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被保险人罹患性病或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 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智行天下(原版)保险条款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保险凭证、投保单、任何附属协议或附加合同以及批单共同组成本合同,并按同一合同解释方式加以理解
安盛天平旅行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xxxx)(备-意外)[2014](主)70 号
第三章:责任免除
除保险单中明确约定承保的之外,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侵略、外敌行为、敌对(不论是否宣战)、内战、叛乱、革命、起义、军事行动或篡权、受任何政府或国家权力机构的指挥对财产的没收或国有化或征用或毁坏或破坏的、暴乱骚乱。
2.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 或辐射;电离辐射或来自任何辐射核燃料或来自由燃料燃烧产生的任何核废料所致的放射能污染,放射性有毒爆炸、或其他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危险物质。
3.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无论当时神志是否清醒)。
4.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6. 被保险人因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以及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7.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8.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或医生开具的处方,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10. 被保险人罹患性病或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11.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期间。
12. 受保前已存在之病症或未向本公司声明并由本公司书面接受被保险人的既往身体状况。
13. 在执业医师认定为不适于旅行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仍继续旅行;
14.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竞赛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15. 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特技表演。
16. 被保险人参加速度性比赛(除徒步外)、摩托车赛和竞赛、乘风滑翔、滑翔、跳伞、探勘地上坑洞运动、飞行(除作为付费乘客搭乘民用或商用航班)。
17. 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只;于海军、空军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
18. 被保险人从事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筑工地现场施工,交通运输司乘、搬运、装卸,水上作业,二级或以上的高处作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08—83为准)的职业活动。
19.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医疗费用保险条款(2019 版)
C00007832522019012810991
第四条 责任免除
除本附加合同明确约定的保险责任以外,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第 1 项至第 18 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一)被保险人直接或间接因由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之病症(包括但不限于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或未向本公司声明并由本公司书面接受被保险人的既往身体状况,以及前述已患病症、既往身体状况的并发症;
2、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3、 脊椎间盘突出症;
4、 妊娠、流产、分娩、哺乳、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5、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6、 被保险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7、 扁桃腺手术、腺样体增生及结节、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
(二)下列期间或情形下发生的损失、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在执业医师认定为不适于旅行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仍继续旅行的。
(三)下列损失、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费用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费用;
2、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费用;
3、 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手术费用;
4、 传统中医治疗,包括但不限于针灸治疗、脊椎指压治疗、理疗、整骨治疗等;
5、 为压力,焦虑,抑郁,紧张,情绪化,精神病或精神方面的问题或紊乱而进行的治疗费用;
6、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为肥胖、减肥或增重而进行的治疗,采取诸如接种疫苗、包皮环切术、接种等类似预防性措施的费用;
7、 在医院、诊所或护理所的单人或私人房间的住宿费用,除非是为被保险人治疗的医务人员认为被保险人有必要住宿此类房间的;
8、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治疗或手术的相关费用;
9、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的相关费用。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境外旅行慰问及探访费用保险条款
C00007831922019012810961
第四条 责任免除
除本附加合同明确约定的保险责任以外,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第 1 项至第 18 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一) 被保险人直接或间接因由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之病症(包括但不限于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或未向本公司声明并由本公司书面接受被保险人的既往身体状况,以及前述已患病症、既往身体状况的并发症;
2、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3、 脊椎间盘突出症;
4、 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5、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6、 被保险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7、 扁桃腺手术、腺样体增生、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
(二) 下列期间或情形下发生的损失、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在执业医师认定为不适于旅行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仍继续旅行的。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紧急手机费用保险条款
(xxxx)(备-意外)[2014](附)26 号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适用),但于保险单中明确约定承保的除外。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除保险单中明确约定承保的之外,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任何因使用固定电话、公用电话、预付电话卡而产生的费用。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每日住院津贴收入保障保险条款
