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壽鑫富 100 變額萬能壽險商品說明書(LTF10)
台灣人壽鑫富 100 變額萬能壽險商品說明書(LTF10)
商品名稱:台灣人壽鑫富 100 變額萬能壽險
商品文號:中華民國 108 年 3 月 7 日台壽字第 1082330006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依 109 年 9 月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90428381 號函修正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商品名稱:台灣人壽投資型投資標的目標到期基金(一)批註條款
商品文號: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24 日台壽字第 1062330003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台壽字第 1082330109 號函備查修正
商品說明書發行日期:110 年 1 月
🙧 注意事項 🙥
1. 稅法相關規定之改變可能會影響本商品之投資報酬及給付金額。
2. 本商品為保險商品,非存款項目,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本商品僅保險保障部分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之「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專戶」保障,本商品之專設帳簿記載投資資產之價值金額不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3. 請注意您的保險業務員是否主動出示『人身保險業務員登錄證』及投資型保險商品測驗機構所發之投資型保險商品測驗合格證。
4. 本商品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或投資標的所連結之投資子標的),其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績效不保
證未來之投資收益,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台灣人壽不負投資盈虧之責,要保人投保前應詳閱本說明書;投資標的之詳細內容介紹,請詳閱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或台灣人壽網站。
5. 本商品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無保本、提供定期或到期投資收益,最大可能損失為全部投資本金。要保人應承擔一切投資風險及相關費用。要保人於選定該項投資標的前,應確定已充分暸解其風險與特性。
6. 本商品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隱匿或不實,應由台灣人壽及負責人與其他在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7. 自連結投資標的交易對手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應於簽約前提供予要保人參考。
8.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
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相關實務案例請參考台灣人壽網站實質課稅原則專區。
9. 若投資標的為配息型基金,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10. 本商品經台灣人壽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台灣人壽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11.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本商品係由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發行,透過本公司之保險業務員或合作之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行銷。
本文件係由台灣人壽核定後統一提供,僅供客戶參考,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
公司章: | 負責人章: |
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 | 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 |
※ 本說明書內重要特性xx係依主管機關所訂「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辦理,可幫助您瞭解以決定本項商品是否切合您的需要。
※ 您的保單帳戶餘額是由您所繳保險費金額及投資報酬,扣除保單相關費用、借款本息及已解約或已給付金額來決定。若一旦早期解約,您可領回之解約金有可能小於已繳之保險費。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一、 保險費的交付原則、限制及不交付之效果
(一)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x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躉繳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二)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x契約自契約生效日起,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上述交付之保險費,本公司於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新臺幣資金停泊帳戶。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要保人並應按日數比例支付寬限期間內每月扣除額。停效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三) 保險費繳交限制及繳費方式:
1. 最低基本保額:新臺幣 45,000 元以上且須符合下表條件
投保年齡 | 基本保額(甲型) | 基本保額(乙型) |
16 歲~30 歲 | 躉繳保險費× 1.9 | 躉繳保險費× 0.9 |
31 歲~40 歲 | 躉繳保險費× 1.6 | 躉繳保險費× 0.6 |
41 歲~50 歲 | 躉繳保險費× 1.4 | 躉繳保險費× 0.4 |
51 歲~60 歲 | 躉繳保險費× 1.2 | 躉繳保險費× 0.2 |
61 歲~70 歲 | 躉繳保險費× 1.1 | 躉繳保險費× 0.1 |
71 歲~80 歲 | 躉繳保險費× 1.02 | 躉繳保險費× 0.02 |
2. 最高基本保額:本險累計最高投保金額:新臺幣 1.5 億元,且每張保單之保額不得超過該張保單累計所繳保險費之 20 倍。
3. 保險費繳交限制及繳費方式:
A. 最低保險費:新臺幣 30 萬元。
B. 最高保險費:本險之累積已繳保險費(扣除累積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不得超過新臺幣
1.5 億元。
C. 繳費方式:躉繳,限匯款。
二、 保險給付項目及條件
(一)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二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予受益人,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保險成本。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則按約定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其資產評價日依受益人檢齊申請喪葬費用保險金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
第四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附)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受益人依保單條款第二十六條約定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若已超過保單條款第三十九條所約定之時效,本公司得拒絕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基準,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二)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之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並經完全失能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有兩項以上完全失能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受益人依保單條款第二十八條約定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若已超過保單條款第三十九條所約定之時效,本公司得拒絕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完全失能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基準,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三)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該保單年度第一個資產評價日計算淨危險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總和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時應加計利息,一併給付予受益人,其利息計算方式應按存放於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專設帳簿保管機構特定銀行各月第一個營業日之活期存款利率,自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起,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給付日之前一日。
三、 範例說明:
投保類型:甲型壽險
以男性 40 歲,躉繳保險費新臺幣 100 萬元,投保甲型壽險,基本保額為新臺幣 160 萬元,並連結新臺
幣計價之目標到期基金為例,投資標的運用期為 6 年,各年度末數值試算如下表:
(幣別/單位:新臺幣/元)
年度末 [註1] | 保險年齡 | 躉繳保險費 | 假設持有至目標到期基金運用期屆滿之年化報酬率 4.19%元[註 10] | ||||||
目標到期基金運用期屆滿之金額 1,218,701 元[註 9] | |||||||||
保單管理費 (年度累積) [註 2] | 保險成本 (年度累積) [註 3] | 保單帳戶價值 (A) [註 4] | 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投資機構收取 (B) [註 5] | 解約費用 [註 6] | 解約金 (C) [註 7] | 保險金額 (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 | |||
1 | 40 | 1,000,000 | 19,770 | 1,359 | 996,462 | 19,929 | 58,592 | 917,941 | 1,600,000 |
2 | 41 | 0 | 12,136 | 1,432 | 1,029,182 | 20,584 | 50,430 | 958,168 | 1,600,000 |
3 | 42 | 0 | 9,102 | 1,462 | 1,066,513 | 21,330 | 41,807 | 1,003,376 | 1,600,000 |
4 | 43 | 0 | 0 | 1,470 | 1,114,913 | 22,298 | 10,926 | 1,081,689 | 1,600,000 |
5 | 44 | 0 | 0 | 1,451 | 1,165,596 | 23,312 | 0 | 1,142,284 | 1,600,000 |
6 | 45 | 0 | 0 | 1,402 | 1,218,701 | 0 | 0 | 1,218,701 | 1,600,000 |
年度末 [註1] | 保險年齡 | 躉繳保險費 | 假設持有至目標到期基金運用期屆滿之年化報酬率 2.00%[註 10] | ||||||
目標到期基金運用期屆滿之金額 1,071,017 元[註 9] | |||||||||
保單管理費 (年度累積) [註 2] | 保險成本 (年度累積) [註 3] | 保單帳戶價值 (A) [註 4] | 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投資機構收取 (B) [註 5] | 解約費用 [註 6] | 解約金 (C) [註 7] | 保險金額 (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 | |||
1 | 40 | 1,000,000 | 19,573 | 1,382 | 974,999 | 19,500 | 57,330 | 898,169 | 1,600,000 |
2 | 41 | 0 | 11,759 | 1,509 | 985,824 | 19,716 | 48,305 | 917,803 | 1,600,000 |
3 | 42 | 0 | 8,633 | 1,604 | 999,991 | 20,000 | 39,200 | 940,791 | 1,600,000 |
4 | 43 | 0 | 0 | 1,695 | 1,023,166 | 20,463 | 10,027 | 992,676 | 1,600,000 |
5 | 44 | 0 | 0 | 1,776 | 1,046,836 | 20,937 | 0 | 1,025,899 | 1,600,000 |
6 | 45 | 0 | 0 | 1,853 | 1,071,017 | 0 | 0 | 1,071,017 | 1,600,000 |
年度末 [註1] | 保險年齡 | 躉繳保險費 | 假設持有至目標到期基金運用期屆滿之年化報酬率 0.00%[註 10] | ||||||
目標到期基金運用期屆滿之金額 949,364 元[註 9] | |||||||||
保單管理費 (年度累積) [註 2] | 保險成本 (年度累積) [註 3] | 保單帳戶價值 (A) [註 4] | 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投資機構收取 (B) [註 5] | 解約費用 [註 6] | 解約金 (C) [註 7] | 保險金額 (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 | |||
1 | 40 | 1,000,000 | 19,392 | 1,403 | 955,384 | 19,108 | 56,177 | 880,099 | 1,600,000 |
2 | 41 | 0 | 11,419 | 1,578 | 947,027 | 18,941 | 46,404 | 881,682 | 1,600,000 |
3 | 42 | 0 | 8,218 | 1,730 | 941,687 | 18,834 | 36,914 | 885,939 | 1,600,000 |
4 | 43 | 0 | 0 | 1,889 | 944,401 | 18,888 | 9,255 | 916,258 | 1,600,000 |
5 | 44 | 0 | 0 | 2,052 | 946,965 | 18,939 | 0 | 928,026 | 1,600,000 |
6 | 45 | 0 | 0 | 2,229 | 949,364 | 0 | 0 | 949,364 | 1,600,000 |
年度末 [註1] | 保險年齡 | 躉繳保險費 | 假設持有至目標到期基金運用期屆滿之年化報酬率-4.19%元[註 10] | ||||||
目標到期基金運用期屆滿之金額 625,300 元[註 9] | |||||||||
保單管理費 (年度累積) [註 2] | 保險成本 (年度累積) [註 3] | 保單帳戶價值 (A) [註 4] | 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投資機構收取 (B) [註 5] | 解約費用 [註 6] | 解約金 (C) [註 7] | 保險金額 (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 | |||
