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025-10.0:股票质押业务合作协议(范本)
ZH025-10.0:股票质押业务合作协议(xx)
编号:【 】
甲方: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
地址:
乙方:
地址:
鉴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协议项下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乙方就质押的股票(以下称“所托证券”)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和相关咨询服务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原则
1.1 甲乙双方自愿选择对方作为个人贷款股票质押业务之券商代办模式的业务合作伙伴,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1.2 甲、乙双方应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合作。
1.3 本协议为框架性协议,是对双方合作的原则性约定,双方在本协议项下所有业务的办理,由双方与出质人、债务人签订的《股票质押操作及处置协议》(以下简称“具体业务协议”)约定。若本协议与具体业务协议约定不一致,则以具体业务协议约定为准。具体业务协议中没有约定的事项,适用本协议约定。
第二条 合作内容
2.1 定义
2.1.1 融资主合同:借款人向甲方(及甲方下属各分支机构)申请贷款签署的授信合同或单笔借款合同。
2.1.2 质押合同:出质人提供股票为债务人在甲方处办理贷款作为质押担保与甲方签署的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合同》或《上市公司股票最高额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
2.1.3 所托证券:出质人提供股权为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贷款进行质押担保,乙方就质押的股票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等服务,该质押的股票简称“所托证券”。
2.2 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如下服务:
2.2.1 为甲方所指定客户提供证券账户开户、协助出质人转托管等服务;
2.2.2 为甲方提供所托证券的代理质押登记、解除质押登记(含部分解除)等服务;
2.2.3 为甲方提供所托证券的盯市、质押预警、质押处置等服务;
2.2.4 为甲方提供股票质押率评估建议,以供参考;
2.2.5 为甲方提供所托证券权益处理、特殊及异常事项提示和代理办理服务;
2.2.6 为甲方提供其他与所托证券的代理办理的相关咨询建议服务。
2.3 所托证券评估
2.3.1 甲方委托乙方对所托证券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专业意见,包括建议质押率、质押股票所属上市公司当前被质押股票占其全部流通股比例等,并向甲方出具填妥的《股票质押信息调查表》(附件),《股票质押信息调查表》内信息由乙方根据上市公司公开信息填写,该等信息仅供甲方参考,是否接受该股票质押及具体质押率由甲方独立决策。
2.3.2 股票认定价值根据按上市公司股票在放款日前 20 交易日均价和前一日收盘价孰低原则确定。
2.4 代理办理股票质押登记
2.4.1 甲方和出质人委托乙方为所托证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票质押登记手续。在完成质押登记的情况下,乙方应向甲方及出质人出具纸质的质押登记办妥确认书(加盖公章或乙方总部**部部门章)并附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系统已办妥质押登记的截图,包括《质押结果通知》和《证券质押登记证明》截图并加盖具体业务协议约定的乙方预留印鉴,乙方对向甲方提供的截图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由于乙方在完成所托证券质押登记前向甲方出具办妥质押登记截图的,或乙方向甲方出具经篡改的完成质押登记截图等与甲方和出质人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股票质押不符,导致甲方对所托证券丧失质权或甲方对所托证券的质权受到任何损失的,乙方应承担一切后果。
2.4.2 甲方委托乙方对已质押登记的股票进行管理及其他相关事宜。
2.5 日常盯市管理
2.5.1 甲乙双方就所托证券履约保障比例约定如下:
股票履约保障比例=(质押股票市值及孳息+∑补充的保证金+∑补充抵质押物价值×折算率-
∑返还资产价值×折算率)/融资总额×100%
其中,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收盘价格×质押股票数量;以单笔贷款方式办理的,融资总额=该笔贷款余额,以授信方式办理的,融资总额=非自助额度项下已发放贷款余额合计+自助额度/简捷贷额度;补充抵质押物价值及折算率由甲方认定。
(1)贷款以非授信项下单笔贷款形式提供的,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全套融资主合同(彩色扫描件),以作为贷款金额核对使用。
贷款以授信额度形式提供的,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全套授信合同及借款合同(彩色扫描件)。授信额度项下单笔贷款发放的,甲方需在发放项下贷款同时,向乙方提供单笔借款合同(彩色扫描件),以作为贷款金额和额度金额核对使用。
(2)贷款提前还款、授信额度降低、授信额度项下融资余额的变动,或借款人追加保证金或补充提供其他抵质押物的行为将影响股票履约保障比例的计算基准,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上述材料,乙方于收到上述材料的次交易日更新股票履约保障比例计算基准。
(3)质押股票停牌期间收盘价的公允价值计算公式
质押股票停牌的,并且正常存续,其收盘价按前收盘价格计算。若质押证券连续停牌时间超过 1 个月的,其市值按公允价值计算,公允价值计算公式为:
第 t 日股票 i 的公允价值=股票 i 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1+股票 i 所属申万一级行业指数从停牌开始到第 t 日的涨跌幅)
如公允价值计算公式内容有所变更的,以乙方官网公示内容为准。乙方应通过电话及邮件方式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未同意前仍执行原计算公式。
2.5.2 甲方委托乙方对质押股票进行每日市值盯市管理,乙方于每个交易日交易时间结束后
以邮件的形式向甲方指定邮箱报送当日质押股票的股票履约保障比例。并于每月初 5 个工作日内以邮件的形式向甲方指定邮箱,提供上月的质押股票管理情况报告,说明报告期内质押股票履约保障比例的变动情况。乙方因延迟反馈盯市结果、盯市结果错漏等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如因上市公司公告未及时公开信息情形除外。
