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内河渔船保险条款(B 版)
东海航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沿海内河渔船保险条款(B 版)
保险范围
x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并具有国家渔业船舶主管机关签发的检验证书和捕捞许可证的渔业船舶,包括:船体、动力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通讯导航设备、系泊设备、渔捞起重设备和消防设备。网具、保险船舶上所装载的货物、子船、燃料、零星工具、用具、备用机件、渔获物、给养品、渔需物资以及船上人员的私人财物不在本保险承保范围之内。
保险责任
x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保险船舶在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损失,本保险按保险xxx的承保险别及条件和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一条 全损险
仅由于下列风险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
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
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导致的倾覆、沉没;六、船舶在航行中失踪六个月以上。
第二条 一切险
由于第一条列举的六项风险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碰撞触碰责任:保险船舶在航行或捕捞作业中直接碰撞其他船舶或直接触碰码头、港口设备、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直接的损失和费用,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渔船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措施以及请求外力救助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救助费用和救助报酬。
除外责任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为或政府征用、扣押;
二、渔船正常的维修保养、油漆费用、蚀损、自然磨损、潜在缺陷、机器本身发生故障和螺旋浆、舵、桅、锚(链)、缆、橹、子船、轴系、舵系、桅杆、通信导航设备和机器设备的单独损失;
三、清理航道、防止或清除污染;触碰水产养殖物及养殖设施、水下设施、桥梁;四、任何人员的伤亡、疾病或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和费用;
五、船期损失和渔获损失;
六、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七、因打架斗殴或者网具纠纷引起的船舶损失;
八、因碰撞或者触碰引起的第三者货物、渔获、私人财产的损失; 九、碰撞或者触碰引起的船舶、码头、港口设备、航标的间接损失;
十、由于船舶管系故障或人为原因造成的保温舱、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和渔获的损失和费用;
十一、其它非承保范围内列明的损失。
保险期间
第四条 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起止日期以保险xxx的时间为准。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可以按照投保时船舶的保险价值(即市场的实际价值)确定;也可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确定,但投保比例不得低于保险价值的 70%。
索赔和赔偿
第六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及时按保险人要求提供有效单证,如保险单、出险通知书、渔港签证、渔船检验证书、船员证书、捕捞许可证、海损事故责任调解书、损失清单及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本公司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义务。赔偿金额超过十万元的案件,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20 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报案后被保险人必须在出险的投保船舶维修完毕后,才能向本公司请求赔偿。
第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责任和费用,本保险按以下规定计算赔偿:
一、全损险
保险船舶发生全损按照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保险价值计算赔偿。
二、一切险
(一)全损: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赔偿。
(二)部分损失:足额保险按照实际发生的损失、费用减去免赔和残值后赔偿。不足额保险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后减去免赔和残值赔偿。
(三)一切险项下的渔船损失、碰撞触碰责任、救助费用的赔偿分别以保险金额为限。在保险有效期内,其中一项的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含免赔额),该渔船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