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段编号:WXJK202111010-X01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2017 年版 适用于资格后审)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使用说明
一、《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2017 年版适用于资格后审)》(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由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编制。 适用于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施工招标项目。
二、《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无需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以“□”标识的,由招标人根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勾选。
三、招标人按照《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一章“招标公告”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编入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和前附表,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选择性内容和可补充内容外,均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填空、选择和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五、《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合理低价法三种评标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使用。招标人选择使用综合评估法的,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和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及正文)标明投标人不满足其要求即导致投标被否决的全部
条款。
六、《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编制。
七、《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相衔接。
八、《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六章“图纸”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相衔接。
九、《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字样。
十、《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为 2017 年版,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反映。
华苑路(吴都路-和畅路)新建工程、施工项目(项目名称及标段)施工招标
招标文件
标段编号:WXJK202111010-X01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发展中心编制人(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xx
2021-11-23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称: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发展中心 地址:xxxxxxxxxx 00 x 0000 x联系人:许工 电话: 电子邮箱:传真: | ||
1.1.3 | 招标代理机 构 | 名称:中嘉工程管理咨询(江苏)有限公司 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西大道 2168 号中锐佳诚国际大厦 A 座 608联系人:xx、xxx 电话:0000-00000000 电子邮箱:000000000@xx.xxxxx:0510-82622022 | ||
1.1.4 | 招标项目及标段名 称 | 华苑路(吴都路-和畅路)新建工程施工项目 | ||
1.1.5 | 建设地 点 | 项目位于无锡经济开发区内,总体呈南北走向,南起吴都路,北至和畅路 | ||
1.2.1 | 资 | 财政 |
条款号 | 条款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金来 源 | ||||
1.2.2 | 出资比 例 | 国有资金:100% | ||
1.2.3 | 资金落实情 况 | 已落实 | ||
1.2.4 | 工程款支付方式 | 合同签订完毕,收到履约保函后支付合同金额的 10%作为预付款。按月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比例为计量工程价款的 65% (比例范围: 60%-90%,招标文件中的其他约定与此条款不一致的,按此条款执行)。发包人需将不低于进度款的 20%且不低于同期发生农民工工资的资金存入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承包人每月 10 日前提交给监理人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验工月报(书面月报五份,电子文件一份,产值月报的报送格式严格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报送,如因承包人报送要求不符合发包人要求造成的延迟付款,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按监理人、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并经发包人初步认可的已完成合格工程量,于次月月末支付至已完成合格工程量(包含新增的经监理人、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并经发包人初步认可的签证金额,下同)的 65%。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以及承包人完成合同专用条款 “14.1 竣工付款申请”所须全部资料后付至 75%,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审计结束后付至发包人认可的审核价的 90%;保修期满付至发包人认可的审核价的 100%。所有付款申请均需代建人签字认可后方能付款。暂列金额经上述规则确认后,包含在签证金额中,同比例支付。若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超过上述约定的应付款项,承包人承诺应在发包人通知的期限内对超出部分工程款无条件退还发包人。(1)发包人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开具相应应付工程款金额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承包人开具 的发票金额不得扣除发包人根据 12.4.1 条第(2)款直接扣除的金额】,否则,发 |
条款号 | 条款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包人可以拒绝付款。(2)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应付款项等,发包人均有权在尚未支付工程款中直接予以扣除,如有不足,发包人有权另行追偿。(3)若工程的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发包方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进度款(4)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应付款项等,发包人均有权在尚未支付工程款中直接予以扣除,如有不足,发包人有权另行追偿。(5)当计量金额达到合同金额的 50%时开始预付款扣回,至计量 金额达到合同金额的 80%时完成预付款扣回。 | ||||
1.3.1 | 招标范 围 | 招标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华苑路(吴都路-和畅路)新建工程施工,全长约 0.446km,道路红线宽 24m,桥梁单跨 13 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土石方工程、道路工程、雨水管线工程、污水管线工程、电力管线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智 能交通设施工程、桥梁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等设计图纸内的全部内容。 | ||
1.3.2 | 要求工期 | 要求工期:15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2-01-01计划竣工日期:2022-05-30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节点工期(如有): / | ||
1.3.3 | 质量要 求 | 质量标准:合格 | ||
1.4.1 | 投标人资格要 求 | 见招标公告 | ||
1.4.2 | 是 否接 | 见招标公告 |
条款号 | 条款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受联合体投 标 | ||||
1.9.1 | 踏勘现 场 | 投标人自行踏勘。 | ||
1.10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 ||
1.11 | 偏 离 | 不允许 | ||
2.1.1 (9)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 料 | 招标文件的附件、合同专用条款附件、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市及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 ||
2.2.1 | 投 标人 | 2021-11-30 10:00 |
条款号 | 条款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 间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布时 间 | 2021-11-30 17:00 | ||
2.4 | 招标控制 价 | 金额:30036826.07 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金):0.00 元暂列金额(含税金):2342562.60 元 | ||
3.1.1 | 构成 | ☑ 投标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
条款号 | 条款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投标文件的材料 | □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 施工组织设计; □ 拟分包计划表(如有); ☑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 投标人(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一览表 □ 需从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 ☑ 企业营业执照; ☑ 企业资质证书; ☑ 企业开户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注册建造师证书; ☑ 安全生产考核 B 证; □企业或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含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如有); 需提供扫描件的材料: □ 投标保证金; ☑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2018 年-2020 年); (如投标人成立时间迟于要求的开始年份,则时间要求为投标人成立时间至截止时间) ☑ 项目负责人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2021 年 8 月-2021 年 10 月) ☑ 授权委托人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2021 年 8 月-2021 年 10 月) □ 企业业绩、项目经理业绩其他证明材料 ☑ 1、信誉承诺书:自 2019/11/23 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 |
条款号 | 条款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关部门行政处罚;自 2020/11/23 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自 2021/8/23 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公司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没有隐瞒,虚假,伪造等弄虚作假行为;不曾因其自身违约或不恰当履约造成与本次招标人之间存在合同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等行为;本公司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上述内容的承诺书原件的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2、品牌承诺书:投标人只需承诺使用招标人提供品牌表中的品牌,不可以选定品牌,在合同履行中由甲乙双方共同看样定货,承包人在选定材料、设备的品牌或者厂家前必须书面报发包人确认,并且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或认可。如招标人因为工程整体要求而需统一某些材料的品牌规格,中标人应服从招标人要求在备选品牌内进行更换,投标人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此因素。承诺书盖章后原件扫描上传至投标文件中,否则,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按无效标处 理。 | ||||
3.3.1 | 投标有效 期 | 投标截止日后 90 日历天 | ||
3.2.3 | 合同价格形 式 | ☑单价合同 □总价合同 | ||
3.4.1 | 投标担 保 | 投标担保的形式:(投标人不按下列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投标保证金 ☑银行保函 ☑保险公司保单 |
条款号 | 条款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递交 | 投标保证金金额或投标保函担保金额:人民币 60 万元 递交方式:投标保证金(保函保费)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存款账户汇出(缴纳)。方式 1、采用投标保证金的专用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永丰支行 银行账号: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下载页面—保证金信息”查看本标段对应的相关信息 方式 2、采用电子投标保函(保单)形式: 投标保函(保单)通过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服务平台在线办理(网址: xxxx://00.000.00.000:0000/xxxx) 其他要求:具体参照执行锡建建市(2021)4 号文,以《投标保证金缴退或电子投标保函办理说明》为准,投标电子保函使用咨询电话,国泰新点软件服务咨询: 4009980000,18261542577。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满足银行规定的申请条件;采用保险公司保险单方式提交的,应当满足保险公司规定的申 请条件和信用要求,否则其投标文件不得进入后续评标入围环节。 | |||
3.4.3 | 投标担保退 还 | 见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缴退或电子投标保函办理说明》 | ||
3.5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 投 | 不允许 |
条款号 | 条款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标方 案 | ||||
3.6.5 | 施工组织设计暗标编制要 求 | □采用。 施工组织设计内容、文字均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相关人员姓名等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等。 | ||
3.6.6 | 其他编制要 求 | 本工程无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 ||
4.2.1 | 投标截止时 间 | 2021-12-06 09:30 | ||
4.2.3 | 递 交投 | 电子投标文件由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传;投标备份文件递交地点:本项目为远程不见面开标,无须递交投标备份文件. |
条款号 | 条款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标文件地 点 | ||||
5.1.1 | 开标时间和地 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无锡市观山路 199 号市民中心 12 号 2 楼开标室 6)。开标当日,投标人无需到开标现场,仅需在场外任意地点通过无锡不见面开标大厅参加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使用不见面开标系统与现场开标主持人(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进行互动交流、澄清、提疑以及文件传送等活动。 | ||
5.1.2 |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 表 | 开标当日,投标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无锡不见面开标大厅参加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使用不见面开标系统与现场开标主持人(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进行互动交流、 澄清、 提疑以及文件传送等活动。( 无锡不见面开标大厅地址: xxxx://0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注:开标当日投标人不到现场。 | ||