1 | 40 | 1,000,000 | 18,786 | 1,472 | 890,566 | 17,811 | 52,365 | 820,390 | 1,600,000 |
2 | 41 | 0 | 10,318 | 1,800 | 824,360 | 16,487 | 40,394 | 767,479 | 1,600,000 |
3 | 42 | 0 | 6,933 | 2,118 | 765,169 | 15,303 | 29,995 | 719,871 | 1,600,000 |
4 | 43 | 0 | 0 | 2,466 | 715,961 | 14,319 | 7,016 | 694,626 | 1,600,000 |
5 | 44 | 0 | 0 | 2,838 | 669,405 | 13,388 | 0 | 656,017 | 1,600,000 |
6 | 45 | 0 | 0 | 3,250 | 625,300 | 0 | 0 | 625,300 | 1,600,000 |
範例註解:
註1. 上表所稱年度末係以目標到期基金運用期始日起之各年度末,第 1 至 6 年係為目標到期基金運用
期,第 7 年(含)後係假設投入資金停泊帳戶。
註2. 保單管理費為每月收取當時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下表所列每月費用率。台灣人壽每月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收取之保單管理費,不會收取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2%。
保單年度 | 1 | 2 | 3 | 4(含)以後 |
每月費用率 | 0.165% | 0.1% | 0.0725% | 0% |
註3. 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保障所需的成本(標準體之費率表如保單條款附表三)。由台灣人壽每月根據訂立本保險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及淨危險保額計算。台灣人壽每月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收取之保險成本,不會收取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2%。
註4. 上表範例之保單帳戶價值(A)所呈現之數值,為反應保單管理費、保險成本及投資標的相關費用後
計算得出,未考慮投資標的贖回費用、稅負及首次投資配置日前的孳息等因素,僅供投保時分析參考,實際投資報酬率須視保戶所選擇之投資標的績效而定;若保單帳戶價值不足以支付當月保單管理費及保險成本時,保單帳戶價值以數字 0 表示。
註5. 投資標的贖回費用(B)=保單帳戶價值(A)×2%,若已屆目標到期基金運用期滿日,則不再收取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註6. 解約費用(C):按保單帳戶價值(若投資標的有收取贖回費用時,該贖回費用將反應於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中)乘以解約費用率,解約費用率如下表:
保單年度 | 1 | 2 | 3 | 4 | 5(含)以後 |
解約費用率 | 6% | 5% | 4% | 1% | 0% |
註7. 解約金(D)=保單帳戶價值(A)-投資標的贖回費用(B)-解約費用(C)。註8. 保險金額為淨危險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總和。
註9. 目標到期基金運用期屆滿,其基金經理公司將根據當時淨資產價值進行償付,本基金非定存之替代品,亦不保證收益分配與本金之全額返還。投資組合之持債在無信用風險發生的情況下,隨著愈接近到期日,市場價格將愈接近債券面額,然本基金仍可能存在違約風險與價格損失風險。
註10. 上表範例持有至目標到期基金運用期屆滿之年化報酬率已反應投資標的經理費或管理費及保管費,未反應保單管理費及保險成本,投資標的經理費或管理費六年合計 6.5%(基金成立日起至屆滿一年:3.5%;基金成立日第二年起至第六年:每年 0.6%),保管費六年合計 0.72%(每年 0.12%),持有至目標到期基金運用期屆滿之年化報酬率所呈現之相關數值僅供參考,並不代表未來之實際報酬且尚未考慮稅負及首次投資配置日前的孳息等因素。
註11. 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保險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保單條款第二條第十三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註12. 本目標到期基金新臺幣級別採不避險策略,然投資人仍需承擔匯率變動可能影響基金之資產價值或收益。上表所顯示之目標到期基金運用期屆滿之金額並未考慮匯率變動之影響。
四、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x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但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資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及提領次數。
五、投資型保險連結標的遴選暨管理辦法
第一條 非董事會核定之規章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暨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 (以下稱本公司及分公司)為提供保戶全方位的投資型保險連結標的選擇,以滿足保戶各種投資需求與風險分散需求,依本公司組織規程第三條及董事會、董事長暨總經理權責劃分標準之授權,特制定「投資型保險連結標的遴選暨管理辦法」(以下稱本遴選辦法)。
第二條 連結標的遴選策略
投資型保險連結標的之遴選策略應考量下列原則:
一、連結標的幣別:考量不同的計價幣別,以提供保戶多樣化的選擇。
二、連結標的投資目標與投資策略:考量不同的投資目標與投資策略,以提供保戶投資風險分散至不同區域、產業或全球市場。
三、連結標的類型:考量不同類型的連結標的,以提供保戶多樣化的選擇。
四、連結標的風險等級:考量不同連結標的風險等級,以提供保戶多樣化的選擇。
五、保險業利益衝突的評估:考量投資標的與公司是否有利害關係人交易或其他避免利益衝突之情勢。
其中,標的投資目標策略、保險業利益衝突的評估、風險等級審查應列為檢核表之審查項目。
第三條 連結標的範圍
投資型保險連結標的需符合「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函令規定之運用範圍,本公司及分公司投資型保險所連結之投資標的包括下列:
一、國內/境外共同基金二、國內外 ETF
三、委外代操投資標的四、資金停泊帳戶
五、保本型基金
六、國內結構型商品七、境外結構型商品八、國際債券
九、適用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之連結標的十、目標到期債券基金
十一、適用網路投保之連結標的
第四條 連結標的遴選標準
投資型保險連結標的之遴選,應依照以下遴選標準辦理:
一、國內/境外基金:任一個別基金需符合下述第(一)點及第(二)~(八)點中之任 5 項遴選標準,
始可作為投資型保險連結標的;如不符合第(二)~(八)點中之任 5 項遴選標準但有連結之必要性者,得經總經理核准後,作為投資型保險連結標的。
(一)國內基金應為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為境外基金者,係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
(二)基金公司
1. 國內基金公司
(1) 成立滿 3 年以上,且近 1 年無重大違規紀錄。
(2) 管理之總資產高於新臺幣 50 億元。
2. 境外基金公司
(1) 成立滿 5 年以上,且近 1 年無重大違規紀錄。
(2) 管理之總資產高於等值美元 20 億。
(三)基金規模
1. 國內基金
(1) 貨幣型基金:總資產高於新臺幣 100 億元。
(2) 債券型基金:總資產高於新臺幣 5 億元。
(3) 其他類型:總資產高於新臺幣 2 億元。
2. 境外基金
不分類型:總資產高於等值美元 2,000 萬。
(四)基金成立期間
1. 國內基金:成立閉鎖期滿後。
2. 境外基金:成立至少 2 年以上。
(五)基金績效
1. 國內基金
(1) 1 年或 3 年或 5 年夏普指標(Sharpe ratio)排名同類型基金前 50%或高於同類型基金平均值或高於整體指標(Benchmark)。
(2) 或近三年內榮獲基金相關大獎。
2. 境外基金
(1) 1 年或 3 年或 5 年夏普指標(Sharpe ratio)排名同類型基金前 50%或高於同類型基金平均值或高於整體指標(Benchmark)。
(2) 或 Morningstar 評比★★★以上/理柏評級為第三級以上。
(3) 或近三年內榮獲基金相關大獎。
(4) 投資目標與方針與風險報酬(於本公司官網呈現)。
(六)基金策略
1. 國內基金:基金經理人/投資團隊平均有 3 年以上投資分析經驗。
2. 境外基金:基金經理人/投資團隊平均有 5 年以上投資分析經驗。
(七)基金費用
1. 國內基金:基金管理費、保管費與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包括短線交易費用、反稀釋費用或價格調整機制等)合理且符合市場行情。
2. 境外基金:基金管理費、保管費與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包括短線交易費用、反稀釋費用或價格調整機制等)合理且符合市場行情。
(八)基金公司後續專業服務
1. 基金買賣流通性佳且投資資訊公開透明容易取得。
2. 基金資訊提供:提供基金內容、申購/贖回、淨值等資訊正確性及充分揭露及基金投資標的市場最新投資建議與專業報告。
3. 教育訓練配合:提供基金相關金融專業培訓。
二、國內/外 ETF:任一個別 ETF 需符合下述第(一)~(三)點,始可作為投資型保險連結標的;如不符合但有連結之必要性,得經總經理核准後,即可作為投資型保險連結標的。
(一)投資策略:以投資股票、債券為主且不具槓桿或放空效果,亦非採合成複製法設計,並於符合主管機關規定得受託買賣之證券市場交易。
(二)成立期間:成立至少 6 個月(含)以上。
(三)成交量:
1. 新臺幣計價:近 1 年平均月成交量高於新臺幣 1,000 萬元。
2. 外幣計價:近 1 年平均月成交量高於 5,000 股。
三、委外代操投資標的:依本公司「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委託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處理程序」辦理。
四、資金停泊帳戶:資產運用為銀行存款。
五、保本型基金:任一個別保本型基金需符合下述第(一)~(七)點,始可作為投資型保險連結標的。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二)保本型基金所投資之國內外固定收益投資標的(含存款),除須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規定外,其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及固定收益投資標的 (不含存款)之發行評等應符合如附表一內第一點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三)保本型基金因操作需要,以定期存款存放於國內銀行者,銀行總行最近一期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應高於附表一內第二點所列比率以上。
(四)保本型基金若有保證機構,該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應符合附表一內第三點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五)存續期間至少達六年(含)以上。
(六)計價幣別以新臺幣、美元、英鎊、歐元、澳幣、紐西蘭幣、港幣、新加坡幣、加幣、日圓及人民幣為限。
(七)到期保本率至少為計價幣別本金之 100%(含)以上。
六、國內結構型商品:依「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五點及第六點規範,需符合下述(一)~(七)點,始可作為投資型保險連結標的。
(一)商品發行評等應符合附表一第四點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但無法取得商品發行評等之國內結構型商品者,應以國內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等級替代之。
(二)不得為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所發行之結構型商品。
(三)計價幣別以新臺幣、人民幣及「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二款所定計價幣別為限,即計價幣別以美元、英鎊、歐元、澳幣、紐西蘭幣、港幣、新加坡幣、加幣及日圓為限。
(四)國內結構型商品不得連結下列標的:
1. 新臺幣匯率指標。
2. 新臺幣利率指標,但以新臺幣計價之結構型商品不在此限。
3. 本國企業於國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4.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發行之受益憑證。
5. 國內外機構編製之臺股指數及其相關金融商品。但如該指數係由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布之各類指數及該指數係由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與國外機構合作編製非以臺股為主要成分股之指數,不在此限。
6.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
7. 國內外私募之有價證券。
8. 股權、利率、匯率、基金、商品、上述相關指數及指數型基金以外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但指數股票型基金,以金管會核定之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之以投資股票、債券為主且不具槓桿或放空效果者為限。
(五)國內結構型商品若涉及大陸地區之商品或契約以連結下列標的及中央銀行已開放之範圍為限:
1. 以外幣或人民幣計價或交割之無本金交割商品
(1) 涉及人民幣匯率:無本金交割之外幣對人民幣遠期外匯(NDF)、無本金交割之外幣對人民幣匯率選擇權(NDO)或無本金交割之外幣對人民幣換匯換利 (NDCCS)。
(2) 涉及人民幣利率:無本金交割之外幣對人民幣利率交換(NDIRS)。
2. 以外幣或人民幣計價或交割商品
(1) 涉及人民幣匯率:遠期外匯、換匯、換匯換利或匯率選擇權,但上開商品均不得涉及新臺幣匯率。
(2) 涉及人民幣利率:遠期利率協議、利率交換、利率交換選擇權或利率選擇權。
3. 涉及人民幣計價或交割之與大陸地區相關公開上市之股價指數:股價遠期契約、股價交換或股價選擇權。
4. 其他經中央銀行開放外匯指定銀行辦理之連結標的。
5. 連結第一目至第三目標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或契約以結合外幣或人民幣定期存款之結構型商品為限。
(六)除另有規定外,結構型商品得於中央銀行已開放之範圍內同時連結二種之資產類別。 (七)結構型商品之到期保本率至少為原計價貨幣本金(或其等值)之百分之一百,且不得含有
目標贖回式設計及發行機構得提前贖回之選擇權。
七、境外結構型商品: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金管證券字第 1070331570 號」規範,需符合下述(一)~(八)點,始可作為投資型保險連結標的。
(一)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應符合下述規定
1. 發行機構應於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其未設有分公司者,應由該發行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子公司,或該商品保證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公司或子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以下簡稱總代理人)。前揭所稱分公司以經金管會核准設立之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外國證券商在臺分公司或外國保險公司在臺分公司為限。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子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
(1) 外國銀行、外國證券商或外國保險公司經金管會核准直接或間接轉投資在臺設立且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銀行、證券商或保險子公司。
(2) 該子公司同意就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所負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義務負連帶責任。
