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财信人寿[2021]医疗保险037号
财信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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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信人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 2020 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
特别提示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财信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财信人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2020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合同”。
投保人 : | 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
被保险人: |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也可以为自 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
受益人 : |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基本名词释义: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六条
◆ 您有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权利 👉十五条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之一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七条
◆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 👉八条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十条
◆ 解除本附加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十五条
◆ 主合同中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 👉十七条
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释.义.内.容.。
目 录
👉一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3
👉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3
👉二条 投保范围 3
👉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3
👉四条 保险期间 3
👉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
👉五条 住院医疗日额 3
👉六条 保险责任 3
👉七条 责任免除 4
👉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4
👉八条 保险费的交付 4
👉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5
👉九条 受益人 5
👉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5
👉十一条 诉讼时效 5
👉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5
👉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 5
👉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5
👉十四条 合同内容变更 5
👉十五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
👉六部分 您需要了解的其他事项 6
👉十六条 效力终止、无效 6
👉十七条 适用主合同条款 6
👉一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主合同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的规定与本附加合同的规定相抵触,以本附加合同的规定为准。
👉二条 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范围: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的大、中、小学学生或幼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投保人范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本附加合同具体的生效日期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若您在投保主合同时,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若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以我们在保险单中批注的为准。
👉四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具体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五条 住院医疗日额
本附加合同意外住院医疗日额或疾病住院医疗日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与您的约定承担以下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一、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必选)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1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2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3诊疗,我们按意外住院医疗日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 90 日为限,且每个
保单年度累计给付的住院日数以 180 日为限。
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日与本次入院日间隔不超过 30 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二、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4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我们按疾病住院医疗日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 90 日为限,且每个
保单年度累计给付的住院日数以 180 日为限。
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日与本次入院日间隔不超过 30 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诊疗,我们不承担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等待期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诊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一、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
二、 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6;
三、 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四、 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五、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六、 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七、 主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八条 保险费的交付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由您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
1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
受伤害或身故。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2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正式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护理、疗
养、戒酒、戒毒、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也不包括各类诊所及台湾、香港、澳门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施,且全日 24 小时有合格的医师和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若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医院的评级标准有更改或取消,我们保留调整医院定义的权利。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须急救时不受此限,但经急救处理伤情稳定后,必须及时转入本附加合同所指医院治疗。
3住院: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院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但不包括入住
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以及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基本医疗保险有特殊规定的,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为准。
4等待期: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分为 0 天、30 天、60 天和 90 天四种,见附表。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您可选择其中一种等待期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5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
直传递的特征。
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
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九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十一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或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时,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本附加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7;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等资料;
(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文件;
(5)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损失范围和损失计算方法:按最近一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以单利方式计算逾期给付保险金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
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十四条 合同内容变更
7有效身份证件: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政府相关部门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
人证等。
您和我们可以协商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时,您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我们审核同意后,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 议。
👉十五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本附加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8。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六部分 您需要了解的其他事项
👉十六条 效力终止、无效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情况。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十七条 适用主合同条款
主合同订立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1)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2)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3)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4)争议处理。
8未满期净保险费: 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附表:
财信人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 2020 定额给付医疗保险费率表
一、 年保险费率
1. 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必选)
保险期间:1 年 | 保额:每 10 元意外住院医疗日额 |
年龄阶段 | 保险费(年) |
学龄前儿童 | 1.5 元 |
小学生、中学生、高中生 | 0.6 元 |
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 0.8 元 |
2. 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可选)
保险费=基准费率(表一)×等待期调整系数(表二)表一:基准费率表
保险期间:1 年 | 保额:每 10 元疾病住院医疗日额 |
年龄阶段 | 保险费(年) |
学龄前儿童 | 8.3 元 |
小学生、中学生、高中生 | 3.6 元 |
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 4.8 元 |
等待期 | 90 日 | 60 日 | 30 日 | 0 日 |
系数 | 0.8 | 0.9 | 1.0 | 1.1 |
注:上表为等待期为 30 日时的参考费率。表二:等待期调整系数表
二、 极短期费率(按年保险费率的百分比计算)
保险期间 (个月)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百分比(%) | 15 | 20 | 25 | 35 | 45 | 50 | 60 | 70 | 80 | 90 | 95 | 100 |
注:对于极短期业务,保险期间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保险期间在一个月以上、不足二个月的,按二个月计算;保险期间在二个月以上,不足三个月的,按三个月计算,依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