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 时段 分月交易电量 年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月 11月 12月 度合计 2021 年 谷时段 峰时段 1 平时段 1 峰时段 2 平时段 2 小计 XXXX 年 …… …… …… 合计
合同编号:
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 示范文本)
(2021 年修订版)
甲方(一类用户或售电公司):
乙方(发电企业): 丙方(电网企业):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监制
年 月 日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适用于江苏电力批发市场中长期交易,甲乙双方应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参与交易,根据电力交易平台发布的交易结果,合同各方确认后,在电力交易平台签署电子合同。
2.本合同适用于一类用户或售电公司作为购电方、发电企业作为售电方、电网企业作为输电方签订的中长期交易合同。
3.为促进合同更好的履约,跟踪监测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和信用情况并及时发布,除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电网企业等作为签约方外,引入信用机构见证签约,并将本合同中有关内容向信用机构报备。
4.本合同中有关空格的内容由合同各方约定或据实填写,空格处没有添加内容的,请填写“无”或划“/”。在附件 2、4 中关于分时电力电价的有关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合同各方可根据交易规则和当地具体情况,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相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5.合同各方可采用电煤价格、下游产品价格、市场化交易平均价格与成交电价进行联动,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浮动电价调整的启动条件,如采用电煤、下游产品(如钢铁、铜、铝等)指数作为参考。
6.签订本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保障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范有序开展,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市场化交易顺利实施。合同各方应注意与所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
合同》等相关合同约定的一致性。
7.对于本合同中所涉及的相关条款约定技术条件,如我省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合同各方应遵从其规定。
目 录
x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各方签署:
(1)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企业,企业所在地为 ,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已在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册,具备参与交易条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2)发电企业(以下简称乙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力生产企业,企业所在地为
,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已在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册,并具备参与交易条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3)电网企业(以下简称丙方): ,企业所在地为 ,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
已取得江苏能源监管办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甲、乙双方拟通过丙方完成电力中长期交易,三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
〔2015〕9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苏监能市场
〔2021〕8 号),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1 本合同中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
1.1.1 合同电量:甲乙双方根据实际用电情况,根据《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的交易周期为多日及以上的合同时段内的累计电量。
1.1.2 合同基础电价:按照交易规则,甲乙双方通过江苏电力交易中心组织的各类交易,自愿达成的乙方上网侧电价。
1.1.3 成交电价:按照上下浮机制,在合同基础电价基础上,根据与电煤、下游产品(钢铁、电解铝等)联动机制计算得出的电价。
1.1.4 计量点:计量点是指经合同三方确认的本合同中计量直接交易中长期交易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关口表安装位置。计量点分为电力用户计费点和发电企业关口计量点。本合同涉及的用户侧计量点以《供用电合同》约定为准、发电侧计量点以《购售电合同》约定为准。
1.1.5 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指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1.1.6 电力交易平台:指江苏电力交易中心的电力交易平台。甲乙两方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开展电力中长期交易等相关业务。
1.1.7 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发电、输配电、用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
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并且该情况在结束后得到江苏能源监管办的确认。
1.1.8 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1.1.9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雨、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被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亦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2.5 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
2.1 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其它各方xx如下:
2.1.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
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1.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1.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做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2 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本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3 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各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如甲方为电力用户,适用于以下第 3.1 条、第 3.2 条:
3.1 甲方的权利包括:
3.1.1 根据已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享受丙方提供的有关用电服务。
3.1.2 根据本合同获得丙方的供电服务。依据《供用电合同》与丙方协商制定用电计划和设备检修计划。
3.1.3 获得乙方、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2 甲方的义务包括:
3.2.1 事先向丙方和江苏电力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机构提供长期交易容量、电量等相关信息。
3.2.2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调整运行方式。
3.2.3 按相关规定缴纳电费。
3.2.4 向乙方和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如甲方为售电公司,适用于以下第 3.1 条、第 3.2 条:
3.1 甲方的权利包括:
3.1.1 通过电力交易平台与二类用户签订市场化购售电合同,与丙方签订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获取合理收益。
3.1.2 根据本合同获得丙方及其下属供电企业的输配电服务。
3.1.3 获得乙方、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
3.2 甲方的主要义务包括:
3.2.1 遵守与二类用户签订的市场化购售电合同,以及与丙方及下属供电企业签订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履行合同义务,提供优质售电服务。事先向丙方和市场运营机构提供中长期交易容量、电量等电力中长期交易相关信息。
3.2.2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2.3 按相关规定缴纳电力交易相关费用。
3.2.4 向乙方和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2.8 按交易规则或相关规定向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提供由具备业务资质的机构或商业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
3.3 乙方的权利包括:
