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含贰级)以 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有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证),须为本单位人员。
车库楼房屋修缮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目编号:0733-22134072
采购人: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材料研究所采购代理机构: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2 年 11 月
目 录
项目概况
车库楼房屋修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xxxxxxxxxxxxxxxxxx xxxx 000 x)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2 年 12 月 9 日 09 点 3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0733-22134072
项目名称:车库楼房屋修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询价预算金额:3494460.68 元
最高限价(如有):3494460.68 元
采购需求:本项目分为建筑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暖通工程四个部分,建设面 积 1608.28 平方米。其中:建筑工程主要包括内外墙、地面、卫生间及室内功能性装修装修,对一楼车库进行功能性改造及配套装修,增加钢结构楼梯、电梯等;给排水工程主要包括生活给水、污水及雨水排放、消防管道设施、消防喷淋系统等;电气工程主要包括楼内电力,照明、插座、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综合布线系统、火灾报警系统;暖通工程主要包括楼内通、排风系统和排烟系统等,及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全部工作。建设地点为江油生活区,总投资估算约为 396.38 万元。
合同履行期限:150 日历天
二、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要求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含贰级)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有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证),须为本单位人员。
3.2 四川省省外企业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筑业企业入川信息报送的
3
通知(川建建发〔2016〕473 号)”执行,相对应的资格证明材料供应商可提供“(四川省省外企业须具有《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带二维码的《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或有关入川信息报送电子登记文件)”或“本项目成交后,10 个工作日内在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录省信息一体化平台,如实填报与本项目响应文件相一致的工程施工人员信息”的承诺函。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截止至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供应商不是“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供应商,不是“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2)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标截止前 3 年内没有行贿犯罪记录。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响应。
三、谈判文件获取
时间:2022 年 11 月 25 日上午 9:30 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下午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方式:供应商可以选取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获取
1.现场获取。供应商携带所需材料现场办理获取,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需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鲜章)地点: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绵阳科学城九区工商银行三层 303 室。
2. 网上获取:供应商将采购文件报名及领取采购文件记录表(请供应商在公告附件中自行下载并填写此表)、加盖了供应商公章的单位介绍信(需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扫描发送至招标代理电子邮箱(00000000000@000.xxx),并电话告知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售价:人民币 500 元。(谈判文件售后不退,谈判响应资格不能转让)。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2 年 12 月 9 日 09 时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招投标交易中心(绵阳科学城九区外侧原动力部一楼)指定
的本项目开标室。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不予接收。本次谈判不接受邮寄送达的响应文件。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执行节能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制度、执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制度、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
2、用途:施工。
3、本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招投 标信息网(xxxx://xxxxx.xxxx.xx.xx/)上发布。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材料研究所;地 址:江油市华丰新村;
联系方式:xxx,0816-3625257、0816-362021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 0 x 0 xx X x 0 x(北京)、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绵阳科学城九区工商银行三层 303 室(绵阳)
联系方式:xx,1337176122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13371761227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说明与要求 |
1 | 采购人 | 采购人: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材料研究所;地址:江油市华丰新村; 联系人:xxx; 电话: 0000-0000000、0000-0000000。 |
2 | 采购代理机构 | 采购代理机构: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 0 x 0 xx X x 0 x(北京)、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绵阳科学城九区工商银行三层 303 室(绵阳) 联系人:唐巧; 电话:00000000000。 |
3 | 项目名称 | 车库楼房屋修缮。 |
4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5 | 建设地点 | 四川省绵阳市江油生活区 |
6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7 | 出资比例 | 100%。 |
8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9 | 采购需求 | 本项目分为建筑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暖通工程四个部分,建设面积 1608.28 平方米。其中:建筑工程主要包括内外墙、地面、卫生间及室内功能性装修装修,对一楼车库进行功能性改造及配套装修,增加钢结构楼梯、电梯等;给排水工程主要包括生活给水、污水及雨水排放、消防管道设施、消防喷淋系统等;电气工程主要包括楼内电力,照明、插座、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综合布线系统、火灾报警系统;暖通工程主要包括楼内通、排风系统和排烟系统等, 及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全部工作。建设地点为江油生活 |
区,总投资估算约为 396.38 万元。 | ||
10 | 计划工期 | 150 个日历天。 |
11 | 质量要求 | 合格标准,必须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及其他相关现行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要求。 |
12 | 特殊资格条件 | 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含贰级)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有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证),须为本单位人员。 |
13 | 采购预算(最高限价) | 采购预算(最高限价)3494460.68 万元,其中不含税暂列金额为 109236.54 元,安全xx费为 183967.96 元,规费为 90373.16 元。 供应商的响应总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最高限价),否则其响应报价为无效响应。 |
14 | 分包 | 不允许。 |
15 | 偏离 | 不允许。 |
16 | 联合体响应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谈判。 |
17 | 构成谈判文件的其 他文件 | 工程量清单、澄清(补遗、更正)文件(如有时)、图纸和 其他技术资料(如有时)。 |
18 | 供应商对谈判文件 提出问题的时间 | 须在 2022 年 11 月 30 日17:00前,逾期不予受理。 |
19 | 答疑会和现场踏勘 | 不组织。 |
20 | 谈判保证金 | 1、金额: 60000 元(大写: xxx整 )。 ① 谈判保证金缴纳形式:谈判保证金应当以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 式提交。供应商以银行转账方式(人民币):供应商应将谈 判保证金一次性转账谈判文件指定的谈判保证金专用账户, 谈判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为谈判截止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并在谈判时递交银行转账底单复印件以证明谈判保证金缴纳 |
情况,否则将被视为供应商未提供谈判保证金。谈判保证金单位名称必须与供应商获取谈判问价时登记的单位名称一 致,不得以分公司或其他机构名义递交; ② 如采用谈判担保函形式,须由专业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出具,在谈判时递交谈判担保函原件。 2.谈判保证金专用账户的相关信息如下:收款单位: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京城大厦支行账 号:7110210182600030709 转账备注:车库楼房屋修缮谈判保证金。 | ||