5.2.1 | 开标程序 | 招标人将按 5.1.1 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并应当使用密钥登陆网上招投标系统组织开标活动。(1)宣布开标纪律。(2)宣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有关单位名称。(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对所有投标单位的保证金情况进行校验。校验不通过投标文件,不得进入下一道程序。(4)评标入围办法和数量抽取。(5)检查投标文件的加密状况。(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进行投标文件的解密。招标代理将根据各投标单位办理诚信库入库时所留的联系 人及联系方式联系各投标单位进行投标文件远程解密,请各投标单位及时更新联系 |
条款号 | 条款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人、联系方式或及时通知相关责任人进行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解密时间为 60 分钟。因投标人网络与电源不稳定、解密锁发生故障或用错、故意不在要求时限内完成解密等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系统内投标文件将被退回,因投标人自身设施故障或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完成投标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视为放弃其投标;其次,进行招标人解密。(7)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开标,公布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招标代理将及时告知各投标单位 开标结果。(8)宣布开标结束。 | ||||
5.2.2 | 解密时 间 | 60 分钟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 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3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
6.3 | 评标方 法 | □三合一综合评估法 ☑二合一合理低价法 | ||
7.1 | 是否授权评 标 |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 |
条款号 | 条款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委员会确定中标 人 | ||||
7.3.1 | 履约保证 金 | ☑是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含税价款的 10%,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 7 日内向招标人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比例范围 1%-10%,下拉菜单选择,间隔 1%) □否 | ||
8.5.1 | 异议提出的时 间 |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投标截止之日十天前提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期间提出。 | ||
8.5.2 | 异议提出的方 式 | 实行网上受理与处理异议,除开标现场的异议外,异议人必须在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依法提出异议,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视为无异议。 | ||
8.5.3 | 招 投标 | 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建设局 |
条款号 | 条款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监督管理部 门 | ||||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 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本标段的危大工程清单如下:/ 10.2 本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严格遵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与工程招投标联动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18〕69 号)、《关于补充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及应用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锡建质安〔2018〕31 号)、《关于进一步补充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及应用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锡建质安〔2018〕37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的通知》(锡建建市〔2018〕14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锡建建市〔2019〕 12 号)、《关于无锡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分应用的通知》(锡政园绿〔2018〕21 号)、 《关于调整无锡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及应用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锡建质安〔2020〕31号)、《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入围、投标担保和评标基准价等方法的通知》(锡建建市〔2021〕26 号)、《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建规发〔2021〕3 号)等有关规定。 10.3 各类系数值的抽取由招标人在评标时通过计算机系统随机抽取。 抽取规则: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 5 个系数值,在计算机系统中分五次依次抽取 1 个系数,一个权重。(权重值 1-100%)。在抽取权重过程中,前几次权重累加已满足 100%,则不继续抽取。如前 4 次未满足 100%则最后一次补足。最后按多次(最多 5 次)抽取的系数和权重对应合成本次系数值。 10.4 本系统评标过程中,运算过程及运算结果均保留 2 位小数。 10.5 本工程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中标人必须严格遵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锡建规发〔2018〕4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锡建建市〔2019〕25 号)、《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锡建建市〔2020〕3 号)等有关规定。实名制费用由投标人根据现场管理要求在总价措施费中自行报价,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的购买、安装及维护均由投标人负责。 10.6 需要补充的说明①本项目按照《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 120 号)第 22 条要求,招标人在开标结束后开展评标准备工作。本工程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完成初步评审后,在开标室确定 ABC 合成法的各类系数或数值(投标人无需到现场,抽取程序及过程由行业监管部门全程监管或区交易中心人员见证)。投标单位的授权委托人 随时保持通信畅通。若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存在疑问,投标单位授权委托人在接到招标代理机 |
条款号 | 条款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构的电话或短信通知后必须在 30 分钟内做出回复,回复方式为短信回复确认,回复内容中须注明单位名称及回复人姓名。如投标单位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解答评标委员会的问题,或者没有对评标委员会指出的问题予以确认,将视为投标单位对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无任何异议,评标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作出评审结论。②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提前进入无锡不见面开标大厅,播放测试音频,各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提前进入不见面 开 标 大 厅 ( 登 录 无 锡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找到“网上不见面开标”模块)进行签到并填写投标单位本项目授权委托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手机号码)并保持手机畅通,以便于开评标与中标后的业务联系,收听观看实时音视频交互效果并及时在讨论组中反馈,未按时加入开标会议区并完成登录操作的或未能在开标会议区内全程参与交互的,视为放弃交互和放弃对开评标全过程提疑的权利,投标人将无法看到解密指令、异议回复、唱标等实时情况,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③本项目为远程不见面开标项目,招标文件中如有不适用于不见面开标模式的内容以“远程不见面开标要求和说明”为准。投标文件的授权委托书中需明确授权委托人的联系方式(手机),否则如由于无法及时联系相关授权委托人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各投标人自行承担。④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对投 标人进行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进行查询,如在锁定期间,将以废标处理。 |
投标人须知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4 本招标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要求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xx(xx);
(0)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
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内容前后相互矛盾时,以发布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交,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投标人不在澄清期限内提出,招标人有权不予答复。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但招标人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2.2.3 澄清文件按本章第 2.2.2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未按照澄清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1 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招标人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
2.3.2 修改文件按本章第 2.3.1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修改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未按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
及本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本次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本工程招标控制价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控制价文件随本项目招标文件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同步发布。招标人确需对已发布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修改的,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
3.1.1 投标文件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2 招标文件“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有规定格式要求的,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1)中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编制投标报价。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本项目合同价格形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充分考虑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所列合同价格风险。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将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担保。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③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④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自行增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2 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可接受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进行编制、签章和加密,并在投标截止期前上传至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
3.6.3 投标文件中涉及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见本章第 3.1.1 项,投标人应在相应章节中建立相应链接(点击后可自动进入企业诚信库查看相应原件彩色扫描件,并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对已在投标文件中链接的企业诚信库材料进行更新的,投标文件须重新链接获取相应信息。
投标人有义务核查投标文件中相应链接,以及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扫描件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如存在扫描件无效、不清晰、不完整或链接无效等情形的,投标人应及时更新企业诚信库相关材料,并重新链接获取相应信息。
未按本项要求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在评标时该材料不予认可。
3.6.4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5 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6 补充内容:投标文件编制的其它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 投标备份文件
3.7.1 投标备份文件是指投标人用专用工具编制的、与上传的投标文件一致的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3.7.2 投标备份文件应当存储于光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中。
3.7.3 投标备份文件在出现本章第5.3.1项规定的特殊情况时使用。
4.1.1 投标备份文件应放入封袋内,并在封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4.1.2 投标备份文件的封袋上应标明招标人名称、标段名称。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备份文件。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递交加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并同时递交密封后的投标备份文件。投标备份文件是否提交由投标人自主决定。
4.2.2 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故障导致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备份文件”继续进行开标活动,投标人未提交投标备份文件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投标人自负。
4.2.3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4 逾期上传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4.2.5 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5.1.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5.1.2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按要求派相关人员参加开标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5.2.1 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2 每个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可现场使用 CA 证书解密,也可在线解密),解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将在开标会议上当众进行数据导入。
5.3.1 因“无锡市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备份文件”继续进行开标活动。
“无锡市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是指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所有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均无法解密的情形。部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不适用该条款。
