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上直销系统:是指平安基金通过互联网网站、APP等设置的网上直销自助式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直销系统”。网上直销系统的业务内容目前包括基金开户、账户登记 、基金申购、赎回、快速赎回、修改分红方式、基金份额转托管、交易申请查询、基金行情查询、份额余额查询等,其它业务开通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服务协议
甲方:投资者
乙方: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平安基金”或“本公司”)
甲、乙双方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使用乙方所提供的网上直销服务,开立基金直销账户,进行平安公开发行并销售基金的申购、赎回等相关事项达成本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服务协议(简称“平安基金服务协议”):
第一条 特别提示
1、本协议是平安基金与用户(以下简称“您”或“投资者”)就您于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进 行相关操作的有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同。投资者通过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投资者与平安基金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 各项规则及本公司网站所包含的其他与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各项规则的条款和条件有关的规 定。
2、您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所进行的交易是自助式交易的一种形式,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适用本协议;因您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平安发行并销售的基金的权利、义务应适用您所持有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交易基本文件的相应规定。
3、目前平安基金网上交易渠道仅向《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居民开放。若您为非居民,请致电平安基金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声明本人的非居民纳税身份,通过线下远程柜台方式完成开户后,再登陆网站进行在线交易。 投资人自愿申请开立平安基金账户,视同投资人已声明其为居民身份,并授权平安基金可以按照国家(国际)税务申报要求向有关机构报送本人的相关信息。如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本人将会自变化发生之日起30天内到平安基金办理更改手续。如本人未按国家(国际)税务申报要求向平安基金及时、准确提供个人身份/企业信息,致使形成的个人损失,责任自负;如因此给平安基金造成损失,则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有必要,平安基金有权决定中止或终止与本人的业务服务。《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中所称的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中所称的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及纳税人识别号相关信息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
4、鉴于您自愿通过平安基金的网上直销系统进行基金开户、账户查询、发起基金的交易申请等操作,您与平安基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风险提示以及字体加粗的相关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本公司对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第二条 释义
1、网上直销系统:是指平安基金通过互联网网站、APP等设置的网上直销自助式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直销系统”。网上直销系统的业务内容目前包括基金开户、账户登记、基金申购、赎回、快速赎回、修改分红方式、基金份额转托管、交易申请查询、基金行情查询、份额余额查询等,其它业务开通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2、投资者:是指申请开立平安基金的基金交易账户及基金账户的用户。
3、垫资方: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为甲方提供货币基金赎回垫支款项的商业银行。
4、基金账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登记注册的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本协议基金账户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平安基金或平安基金委托的第三方登记机构。
5、基金交易账户:是指平安基金直销系统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买卖平安基金所管理和销售的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6、申购:是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向平安基金提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7、赎回:是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提出申请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8、货币基金实时赎回:是指投资者通过网上直销系统提交货币基金实时赎回申请,在符合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且未超过平安基金设立的额度的前提下,由平安基金通过垫资方快速地将其所申请赎回货币基金份额对应的资金款项划付至投资者申购份额时使用的原资金来源账户。自垫资方向投资者垫付赎回款项之日(D日)起,实时赎回申请所对应的货币基金份额和收益将由投资者转归垫资方所有,后续垫资方可在基金合同所允许的时间内赎回基金份额,赎回款用于偿还垫资方的垫付款项。本货币基金实时赎回业务为平安基金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本增值服务非法定义务,提现有条件,依约可暂停。
9、转托管:是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基金交易账户转入投资者本人另一个基金交易账户的行为。