21 | 履约保证金 | 1.履约保证金=成交金额(扣除采购人暂定部分)的 10%。 2.履约保证金应当以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或投标人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3.履约保证金中,其中现金占 / %,保函担保占 / %。现金担保必须通过成交供应商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 纳,保函担保应符合采购文件第十二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
22 | 响应有效期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90个日历天。 |
23 | 响应文件份数 | 资格性响应文件一式3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2份);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一式3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文档 1份。 注:正本和副本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以正本为准。 |
24 | 文件的印制、签署、 密封以及标注 | 详见第八章 1.7、1.8 内容。 |
25 | 防止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 在评审过程中,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 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谈判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 |
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 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 ||
26 | 报价要求 | 1.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项目清单报价。竞争性谈判报价不能高于采购预算(最高限价)。 工程量清单存在缺漏项、错项、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 制性规定计量的,以上情况下,供应商需在签订合同后 5 个 工作日内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并提出存在的差异,工程量 清单编制单位复核,采购人确定,若超过 5 个工作日后提出, 每超过 1 个工作日,供应商承担违约金 500 元/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后采购人有权不再受理。若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有但是供应商报价时未报价或者漏项的,这部分工作量不调整合同价,视为供应商对竞谈人的让利供应商仍需完成这部分工作。 2.报价应是本谈判文件所确定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其应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维护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 3.其他 (1)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报价由供应商依据竞谈项目的特点、谈判文件的有关要求、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供应商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施工方案、材料市场价格等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提出报价。该报价应是供应商完成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该报价均应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如安全施工费、xx施工费、规费等)等所有费用。 (2)报价时须充分考虑人工及材料的涨价因素及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其它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因上述因素调整合同 价格。 |
27 | 谈判小组的组建 | 谈判小组由3人组成。 |
28 | 合同授予 | 1.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该通知书将是合同组成部分。 2.成交供应商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 书面合同。 | |||
29 | 不xx报价 | 对工程范围理解的偏差、报价的算术性错误、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有,但供应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漏项、报价构成不合理、不xx报价等问题均视为供应商已充分了解竞争性谈判文件、工程量清单,没有报价的部分免费实施。供应商应按竞争性谈判文件、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和供应商承 诺完成本项目。 | |||
30 | 施工合同的签订 | 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成交通知书30个日历天内到中国工程物 理研究院材料研究所签订施工合同。 | |||
31 | 其他要求 | 成交供应商应该按照有关税务规定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向项目 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 |||
32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成交后以成交金额作为代理服务费收费计算基数,以差额定率累进法按以下标准的 50% 计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以银行转账/ 电汇等方式支付给采购代理机构。 例如:某货物采购代理项目预算金额为150万元,计算代理服务费方式如下: 0-100万:100万×1.5%=15000元 100万-150万:(150万-100万)×1.1%=5500元 代理服务费总计:15000+5500=20500元 | |||
预算金额 | 货物 | 服务 | |||
100 万以下 | 1.5% | 1.5% | |||
100-500 x | 1.1% | 0.8% | |||
500-1000 x | 0.8% | 0.45% | |||
1000-5000 x | 0.475% | 0.2375% | |||
代理服务费收费账号: 收款单位: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
开户行:中信银行北京京城大厦支行 银行账号:7110210182600030709 | ||
33 | 其他 | 1.供应商须严格按照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 2.成交供应商中标后应积极联系建设单位,准备工程报监、报建资料。施工单位应于合同签订后30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提交应由施工单位准备的报监、报建资料。 3.结算时安全xx施工费、规费按实际工程量计取。 4.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成交供应商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竞争性谈判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具体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5.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5.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 ﹝2020﹞46 号),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5.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5.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4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1%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6.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信息,对通过认证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施工单位提供书面承诺,实施时使用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响应文件可以不附相关证明文件。(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强制节能产品包括但不限于 / 。 7.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保正施工路段满足通行需求,相关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结算时不予调整。 8.本项目施工场地复杂,施工或材料运输时如需建设便道、以及相关辅助场地的相关费和材料、设备、设施二次转运的费用由承包人在清单报价中综合考虑,结算时不予调整。 9.供应商必须遵守建设单位的管理规定。在报价中充分考虑因建设单位管理而引起的施工时间限制所增加的费用,结算时不予调整。 10.为保障项目资金专项用于本工程建设,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发包人指定的项目建设资金监管业务银行三方签订“项目资金监管协议”并在科学城辖区内银行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投标人应在报价时了解所需费用,将涉及的财务费用在清单报价中综合考虑,结算时不作调整。 11.施工期间临时监控系统及安保设施的布置须按采购人要求执行,该部分费用由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综合考虑,结算时不予调整。 12.供应商须严格遵守采购人管理规定,并严格办理相应手续。 13.供应商应承诺在本次竞争性谈判中所提交的所有资料的 |
真实、有效,并加盖鲜章。若被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采购人将没收供应商全部谈判保证金。 14.如供应商须知附表内容如与谈判文件其他内容不一致的,以供应商须知附表为准。 15.供应商应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其他主要人 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须为本单位人员。 | ||
34 | 其它(实质性要求) | 1、供应商须严格按照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给定进行报 价,报价时安全xx施工费及规费按谈判文件给定金额计取,与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项目清单进行填写,如响应文件的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与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3、供应商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重要任职人员中若有院职工 及其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的,应提供说明材料。 |
(二)总 则
2.1 适用范围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次项目。
2.2 有关定义