2.5.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于情况发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以邮件形式告知甲方
(相关事项应当按市场公开公告进行告知的,以公开信息实际发布时间及公告为准):
2.5.3.1 所托证券所属的上市公司发出公开公告“由第三方对质押股票主张权利,或质押股票所属企业名下 5%(含)以上未质押股票发生新的质押、转让等处分行为”;
2.5.3.2 每季度所托证券所属的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发生变化;
2.5.3.3 出质人为质押股票所属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含)以上股东,质押期间,质押证券上市公司发出公开公告“其名下持股票发生减持或短线交易”;
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大股东,在法定禁止期间内,对公司上市股票买入后再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入,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具体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2.5.3.4 所托证券所属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公告;
2.5.3.5 沪深交易所宣布,将对所托证券的所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
2.5.3.6 出质人在融资主合同项下贷款到期前 6 个月内在乙方经办营业部席位上买入股票;
2.5.3.7 所托证券所属的上市公司公告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等。
2.6 预警线预警管理:
甲方委托乙方对质押股票进行预警线预警管理,即股票履约保障比例等于或低于预警线时,乙方应于当日电话及邮件形式(发送至指定邮箱)向甲方发出预警通知,预警线标准以具体业务协议约定为准。
2.7 平仓线预警管理
甲方委托乙方对质押股票进行平仓线预警管理,即股票履约保障比例等于或低于平仓线时,乙方应于当日以电话及邮件形式(发送至指定邮箱)通知甲方,平仓线标准以具体业务协议约定为准。
2.8 委托处置管理
2.8.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根据甲方单方指令处置所托证券:
2.8.1.1 质押股票履约保障比例等于或低于预警线时,出质人未及时增加股票质押将履约保障比例恢复至预警线以上、借款人、出质人也未及时补足保证金或提供其他甲方认可的担保,且借款人未归还相当于质押价值缺口的贷款本息的(“质押价值缺口”是指在质押股票市值低于预警线对应的股票市值的情况下,质押股票市值与预警线对应的股票市值之间的差额部分);
2.8.1.1 质押股票履约保障比例等于或低于平仓线;
2.8.1.2 借款人违反具体业务协议约定或违反融资主合同项下约定;
2.8.1.3 出质人违反具体业务协议约定或违反质押合同项下约定;
2.8.1.4 沪深交易所宣布,将对质押股票所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
2.8.1.5 质押股票所属上市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
2.8.2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处置指令 1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发起证券质押登记状态的调整,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确认质押登记状态调整后 1 个工作日内,根据甲方出具的指令发起质押股票的卖出处置。因乙方未能及时发起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或因乙方未能在质押登记状态调整后卖出股票等乙方未按甲方指令要求及时操作而造成甲方损
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但非因乙方的原因导致不能卖出股票的情况除外,且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2.8.3 乙方根据质权人单方指令对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应当在甲方和出质人签署的担保合同及具体业务协议中约定以下内容:
2.8.3.1 质权人行使质押权处置出质股权的情形;
2.8.3.2 质权人和出质人已达成一致意见,在发生约定质权人行使质押权处置出质股权的情形时,乙方接受质权人单方指令,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
2.8.4 乙方按照甲方指令进行股票处置操作,因外部系统、市场行情等非乙方原因导致处置失败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9 质押解除管理
2.9.1 如发生质押合同中约定质押登记的注销情形,乙方根据甲方单方指令解除或部分解除质押登记:
2.9.2 若乙方未接到甲方指令,乙方就单方面解除质押登记导致甲方质权落空的,或乙方因其自身原因未能按时根据甲方指令解除质押登记手续等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就相应损失予以赔偿。
2.10 其他
2.10.1 乙方向甲方所提供涉及所托证券出质人信息、证券质押登记信息、盯市、处置等具体约定以具体业务协议中约定为准。
2.10.2 乙方接受甲方单方指令以具体业务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格式附件为准。
第三条 资产管理服务费的计算和支付
3.1 资产管理服务费率
资产管理服务费率为年化 %。
3.2 资产管理服务费的计付
3.2.1 对于授信项下的自助额度/简捷贷额度,甲方应以融资笔数为单位按如下公式计算资产管理服务费:
资产管理服务费=自助额度/简捷贷额度金额*资产管理服务费费率*自助额度/简捷贷额度期限(月)/12。
甲方于额度生效且甲方已取得质押登记原件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按上述公式计算的资产管理服务费的 50%,剩余的 50%在额度到期后支付。其中, 额度金额及额度期限以借款人已签署的融资额度协议等约定为准。
3.2.2 对于单笔贷款或授信项下单笔贷款,甲方应以融资笔数为单位按如下公式计算资产管理服务费:
资产管理服务费=贷款金额*资产管理服务费费率*贷款期限(月)/12
甲方于贷款发放日且甲方已取得质押登记原件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按上述公式计算的资产管理服务费的 50%,剩余的 50%在贷款到期后支付。其中,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以借款人签署的借款合同约定为准。
