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
在使用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发卡行”)发行的信用卡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包括对其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简称“本合约”)、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包括对其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简称“章程”)、汇丰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费率表(包括对其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简称“费率表”)、申请表和申领文件及其他与信用卡相关的条款和条件(合称“信用卡条款和条件”),尤其是通过加粗标注的条款。申请人在信用卡申领文件上签名或通过发卡行指定的电子渠道提交信用卡申请即表示其确认已全部阅读、理解、接受并承诺遵守信用卡条款和条件。信用卡的申请人和持卡人在发卡行申请或使用的产品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产品及服务),同时亦受限于发卡行不时发布、修改或更新的《一般章则条款(个人账户、联名账户及单位账户适用)》、《个人账户一般条款》及其他双方约定的条款与条件,请同时了解并注意阅读该等条款和条件。
除本合约及其他信用卡条款和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约及其他信用卡条款和条件在申请人向发卡行提交申请时生效并对其有约束力,至申请人的申请被发卡行明确拒绝或持卡人在信用卡项下的未清偿债务足额清偿且发卡行注销其信用卡账户后失效。
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及易于阅读而设, 并不影响本合约的解释。本合约为章程的补充。除非在本合约中另有定义或根据上下文另有解释, 本合约项下提及的相关名词术语应具有章程中赋予的涵义。
1. 信用卡申请、送达及开卡
1.1 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发卡行提供的信用卡申请表并在申领文件的指定位置亲笔签名确认,向发卡行提交发卡行所要求的个人资料、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人向发卡行提交的资料(包括职业、职务、收入或举债情况等)发生变动足以影响发卡行对申请人信用评估的,申请人应及时通知发卡行,并依照发卡行要求提供证明其偿债能力的文件。
1.2 预留信息 申请人应向发卡行预留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身份证件号码等)。如果其在发卡行的预留信息有变更,申请人和/或持卡人应及时通过发卡行营业网点、客服热线或以发卡行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发卡行。预留信息变更自发卡行收到申请人和/或持卡人通知并更改完毕时生效。预留信息变更生效前, 发卡行继续按原信息完成业务处理应视为适当履约, 或发卡行在自行获悉原信息错误或已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暂停相关业务处理。因申请人或持卡人所提供的信息有误或者对所提供的信息未能及时在发卡行更正而导致申请人或持卡人产生任何损失,发卡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1.3 送达 发卡行批准信用卡申请后,发卡行可选择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向持卡人送达信用卡卡片(或要求持卡人到指定的营业网点领取信用卡卡片)以及其他与履行本合约相关的卡函、对账单和通知等。申请人和持卡人应确保其预留的联系方式准确、安全、有效,发卡行按预留的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向持卡人发送信用卡卡片或卡片信息、对
账单、通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 视为有效送达持卡人本人。针对全体申请人和持卡 人的公众性通知(包括但不限于调整产品和服务功能、暂停服务、修改信用卡条款和条 件等)经发卡行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公告后,不再个别通知申请人和持卡人。申请人和 持卡人确认,其预留于发卡行处的地址(含电子通讯地址,例如电子邮箱等)为其接收 x合约项下或与本合约有关的通知或文件(包括法院或仲裁机构发送的、与诉讼或仲裁 有关的文书、通知、材料)的指定地址。就申请人及持卡人而言,任何发送至或留置于 上述指定地址或从上述指定地址被退回的该等通知或文件将视作已送达申请人或持卡人。
1.4 激活和签名 持卡人在获批信用卡后, 应及时了解发卡行核定的信用额度、指定的账单日和到期还款日, 认真阅读有关信用卡使用的说明资料。持卡人应按发卡行提供的方式激活信用卡。持卡人在收到信用卡卡片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用不易褪色的笔签名, 该等签名应当与其在申请信用卡时预留在发卡行的签名一致。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时应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因此而产生的后果和责任均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2. 授权和同意
本条所述“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敏感个人数据、姓名、性别、身份信息、住址、工作单位地址、联系信息、年龄、出生日期、出生地、国籍、公民身份、个人及婚姻状况、职业信息、收入及资产信息、负债信息、社会保险信息、生物特征信息(笔迹、指纹、声音、面部特征等)、账户信息、信用信息、交易信息、建立/维持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或保存的个人信息(例如网银、手机银行、微信银行或相关应用程序使用、操作的日志信息、录音录像、通话/通讯记录和内容、设备标识符、设备识别码、硬件型号、硬件序列号等),及处理及/或分析个人信息过程中而形成的信息(例如个人消费习惯、产品/服务使用习惯等)。本条及本合约所述“汇丰集团”指汇丰控股有限公司,及/或任何其关联公司、子公司、联营实体及该等的任何分行及办事处或其中任何一个。