(二)發行人或其總代理人應檢具文件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或經其同意委託其他機構審查,並於收到審查通過通知書後二個營業日內報請金管會備查。
(三)本公司需與發行人或總代理人簽訂契約,其境外結構型商品始得為投資型保單之連結標的。
(四)商品發行評等應符合附表一第五點所列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五)計價幣別以美元、英鎊、歐元、澳幣、紐西蘭幣、港幣、新加坡幣、加幣及日圓為限。 (六)境外結構型商品不得連結下列標的:
1. 新臺幣利率及匯率指標。
2. 國內有價證券。
3. 本國企業於國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4.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發行之受益憑證。
5. 國內外機構編製之台股指數及其相關金融商品。但如該指數係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與國外機構合作編製非以台股為主要成分股之指數,不在此限。
6. 屬於下列任一涉及大陸地區之商品或契約:
(1) 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
(2) 大陸地區之政府、企業或機構所發行或交易之有價證券。
(3) 大陸地區股價指數、股價指數期貨。
(4) 大陸地區債券或貨幣市場相關利率指標。
(5) 人民幣匯率指標。
(6) 其他涉及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依該條例所定之相關法令之商品。
7.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
8. 國外私募之有價證券。
9. 股權、利率、匯率、基金、指數型股票基金(ETF)、指數、商品及上述相關指數以外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但指數型股票基金(ETF),以金管會核定之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之以投資股票、債券為主且不具槓桿或放空效果者為限。
(七)若境外結構型商品為封閉式結構型商品:
1. 到期保本率至少為計價貨幣本金之百分之一百。
2. 投資型保單連結之結構型商品,不得含有目標贖回式設計,且不得含有發行機構得提前贖回之選擇權。
(八)若境外結構型商品為開放式結構型商品,其動態保本率須達計價貨幣本金之百分之八十以上。
八、國際債券:須符合「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七點規定。
(一)金融債券、公司債及浮動利率中期債券,應分別符合下列信用評等等級(同本公司「投資型保險連結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破產緊急應變及追償作業準則」第二條第二目第二款):
1. 國內機構發行者:債務發行評等應符合附表一(三)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2. 國外機構發行者:債務發行評等應符合附表一(一)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且該債券之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應於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六條所定之分公司或子公司。
(二)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國外債券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計價幣別以人民幣及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二款所定計價幣別以美元、英鎊、歐元、澳幣、紐西蘭幣、港幣、新加坡幣、加幣、日圓及人民幣為限。
2. 該債券應於國內證券市場上櫃買賣,且不得為僅限銷售予專業投資人者。
3. 投資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有價證券之範圍及限制,準用證券商受託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五條之相關規定。
4. 不得投資本國企業赴國外發行之債券。
九、適用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之連結標的:依照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十、目標到期債券基金:
(一)目標到期債券基金需符合第一項遴選標準;第(一)點及第(二)~(八)點中之任 5 項,並符
合目標到期債券基金風險管理方式比較表 60 分遴選標準(附表二),始可作為投資型保險連結標的。惟若該目標到期基金屬業務通路專案性合作或投信因檔期因素無法提供提案報價,以致無法進行比較時,需於簽呈中說明狀況並經總經理核准後,始可為連結標的。
(二)目標到期債券基金應符合附表一第六點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且投資於附表一第六點所列該一定評級之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且存續期間所增加之投資,亦適用之。
十一、適用網路投保之連結標的:依「保險業經營電子商務自律規範」及「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規範,需符合第一項遴選標準;第(一)點及第(二)~(八)點中之任 5 項,並符合下述(一)~(四)點,始可作為投資型年金保險連結標的:
(一)投信或總代理人評估上架時篩選標準:
1.近一年度營業利益為正數且經會計師查核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
2.近三年內控制度無重大違規情事。 (二)基金評估上架時篩選標準:
1.已被核准或核備的境內或境外基金,且不得為目標到期債券基金。
2.基金需符合下列原則之一:
(1)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認可之基金評鑑機構評等達由高而低前百分之五十。
(2)成立時間未滿三年者,近一年之xxxx與同類型基金排名為前百分之五十。 (三)以主要貨幣為計價幣別(含新臺幣、美元、歐元、日圓)。
(四)基金風險報酬等級為 RR1~RR4。
第五條 審查項目
一、除境外結構型商品以外之連結標的:(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第八條)
保險業應對擬連結之投資標的進行上架前審查。除連結境外結構型商品者應依境外結構型
商品管理規則規定外,連結上述投資標的者,於上架前應審查下列事項(如無下列項目,則無須審查):
(一)擬選擇連結投資標的之合法性。
(二)擬選擇連結投資標的之費用及合理性。
(三)擬選擇連結投資標的之投資目標與方針、投資操作策略、過去績效、風險報酬及合理性。
(四)擬選擇連結投資標的商品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內容之正確性及資訊之充分揭露。 (五)保險業利益衝突之評估。
(六)擬選擇連結投資標的之風險等級。
二、結構型商品:(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第十條)
連結結構型商品之保險商品送審前(含結構型商品發行條件),應召開保險商品上市前管理會議,審慎評估開辦銷售之合理性並做成書面紀錄。審核之內容至少應包括評估及了解下列事項:
(一)商品之銷售對象(應要求經理機構具體說明並確認商品是否適宜銷售予客戶)。
(二)商品之風險等級(應訂定適當之百分之百保本與非百分之百保本商品銷售比率政策)。 (三)商品之投資假設及其風險報酬之合理性。
(四)影響客戶報酬之市場或其他各種因素。 (五)商品之成本與費用之透明度與合理性。 (六)有無利益衝突之情事。
(七)結構型商品名稱應適當表達其商品特性,避免使用可能誤導客戶之名稱。
(八)對於保本率未達 100%之結構型商品,其商品名稱或文宣資料不得有保本字樣,避免誤導客戶。
準備銷售連結結構型商品之保險商品前,應召開保險商品上市前管理會議,確認銷售文件應依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規定,對攸關保戶權益事項之充分揭露,並做成書面紀錄。
三、境外基金(金管保理字第10102009141號)
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境外基金者,應依下列充分瞭解產品之相關作業規範辦理,並納入保險商品銷售作業之內部控制處理程序。進行上架前審查時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擬連結境外基金之合法性是否符合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相關規範。(同本遴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二)擬連結境外基金之投資目標與方針、操作策略、風險報酬與過去績效。(同本遴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六款)。
(三)擬連結境外基金之相關費用(須包括短線交易費用、反稀釋費用或價格調整機制)合理性。(同本遴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
(四)擬連結境外基金適合之客戶類型。(應列為檢核表之審查項目)
(五)擬連結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等文件資訊之充分揭露。(同本遴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
四、保本型證券投資基金(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相關規範第四條第二款)
保險業應設立商品審查小組審查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其審查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評估及確認該等基金之合法性、基金投資標的妥適性、基金投資假設及其風險報酬之合理性、受託投資之適當性及有無利益衝突之情事。
(二)就該等基金特性、計價貨幣本金虧損之風險與機率、流動性、基金結構複雜度、基金存續期間等要素,綜合評估及確認該基金之商品風險程度,且至少區分為三個等級。
(三)評估及確認提供予要保人之該等基金資訊及行銷文件,揭露之正確性及充分性。
五、遵循「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第十四點第(三)項,保險業及保險業銷售投資型
保險商品之招攬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向投資標的發行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當之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
六、各商品標的上架之商業條件(如:通路服務費…等)相關約定時,須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取得單位主管或權限主管核准後,始得上簽進行合約簽訂。
第六條 審查小組
一、由商品單位擬定保本型基金與國際債券審查項目及檢核結果交由商品審查小組審查,本公司及分公司之保本型基金與國際債券商品審查小組成員同保險商品評議委員會成員。
二、本公司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小組會議依照本公司「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小組作業程序」辦理。
第七條 內部控制與定期評估
一、商品單位每半年至少一次自行評估連結標的是否符合本遴選辦法、「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建立觀察名單自行存查。
於觀察名單期數超過達四次以上(含),提供予業務通路單位參酌,並將請標的投信公司進行相關報告及向業務通路單位說明,另觀察名單之標的投信公司若評估不建議持有之標的,將不列於新商品連結標的之選項。
二、每月針對前月績效超過負 10%之非屬全委連結標的說明原因。
第八條 非董事會核定之規章
x遴選辦法由總經理核定,經公告後施行,並應提報董事會備查,修訂時亦同。
附表一
一、保本型基金投資標的之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評等
(一)國外金融債券、公司債及浮動利率中期債券適用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 信用評等等級 |
A.M. Best Rating Services, Inc. | a- |
DBRS Ltd. | AL |
Fitch Ratings, Ltd. | A- |
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 A- |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Inc. | A3 |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 A- |
S&P Global Ratings | A- |
Xxxx-Xxxxx Rating Co. | A- |
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Inc. | A- |
Morningstar Credit Ratings, Inc. | A- |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 twA- |
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A-(twn) |
(二)公債、國庫券之發行國家主權評等適用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 信用評等等級 |
DBRS Ltd. | A |
Fitch Ratings, Ltd. | A |
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 A |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Inc. | A2 |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 A |
S&P Global Ratings | A |
Xxxx-Xxxxx Rating Co. | A |
(三)國內金融債券、公司債及浮動利率中期債券適用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 信用評等等級 |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 twAA |
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AA(twn) |
二、定期存款存放之銀行最近一期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適用
102 年 | 103 年 | 104 年 | 105 年 | 106 年 | 107 年 | 108 年起 | |
資本適足率(%) | 8.0 | 8.0 | 8.0 | 8.625 | 9.25 | 9.875 | 10.5 |
第一類資本比率(%) | 4.5 | 5.5 | 6.0 | 6.625 | 7.25 | 7.875 | 8.5 |
普通股權益比率(%) | 3.5 | 4.0 | 4.5 | 5.125 | 5.75 | 6.375 | 7.0 |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 信用評等等級 |
Fitch Ratings, Ltd. | A- |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s, Inc. | A3 |
S&P Global Ratings | A- |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 twA- |
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A-(twn) |
三、保本型基金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適用
四、國內結構型商品之發行或保證機構適用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 信用評等等級 |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 twAA |
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AA(twn) |