3.2.3 资产管理服务费支付方式为甲方直接支付至乙方以下指定账户: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3.2.4 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资产管理服务费后,如相关业务发生提前还款事宜,已收取的资产管理服务费不作退还,尚未支付的资产管理服务费按额度/贷款实际存续期限计算应支付金额。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4.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1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提供服务;
4.1.2 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资产管理服务费;
4.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2.1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服务;
4.2.2 以争取甲方利益最优化为目的,根据本协议约定遵循谨慎勤勉、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为甲方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4.2.3 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资产管理服务费;
4.3 双方的义务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有关行政、司法机关提出要求,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协议的具体内容及由此获悉的任何有关另一方的信息。任何一方违反本约定,违约方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及对方的全部损失。
第五条 通知
5.1 本协议一方发往另一方的通知,均应发往以下地址,直到另一方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
甲方: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指定收件人: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乙方: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指定收件人: 手机号码: _ 电子邮箱:
5.2 本协议任一方通讯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重新确认通讯方式;一方在接到变更的书面通知之前,已经按照本协议规定的通讯方法发送的任何书面文件不受影响;通讯方式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的,视为未变更,相关责任由未发出通知的当事人自行承担。
5.3 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通知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则应视作在下列日期送达:
5.3.1 以传真传送,以发送方传真设备记录的发送时间视为送达;
5.3.2 电子邮件送达,接收电子邮件方确认后视为送达。
5.3.3 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交付至收件方通讯地址时视为送达,即使收件方拒收亦视为送达。
5.3.4 专人递送的,以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第六条 声明与保证
6.1 甲方向乙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6.1.1 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机构要求,并已履行了必要的外部/内部批准和授权手续,且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公司章程或合同的限制;
6.1.2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相关的资料真实、准确、有效、且无任何重大遗漏或隐瞒;
6.1.3 本协议各条款均是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甲方将按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6.2 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并在本协议存续期间持续有效:
6.2.1 乙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机构要求,并已履行了必要的外部/内部批准和授权手续,且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公司章程或合同的限制;
6.2.2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相关的资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且无任何重大遗漏或隐瞒;
6.2.3 本协议各条款均是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乙方将遵从谨慎原则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一约定均构成违约;违约一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的全部损失(含诉讼费、律师x等为解决纠纷而支付的费用,及守约方对外承担的责任或作出的赔偿)。
7.2 本协议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导致对方就其违约行为对外承担责任或作出赔偿的,守约方有权在其向第三方承担责任或作出赔偿后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第八条 合同生效及期限
8.1 本协议自立约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8.2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至 年 月 日终止,有效期叁年。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内,甲乙双方均未提出书面要求终止协议的,本协议可自动顺延一年,顺延次数不受限制。
第九条 合同解除和变更
9.1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协议。因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变化,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的,双方应协商解除合同或部分解除合同,并不视为违约。由于上述不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所导致的损失,由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原则协商分担。