5.3.2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解密的,该投标将被拒绝。
5.3.2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予以答复。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1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 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6.4.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拒不答复的,投标人可按照本章第
8.5 条的规定程序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评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 5 日内按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出中标结果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
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7.4.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7.4.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同时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1 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
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8.5.2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明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第 8.5.1 项规定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评标入围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评标入围条件 | 投标文件存在所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进行后续评标 ☑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担保;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未满足银行规定的申请条件;采用保险公司保险单方式提交的,未满足保险公司规定的申请条件和信用要求; ☑投标函中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质量标准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人期望值:招标人期望值=招标 控制价*98% | |
2.1.2 | 评标入围方法和数量 | 1.评标入围方法: 当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少于等于 20 家时,采用全部入围法。 当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超过 20 家时,开标时从以下方法中随机抽取确定: 方法一:全部入围法;方法二:低价排序法;方法三:均值入围法方法四:抽签入围法。 2.评标入围方法具体细则见附件 A,R 取值为:15(R 的取值范围为 15-20), 其中: 均值入围法中,平均值以上 7 家、平均值以下 8 家; | |
初步评审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2.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 证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章并加盖法人电子印章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1.1 项规 定 | ||
/ | / | ||
2.2.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资质证书 |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1.1 项规 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拟派项目负责人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的其他要求 | ||
2.2.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工期 | 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 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投标函中载明的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 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符合第 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担保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 定;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2 项规定 ①投标报价不低于工程成本或者不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或者招标人设置的投标限价的;②未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的;③未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④未改变不可竞争费用 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的 | ||
1、信誉承诺书,2、品牌承诺书 | 1、信誉承诺书:自 2019/11/23 以来, 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 |
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 设 等 有 关 部 门 行 政 处 罚 ; 自 2020/11/23 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自 2021/8/23 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公司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没有隐瞒,虚假,伪造等弄虚作假行为;不曾因其自身违约或不恰当履约造成与本次招标人之间存在合同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等行为;本公司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上述内容的承诺书原件的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2、品牌承诺书:投标人只需承诺使用招标人提供品牌表中的品牌,不可以选定品牌,在合同履行中由甲乙双方共同看样定货,承包人在选定材料、设备的品牌或者厂家前必须书面报发包人确认,并且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或认可。如招标人因为工程整体要求而需统一某些材料的品牌规格,中标人应服从招标人要求在备选品牌内进行更换,投标人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此因素。承诺书盖章后原件扫描上传至投标文件中,否则,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按无效 标处理。 | |||
其他要求: | 无评标办法第 3.3.6 条所列情形 | ||
详细评审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
2.3.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以投标报价和信用评价为评审因素 投标报价: 100*(1-信用因素比例)分 投标人市场信用因素比例取值范围:2.6%,2.7%,2.8%,2.9%,3%分,随机抽取确定 当招标项目信用因素比例范围为 4-6%时,按 0.2%划分进行取值,即可选信用因素比例为:4.0%、4.2%、4.4%、4.6%、4.8%、5.0%、 5.2%、5.4%、5.6% 、5.8% 、6.0%; 当招标项目信用因素比例范围为 2-3%、3-4%、4-5%、5-6%,按 0.1% 划分进行取值; 例如:两千万以下装修装饰工程招标时,可选信用因素比例为: 3.0%、 3.1%、3.2% 、3.3 %、3.4 %、3.5 %、3.6% 、3.7% 、3.8 %、3.9 % 4.0% 信用因素比例范围取值详见(《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企业信用考核结果应用、评标入围与投标报价评审规则》的通知》(锡建建市〔2018〕8 号)、《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入围、投标担保和评标基准价等方法的通知》(锡建建市〔2021〕26 号))文,当招标人所选值不在此文件范围中,招标 人将重新招标) |
2.3.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1、评标基准值计算方法的确定直接确定:ABC合成法; 2、评标基准值计算具体细则见本章附件B,参数设置如下: K 值取值范围:97%,97.5%,98%,98.5%,99%随机抽取确定; Δ值取值范围:12%、13%、14%、15%、16%随机抽取确定;(当 招标人所选值不在下列范围中,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K 值的取值范围为: 96%、96.5%、97%、97.5%、98%、98.5%、99% Δ值取值范围为: 房屋建筑工程:3%、4%、5%、6%、7%、8%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及钢结构工程: 5%、6%、7%、8%、9%、10%、11%、12% 机电安装工程:6%、7%、8%、9%、10%、11%、12%、13% 市政工程:12%、13%、14%、15%、16%、17%、18%、19%、20%绿化工程:12%、13%、14%、15%、16%、17%、18%、19%、20%轨道交通主体土建工程:2%、3%、4%、5%、6%、7%) 3、特殊情形下,评标基准价调整方式:(从下列三条中选择一条 则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
☑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除确认存在评委评审和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除确认存在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 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 ||
2.3.3(1) | 投标报价得分计算 | 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低 1%扣分范围:0.6、0.65、0.7、0.75、0.8 分,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每高 1%扣分值为负偏离扣分的 1.5 倍;偏离不足 1%的,按照插入 法计算得分 |
2.3.3(2) | 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评分标准 | x项目采用市政类信用考核结果 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标段招标公告发布开始之日上一月份的企业信 用考核分(以市住建局外网公布的企业信用考核为准,例如,2018年 7 月份开始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采用 2018 年 6 月份的无锡建筑企业信用考核结果)乘以评标办法中确定的企业信用因素所占比例值。其中园林绿化项目,以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外网公布的企业信用考核为准,具体政策执行《关于无锡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 考核分应用的通知》(锡政园绿〔2018〕21 号)。 |
2.3.3(3) | 报价合理性得分标准 | 1.报价合理性分析基准值的确定。招标控制价各子目综合单价下浮比率:/%,乘以权重系数/%(50%及以上),加所有通过评标入围的投标报价中相应子目综合单价的算术平均值(剔除超过招标控制价中相应价格正负 20%的综合单价)乘以权重系数/%(50%及以下)确定报价合理性分析基准价。 2.将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金额与报价合理性分析基准值进行比较,其偏差率的绝对值>10%且该子目的合价金额 超过该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的,有一项扣 0.1 分,最多扣 1 分。 |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1.1 投标文件存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入围所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进行后续评标。
2.1.2 当满足评标入围条件的投标文件超过 20 家时,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载明的评标入围方法和数量,确定进入后续评标程序入围投标人。
2.2.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1 评审因素及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以投标报价为唯一评审因素的,本章中关于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的条款不适用。
2.3.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3 评分标准
(1)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1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3.1.2 评标委员会成员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3.1.3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 2.1 条规定的方法确定进入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3.1 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2.2.1 款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3.2 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2.2.2 款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3.3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2.2.3 款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3.4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
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3.3.5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进行。
3.3.6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5)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6)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7)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8)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9)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辩认的。
(10)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资料,与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公示的实质内容不一致的;
(11)投标文件中未提交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诚信承诺书》的。
3.4.1 按本章第 2.3.2 规定的方法确定评标基准价。
3.4.2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3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3.3(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3.3(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计算出得分 B。
3.4.3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4.4 投标人得分=A+B。
3.5.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5.2 xx、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5.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5.4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3.6.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推荐 1-3 名中标候选人。
3.6.2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无效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是否具有竞争性进行判断:有竞争性的,按有效投标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3.6.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评标入围方法。
方法一:全部入围法。
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全部进入后续评标程序。方法二:低价排序法。
先按报价由低到高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量×G1(G1 值为 10%、15%、20%、25%、 30%)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和由高到低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 量×G2(G2 值为 10%、