(xxxx)(备-意外)[2014](附)928 号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第1项至第18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但于保险单中明确约定承保的除外,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除保险单中明确约定承保的之外,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的被保险人住院,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2.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3. 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4. 脊椎间盘突出症。
5.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6. 受保前已存在之病症或未向本公司声明并由本公司书面接受被保险人的既往身体状况。
7. 为压力,焦虑,抑郁,紧张,情绪化,精神病或精神方面的问题或紊乱而进行的治疗;受酒精、毒
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8. 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
9.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为肥胖,减肥或增重而进行的治疗;采取诸如接种疫苗、包皮环切术等类似预防性措施;任何自然产生的状况、衰老退化现象以及渐进过程。
10. 在保单失效后的意外伤害或疾病复发。
11. 持续性治疗,包括购买本保险之前已经开始使用的药物治疗。
12.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3. 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须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
14.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15.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16.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在执业医师认定为不适于旅行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仍继续旅行。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 24 小时全球紧急救助保险条款(2016 款)
(xxxx)(备-意外)[2016](附)2 号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第1项至18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但于保险单中明确约定承保的除外,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本公司对任何在下列期间、情形下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的身故或费用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身故保险金受领人不需负责给付的遗体送返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2. 任何未经本公司或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遗体送返费用。
3.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4.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5. 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6. 脊椎间盘突出症。
7.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8.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存在之病症(向保险人声明并由保险人书面接受被保险人的既往身体状况的除外)。
9. 精神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10. 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
11.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12.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3. 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须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
14.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15.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16.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在执业医师认定为不适于旅行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仍继续旅行。
17. 在医院、诊所或护理所的单人或私人房间住宿的额外费用, 除非是为被保险人治疗的医务人员认为被保险人有必要住宿此类房间的。
18. 因罢工,战争,敌国入侵,武装冲突,内战,内乱,叛乱,恐怖行动,政变,暴动,群众骚动,政
治或行政干预,辐射能或其它飓风,水灾,地震,海啸等不可抗力事由,或因被保险人的家属或其代理人疏于通知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等不可归于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的事由,致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的援助行动延迟或无法进行者,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不负任何急难援助责任。
19. 除特别说明外,在中国的殓葬费用。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取消保险条款
(2016 年第一版)
(安盛天平)(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附)013 号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的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但于保险单中明确约定承保的除外,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除保险单中明确约定承保的之外,被保险人直接或间接因由下列原因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受保前已存在之病症或未向本公司声明并由本公司书面接受被保险人的既往身体状况。
2. 任何可以在其他保险计划项下,或从政府、酒店、航空公司、旅行社或其他旅行服务机构得到退还或赔偿的费用。
3. 由政府法律规定引起的损失,或由于旅行服务机构和/或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的过失、疏忽、破产导致本次预定旅行无法正常进行。
4. 被保险人不愿参加旅行或经济原因导致不能旅行。
5. 违法犯罪行为。
6. 由于未能及时通知旅行社、导游、运输人或酒店需取消旅行。
7.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8. 被保险人为其旅行预订酒店、公共交通工具或其他费用时已知且已存在的可能导致旅程取消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和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旅行目的地已经宣布突发传染病。
9. 任何培训、会议、研究课程或任何类似活动的费用押金。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程缩短保险条款
(xxxx)(备-意外)[2014](附)936 号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但于保险单中明确约定承保的除外,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除保险单中明确约定承保的之外,任何被保险人直接或间接因由下列原因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受保前已存在之病症或未向本公司声明并由本公司书面接受被保险人的既往身体状况。
2. 任何可以从其他保险计划,政府项目,酒店,航空公司,旅行社或其他旅行服务机构得到退还或赔偿的费用。
3. 由政府法律规定引起的损失,或由于旅行服务机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的过失、疏忽、破产导致本次预定旅行无法正常进行。
4. 被保险人不愿参加旅行或经济原因导致不能旅行。
