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一式兩份,借用人處,須蓋公司大小章
聯絡人處填寫取件人資料,不論以公司或個人名義租借,
都須押取件人之身分證,若不押身分證,則須押承租器材之購入金額
填寫取件人資料
公司 小
大章
旋 轉 牧 馬 有 限 公 司 攝 影 器 材 出 租 合 約 書
正本,一式兩份,須蓋公司大小章
立契約人
第一條:合約標的
章〈以下簡稱甲方〉與 旋轉牧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間為承租攝影相關用品,茲經雙方同意簽訂本合約條款如下:
甲方向乙方承租之標的物(以下簡稱標的物)名稱、型號、數量,詳如附件:攝影器材使用申請單所載。
第二條:合約期間及租賃期間
一、 本合約自雙方簽訂時起立即生效,期間自本合約簽訂時起至甲方返還標的物並經乙方驗收無功能異常或損毀,以及甲xxx所有款項為止。二、 標的物之租賃期間自西元(以下同) 年 月 日 時起,至 年 月 日 時止,租賃期間共計 天。
如甲方欲展延租賃期間,雙方依本合約第六條辦理。
三、 前項租賃期間係自乙方交付標的物並經甲方點收完成後起,至甲方返還標的物並經乙方驗收測試無功能異常或損毀為止。如返還之標的物有功能異常或損毀之情形時,則依本合約第七條及第十條辦理。
第三條:租金、押金及質押證件
一、 標的物之租金為新台幣(以下同) 元整,並收取 □押金 元整、□本票金額 元整。二、 甲方應於本合約簽訂時支付前項租金、□押金、□本票予乙方。
三、 甲方返還標的物並經乙方驗收測試無功能異常或損毀,且甲xxx所有款項後,乙方始退還 □押金、□本票予甲方;甲方如有未支付之款項,乙方得以□押金、□本票作為抵充,不足部分甲方仍應依本合約給付予乙方。
四、 甲方承租標的物時,應質押乙方認可之無破損、髒污之身份證正本予乙方。
五、 甲方所質押之前項證件,於甲xxx所有款項並經乙方驗收標的物無功能異常或毀損後,乙方應歸還予甲方;倘標的物經乙方驗收後,確認有須維修之情形時,乙方得於標的物維修完成後,再歸還予甲方。
六、 本合約簽訂後,若甲方於前條所約定之租賃期間到期前提早歸還標的物時,乙方無須退還未使用天數之租金予甲方。
第四條:保管義務
一、 甲方於收受標的物時起,應於租賃期間內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標的物。二、 甲方於租賃期間若發現標的物有功能異常之情形時,應於第一時間通知乙方。
三、 乙方於本合約期間內應妥善保管甲方所質押之前條證件,且不得擅自使用,亦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予第三人使用。
第五條:租賃物返還與違約罰款
一、 甲方應於租賃期間屆滿前或終止前,將標的物返還予乙方。
二、 若甲方未依本合約準時返還標的物時,乙方得要求甲方支付懲罰性違約金。
懲罰性違約金之計算,每延遲一日即依本合約所約定每日租金之兩倍金額為懲罰性違約金。
第六條:合約展期
一、 若甲方因故需展延標的物之租賃期間時,須於本合約第二條第二項所約定之返還時間前六個小時通知乙方。如雙方口頭或書面議定展延期間超過 日時,應另簽定新合約。
二、 本合約展期後標的物之租金,以雙方口頭或書面議定所約定之金額為計算。三、 乙方擁有本合約展延之最後決定權。
第七條:租賃點收
乙方交付標的物後,甲方應當場點收並進行測試,如發現功能異常或外觀有明顯損壞時應當場通知乙方。標的物經甲方點收完成後,如有損毀或功能異常之狀況,除因器材自然折舊之情形外,若經乙方或乙方委託之商家檢驗,判斷屬人為因素所造成時,甲方應負全部責任,而乙方得依本合約第十條向甲方請求損害賠償。 第八條:返還測試
乙方於甲方返還標的物後,應依本合約所載標的物之規格與功能進行測試,並查驗測試結果,經乙方測試無功能異常或損毀後,甲方始完成返還手續。
第九條:所有權
標的物之所有權為乙方所有,甲方不得處分標的物或任意拆解、更換零件。如標的物為單眼數位相機或為單眼數位相機可替換鏡頭,在不損壞標的物且屬相容之情況下,可依正常方式安裝或替換使用。
第十條:損害賠償
一、 甲方如發現標的物有故障、失常或泡水等異常情形時,應立即通知乙方。若經乙方或是乙方委託之商家檢驗,判斷屬人為疏失造成標的物損毀或功能異常時,甲方應負全部責任。乙方視情況有權決定委託商家維修,或要求甲方賠償同種類、品質、數量之物或與標的物新品等值之金額。
二、 因甲方故意或過失,造成標的物損毀或功能異常時,甲方應全額負擔所有維修或校正費用,以及維修期間之租賃費用;乙方須出示標的物維修或校正費用之發票或加蓋店章之維修單據予甲方。
三、 前項維修期間之租賃費用以本合約約定之租金的 50%每日計算。
四、 甲方同意須維修之標的物檢送至乙方指定之商家進行維修、調校及檢測。經乙方指定之商家檢測確認功能正常或修復完畢後,始結束計算維修期間。
