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政府集中采购项目 2020 年年度委托代理协议协议编号(采购中心填写):SCZC2020
一般政府集中采购项目 2020 年年度委托代理协议协议编号(采购中心填写):SCZC2020
甲方:
乙方: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以下简称
87 号令、 94 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
并按照甲方的采购需求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程序,组织由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进行的本年度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指定专人负责委托的一般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并代表甲方联系和处理采购过程中的有关具体事项。
2、甲方委托乙方采购的项目,应保证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已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已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3、甲方委托乙方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凡是涉及到要安装使用软件的,必须购买正版软件,并落实购买正版软件的预算资金,没有落实购买正版软件预算资金的,乙方将拒绝实施采购。
4、甲方应按照《实施条例》、87 号令和《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保证提出的技术指标、参数、资格要求、服务要求、评标办法以及采购项目的其他需求等科学合理、符合实际。
5、甲方负责在收到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编制完成的采购文件后,原则上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如对乙方编制的采购文件有异议,应尽快提出,双方进行沟通和协商,或由双方共同请有关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会商)。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列》第四十八条“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 14 号)第一条第(四)款“规范采购保证金收取及退还。能够通过信用评价或者检验检测等手段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再向供应商收取保金……”的规定,原则上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如果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因项目特殊,采购人不能通过信用评价或者检验检测等手段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由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双方依法自行约定,并由采购人自行收取。
7、按照采购程序的要求,甲方应根据乙方的通知及时委派本单
位履行监督职责人员、资格审查人员、采购人代表参加乙方组织的抽取评审专家、资格审查以及组建评标委员会等事项,履行监督职责人员应现场监督乙方组织采购活动的全过程。
8、甲乙双方根据采购项目的需要,甲方应委派相关人员参加标前答疑会,负责解答供应商提出的采购文件中关于技术指标、参数、资格要求、服务要求、评标办法以及采购项目的其他需求等方面的问题。
9、如甲方选择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评审报告,在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10、甲方委派的资格审查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审查过程及相关内容保密。
11、甲方委派的采购人代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评审的过程及相关内容保密。
12、甲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并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约,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合同纠纷,由甲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自行按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13、甲方负责组织对采购项目的验收。根据相关规定,中标、成交金额 1000 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
项目,采购人和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分离、有质疑投诉举报的采购项目,需乙方参加验收的,应向乙方提交验收邀请书。中标、成
交金额 1000 万元以上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还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14、甲方负责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87 号令、
94 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收并书面答复供应商针对采购文件中技术指标、参数、资格要求、服务要求、评标办法以及采购项目的其他需求的询问、质疑,并将询问、质疑函及处理结果送采购中心备案。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和授权,负责组织和处理采购过程中的有关具体事项。
2、若甲方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乙方应予以劝止促其修改调整,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专家和供应商意见,甲方拒不改正的,乙方应向财政部门书面报告。
3、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甲方提出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参数、资格要求、服务要求、评标办法以及采购项目的其他需求等,负责依法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和发出采购文件。
4、乙方负责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组织采购项目的开评标
(评审)活动,并负责采购活动现场组织工作。
5、乙方负责依法组建评审小组。
6、招标(谈判、磋商、询价、单一来源)评审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乙方负责向甲方发出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通知书(采购人授权评审小组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除外),并提供评审报告复印件。
7、乙方负责根据甲方依法确定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如果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 5 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为中标(成交)供应商,在法定时间内在指定媒体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并同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8、乙方负责处理供应商针对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的相关询问或质疑,甲方应积极配合。
9、乙方负责相关采购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保管。
10、乙方根据甲方提交的验收邀请书,参加甲方组织的相关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三、采购方式的确定
1、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甲方应根据其特点、兼顾采购效率,科学、合理确定采购方式。
2、根据《四川省 2018-2019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川办函[2017]208 号)文件要求,省级采购预算金额达到 200 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方式进行采购的,需经财政批准变更政府采购方式。
四、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确定
甲方可选择由评审小组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在五个工作日内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甲方确定非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人为中标
(成交)人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否则由此引起的质疑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相关法律责任。
五、工作原则
甲乙双方本着密切协作、加强沟通、精心组织、保证质量、按期完成的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规定的程序组织和开展各项工作。其他需双方共同协商解决的问题,双方及时进行协商。
六、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应当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如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 乙方: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公章) | ||
负责人签字: | 负责人签字: | ||
经办人: | 经办人: | ||
签订日期:2020 年 | 月 | 日 | 签订日期:2020 年 月 日 |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提示:本协议为基本格式,如采购人需修改协议有关内容,可双方协商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