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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xxxx終身壽險(實物給付型)要保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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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險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殯葬實物給付之區域以台灣本島為限,不包含金門、馬祖、澎湖及其他離島地區。
※保險事故發生於本契約有效期間第二保單年度(含)以前,致成身故或本契約條款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僅給付現金,無殯葬實物給付責任。
※受益人因被保險人身故,申領本契約條款第十三條之殯葬服務時,應撥打 24 小時免費服務專線 0000-000-000,通知本公司合作廠商。
要xxx號: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 26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50209936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18 日台壽字第 1062610056 號函備查修正 (本欄由台灣人壽填寫)
保單序號 | 保單號碼 | ||||||||||||||||||
被保險人 | 姓 名 | 身分證字號 | 性 | 別 | □男 □女 | |||||||||||
婚姻狀況 | □單身□已婚 | |||||||||||||||
出 生 日 期 | 民 國 年 | 月 日 | 國 籍 | □本國 □其他_____ | 保險年齡 | 歲 | ||||||||||
營 業 項 目 | 服 務 單 位 | 職 | 位 | |||||||||||||
電 話 | 行動: | 住宅:( ) | 公司:( | ) | ||||||||||||
住 所 | 郵遞區號 市 □□□ 縣 | 鄉鎮 村里 區市 鄰 | 路 | 段 | 巷 | 弄 | 號 樓之 | |||||||||
街 | ||||||||||||||||
是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請勾選)?□否 | □是,請提供手冊或證明。 | |||||||||||||||
要保人 | 與被保險人關係:□本人(若為本人,可免填以下粗框欄位,僅填E-mail即可) □配偶□父母□子女□其他: _ _ _ _ _ 要保人如為公司/法人,請填寫代表人姓名: | |||||||||||||||
姓 名 | 身分證字號 | 性 | 別 | □男 □女 | ||||||||||||
婚姻狀況 | □單身□已婚 | |||||||||||||||
出 生 日 期 | 民 國 年 | 月 日 | 國 籍 | □本國 □其他_____ | 保險年齡 | 歲 | ||||||||||
營 業 項 目 | 服 務 單 位 | 職 | 位 | |||||||||||||
詳細工作內容 | (由台灣人壽填寫) 職業分類:第 類 / 職業代號:兼業分類:第 類 / 兼業代號: | |||||||||||||||
電 話 | 行動: | 住宅:( ) | 公司:( | ) | ||||||||||||
住 所 | □同被保險人住所郵遞區號 市 □□□ 縣 | □其他:請詳填 鄉鎮 村里 區市 鄰 | 路 | 段 | 巷 | 弄 | 號 樓之 | |||||||||
街 | ||||||||||||||||
E - m a i l |
■基本資料 (*要保書填寫如有塗改,請要保人於塗改處簽名。)
■被保險人投保事項
保 | 險 | 金 | 額 | 新臺幣: | 元 | 繳 費 | 期 | 間 | 年 | |||||||
附 約 | 險 | 種 | 名 | 稱 | / 代 | 號 | 繳 | 費 | 年 | 期 | 保 | 險 | 金 | 額 | ||
年 | 萬/元/計劃/單位 | |||||||||||||||
年 | 萬/元/計劃/單位 | |||||||||||||||
年 | 萬/元/計劃/單位 | |||||||||||||||
年 | 萬/元/計劃/單位 | |||||||||||||||
年 | 萬/元/計劃/單位 | |||||||||||||||
主、附約保險費合計 | 新臺幣: | 元 |
■投保事項
繳 別 | □ 年繳 □半年繳 □季繳 □月繳(首期應繳二個月) |
自 動 墊 繳 (躉繳或不適用自動墊繳之險種免填) | □同意自動墊繳 □不同意自動墊繳 自動墊繳之範圍、方式與順序:續期保險費如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得自動墊繳同一保單號碼下之主契約及附約之應繳續期保險費及利息;如保單價值準備金不足墊繳整期應繳續期保險費時,則按主契約及附約之日保險費逐日墊繳至保單價值準備金為零止。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險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起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 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
續 期 繳 費 方 式 | □金融機構轉帳(請附自動轉帳付款授權書) □信用卡繳費(請附信用卡付款授權書) □自行繳費 |
■骨灰塔位指定(合作廠商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暨其子公司與關係企業)(*骨灰塔位指定須符合投保金額下限始可擇一勾選。)
規格 | 所在地 (縣市) | 標的物 | 層別勾選 | 投保金額下限 | |
高低層別 | 中層別 | ||||
豪華個人位 | 新北市 | 白沙灣安樂園公墓附設真龍殿納骨塔--無瑕豪華型個人骨灰室 | □ | □ | 120 萬 |
典雅個人位 | 新北市 | 白沙灣安樂園公墓附設真龍殿納骨塔--璽悅典雅型個人骨灰室 | □ | □ | 80 萬 |
典雅個人位 | 新北市 | xxx墓園附設福田妙國生命館--尊龍一區個人式骨灰位 | □ | □ | 70 萬 |
典雅個人位 | 台中市 | 台中寶山紀念墓園--尊龍區典雅個人骨灰室 | □ | □ | 60 萬 |
標準個人位 | 嘉義縣 | 嘉雲寶塔--尊龍區個人式骨灰位 | □ | □ | |
標準個人位 | 新北市 | xxx墓園附設福田妙國生命館--晶華一廳個人式骨灰位 | □ | □ | 40 萬 |
標準個人位 | xxx | xxxxxxxx--xxx個人式骨灰位 | □ | □ | |
標準個人位 | xxx | xxxx(xx)納骨塔--晨光樓個人位 | □ | □ | |
標準個人位 | 嘉義縣 | 嘉雲寶塔--吉樂神佛大道區個人式骨灰位 | □ | □ | |
※「豪華個人位」及「典雅個人位」容量可彈性最多放二個骨灰罐,骨灰罐尺寸:直徑22cm,高25cm 以內。 |
順位
比例
■受益人資料
受益人 | 保險金類別 | 受 | 益 | 人 | 姓 | 名 | 身 | 分 | 證 | 字 | 號 | 與被保險人關係 | 保險金分配方式 | ||||||
聯 | 絡 | 電 | 話 | 聯 | 絡 | 地 | 址 | 均 分 | |||||||||||
(1) | □均分 | ||||||||||||||||||
( ) | □同要保人住所 | □同被保險人住所 | □其他:請詳填 | % | |||||||||||||||
□□□ | |||||||||||||||||||
身故保險金/ | (2) | ||||||||||||||||||
喪葬費用保險金 (條款另有約定依條款之約定) | % | ||||||||||||||||||
( ) | □同要保人住所 □□□ | □同被保險人住所 | □其他:請詳填 | ||||||||||||||||
(3) | |||||||||||||||||||
( ) | □同要保人住所 | □同被保險人住所 | □其他:請詳填 | % | |||||||||||||||
