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國立中央大學與國立政治大學
學術交流與合作協議書
立協議人國立中央大學與國立政治大學,緣雙方為促進校際合作、提昇學術水準,同意就學術合作、教師合聘、研究發展等方面進行交流合作,並訂立條款如下:
第一條 校際交流與學術合作
一、雙方之教師、學生互訪。
二、共同或輪流舉辦學術及教學研討會。三、指導學生進行論文專題研究。
第二條 教師之合聘
一、合聘教師,須經雙方同意並各自完成校內程序後,由擬合聘學校發給合聘聘書。
二、合聘教師仍佔主聘學校員額,其薪資待遇、x等、退休、休假研究、進修等全權利義務,悉依主聘學校之規定辦理。
三、合聘教師在符合主聘學校基本授課時數規定下,得於合聘學校授課並支給鐘點費,惟每週支給鐘點費至多以 4 小時為限。
四、合聘教師於合聘期間發表研究報告及論文時,應以合聘名義為之。
第三條 研究計畫與成果推廣一、合作進行研究計畫。
二、共同推動產學合作計畫。
三、進行雙方同意之資源共享計畫。四、共同舉辦研發成果發表。
第四條 相關事項之辦理原則
一、互訪之教師與學生名單、相關合作計畫及所需負擔費用等,以個案協商之。二、為協助訪問學者進行講學與研究,受訪學校於規範許可下,應提供所需之
設備並尊重其對有關安排之意見。
三、學術合作事宜,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五條 協議之實施
為實施本協議,雙方得以備忘錄方式,就有關細節訂立附則。
第六條 協議書期限
x協議書經雙方代表簽署,並各依其相關程序通過後生效,期限三年,期滿後一個月內,雙方如無異議,則繼續延期三年。
第七條 x協議書正本一式兩份,由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國立中央大學 國立政治大學
代表人:李羅權 代表人:xxx
xx:校長 職稱:校長
簽章: 簽章:
地址:xxxxxxxxx 000 x 地址:臺北市指南路二段 64 號
中華民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