2.2.1“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竞争性谈判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谈判的采购人是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材料研究所。
2.2.2“采购代理机构” 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谈判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谈判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2.3“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2.2.4“供应商”系指购买了谈判文件拟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2.3 合格的供应商
合格的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2.3.1 本谈判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2.3.2 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2.3.3 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了谈判文件。
2.4 谈判费用
供应商参加谈判的有关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论谈判的结果如何,采购单位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2.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2.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竞争性谈判,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5.2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谈判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其他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技术需求、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标准、施工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谈判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2.5.3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2 家以上(含 2 家)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谈判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三)谈判文件
3.1 谈判文件的构成
3.1.1 谈判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谈判的依据,同时也是评审的重要依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谈判文件用以阐明谈判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谈判响应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谈判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3.1.2 谈判文件及补充资料前后有矛盾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3.1.3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没有对谈判文件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所产生的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3.2 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3.2.1 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采购单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可以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3.2.2 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谈判文件的供应商。
3.2.3 任何对谈判文件的澄清均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谈判文件的澄清与谈判文件有矛盾,以日期后的为准。
3.2.4 供应商要求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的,均应在 2022 年 11 月 30 日 17:00 前按谈判文件中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3.3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不组织。
(四)响应文件
4.1 响应文件的编制(详见第九章内容)。
4.2 谈判保证金
4.2.1 供应商参加谈判时,必须提交相对应的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供应商应将提供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装订在资格性响应文件中作为已交纳的凭据。
4.2.2 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 5 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
4.2.3 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退还延迟,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保证金时限之内。
4.2.4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由于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6)供应商在竞争性谈判中还有其他任何违法、违纪行为的。
4.3响应有效期
4.3.1自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90个日历天内,响应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此规定期限的报价,将被拒绝。
4.3.2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报价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其谈判保证金不被没收。对于同意该要求的供应商,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谈判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没收谈判保证金的规定在报价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五) 评审方法
详见本谈判文件第十一章内容。
(六) 合同的授予及履行
6.1 成交通知书
6.1.1 采购人按符合谈判需求的合格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由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6.1.2 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6.1.3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成交或未成交原因作出解释,也不退还响应文件。
6.2 签订合同
6.2.1 成交的供应商应在接到成交通知书 30 个日历天内到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材料研究所签订施工合同。逾期将取消成交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6.2.2 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成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的组成内容。若发现谈判文件中相关材料存在虚假响应的,将不予签订合同,并报相关监督检查部门进行处理。若发生以上情况,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人之后第一位成交候选人签订谈判合同,以此类推。
6.3 采购人增加合同标的权利
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工程工作量的(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有但是供应商报价时未报价或者漏项的情形除外),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6.4 合同的转让与分包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成交项目。严禁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
6.5 谈判终止
谈判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有权予以终止:
(1)出现影响谈判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2)供应商的报价超过了控制价(最高限价); (3)因重大变故,谈判任务取消。
6.6 履行合同
6.6.1 成交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6.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保密条款
7.1 有关购买谈判文件的供应商的任何情况均不得透露给任何其他的购买谈判文件的人。
7.2 有关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合同授予意向等情况都不得透露给任何供应商。
7.3 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评审活动,否则其报价无效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7.4 采购代理机构将指定专人负责评审过程中的全部联系工作。
(八)腐败和欺诈行为的定义及责任
8.1 定义
8.1.1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在协商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8.1.2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协商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利益,包括供应商之间串通报价(递交响应文件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报价丧失竞争性,剥夺采购人从自由公开竞争所能获得的权益。
8.2 承担责任
如果供应商在本项目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不仅其报价将被拒绝,相关人员和单位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邀请具备资格的供应商不少于 3 家参加谈判活动。