2.1 征信相关的授权 为审核信用卡申请或对已核批的信用卡基于贷后风险管理的需要,申请人和持卡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发卡行, 自提交信用卡申请之日起至信用卡项下的未清偿债务足额清偿且信用卡账户注销之日止的整个期间内:
2.1.1 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允许的范围内, 发卡行有权不时地
1) 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可识别申请人及持卡人身份的相关个人信息,并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使用和保存其个人信用报告的全部信息(包括个人信息和信用评估信息等);
2) 向百行征信有限公司(“百行”)(或通过百行向其数据提供方,如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及百行的相关股东等)及其他任何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和类似的征信服务提供商等(合称“其他征信机构”)提供可识别申请人及持卡人身份的相关个人信息,查询、使用和保存其个人信用报告、个人信用信息及其他个人信息;及
3) 收集、保存、分析、使用持卡人的个人信息、个人信贷交易记录、贷款风险分类结果以及其他信用信息等并不时地将持卡人的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不良信用信息和其他个人不良信息)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向其他征信机构提供。
2.1.2 通过合法渠道向任何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在信用卡申请表中提供的联系人、近亲属、雇主和持卡人不时向发卡行提供的其他联系人,合
称“相关人士”)了解持卡人的身份、财产和其他有关信息并转告相关信息;申请人和持卡人保证已获得相关人士的授权和同意,有权合法地将该等人士的信息提供给发卡行并进一步同意发卡行可联系相关人士以核实申请人和持卡人的受雇状况及任何其他相关信息。
申请人和持卡人知悉并理解本条款中的授权和声明及其后果,并确认发卡行已应其要求对本条款作出了相应的说明。发卡行对其超出上述权限查询、使用及提供申请人和持卡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2 催收相关的授权 持卡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发卡行为催收信用卡项下未清偿债务之目的,在信用卡项下的未清偿债务全部得以偿付且信用卡账户注销之前:
2.2.1 向汇丰集团任何其他成员、担保公司、具有合法催收资质的追债代理公司、律师事务所和外部审计机构等(合称“催收服务提供方”)披露持卡人个人信息;及
2.2.2 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允许的范围内,向催收服务提供方披露持卡人提供给发卡行的相关人士的信息,由其代表发卡行请求相关人士向持卡人代为转告催缴欠款事宜。持卡人保证已获得相关人士的授权和同意,有权合法地将相关人士的信息提供给发卡行。
2.3 申请人和持卡人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使用授权及同意 在不影响上述第 2.1 条和第
2.2 条的情况下,申请人和持卡人同意并授权:
2.3.1 发卡行有权为下列目的和用途收集、持有、处理、使用、转移及披露(就个人信息的转移和披露而言,应在中国法律法规不禁止的范围内进行)申请人的个人信息(仅限第(1)、(2)、(3)款)和持卡人的个人信息:(1)为审查申请人的信用卡申请或为信用评估之目的审查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所需, 包括对申请人和持卡人进行尽职调查、评估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信用卡适用利率以及不时可能适用于信用卡的其他收费;(2)为履行合规责任及/或管理金融犯罪风险管理活动所需;(3)为监督、评估和执行其业务统计、产品和市场分析(包括信用评分和行为评分)所需;(4) 为贷后管理、催收、风险控制等业务运营所需;(5)为管理持卡人信用卡账户所需;以及(6)为维持与持卡人的整体关系(包括向持卡人推荐或促销持卡人可能感兴趣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发卡行有权向合法成立的从事数据采集、提供、分析、处理等业务的数据供应商 (“数据供应商”)提供可识别申请人和持卡人身份的相关个人信息,并从该等数据供应商处获得相关数据信息,用于评估申请人和持卡人向发卡行提供的相关个人信息(如地址信息和职业信息等)的准确度、申请人和持卡人的风险状况及交易风险状况等,协助发卡行的信用卡申请审批、贷后管理、风险控制和催收工作等,评估和改进发卡行的相关业务策略(如申请审批策略、贷后客户管理策略、催收策略等)等。
发卡行亦有权与数据供应商或其他第三方合作,对相关信息和数据进行分析,创建各种模型与模式,以满足各项业务需求并为持卡人提供适合其的服务(并维护、
改进这些服务)。
2.3.2 发卡行有权向下述人士披露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和持卡人的个人信息:(1)向发卡行或汇丰集团任何其他成员提供管理、电信、电脑、支付、数据存储、处理、外包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任何其他人士;(2)发卡行的信用卡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包括优惠供应商、保险供应商、第 2.3.1 条所述的数据供应商等);(3)与发卡行就快捷支付、信用卡还款建立合作关系的第三方支付机构;(4)与发卡行或汇丰集团任何其他成员的任何业务转让、处置、合并或收购有关的任何一方;(5)监管机构及其他权力机关(包括其指定的机构或人士)、行业协会、银行卡组织、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他相关金融机构。