□□□ | |||||||||||||||||||
□同要保人 | □同被保險人 | ||||||||||||||||||
祝壽保險金 | (1) | % | □均分 | ||||||||||||||||
(配合商品特性,請 | (2) | % | |||||||||||||||||
務必填寫) | |||||||||||||||||||
(3) | % | ||||||||||||||||||
※ 殯葬實物給付的使用人及受益人、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但被保險人身故時,殯葬實物給付受 益人為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 請指定保險金受益人,並註明身分證字號、與被保險人關係、聯絡電話及聯絡地址,保險金受益人有二位(含)以上時,保險金給付之分配方式,請指定順位、比例、均分,指定順位者依序號決定受益順位,指定比例者請註明分配比例之百分比(%);若未指定,則視為以均分方式辦理。若身故受益人指定為法定繼承人時,其順位及應得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 祝壽保險金受益人未指定時,以被保險人本人為指定之受益人。 ※ 身故受益人如係身分別之指定,或如有要保人不同意填寫或未填寫受益人之聯絡電話或地址之情形,則以要保人最後所留之聯絡方式,作為日後身故受益人之通知依據。 ※ 身故受益人非指定該被保險人之配偶、直系親屬,或非指定為法定繼承人時,指定原因為: 。 ※ 人壽保險契約含其他傷害保險或健康保險給付者,當該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除依照契約條款規定給付保險金外,另於契約條款約定退還其他未給付之傷害保險或健康保險部分之解約金或未滿期保險費給要保人。但其給付成本之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者,不在此限。 ※ 健康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非因約定之保險事故而致保險契約效力終止時(除保險契約已使用脫退率計價者外),本公司將依各該契約條款之約定給付解約金或退還未到期保險費給要保人。 |
■要保人、被保險人備註欄
※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據實告知並親自填寫,如有隱匿、遺漏或不實之說明,足以影響本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本公司得依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解除本保險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 依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健康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本公司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職業及兼業之告知
請詳述工作內容 | (本欄由台灣人壽填寫) 職業分類:第 類 兼業分類:第 類 | 職業代號:兼業代號: |
身高: 公分/體重: 公斤 | 第 1〜10 項回答 □是□否 |
壽險部分 | 1.過去兩年內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亦可提供檢查報告代替回答) 2.最近二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3.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1) 高血壓症(指收縮壓 140mmHg 舒張壓 90mmHg 以上)、狹心症、心肌梗塞、心肌肥厚、心內膜炎、風濕性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主動脈血管瘤。 (2) 腦中風(腦出血、腦梗塞)、腦瘤、腦動脈血管瘤、腦動脈硬化症、癲癇、肌肉萎縮症、重症肌無力、智能障礙(外表無法明顯判斷者)、巴金森氏症、精神病。 (3) 肺氣腫、支氣管擴張症、塵肺症、肺結核。 (4) 肝炎、肝內結石、肝硬化、肝功能異常(GOT、GPT 值檢驗值有異常情形者)。 (5) 腎臟炎、腎病症候群、腎機能不全、尿毒、腎囊胞。 (6) 視網膜剝離或出血、視神經病變。 (7) 癌症(惡性腫瘤)。 (8) 血友病、白血病、貧血(再生不良性貧血、地中海型貧血)、紫斑症。 (9) 糖尿病、類風濕性關節炎、肢端肥大症、腦下垂體機能亢進或低下、甲狀腺或副甲狀腺功能亢進或低下。 (10)紅斑性狼瘡、膠原症。 (11)愛滋病或愛滋病帶原。 4.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住院治療七日以上? 5.目前身體機能是否有失明、聾啞及言語、咀嚼、四肢機能障害? 6.過去一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1) 酒精或藥物濫用成癮、眩暈症。 (2) 食道、胃、十二指腸潰瘍或出血、潰瘍性大腸炎、胰臟炎。 (3) 肝炎病毒帶原、肝膿瘍、黃疸。 (4) 慢性支氣管炎、氣喘、肺膿瘍、肺栓塞。 (5) 痛風、高血脂症。 (6) 青光眼、白內障。 (7) 乳腺炎、乳漏症、子宮內膜異位症、陰道異常出血(女性被保險人回答)。 7.是否已確知懷孕?如是,已經 週。(女性被保險人回答) |
健康險部分 | ※投保健康險主、附約(重大疾病險、特定傷病險、防癌險、醫療險及豁免保險費保險附約)時,除壽險部分告知事項需勾選外,請另外回答以下告知事項: 8.過去一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1) 腦炎、腦膜炎、多汗症、鼻竇炎、鼻中膈彎曲、支氣管炎、飛蚊症、痔瘡、肛門廔管、川崎氏症、骨質疏鬆症、亨廷頓氏症、唐氏症、唇顎裂、頭部外傷、腎上腺皮質機能亢進或低下、心臟傳導性疾病、心臟瓣膜缺損、氣胸、大腸躁動症、泌尿道感染、風濕症、四肢麻痺及浮腫、白血球增多症、椎間盤突出症、單核白血球增多症、B 型肝炎帶原、肺炎、膽結石、尿路結石、肝內結石、肝腫大、大腸息肉、骨盆腔炎、中耳炎、不明原因發燒超過二週、進行性肌萎縮、硬皮症、卵巢炎、輸卵管炎、前列腺肥大或發炎、慢性胃炎、子宮頸糜爛、子宮脫出、疝氣、腦挫傷、腦震盪。 (2) 被保險人若為二足歲以下幼兒填寫本項:出生時是否為低體重兒(2500 公克以下),若是請說明出生時身高: 公分、體重: 公克,有無住保溫箱?其天數為何?(亦可提供兒童健康手冊代替回答) |
傷害險部分 | ※投保傷害險主、附約時,請回答以下告知事項: 9.過去二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1) 高血壓症(指收縮壓 140mmHg 舒張壓 90mmHg 以上)、狹心症、心肌梗塞、先天性心臟病、主動脈血管瘤。 (2) 腦中風(腦出血、腦梗塞)、腦瘤、癲癇、智能障礙(外表無法明顯判斷者)、精神病、巴金森氏症。 (3) 癌症(惡性腫瘤)、肝硬化、尿毒、血友病。 (4) 糖尿病。 (5) 酒精或藥物濫用成癮、眩暈症。 (6) 視網膜出血或剝離、視神經病變。 10.目前身體機能是否有下列障害(請勾選)? (1) 失明。 (2) 曾因眼科疾病或傷害接受眼科專科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且一目視力經矯正後,最佳矯正視力在萬國視力表 0.3 以下。 (3) 聾。 (4) 曾因耳部疾病或傷害接受耳鼻喉科專科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且單耳聽力喪失程度在 50 分貝(dB)以上。 (5) 啞。 (6) 咀嚼、吞嚥或言語機能障害。 (7) 四肢(含手指、足趾)缺損或畸形。 |
以上詢問各項如答覆「是」,請在本欄詳細註明傷病名稱、就診大約日期、醫院名稱與所在地、治療情形及現在狀況。 |
■被保險人告知事項
■本公司校正欄
■要保人、被保險人聲明事項
一、本人(被保險人)同意台灣人壽得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相關之健康檢查、醫療及病歷個人資料。