五、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及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發行評等【非專業投資人適用】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 信用評等等級 |
A.M. Best Rating Services, Inc. | a |
DBRS Ltd. | A |
Fitch Ratings, Ltd. | A |
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 A |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s, Inc. | A2 |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 A |
S&P Global Ratings | A |
Xxxx-Xxxxx Rating Co. | A |
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Inc. | A |
Morningstar Credit Ratings, Inc. | A |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 twAAA |
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AA+(twn) |
六、有約定到期日之債券型基金投資之公債、國庫券之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或其他債券之發行評等適用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 信用評等等級 |
A.M. Best Rating Services, Inc. | bbb+ |
DBRS Ltd. | BBBH |
Fitch Ratings, Ltd. | BBB+ |
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 BBB+ |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s, Inc. | Baa1 |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 BBB+ |
S&P Global Ratings | BBB+ |
Xxxx-Xxxxx Rating Co. | BBB+ |
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Inc. | BBB+ |
Morningstar Credit Ratings, Inc. | BBB+ |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 twBBB+ |
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BBB+(twn) |
七、同時取得兩家外部信評機構之信用評等時,基於穩健原則應選用信用評等等級較低者,作為信用評等評估依據;若同時取得三家(含)以上信用評等者,先篩選出評等較差之兩個信用評等,再從中採用較佳等級,作為信用評等評估依據。
附表二:目標到期債券基金風險管理方式比較表
項目 | 參考指標 | 基金公司 / 商品名稱 | 基金公司 / 商品名稱 | |||
集中度風險 (30 分) | 1.持有債券檔數(10 分) | |||||
債券檔數 | 得分 | |||||
80 以上 | 10 | |||||
50~80(不含) | 8 | |||||
30~50(不含) | 6 | |||||
10~20(不含) | 4 | |||||
10(不含)以下 | 2 | |||||
2.投資區域數(10 分) | ||||||
數量 | 得分 | |||||
25 以上 | 10 | |||||
20~25(不含) | 8 | |||||
15~20(不含) | 6 | |||||
10~15(不含) | 4 | |||||
5(不含)以下 | 2 | |||||
3.投資產業(10 分) | ||||||
產業數 | 得分 | |||||
20 以上 | 10 | |||||
15~20(不含) | 8 | |||||
10~15(不含) | 6 | |||||
5~10(不含) | 4 | |||||
5(不含)以下 | 2 | |||||
信用風險 (20 分) | 1.投資比重(10 分) | |||||
主權債佔比 | 得分 | |||||
90%以上 | 10 | |||||
80%~90%(不含) | 8 | |||||
60%~80%(不含) | 6 | |||||
40%~60%(不含) | 4 | |||||
40%(不含)以下 | 2 | |||||
2.平均債信等級(10 分) (債信等級至少 BBB-) | ||||||
信評 | 得分 | |||||
BBB+以上 | 10 | |||||
BBB | 8 | |||||
BBB- | 5 | |||||
主動管理 (專業服務) (15 分) | 1. 教育訓練:配合業務單位安排提供相關金融專業培訓。(5 分) 2. 基金公司投資資訊公開並透明容易取得。(2 分) 3. 基金資訊:主動提供申購/贖回、淨值等資訊之正確性並充分揭露。(3 分) 4. 基金公司服務:提供固定專業團隊後續專業服務及支援。 (5 分) |
債券投資計價幣別(10 分) | ||||
美元佔比 得分 | ||||
匯率風險 | 90%以上 10 80%~90%(不含) 8 | |||
(10 分) | 60%~80%(不含) 6 | |||
40%~60%(不含) 4 | ||||
20%~40%(不含) 2 | ||||
20%(不含)以下 0 | ||||
利率風險 (15 分) | 標的債券到期期限 限制標的債券到期日超過基金到期日 1 年以下 的比重不超過 30% 加權平均到期日≦基金到期日 不限制 | 得分 15 10 5 | ||
贖回服務 | 得分 | |||
可每日申/贖並 | 10 | |||
不收提前贖回費用 | ||||
流動性風險 | 可每日贖回並 | |||
(10 分) | 不收提前贖回費用 | 8 | ||
可每日贖回但 | 6 | |||
收取提前贖回費用 | ||||
不可每日贖回 | 0 | |||
總分 | 100 |
六、 風險揭露
信用風險:
保單帳戶價值獨立於台灣人壽之一般帳戶外,因此要保人或受益人需自行承擔發行公司履行交付投資本金與收益義務之信用風險。
市場價格風險:
投資標的之市場價格,將受金融市場發展趨勢、全球景氣、各國經濟與政治狀況等影響,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報酬率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台灣人壽亦不保證投資標的之投資報酬率且不負投資盈虧之責。
法律風險:
投資標的係發行機構依其適用法律所發行,其一切履行責任係由發行機構承擔,但要保人或受益人必須承擔因適用稅法法令之變更所致稅賦調整或因適用其他法令之變更所致權益發生得喪變更的風險。舉例說明:投資標的可能因所適用法令之變更而致無法繼續投資、不能行使轉換或贖回之權利、或不得獲得期滿給付等情事。
中途贖回風險:
要保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部分提領或解約時,因此贖回而退回之保單帳戶價值,可能有低於原始投資本金之風險。
七、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x契約於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費費用、保單管理費、保險成本)。八、期末之保險金額、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十、本期收益分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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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約定負保險責任。
九、 不保事項及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三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二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增加基本保額的部分,但自增加基本保額生效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十、 重要保單條款之摘要
(詳細保單條款內容及保單借款利率之決定方式,請參閱本公司網站:
xxx.xxxxxxxxxx.xxx)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投保金額。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增加或減少基本保額,且須符合第九條第二項約定。惟增加基本保額,需經本公司同意,並自本公司同意日之下一個保單週月日生效;減少後之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並自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之下一個保單週月日生效。如該基本保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基本保額為準。
二、淨危險保額:係指依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選擇之保險型態,按下列方式所計算之金額:
(一)甲型:基本保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後,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之餘額,但不得為負值。 (二)乙型:基本保額。
三、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所給付之金額。該金額以淨危險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總和給付,其中,淨危險保額及保單帳戶價值係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之所須文件為基準日,依附表四所列贖回評價時點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
四、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本契約投保時所交付之躉繳保險費及依第六條、第七條約定所繳交之保險費
。前開所繳交之保險費需符合本公司繳交保險費相關規定,且交付之保險費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網站公佈之上、下限範圍。累積已繳保險費不得超過本契約報主管機關最高金額限制。
五、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單、銷售
、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二相關費用一覽表中「保費費用表」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六、申購費:係指本公司依約定投入各項投資標的時須扣除之費用,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二。
七、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十條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二。
八、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身故、完全失能保障所需的成本(標準體之費率表如附表三)
。由本公司每月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及淨危險保額計算
,並依第十條約定時點扣除。
九、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七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二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八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二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一、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二、特定銀行:係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來如有變更,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十三、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躉繳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二)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每月扣除額;
(三)加上按前二目之每日淨額,若投資標的為附表六之一時,依特定銀行於本契約生效日當月月初第一營業日之牌告新臺幣活期存款年利率,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一日止之利息;若投資標的為附表六之二時,依特定銀行於本契約生效日當月月初第一營業日之牌告新臺幣活期存款年利率,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本公司匯款予附表六之二投資標的之保管機構或基金發行公司的前一日止之利息。
十四、每月扣除額:係指下列各項金額之和:
(一)保單管理費。 (二)保險成本。
十五、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投入投資標的之特定日期。該特定日期係指附表六之一投資標的之發行日或附表六之二投資標的基金核准成立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十六、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六。
十七、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公司之營業日。
十八、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九、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下列方式計算
:
(一)有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指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二)無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投資標的價值係依下列方式計算:
1.第一保單年度:
(1)投入該投資標的之金額;
(2)扣除自該投資標的減少之金額;
(3)每日依前二者之淨額加計按該投資標的每月公佈之計息利率以複利法計算之金額。 2.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1)前一保單年度底之投資標的價值; (2)加上投入該投資標的之金額;
(3)扣除自該投資標的減少之金額;
(4)每日依前三者之淨額加計按該投資標的每月公佈之計息利率以複利法計算之金額。
二十、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三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
二十一、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二、投資標的運用期:係指附表六之一或附表六之二投資標的之運用期間。
