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委 托 方:湛江市卫生健康局法定代表人:xx
地 址:xxxxxxxxxxx 00 x
受 托 方:湛江市卫生监督所法定代表人:xxx
地 址:xxxxxxxxxx 0 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规定,现就湛江市卫生健康局委托湛江市卫生监督所实施行政执法事项相关事宜签订本委托协议书。
一、委托的具体事项(以下简称委托事项)
(一)卫生行政许可事项
承办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行政许可及备案相关工
作。
(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事项
1.对湛江市卫生健康局行政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传染病疫情报告及控制措施,预防接种,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医疗废物处置及医源性污水处理情况,中医药服务开展情况,医疗广告的发布,放射诊疗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监督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行为。
2.对市辖区公共场所卫生、托育机构、生活饮用水卫生、餐
(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及其他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及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全市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行为。
3.开展市直及驻市大中专院校、市直中小学校的教学及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公共场所等卫生监督工作,查处违法行为;督促指导县(市、区)开展学校卫生综合评价工作;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开展学校校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行为。
4.对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监督检查,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
动、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制度执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医源性污水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行为。
5.对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进行监督检查,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置,查处职业健康违法行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市卫生健康局许可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等放射诊疗项目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行为。
6.对市卫生健康局行政许可的母婴保健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行为。
7.查处中毒事件、医疗事故、重大疫情和突发事件所涉及卫生健康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行为。
8.对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其做出的传染病疫情报告、预防控制措施和菌(毒)种管理情况等所提出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行为。
9.承担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卫生监督事项。
二、委托权限
(一)委托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由受托方在受委托权限内,以委托方的名义实施。
(二)行使本协议委托事项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发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委托单位承担名义主体责任,受委托单位应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指派工作人员出庭,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引发国家赔偿的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办理,具体工作由受托方实施。
(三)受托方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
施。
三、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方的权利
1.依法依规对受托方实施委托事项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检查。
2.发现受托方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和约定行为的,有权责令受托方限期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约谈相关责任人员,并有权解除本委托协议书。
3.委托方因受托方的原因承担行政、民事赔偿后,有权向受托方追偿。
4.委托协议期满或提前解除、终止的,依法收回委托事项专用章、加盖印章的空白格式文本以及受托方实施委托事项产生的
档案资料、数据信息等。
(二)委托方的义务
1.在委托事项范围内,支持、配合、协助受托方依法行使受委托职权,不随意干涉。
2.授权受托方使用委托事项公章(专用章)或者加盖印章的空白格式文本,以及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办事指南、业务手册、表证单书等,为受托方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3.与受托方共同研究解决委托事项交接、办理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共同探索优化简化委托事项办理流程等便民措施。
4.为受托方提供必要的业务培训;在受托方实施委托事项遇有疑难事宜时,给予必要的协助支持。
四、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托方的权利
1.在受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2.请求委托方对委托事项具体内容、相关依据、办理流程等开展业务指导和进行培训。
3.对把握不准或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决定,及时向委托方请示报告,并得到相应指导。
(二)受托方的义务
1.严格依照委托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实施机制和行政执法制度,在受托权限内依法行使职权。
2.不得超越受托权限、滥用受托权限,也不得怠于实施委托事项。受委托方超出委托范围、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损害引起国家赔偿、纠纷或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交国家监察机关调查;涉嫌其他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贯彻落实《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广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实施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4.严格落实“双公示”制度,及时通过本地区的信用平台等公示实施受委托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用信息,确保公示数据及时、规范、准确。
5.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等,依法建立健全监管体制机制,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谁执法 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开展卫生健康普法宣传教育。
6.严格规范使用委托方委托事项公章(专用章)和交付的加盖印章的空白格式文本。
7.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将委托事项的办理结果报委托方备
案。
8.建立完善办理委托事项的档案资料和信息数据,严格按照
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行政执法档案的形成与收集、整理与归档及其他管理工作。
9.与委托方共同研究解决委托事项交接、办理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积极探索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时限等,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的措施。
10.公布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办理投诉举报事项,接受公众监督。
11.接受委托方就委托事项的实施情况所开展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定期向委托方报告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方报告行使委托职权的基本情况。
12.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委托事项办事指南、业务手册等确定的各要素。
13.加强对执法人员、业务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业务能力水平。
14 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15.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16.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
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17.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委托期限及终止
(一)自 2024 年 2 月 8 日至 2027 年 2 月 8 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三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委托方的行政职权发生变化,无法继续委托的。
2.因其他客观因素致使无法或者不需继续委托实施有关行政职权事项的。
本协议终止履行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向社会公告。
六、法律责任
(一)委托方依法承担受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受托方依法承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委托方或受托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协议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承担继续履行、消除影响、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有权机关协调解决。
八、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需要调整变更,或有未尽事宜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可以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对委托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协议与此前签订的协议有不一致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四)本协议书共九页,一式四份,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持两份,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