15%、20%)最高投标报价的投标人(去高、去低的数量分别四舍五入后取整,末位报价相同的均去除),G1 和 G2 在开标时抽取;再按报价由低到高取不少于 R 家(R 一般不少于 15 家,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排序第 R 位存在两个及以上报价并列相同的,同时入围;不足 R 家时,按实际数量计取。
方法三:均值入围法。
先按报价由低到高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量×G1(G1 值为 10%、15%、20%)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和由高到低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量×G2(G2 值为 10%、15%、 20%、 25%、30%)最高投标报价的投标人(去高、去低的数量分别四舍五入后取整,末位报价相同的均去除),G1 和 G2 在开标时抽取;计算剩余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取平均值以上和以下若干家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取平均值以上的具体数量和以下的具体数量,平均值以下投标人应多于取平均值以上的投标人,合计数量不少于 R 家(R 一般不少于 15 家,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足R 家时,按实际数量计取)。评标入围过程中,当投标人平均值以上(或以下)的数量不足时按实际数量计取,但不因此增加平均值以下(或以上)的数量。按顺序取平均值以上的投标人时,末位报价相同的投标人均不入围;按顺序取平均值以下的投标人时,末位报价相同的投标人同时入围。
方法四:抽签入围法。
采取随机抽取法确定 R 家(R 一般不少于 15 家,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进
入后续评标程序。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ABC 合成法。
评标基准价=(A×50%+B×30%+C×20%)×K
A=招标控制价×(100%-下浮率Δ);
序号 | 范围 | 抽取个数(抽取前系统随机确定) |
1 | A 值的 95%-92%(含) | 0、1、2 |
2 | A 值的 92%-89%(含) | 0、1、2 |
3 | A 值的 89%-86%(含) | 0、1、2、3 |
4 | A 值的 86%-83%(含) | 0、1、2、3 |
5 | A 值的 83%-80%(含) | 0、1、2、3 |
6 | A 值的 80%-77%(含) | 0、1、2 |
7 | A 值的 77%以下 | 0、1、2 |
B=在规定范围内的评标价除 C 值外的任意一个评标价,在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抽取方式:若评标价在A 值的 95%(及以上)范围内,则该类评标价不纳入B 值抽取范围;若在A 值的 95%以下则按下表系统随机确定各范围内评标价抽取个数后抽取评标价组成 B 值的抽取范围。
若按上述办法未能抽取 B 值,则在规定范围内的任意一个评标价(除 C 值外)中随机抽取 B
值;
C=在规定范围内的最低评标价;规定范围内:评标价算术平均值×70%与招标控制价×30%
之和下浮 20%以内的所有评标价;
下浮系数K、下浮率△,评标时在规定的取值范围内随机抽取。
分类 | 取值范围 |
下浮系数K | 96%、96.5%、97%、97.5%、98%、98.5%、99% | |
下浮率Δ | 房屋建筑工程 | 3%、4%、5%、6%、7%、8% |
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及钢结构工程 | 5%、6%、7%、8%、9%、10%、11%、12% | |
机电安装工程 | 6%、7%、8%、9%、10%、11%、12%、13% | |
市政工程 | 12%、13%、14%、15%、16%、17%、18%、19%、20% | |
绿化工程 | 12%、13%、14%、15%、16%、17%、18%、19%、20% | |
轨道交通主体土建工程 | 2%、3%、4%、5%、6%、7% |
上述招标控制价和评标价均应扣除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金) 和暂列金额(含税金)后参与计算和抽取;应扣除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金) 和暂列金额(含税金)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开标时不再另行计算。
2.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低 1%的所扣分值范围为:0.6-0.8分,随机抽取确定;每高 1%的所扣分值为负偏离扣分的 1.5 倍;偏离不足 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3.评标时有效标少于等于 3 家的,不再采用 ABC 评标基准价办法,采用最低评标价作为评标基准价。
4.评标价指有效投标文件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GF—2017—0201)
发包人(全称):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发展中心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华苑路(吴都路-和畅路)新建工程施工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华苑路(xxx-和畅路)新建工程。
2.工程地点:项目位于无锡经济开发区内,总体呈南北走向,南起吴都路,北至和畅路。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关于华苑路(吴都路-和畅路)新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锡经行审投许-[2021]6 号。
4.资金来源:财政 100%。
5.工程内容:招标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华苑路(吴都路-和畅路)新建工程施工,全长约 0.446km,道路红线宽 24m,桥梁单跨 13 米,雨水管径最大 1m,污水管径最大 0.4m。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土石方工程、道路工程、雨水管线工程、污水管线工程、电力管线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智能交通设施工程、桥梁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等设计图纸内的全部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招标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华苑路(吴都路-和畅路)新建工程施工,全长约 0.446km,道路红线宽 24m,桥梁单跨 13 米,雨水管径最大 1m,污水管径最大 0.4m。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土石方工程、道路工程、雨水管线工程、污水管线工程、电力管线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智能交通设施工程、桥梁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等设计图纸内的全部内容。。
计划开工日期:2022-01-01。计划竣工日期:2022-05-30。
工期总日历天数:15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其中:
(1)安全xx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承包人项目经理:。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
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x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x合同于签订。
x合同在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x合同自生效。
x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发展中心 (公章) | 承包人: (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xxx(签字) | (签字) |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地 址: | 地 址: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账 号: |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本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包括询标承诺):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0、其他合同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场
地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如需,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和无锡市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如地方法规与国家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规执行。本合同中所提及各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
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已经终止、失效或被更新,双方在适用时,均应自动适用现行有效的最新版本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见本工程《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与要求及现行国家、地方施工规范、技术标准。以上各类标准、规范、技术标准之间规定不一致的,以较严格者为准;无法判定“较严格者”的,以发包人的书面决定为准。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承包人应主动向发包人释明,由发包人向各分部分项工程正式施工前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如本合同中所提及的各种标准、规范已经终止、失效或被更新,双方在适用时,均应自动适用相应标准、规范现行有效的最新版本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如有涉及、双方另行协商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如有涉及、双方另行协商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如有涉及、双方另行协商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按发包人代建人提出的施工技术要求和工艺及行业标准或行业通用习惯执行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补充协议(若有);(2)本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 知书(若有);(4)本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5)投标函及其附录(若有)(6)招标文件 (含澄清答疑);(7)投标书及其附件(包括询标承诺)(8)本合同通用条款;(9)技术标 准和要求;(10)图纸;(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2)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谈、书面变更或文件视为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构成部分。与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有关而产生的纠纷,按本合同 I. 5 条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进行解释。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 14 天提供施工图,如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不
完整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图纸后 7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的使用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发包人在整个工期内应向承包人提供补充的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承包人发现图纸有不完整的,承包人亦须以书面形式及早向发包人进行提示。承包人若未按本条约定的期限向发包人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的使用时间表或未在施工过程中以书面形式提早向发包人进行提示而导致发包人未及时提供补充图纸及资料的,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增加的费用及承包人的利润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四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承包范围内施工图,承包人不得向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人
透露图纸的相关内容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提供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工程总进度计划及分阶段计划,专业工程承包方进场计划及单位并按照发包人要求完善细化;工程进度计划要充分考虑邻近工程的进度情况;提供《工程施工方案》、《质量管理方案及保障措施》以及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的其它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承包人应在工程或相应工程部位施工前 7 天向监理人提供,以
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如有逾期,按 1000 元/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五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文本及电子文本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由发包人决定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地现场办公室或发包人的办公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现场负责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地现场办公室或发包人的办公地点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方项目经理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地现场办公室或监理人的办公地点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合法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负责实施现场封闭管理与出入现场管理,并实行出入口人车分流设置。(3)承包人负责实施出入口人、车准入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车辆限制出入。(4)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监理人关于现场封闭管理与出入现场管理的各类检查,对监理人提出的不合规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整改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本项目施工现场大门、围墙(或广告围挡)为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承包人可到本工程现场自行踏勘,任何因忽视或误解本工程现场情况而导致的索赔将不被批准。承包人承担踏勘本工程现场所发生的全部责任、风险和自身费用。承包范围内工程项目的现场施工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均由承包人自行实施并承担费用,发包人不提供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限于本项目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限于本项目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已包含在合同价中,结算时不再调整。承包人承诺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所采用的技术和产品,不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否则,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费用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且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 5%的违约金。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1、设计交底之日起算 1 个月内承包人按照招标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向发包人提出异议并与编标人完成核对工作,包括工程量的漏项,核对工作完成后,工程量清单及合同价格重新调整应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确认。针对招标图纸中的工作内容因承包人原因未提出漏项均视作承包人让利,结算时仅作工程量减少调整,综合单价不调整,总价相应调整(措施费、规费、税金中以费率形式报价的相应可参与调整,费率不调整,以包干报价的项目不调整)。2、针对承包人在本项目招投标阶段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图纸已认真核对,存在问题已在招标答疑阶段提出,在此之后招标图纸及技术要求明确的内容如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有疑义或不明确的,认为已在投标报价中相关子目中考虑,竣工结算时不予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不调整。(招标清单工程量与结算审定工程量的偏差不调整综合单价)。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发包人授权代建人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全面负责本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督促指导监理人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xx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协调有关设计和技术签证,协调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报表,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各有关事宜等监理人职权范围外的全部工作。但任何涉及工程造价调整、工期变更、索赔、款项收付等经济类文件除须发包人代表签字外还需加盖发包人公章方可有效。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 7 天提供工作面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xx,xx:(0)承包人负责解决接水、接电,承包人自行负责接线接管至施工现场并承担费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代付的水电费用,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包含各专业分包水电费,发包人按实际支付从总承包中扣除;电讯等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MARK$(2)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临时通道由承包人负责解决,承包人确保xx公共道路完成