3.3.1 根据已与丙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享受丙方提供的并网调度服务。
3.3.2 根据本合同获得丙方提供的输配电服务。
3.3.3 按相关规定收取交易电量电费。
3.3.4 与丙方协商制订设备检修计划。
3.3.5 获得甲方、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
3.4 乙方的义务包括:
3.4.1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
3.4.2 遵守已与丙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发电设施。
3.4.3 事先向丙方和江苏电力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机构提供可交易的容量、电量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
3.4.4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4.5 向甲方和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5 丙方的权利包括:
3.5.1 收取输配电费用。
3.5.2 与甲方、乙方协商制订设备检修计划。
3.5.3 获得甲方、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
3.6 丙方的义务包括:
3.6.1 遵守已与甲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或《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和已与乙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
3.6.2 向甲方和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6.3 结算中长期交易电量电费。
4.1 甲乙双方通过江苏电力交易平台成交电量 万千瓦时(计量侧为甲方侧),电量交割时间为自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交易电量根据政府相关规则、规定分时段确定,具体分解方式由交易双方按照电网典型负荷曲线或各自用电负荷特性自行约定。当采用双边协商方式时,甲乙双方分时段约定日交易电量电力曲线,以及相应分时段合同基础电价。交易各时段电量、合同基础电价参见附件 2、附件 3。
4.2 电量计划的调整按照当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由甲乙双方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进行申报和确认,安全校核通过后,江苏电力交易中心统一发布调整结果,并作为合同执行依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3 对于年度以下交易周期的合同,成交电价=合同基础电价。对于年度及以上交易周期的合同,甲乙丙三方约定建立“合同基础电价+浮动电价”的成交价格形成机制,在自主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建立成交电价与电煤、下游产品(钢铁、电解铝等)联动的机制。成交电价以月度为最小周期保持固定。
成交电价=合同基础电价+浮动电价(电价含税)。
浮动电价以 (月度或季度)作为浮动周期,按月度保持固定,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选取以下第 种价格的 (月或季度)指数作为浮动参考指数:
(一)电煤浮动参考指数: ,对应浮动基准值 ;
(二)下游产品浮动参考指数: ,对应浮动基准值 ;
(三)月度交易价格浮动参考指数: ,对应浮动基准值 ;
浮动电价=合同基础电价×(上一周期浮动参考指数平均值/浮动基准值-1)×α1(风险系数)。
甲乙丙三方可以约定电力曲线中不同时段的成交价格,若特殊原因无法进行分时段交易结算,可用综合均价 元/千瓦时结算。
4.4 本合同约定的成交电价为乙方上网侧价格。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在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窗口期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提交并确认下一周期双边浮动电价,调整后形成的成交价格将作为下一周期本合同执行和结算的依据。
4.5 甲乙丙三方签订多年合同的,在合同有效期内,三方可
以在每年 11 月底前,根据发用电计划及市场行情等情况进行协商,向电力交易平台申请对次年及后续年度的“合同基础电价+浮动电价”的价格形成机制的相关参数进行调整。
1 α 为风险系数,为 0~1 之间的数值,如 α 为 0.5,则双方均担风险。
5.1 本合同交易结算电量以甲方2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乙方与丙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所注明的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的电量为准。
5.2 本合同的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校验要求和计量装置异常处理办法按《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的约定执行。
5.3 本合同履行期间,若电能计量点发生变更,各方应以书面方式对计量点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6.1 在本合同执行周期内,按照各相关交易规则进行结算。如交易规则暂未明确规定,依据本合同相关约定进行结算。
6.2 各方开展月度结算时,依据电力用户实际用电据实结算,偏差电量另行结算。
6.3 甲乙双方的结算电量依据当月实际计量电量确定,当月甲方实际分时段用电量或乙方实际分时段上网电量与当月分时段合约电量存在偏差时,偏差电量按照交易规则确定并结算。
如甲方为电力用户,其电费结算适用于以下 6.4 条。
6.4 甲方电费结算。
6.4.1 甲方中长期交易电量电费按如下方式计算:中长期交易电量电费=结算电量×结算电价。
2 如甲方为售电公司,则适用于与甲方签订协议的二类用户。
6.4.2 结算电价由成交电价、输配电价(含交叉补贴及线损)、辅助服务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即:
结算电价=成交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输配电价(含交叉补贴及线损)、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惩罚性电价(如有)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国家规定进行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
6.4.3 甲方如为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仍执行两部制电价,并按现行规定结算基本电费。
如甲方为售电公司,其电费结算适用于以下 6.4 条。
6.4 甲方电费结算。
6.4.1 甲方按照与二类用户签订的市场化购售电合同或协议有关约定计算各二类用户的电量电费,并向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提供结算公式。
6.4.2 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根据本合同约定和甲方提供的签约用户结算电量、电价等,结合《xxxxxxxxxxxx》,xxxxxxxxx,x方按照此结算依据与丙方结算。
6.4.3 若甲方为经营配网业务的售电公司,在以上基础上,甲方按照供电线路电压等级和计量点的实际电量向丙方支付输电费用。其配网范围内供电的电力用户的电量、电费结算由甲方参照供用电协议执行,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由甲方代收。
6.5 乙方电费结算。
乙方交易电量电费按如下方式计算:交易电量电费=结算电
量×成交电价。
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根据本合同约定,结合《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等法规向乙方出具结算依据,乙方按照结算依据与丙方结算。
6.6 合同电量偏差处理,按《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执行。
6.7 丙方按照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分别与甲方、乙方结算。
6.8 本合同各方接收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后,应进行核对确认,如有异议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江苏电力交易中心。
7.1 本合同主要内容的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经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方为有效。合同修改或补充协议须提交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涉及交易电量、电价的调整需经电力交易平台完成相应调整后方可执行。
7.2 因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导致各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约定时,各方应根据以上规定或规则协商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7.3 本合同期内,除法律法规、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和江苏能源监管办相关规定明确不得转让外,本合同当事人可按照交易规
则有关规定,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将全部或部分成交电量进行转让。
7.4 甲乙丙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补充协议,以及变更后的合同,应于 3 个工作日内提交至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未及时提交的,一律视为无效。
8.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合同其他任一方均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8.2 违约的处理原则。