第十一條:
甲方如為拍攝特殊之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路跑活動、車拍、水上活動、賽車、運動競賽…等)而向乙方承租標的物時,請事先告知乙方之工作人員,如因拍攝前述活動而造成標的物嚴重入塵及相關損壞時,甲方應依本合約第十條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資料儲存
一、 甲方應自行儲存或備份記憶卡等儲存裝置內之資料,乙方無保管義務或備份責任;若儲存裝置內之資料有遺失、毀損而造成甲方有任何損失時,均與乙方無關且不負賠償責任。
二、 甲方承租之標的物(包含線材),若造成甲方財產或其他形式受有直接或間接之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甲方承租乙方所有之相機,在甲方使用自有之記憶卡時,發生檔案毀損之情形),乙方就甲方之損失概不負責,且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其他約定
一、 本合約之所有附件為本合約之一部分,與本合約有同等效力。
二、 本合約如經雙方書面同意增、刪、補、修條文時,應加蓋雙方原印鑑以資證明,其效力與本合約相同。
三、 本合約構成雙方當事人間之完整合意,取代雙方間其他與本合約所涉事件有關之書面及口頭之合意或了解。
四、 任一方未經他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合約之權利義務移轉或讓與第三人。 五、 本合約未盡事宜,雙方依相關法令及誠信原則協議之。
第十四條:適用法律、爭議解決及管轄
x合約之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任何與本合約有關或因本合約所生之糾紛,雙方同意依誠信原則進行協議,如雙方協議不成,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指紋按押)
甲 方(必填): 乙 方:旋轉牧馬有限公司
身份證字號(必填): 承 辦 人:
戶籍地址(必填): 地 址:xxxxxxxxxxxx 000 x 00 x
現居地址(必填): 統一編號:00000000
聯絡電話(必填): 聯絡電話:00-0000-0000
電子信箱: 傳 真:02-2325-8655
旋 轉 牧 馬 有 限 公 司 攝 影 器 材 出 租 合 約 書
立契約人 〈以下簡稱甲方〉與 旋轉牧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間為承租攝影相關用品,茲經雙方同意簽訂本合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合約標的
甲方向乙方承租之標的物(以下簡稱標的物)名稱、型號、數量,詳如附件:攝影器材使用申請單所載。
第二條:合約期間及租賃期間
一、 本合約自雙方簽訂時起立即生效,期間自本合約簽訂時起至甲方返還標的物並經乙方驗收無功能異常或損毀,以及甲xxx所有款項為止。二、 標的物之租賃期間自西元(以下同) 年 月 日 時起,至 年 月 日 時止,租賃期間共計 天。
如甲方欲展延租賃期間,雙方依本合約第六條辦理。
三、 前項租賃期間係自乙方交付標的物並經甲方點收完成後起,至甲方返還標的物並經乙方驗收測試無功能異常或損毀為止。如返還之標的物有功能異常或損毀之情形時,則依本合約第七條及第十條辦理。
第三條:租金、押金及質押證件
一、 標的物之租金為新台幣(以下同) 元整,並收取 □押金 元整、□本票金額 元整。二、 甲方應於本合約簽訂時支付前項租金、□押金、□本票予乙方。
三、 甲方返還標的物並經乙方驗收測試無功能異常或損毀,且甲xxx所有款項後,乙方始退還 □押金、□本票予甲方;甲方如有未支付之款項,乙方得以□押金、□本票作為抵充,不足部分甲方仍應依本合約給付予乙方。
四、 甲方承租標的物時,應質押乙方認可之無破損、髒污之身份證正本予乙方。
五、 甲方所質押之前項證件,於甲xxx所有款項並經乙方驗收標的物無功能異常或毀損後,乙方應歸還予甲方;倘標的物經乙方驗收後,確認有須維修之情形時,乙方得於標的物維修完成後,再歸還予甲方。
六、 本合約簽訂後,若甲方於前條所約定之租賃期間到期前提早歸還標的物時,乙方無須退還未使用天數之租金予甲方。
第四條:保管義務
一、 甲方於收受標的物時起,應於租賃期間內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標的物。二、 甲方於租賃期間若發現標的物有功能異常之情形時,應於第一時間通知乙方。