二十三、保險金扣除額:係指要保人投保甲型者,本公司於計算各項保險金時,因要保人曾經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而需自基本保額扣除之金額。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躉繳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契約自契約生效日起,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上述交付之保險費,本公司於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新臺幣資金停泊帳戶。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要保人並應按日數比例支付寬限期間內每月扣除額。停效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每月扣除額,並另外繳交一筆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及繳交第二項約定之各項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及繳交第二項約定之各項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六項繳交之保險費,本公司於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新臺幣資金停泊帳戶。
本契約因第三十二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七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每月扣除額,以後仍依約定扣除每月扣除額。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
、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二條【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應以附表六之一或附表六之二投資標的所列「投資收益計算公式」計得之金額或收益總額,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占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本契約若以現金給付收益時,本公司應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起算十日內主動給付之,惟應匯入要保人帳戶。但若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金額因要保人未提供帳號、提供之帳號錯誤、帳戶已結清以致無法匯款或該收益分配金額低於本公司網站公佈之最低金額限制時,該次收益分配金額將改以投入新臺幣資金停泊帳戶之方式處理。
前項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十三條 【投資標的轉換】
要保人若選擇附表六之一或附表六之二之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於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前一個月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於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前通知本公司該投資標的之處理方式;若要保人未通知本公司
時,則將該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之金額投入新臺幣資金停泊帳戶。
第十七條 【契約的終止】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而申請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若投資標的有收取贖回費用,該贖回費用將反應於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解約金,及按未經過日數比例計算未到期之保險成本,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表二。
第三十二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五十。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前項扣抵之保單帳戶價值視同第十八條約定的保單帳戶價值部分提領,但無收取部分提領費用。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第二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三條【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六條【發行不成立或信用評等不足之處理】
首次投資配置日(不含)前,要保人選擇附表六之一投資標的時,若發行公司有信用評等未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情事者,或選擇附表六之二投資標的時,若未達募集資本規模或不符合發行條件致發行不成立時,本公司應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若投資標的發行公司返還本公司之金額含有利息時,應將利息一併返還之。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返還金額予要保人時,本契約視為解除。
附表一:完全失能表
完全失能指下列七項失能程度之一:
項 別 | 失 能 程 度 |
一 |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
二 |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
三 |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
四 |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
五 |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
六 |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
七 |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 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附表二:投資型壽險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費 用 項 目 | 收 取 標 準 |
一、保費費用 | 無。 |
二、保險相關費用 | |
1.保單管理費 | 每月收取當時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下表所列每月費用率: |
2.保險成本 | 詳附表三。 |
三、投資相關費用 | |
1.投資標的申購費 |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國際債券:無。 (3) 目標到期基金:無。 |
2.投資標的經理費 |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國際債券:無。 (3) 目標到期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
3.投資標的保管費 |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國際債券:無。 (3) 目標到期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
4.投資標的管理費 |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國際債券:無。 (3) 目標到期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
5.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國際債券:無。 (3) 目標到期基金:依投資標的規定收取,若投資標的有收取贖回費用時,該贖回費用將反應於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前揭贖回費用不適用於本公司收取保單管理費、保險成本或給付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之保險金額時所贖回 之保單帳戶價值。 |
6.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 無。 |
7.投資標的交易稅費用 | 當本公司所提供之投資標的中,依法須課徵交易稅者,本公司將於要保人賣出該投資標 的時,直接由賣出款項中扣除交易稅費用。 |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 |
1.解約費用 | 按保單帳戶價值(若投資標的有收取贖回費用時,該贖回費用將反應於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中)乘以解約費用率,解約費用率如下表: |
2.部分提領費用 | 按部分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若投資標的有收取贖回費用時,該贖回費用將反應於贖回之 保單帳戶價值中)乘以解約費用率。 |
五、其他費用 | 無。 |
(單位:新臺幣/元或%)
保單年度 | 1 | 2 | 3 | 4(含)以後 |
每月費用率 | 0.165% | 0.1% | 0.0725% | 0% |
保單年度 | 1 | 2 | 3 | 4 | 5(含)以後 |
解約費用率 | 6% | 5% | 4% | 1% | 0% |
附表三:保險成本費率表(每月)
年齡 | 男性 | 女性 | 年齡 | 男性 | 女性 | 年齡 | 男性 | 女性 | ||
16 | 3.792 | 1.717 | 51 | 46.033 | 18.392 | 86 | 823.958 | 643.375 | ||
17 | 4.500 | 1.933 | 52 | 49.492 | 20.125 | 87 | 894.608 | 712.225 | ||
18 | 4.867 | 2.025 | 53 | 52.925 | 21.833 | 88 | 972.767 | 789.833 | ||
19 | 5.058 | 2.075 | 54 | 56.283 | 23.442 | 89 | 1059.975 | 875.192 | ||
20 | 5.200 | 2.108 | 55 | 59.908 | 25.183 | 90 | 1160.308 | 972.775 | ||
21 | 5.342 | 2.158 | 56 | 64.075 | 27.292 | 91 | 1276.308 | 1090.117 | ||
22 | 5.567 | 2.275 | 57 | 69.333 | 29.992 | 92 | 1391.333 | 1234.608 | ||
23 | 5.917 | 2.458 | 58 | 75.700 | 33.350 | 93 | 1516.733 | 1375.425 | ||
24 | 6.350 | 2.692 | 59 | 83.667 | 37.242 | 94 | 1653.425 | 1532.292 | ||
25 | 6.842 | 2.967 | 60 | 91.192 | 41.533 | 95 | 1802.433 | 1707.058 | ||
26 | 7.375 | 3.058 | 61 | 97.333 | 45.675 | 96 | 1964.883 | 1901.758 | ||
27 | 7.717 | 3.108 | 62 | 104.933 | 49.858 | 97 | 2141.958 | 2118.658 | ||
28 | 8.042 | 3.167 | 63 | 114.158 | 54.642 | 98 | 2335.008 | 2360.300 | ||
29 | 8.400 | 3.250 | 64 | 124.842 | 60.158 | 99 | 2545.442 | 2629.500 | ||
30 | 8.842 | 3.342 | 65 | 136.700 | 66.608 | 100 | 2774.850 | 2929.408 | ||
31 | 9.392 | 3.458 | 66 | 149.100 | 74.133 | 101 | 3024.933 | 3263.517 | ||
32 | 10.075 | 3.667 | 67 | 162.475 | 82.900 | 102 | 3297.550 | 3635.733 | ||
33 | 10.875 | 4.008 | 68 | 177.683 | 93.017 | 103 | 3594.742 | 4050.400 | ||
34 | 11.775 | 4.358 | 69 | 194.658 | 104.500 | 104 | 3918.708 | 4512.367 | ||
35 | 12.767 | 4.658 | 70 | 212.967 | 117.342 | 105 | 4271.883 | 5027.017 | ||
36 | 13.842 | 4.950 | 71 | 233.008 | 131.417 | 106 | 4656.883 | 5600.367 | ||
37 | 15.033 | 5.292 | 72 | 254.308 | 146.142 | 107 | 5076.575 | 6239.108 | ||
38 | 16.242 | 5.767 | 73 | 277.417 | 162.733 | 108 | 5534.100 | 6950.708 | ||
39 | 17.408 | 6.300 | 74 | 302.200 | 181.275 | 109 | 6032.850 | 7743.458 | ||
40 | 18.783 | 6.850 | 75 | 329.017 | 202.208 | 110 | 8333.333 | 8333.333 | ||
41 | 20.242 | 7.400 | 76 | 357.608 | 225.742 | |||||
42 | 21.967 | 7.925 | 77 | 388.558 | 251.683 | |||||
43 | 23.958 | 8.550 | 78 | 422.192 | 280.583 | |||||
44 | 26.158 | 9.317 | 79 | 459.083 | 312.250 | |||||
45 | 28.483 | 10.258 | 80 | 499.517 | 346.900 | |||||
46 | 30.950 | 11.308 | 81 | 543.767 | 385.083 | |||||
47 | 33.608 | 12.417 | 82 | 591.433 | 426.950 | |||||
48 | 36.508 | 13.633 | 83 | 643.367 | 473.308 | |||||
49 | 39.717 | 15.033 | 84 | 698.767 | 524.183 | |||||
50 | 42.800 | 16.600 | 85 | 758.775 | 580.150 |
100%×臺灣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 單位:每月每拾萬元淨危險保額
註:上表所列的「保險成本費率表(每月)」體況為標準體。本公司得依據當時死亡率表保留調整之彈性,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
附表四:評價時點一覽表
項目 | 投資標的 | 贖回/轉出 | 買入/轉入 |
淨值 | 淨值 | ||
買入 評價時點 | 國際債券新臺幣計價 | -- | 投資日[註 2] (國際債券淨值為 100) |
目標到期基金新臺幣計價 | -- | 投資日[註 2] (目標到期基金淨值為 10) | |
贖回 評價時點 | 國際債券新臺幣計價 | 基準日 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 -- |
目標到期基金新臺幣計價 | 基準日 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 -- | |
資金停泊帳戶新臺幣計價 | 基準日 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 -- | |
每月扣除額 | 國際債券新臺幣計價 | 保單週月日[註 1] | -- |
目標到期基金新臺幣計價 | 保單週月日[註 1] | -- | |
資金停泊帳戶新臺幣計價 | 保單週月日[註 1] | -- |
註 1:如該保單週月日非資產評價日時,則順延至下一個資產評價日。註 2:上表投資日係指首次投資配置日。
附表五:投資型壽險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要保人如欲查詢投資機構提供其收取相關費用之最新明細資料,請詳本公司網站(xxx.xxxxxxxxxx.xxx)提供最新版之投資標的月報或年報等公開資訊。
附表六:投資標的一覽表附表六之一:國際債券
x附表六之一適用國際債券,本次未連結此投資標的
附表六之二:目標到期基金
x契約提供之目標到期基金投資標的詳見
台灣人壽投資型投資標的目標到期基金(一)批註條款(新臺幣收付保單適用)
附表六之三:資金停泊帳戶
序號 | 投資標的名稱 | 代號 | 幣別 | 基金種類 | 股份類別 | 是否配息 | 是否有單位淨值 |
1 | 台灣人壽新臺幣資金停泊帳戶 | F203 | 新臺幣 | 資金停泊帳戶 | - | - | 否 |