二、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同意台灣人壽將本要保書上所載本人資料轉送產、壽險公會建立電腦系統連線,並同意產、壽險公會之會員公司查詢本人在該系統之資料以作為核保及理賠之參考,但各該公司仍應依其本身之核保或理賠標準決定是否承保或理賠,不得僅以前開資料作為承保或理賠之依據。
三、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同意台灣人壽就本人之個人資料,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之範圍內,有為蒐集、處理及利用之權利。
※招攬人員是否已出示合格銷售資格文件,並提供「保險單條款影(樣)本」、「投保人須知」、「要保書填寫說明」、「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及「台灣人壽尊龍一世終身壽險(實物給付型)實物給付說明書」供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參閱並說明無誤,另已提供「殯葬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客戶適合度調查評估表」供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親自簽名確認及勾選。------□是 □否
要 保 人 簽 名: 被保險人簽名:
法定代理人簽名: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與未成年者關係: )
業務人員/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一)簽名: 業務人員/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二)簽名:
登錄字號/執業證書編號: 登錄字號/執業證書編號:
簽名注意事項:
1.請親自簽名,不識字或身體障礙無法簽名者,請本人蓋用印章代之。
保經/保代簽署人章: 2.若要保人為未滿七足歲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簽名;未滿 20 足歲
之未成年人,須其法定代理人簽名。
………………………………………………受理欄 ………………………………………………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確認聲明書
一、本人(即要保人,以下同)因投保貴公司
經□業務人員親送 □傳真 □郵寄 □網路 □電子郵件(可複選)之方式取得保險契約條款樣張。
二、本人就上述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條款樣張之審閱期間聲明如下(請擇一勾選):
□本契約條款樣張已於民國 年 月 日提供本人審閱(審閱期
間至少三日)。
□其 他:
此 致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要 保 人 簽 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要保人未成年,須經法定代理人簽名)
法定代理人簽名:
聲 明 日 期:民國 年 月 日
x x x x x: /
XX00
x 0 x,x 0 x 105.08 版
殯葬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客戶適合度調查評估表
要保人購買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殯葬服務)的目的(最少需勾選 1 項,可複選,請打勾) 註:本表各問題選項請以實際目的勾選(每項為獨立目的),評估時選項中有非為您購買本保險目的之選項時,則該項無須勾選。 | ||
問 題 | 是 | 否 |
1.是否了解「生前契約」(殯葬服務及骨灰塔位)的觀念? | ||
2.是否了解「生前契約」(殯葬服務及骨灰塔位)的產生是因為今人想法開放,不諱談死亡,甚且還會為自己或家人將來的死亡做準備。這是一個很進步的觀念,也是一 種豁達和負責任的做法。 | ||
3.是否了解「生前契約」(殯葬服務及骨灰塔位)生前為死後做準備的好處在那裡? | ||
以上調查評估結果: ※若有任一問題選項有勾選「是」者,表示未來有殯葬實物給付(包含殯葬服務及骨灰塔位)需求,為本保險適合的銷售對象。 ※若無任一問題選項有勾選「是」者,表示未來無殯葬實物給付(包含殯葬服務及骨灰塔位)需 求,非為本保險適合的銷售對象。 | ||
根據調查結果評估是否為本保險適合的銷售對象? | ||
適合的銷售對象,請繼續以下問題 | ||
問 題 | 是 | 否 |
1.請確認是否已確實瞭解所繳交保險費是用以購買保險商品? | ||
2.請確認是否已確實瞭解投保險種、保險金額及保險費支出與其實際需求具相當性? | ||
3.請確認是否有「生前契約」(殯葬服務及骨灰塔位)需求? | ||
4.業務員是否已向要保人、被保險人說明實物給付內容之規格、涵蓋之地區以台灣本 島為限? | ||
5.業務員是否已向要保人、被保險人說明實物給付及主管機關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 ||
6.業務員是否已向要保人、被保險人說明提供、異動或無法繼續提供實物給付的處理 方式? | ||
7.業務員是否已向要保人、被保險人提供並說明本公司所提供「實物給付說明書」之 內容? |
本人(要保人、被保險人)已經了解上列所述各項問題並已確實勾選。
要 保 人 簽 名: 被保險人簽名:
法定代理人簽名: 業務員/經紀人/代理人簽名:
(身分證字號: 與未成年者關係: )
(若要保人∕被保險人未滿 20 足歲,需其法定代理人一併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第 1 頁,共 1 頁
主約險種/保單號碼: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專案代碼:□ □ □ □ □ □ □ □ □ - □ | |||||||||||||
◎本契約已於「e 化網路報備專區」完成報備,報備編號:□ □ □ □ □ □ □ - □ □ □ □ | |||||||||||||
業務人員於從事保險招攬時,有誠實填寫本招攬報告書之義務,並應確實評估要保人/被保險人之財務狀況,及確 實評估保額與保障需求間之適當性,並了解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投保目的及保障需求、財產狀況、付費能力及保額規劃原因等,不得僅以理財、節稅作為招攬之主要訴求。 (一)業務人員招攬經過說明: 1. 您經由何種關係認識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業務人員本人/親屬□團學保職域/舊保戶□親友/xx介紹□陌生拜訪□主動投保。 2. 您與被保險人是否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關係?□否;是,請勾選□本人/配偶/子女 □父母。 3. 您認識被保險人多久?□一個月內□一個月至半年以內□半年至二年□二年以上。 4. 您認識要保人多久?□一個月內□一個月至半年以內□半年至二年□二年以上。 5.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投保目的、動機及需求為何?□保障□理財規劃□退休規劃□子女教育經費□其他,請說明: 。 6. 您是否親晤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並確認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自簽署相關文件?□是 □否,原因: 。 7. 您是否已確認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及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之關係,並已確認受益人之指定,係經被保險人同意? □是 □否,原因: 。 8.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是否指定配偶、直系親屬,或法定繼承人?□是 □否,如否,請說明關係及原因: 。 9. 