2.3.3 发卡行及/或汇丰集团任何其他成员亦有权在下列情形下披露申请人和持卡人的个人信息:(1)适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或者允许该等披露;(2)为防止欺诈或者进行金融犯罪风险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打击洗钱行为等)而需要披露。
无论是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处理申请人和持卡人的个人信息,根据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律,该等信息将受到汇丰集团成员及其员工以及第三方均需遵守的严格的保密及安全规范的保护。
在适用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允许的范围内,本第 2.3 条在本合约终止后仍应继续有效。
2.4 联名信用卡相关授权 发卡行可能不时与联名合作方(“联名信用卡合作方”)合作推出联名信用卡(“联名信用卡”)。为便于了解联名信用卡的申请状态或使用情况,获得联名信用卡优惠资格及权益,申请人和持卡人同意并授权发卡行向联名信用卡合作方收集、披露申请人和持卡人与联名信用卡有关的信息。
2.5 为避免疑问,上述约定并不替代或影响发卡行与申请人或持卡人之间就信息收集、使用、披露达成的任何其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发卡行《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政策》(申请人或持卡人可向发卡行索阅或通过发卡行网站 xxx.xxxx.xxx.xx 查阅该隐私政策)、《一般章则条款(个人账户、联名账户及单位账户适用)》(如适用)、《个人账户一般条款》(如适用)中的相关约定。
2.6 如任何非持卡人应得款项错误存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 经发卡行查实确认的, 持卡人授权发卡行从其信用卡账户扣转该笔错存款项并恢复原状而无须征得持卡人的另行同意。
3. 信用卡功能、服务及其使用
3.1 消费 持卡人可在发卡行核准的信用额度内进行信用卡消费交易,先消费后还款。
3.2 现金提取 持卡人在激活信用卡实体卡、设置交易密码后,可使用现金提取功能。
3.2.1 发卡行有权根据不同级别的卡种,结合持卡人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其他相关条件在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决定给每一张信用卡的现金提
取额度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持卡人。持卡人承诺现金提取所得资金不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楼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 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3.2.2 持卡人可在发卡行核定的现金提取额度范围之内提取人民币或取款地当地的货币,而无需预先在信用卡中存入足额现金。
3.2.3 持卡人可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贴有中国银联标识或贴有信用卡面上显示的 VISA、 MasterCard 或其他卡组织标识的自助终端机上凭交易密码进行现金提取交易。在中国境外,持卡人也可在有 VISA、MasterCard 或其他卡组织标识的银行柜台,凭有效身份证件、信用卡和交易密码提取当地货币或等值外币。
3.2.4 除受限于发卡行核定的现金提取额度外,信用卡每日在境内或境外自助终端机上的单笔、累计现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限额以及自助终端机设定的最高限额(以较低者为准)。在中国境内提取现金不得提取外币。
3.3 交易货币与账户结算货币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发生的交易, 均需以信用卡账户结算货币支付, 如交易的货币为非信用卡账户结算货币, 入账时交易货币与信用卡账户结算货币的清算汇率依照有关卡组织及清算组织的规定办理, 且发卡行有权收取国际交易接入服务费。当信用卡账户收到任何与信用卡交易有关的退款或存款, 发卡行将按照相应币种将该等退款或存款贷记至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若退款的货币为非信用卡账户结算货币, 入账时退款的货币与信用卡账户结算货币的清算汇率依照有关卡组织及清算组织的规定办理。
3.4 信用额度评估与调整 信用卡核发后, 发卡行有权随时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用卡 情况和风险信息以及本合约第 14.1 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对持卡人的信用额度进行评估及调 整。持卡人亦可申请调整信用额度,调整与否及调整幅度由发卡行决定。信用额度调整 一经发卡行作出即生效, 发卡行将根据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一种或多种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信函、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及时通知持卡人。发卡行因持卡人 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信用额度的, 如持卡人接到通知后不愿调高信用额度,持卡人可通过服务热线或发卡行提供的其他方式要求发卡行恢复其原有信用额度。持卡 人不得以未经同意或未收到通知为由拒绝偿付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 或者要求发卡行就信用额度调整承担责任。持卡人对于发卡行的信用额度调整决定不同 意的,可依据本合约第 15 条的约定注销信用卡。发卡行有权拒绝超出信用额度的交易。在某些情形下超过信用额度的交易仍可被允许(例如没有通过发卡行信用卡系统联机授 权的情况下进行的交易),但持卡人应为超出信用额度的交易负责。
3.5 持卡人指令的确认