註:資金停泊帳戶僅接受符合保單條款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七項、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三條之情形時投入。
台灣人壽投資型投資標的目標到期基金(一)批註條款(新臺幣收付保單適用)附表二:投資標的一覽表
◼ 投資標的名稱:
『中國信託 2026 年到期新興優先順位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新臺幣)(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P031)
◼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中國信託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投資顧問機構:xxxxxx有限責任合夥 (Loomis, Sayles & Company, L.P.)。
◼ 保證機構:無。本基金非保證型基金,無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機制。
◼ 保管機構: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風險報酬等級:RR3。
◼ 計價幣別:新臺幣。
◼ 成立日期:預計2020年02月10日,實際成立日期為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向金管會報備並經金管會核准備查之日。
◼ 投資標的運用期(存續期間):自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至屆滿六年之當日,該日以本公司網站
(xxx.xxxxxxxxxx.xxx)公告為主。
◼ 基金種類:債券型基金。
◼ 基金型態:開放式。
◼ 投資地區:新興市場為主。
◼ 是否分配投資收益:否。
◼ 是否追加發行:否。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即不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請。
◼ 管理(經理)費:基金成立日起按基金淨資產價值依下表年率逐日計算,由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逐日累計計算,並自基金成立日起每日曆月給付乙次予投資標的發行公司。
基金成立日起至屆滿一年之當日 | 基金屆滿一年之次日起至到期日當日 |
3.5% | 0.6% |
◼ 保管費:按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0.12%之比率逐日計算,由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逐日累計計算,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日曆月給付乙次予保管機構。
◼ 申購手續費:由本公司支付。
◼ 提前買回費用(贖回費用):本基金提前買回費用(即本基金到期前之買回及/或轉申購所生之費用,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者),為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2%)。提前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惟自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含當日)起至第五個日曆日(含當日)期間,不收取提前買回費用(含短線交易費用)。
◼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公告時間及公告方式:
(1) 公告時間: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2) 公告方式:於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中國信託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公告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xxxx://xxx.xxxxx.xxx.xx)公告。
◼ 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之金額計算:
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之金額=投資運用期滿之每一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要保人持有的受益權單位數計算之。
◼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1)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為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拾伍億元整。
(2)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應即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備,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3) 本基金不成立時,本公司應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返還要保人。若投資標的發行公司返還本公司之金額含有利息時,應將利息一併返還之。
◼ 投資風險:
(1)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絕無風險。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故本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本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要保人。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要保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2) 本基金投資運用期滿,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將根據屆時的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償付,本基金非定存之替代品,亦不保證收益分配之金額與本金之全額返還。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含),惟因本基金有約定到期日,且為符合投資策略所需,故於基金到期日前之二年九個月內或信託終止前一個月,得不受前述存續期間之限制。
(3) 本基金提前買回費用(即本基金到期前之買回及/或轉申購所生之費用,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者),為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2%)。惟自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
(含當日)起至第五個日曆日(含當日)期間,不收取提前買回費用(含短線交易費用)。此費用將歸入基金資產,以保護既有投資人權益,因此本基金不建議投資人從事短線交易並鼓勵投資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
(4)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新興市場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發行、承銷或註冊掛牌之優先順位債券,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於本基金成立屆滿五年後,經理公司得依其專業判斷,於本基金持有之新興市場國家之債券到期後,投資短天期債券(含短天期公債),且不受本項所定投資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為新臺幣計價級別,如要保人以其他非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投資本基金,需自行承擔匯率變動風險。當本基金計價幣別相對於保戶持有之其他貨幣貶值時,將產生匯兌損失。此外,要保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買價與賣價之差異,要保人進行換匯時需承擔買賣價差,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6) 本基金最高可投資基金總資產15%於符合美國Rule 144A債券,該債券屬私募性質,較可能發生流動性不足、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因價格不透明導致波動性較大之風險,投資人於投資前須留意相關風險。
(7) 由於債券市場可能發生流動性不足之情形,故而在需求之急迫性及買方接手之意願不足等可能因素之下,可能影響債券取得成本或出售價格,致使基金淨值下跌,且本基金主要投資債券,故而存在債券發行人之信用違約風險。又本基金主要投資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有價證券,本基金亦可能存在外匯管制及投資地區政治、社會或經濟變動之風險,另本基金得投資於高收益債券,此類有價證券較易發生債券發行公司可能因發生財務危機等因素,無法依債券發行契約按時支付債券利息或償還本金,致基金產生損失。
(8) 本基金到期日之基金淨資產價值可能受到投資組合實際違約事件、信用事件(含提升或調降信用評等)、再投資風險、交易成本、基金申贖狀況等影響。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公開說明書。
(9) 本基金的風險報酬等級為RR3,風險報酬等級之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無法涵蓋所有風險,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
(10) 本基金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要保人須自負盈虧。基金投資可能產生的最大損失為全部本金。
(11) 投資組合中的單一債券到期年限以不超過基金存續期間為原則,但為符合契約到期年限限制或增進投資效益,債券投資可能配置在不同年限。
◼ 投資標的名稱:『施xx六年到期新興市場主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P003)(投資標的運用期至112年4月4日,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指次一營業日。目前已募集截止。)
◼ 投資標的名稱:『中國信託六年到期新興主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P005)(投資標的運用期至112年8月3日,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指次一營業日。目前已募集截止。)
◼ 投資標的名稱:『國泰六年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新臺幣)(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P015)(投資標的運用期至114年4月28日,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指次一營業日。目前已募集截止。)
◼ 投資標的名稱:『合庫六年到期ESG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P020) (累積型) (投資標的運用期至114年7月 18日,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指次一營業日。目前已募集截止。)
◼ 投資標的名稱:『合庫六年到期ESG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P021) (月配息型) (投資標的運用期至114年7月18日,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指次一營業日。目前已募集截止。)
台灣人壽鑫富 100 變額萬能壽險投資型商品投資標的說明書
投資標的說明書發行日期:110 年 1 月
十一、 投資標的說明(以下各投資標的之詳細內容,請至各所屬基金公司網站查閱)
本公司為您精選的投資標的,您可依照自己人生不同階段的需求變化來挑選適合自己的投資組合。
要保人如欲查詢本商品所連結各類之基金詳細資料及配息組成項目,請參考各基金所屬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總代理人」公司網站或至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查詢。
為維護保戶的權益請詳閱以下資訊:
1. 本商品所連結之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該基金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收益。保戶投保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2. 透過上述網站查詢之投資人須知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該基金總代理人及其負責人依法負責。
3. 要保人就所選擇之投資標的,了解並同意為協助防制洗錢交易、短線交易及公開說明書或相關法規所規定之投資交易應遵循事項,主管機關或投資機構得要求本公司提供為確認要保人身份及遵守上述要求所需之資料。
4.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和境外基金禁止短線交易及其它異常交易,依照各投資機構之相關規定,當投資機構如認為任何要保人違反短線交易限制時,可保留限制或拒絕受理該等要保人所提出之基金申購或轉換申請之權利或向該等要保人收取短線交易費用,相關短線交易限制請詳閱各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一)基金說明(資料截至 109/09/30)
◼ 選擇投資標的之理由:基於市場需求,滿足偏好固定收益保戶之需求。
1. 中國信託 2026 年到期新興優先順位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投資標的運用期至 115 年 2 月 9 日,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指次一營業日。目前已募集截止。)
◼ 投資標的名稱、計價幣別如下表:
投資標的 代碼 | 投資標的名稱 | 投資標的 種類 | 投資標的 發行公司 | 計價貨幣 | 是否分配 投資收益 |
P031 | 中國信託 2026 年到期新興優先順位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債券型基金 | 中國信託證券投資信託股份 有限公司 | 新臺幣 | 否 |
◼ 基金簡介:
基金種類 | 債券型 | 基金型態 | 開放式 | 成立日期 | 2020 年 2 月 7 日 | ||
基金核准發行總面額 | 新臺幣 80 億元 | 基金規模 | 53.59 億新臺幣 | ||||
基金風險報酬等級 | RR3 | 投資地區及標的 | 投資國內外(投資海外) | ||||
基金投資績效與風險係數 | |||||||
評估期間 | 一年 | 二年 | 三年 | 評估期間 | 一年 | 二年 | 三年 |
基金投資績效% | -- | -- | -- | 年化標準差% | -- | -- | -- |
資料來源:中國信託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成立未滿一年,故無相關績效資訊。
◼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資料如下表: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 | |
中國信託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電話:(00)0000-0000 地址: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 188 號 12 樓 |
◼ 基金經理人資料如下表:
姓名 | 學、經歷 |
xx | 學歷:University of Utah Master of Science in Finance 現任:中國信託投信 固定收益投資科經理(2016/09~迄今) 經歷:富蘭克林華美投信 全權委託部經理人 (2012/07~2016/09) |
◼ 投資顧問機構:Xxxxxx, Sayles & Company, L.P.