您是否已確認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身分?是否已要求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護照、駕照、或其他足資證明其身分之文件等),並確認與要保書填載之內容相符?□是 □否,原因: 。 10. 您是否已確認要保書填載之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住所地址,非您本人之住所地址?□是 □否,原因: 。 11.(非投資型保險免填)您是否已提供建議書供保戶參閱,並確認與要保書填載之內容相符?□是 □否。 (二)業務人員第一線財務核保說明事項: ◎若被保險人為已婚者,請於家庭年收入欄位填寫夫妻雙方年收入總和。 (請敘明配偶之工作內容: ) ◎若被保險人為未成年或尚未就業之在學學生,請於家庭年收入欄位填寫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年收入總和。 (請敘明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之工作內容: ) 1.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是否投保其他商業保險?□是 □否。 2. 若年繳化保險費總計(含同業)超過被保險人家庭年收入 30%時,請說明保險費規劃原因: ,及保費來源:□薪資收入或公司紅利□投資收入□儲蓄□退休金□財產繼承□貸款□其他: 。 3. 被保險人總投保金額(含同業)超過被保險人家庭年收入之規範倍數時,請說明保額規劃原因: 。 (三) (傳統型年金保險免填)瞭解並評估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保險需求及適合度: 1. 您是否已確認要保人已確實瞭解其所繳交保險費係用以購買保險商品?□是□否,原因: 。 2. 您是否已充分評估要保人投保險種、保險金額及保險費支出與其保障需求間已具相當性,並已確認其保單適合度?□是 □否,原因: 。 (四)對於上述問項如須詳細說明者,煩請補述說明: 。 | |||||||||||||
◎OIU 保單遞送方式:□業務人員親送□國際郵件寄送至要保人住所(如未勾選則以國際郵件寄送) | |||||||||||||
◎保戶投保分紅保單者,本人(業務人員)已確實告知要保人保單紅利為非保證給付項目,可能會變動為較高或較低之數字,本人未向要保人做任何保證。 ◎本人(業務人員)及本人所屬之業務主管均已確實審視本報告書各問項之填寫,內容屬實無誤,如有隱瞞或虛構情事,願承擔完全責任。 | |||||||||||||
業務員/代理人/經紀人簽名 | 填寫日期 | 業務主管簽名/ 保經/保代簽署人簽章欄 | 受理作業欄 | ||||||||||
/ 業務人員行動電話: | 年 月 日 | 通訊處受理客戶專員受理 | 核保單位受理 | ||||||||||
業務單位代號 | 業務人員代號/登錄字號/執業證號 | ||||||||||||
被保險人(國籍: ) | 要保人(國籍: ) (與被保險人同一人無須填寫) | |
職業及工作內容 | / (投保年金型保險者,請填本欄) | / |
年薪資收入(含:紅利獎金) | 新臺幣約 萬元 | 新臺幣約 萬元 |
其他收入(如:房租、利息等) | 新臺幣約 萬元 | 新臺幣約 萬元 |
家庭年收入 | 新臺幣約 萬元 | 新臺幣約 萬元 |
資產(含:動產與不動產) | 新臺幣約 萬元 | 新臺幣約 萬元 |
第 1 頁,共 1 頁 AG、BR、ÓIU、Pad-106.01 版
保單號碼: (由本公司填寫) | 被保險人姓名: (要/被保險人同一人,免填被保險人以下資訊) | 要保人姓名: | 法定代理人姓名: (要/被保險人未成年者,請填法定代理人以下資訊) |
一、被保險人/要保人/法定代理人之工作狀況: | |||
1.服務公司名稱/營業項目: | 公司名稱: 營業項目: | 公司名稱: 營業項目: | 公司名稱: 營業項目: |
2.職位/工作性質/年資: | 職 位:工作性質: 年 資: | 職 位:工作性質: 年 資: | 職 位:工作性質: 年 資: |
3.是否為公司股東? (如勾「是」,請續填下列 A、B、C) | □是,所佔股份比例? % □否 | □是,所佔股份比例? % □否 | □是,所佔股份比例? % □否 |
A.過去 3 年該公司之營業額: | 去年: 萬元 前年: 萬元 大前年: 萬元 | 去年: 萬元 前年: 萬元 大前年: 萬元 | 去年: 萬元 前年: 萬元 大前年: xx |
B.過去 3 年該公司之稅前利潤: | 去年: 萬元 前年: 萬元 大前年: 萬元 | 去年: 萬元 前年: 萬元 大前年: 萬元 | 去年: 萬元 前年: 萬元 大前年: xx |
C.總資產/負債總額: | 總 資 產: 萬元 負債總額: 萬元 | 總 資 產: 萬元 負債總額: 萬元 | 總 資 產: 萬元 負債總額: 萬元 |
二、被保險人/要保人/法定代理人之財務狀況: | |||
1.動產(如:定存、股票…等): | 市 值: 萬元 | 市 值: 萬元 | 市 值: 萬元 |
2.不動產: | 座落地點: 市 價: 萬元 | 座落地點: 市 價: 萬元 | 座落地點: 市 價: 萬元 |
3.年薪資收入(含紅利獎金): | 萬元 | 萬元 | 萬元 |
4.其他收入(如:房租、利息...等): | 萬元 | 萬元 | 萬元 |
5.往來銀行名稱及存款額度: | 往來銀行: 存款額度: 萬元 | 往來銀行: 存款額度: 萬元 | 往來銀行: 存款額度: 萬元 |
6.借貸種類及負債總額(如:銀行借款資訊、退票/拒往資訊、信用卡資訊、債務協商還款金額資訊、逾期催收或呆帳資訊(含票信)、股票 質押資訊 .等): | 借貸種類: 負債總額: 萬元 | 借貸種類: 負債總額: 萬元 | 借貸種類: 負債總額: 萬元 |
三、被保險人/要保人/法定代理人之居住所狀況: | |||
1.居住房屋: | □自有 □租賃 □公司付租 □宿舍 | □自有 □租賃 □公司付租 □宿舍 | □自有 □租賃 □公司付租 □宿舍 |
2.房屋種類: | □大廈 □公寓 □別墅 □透天厝 □住家兼店面 | □大廈 □公寓 □別墅 □透天厝 □住家兼店面 | □大廈 □公寓 □別墅 □透天厝 □住家兼店面 |
3.居住時間及地址: | 居住時間:地 址: | 居住時間:地 址: | 居住時間:地 址: |
四、投保目的(可複選): □保障 □子女教育經費 □退休規劃 □房屋貸款 □其他(請說明): | |||
五、其他: |
※要保人/被保險人聲明事項:
本人(含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以下同)已盡可能的提供完整且真實之資料,做為 貴公司審核本人投保保險契約的依據。本人保證以上所陳之資料並無隱瞞或不實而足以影響 貴公司對此報告書之評估及接受性。
※備註:
本公司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本人(含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個人資料,不得透露予不相關之第三人。
要保人簽章: 被保險人簽章:
(未滿 7 足歲由法定代理人代簽) (未滿 7 足歲由法定代理人代簽)
法定代理人簽章: (請註明關係: ) 業務人員/經紀人/代理人簽名:
(若要保人/被保險人未滿 20 足歲,需其法定代理人一併簽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案說明書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
一、 本公司為因應遵循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以下簡稱FATCA)事宜,於103年7月1日開始配合採行相關措施以符合相關規範,相關措施可能影響當事人權益。
二、 當事人了解本公司將提供美國國稅局關於本公司客戶中屬於美國公民、綠卡持有人或其他美國稅法定義之稅務居民之相關資訊, 包括美國身分之帳戶持有人姓名、地址及納稅人識別碼( Taxpa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簡稱TIN)、美國實質股東資訊、帳號、帳戶餘額或價值,及全球來源之收入總額或付款總額等資料。