第四章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 供应商资格条件必须达到以下标准,否则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含贰级)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有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证),须为本单位人员。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四川省省外企业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筑业企业入川信息报送的通知(川建建发〔2016〕473 号)”执行,相对应的资格证明材料供应商可提供“(四川省省外企业须具有《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带二维码的《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或有关入川信息报送电子登记文件)”或“本项目成交后,10 个工作日内在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录省信息一体化平台,如实填报与本项目响应文件相一致的工程施工人员信息”的承诺函。
9、递交了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响应保证金。
10、递交了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供应商必须提供以下各证明材料用作资格性审查,未通过审查者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①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②供应商是事业单位的,应提供其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③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其有效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④供应商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提供其有效的登记证书复印件;⑤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其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⑥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2.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格式自拟)
3.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注:①供应商可提供 2021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至少须包括审计报告正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注)②供应商也可提供谈判前 3 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可提供承诺,格式自拟)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1 提供 2022 年以来任意 1 个月份的纳税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银行纳税回单或税务局出具的纳税证明或纳税发票复印件;(仅提供个人所得税证明文件的无效,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5-2 提供 2022 年以来任意 1 个月社保缴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银行社保缴纳回单或有关机构出具的社保交纳证明复印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或由第三方机构代缴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说明)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可提供承诺,格式自拟)
7.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及中物院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格式自
拟)
8. 供应商应提供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证书
复印附件加盖公章。提供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附件加盖公章;
9.提供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含贰级)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复印附件加盖公章,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项目经理须为本单位人员,提供项目经理在该供应商单位缴纳保险的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10、递交了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响应保证金。
11、递交了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注:1.本章提供的证明材料是资格审查的主要依据,未通过审查者做无效响应文件处理;响应文件所需提供的全部内容详见“第九章 1.5 条 ”。
2.本章要求提供的证件都应在有效期内,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本章所要求的材料均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一)项目内容
1.1 建设单位: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材料研究所。
1.2 工程名称:车库楼房屋修缮。
1.3 建设地点:四川省绵阳市工程所在地。
1.4 建设规模与内容:建设面积为 1608.28 ㎡。
1.5 采购需求:本项目分为建筑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暖通工程四个部分,建设面积 1608.28 平方米。其中:建筑工程主要包括内外墙、地面、卫生间及室内功能性装修装修,对一楼车库进行功能性改造及配套装修,增加钢结构楼梯、电梯等;给排水工程主要包括生活给水、污水及雨水排放、消防管道设施、消防喷淋系统等;电气工程主要包括楼内电力, 照明、插座、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综合布线系统、火灾报警系统;暖通工程主要包括楼内通、排风系统和排烟系统等,及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全部工作。建设地点为江油生活区,总投资估算约为 396.38 万元。
其他详见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
(二)技术要求
1.材料规格、型号、参数及其他要求详见《工程量清单》。
(三)商务要求
3.1 计划工期: 150 个日历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3.2 质量要求:合格标准,必须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其他相关现行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要求。
3.3 施工合同按竞争性谈判文件合同主要条款签订。
3.4 服务要求:供应商须按国家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质保及售后服务。须对工程实施所需的所有成本充分考虑,任何缺项、漏项均被视为对采购人的优惠,采购人不作任何追加。
3.5 报价要求:本项目报价一览表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进行报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暂列金、暂估价等不可竞争费按控制价金额计取。最后报价供应商应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基础上下浮,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暂列金、暂估价在谈判过程中不变。成交价及合同价以供应商最后报价为准。结算时,综合单价按竞争性谈判首轮报价与最后报价同时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暂列金、暂估价等不可竞争费后计算得出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按实际工程量计
取。供应商同时须在报价一览表中将人工费总额单独列出,最终报价后人工费总额与综合单价同比例下浮。
3.6《工程量清单》(另册)。
(四)体现满足项目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谈判项目最低要求
满足本谈判文件所有条件即为体现满足项目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谈判项目最低要求。
(五)其他要求(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其他主要人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需为本单位人员,提供主要人员在本单位保险缴纳证明复印件。
第七章 体现满足谈判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谈判项目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资格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谈判文件资格性要求;供应商对其有关商务、技术、质量和服务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响应文件中不能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一)谈判内容:
1.1 供应商提供的工程成本。
1.2 合同价格。
1.3 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1.4 价格商定情况。
(二)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2.1 供应商报价。
2.2 谈判项目的一般技术和商务要求(不含工程量清单)。
(一)响应文件的编制
1.1 报价语言
1.1.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就有关响应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应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否则相关资料可认定为无效。
1.1.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1.2 计量单位
除在谈判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3 响应货币
本次谈判项目的响应均以人民币报价。
1.4 知识产权
1.4.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4.2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1.4.3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
1.4.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响应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1.4.5 供应商需将响应文件中涉及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标注和说明。若未进行标注和说明的,视为全部内容均可公布,采购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5 响应文件的组成:
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准备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分为资格性响应文件、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两部分。
