與村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 並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 刊登聯合報全國版廣告( 第2場: 刊登於109年9月2日,第3 場: 刊登於108年11月25日)及需用土地人網站,並於108年9月20日、108年12月12 日舉行公聽會, 詳如后附公告與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證明文件, 及2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 三) 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興辦事業計畫之公益性、 必要性、 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或錄影(音)存檔。本案用地均屬非都市土地範圍, 業依「 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 第五點規定載明事項, 併入興辦事業概況內於公聽會上適當地點揭示及說明。
(四)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108年8月27日、 108 年10 月16 日、108 年12 月23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 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需用土地人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 詳如后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證明文件, 及發送會議紀錄函。
(五)已於108年9月20日舉辦之第2場公聽會中, 針對108年8月16日第 1 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 應 及 處 理 , 詳 如 后 附 x 府 108 年 10 月 16 日 府 工 土 字 第 1080198897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六)另已於108年12月12日舉辦之第3場公聽會中,針對108年8月16
日第1 場公聽會與108 年9 月20 日第2 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
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 詳如后附本府108
年12月23日府工土字第1080382876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十二、 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 經本府以108 年12月25日府工土字第1080384598 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取得, 協議之開 會通知單均已合法送達, 並於109年1月9日於xxxxxxx
xxxxxxx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 詳如后附協議通知及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協議紀錄影本,通知已合法送達。
(二)本案於申請徵收前通知協議價購時,已依行政程序法第102 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 併前開開會通知單,以書面通知土地有權人xx意見, 參加開會之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所xx之意見, 業已作成書面並經確認內容無誤及簽名, 除經本府及相關機關代表現場說明外, 亦已記載於會議紀錄, 書面回應及處理情形並送達意見xx人, 並依序作成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 其餘所有權人, 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通知已合法送達。
( 三)109 年 1 月 31 日府工土字第 1090017861 號函檢送用地取得協議價購會議記錄。 經協議價購結果, 同意價購者xx x、 xxx、 xx x、 xx x、 xx x、 xx x、 xx x、 xx x、xxx x、 xx x、 xx x、 xx x、 xx x、 xx x、 x
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 xx x、 xx x、 謝○ 獅等 25 人,合計26 筆, 面積 0.3092公頃,詳如同意協議價購統計表、私有地價購徵收比例及徵收土地清冊, 其餘土地所有權人均未向本府表示協議價購。
(四)協議價購之價格依據
為提高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協議價購意願及加速用地取得, 工程早日施工完竣, 本案協議價購土地之價格, 參酌不動產估價師評估市價、 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網站、 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 108 年 12 月 12 日頭地所三字第 1080007213 號函 送提供之用地鄰近土地交易價格區間及地政處提供變動調幅增加1%。經綜合評估後, 則採用不動產估價師評估各土地單價加計1%為最終協議價購市價,並簽請 縣長核准後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 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的規定。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 詳附徵收土地清冊及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 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無。本案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十六、安置計畫:
無。本案無徵收建築改良物, 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1規定之情事。
十七、興辦事業計畫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 現今往返三灣鄉與南庄鄉地區,主要皆由縣道124線連結,如今北橫公路最終路段(斗煥坪至三灣段)已進行施工開闢,可想見未來將藉由北橫公路轉入苗 17線及苗17-2線前往xxxxxxxxxxx,xxx00x部分路段因道路狹窄,未來將無法滿足日後車流需求量,因此亟需解決此交通瓶頸之必要,以建構地區性路網之完整,並提升本計畫道路內交通服務狀況及行車安全。
(二)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計畫進度:預計於109年5月開工(已取得土地先行施工), 109
年12月完工。
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 20,796,163 元。
(二)地價補償金額: 19,989,598 元。
(三)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 806,565 元。
1.建築改良物補償費713,255 元。
2.農林作物補償費93,310元。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 25,000,000 元。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
編列苗栗縣政府108年度第一次追加(減)預算, 交通建設-交通建設- 道路橋樑- 設備及投資- 土地保留款 25,000,000 元( 中央補助款15,938,000 元,地方自籌款9,062,000 元)項下支應。
附件:
1. 奉准興辦事業計畫文件影本。(詳P.13)
2. 第 1 次舉辦公聽會之公告與刊登新聞紙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證明等文件、舉辦公聽會之紀錄影本。(詳P.18)
3. 第 2 次舉辦公聽會之公告與刊登新聞紙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證明等文件、舉辦公聽會之紀錄影本。(詳P.49)
4. 第 3 次舉辦公聽會之公告與刊登新聞紙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證明等文件、舉辦公聽會之紀錄影本。(詳P.83)
5. 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文件影本及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書面通知影本。(詳P.120)
6. 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協議紀錄影本、同意協議價購統計表、私有地價購徵收比例。 (詳P.155)
7. 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詳P.164)
8. 徵收土地清冊。(詳P.169)
9. 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詳P.172)
10. 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變更文件。(詳P.175)
11. 免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4點第2、3項辦理之文件。 (詳P.182)
12. 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徵收補償市價文件。(詳P.185)
13. 經費來源證明文件。(詳P.189)
14. 徵收土地圖說。(詳P.194)
15. 土地使用計畫圖。(詳P.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