(3)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进场施工后发包人及时提供现场相关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图纸及进行交底,保证承包人相关施工工作的需要。$MARK$(4)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对工程施工需要应具备的全部申请批准手续及时提供(承包人应给予必须的配合),确保承包人工程施工的顺利进展,属于承包人办理的手续承包人自行办理。
$MARK$(5)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现场交验,交验完成后的坐标控制由承包人负责。此后由于保护不到位被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MARK$(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 3 天,发包人组织设计、监理人、跟踪审计单位【本合同所称的“跟踪审计单位”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委派的跟踪审计单位】等相关单位对施工图纸进行初次会审和交底,以后根据需要组织进一步对施工图纸的会审和详细交底。
$MARK$(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发包人将召集相关单位,对地下管线及其他需保护物进行现场交底,交底后由承包人对地下管线及其他需保护物进行保护并承担费用,发包人对所提供的地下管线的准确位置并不承担责任,任何涉及管线区域施工(如开挖、钻孔等)时,承包人应先行试探,详细探明准确位置后方可施工,否则造成对管线的破坏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是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等额资金来源证明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 30 天内提交符合无锡市建设工 程档案归档规范要求及无锡市城建档案馆要求的巻套竣工资料。竣工资料应包括工程中标书、竣 工小结、决算、所有签证资料、竣工图等,并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电子版及完整的点位资料及编号。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8 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通过 45 天内,逾期移交或移交后不积极配合(不积极配合的范畴包括但不限于:不指定专人负责、不在发包人约定期限内完成相关资料用印等)导致发包人延迟完成政府竣工备案的,则应视为实际竣工日期相应延后至发包人完成政府竣工备案之日,同时相应延期工程款的支付,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资料和电子文档及影像资料(一般文件为 PDF 格式,竣工图为CAD 格式)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后 1 个月内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及时完成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如因承包人原因不及时办理相关证件、不及时缴纳相关费用造成延期取得施工许可证,每拖延 1 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000 元;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承包人承担;$MARK$2)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监理人、总承包人(如有)、代建人的现场施工统一监督、检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进度、安全xx、环境保护、设备材料保管及操作人员有效证件等方面;3)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要求和施工计划要求,合理组织,科学安排工作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保证工期,完成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内容;$MARK$4)发包人提供的水、电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完好交还给发包人;$MARK$5)严格按照审定的图纸、施工方案、验收规范及技术标准的要求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达到约定标准,满足发包人、总承包人(如有)及相关政府部门对工程质量、环保、安全、职业健康的监管要求;$MARK$6)承包人须按照其承诺的施工计划和劳动力、机械设备进场计划日期开工。否则,由此导致工期延误或擅自分包工程等其他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MARK$7)承包人必须保证其施工范围内的施工条件与施工环境,充分考虑气候等外界因素对施工的影响,完善各种施工措施,确保进度目标及质量目标的实现;$MARK$8)承包人应对施工技术方案的完备、稳定和安全负全部责任。监理人对于施工技术方案的批准不排除承包人对施工技术方案的完备、稳定和安全应负的全部责任;
$MARK$9)若因为承包人没有在深化的施工组织设计的相关内容中提出发包人在场地提供、图纸提交、甲供材料设备供应、付款或其它必要手续方面的时间、内容和要求,所引起的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由承包人自己承担。承包人应按照中标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发包人在必要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对施工方案作进一步完善,以确保安全、质量与进度,合同价不因此予以调整,因发包人原因(如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原施工方案无法实施的除外;$MARK$10)加强施工安全,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避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火灾事故,并须对其员工的人身伤害或意外伤亡进行投保,并对其员工的人身伤害或意外伤亡负全责,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并按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论定的责任相应处理。承包人不得使用社会闲、散、游及身份不明的人员施工,所有施工人员凭身份证造册登记,技术及特种人员需执证上岗;$MARK$11)对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的主要要求:施工方法、施工顺序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发包人(监理人)工地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由发包人(监理人)工地代表监督实施;$MARK$12)承包人的技术部门、管理部门,应每月到工地现场对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xx卫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发包人、监理人,否则,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次;$MARK$13)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发包人有权签发处罚单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MARK$14)涉及到工程价款及工程量的签证,应有对应的经发包人认可的设计变更单及发包人指令单,手续齐全后经监理人、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发包人确认作为结算依据。所有签证承包人必须在工作内容发生后 14 天内报出签证申请,逾期作为让利不予结算;
$MARK$承包人不得因发包人的设计变更、清单漏项等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因设计变更、清单漏项导致相应需确认的单价在施工前发包人尚未确认等)而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指令要求的一切工作,否则经发包人及监理人以工程联系单的形式催告二次后,承包人须按其所报(单价*预估量)总价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另行安排其他单位进场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同时因此而造成的工期迟延及其它单位的进度影响等直接与间接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MARK$15)承包人任何车辆上路运输,应事先取得道路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承担因损坏所通行的道路或桥梁而发生的修复、加固等费用,这些费用和由此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和其它开支,发包人概不承担;$MARK$16)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MARK$17)承包人应按承诺委派具有足够经验、认真负责和精干的人员组成管理机构,并保证投标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及时到位并常驻现场,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应安排同等资历的人员且经发包人批准。施工过程中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承诺派遣了各类人员,如果发包人认为这些人员仍不满足适应现场施工需要且无法保证工程质量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派人员,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不得无故拖延,该部分费用承包人已综合考虑在合同价中,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费用。本工程承包人的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人员不得同时兼任其它工程项目的工作;$MARK$18)施工期间,承包人要做到xx施工,并符合市创建卫生xx城市的要求。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整齐,做好工地xx创建工作。垃圾堆放到规定地点,并及时外运消纳,严格做到日产日清。如违反,承包人需承担由此造成的
一切损失,且每次需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夜间施工必须按照无锡市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MARK$19)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协办;$MARK$20)施工现场扬尘排污的治理按照《无锡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锡政发(2015)217 号)的标准及要求实施,扬尘排污费由发包人按照规定预先进行缴纳,施工结束后根据现场检查所得的达标消减系数进行计算实际缴纳的费用,因发包人实际缴纳费用是由于承包人不达标所导致的,故实际缴纳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此费用在结算时扣除;$MARK$21)承包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避免的施工噪音、震动、扬尘、光线等扰民因素,处理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事情,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的措施费中;2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工人(含民工)工资,承包人应在交付工地前付清所欠工人(含民工)工资。在交付前,承包人应将本工程所涉及的工人
(含民工)工资应付情况和支付时间在工地现场和周围张贴公布,承包人未付清工人(含民工)工资前,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若因此造成发包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承包人应按照双倍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MARK$22)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转发《关于在全省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制度的通知》的通知》(锡建工(2006)10)的要求;$MARK$23)承包人宗旨:保证与发包人密切配合,服从统一指挥、统一安排,高标准、严要求、优质、快速地完成该合同工程的施工建设,确保发包人满意。如有不服从发包人指令现象发生,发包方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或退场,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工期延误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指令不在规定时间执行的,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 10000 元/次的违约金;$MARK$24)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承包人提供全部结算资料后,由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发包人复核后报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决算审计,政府相关部门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MARK$25)在施工现场范围内,已完工程成品保护及其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时间至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止。$MARK$26)承包人在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安全xx施工管理和资料信息管理方面积极配合总承包人的管理,并服从总承包人制定的现场各项管理规定和制度。承包人应全面接受和配合总承包人根据总承包合同和专业承包合同约定的对专业承包人的管理、配合、协调、服务和照管,以保证专业承包工程的实施全面符合整体工程的各项目标。$MARK$27)专业工程承包单位的选择确定由发包人组织,总承包人应提前书面告知发包人各专业单位的最迟进场时间(提前至少 60 天告知)。总承包人对整个工程实行管理、协调、控制,专业承包工程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专业承包单位按三方约定的程序结算,总承包人必须履行总承包管理的职责对整个工程(含分包工程)的进度、安全、质量负责。专业工程承包人如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竣工及质量标准不能达到合同约定、安全xx施工不符要求,由专业承包人承担责任,但不免除总承包管理人的连带责任
$MARK$28)项目的采购管理$MARK$(1)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总体进度计划的要求编制物资采购及招投标工作的详细计划,使采购及招投标与工程进度紧密衔接,确保设备材料供应的及时性,以满足工程总体进度的要求。$MARK$(2)承包人自行采购的设备及材料应编制计划表和审批表上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批,获许后方可进行采购工作。材料、设备品牌或厂家的有关约定如下:
$MARK$①承包人在选定材料、设备的品牌或者厂家前必须书面报发包人确认。如果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确认自行交付定金采购,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关费用。$MARK$②对于承包人投标未选用的材料、设备的品牌或厂家,施工中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使用,擅自使用发包人有权不予计价。$MARK$③发包人保留推荐材料、设备品牌或厂家之间调整的权利,单价不变;因发包人调整推荐品牌或厂家以外的材料或设备,通过商务谈判进行材差调整。$MARK$(3)专业分承包人在图纸到达后的时限内根据工程进度的要求编制设备材料供应计划上报总承包人总包项目部审批。设备材料采购前还必须将材料采购计划表(品种、规格、材质、厂商、数量、价格、使用部位、时间等)上报承包人总包项目部审批后报监理、发包人获准后方可实施。$MARK$(4)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进入现场后,由承包人或专业承包人负责设备安装前的仓储保管。$MARK$(5)专业承包人所采购的设备材料进场前必须向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书面报告,承包人参与对专业承包人所采购的设备材料进场证明文件、外观质量及数量的验收。需要复检的材料,其采样方法必须严格遵照国家的有关标准,取样过程在监理人的见证下进行,取样和复检工作由采购方全面负责。$MARK$(6)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看样定货定价的设备及材料款的支付,如因总包方的因素导致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有权调整支付方式。$MARK$(7)机械设备和xx材料的租赁管理。$MARK$1)机械设备的租赁必须在技术性能、数量、机械完好程度等方面满足工程的需要,在时间上必须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承包人在施工机械进场前向监理人、发包人进行书面报告,在批准同意后进场作业;若进场后监理人、发包人提出异议并要求退场更换,承包人应予服从。专业承包人在机械设备进场前必须向总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上报机械设备进场计划表(机械设备名称、型号、主要机械性能、数量、机械完好程度、进场时间、担负的任务等)审批,其主要大型机械设备在与投标文件所承诺的进场机械设备核对无误的前提下予以批复。完成上述工作后机械设备方可进场。$MARK$2)主要机械设备进场后,总承包管理人应对进场的设备进行现场核对,发现重大差异将责令其更换;施工过程中总承包管理人还应进行跟踪管理,发现问题要求限时整改,确保机械设备满足工程的需要,填写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审批报表。$MARK$3)xx材料的租赁在满足安全及技术性能的要求、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的同时还必须满足现场使用和保管的要求,各专业承包人在大宗租赁材料进场之前必须上报“进场审批表”(材料名称、材质、规格、数量、使用部位、仓储地方、保管标志等),经审批后方可进场。$MARK$4)大宗xx材料进场后,总承包人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应旁站查看。主要查看安全及技术的符合情况、数量,督促其按照审批表的要求定置堆放并设置明显的保管标志。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1)全面负责施工现场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的管理; 2)负责办理签证手续;3)协调各方关系。为承包人施工现场的全权代表,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签收的任何文件均视为有效送达了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认可的协议、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洽商纪要等均视为已获得承包人的合法授权; $MARK$承包人应严格按投标文件所列管理人员名单进行现场人员配备,若主要管理人员实际配备与投标文件不符,视作承包人违约,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后,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立即退场,发包人不予进行任何费用补偿。
$XXXX$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详见第 3.2.3 款、第 3.3.5 款。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不少于 25 天,每天 7:00-19:00 期间在施工
现场时间不少于 6 小时。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000 元,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标准不低于投标承诺且符合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要求,且须经过发包人审核确认),经发包人提出仍未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承担发包人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 元/人/次。若项目经理不能满足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则按承包人缺勤处理,每缺勤一天,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0 元/人。若缺勤累计达 7 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标准不低于投标承诺且符合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要求,且须经过发包人审核确认),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全部承担。$MARK$项目经理若不参加工地会议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0 元/人/次。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生三次以内(不含三次)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发包人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生三次以内(不含三次)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发包人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10 天内,并同时提交所有投标承诺的或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和最近 3 月社保缴费有效证明(新聘人员不得超过所有管理人员的 10%),不能提供者视为承包人根本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包人应严格按投标文件所列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员名单进行现场人员配备,承包人未按约定人数配置项目管理人员,每少配置一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天;若主要管理人员实际配备与投标文件所列或合同约定要求不符的,发包人还有权要求更换,更换后仍不符合或承包人拒绝更换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生三次以内(不含三次)的,按每人次 50000 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达三次(含三次)以上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发包人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生产经理/总工/安全总监/施工员等),离开施工现场连续 2 天(含 2 天)以上的,应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备案。离开施工现场连续 5 天(含 5 天)以上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生三次以内(不含三次)的,按签约合同价 2%/人/次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擅自更换三次(含三次)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书面批准的(工作期间发包人及监理人可随时现场及办公区内抽查,除确已值夜班不能在岗外的其余情形则按未经批准离开现场论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5000 元/次/人标准的违约金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分包的工程,若有违背,移送至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发包人认可,并备案后方可实施,若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擅自进行专业分包,则视为违约,违约金金额为未经许可的专业分包工程造价金额的 20%,在最终经审定的工程结算金额内扣除。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发包人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至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给发包人前。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承包人以经发包人认可的银行保函的方式按签约合同价的 10%提供履约担保。承包人须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期限并在发包人支付安全xx措施费之前,向发包人提供合同约定的履约保函,发包人将在本合同生效后退还投标保证金,逾期未能提供履约保函,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承包人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再退还,期间承包人已开展的相关工作涉及的费用自行承担,如因此造成发包人其他损失,发包人有权另行追偿。上述保函的有效期均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如附件履约保函的有效期约定与本条不一致的,以本条为准),发包人不支付利息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工程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生产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全面地组织发包人、承包人及第三方的协调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现场施工、设计管理、组织协调、认可质量、进度、安全xx、信息处理,参与投资控制、付款签证等,具体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详见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合同。监理人对外发出的任何决定、指令、批准、确认等需要取得发包人事先批准,包括但不限于:①发出可能引起工程范围的扩大或缩小、工程质量标准的提高或降低的工程变更指令或其它指令;②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③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申请;④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追加或变更工程价款、补偿损失的申请及工程索赔价款的确认;批准或同意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确认暂估价金额;⑤批准或同意承包人的材料、设备供应或承包人对工程部分或全部的分包;⑥工程进度款的批准、拨付及任何付款凭证等的签证、以及变更或增加工程量的签证;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甩项验收报告及工程缺陷证书的确认;⑧撤换承包人代表(项目经理);⑨变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或做出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决定。监理人在发出上述指令、批准或确认时,应附上发包人加盖公章的书面确认。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的上述指令、批准或确认时,应核对有无发包人的书面确认,一旦监理人未经发包人确认作出上述指令、批准或确认,承包人应该立即将该情况通知发包人,要求发包人予以追认,发包人未予追认的,监理人的该行为对发包人无约束力。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向发包人索要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合同复印件,以便承包人清楚知晓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若因承包人未及时索要监理合同导致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存在错误理解的,其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2)(3)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本工程如一次验收达不到 100%合格,由承包人承担费用返工达到 100%合格。工程质量要求:为了确保工程质量,督促承包人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精心组织施工,本工程设置了履约保证金。发包人有权对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或达不到发包人有关质量管理的特别要求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承包人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MARK$5. 1.3 将通用条款第 5.1.3 修改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 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 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在自检合格后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检查,在监理人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问题,需要以书面形式出具整改要求及整改完成时间,(整改完成时间依据发现问题大小由监理单位进行判断,最长不可超过 5 个小时,如需要 5 小时以上,则延后一天进行验收)。整改后,承包人在自检合格后方可通知监理人进行复验。如再次复验仍未合格,则监理人有权延后一天进行验收。对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窝工及材料浪费由承包人负责。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6.1 安全xx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1)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政府及发包人关于安全xx施工的法规、政策、规章、标准及相关管理要求。$MARK$(2)杜绝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火灾事故,一旦发生此类事故,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因此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MARK$(3)安全事故的违约责任:出现以下情况,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及行政处罚,并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以下相应违约金(如违约金有幅度范围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形在幅度范围内决定具体数额):①若发生“一般事故”造成重伤 1-3 人的,承包人每次须承担 5 万元至 10 万元人民币违约金;②若发生“一般事故”造成重伤 4-6 人的,承包人每次须承担 10 万元至 20 万元人民币违约金;③若发生“一般事故”造成重伤 7-9 人的,承包人每次须承担 20 万元至 50 万元违约金;④若发生“一般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的,承包人每次须承担 20 万元至 50 万元违约金;⑤若发生“一般事故”造成 2 人死亡的,承包人每次须承担违约金 50 万元至 100 万元;⑥发生两次以上“一般事故”或一次“较大事故”或一次“重大事故”或一次“特别重大事故”的,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承担签约合同价 20%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须无条件撤场。$MARK$本合同所称的“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系指国家、地方安全相关规范性文件界定的或主管部门认定的事故等级。$MARK$(4)施工现场的安全教育(包括对分包单位的安全教育)由承包人承担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严禁发生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一旦发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20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发生两次及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应满足发包人的管理要求。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满足发包人的要求,由承包人负责编制,必须提交发包人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6.1.5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符合无锡市创建卫生城市有关施工现场的xx卫生要求及
《无锡市建设工程xx施工标准化行为指南》及《无锡经济开发区加强建设工程xx施工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加强封闭式管理;二是防止抛洒滴漏;运输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飞扬、洒落或者流溢,保证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禁止使用噪音超标的施工机械,降低噪音污染,并杜绝夜间违规施工;三是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置、预制构件等,堆放位置与施工总平面图相符,并做到整齐有序,不任意占用人行道。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清除、拆除及外运
6.1.6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具体按照