5. 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6. 由于未能及时通知旅行社、导游、运输人或旅店需取消或缩短此次旅行。
7. 被保险人在购买本旅行保险前已知已存在可能导致旅程缩短或取消的情况或条件。
8.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在执业医师认定为不适于旅行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仍继续旅行。
9. 被保险人为该次旅程预订酒店、公共交通工具或其他费用时已知已存在可能导致旅程取消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和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旅行目的地已经宣布有突发的传染病。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延误保险条款(2019 版)
C00007831922019012810921
责任免除
除本附加合同明确约定的保险责任以外,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一) 任何由下列原因直接或者间接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记手续。
2、 被保险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原计划乘搭的公共交通工具(由于保险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未能准时登乘除外)。
3、 被保险人旅程延迟是旅行服务机构的过失或过错造成的。
(二) 任何下列情形下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损失或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未能从原计划乘搭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处取得旅程延误时数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2、 被保险人未能登乘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安排的最早便利的替代公共交通工具。
3、 被保险人为该次旅程预订公共交通工具或购买本保险时应该知道可能导致旅程延误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以及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
4、 被保险人搭乘的航班为中转联程航班(中转联程发生在境外的不包括在内)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行李延误保险条款
(xxxx)(备-意外)[2014](附)931 号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但于保险单中明确约定承保的除外,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除保险单中明确约定承保的之外,任何被保险人因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xxxx,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被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沒收、扣留、隔离、检验或销毁。
2. 被保险人抵达预定目的地后未将xxxx一事通知有关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及取得行李延误时数的书面证明。
3. 非于该次旅行时托运之行李或物品。
4. 被保险人留置其行李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者行李及随身财产保险条款(2019 版)
C00007832122019012810911
第四条 责任免除
除本附加合同明确约定的保险责任以外,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 任何由下列原因直接或者间接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 因海关或其他管理当局的延误、没收、征用或拘留引起的遗失或损坏。
(2) 任何原因未明的损失或神秘失踪。
2. 任何下列情形下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 正常的磨损、撕破、折旧、虫蛀、发霉、腐烂、侵蚀、逐渐退化、光线作用、或在加热、弄 干、清洁、染色、更换或维修过程中、或因刮损、出现凹痕、机械或电力故障、使用不当、手工或设计欠佳、使用有问题或有缺陷的物料或技术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坏。
(2) 物品因放置于无人看管的车辆而遭偷窃,但有明显暴力痕迹者除外。
3. 下列损失、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 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移动电话、手提电脑或个人商务助理设备(PDA)。但保险单中明确为本附加合同承保的除外。
(2) 隐形眼镜、角膜保护膜及(照相用)显微透镜。
(3) 易碎物品如玻璃制品、水晶制品、瓷器、大理石制品、陶/土制品、龟壳等的遗失或损坏,但由火灾、抢劫、入室盗窃或者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在此列。
(4) 用于商业活动的租赁设备、物品或样品。
(5) 遗失现金、国库券、债券、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可转让单据、旅行证件、代币卡(包括信用卡)、邮票、手稿、文件、奖章、硬币。
(6) 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
(7) 家具、古董、艺术品、古玩、乐器、诸如高尔夫、潜水、野营或滑雪装备等运动装备。
(8) 动物、植物、食物或易耗品和快速消费品。
(9) 不属于该次旅行时托运的行李;预先发出的或分开邮寄或运输(包括船运)的xxx或物品的遗失或损坏。
(10) 机动车辆及其附件,摩托车、自行车及其附件,船舶、发动机以及任何其它形式的交通工具。
(11) 涉嫌走私、违法运输或贸易的物品。经承运人、酒店或任何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者个人钱财及旅行证件遗失保险条款(2016 年第一版)
(安盛天平)(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附)017 号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但于保险单中明确约定承保的除外,若主合
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除保险单中明确约定承保的之外,任何下列损失或由下列原因造成任何被保险人的损失,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任何由于遗漏、疏忽、汇兑、货币贬值等因素引起的价值的改变。
2. 除保险责任中明确列明的现金、旅行支票或汇票以外的任何信用卡、会员卡、代币卡及任何其他类现金损失。
3. 旅行支票遗失后,未及时向签发行在当地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挂失的。
4. 损失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未按保险责任规定向警方或酒店报告且无警方或酒店书面证明。
5. 任何为取得非完成该次旅行所必需重置的旅行证件或签证而发生的费用。
6. 无人看管或由于被保险人或其同伴的疏忽导致的遗失或偷盗;任何不明原因的遗失。
7. 被保险人交由旅行社导游或领队保管的旅行证件在其保管期间发生的损失。
8. 走私,违法贸易或运输。由于海关或其他官方机构的拖延、没收或扣留导致的损失或损坏。
9. 任何已从酒店或其他第三方得到的赔偿。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放弃向第三方就个人责任、财产的丢失或损坏要求赔偿的权利,本公司将拒绝索赔。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家居财物保障保险条款(2019 版)
C00007832122019012805532
第一条 责任免除
除本附加合同明确约定的保险责任以外,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则应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 任何由下列原因直接或者间接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造成的财物自身损毁。
(2) 任何由于被保险人的恶意或纵容行为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2. 任何下列情形下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境内的日常居住地于旅行开始前三十天或以上並未有任何人居住。