1.5.1资格性响应文件部分,详见第五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响应承诺函;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4)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5)其他材料。
1.5.2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报价一览表;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项目实施方案;
(4)项目机构管理组成表;
注 1:供应商承诺给予采购单位的各种优惠条件(优惠条件事项不能包括谈判项目本身所包含的谈判事项。供应商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货物和服务以规避响应文件的约束。否则,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即使成交也将取消成交资格)。
注 2:供应商应按照响应文件要求填写报价一览表、工程量清单。本次谈判报价要求:
(1)供应商的报价是供应商响应谈判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2)报价一览表应与供应商提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相应内容一致。
1.5.3 最后报价,包括以下内容:最后报价一览表。
特别提示: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填写最后报价一览表。本次谈判报价要求:(1)最后报价一览表不与响应文件同时递交,供应商应在谈判期间单独封装递交最后报价一览表,且最后报价一览表为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2)最后报价一览表不须提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6响应文件格式
1.6.1 供应商应尽量按照谈判文件第十章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相关内容。因响应文件格式形式不规范或者内容不齐全导致为无效文件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6.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内容由供应商根据其实际情况自行编写。
1.7 响应文件的印制及签署:
1.7.1 全部响应文件须无钉左侧胶装。
1.7.2 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从目录页编码以方便评审专家查阅。
1.7.3 资格性响应文件一式3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2份),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一式3
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文档1份,封面上标注“正本”、“副本”字样,注明项目名称和供应商名称。若正本与副本内容出现差异时,则以正本为准。响应文件不齐全者做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1.7.4 响应文件正本需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逐一签字和盖章。副本可用正本的复印件。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如有遗漏,将被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1.7.5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修改、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印鉴。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应视为无效响应。
1.8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8.1 谈判供应商应将其资格性响应文件、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分别用密封袋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评审前不得启封。
1.8.2 在密封袋封面上注明谈判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及“资格性响应文件”“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字样。
1.8.3 每一密封件上应注明“于 2022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准启封”字
样;
1.8.4 如果未按前款规定密封和标记,响应文件不予接收。
1.9 响应文件的递交
1.9.1 响应文件递交的地点、谈判采购地点、谈判采购时间及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详见“第一章 谈判邀请”,供应商应在谈判截止时间之前将响应文件送达谈判地点。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之前应向采购代理机构单独递交一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证明其身份,否则响应文件不予接收。
1.9.2 因响应文件的修改推迟递交截止日期的,按采购代理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
1.9.3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并原封退回在递交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响应文件。
1.9.4 本次采购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1.10 谈判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10.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销,但该修改或撤销的书面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
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10.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销的通知应该按本章的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或“撤销报价”字样。
1.10.3 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任何修改。
1.10.4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谈判保证金将按相关规定被没收。
注: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章节已列出的格式要求,供应商在编写响应文件时必须按要求编写,不得擅自改动;本章节没有列出对响应文件中其它内容格式要求的,供应商可自行编写拟定,格式不限。
响应文件封面格式
正本或副本
响 应 文 件
(资格性响应文件)
项目名称: 供应商(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一、响应承诺函
致:
我方已全面研究了“ (项目名称)”施工的竞争性谈判文件,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我方授权 ( 姓名、职务) 代表我方
(供应商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谈判的有关事宜。
1、我方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以及所有要求,向采购人提供工程所需服务,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按照合同相关规定完成项目。
3、我方同意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交纳人民币 (大写 )的谈判保证金。并且承诺: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我方将不要求退还谈判保证金:
(1)如果我方在响应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我方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
(2)我方在响应有效期内收到成交通知书后,自愿放弃成交;我方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
(3)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我方在响应有效期内收到成交通知书后,由于我方原因未能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4)我方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
(5)我方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6)我方在竞争性谈判活动中还有其他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4、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竞争性谈判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方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此有不清楚及误解的权利。
5、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谈判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6、我方完全理解采购人不一定将合同授予最低报价的供应商的行为。
7、我方承诺响应有效期为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的 90 个日历天内。
8、我单位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9.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0.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2.我单位无外资控股,法定代表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本项目团队成员无涉外背景。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名章):日期: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
(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 为我的授权代表,参加贵单位组织的 (项目名称)施工的竞争性谈判。授权代表在本次采购活动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有关事宜,我公司均予承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我单位承担。
授权代表无转委托权,本授权书自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个人名章):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名章): 日期: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供应商代表为法定代表人时不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情况说明函(实质性要求)
我单位的股东 (姓名)或实际控制人 (姓名)、重要任职人员 (姓名)