9.2 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0.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除、解释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10.2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以如下第 种方式解决:
(壹)向甲方住所地之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贰)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适用该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解决纠纷,在仲裁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双方同意选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庭的开庭地点选择在 开庭。
(叁)其他方式:
10.3 在诉讼、仲裁、其他方式解决争议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10.4 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后,甲乙双方(及其分支机构)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已签署的具体业务协议仍继续有效。
10.5 本协议项下的各标题仅为行文方便而设,不用于解释本协议。
10.6 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7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10.8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有)
(本页以下无正文)
股票质押信息调查表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作为具体调查项目的数据基准日。本表根据上市公司公开信息填写。
调查项目 | 调查结果 | 备注 |
一、股票基本信息 | ||
质押股票代码 | ||
股票名称 | ||
上市板块,及所属股票指数(如有) | 上证 50/沪深 300(除上证 50 外) /主板非沪深 300/中小板非沪深 300/创业板 | |
该股票上市公开发行的时间 | ||
发行价格 | ||
总股本 | ||
其中:流通股 | ||
限售股 | ||
当前总市值 | ||
调查日当天股票价格 | ||
拟出质股票的类型 | 无限售流通股/限售流通股/非流通 股 | |
出质股票若为限售流通股 | 限售期: 年 解禁日: 年 月 日 | |
出质人身份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 以上的股东 | |
二、标的股票公司基本情况 |
(一)上市公司XXX 成立于X 年X 月X 日,注册资本XXX,法定代表人XXX,实际控制方XXX,公司主营业务为XXX,属于XXX 行业。该公司近三年资产、收入规模如下: 单位:万元 (二)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 | ||
三、质押股票其他信息 | ||
调查项目 | 调查结果 | 备注 |
项目 | 201X 年 | 201X 年 | 201X 年 |
总资产 | |||
总负债 | |||
净资产 | |||
收入总额 | |||
净利润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票类型 | 持股数 | 持股数占总股 数的比例 | 增减股数 | 增减比例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是否被列为风险警示股票或退市整理的股票(如*ST、ST、S、S*ST、SST 类股票)、已 经停牌的股票 | ||
是否属于上一年度或本年出现亏损的,或发布亏损预告的上市公司股票 | 上一年度净利润情况: 本年度净利润情况: | |
是否属于近半年被证监会调查,或者面临行政、刑事处罚的股票 | ||
是否属于近期有重大并购、要约收购、公司缩股或分立等不确定性因素的股票 | ||
是否属于存在减持预期并可能对股价造成较大影响的股票 | ||
项目审批前 3 个月内股价上涨是否超过 100%或下跌超过 90% | 近 3 个月内的最高价:最低价: 并附上近 3 个月的股价走势截图 | |
近期公布的年报中是否被审计机构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等非标准 审计意见 | ||
是否属于国有股或外商投资企业股权 | ||
是否属于法定限售股 | ||
是否属于未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所有权不明、有争议、有瑕疵的股票 | ||
出质股票是否已被质押、是否为已挂失、失效的被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或采取其它强制 措施的股票 | ||
五、单一股票集中度(计算时应加上本笔业务,本集团含兴业银行、兴业基金、兴业信托、华福证券) | ||
调查项目 | 调查结果 | 备注 |
若出质人为董监高,出质人当年已质押股票数量加上本次拟质押股票数量占其持有股数的比例 | 当年已质押股票数量: 本次拟质押股票数量:名下持有股票数量: | |
该股票在本集团内质押/投资股本数占流通股本的比例 | 该股票截至调查日在本集团内的已质押/投资股本数: | |
该股票在本集团内质押/投资股本数占总股本的比例 |
该股票在本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质押和开展约定式购回股数占总股本的比例 | ||
该股票在本集团内质押/投资股本数占本笔贷款到期前 1 个月的股票流通盘的比例 | 基于该股票现有的限售股的解禁安排,测算贷款到期前 1 个月的流通盘数量(如该股票为全流通股,则本条 不执行) | |
该股票在本集团内质押/投资股本数对应市值(股本×前一日收盘价) | 最近半年日成交金额= 万元 日成交金额×30 倍= 万元 | |
六、质押方案 | ||
近 20 日加权平均价 | ||
前一日收盘价 | ||
是否建议质押 | ||
建议质押率 | ||
其他异常情况提示 |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本协议由下述各方签署。本协议各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时,各方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各方对协议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本协议中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