(2) 财物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正常的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侵蚀、逐渐退化、光线作用、或在加热、弄干、清洁、染色、更换或维修过程中、或因刮损、出现凹痕、机械或电力故障、使用不当、手工或设计欠佳、使用有问题物料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坏。
3. 下列损失、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 金银、珠宝首饰以及其他无法鉴定实际现金价值的财产。
(2) 古董或饰物、照相机、移动电话、手提电脑或个人商务助理设备(PDA)。
(3) 图章、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的遗失或损坏。
(4) 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
(5) 用于商业或职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
(6) 现金、有价证券、邮票、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旅行证件、代币卡(包括信用卡)。
(7) 动物、植物或食物。
(8) 汽车(及其附件)、摩托车、船、自行车、其它机动或非机动交通运输工具。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者信用卡盗刷保险条款(2016 年第一版)
(安盛天平)(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附)014 号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但于保险单中明确约定承保的除外。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除保险单中明确约定承保的之外,任何下列损失或由下列原因造成任何被保险人的损失,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未在发现信用卡丢失或被盗窃、抢劫、抢夺后的六小时内向签发行挂失该信用卡。
2. 无警方报案证明和信用卡签发行出具的损失证明。
3. 被盗窃、抢劫、抢夺或遗失的信用卡的持有人为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4. 被盗刷信用卡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已设置有用卡消费的交易密码或/和取现密码的。
5. 任何已从银行或第三方得到的赔偿。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放弃向第三方要求赔偿的权利,本公司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6. 涉及法律诉讼的费用。
7. 由于被保险人或其亲属或银行或商户的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个人责任保险条款(2019 版)
C00007830922019012810901
第一条 责任免除
除本附加合同明确约定的保险责任以外,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4. 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任何由于被保险人违反当地法律行为、故意、恶意、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坏或伤害。
(2) 被保险人未履行自己的合同责任,包括雇主责任或其他合同责任。
(3) 被保险人的贸易、商业或职业行为。
5. 任何下列情形下或期间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 被保险人在精神错乱、智障状态下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3) 被保险人使用或驾驶任何海、陆、空机动或非机动交通运输工具。
(4) 被保险人参加赛马、赛车、任何形式的冬季运动、竞赛或使用武器。
(5) 被保险人所有或在其监管、控制下的动物所引起的责任。
3. 对于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对被保险人亲属的责任。
(2) 对被保险人或其亲属或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所有或在其监管、控制下或委托其保管的财产。
(3) 任何由法院裁判的惩罚性、加重性或警戒性的赔偿,以及任何刑事诉讼产生的法律费用、罚金或类似费用。
(4) 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精神损害赔偿。
(5) 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自行承担的责任的行为。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者运动装备保险条款
(安盛天平)(备-意外)[2014](附)33 号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但于保险单中明确约定承保的除外。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除保险单中明确约定承保的之外,任何下列运动装备、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被保险人未履行其义务,或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的被保险人的运动装备损失,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因海关或其他管理当局的延误、没收、征用或拘留引起的遗失。
2. 在使用中的运动装备。
3. 任何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恶意、蓄意、违法、犯罪、不正当行为、欺骗、不诚实造成的损失。
4. 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
5. 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附加合同第五条列明的被保险人义务。
6. 正常的磨损、撕破、折旧、虫蛀、发霉、腐烂、侵蚀、逐渐退化、光线作用、或在加热、弄干、清洁、染色、更换或维修过程中、或因刮损、出现凹痕、机械或电力故障、使用不当、手工或设计欠佳、使用有问题或有缺陷的物料或技术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坏。
7. 机械或电子系统故障干扰;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
8. 机动车辆及其附件,摩托车、自行车及其附件,船舶、发动机以及任何其它形式的交通工具。
9. 任何改装、清洁或修复过程。
10. 非于该次旅行时托运的行李;预先发出的或分开邮寄或运输(包括船运)的物品的遗失。
11. 被保险人及其同伴都未照看的物件;任何原因未明的遗失或神秘失踪。
12. 物品因放置于无人看管的车辆而遭偷窃,但有明显暴力痕迹者除外。
13. 走私、违法的运输或贸易。
14. 经第三者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
15. 运动装备已被使用五年以上。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者高尔夫一杆进洞保险条款
(安盛天平)(备-意外)[2014](附)28 号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但于保险单中明确约定承保的除外。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租车保险条款(2016 年第一版)
(安盛天平)(备-责任)[2016](附)3 号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但于保险单中明确约定承保的除外。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情形或因由下列原因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和赔偿义务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任何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恶意、蓄意、犯罪造成的损失和赔偿义务。
2. 因被保险人超出车辆保险承保保险公司报案期限或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全,而无法获得车辆保险理赔引起的损失和赔偿义务。
3. 因超速驾驶,酒后驾驶或违反旅行国法律法规而引起的损失和赔偿义务。
4. 因与被保险人和租赁车辆无关的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和赔偿义务。
5. 任何由法院裁判的惩罚性、加重性或警戒性的赔款,以及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任何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法律费用,或罚金、处罚或类似赔款。
6. 被保险人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7. 租车合同未明确列明需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8. 租赁期间被保险人对租车公司以外的第三者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