是: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职工(具体工作单位为 );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 (填写具体工作单位)职工 (姓名)的配偶□ 父亲□ 母亲□ 儿子□ 女儿□。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 (填写具体工作单位)职工 (姓名)的岳父□ 岳母□ 公婆□ 兄弟姐妹□ 叔□ 伯□ 姑□ 舅□ 姨□ 其他 。
□我单位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重要任职人员中没有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X
日期: XXXX
说明:1、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说明”,在相应的□内打勾并在下划线上填写相关内容,下滑线没有需要填写内容的可以空白或“/”表示。未填写或未按实际填写的供应商响应文件做无效处理。
2、供应商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重要任职人员中如有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的,应提供说明材料;
其中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指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亲友,包括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等。
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适用)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响应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谈判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响应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成员一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三、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传真 | 网址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电话 | ||
财务负责人 | 姓名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营业执照号 | ||||
注册资金 |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后附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保函或谈判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
四、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项目名称:
年份 | 发包人名称 | 项目名称 | 开工、竣工时间 | 合同金额 | 备注 |
注:供应商(仅限于供应商自己实施的)业绩需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如有);“合同金额”以提供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为准。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名章): 日期:
五、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 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 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¹,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 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 期: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承担工程。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日期:
注:
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供应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得提供此声明,提供此声明的,声明无效。
七、供应商廉洁承诺书
为确保采购外协活动的规范与廉洁,共同建设风清气正的购销合作关系,自愿作出以下廉洁承诺:
一、参加采购单位的各项采购外协活动均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规定,遵循诚信、公平竞争原则,不损害国家、采购单位及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二、不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一)不向相关工作人员及亲属馈赠礼品、礼金(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购物卡及贵重物品等)。
(二)不向相关工作人员及亲属提供宴请、联谊活动、度假、旅游,以及到营业性娱乐场所 (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 ok 厅、夜总会、桑拿、按摩和高尔夫球等)消费。
(三)不为相关工作人员及亲属安排工作,以及支付应由其个人自付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住宅装修、婚丧嫁娶、旅游、度假、食宿、购物、学费、子女出国留学等)。
(四)不直接、间接唆使或利诱相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相关工作人员及亲属提出违纪要求或有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及时提醒纠正并向采购单位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三、如违反相关承诺,自愿接受采购单位及中物院依法依规采取的终止采购外协活动、认定中标/成交无效、撤销合同、追究相关民事/刑事责任等措施。同时自愿接受列入中物院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中物院采购外协活动,并自愿按合同约定比例扣减合同价款。
承诺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八、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附件 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注:①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②供应商是事业单位的,应提供其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③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其有效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④供应商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提供其有效的登记证书复印件;⑤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其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⑥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附件 1-2 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
(可提供承诺,格式自拟)
附件 1-3 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
(注:①供应商可提供 2021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至少须包括审计报告正文、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注)②供应商也可提供谈判前 3 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附件 1-4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可提供承诺,格式自拟)
附件 1-5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提供 2022 年以来任意 1 个月份的纳税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银行纳税回单或税务局出具的纳税证明或纳税发票复印件;(仅提供个人所得税证明文件的无效,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提供 2022 年以来任意 1 个月社保缴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银行社保缴纳回单或有关机构出具的社保交纳证明复印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或由第三方机构代缴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说明)
附件 1-6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可提供承诺,格式自拟)
附件 1-7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及中物院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可提供承诺,格式自拟)
附件 1-8 供应商应提供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证书复印附件加盖公章。提供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附件加盖公章;
附件 1-9 提供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含贰级)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复印附件加盖公章,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项目经理须为本单位人员,提供项目经理在该供应商单位缴纳保险的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附件 1-10 四川省省外企业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筑业企业入川信息报送的通知(川建建发〔2016〕473 号)”执行,相对应的资格证明材料供应商可提供 “(四川省省外企业须具有《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带二维码的《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或有关入川信息报送电子登记文件)”或“本项目成交后,10 个工作日内在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录省信息一体化平台,如实填报与本项目响应文件相一致的工程施工人员信息”的承诺函。
附件 1-11 响应保证金缴纳记录(如涉及)。
保函原件或银行转账回单复印件(注:①保证金交纳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要求:②装订的投标文件中可提供保函复印件,保函原件可另行提供。)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响应文件封面格式
正本或副本
响 应 文 件
(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
项目名称:
供应商(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一、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 |||
报价 | 小写: ;大写: 。( 其中人工费总额为小 写: ;大写: 。) | ||
工期 | 质保期 | ||