10、身份认证要素:指在交易中本公司用于识别投资者身份的信息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的平安付账户、密码、数字证书、动态口令、财付盾、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签约时设置的手机号码及平安付公司和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要素。
11、T日是指平安基金受理投资者申请、赎回或其他业务的申请开放日(下文简称开放日)。
12、T+n日是指自T日起第n个开放日(不包含T日)。
13、工作日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4、开放日是指平安基金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15、D日是指自然日。
16、《基金合同》是指平安基金合同及其任何之修订或补充。
17、《招募说明书》是指平安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三条 基金账户的开立
1、满足证券投资基金合法投资者要求的投资人,完成实名认证之后,通过平安基金网上直销系统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投资人完成基金交易账户的开立,成为平安基金投资者。
2、投资者首次通过网上直销系统开立基金账户的,其基金账户开户申请将于T+1日确认,确认成功后,投资者将获得基金账户。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与否以平安基金确认结果为准。
第四条 安全验证机制
1、投资者应妥善保管身份认证要素,所有投资者通过网上直销系统发出的指令,将均被合理确信为是投资者本人发出的指令。
2、投资者发起赎回、货币基金实时赎回等类型的交易申请时,平安基金直销系统根据验证结果处理投资者的交易申请。平安基金有权调整和追加身份验证的项目和方式,投资者同意配合平安基金的要求,在平安基金要求时,补充提供身份信息及/或身份证明文件。
3、由于投资者自身的原因导致身份认证要素泄露而引起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五条 申购申请
1、投资者可通过网上直销系统提出平安发行及销售的基金的申购申请。网上直销系统申购单笔最高金额、每日最高金额以及累计持有最高金额以平安基金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的相关规定为准。
2、投资者申购申请与资金支付的日分割时间为T日15:00,即投资者在T日15:00及之后进行申购及资金支付,则按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处理。投资者委托申请的时间以平安基金系统自动记录的时间为准。
第六条 赎回申请
1、投资者可通过网上直销系统提出基金的赎回申请。赎回业务的办理相关要求以平安基金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为准。
2、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日分割时间为T日15:00,即投资者在T日15:00及之后提交交易申请,则按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处理。投资者委托申请的时间以平安基金系统自动记录时间为准。
3、投资者在份额赎回完成,其赎回款项到达申购份额时使用的原资金来源账户后,可根据投资者与账户提供方的约定,将赎回款项用于其他支付场景。投资者应该知晓,赎回款项用于其他支付场景并非平安提供的功能和服务。
第七条 货币基金实时赎回申请
1、投资者可通过网上直销系统提出平安发行并销售的货币基金的实时赎回申请。投资者知晓并同意,投资者D日向平安基金提交货币基金实时赎回申请时,若申请符合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则平安基金受理投资者申请,同时实时赎回的份额将过户给对应的提供货币基金实时赎回款项的垫资方。从投资者提交申请之自然日(含当日)起,对应过户给垫资方的基金份额及其收益归垫资方所有。
2、平安基金受理投资者实时赎回申请并向投资者或委托第三方向投资者划付对应资金款项后,因投资者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有权机关要求冻结、扣划货币基金份额等情形,导致垫资方不能按照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主张基金份额及其收益的,投资者应向垫资方承担偿还过户份额对应款项及相应损失的责任。
3、如因非平安基金所属的系统故障、系统升级,或投资者平安付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被挂失、冻结),或平安基金合作的划款银行或者支付机构暂停服务,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或网络、通讯故障等非平安基金原因导致过户份额对应的款项无法按期向投资者划付的,平安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
4、投资者应充分认识到,货币基金快速赎回服务并非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法定义务,而是建立在一定条件之上的增值服务,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可以根据与投资者的约定进行暂停和调整。
5、平安基金应根据业务公告规定的开放时间提供实时赎回业务服务,且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相应调整上述开放时间。
6、平安基金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货币基金实时赎回业务中设定的每个投资者单笔、单日及累计限额等。平安基金对所有投资者的实时赎回总额设定限额,如当日实时赎回总额超过平安基金设定的限额,平安基金可临时暂停实时赎回业务,并视情况及时恢复该业务。
7、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此服务暂不另行收取服务费,平安基金可根据业务情况决定收取服务费并调整服务费标准。
8、投资者知晓并同意,为保证垫资方能够及时准确提供垫资服务,投资者同意并授权平安基金将投资者实时赎回申请对应的份额、资金、账户等信息提供给垫资方。
第八条 变更分红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平安基金网上直销系统变更其持有的基金的分红方式。货币基金的分红方式根据合同约定为红利再投资,不可修改。
第九条 申请撤销
平安基金网上直销前置不提供申购申请撤销、货币基金实时赎回申请撤销服务。
第十条 账户查询
为更好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投资者知晓并同意,平安基金通过网上直销系统为投资者提供本人的基金投资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一条 账户关联