(一)若當事人符合下表「3.美國納稅義務人」身分,須提供本公司美國Form W-9 (Request for Taxpa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 and Certification)。
(二)若當事人非屬下表「3.美國納稅義務人」,亦非為美國註冊之公司、美國企業在台之分公司或辦事處,須提供非美國人之相關身分證明表單(包含但不限於Form W-8系列、身分證影本、棄籍證明等)。
三、 當事人提交予本公司之文件(包含但不限於填報之美國國稅局稅務文件、FATCA身分別聲明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內容若有不實或不完整,可能造成當事人之直接、間接或潛在之損失或額外的稅上負擔,當事人須自行承擔,本公司不負擔任何責任。
四、 本說明書非屬本公司提供之稅務或法律建議,當事人如有任何稅務或法律上的問題,應自行洽詢會計師或律師提供建議。
美國海外帳戶FATCA身分聲明書【個人適用】
當事人*姓名: 身分證號碼: 國籍: 出生地:□非美國 □美國(含美國屬地)
*當事人:於「新投保」或「變更要保人」時係指要保人;於申領「保險給付」時係指該保險給付的受益人。
( 以下請擇一勾選 ) | FATCA 身分 | 應提供文件 | ||
□1.本人不具下列「2.美國身分跡象」,也非「3.美國納稅義務人」。 | ||||
□2.美國身分跡象 | 相關文件顯示具美國公民身分或永久居留權、出生地為美國、具美國住址或聯絡地址(含郵政信箱)、具美國電話號碼、代理人或代簽人具美國地址、轉信地址或代存郵件地址為客戶唯一地址。 | 1. 身分證件影本 2. 表格 W-8BEN 3. 棄籍證明**/其他合理書面解釋 **:限出生地為美國,或相關文件顯示具美國公民身分,或 有永久居留權時提供。 | ||
□3.美國納稅義務人 | (1)美國公民、美國永久居留權(包含但不限於持有綠卡);或 (2)未持有外交公務/留學/國際組織員工/交換訪問學者/非學術性留學生/具有傑出才能的人員等簽證,但符合下述: 今年停留於美國(含本土、海外領土及領海)天數累計 31天以上;且(今年停留美國天數+去年停留美國總天數之 1/3+前年停留美國天數之 1/6)達 183 天以上。 | 表格 W-9 | ||
□本人已提供過相關文件予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公司),截至今日內容並無變更。 |
本人特此聲明:
一、 已詳細閱讀並確實了解本表內所載之訊息,如具上表「2.美國身分跡象」或「3.美國納稅義務人」但未詳實聲明,將可能受美國偽證罪之處罰。
二、 本人最遲應於上表「FATCA身分」變動日起30天內主動書面通知貴公司。本人了解並同意:
一、 貴公司為證實上開聲明內容,得向本人索取相關證明文件,並代理本人向美國稅法的扣繳義務人出示本聲明書或交付本聲明書之複本,以協助本人聲明是否為美國納稅義務人。
二、 貴公司有權合理認定上開聲明內容之真偽或變更情形而對本人帳戶權利為必要的處置行為,如辦理美國稅扣繳。
三、 本人並已詳細閱讀【附錄】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事項聲明書,了解其規定與要求,並特此同意貴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的個人資料。
四、 配合貴公司遵循國內外稅務法令(包含但不限於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及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條約或國際協議的必要措施,包含:
(一) 調查本人之國籍與稅籍稅務資料,將稅籍資料及帳戶資訊揭露予中華民國政府及美國聯邦政府;
(二) 調查結果顯示本人與貴公司間的關係符合國內外稅務法令、條約或國際協議的特定條件*時,為本人辦理稅款扣繳之結算。
*特定條件:包含但不限於本人未能提供、未能據實出具應提供的相關文件等情形。
敬請當事人依留存之簽章樣式親自簽名,如有虛偽不實,簽章人應負法律責任;未滿七足歲由法定代理人代簽,七足歲(含)以上但未滿二十足歲者由本人及法定代理人簽名。
當事人簽章:
法定代理人簽章: (與當事人關係: ) 日期
年 月 日
【附錄】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事項聲明書
-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遵循事宜-
緣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參與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下簡稱「FATCA 法案」),與美國財政部國稅局簽定外國金融機構協議,及依據我國與美國所簽署之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aiwan for Cooperation to Facilitate the Implementations of FATCA (下稱「IGA 協議」),負有辨識台端是否具有美國公民或稅務居民身分之義務,本公司茲請求台端配合遵循 FATCA 法案及 IGA 協議之相關規定,並依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目的及類別
x公司為辨識台端身分,並於必要時申報具有美國公民或稅務居民身分之保單資訊予美國政府及我國權責主管機關,經台端提供之相關個人資料及留存於本公司之一切保險契約交易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姓名、出生地及出生日期、國籍、地址、電話號碼、美國稅籍編號、保單號碼及保單現金價值金額等,將因本公司遵循 FATCA 法案及 IGA 協議之需要,由本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
二、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及方式
於遵循 FATCA 法案及 IGA 協議之必要年限內,本公司就所蒐集之台端個人資料將於前述特定目的範圍內,以書面、電子文件、電磁紀錄、簡訊、電話、傳真、電子或人工檢索等方式為處理、利用與國際傳輸。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為履行 FATCA 法案及 IGA 協議下之相關義務,台端個人資料將於我國及美國地區受利用。四、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為履行 FATCA 法案及 IGA 協議下之相關義務,台端個人資料將由本公司、我國權責主管機關及
美國政府所利用。
五、個人資料之權利行使及其方式
台端如欲行使上述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請洽本公司客戶服務專線 0800-099850 或(02)81705156 或於本公司網站(網址:xxx.xxxxxxxxxx.xxx)查詢。
六、個人資料之提供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若台端拒絕提供為遵循 FATCA 法案及 IGA 協議所需之個人資料、或嗣後撤回、撤銷同意或提供資料不足,本公司仍可能須將台端之保單資訊申報予美國政府及我國權責主管機關,並依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之規定將台端帳戶列為「不合作帳戶」(Recalcitrant Account),及依法對特定帳戶存入款項扣繳百分之三十之美國稅款,敬請見諒。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六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間接蒐集者為個資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 台端詳閱:
一、 蒐集之目的:
(一)人身保險(00一)
(二)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一八一)
二、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其他關係人之姓名、地址、電話、