工程质量 | 合格标准,必须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 其他相关现行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要求。 | ||
备注 |
注:
1.报价一览表中报价应为谈判文件规定的全部内容的报价;
2.报价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3.报价一览表应与供应商提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相应内容一致。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名章): 日期: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按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
三、项目实施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
1.供应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等。
2. 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附表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附表一: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 ( KW ) | 生产能力 | 用于施工部位 | 备注 |
附表二:
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 仪器设备 名称 | 型号规 格 | 数 量 | 国别产 地 | 制造年 份 | 己使用台时数 | 用途 | 备注 |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单位: 人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供应商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谈判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供应商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包含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内容。
四、项目机构管理组成表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 ||||||
职务 | 姓名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备注 | ||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施工管理 | ||||||
质量管理 | ||||||
安全管理 | ||||||
…… |
注:本表所要求人员不得做实质性遗漏,本表内无明确的其他特殊人员请自行添加,并后附所填写人员名单相关证件复印件。后附项目经理贰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注册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证)复印件。主要人员在本单位保险缴纳证明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名章):日期:
最后报价格式
最后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 |
最后报价 | 小写: ;大写: 。(其中人工费总额为小写: ;大写: 。) |
备注 |
注:1.最后报价一览表中报价应为谈判文件规定的全部内容的报价且为供应商响应文件有效组成部分;
2.报价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特别提示:最后报价一览表不与响应文件同时递交。最后报价一览表应单独封装用于现场谈判,供应商与谈判小组进行谈判后,密封装在信封内单独提交,信封必须封口。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名章): 日期:
1.总则
1.1 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结合谈判项目特点制定本谈判办法。
1.2 谈判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谈判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由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3 谈判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谈判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方法和标准进行谈判,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谈判文件,确定谈判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谈判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谈判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谈判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谈判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谈判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6 谈判小组评价响应文件,除谈判小组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而提供的资料外,仅依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供应商提供其他外部证据。
2.评审程序
2.1 熟悉和理解谈判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谈判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谈判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谈判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谈判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谈判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谈判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谈判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5)谈判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6)谈判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 2.1.2 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谈判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谈判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 资格性审查。
2.2.1 谈判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组价文件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是否与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一致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谈判资格。
2.2.2 资格性审查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谈判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 谈判小组应依据谈判文件规定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2.2.4 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3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终止本次竞争性谈判,并发布终止竞争性谈判通知。
2.4 符合性审查
2.4.1 谈判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4.2 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并告知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原因。
2.4.3 符合性审查内容:
(1)响应文件按采购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2)报价超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
(3)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4)未出现响应有效期不足情形;
(5)采购文件中标注“实质性要求”的为关键条款,对关键条款的没有任何负偏离或不响应;
(6)无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5 谈判
2.5.1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谈判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调整谈判轮次。
2.5.2 每轮谈判开始前,谈判小组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谈判内容。
2.5.3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谈判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2.5.4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2.5.5 谈判过程中,谈判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根据谈判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谈判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谈判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谈判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5.6 谈判过程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5.7 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谈判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淘汰,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5.8 谈判完成后,谈判小组应出具谈判情况记录表,谈判情况记录表需包含谈判内容、谈判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6 最后报价。
2.6.1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工程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家。或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工程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及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6.2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两轮(含两轮)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工程质量及服务质量