3.5.1 任何通过密码及/或签名完成的指令均视为持卡人本人作出,持卡人应自行承担有关后果及损失。
3.5.2 凡是按照发卡行的规定及按照持卡人的选择需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提取、在特定范围内的刷卡消费等,以密码进行交易确认。根据具体交易性质,即使持卡人设置了交易密码,某些信用卡交易(如网上交易、小额免密免签交易
或其他卡组织或境外中国银联不提供凭密消费服务的交易等)也无需输入密码或签名或无法通过密码或签名完成, 或依照持卡人的选择不使用密码交易,此类交易将分别以磁条或芯片信息、持卡人签名、信用卡卡号、信用卡卡面信息(有效期、校验码等)、持卡人个人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等要素(无论完整或片段)中的一项或多项进行交易确认。
3.5.3 信用卡交易一旦通过密码或者上述规定的其他方式确认即不可撤销(例如持卡人在用信用卡支付货物或者服务款项、现金提取后不得要求发卡行暂停或取消该等支付或者现金提取)。若持卡人未以上述方式确认交易或交易确认有瑕疵, 经发卡行查证相关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于收货单上的签名、邮寄凭证等)、电话录音(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的电话确认等)、电子证据等证明交易真实存在且经持卡人明示或默示认可, 或者持卡人虽不认可但对交易发生有过错的,持卡人不得以未按约定确认交易、交易确认有瑕疵等为由否认交易或拒绝承担交易款项。
3.5.4 持卡人确认和同意发卡行可在向持卡人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通过录音、书面、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记录和保存相关沟通内容, 并作为发卡行进行相关业务处理的依据。
3.6 境外补发紧急替代卡及境外紧急现金服务(合称“境外紧急服务”) 如持卡人在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发生信用卡损坏、遗失或被盗等情形,且在此期间仍需使用信用卡及/或使用现金的,持卡人可以致电发卡行客服热线进行信用卡挂失并申请境外补发紧急替代卡及/或境外紧急现金服务。如该等申请被发卡行批准,发卡行将联系相关卡组织为持卡人补发境外紧急替代卡及/或提供境外紧急现金服务。境外补发紧急替代卡只能在发卡行指定的有效时间内用于刷卡消费,不能提取现金、转账或进行网上消费。持卡人须支付境外紧急服务相关的手续费,具体费用和金额以费率表为准。使用境外紧急服务发生的相关款项将计入信用卡当期账单,由持卡人于到期还款日当日或之前偿还。
3.7 电子渠道服务 发卡行将为持卡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电子渠道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社交软件、社交媒体等电子媒介),持卡人可以通过该等电子渠道进行账单查询、积分查询、额度查询、还款设置和分期付款申请等。在使用该等电子渠道服务之前,持卡人应当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与该等服务有关的条款和条件(如有)并须确认同意受其约束。持卡人在使用该等服务时应确保其已在发卡行预留手机号码并保证其准确性,如有任何改变,应根据本合约第 1.2 条的规定及时完成手机号码的变更。如因持卡人未提供或提供信息不准确从而影响持卡人使用该等服务的,由此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3.8 第三方的产品及/或服务 x持卡人因使用信用卡而需要使用除发卡行以外任何第三方的产品或服务,在使用该等第三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之前,持卡人应当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该等第三方产品或服务的有关条款和条件(如有)并须确认同意受其约束。发卡行与任何第三方不存在任何代理关系, 亦不对任何第三方的任何产品或者服务作出任何明示或者暗示的承诺或保证。如发生与任何第三方的争议,持卡人应自行与其协商解决,持卡人不得以与该等第三方存在争议为由拒绝偿还任何未清偿债务, 也不得以退还通过信用卡购买的产品或服务等方式要求发卡行退款。持卡人对发卡行的义务(尤其是按时
偿付其所欠发卡行任何款项的义务)不应因为持卡人与该第三方之间的任何争议或持卡人可能针对该第三方所享有的任何反诉、抗辩或抵销权而受到影响。非代理关系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购买产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任何卡组织、与信用卡使用相关的收单机构、其他受理单位及提供第三方自助设备、增值服务、支付平台等的第三方机构及公司。持卡人与发卡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就信用卡交易产生纠纷的,发卡行将尽合理商业努力予以协助。在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及卡组织规定的期限内,持卡人有权向发卡行申请协助调阅签购单副本。
3.9 小额免密免签交易 在不影响上述 3.5 条效力的情况下,持卡人使用具有“闪付”功能的金融 IC 卡或移动设备,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境内单笔交易限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元,日累计交易限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 元)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或者移动设备靠近 POS 机等受理终端的“闪付”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支付过程中,持卡人无需输入密码,也无需签名。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客服热线及发卡行不时提供的其他渠道降低交易限额。小额免密交易的争议赔付金额为每持卡人每年最高人民币 30,000 元。具体请参见发卡行官方网站公示的《信用卡小额免密免签业务规则条款》。