您同意在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金所”)和/或深圳市陆金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财富”)的网站或者客户端中设置的网上直销系统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并通过网上直销系统激活基金交易账户的查询、交易和支付功能。您进一步同意将您的基金交易账户和您在陆金所和/或陆财富的网站或者客户端开立的会员账户进行关联并绑定,以便您可以登录陆金所或陆财富个人会员账户通过陆金所或陆财富的信息管理与技术支持服务对接基金交易账户完成基金产品的份额查询、交易和支付功能;若您更改会员账户信息的,相关更改将同步至您的基金交易账户;您理解并同意将平安基金提供的货币基金(平安日增利货币基金,基金代码000379)作为您本协议项下申购基金或者赎回基金的资金渠道。
第十二条 信息授权
为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所需要且信息收集和提供符合“最少、必须”的原则下,您同意陆金所及陆财富按照《陆金所隐私政策》《陆财富隐私政策》的约定将您向陆金所及陆财富提供的和陆金所及陆财富向您收集的必要信息提供给平安基金,同意陆金所及陆财富从平安基金获取您提供给平安基金和平安基金向您收集的必要信息(监管机构和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您同意平安基金将您向平安基金提供的和平安基金向您收集的必要信息提供给陆金所及陆财富,同意平安基金从陆金所及陆财富获取您向陆金所及陆财富提供和陆金所及陆财富向您收集的必要信息。
第十三条 风险测评
投资者知晓并同意,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在首次购买基金产品前,应当按照要求完成适当性问卷采集和风险测评,并承诺问卷及采集反馈信息真实有效。
投资者知晓并同意,货币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十四条 风险提示
1、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网上交易服务即被认为已经完全了解并能够承受电子交易的风险,并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乙方虽已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投资者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但网上交易仍然存在诸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共网络,并不受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互联网不是绝对安全可靠的环境;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2)互联网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停顿、错误或中断;(3)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分析、预测性资料,可能出现错误或被误导;(4)因甲方疏忽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甲方的账号及交易密码泄露、失窃或甲方的电子交易身份被仿冒,从而给甲方造成损失;(5)甲方的电脑、电话、手机等设备及软件系统存在性能缺陷、计算机病毒或其他原因,或与乙方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相匹配,从而对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导致交易失败、延迟或错误。
2、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平安基金对网络资料的传输
采用数据加密处理,但平安基金无法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等等。如发生前述情形,平安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电子交易可能导致的任何风险及损失。
3、网上直销系统的查询功能有可能因数据传输、更新等原因发生延误,投资者需以平安基金记载数据为准。
4、平安基金有权保留投资者电子交易的相关电子数据以作为投资者交易的证明。
5、任何通过安全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或投资者合法授权的行为,该等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该投资者承担。
6、由于提供资金结算途径的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系统或者人为原因,导致资金到账迟滞等问题,平安基金将协调解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7、若您提供任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过时的身份信息或证明文件,以至影响平安基金履行反洗钱等法定义务的,平安基金有权中止或终止向您提供服务,并拒绝您现在或未来使用网上直销系统的全部或部分功能,对此平安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 协议的生效及变更
1、本协议从甲方签署协议时生效,甲方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视同签署。
2、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平安基金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本协议的修改文本将及时反映在平安网上直销系统所属的协议页面中。投资者在修改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未向平安基金提出书面异议,视同已经得到投资者的认可,但平安基金增加服务内容除外。
3、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平安基金和投资者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x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解决或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依据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七条 基金信息发布通道
如 投 资 者 希 望 了 解 平 安 基 金 的 相 关 信 息 , 可 访 问 平 安 基 金 官 方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或拨打平安客服热线000-000-0000咨询。
本协议涉及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业务公告,投资者可通过平安基金官方网站查阅或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