12.4.1 付款周期的约定。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招标文件约定,招标文件无约定的按通用条款或双方另行约定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发包人提供全套施工图纸并设计交底后7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四份格式与内容一致的工程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采取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等施工组织设计。如果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或工程实际进度不符合进度计划要求,可要求承包人每月提交一次工程进度修订计划,以确保工程在预定工期内竣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上述计划与说明,或用款计划,不能因此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负的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发包人和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后 14 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发包人和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详细施工进度计划后 14 天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承包人上报的施工进度计划的认可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会议纪要、双方往来函件等文件对完工日期、竣工日期的描述及约定,均不视为发包人放弃从合同约定的计划竣工日期次日起追究承包人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的权利,除非在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加盖公章的补充协议、备忘录中特别约定放弃追究承包人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的权利。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期要求编制项目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年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周计划四类计划。各类进度计划表均应包括:编制说明、进度计划表(优先使用网络计划)、人机料投入情况、进度保证措施等;作业性进度计划采用网络计划方法。周进度计划应在监理例会 24 小时前提交,应包括上周进度计
划实际完成情况及下周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应于每月 25 日前经监理审核、修改、确认完毕后提交给发包人;总体进度计划应在开工前七天提交给发包人,计划需对项目情况、开竣工时间、重要节点计划安排等工作进行详细安排;项目年进度计划及项目年进度计划月度分解表需在项目开始施工前十四日内或每年 11 月 15 日前报给发包人。承包人提交施工进度计划期限的相关约定:
总体进度计划开工前 7 天内未能提交给发包人的,每逾期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000 元
(人民币);周进度计划未在监理例会 24 小时前提交的,每一次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
(人民币)。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 7 天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7 天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7 天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日期前 7 天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无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能在承诺工期内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则每拖延一天按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五支付误期违约金。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严重工期延误(延误计划进度 30 天以上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未选择解除合同的,则除承包人除仍须按签约合同价万分之五/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外,发包人还有权另行安排其他专业单位进场协助承包人施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由发包人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并直接支付给进场协助施工的其他专业单位,且这种进场协助并不影响承包人应承担的工程质量、工期、安全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不设上限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无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无(2)无(3)无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承包人承担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管理部门要求和发包人需求确定。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施工前均须提供封样,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批量采购进场施工。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一般的,除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外,该工程的所有材料均由承包人采购,必需确保为原厂产品。为保证工程质量,对承包人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材料品牌和生产厂家等,发包人有建议权及监督权。承包人采购材料的采购和供应,应得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或认可。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或认可,承包人不得私自将材料设备运进现场,更不得将材料设备用于本工程。承包人所使用的所有物料必须满足相关验收要求。承包人投标时自报价格部分的材料必须进行充分的市场考察,确保满足购买条件,实施时承包人投标时的品牌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调换,承包人在选定材料、设备的品牌或者厂家前必须书面报发包人确认,并且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或认可。发包人对材料设备的供应时间以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为原则,由承包人自理。具体事宜由承包人与材料供货商在签订的供应合同中明确,供应合同中应明确具体品种、数量、标准、规格、型号、尺寸、供应办法、供货地点,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的供货合同进行审查。对承包人采购和供应管理的一般要求:(1)承包人应根据采购量在其项目负责人部中配置有专门的、熟悉业务的采购人员;(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加工制造、检验、运输;(3)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材料供货商进行考察,并可使用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供货商的否决权;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材料采购的任一环节进行监控,并行使最终的质量检验认可权和否决权;如果发包人在监控过程和检验中发现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此时承包人应督促供货商进行整改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由此造成的工期推迟和费用的增加由承包人承担经济责任;(4)设备及材料按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的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书及使用、维修说明书等其他相关技术文件应要求供货商与货物同时交付,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一部分妥善保存,以备竣工时移交发包人;(5)承包人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应报发包人处备案。每月20日前, 承包人上报月材料采购和使用报表,应附原始单证(可以是复印件),至发包人处备案;(6)对于发包人要求材料品牌中的材料,若承包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发包人有权要求调换品牌,结算时单价不得调整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所有临时设施均由承包人负责,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后期施工中为配合开展其他专业工程(如室外工程等)进展可能会提前拆除部分临建,承包人必须及时配合拆除且不得以影响施工为由向发包人提出其他费用索赔,承包人办公及生活区域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因承包人原因逾期完工,则临设场地租赁费由承包人承担;施工及生活用电用水费用由施工单位含在合同价中承担;所有临设区域在工程完工前必须及时拆除并恢复原貌或按发包人要求保留部分应拆除物;限期内未拆除的发包人有权指定其他人协助拆除,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进场前发包人已施工的广告围墙及其他临时设施,承包人负责施工期间的安全及正常使用、日常维护,如有损坏在未查明责任人前由承包人负责及时维修。施工及生活用电用水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有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1)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发出的设计变更、签证,增减或调整工程内容及施工进度、变更材料、材质的指令等,是合同的一部分,承包人须无条件按发包人的要求实施并承担合同义务,否则视作违约。计量方法按约定。(2)发生变更、施工条件变化等,要由监理人、发包人、跟踪审计单位同时书面确认方为有效。由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原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增减,必须经发包人确认并且同意,否则,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1)工程量无论做多大变更,综合单价不做调整;(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仅仅调整变更部分的相应差价(即变更部分的市场差价);(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承包人投标报价浮动率与下浮系数 10%两者中下浮系列较大值 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投标报价浮动率 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中标价和招标控制价均扣除甲供材、甲控乙供材和综合暂定价的分包工程)(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也没有信息价的,则按照发包人和跟踪审计单位共同询价定价。施工期间发包人有权不确定材料、设备及清单外工作的价格,承包人不得因价格未确认而拒绝执行发包人指令要求的一切工作,否则按 16.2.2 违约处理。二、措施项目费调整原则:1)如为“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
计价表”的措施项目费中总价报价措施不调整,费率报价的措施项目扔按投标时所报费率进行调整(如遇国家费率调低时做相应费率调整);(2)如为“分部分项工程量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的单价措施项目以“项”为单位计量的,措施费不调整。(3)原招标已考虑的措施项目,原招标已考虑的措施项目,若中标单位无此项报价则视为已将该部分费用综合考虑,结算时不予调整。(4)单价项目调整原则参照上述“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所述内容。三、若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有恶意报价行为(即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或措施费中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对应的综合单价 1.2 倍),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对过高综合单价重新调整,调整原则按招标控制价相对应的综合单价执行(调整范围包含清单工程量和清单外工程量),并不接纳承包人对过低综合单价的调整请求。四、投标报价中同一类型出现两个单价或费率时,取较低的单价或费率。有两项以上施工内容组成的清单项目,当其中的部分项出现变更时,仅调整变更项的单价,其余不变,变更项的单价确定办法同上。五、发包人有权减少或增加工作量,且不因此调整固定单价、让利系数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计价计费规则。六、对于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定的预结算金额,承包人应及时予以认可,如有异议在接资料后 7 天内书面向发包人提出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后 7 天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后 14 天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一经采用,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 20%奖励给承包人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发包人以邀请招标或商务谈判的方式确定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本项目没有承包人可以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按发包人的要求使用。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工程变更而暂列的金额,包括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清单有误引起的工程数量增加和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引起新的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增加等需要增加的金额,暂列金额是发包人自行确定设立的,承包人无权使用此笔费用。此费用按实际发生经发包人签证后确定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不使用。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详见专用合同条款第 12.1 条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 12.1 条约定可以调整以外,其他均不
予调整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①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检验、验收、机械设备、措施费项目涨价风险;各类收费及工人工资社会保险、执业保险和其他强制保险的政策增加的风险;以及各类可能导致费用增加的市场风险包栝但不限于:装卸运输费、施工期间必须的加班费及仓储及运输、成品保护费、主辅料(钢筋、混凝土、水泥、电线、电缆、铜管、不锈钢(仅特指扶手)及钢材(仅特指吊筋、角钢、钢管、钢板)除外)及配套施工费、安装费、水电费、相关技术措施安全xx费、管理费、利润、增值税等税金、总包配合费;任何因承包人的疏忽造成的工程报价遗漏、现场勘察不当、施工措施不当、施工方案不当、对施工困难的预计不足等造成的费用增加的风险;所有间接费、管理费、综合费率、利润和国家规定的任何规费等直至交付发包方正常使用的所有费用定额的政策性调整的风险。②依据现有条件,承包人应按照无锡市和新城特殊要求合理考虑布置方案及搭建,相关费用已综合考虑在措施费用内,如承包人自行在区域外或自租临建用地搭建或自租住房等涉及相关费用均不予计取(若发生视为已包含在包干措施费内)。上下班交通费用、施工降效费用等均视为已包含在措施费内,结算时不会因为任何原因而发生调整。③人工工
资按政策性文件调整(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期内应完成的工作量中的人工工资不予调整)。