4. 安全防范措施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及使用信用卡并采取适当的安全防范xx,xx:(0)收到信用卡卡片后立刻在卡背面签署与其预留发卡行签名一致的签名;(2)信用卡仅限本人使用,持卡人应谨慎妥善保管信用卡卡片及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个人信息等(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信用卡交付他人,切勿写下信用卡密码或记录于信用卡上或将密码、信用卡及/或身份证件一同存放等);(3)切勿使用身份证号码、生日或简单连续的数字等易于猜测获取的信用卡密码,切勿在其他媒介上(如网站或社交媒体登陆时)使用同样的密码;(4)使用信用卡密码时,确保没有被他人察看,或在被或可能被他人察看的情况下,立即更改密码;定期更改信用卡密码;(5)在安全的网络环境和商户环境下使用信用卡;(6)确保信用卡交易时卡片不脱离持卡人的视线且交易完毕后速将信用卡取回;(7)保留签账单的持卡人存根并与信用卡对账单查对;(8)如信用卡或密码遗失、被窃、外泄或遭未经授权使用,应及时按本合约第 11 条的约定报告发卡行并挂失信用卡;(9)不得将信用卡及密码转借或将相关信息披露给他人;(10) 如果遗失或被盗的信用卡被重新找回,应不再使用该等信用卡并及时将信用卡注销; (11)其他发卡行不时通知持卡人的安全防范措施。持卡人未能采取适当的安全防范措施使用信用卡而导致的相应后果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5. 附属卡
5.1 在本合约项下的所有卡函、对账单和通知等均发送给主卡持卡人。所有发送至主卡持卡人的卡函、对账单和通知等应被视为已同时发送至附属卡持卡人。附属卡及附属卡持卡人应当受主卡持卡人所作出的或以某种形式表明由其作出的所有指示和要求的约束。
5.2 信用额度(包括现金提取额度)共同地适用于主卡持卡人和所有附属卡持卡人。主卡持卡人可在信用卡信用额度内设定附属卡的信用额度。附属卡的交易款项、利息、费用均计入主卡, 主卡持卡人应就其信用卡项下包括主卡和附属卡发生的全部未清偿债务向发卡行承担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就其在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未清偿债务承担责任。发卡行可全权决定向主卡持卡人或附属卡持卡人(或两者)追缴该附属卡持卡人的未清偿债
务。
5.3 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在信用卡条款和条件项下对发卡行负有的所有承诺、义务和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因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相互之间可能存在的任何争议、反索或抵销权而受到任何损害或影响。
5.4 主卡持卡人有权在任何时候, 不经附属卡持卡人同意, 即可终止任何附属卡的使用并注销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亦可在任何时候申请注销其附属卡。主卡根据本合约或章程终止时, 附属卡一并终止。
6. 利息和费用
6.1 利率 除持卡人满足本合约下述第 6.2 条约定条件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外,发卡行将针对持卡人的每笔交易的透支款项计收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信用卡透支利息的日利率为万分之五(0.05%)(年化利率约为 18.25%,受每月天数不同及甲方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发卡行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调整利率和利息计收方式。
6.2 免息还款期
6.2.1 就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发生的消费透支交易, 自银行记账日起至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止为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五十一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偿还了当期对账单项下的全部到期应还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需支付此类消费透支交易的利息。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或其之前偿还全部到期应还款项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为避免疑义,持卡人仅偿还最低还款额但未偿还全部到期应还款项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行将就每笔交易透支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按上述 6.1 条规定的利率计收透支利息, 并按月计收复利,直至持卡人偿还该等款项之日止。
6.2.2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发生的现金提取交易, 现金提取部分不能享受免息还款待遇,且持卡人应按费率表的规定支付现金提取手续费。发卡行将就现金提取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上述 6.1 条规定的利率计收透支利息, 并按月计收复利,直至持卡人偿还提取的现金款项之日止。
6.3 违约金 x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全额偿还对账单中列明的最低还款额, 将构成逾期。逾期将影响持卡人的信用记录, 且持卡人除不能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而须就每笔交易透支款项按规定支付利息外, 发卡行还将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 5%收取违约金。
6.4 不计付存款利息 发卡行对信用卡账户内的溢缴款项不计付利息。