2. 合庫六年到期 ESG 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投資標的運用期至 114 年 7 月 18 日,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指次一營業日。目前已募集截止。)
◼ 投資標的名稱、計價幣別如下表:
投資標的 代碼 | 投資標的名稱 | 投資標的 種類 | 投資標的 發行公司 | 計價貨幣 | 是否分配 投資收益 |
P020 | 合庫六年到期 ESG 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 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累積型) | 債券型基金 | 合作金庫證券投資信託股份 有限公司 | 新臺幣 | 否 |
P021 | 合庫六年到期 ESG 新興市場債券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 | 債券型 基金 | 合作金庫 證券投資 | 新臺幣 | 是 |
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 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月配息型) | 信託股份 有限公司 |
◼ 基金簡介:
【新臺幣】- 累積型
基金種類 | 債券型 | 基金型態 | 開放式 | 成立日期 | 2019 年 7 月 18 日 | ||
基金核准發行總面額 | 新臺幣 200 億元 | 基金規模 | 57.16 億新臺幣 | ||||
基金風險報酬等級 | RR3 | 投資地區及標的 | 全球新興市場(投資海外) | ||||
基金投資績效與風險係數 | |||||||
評估期間 | 一年 | 二年 | 三年 | 評估期間 | 一年 | 二年 | 三年 |
基金投資績效% | -7.93 | -- | -- | 年化標準差% | 8.05 | -- | -- |
資料來源:合作金庫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臺幣】- 月配息型
基金種類 | 債券型 | 基金型態 | 開放式 | 成立日期 | 2019 年 7 月 18 日 | ||
基金核准發行總面額 | 新臺幣 200 億元 | 基金規模 | 57.16 億新臺幣 | ||||
基金風險報酬等級 | RR3 | 投資地區及標的 | 全球新興市場(投資海外) | ||||
基金投資績效與風險係數 | |||||||
評估期間 | 一年 | 二年 | 三年 | 評估期間 | 一年 | 二年 | 三年 |
基金投資績效% | -7.94 | -- | -- | 年化標準差% | 8.05 | -- | -- |
資料來源:合作金庫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資料如下表: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 | |
合作金庫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電話:(00)0000-0000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 85 號 13 樓 |
◼ 基金經理人資料如下表:
姓名 | 學、經歷 |
支美智 | 學歷: ‧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 碩士現任: ‧合庫六年到期ESG新興市場債券基金、合庫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與合庫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基金經理人 歷任: ‧合庫六年到期 ESG 新興市場債券基金經理人 ‧合庫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經理人 ‧合庫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基金經理人 ‧合庫新興多重收益基金基金經理人 ‧合庫投信固定收益投資部 ‧xx德投信亞洲高收益債券基金經理人 ‧貝萊德投信亞美利加收益基金基金經理人 ‧貝萊德投信新臺幣基金基金經理人 ‧匯豐中華投信風險管理部 ‧匯豐中華投信稽核及法務督察部 ‧安泰ING(前荷銀)日本基金基金經理人 ‧安泰ING(前荷銀)投信資產管理處 |
◼ 投資顧問機構:xx(Mellon Investment Corporation)
2. 國泰六年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投資標的運用期至 114 年 4 月 28 日,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指次一營業日。目前已募集截止。)
◼ 投資標的名稱、計價幣別如下表:
投資標的 代碼 | 投資標的名稱 | 投資標的 種類 | 投資標的 發行公司 | 計價貨幣 | 是否分配 投資收益 |
P015 | 國泰六年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新臺幣)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債券型基金 |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 公司 | 新臺幣 | 否 |
註:本基金訂有定期買回日,本基金於第 2 年定期買回日及第 3 年定期買回日當日,分別將受益人所持有受益權單位總數之 5%辦理買回,於第 4 年定期買回日當日將受益人所持有受益權單位總數之 10%辦理買回及於第 5 年定期買回日當日將受益人所持有受益權單位總數之 15%辦理買回。本基金於存續期間內,自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屆滿第 2、3、4、5 年當日為該年度之定期買回日;如當日為非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除於第 2、3、4 及 5 年定期買回日外,受益人並得依其需要隨時辦理買回申請,惟定期買回日及到期買回當日,皆不接受受益人提出買回之請求。
◼ 基金簡介:
基金種類 | 債券型 | 基金型態 | 開放式 | 成立日期 | 2019 年 4 月 26 日 | ||
基金核准發行總面額 | 新臺幣 80 億元 | 基金規模 | 新臺幣 24.62 億元 | ||||
基金風險報酬等級 | RR3 | 投資地區及標的 | 全球新興市場(投資海外) | ||||
基金投資績效與風險係數 | |||||||
評估期間 | 一年 | 二年 | 三年 | 評估期間 | 一年 | 二年 | 三年 |
基金投資績效% | -0.06 | -- | -- | 年化標準差% | 0.15 | -- | -- |
資料來源: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資料如下表: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 | |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電話:(00)0000-0000 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39 號 6 樓 |
◼ 基金經理人資料如下表:
姓名 | 學、經歷 |
彭木生 | 學歷: ‧交通大學應用數學研究所碩士現任: ‧國泰六年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經理 ‧國泰紐幣2021保本基金經理 ‧國泰2025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經理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基金經理 ‧國泰中國傘型基金之人民幣貨幣市場基金經理 ‧國泰新興高收益債券基金經理 ‧國泰投信債券投資部基金資深經理歷任: ‧國泰紐幣保本基金經理 ‧國泰全球永利貨幣市場基金經理 ‧國泰全球貨幣市場基金經理 ‧國泰全球債券基金經理 ‧國泰投信投資研究部經理 ‧國泰投信投資管理部副理 |
‧國泰人壽證券投資部研究員 |
◼ 投資顧問機構:實港投資夥伴有限合夥公司(Stone Harbor Investment Partners LP)
(二)投資標的發行/所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投資標的名稱 | 投資標的種類 | 申購費用 | 經理費費率 (每年)(註) | 保管費費率 (每年)(註) | 提前買回費用 (贖回費用(含 短線交易)(註) |
中國信託 2026 年到期新興優先順位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 級之高風險債券) (投資標的運用期至 115 年 2 月 9 日,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指次一營業日。 目前已募集截止。) | 債券型基金 | 無 | 3.5%/第 1 年 0.60%/第 2~6 年 | 0.12% | 2% |
合庫六年到期 ESG 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 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投資標的運用期至 114 年 7 月 18 日,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指次一營業日。 目前已募集截止。) | 債券型基金 | 無 | 3.50%/第 1 年 0.60%/第 2~6 年 | 0.12% | 2% |
國泰六年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 風險債券) (投資標的運用期至 114 年 4 月 28 日 ,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指次一營業日。目前已 募集截止。) | 債券型基金 | 無 | 3.50%/第 1 年 0.60%/第 2~6 年 | 0.12% | 2% |
(註)
1. 單一行政管理費:包括經理費(管理費)、保管費及其他費用等,均會直接從基金資產扣除。
2. 上述投資標的之經理費及保管費已由淨值中扣除,惟各該投資標的經理 /管理公司保有日後變更收費標準之權利,實際收取數額仍應以收取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之所載或投資標的經理
/管理公司通知者為準。
3. 費用改變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4. 中國信託 2026 年到期新興優先順位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買回費用(即本基金到期前之買回及/或轉申購所生之費用,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者)為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 2%,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惟於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含當日)起至第五個日曆日(含當日)期間,經理公司不收取買回費用(含短線交易費用)。
合庫六年到期ESG 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買回費用(即本基金到期前之提前買回及
/或轉申購所生之費用,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者) 為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貳
(2.0%),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國泰六年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短線交易買 | 受益人於本基金到期日(即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屆滿 6 年之當日)前申請買 |
回費用 | 回,應支付買回價金 2%之買回費用,但如屬第 2/3/4/5 年定期買回者(即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屆滿第 2/3/4/5 年之當日,如當日為非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 日),無須支付買回費用。 |
買回費 | 買回費用(即本基金到期前之買回及/或轉申購所生之費用,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者)為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2%,本基金短線交易之認定標準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惟自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 5 個營業日(含)期間之買回,及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辦理定期買回者,不收取買回費用 。 |
5. 投資標的經理費及保管費反應於淨值之計算與收取方式說明:
【範例以連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或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為例】
⚫ 假設保戶投資配置之淨保險費本息總和為新臺幣 100,000 元,並選擇中國信託亞太多元入息xx基金 A 及中國信託智能運動基金-美元,各配置 50%,且為簡化說明,假設保戶所持有該二檔投資標的用以計算費用之價值皆未變動。
假設投資標的中國信託亞太多元入息xx基金 A 及中國信託智能運動基金-美元之經理費及保管費費用率分別如下:
投資標的 | 經理費費率(每年) | 保管費費率(每年) |
中國信託亞太多元入息xx基金 A | 1.6% | 0.25% |
中國信託智能運動基金-美元 | 2% | 0.27% |
則保戶投資於中國信託亞太多元入息xx基金 A 及中國信託智能運動基金-美元每年最高應負擔之經理費及保管費如下:
1. 中國信託亞太多元入息xx基金 A:50,000×(1.6%+0.25%)=925 元
2. 中國信託智能運動基金-美元:50,000×(2%+0.27%)=1135 元前述費用係每日計算並反映於基金淨值中,保戶無須額外支付。
(三)資金停泊帳戶:
台灣人壽新臺幣資金停泊帳戶(F203) TAIWAN LIFE NTD Dollar Parking Account
一、帳戶性質
1. 台灣人壽新臺幣資金停泊帳戶(以下簡稱本帳戶),係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時,提供要保人選擇之新臺幣資金停泊投資標的。
2. 本帳戶以宣告利率之方式,賦予投資於本帳戶應有之報酬。
3. 本帳戶之設立及交易行為,符合保險法、「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並受主管機關之管理監督。
二、貨幣單位及匯率的計算
1. 本帳戶之各項金額之收取及支付,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2. 本帳戶匯率的計算,依保險單條款之相關約定辦理。
三、宣告利率
1. 「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並用以計算本帳戶該月份應得利息之利率。
2. 每月「宣告利率」,係以條款「特定銀行」之新臺幣定期存款掛牌參考利率之一個月定期存款利率為上限訂定之,且宣告利率不得低於 0%。