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職業、電子郵件、金融機構帳戶、保單號碼、保單細節及本公司各類業務所需文件、表單或申請書內容,及被保險人之病歷、醫療、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
三、個人資料之來源: (一)要(被)保人。
(二)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三)各醫療院所。
(四)與第三人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合作推廣等關係、或於本公司各項業務內所委託往來之第三人。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方式:
(一)期間:執行業務所必須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
(二)對象:本(分)公司及本公司海外分支機構、合作推廣公司、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業務委外機構、與本公司有再保險業務往來之公司、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海外急難救助公司。
(三)地區: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
(四)方式: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
五、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 台端就本公司保有 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一)得向本公司行使之權利:
1、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2、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
3、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二)行使權利之方式:以書面或撥打本公司 0800-099850 或(00)00000000 客服專線方式。
六、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因此可能婉謝承保、遲延或無法提供 台端完善的人身保險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服務。
一、投保時,業務員會主動出示登錄證,並告知其授權範圍;如未主動出示或告知,應要求其出示並詳細告知,以確保本身權益。二、告知義務: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誠實告知,否則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說明:(一)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又「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二)因保險契約是最大誠信契約,所以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要保時應將要保書及體檢表內各項,以及保險公司指定醫師檢查健康狀況時之詢問事項,都需要實實在在詳詳細細的說明或填寫清楚,不能有過失遺漏、故意隱瞞或告知不實情事。(例如:被保險人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住院治療七日以上?應據實告知。)否則,保險公司在契約訂定後二年內可以解除契約(不過,保險公司須在知有解除原因後一個月內行使);即使事故發生後亦不負賠償責任,除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能證明保險事故發生原因與未告知事項無關。且因未盡告知義務解除契約時,其已繳的保險費不須退還,這一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請特別注意以免遭受損失。
三、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保險公司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
說明:(一)解約金是要保人按時繳付保險費,在保險期間內終止契約,保險公司結算已繳付保險費扣除契約應分攤保險給付成本及各項費用後,經主管機關核定,應返還要保人的金額。
(二)關於歷年的解約金標準,保險單上面都有記載,可以作為參考。 (三)保險契約的終止,自保險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四、除外責任
說明:(一)保險公司依照保險法規定,有下列原因,可以不負賠償責任。
1.要保人或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參考保險法第一二一條)。
2.被保險人訂約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參考保險法第一0九條)。 (二)此外在保險單條款通常都有詳細訂明各種除外責任之範圍,可以參閱。
五、保險責任始期及續期保險費過期而未繳付,保險契約會自動停止效力。
說明:(一)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二)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月繳或季繳者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有 30 天的「寬限期間」,如果超過寬限期間仍不繳付保險費,保險契約即自動停止效力。
(三)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當其繳付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果續期保險費超過寬限期間仍未繳付,保險公司可將保險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之餘額後,自動墊繳應繳保險費及利息使契約繼續有效,直到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時,保險契約的效力自寬限期終了翌日起停止。上述保險費的自動墊繳,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停止自動墊繳。
(四)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惟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1.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本契約約定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2.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3.本公司未於前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
4.前述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受領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本契約約定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5.申請復效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六、保險費繳付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方可以申請保險單借款。