6.5 其他费用 除上述列明的利息、违约金和相关费用外,发卡行还将按照持卡人的用卡情况,向持卡人收取年费、现金提取手续费、现金分期手续费、荟享贷手续费、交易分期手续费、账单分期手续费、溢缴款领回手续费、补换卡手续费、挂失手续费、国际交易接
入服务费、调阅签购单手续费、境外紧急现金服务手续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见届时有效的费率表。
6.6 除信用卡条款和条件另有约定外,若利息或费用计算出现小数点后多于两位尾数,实际收取的利息或费用将按四舍五入精确到分。
7. 分期业务
发卡行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经发卡行核准后办理分期业务。发卡行办理的分期业务包括:
7.1 交易分期 就未出账单的一笔或多笔信用卡交易进行分期。
7.2 账单分期 就已出账单的信用卡交易进行分期。
7.3 自动交易分期 是交易分期的一种申请方式,是指持卡人在发卡行设定的最低分期金额下限基础上,自行设定可自动转为分期交易的起始分期金额和分期期数,当持卡人开通自动交易分期后所有未出账单交易中符合分期条件的交易累计超过起始分期金额时,即可在账单日根据持卡人的设定对该账单周期内所有符合分期条件的交易进行自动分期。
7.4 现金分期 在发卡行核定的现金分期额度内支取现金并分期归还的业务。
7.5 荟享贷 在发卡行核定的荟享贷额度内支取现金并分期归还的业务。
8. 对账和还款
8.1 对账单
8.1.1 发卡行将按照与申请人或持卡人的约定,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或发卡行不时通知的其他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但当期无新增交易或信用卡账户无变动,同时信用卡项下也不存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形除外。
8.1.2 持卡人有义务在到期还款日前主动查询和收取对账单及进行对账。发卡行向持卡 人寄发对账单的地址及/或电子邮件地址以申请人或持卡人向发卡行预留的为准。持卡人因任何原因而未能收到对账单的,持卡人应在到期还款日前通过发卡行提 供的多种渠道主动查询当期账单信息。持卡人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按时 偿付到期应还款项。
8.1.3 如果持卡人就对账单有任何异议,应当自账单日起 45 日内向发卡行提出并说明理由、提供证明文件。如持卡人未能在账单日起 45 日内向发卡行提出异议, 除非有明显错误,否则视同持卡人认可一切交易。如果持卡人在交易发生的当期账单的到期还款日前向发卡行提出争议,并说明理由、提供证明文件,在交易争议处理期间,持卡人可以对争议部分暂不还款,但所对应的信用额度将被冻结。如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后至账单日满 45 日前向发卡行提出异议, 则视同持卡人认可需要按时偿还该对账单项下的到期应还款项。发卡行有权根据调查结果自行纠正对账单中的任何错误。如因纠正错误导致持卡人未清偿债务增加或减少, 就增加的部分持卡人仍须负有偿付义务, 就减少的部分将贷记至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 用于冲还持卡人的未清偿债务。
8.2 信用卡还款
8.2.1 持卡人应根据发卡行提供的对账单通过自助还款、自动还款、分期付款或其他发卡行允许的方式偿还到期应还款项、最低还款额、分期款项和其他未清偿债务。
8.2.2 发卡行对于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前期账单、当期账单和未出账单的顺序用于偿还当期应付款项。还款顺序为:逾期 1 至 90 日(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 90 日以上的, 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发卡行有权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基于风险管理需要细化或调整应还款项的冲还顺序。如持卡人在信用卡项下的未清偿债务逾期 90 日以上,发卡行有权要求持卡人立即偿还全部未清偿债务,并按照本合约第 10 条的规定进行催收。
8.2.3 持卡人的还款应当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规定。若有违反, 发卡行有权 对该等还款做相应处理(如拒绝接收该等款项或将该等款项原路退回等)而持卡 人仍应对相应部分的款项负有偿付责任,且发卡行无需承担任何法律及索赔责任。
8.3 自动还款 发卡行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信用卡还款提供自动还款(包括自动购汇)服务,详见信用卡自动还款条款及细则的约定。
9. 抵销
持卡人特此确认及不可撤销地同意发卡行有权(但无义务)在给予持卡人事先或事后通知的前提下(1)将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内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溢缴款项)以及持卡人开立于发卡行的任何一个或多个银行账户中的贷方余额与持卡人的到期应还款项进行部分或全部抵销;及(2)将持卡人开立于汇丰集团(包括下属分支机构)的任何或所有账户(不管在何处及为何目的开立,也不论到期与否)与持卡人欠付发卡行的未清偿债务合并, 并将持卡人任何账户内的款项拨付给发卡行, 用以抵销及清偿持卡人欠付发卡行的未清偿债务, 无论前述债务是主债务还是从债务,个别还是连带的, 账户货币与持卡人未清偿债务的结算货币是否一致。为上述抵销目的, 持卡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发卡行将以上提及的持卡人的任何账户内的余额按发卡行在兑换当日公布的该等货币之间的汇率兑换成持卡人信用卡到期应还款项及/或未清偿债务的结算币种以进行抵销。持卡人应自行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兑换风险、损失、佣金及其他银行收费(包括货币兑换手续费等)。
10. 催收