四、投資本帳戶之相關費用
x帳戶之相關管理成本,於宣告利率中反映,不另外收取。
五、本帳戶之資產管理:
1. 本帳戶之運用及管理機構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 本公司將指派具有金融、證券或其他投資業務經驗之專業人員運用與管理本帳戶之資產。
3. 本帳戶之投資策略,係在保持資產一定程度之流動性與穩健之收益,藉宣告利率將報酬賦予投資人。
4. 本帳戶之資產運用為銀行定期存款。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通路報酬揭露
x公司投資型保單提供連結之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下:
投資機構支付 | |||
投資機構 | 通路服務費分成註1 | 贊助或提供對本公司之產品說明會及員工教育訓練 (新臺幣元) | 其他報酬 (新臺幣元) 註1 |
大華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不多於 1.00% | 未達兩佰萬 | 未達一佰萬 |
中國信託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不多於 1.00% | 未達兩佰萬 | 未達一佰萬 |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不多於 1.00% | 未達兩佰萬 | 未達一佰x |
xx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不多於 1.00% | 未達兩佰萬 | 未達一佰萬 |
合作金庫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不多於 1.00% | 未達兩佰萬 | 未達一佰萬 |
安本標準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不多於 1.00% | 未達兩佰萬 | 未達一佰萬 |
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不多於 1.00% | 未達兩佰萬 | 未達一佰萬 |
百達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不多於 1.00% | 未達兩佰萬 | 未達一佰萬 |
宏利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不多於 1.00% | 未達兩佰萬 | 未達一佰萬 |
貝萊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不多於 1.00% | 未達兩佰萬 | 未達一佰萬 |
法銀巴黎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不多於 1.00% | 未達兩佰萬 | 未達一佰x |
xx太平洋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不多於 1.00% | 未達兩佰萬 | 未達一佰萬 |
施xx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不多於 1.00% | 未達兩佰萬 | 未達一佰x |
xx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不多於 1.00% | 未達兩佰萬 | 未達一佰x |
xx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不多於 1.00% | 未達兩佰萬 | 未達一佰萬 |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不多於 1.00% | 未達兩佰萬 | 未達一佰萬 |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不多於 1.00% | 未達兩佰萬 | 未達一佰萬 |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不多於 1.00% | 未達兩佰萬 | 未達一佰萬 |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不多於 1.00% | 未達兩佰萬 | 未達一佰萬 |
富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不多於 1.00% | 未達兩佰萬 | 未達一佰x |
xx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不多於 1.00% | 未達兩佰萬 | 未達一佰萬 |
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不多於 1.00% | 未達兩佰萬 | 未達一佰萬 |
富蘭克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不多於 1.00% | 未達兩佰萬 | 未達一佰x |
xx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不多於 1.00% | 未達兩佰萬 | 未達一佰x |
xx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不多於 1.00% | 未達兩佰萬 | 未達一佰萬 |
匯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不多於 1.00% | 未達兩佰萬 | 未達一佰萬 |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不多於 1.00% | 未達兩佰萬 | 未達一佰x |
xx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不多於 1.00% | 未達兩佰萬 | 未達一佰萬 |
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不多於 1.00% | 未達兩佰萬 | 未達一佰萬 |
萬寶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不多於 1.00% | 未達兩佰萬 | 未達一佰萬 |
路博邁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不多於 1.00% | 未達兩佰萬 | 未達一佰萬 |
德銀遠東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不多於 1.00% | 未達兩佰萬 | 未達一佰萬 |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不多於 1.00% | 未達兩佰萬 | 未達一佰x |
x裕匯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不多於 1.00% | 未達兩佰萬 | 未達一佰萬 |
聯博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不多於 1.00% | 未達兩佰萬 | 未達一佰x |
x利亨xx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不多於 1.00% | 未達兩佰萬 | 未達一佰萬 |
***此項通路報酬收取與否並不影響基金淨值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淨值,亦不會額外增加要保人實際支付之費用
投資機構支付 | |||
投資機構 | 通路服務費分成註1 | 贊助或提供對本公司之產品說明會及員工教育訓練 (新臺幣元) | 其他報酬 (新臺幣元) 註1 |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不多於 1.00% | 未達兩佰萬 | 未達一佰萬 |
霸菱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不多於 1.00% | 未達兩佰萬 | 未達一佰萬 |
街口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不多於 1.00% | 未達兩佰萬 | 未達一佰萬 |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不多於 1.00% | 未達兩佰萬 | 未達一佰萬 |
國泰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不多於 1.00% | 未達兩佰萬 | 未達一佰萬 |
註 1:本公司投資型保單皆無自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收取通路服務費分成及其他報酬。
註 2:如投資於之目標到期基金,則於基金成立後,自投信公司所收取通路服務費分成:首年不多於 3.3%,續年不多於 0.5%。
註 3:未來本公司投資型保單如有連結之投資標的變動或相關通路報酬變動時,請至本公司官網(網址:xxx.xxxxxxxxxx.xxx )查詢最新內容。
範例說明
:
<本範例內容僅供要保人參考,壽險公司僅就要保人投資單檔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之通路報酬金額作假設及說明,以協助要保人閱讀了解該類通路報酬之意涵>
本公司自中國信託投信收取不多於 1%之通路服務費分成,另收取未達新臺幣一佰萬元之其他報酬。故台端購買本公司投資型保險,其中每
投資 100,000 元於中國信託投信所代理之基金,本公司每年收取之通路報酬如下:
1.由台端額外所支付之費用:0 元
2.由中國信託投信支付:
(相關費用係均由基金公司原本收取之經理費、管理費、分銷費等相關費用中提撥部分予保險公司,故不論是否收取以下費用,均不影響基金淨值。)
(1)台端持有基金期間之通路服務費分成:不多於 1,000 元(100,000×1%=1,000元)
(2)對本公司之年度產品說明會及員工教育訓練贊助金:未達新臺幣二佰萬元。
(3)其他報酬:本公司自中國信託投信收取未達新臺幣一佰萬元關於對要保人進行產品說明會活動之費用。
本公司辦理投資型保單業務,因該類保險商品提供基金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作為連結,故各投資機構支付通路報酬(含各項報酬、費用及其他利益等,且該通路報酬收取與否並不影響基金淨值,亦不會額外增加要保人實際支付之費用),以因應其原屬於投資機構所應支出之客戶服務及行政成本。惟因各基金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性質不同且各投資機構之行銷策略不同,致本公司提供不同基金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供該投資型保單連結時,自各投資機構收取通路報酬之項目及金額因而有所不同。請 台端依個人投資目標及基金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
風險屬性,慎選投資標的。
⚫ 【投資標的之投資風險揭露】
一、國內外經濟、產業景氣循環、政治與法規變動之風險。二、投資標的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三、利率變動風險。
四、債券發行人違約之信用風險。
五、投資地區債券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六、投資地區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七、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八、基金匯率避險交易之風險。
九、投資標的發行或管理機構有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該投資標的發行或管理機構之職務者,雖然投資標的發行或管理機構之債權人不得對該投資標的資產請求扣押或強制執行,但該投資標的仍可能因為清算程序之進行而有資金短暫凍結無法及時反映市場狀況之風險。
十、投資具風險,此一風險可能使投資金額發生虧損,且最大可能損失為其原投資金額全部無法回收。十一、高收益債券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惟不表示絕無風險。投資人投資以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
用評等,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故高收益債券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且高收益債券基金可能投資美國 144A 債券,該債券屬私募性質,易發生流動性不足,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價格不透明導致高波動性之風險,高收益債券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僅適合願意承擔較高風險之投資人。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高收益債券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十二、委託投資機構投資並非絕無風險,受託投資機構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委託投資資產之最低收益,受託投資機構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委託投資資產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十三、本保險不提供未來投資收益、撥回資產或保本之保證。另投資標的的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可能由投資標的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投資標的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率不代表投資標的報酬率,且過去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率不代表未來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率,投資標的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部分投資標的進行收益分配前或資產撥回前未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詳情請參閱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或月報。
十四、本商品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其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績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投資盈虧之責。
十五、保單帳戶價值可能因費用及投資績效變動,造成損失或為零;本公司不保證本保險將來之收益。
台灣人壽
台灣人壽保險(股)公司為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公司旗下子公司之一,所經營業務種類包括個人人身保險業務及團體保險業務,上開營業項目不含信託業務。在通路經營上,我們透過業務員、電話行銷、銀行保險及經紀人通路,提供社會大眾家庭財務保障計劃,為社會建立完整的風險規劃體系。
※台灣人壽資訊公開說明文件已登載於公司網站(xxx.xxxxxxxxxx.xxx),並於台灣人壽提供電腦設備供公開查閱下載。公司地址:臺北市 11568 南港區經貿二路 188 號 8 樓。免費申訴電話: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