說明:(一)繳付保險費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依各保險單條款【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約定辦理。
(二)不是投保後馬上就可申請借款,也不是可以借得已繳的全額保險費。
七、投保時,要保書應親自填寫及簽x,如本人不能書寫,得授權由家屬為之,但應註明其經過;業務員及保險公司會主動提供保險單條款,並於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後,出具正式收據。為知道您投保的內容,及維護您的權益,如業務員及保險公司未主動提供時,請務必要求其提供(提醒您可電洽本公司保戶服務專線或各分公司專線查詢繳費情形)。
八、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 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九、被保險人為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其身故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說明:(一)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二)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三)前開內容在保單條款都有詳細規定,可以參閱。十、本保險商品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說明: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之墊付適用於依我國法律設立許可之本(外)國人壽保險業在我國境內銷售之有效保險契約,但不包括下列契約:
1. 未經我國法令許可之保險業在國內所銷售之保險契約。
2. 國內壽險業之國外(總)分支機構在國外銷售之保險契約。
3. 保險商品之專設帳簿部分。
4.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規定銷售之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契約。
5. 再保險契約。
(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動用範圍及限額第二點)
十一、因投保契約所生紛爭之處理方式及申訴之管道:
說明:(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因投保之保險契約發生爭議,可以向投保之保險公司、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設立之爭議處理機構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申訴。
(二)如因保險契約爭議涉訟者,依據人身保險各險示範條款之約定,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雙方約定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本須知僅供參考, 有關之權利義務, 仍請詳閱契約條款之約定。
◎另外提醒您, 繳交保費或保險金給付給指定受益人等保險契約內容, 如果涉及規避贈與稅或遺產稅等稅捐情事, 稽徵機關仍會依據相關稅法規定及實質課稅原則辦理, 且債權人可向法院聲請就保險契約強制執行。保險契約屬於強制執行法規定可執行之財產標的保戶之保險金如屬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第 2 項為維持一己及共同生活親屬之生活所必需者, 得依強制執
行法第 12 條規定, 向法院聲請或聲明異議。
*NB10*
備查文件
第 1 頁,共 1 頁 105.01 版
台灣人壽尊龍一世終身壽險(實物給付型)實物給付說明書
警語
保險事故發生於本契約有效期間第二保單年度(含)以前,致成身故或本契約條款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僅給付現金,無殯葬實物給付責任。
前言、台灣人壽尊龍一世終身壽險(實物給付型)投保金額與殯葬實物給付之限制說明:
一、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時:
(一)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目前限額為新臺幣
61.5 萬元;未來將配合法令調整之)。
(二)殯葬實物給付規格與對應現金給付之約定價格詳見保單條款附表三,受制前述限額及殯葬服務約定價格為新臺幣19.32萬元,請選擇骨灰塔位約定價格低於新臺幣42.18萬元
(配合前項限額辦理;未來將配合該限額調整之)者以適用殯葬實物給付。
二、其他被保險人時:殯葬實物給付規格與對應現金給付之約定價格詳見保單條款附表三,受制投保金額、核保規則及殯葬服務約定價格為新臺幣 19.32 萬元,請選擇骨灰塔位約定價格符合核保規則以適用殯葬實物給付。
壹、實物給付之內容、具體作法與流程說明:一、實物給付之內容
(一)殯葬實物給付內容:殯葬實物給付之區域以台灣本島為限,不包含金門、馬祖、澎湖及其他離島地區;且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約定提供之殯葬服務及骨灰塔位,終身以乙次為限。
1.殯葬服務
中式火化喪葬服務或西式火化喪葬服務擇一辦理,限定被保險人使用,不得轉讓。
2.骨灰塔位
骨灰存放單位使用權暨土地應有部份,包含使用該塔位之管理費,但不包含其他依法令應由使用者負擔之稅捐、費用。
(二)殯葬實物給付規格與對應現金給付之約定價格詳見保單條款附表三。 (三)注意事項
1.本保單殯葬實物給付自第三保單年度(含)起提供但不含下列費用 (1)殯葬服務
(a)死亡證明。 (b)冰存。
(c)寄棺。
(d)各地殯儀館。 (e)火化場。
(f)其他政府機關相關設施或私人設施使用項目。 (g)跨縣市接體車、靈車、禮車費用。
(2)塔位
(a)地價稅。 (b)契稅。
(c)其他稅捐、費用或負擔應依法令、習慣或約定辦理之。
2.殯葬服務如需跨縣市接體車、靈車、禮車之服務,收費標準請參照附件一;如有未用項目需折換,請參照附件二。
3.如可彈性最多放二個骨灰罐之塔位(骨灰罐尺寸:直徑 22cm、高 25cm 以內)須注意:
(1)須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方可執行實物給付。
(2)保戶完成塔位選位、過戶程序及首次晉塔儀式後,若有置入第二個骨灰罐之需求,須依龍巖公司規定另支付開啟內層面板之重製費用予龍巖公司,不屬本險殯葬實物給付範圍。
二、具體作法與流程說明
(一)實物給付作法與流程
1.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申請
(1)被保險人身故時,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通知本公司所指定之殯葬實物給付合作廠商或本公司辦理。
(a)合作廠商 24 小時禮儀服務專線:0000-000-000 & 客服專線:0000-000-000。
(b)本公司客服專線:0000-000-000。
(2)本公司接獲殯葬實物給付合作廠商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通知時,會進行保單狀況確認事項後回覆合作廠商。受益人申領禮儀殯葬服務時,應撥打 24 小時免費服
務專線 0000-000-000,通知本公司合作廠商。本公司應於合作廠商接獲通知後 24
小時內,開始提供禮儀殯葬服務。
(3)本公司或所指定之殯葬實物給付合作廠商須向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說明實物給付之內容,並請受益人先簽具保險金申請書及切結書。
(4)本公司業務人員後續協助受益人檢附相關理賠申請文件,進行理賠申請。
(5)經本公司審核後符合保單條款約定給付範圍時,於第三保單年度(含)以後身故者,按身故日之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保險費總和三者取其最大值,扣除保單條款附表所載殯葬服務及骨灰塔位約定價格後,餘額以現金給付。