10.1 对持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未清偿债务的, 发卡行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信用卡之使用。发卡行有权通过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信函、手机短信、面访、诉讼等)自行或委托催收服务提供方向持卡人催缴未清偿债务。发卡行在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均由持卡人承担,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委托费、催收佣金、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等。
10.2 若持卡人同时为另一汇丰集团成员的客户,则发卡行可要求或指示该汇丰集团成员代表发卡行收回持卡人于信用卡项下的未清偿债务。发卡行亦可将持卡人于信用卡项下欠付的未清偿债务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前提下,转让予相关汇丰集团成员。在适用法
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内,持卡人放弃就此等转让可能拥有的所有权利。
11. 信用卡挂失、补换卡
11.1 信用卡挂失 信用卡遗失、被窃、被复制或遭他人占有时, 持卡人应及时通过发卡行客服热线或发卡行允许的其他方式办理挂失,发卡行在核对相关资料后进行相关挂失处理。电话挂失经发卡行确认后即生效, 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同时,在发卡行认为有必要时,持卡人应于电话挂失之日起的三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将相关报案材料提交发卡行,持卡人应配合发卡行的调查。若持卡人未根据本合约的规定采取适当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或是持卡人与第三人或特约商户有伪造虚构不实交易、欺诈、与他人合谋等不诚实行为的,或持卡人不配合发卡行进行有关调查的, 或者遗失或被窃信用卡无持卡人签名的,持卡人须自行承担在挂失生效后发生的所有债务。
11.2 信用卡补换卡
11.2.1 信用卡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十(10)年,发卡行有权自行决定每一张信用卡的有效期,期限届满信用卡自动失效。发卡行根据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持卡人的历史信用卡记录,有权决定是否为持卡人更换新卡(为避免疑义,发卡行仅就已经激活的信用卡向持卡人提供到期换卡服务)。若持卡人不愿在信用卡到期后更换新卡,应不迟于卡片有效期届满前 2 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发卡行,并根据本合约第 15 条办理信用卡注销手续。如持卡人在规定期间内没有通知发卡行到期不续卡的, 则视为持卡人同意到期换卡。持卡人同意到期换卡且符合发卡行到期换卡条件的,发卡行将向持卡人换发新卡。
11.2.2 如发卡行因与联名信用卡合作方的合作变更、终止或其他任何原因而停止发行联名信用卡,发卡行有权召回或取消已发行的联名信用卡,并在本合约项下为联名信用卡持卡人换发其他种类信用卡;联名信用卡持卡人不同意接受其他种类信用卡的,有权依照本合约第 15 条的约定注销信用卡账户。
11.2.3 持卡人因信用卡遗失、被盗、被冒用等情形办理信用卡挂失手续的,或因信用卡卡片消磁、芯片受损、刮伤、污损等使得信用卡无法使用的,持卡人可向发卡行申请补发新卡。在某些情形下,为确保持卡人用卡安全,发卡行也可善意及合理地决定向持卡人换发新卡。
11.2.4 在任何情况下,持卡人在信用卡项下的未清偿债务不因信用卡有效期届满、信用卡更换、信用卡号码变更、信用卡无法使用等而受到影响,持卡人仍须按时足额偿付未清偿债务。无论因任何原因补换卡后持卡人仍然持有原卡的,持卡人需自行剪断原卡片,否则持卡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信用卡条款和条件(包括本合约、章程、费率表等)应继续适用于持卡人的新信用卡账户。
12. 信用卡优惠
12.1 发卡行可就不同种类的信用卡提供不同优惠。发卡行可不时推出新优惠或更改或撤回任何优惠,而无需事先通知或者取得任何同意。发卡行提供的信用卡优惠可包括以下一项
或多项:(1)信用卡积分计划;(2)相关增值服务项目/权益;(3)营销活动项下提供的奖赠品、折扣、抵用券等优惠;及(4)发卡行不时提供的其他优惠。为提供相关优惠之目的,持卡人同意并接受发卡行不时从第三方购买并提供给持卡人使用的产品或者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各类保险产品等。持卡人理解前述优惠项目下的产品或者服务是由第三方向持卡人提供的,并由相应的第三方对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承担责任。
12.2 持卡人使用发卡行提供的优惠(如参加发卡行主办的积分计划、增值服务项目和其他营销活动等),应遵守发卡行不时发布的与优惠相关的各项规则,并不得以虚假交易、欺诈或其他不诚信手段套取积分、奖赠品、服务权益或其他经济利益,否则发卡行有权收回已提供的优惠(包括但不限于取消积分/积分兑换等)。发卡行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积分明细保存时间、积分清理、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终止增值服务等的权利。
13. 溢缴款
13.1 持卡人应尽量避免在其信用卡账户(包括人民币卡、外币卡、主卡及附属卡)中产生溢缴款项。若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中的溢缴款项超过发卡行不时合理确定的溢缴款项上限的,发卡行有权要求持卡人通过消费、现金领取、转账等方式予以降低。若持卡人未能遵守此等要求的,发卡行有权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税收申报或自行将超出部分转入持卡人开立在发卡行的活期储蓄账户或者发卡行指定账户内。
13.2 持卡人欲提取信用卡账户内的溢缴款项,可以在自动柜员机提取现金,或通过电话或发卡行认可的其他方式先告知发卡行,经发卡行确认后,该等溢缴款项将以汇款方式汇入持卡人指定的本人账户内,或者转入持卡人指定的发卡行零售业务营业网点供持卡人在发卡行确认的期限内到该等指定的营业网点领取。持卡人应承担溢缴款领回手续费(见费率表规定)及汇款手续费(如有)。
14. 信用卡账户的管理
