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TGZC2020-534
秦安县行政事业单位 2020-2022 年度车辆租赁服务供应商入围项目
招标编号:TGZC2020-534
采购合同
采购人:秦安县财政局 (章)中标人:秦安县亘达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章)
2020 年 11 月 19 日
秦安县行政事业单位 2020-2022 年度车辆租赁服务供应商入围项目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秦财采 202010108-03 号
甲方:秦安县财政局
乙方:秦安县亘达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秦安县财政局所需秦安县行政事业单位 2021-2022 年度车辆租赁服务供应商入围项目(招标编号:TGZC2020-534)经评标委员会定,秦安县财政局(以下简称需方)与秦安县亘达公交运输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供方)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就车辆租赁之事宜签订本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条款如下:
1. 乙方按甲方需求提供租赁车辆,具体车况、出租形式详见下述。
2. 本合同所指租赁车辆包括乙方因车辆故障、维修保养而提供给甲方预算单位使用的替代车,本合同对替代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对车辆有优先续租权,但甲方须在租赁期满之前与乙方重新签订合同并结算先前租赁的租金。
1.本合同有效期自 2020 年 11 月 20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
2.租赁车辆、数量、租期及每辆车的租金单价及收费标准详见本项目招投标文件及附件资料,乙方所投价格为最高限价。
1.公务车租赁服务实施先租赁后结算制度,服务费用采取“一事一结”的原则,按照协议价格进行结算。
2.乙方应具备公务卡或转账支票结算的能力,乙方应依据经甲方审核的汽车租赁对账单向甲方提供等额的正式发票。
1.乙方须在与甲方签订合同后及时办好相关手续,为甲方预算单位提供车辆租赁服务,双方以正式的车辆交接单为交接车凭据。
1.乙方负责向保险公司购买以乙方为受益人的交强险、座位险
(每座 30 万)、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
2.上述保险、不计免赔服务仅免除保险范围内的有关损失,但不免除如因甲方违法违规、事故等导致车辆被扣而产生的停运损失。
3.如发生车损或其它保险事故,乙方负责承担全部损失,乙方负责处理事故和办理保险索赔。
4.如发生交通事故或其它保险事故,乙方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和报险。如因乙方未及时报警和报险,或因未提供用于保险索赔所必要的各项证据和证明,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维修费、伤害赔偿费和其它一切损失均应由乙方负责。
5.如发生车损需维修,由乙方负责对受损的车辆进行维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1.定期保养:车辆每次保养后行驶 5000 公里,乙方应进行例行保养维修。
2.如车辆发生故障或异常,乙方应立即停止行驶,并及时将故障车辆送到维修厂进行维修,并及时为甲方提供替代车以免担误甲方行程,或承担紧急情况下甲方自行转换交通工具的费用及由此造成
的其它实际损失。
3.乙方有权自行确定车辆维修的维修厂,甲方不得强行指定。
1.甲方同意在本合同范围内,甲乙双方可再签订短期或单次汽车租赁服务协议,并约定服务时间、服务方式、服务质量、收费标准、付款方式、生活保障、事故处理、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
2.甲方在协议期间享受无需担保、无需押金等优质服务,有权享受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的特定时间内对社会举办的优惠活动政策和优惠价格。
3.甲方有权对乙方承诺的协议价格、服务承诺等履约情况进行监督,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对乙方的市场价格以暗访等形式收集数据,据此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4.甲方有义务协调乙方在租赁业务开展中的关系和矛盾,与有关部门一起解决、处理汽车租赁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5.甲方不得对乙方司机提出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不合理要求或违法、违规行为。
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自觉维护用户的利益,全面履行报价承诺,自觉接受甲方考核评定、监督和管理,优先为甲方提供符合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标准的汽车租车服务,确保高标准服务质量,以维护双方的信誉和利益。
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汽车租赁服务业务范围和乙方承诺以外的其它要求。确因工作需要,乙方有权收取甲方要求协议以外服务的合理费用。
3.乙方司机有权拒绝甲方在汽车租赁过程中的不合理要求或违法、违规行为,甲方如因工作需要确须乙方司机违反交通管理规定
行使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4.乙方有权对甲方在租赁汽车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
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5.在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下调市场价格,则乙方应按照报价承诺及时下调租赁价格,否则视为超过合同规定违规收费。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的特定时间内举办优惠活动时,不得因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
6.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按报价文件承诺向保险公司投保的险种及保额为用户承租的车辆投保,并承担全部保险费用;承租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乙方负责索赔事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乙方为甲方提供推荐驾驶员的车辆租赁服务时,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风险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各种损失。
8.乙方除应投保法定的各种强制保险外,还应投保乘客的人身伤害保险,如事故对甲方造成伤害或损失,由乙方根据保险相关政策和规定对甲方进行赔偿。
9.乙方应保证车辆租赁系统中各经营门店联系人、联系电话、预订电话真实有效,乙方的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甲方,如果未能及时告知所造成的不利影响由乙方承担;
10.乙方驾驶员应严格按照甲方行车计划提供服务,服从甲方做出的行车计划安排。未经甲方同意,驾驶员不得搭乘他人。当驾驶员因生病等原因不能为甲方提供服务时,乙方应提供临时驾驶员。
11.乙方驾驶员须身体健康(不得有传染性疾病)、品行端正,年龄在 55 岁以下、驾龄在 5 年以上且熟悉省内主要道路,尽力以最快的路线服务,并保证甲方人员及客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2.乙方驾驶员应携带驾驶执照、身份证等,并保持通讯畅通,按要求时间提前到达指定地点等候。在服务过程中着公司统一制服,不随意停车、停靠、接听电话,不吸烟。为甲方提供出行配套服务,
并使用礼貌用语。
13.乙方驾驶员有义务提醒甲方人员及客人,保管好随身携带自己的贵重物品,以免发生丢失。乙方驾驶员有义务检查车门及后备厢是否锁好,以保证物品存放安全。租赁服务结束时,乙方驾驶员有义务提醒甲方人员及客人防止遗忘行李物品。
14.若发生事故,乙方负责全部损失及由此事故造成的相应责任。
15.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合法使用车辆,乙方负责车辆的保管工作,乙方不得私自调改车辆里程表,乙方对所承租车辆的原态负责。
16.乙方司机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有效驾驶证,须合法驾驶和使用租赁车辆,如因违法、违章而负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或导致被执法部门扣车及罚没的,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17.乙方在单次服务终结时,必须填写租赁车辆行程确认单并经甲方签字确认。乙方定期填写汽车租赁对账单与甲方管理部门核对租赁情况,并请甲方对本次服务作出服务情况评价。
以防出现以下情况,视为违约,甲方可视情况作出处理:
1、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为用户提供用车服务累计达 2 次的,取消公车租赁协议供货商服务资格。
2、乙方被用户投诉或反映违规等情况,经调查确系乙方责任责任达 3 次的,取消公车租赁协议供货商服务资格。
3、乙方向用户提供非自有车辆,或提供的车辆明显与协议规定不符的,一经查实,取消公车租赁协议供货商服务资格。
4、乙方与甲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中,乙方的义务不得低于乙方在报价文件中的承诺,否则相应的条款无效。
5、乙方承诺向保险公司投保,但实际协议履行过程中并未向保险公司投保,致使发生保险事故后无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则乙
方承担全部责任。
6、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车辆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7、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14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送达对方。
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 30 日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1.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 1 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2.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协议自行终止。
3.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协商又不能解决的,赔偿对方损失后,协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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