8.2.1 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在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对非违约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8.2.2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2.3 一方违约后,其他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因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则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8.3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甲、乙、丙三方约定:甲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
8.4 除另有约定外,一旦发生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的情况,非违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有关违约的书面通知,如果在通知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9.1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则其他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后解除本合同:
(1)除另有约定外,合同任一方未及时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且未能在收到相关方书面通知后 7 日内得到纠正;
(2)甲方持续 15 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用电;乙方持续
15 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发电;丙方持续日 15 不能按照本合同安全供电;
(3)一方出现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4)一方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分立、重组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合理地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5)合同任何一方不具备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确定的所参与电力市场的准入条件。
9.2 甲、乙、丙各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果因合同一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该方应赔偿合同其他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9.3 合同解除需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完成合同解除流程,已结算合同不能解除。
10.1 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合同任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暂停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暂停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10.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尽快书面通知另外两方。该通知书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 3 日内向其余两方提供一份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明文件。
10.3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给合同其他方带来的损失。各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扩大的损失。
10.4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各方首先应尽量调整当年发电和生产计划,尽可能使当年的实际结算电量接近当年成交电量。
10.5 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解除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其义务持续超过 15 日,各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 30 日内,各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外两方解除本合同,并报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和江苏能源监管办备案。
11.1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江苏能源监管办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一)各方同意提请 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11.2 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需履行。
12.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1 本合同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生效,对合同各方具有约束力。
本合同中交易电量、交易价格有关条款,甲乙双方通过电力交易平台交易申报,经各方确认,最终交易电量以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结果为准。
13.2 本合同有效期:自各方满足本合同第 13.1 条生效条件之日起至相关方电费完成清算且合同各方对电费清算无异议日止。
14.1 保密
甲、乙、丙各方均应保证对其从其他方取得的所有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包括财务、技术等内容)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本合同之外的主体透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做出披露的情况除外。
14.2 合同全部
14.2.1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三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内容,取代所有三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标的所签订的协议和合同。
14.2.2 电力交易平台的电子合同,是在合同范本基础上的电子化表述。在各方不对合同范本做补充约定的基础上,
电力交易平台的电子合同及其中标通知书具有本合同的同等效力。
14.3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账单、资料或文件等应按照约定的联络信息发给对方,直至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联络信息为止。
14.4 任何一方未通过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在本合同项下
的任何权利,则不应被视为其弃权。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或对今后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14.5 乙方与丙方已经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和甲方与丙方已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或《三方购售电合同》继续有效,互为补充;当《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供用电合同》或《三方购售电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时,应按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合同签订方协商确定后执行,协商不成的按程序报江苏能源监管办协调。
14.6 本合同中有关解除、保密的条款在本合同解除后仍然有效。
14.7 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并报江苏能
源监管办备案。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8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三方各执 份,副本若干份,分送有关机构。
签字页:
甲方(一类用户或售电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发电企业):(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电网企业):(xx)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附件 1 乙方发电机组信息表
发电机组信息表
电厂名称 | 机组编号 | 装机容量 (兆瓦) | 机组类型 | 调度关系 | 投产日期 | 许可证号 | 是否供热机组 | 乙方与丙方结算计 量点 |
附件 2 年度交易电量分解表
年度交易电量分月表
单位:万千瓦时
年度 | 时段 | 分月交易电量 | 年 | |||||||||||
1 月 | 2 月 | 3 月 | 4 月 | 5 月 | 6 月 | 7 月 | 8 月 | 9 月 | 10 月 | 11 月 | 12 月 | 度 合计 | ||
2021 年 | 谷时段 | |||||||||||||
峰时段 1 | ||||||||||||||
平时段 1 | ||||||||||||||
峰时段 2 | ||||||||||||||
平时段 2 | ||||||||||||||
小计 | ||||||||||||||
XXXX 年 | ||||||||||||||
…… | ||||||||||||||
…… | ||||||||||||||
…… | ||||||||||||||
合计 |
附件 3 分时段交易电价
分时段交易电价
单位:元/千瓦时
时段 | 谷时段 0:00-08:0 0 | 峰时段 1 08:00-12:00 | 平时段 1 12:00-17: 00 | 峰时段 2 17:00-21: 00 | 平时段 2 21:00-24: 00 | 综合均价 |
交易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