14.1 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无论发卡行从任何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征信机构、催收服务提供商、自行调查、交易检测及其他合法渠道)了解、合理怀疑、相信或知道), 发卡行有权采取相应的一项或多项信用卡账户管理措施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发卡行将视情况尽合理努力通知持卡人其采取的措施。持卡人不同意任何信用卡账户管理措施的,持卡人有权依照本合约第 15 条的约定注销信用卡账户。
相关情形 | 相关信用卡账户管 理措施 | |
14.1.1 | (1)持卡人连续 6 个月未发生任何信用卡交易或持卡人在获批信 用卡的 6 个月后仍然没有激活信用卡;(2)持卡人未能按照本合约的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导致信用卡冒用风险增加;(3)持卡人拒绝配合发卡行就相关信用卡交易或争议进行调查;(4)持卡人的身份证件已过期;(5)持卡人在发卡行预留的手机号码非其本人于电信业务经营者处实名登记的号码;(6)发卡行无法通过持卡人预留的联系信息联系到持卡人;(7)存在可能影响持卡人 交易安全及发卡行和持卡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包括信用卡欺诈、 | 调整信用额度、暂停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或与信用卡有关的特定功能或服务、设置或调整交易限制、换发新卡等 |
伪冒、盗用等风险情形,卡组织、其他发卡行、收单机构等向发卡 行进行了风险通报等;或(8)发卡行合理认定的其他情形。 | ||
14.1.2 | (1)持卡人还款能力下降,持卡人在发卡行信贷产品存在不良信 用记录或高风险行为特征,或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 | 调整持卡人的信用 额度、要求持卡人提 |
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或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存在不良信 用记录或高风险行为特征;(2)持卡人职业、职务、经济来源或综合债务情形(包括持卡人持有的所有信用卡、消费贷款、房地产 | 供第二还款来源及/ 或提供相应担保、立即终止持卡人信用 | |
抵押贷款等)有所变动,发卡行合理认为持卡人还款能力下降; (3)持卡人因任何原因(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税务、妨害信用卡管理等)涉及民事诉讼、或其主要财产被查封、冻结或扣划、或其 | 卡账户并要求持卡 人立即清偿所有未清偿债务 | |
被判决承担或可能被判决承担刑事责任;(4)持卡人死亡或成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5)发卡行合理认定的其他情形。 | ||
14.1.3 | (1) 持卡人信用卡年费逾期超过 60 日;(2)持卡人在获批信用卡的 9 个月后仍未激活信用卡; (3)申请人提供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信用卡申请材料;(4) 持卡人违反监管规定,将任何信用卡透支款项用于投资、生产经营等非个人消费领域;(5)信用卡 透支款项被用于赌博、贩卖毒品、贿赂或其他非法交易或非法用 | 立即终止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并要求持卡人立即清偿所有未清偿债务 |
途;(6)信用卡账户存入的资金来源不合法或者涉嫌违法;(7) 持卡人与第三人或特约商户有伪造虚构不实交易而进行信用卡套 | ||
现、套积分或其他非法或犯罪活动;(8)持卡人侵犯发卡行或发卡行员工合法权益;(9) 持卡人严重违反了适用法律法规、信用卡条款和条件的规定;(10) 持卡人在其与发卡行或第三人签订的其他任何合同项下有严重违约情形;(11) 持卡人的身份证件过期, 且在上述事件发生后未能按照发卡行要求更新身份证件的;(12)发卡行有权或有义务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注销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或(13)发卡行合理认定的其他情 形。 |
14.2 卓越理财系列信用卡持卡人不再符合发卡行卓越理财客户资格和条件(请参见发卡行自主确定届时有效的资格和条件)的,发卡行有权在通知卓越理财系列信用卡持卡人后终止及注销其卓越理财系列信用卡账户。
14.3 发卡行有权经事先通知持卡人,终止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并要求立即清偿所有应还款项,而无须说明理由,也无须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14.4 不论持卡人的信用卡因任何原因被终止,持卡人仍应继续履行和承担持卡人在该等注销之前在信用卡项下发生的义务和责任。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被终止后,发卡行将在持卡人足额清偿未清偿债务后注销其信用卡账户。
15. 持卡人申请注销信用卡
持卡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向发卡行申请注销其信用卡账户。如持卡人因任何原因申请注销信用卡,持卡人须通过发卡行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或发卡行提供的其他方式向发卡行提出申请。信用卡的
注销于发卡行确认后方才生效。如果信用卡项下持卡人不存在任何未清偿债务且信用卡账户中没有任何溢缴款项,发卡行将注销持卡人的信用卡。
16. 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
x合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申请人、持卡人与发卡行就履行本合约及其它信用卡条款和条件发生的争议, 由各方协商解决;各方协商不成的,申请人和持卡人同意将此等争议提交至发卡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本条款并不排除和限制申请人、持卡人或发卡行选择其他管辖法院,如选择其他管辖法院,应由各方签订补充条款另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