三、 乙方於本合約期間內應妥善保管甲方所質押之前條證件,且不得擅自使用,亦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予第三人使用。
第五條:租賃物返還與違約罰款
一、 甲方應於租賃期間屆滿前或終止前,將標的物返還予乙方。
二、 若甲方未依本合約準時返還標的物時,乙方得要求甲方支付懲罰性違約金。
懲罰性違約金之計算,每延遲一日即依本合約所約定每日租金之兩倍金額為懲罰性違約金。
第六條:合約展期
一、 若甲方因故需展延標的物之租賃期間時,須於本合約第二條第二項所約定之返還時間前六個小時通知乙方。如雙方口頭或書面議定展延期間超過 日時,應另簽定新合約。
二、 本合約展期後標的物之租金,以雙方口頭或書面議定所約定之金額為計算。三、 乙方擁有本合約展延之最後決定權。
第七條:租賃點收
乙方交付標的物後,甲方應當場點收並進行測試,如發現功能異常或外觀有明顯損壞時應當場通知乙方。標的物經甲方點收完成後,如有損毀或功能異常之狀況,除因器材自然折舊之情形外,若經乙方或乙方委託之商家檢驗,判斷屬人為因素所造成時,甲方應負全部責任,而乙方得依本合約第十條向甲方請求損害賠償。 第八條:返還測試
乙方於甲方返還標的物後,應依本合約所載標的物之規格與功能進行測試,並查驗測試結果,經乙方測試無功能異常或損毀後,甲方始完成返還手續。
第九條:所有權
標的物之所有權為乙方所有,甲方不得處分標的物或任意拆解、更換零件。如標的物為單眼數位相機或為單眼數位相機可替換鏡頭,在不損壞標的物且屬相容之情況下,可依正常方式安裝或替換使用。
第十條:損害賠償
一、 甲方如發現標的物有故障、失常或泡水等異常情形時,應立即通知乙方。若經乙方或是乙方委託之商家檢驗,判斷屬人為疏失造成標的物損毀或功能異常時,甲方應負全部責任。乙方視情況有權決定委託商家維修,或要求甲方賠償同種類、品質、數量之物或與標的物新品等值之金額。
二、 因甲方故意或過失,造成標的物損毀或功能異常時,甲方應全額負擔所有維修或校正費用,以及維修期間之租賃費用;乙方須出示標的物維修或校正費用之發票或加蓋店章之維修單據予甲方。
三、 前項維修期間之租賃費用以本合約約定之租金的 50%每日計算。
四、 甲方同意須維修之標的物檢送至乙方指定之商家進行維修、調校及檢測。經乙方指定之商家檢測確認功能正常或修復完畢後,始結束計算維修期間。
第十一條:
甲方如為拍攝特殊之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路跑活動、車拍、水上活動、賽車、運動競賽…等)而向乙方承租標的物時,請事先告知乙方之工作人員,如因拍攝前述活動而造成標的物嚴重入塵及相關損壞時,甲方應依本合約第十條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資料儲存
一、 甲方應自行儲存或備份記憶卡等儲存裝置內之資料,乙方無保管義務或備份責任;若儲存裝置內之資料有遺失、毀損而造成甲方有任何損失時,均與乙方無關且不負賠償責任。
二、 甲方承租之標的物(包含線材),若造成甲方財產或其他形式受有直接或間接之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甲方承租乙方所有之相機,在甲方使用自有之記憶卡時,發生檔案毀損之情形),乙方就甲方之損失概不負責,且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其他約定
一、 本合約之所有附件為本合約之一部分,與本合約有同等效力。
二、 本合約如經雙方書面同意增、刪、補、修條文時,應加蓋雙方原印鑑以資證明,其效力與本合約相同。
三、 本合約構成雙方當事人間之完整合意,取代雙方間其他與本合約所涉事件有關之書面及口頭之合意或了解。
四、 任一方未經他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合約之權利義務移轉或讓與第三人。 五、 本合約未盡事宜,雙方依相關法令及誠信原則協議之。
第十四條:適用法律、爭議解決及管轄
x合約之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任何與本合約有關或因本合約所生之糾紛,雙方同意依誠信原則進行協議,如雙方協議不成,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甲 方(必填): 乙 方:旋轉牧馬有限公司
身份證字號(必填): 戶籍地址(必填): | 承 辦 人: 地 址:xxxxxxxxxxxx 000 x 00 x | |
現居地址(必填): | (指紋按押) | 統一編號:00000000 |
聯絡電話(必填): 電子信箱: | 聯絡電話:00-0000-0000 傳 真:02-2325-86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