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谈判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最后报价也不得低于成本,低于成本的报价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3 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6.4 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7 谈判小组复核。供应商最后报价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8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谈判小组复核后应当按照供应商的评审价(本处评审价需满足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 款第 5 条规定)由低到高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谈判报告。采购人应按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顺序确定第一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单位。供应商报价相同的,谈判小组投票确定候选成交供应商顺序。
2.9 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9.1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谈判小组拟出具谈判报告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 2名以上(含 2 名)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谈判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谈判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由谈判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谈判小组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谈判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谈判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竞争性谈判,不得擅自中止竞争性谈判。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谈判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人监督部门。
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9.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谈判小组已经出具谈判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10 编写谈判报告。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谈判报告。谈判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竞争性谈判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2)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3)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4)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谈判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成员对谈判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谈判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谈判报告。
2.11 谈判异议处理规则。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谈判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谈判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谈判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谈判文件规定的,应当在谈判报告中予以反映。
2.12 供应商澄清、说明
2.12.1 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2 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13 终止谈判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并说明原因,重
新开展竞争性谈判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控制价(最高限价)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3.谈判纪律及注意事项
3.1 谈判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3.2 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谈判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谈判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谈判的资格。
3.3 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谈判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3.4 谈判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3.5 谈判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4.确定成交供应商
4.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4.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应按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顺序确定第一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单位。
5.成交通知书
5.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5.2 采购人按符合采购需求的合格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5.3 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5.4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成交或未成交原因作出解释,也不退还响应文件。
6.谈判小组在谈判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相关监督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谈判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谈判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7.评审专家在谈判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谈判项目的评审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谈判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第十一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2017-0201)
定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局行政管理制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材料研究所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本合同文本密级为 ,项目密级为 ,保密期限为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四川省江油市。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
4.资金来源:自筹。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
本次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谈判文件》、《工程量清单》所含施工内容。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具体的开工日期以监理方下发的开工令为准,若无开工令的以施工方实际开工日起算。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 及现行国家相关标 准和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规定的“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含税)(¥ 元);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元)。
(5)人工费总额:
人民币(大写 )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成交通知书(如果有);
(2)报价一览表(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响应文件(不含报价一览表)
(9)竞争性谈判文件。
(10)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材料研究所业主会议室签订。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承包人按规定递交履约担保且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肆 份,承包人执 肆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
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
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
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
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
〔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
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
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竣工验收报告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
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竣工验收报告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
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13.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
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