(6)合作廠商協助受益人辦理骨灰塔位所有權過戶等事宜。
(7)合作廠商於殯葬實物給付執行完成時,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應簽具確認書,作為本保單殯葬實物給付已提供之憑證。
(8)本公司於接獲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簽具之確認書,並確認已完成本保單殯葬實物給付及保險金扣除實物給付餘額以現金給付之責任後,將寄發本保單契約終止通知函。
(9)若有保險契約約定之特殊情形符合改採現金給付時,本公司不再負殯葬實物給付責任。
2.完全殘廢保險金申請
(1)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約定,檢附相關理賠申請文件,提出理賠申請。
(2)被保險人可選擇殯葬實物給付或選擇按保單條款附表所載殯葬服務及骨灰塔位約定價格,改以領取現金。
(3)經本公司審核後符合保單條款約定給付範圍時,若被保險人選擇殯葬實物給付,本公司給付合作廠商提供之殯葬服務生前契約書及骨灰塔位買賣契約書,作為給付實物給付之憑證;若被保險人選擇現金給付,則改以現金給付。
(4)經本公司審核後符合保單條款約定給付範圍時,於第三保單年度(含)致成完全殘廢程度者,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保險費總和三者取其最大值扣除保單條款按附表三所載該殯葬服務及骨灰塔位約定價格後,餘額以現金給付。
(5)若有保險契約約定之特殊情形符合改採現金給付時,本公司不再負殯葬實物給付責任。
3.祝壽保險金申請
(1)祝壽保險金受益人依保單條款約定,檢附相關理賠申請文件,提出理賠申請。 (2)殯葬實物給付部份,被保險人可選擇殯葬實物給付或選擇按保單條款附表所載殯
葬服務及骨灰塔位約定價格,改以領取現金。經本公司審核後符合保單條款約定給付範圍時,若被保險人選擇殯葬實物給付,本公司給付合作廠商提供之殯葬服務生前契約書及骨灰塔位買賣契約書,作為給付實物給付之憑證;若被保險人選擇現金給付,則改以現金給付。
(3)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 111 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按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保險費總和三者取其最大值扣除保單條款附表三所載該殯葬服務及骨灰塔位約定價格後,餘額以現金給付予祝壽保險金受益人。
(4)若有保險契約約定之特殊情形符合改採現金給付時,本公司不再負殯葬實物給付責任。
(二)因合作廠商之故意或過失致保戶殯葬實物給付權益受有損失,本公司仍應對保戶依約負責並將依保戶權益受損之情況,依法或與保戶協商,修補瑕疵、重新給付或賠償。賠償機制與方式說明如下:
1.若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無法提供殯葬服務時,本公司得按保單條款附表三所載該殯葬服務約定價格的一點一倍,改以給付現金,取代殯葬服務給付責任。如無法提供要保人指定標的物層別(高低層別或中層別)之骨灰塔位時,本公司得改提供不低於原等級之其他骨灰塔位,或按保單條款附表三所載該骨灰塔位約定價格的一點一倍,改以給付現金,取代骨灰塔位給付責任。
2.若合作廠商提供之實物給付僅屬部分有瑕疵,且該瑕疵可修補或可替換,將與保戶另行協商,就有瑕疵之部分修補瑕疵或另行給付無瑕疵之物。如修補或另行給付無瑕疵之物後,保戶仍有權益受損情形,補償該瑕疵部分價格的百分之十。如無法修補或另行給付無瑕疵之物時,給付該瑕疵部分價格的一點一倍取代給付責任。
3.因合作廠商之故意或過失致保戶殯葬實物給付權益受有損失時,將依本公司「金融消費爭議(申訴)處理作業程序」處理,針對保戶權益受損部分,本公司以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與合作廠商負同一責任。
貳、有辦理實物給付之合作廠商者,其廠商資料及評選標準:一、本保單殯葬實物給付之合作廠商資料
(一)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1992 年 5 月 26 日
資本額:新台幣 39.9 億元員工人數:479 人
股票代號:5530
2.營運狀況
依照殯葬相關法令提撥生前契約信託金,截至 2014 年,生前契約提撥信託總額為
94.33 億(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信託商業同業公會如下表一),其中近 65 億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所提撥(如下表二)。
3.子公司與關係企業:xx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表一:金錢信託業務統計(不含證投信、期信基金保管)
表二:
二、評選標準
符合「殯葬管理條例」,並取得核准之廠商。後續每年依內部管理要求及政府評鑑,對所合作之廠商進行評估,依據評鑑等級,提供未來繼續合作或加強協助指導,如從旁協助解決品質管制,即可成為長期配合之廠商依據。
附件一:龍巖接體車、靈車、禮車跨縣市之收費標準
地點 | 基數 | 備註 |
基隆市、台北市、新北市 | 1 | |
桃園市 | 1 | |
新竹縣市 | 1 | |
苗栗縣 | 1 | |
台中市 | 2 | |
彰化縣 | 1 | |
南投縣 | 2 | |
雲林縣 | 1 | |
嘉義縣市 | 2 | |
台南市 | 1 | |
高雄市 | 1 | |
屏東縣 | 2 | |
宜蘭縣 | 2 | |
花蓮縣 | 9 | |
台東縣 | 5 | |
說明:(下列每基數金額單位為新臺幣元;倘執行該項服務當時之基數金額依基數所計算金額高於現貨市場收費標準時,將以現貨市場收費標準為準) (1)接體車每基數金額:1,100 元禮車每基數金額:1,650 元靈車每基數金額:1,650 元 (2)依契約規定同一縣市服務不再加費用。 (3) 跨縣市時,先將該縣市基數減ㄧ,再累計總共縣市基數,並乘上上述金額。 (4)跨縣市時須延臨海城市行走。 |
附件二:殯葬服務如有未用項目之折換標準
未用項目 | 折換項目 | 使用區域 | 折換方式 | |
品名 | 品名 | 數量 | ||
接體車 | 蓮花藏香袋 | 3盒 | 全區 | 擇一轉換 |
館外冰櫃租用天數 | 5天 | 全區(苗栗/彰投/雲嘉除外) | ||
冠軍毛巾 | 55條 | 全區 | ||
長面巾銀盒提袋 | 30條 | 全區 | ||
誦腳尾經師父(同契約師父) | 1名 | 全區(雲嘉、屏東除外) | ||
壽衣 | 冠軍毛巾 | 45條 | 全區 | 擇一轉換 |
長面巾銀盒提袋 | 25條 | 全區 | ||
小方巾+艾草香皂 | 80條 | 全區 | ||
蓮花藏香袋 | 2盒 | 全區 | ||
告別式師父(居士) +誦經(師姐) +返主除靈(當日同縣市) | 蓮花藏香袋 | 7盒 | 全區 | 擇一轉換 |
館外冰櫃租用天數 | 5天 | 全區(苗栗/彰投/雲嘉除外) | ||
冠軍毛巾 | 120條 | 全區 | ||
長面巾銀盒提袋 | 75條 | 全區 | ||
中巴或九人座(3小時) | 1趟 | 全區(彰投/雲嘉除外) | ||
西式靈車 | 當日晉塔師父(同契約師父) (限同縣市晉塔) | 1名 | 全區 (真xxx塔提供出家師父/居士) | 擇一轉換 |
中巴或九人座(3小時) | 1趟 | 全區(彰投/雲嘉除外) | ||
18呎揚生淨花山升等24呎 (或18普照人間) | 1式 | 全區(宜蘭/花蓮/台東除外) | ||
冠軍毛巾 | 150條 | 全區 | ||
長面巾銀盒提袋 | 95條 | 全區 | ||
晉塔禮車 | 館外冰櫃租用天數 | 5天 | 全區(苗栗/彰投/雲嘉除外) | 擇一轉換 |
冠軍毛巾 | 60條 | 全區 | ||
長面巾銀盒提袋 | 35條 | 全區 | ||
九人座(3小時) | 1趟 | 限台北/基隆/宜蘭/桃園/和信/板橋 | ||
當日晉塔師父(同契約師父) (同縣市晉塔) | 1名 | 全區 (真xxx塔提供出家師父/居士) | ||
布幔(高殯館內) | 彩球(館內) | 3對 | 高屏處 | ─ |
燈光/地毯/布幔/輓聯 | 追思會舞台照片輸出 | 1式6張 | 新竹會館4F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