④若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有恶意报价行为(即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或措施费中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对应的综合单价 1.2 倍),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对过高综合单价重新调整,调整原则按招标控制价相对应的综合单价执行(调整范围包含清单工程量和清单外工程量),并不接纳承包人对过低综合单价的调整请求。⑤、钢筋、混凝土、水泥、电线、电缆、铜管、不锈钢(仅特指扶手)及钢材(仅特指吊筋、型钢、钢管、钢板)涨跌偏差 10%以内(含 10%)的不调整,其他所有材料涨跌幅度不论多少均不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按无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计取,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工程建设周期内市场价格等因素的波动风险,风险费用由投标人自主报价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未发生设计变更的计价:招标工程量清单内工程的投标报价时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费率均不变,工程量按实调整(按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计算规则计算)。2、施工期间如有变更,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工程量清单漏项、发包人指令或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按以下规定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及审计审核后作为结算依据:①已定规格、型号、厂家、品牌的材料发生更换的,则只调整材料价差(材料价格需同比例让利,让利系数=1-材料投标价格/经评审的招标控制价中的材料价格),其他都不变。②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引起变更增加或减少工程,报价中有综合单价的按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执行。无综合单价时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 年)《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 年)、《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 年)及发标当月信息价(无信息价按市场价)得出新的综合单价,审计后综合单价再乘以(1-让利系数)(让利系数=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中标价和招标控制价均扣除甲供材、甲控乙供材和综合暂定价的分包工程)或 1-变更对应部分投标全费用单价/招标控制价中全费用单价,两者中取下浮率大者,但让利比例不低于 10%),最后需经发包人、跟踪审计审核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3、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损失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可调整合同价款。4、合同工期内人工费按政策性文件调整。5、本项目计税方式为一般计税。6、本合同工程施工完成并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结算报告,由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审计单位进行结算审核,审计结果由发包人确认后作结算依据。跟踪审计按照无锡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处委托规定的收费标准,结算审计审减率超过 5%的(不含 5%),按审定金额(超过 5%部分)的 5% 计取违约金,在工程施工费用审定价中扣除。7、本工程清单文件中明确品牌范围的材料及设备等,承包人应提供样品及相关检测报告、合格证等证明资料,并由发包人确认后方可使用。8、赶工措施费的人工补贴费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在投标报价中,竣工结算时费率不调整。9、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审计局或上级部门组织的复审,复审结果应作为决算最终依据。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金额的 10%(比例范围:10%-30%,招标文件中的其他约定与此条款不一致的,按此条款执行)。
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后并承包人提供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后支付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在验收付款节点(含验收付款节点)前由发包人分次扣回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合同签订后预付款支付前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承包人以经发包人认可的银行保函或汇票等方式按预付款同等金额提供,自发包人全额扣回预付款 30 日后退回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营改增后、《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2007)、《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江苏省市政公用工程计价定额》(201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xx价〔2016〕154 号。 《2009 江苏房屋修缮工程计价表》、《2009 江苏抗震加固工程计价表》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招标文件中的其他约定与此条款不一致的,按此条款执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承包人应于每月 10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1 日至 31 日已完成合格的工程量报告,并附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合格工程量报表和发包人要求的有关资料。如因承包人提供资料不符合发包人要求,造成的延迟付款,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监理人和跟踪审计单位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5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经发包人初步认可后作为当月实际完成合格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合格的工程量。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比例为计量工程价款的 65%(比例范围: 60%-90%)。发包人须将不低于进度款 20%(比例范围: 10%-30%)且不低于同期发生农民工工资的资金存入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招标文件中的其他约定与此条款不一致的,按此条款执行)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每月 10 日前提交给监理人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验工月报(书面月报五份,电子文件一份,产值月报的报送格式严格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报送,如因承包人报送要求不符合发包人要求造成的延迟付款,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按监理人、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并经发包人初步认可的已完成合格工程量,于次月月末支付至已完成合格工程量(包含新增的经监理人、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并经发包人初步认可的签证金额,下同)的 65%.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发包人要求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监理人审查 5 天,跟踪审计单位审查 10 天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付款申请单 20 天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 30 天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了交付使用验收报告和符合第 3.1(9)条款约定的资料后,会同相关单位进行交付使用验收,只有通过交付验收,承包人的交付使用报告才被认可。承包人应即着手交(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对施工质量缺陷进行整改完善至合格以上要求,并向发包人提出交(竣)工验收的申请。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文件后,30 天内将对申请单位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交(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 2 个月内组织交(竣)工验收。交(竣)工验收由发包人会同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由发包人、质监、设计、监理、管养等有关部门代表(专家)组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按设计图纸规定的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对项目的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做出综合评价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不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竣工验收通过后按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不需承担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验收通过后承包人不按发包人要求移交的按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给发包人,并承担发包人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按比例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无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按发包人要求的期限退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等清理不完全而
使发包人产生另外清理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逾期未完成退场的每延误一天,按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发包人可延期支付竣工结算价款。(即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12.4.1 项款)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80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
竣工结算申请单。逾期提交的,每逾期一日,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竣工验收后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及竣工结算的工程量计算原则应按照:从承包人接到开工令至竣工验收日施工期间,且经监理人、跟踪审计单位核定的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每月的验工月报累加后组成竣工结算。签证变更按照发包人签证变更的要求执行。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以及承包人完成合同专用条款 “14.1 竣工付款申请”所须全部资料后付至 75%,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审计结束后付至发包人认可的审核价的 90%;保修期满付至发包人认可的审核价的 100%。所有付款申请均需代建人签字认可后方能付款。暂列金额经上述规则确认后,包含在签证金额中,同比例支付。若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超过上述约定的应付款项,承包人承诺应在发包人通知的期限内对超出部分工程款无条件退还发包人。(1)发包人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开具相应应付工程款金额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承包人开具的发票金额不得扣除发包人根据 12.4.1 条第(2)款直接扣除的金额】,否则,发包人可以拒绝付款。(2)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应付款项等,发包人均有权在尚未支付工程款中直接予以扣除,如有不足,发包人有权另行追偿。(3)若工程的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发包方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进度款(4)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应付款项等,发包人均有权在尚未支付工程款中直接予以扣除,如有不足,发包人有权另行追偿。(5)当计量金额达到合同金额的 50%时开始预付款扣回,至计量金额达到合同金额的 80%时完成预付款扣回。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修金;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格 5、工程结算送审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①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②施工组织设计;③竣工图及竣工验收证明;④工程结算书及电子版结算书(造价软件版本);⑤工程量计算书;⑥工程变更资料及工程指令单等;⑦工程签证单;
⑧材料认价或批价单;⑨奖罚文件(含xx施工措施费考评费、奖励费认定单);6、发包人要求的其他结算资料。如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未能满足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有权退还竣工结算申请单或要求承包人补充资料,直至满足发包人结算资料要求,其产生的时间延误除应向发包人支付 1000 元/天的违约金外,发包人审批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相应顺延。承包人在工程结算编制时,标内、标外工作量分别编制,若清单工作内容取消,工程量按零计入,不可以直接删除该项清单子目,以便审计;工程结算审计过程中,不再增加任何结算资料,承包人送审的结算书中若有遗
漏项目或少算均作为让利给发包人,原则上不作增加调整。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收到竣工付款申请单 180 天内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详见 12.4.1 款约定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无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四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完成全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及保修任务后,且完成政府决算审计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在收到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60 天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详见 12.4.1 款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24 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由承包人自主选择)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的工程款;(比例范围0%-3%,下拉菜单选择,间隔 0.5%)
(2)3%的工程款;(比例范围0%-3%,下拉菜单选择,间隔0.5%,与上面的百分比同步)
(3)其他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质量保证金在 5 年保修期满后并经政府审计通过出具审计报告
后无息返还。如保修期间因承包人未能及时维修到位发包人代为维修发生的费用,发包人有权在应付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移交之日起计算,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设备类 24 小时,普通工程 3 天(如《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期限与本条约定冲突的,以本条为准)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不承担违约责任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610不承担违约责任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不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不承担违约责任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累计 15 天内不予追加费用但可相应顺延工期,15 天以上部分发包人仅承担停工期间的工人及管理人员生活费(50 元/人/天)及机械设备停滞台班费,如暂停时间较长发包人视情况提前要求承包人暂时撤离部分工人或管理人员,承包人接发包人要求后应该履行,撤离后的人员生活费发包人不再承担,但重新组织进场的撤离人员交通费用(累计每人 200 元包干)发包人予以承担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仅承担停工期间的工人及管理人员生活费(50 元/天)及机械设备停滞台班费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9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拒不执行发包人关于设计变更、修复、暂停施工、复工等指令,(2)项目经理在现场驻留管理的不符合合同要求、不按时参加有关工地会例会,(3)承包人不按时向工人发放工资、不及时支付材料款引发纠纷或民工上访影响工地及发包人正常工作的,(4)承包人未给施工人员购买保险的。(5)承包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情形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应当无条件返工或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且必须一次性验收通过。否则:a.若竣工验收综合评定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经一次性处理后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返工达到 100%合格,并按签约合同价的 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b.经一次性处理后工程质量仍然达不到合格标准的,经发包人同意后请有关部门鉴定为可使用工程的采取降级使用,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支付评定为不合格部分的单体工程造价咨询结算款 20%的违约金; c.经一次性处理后工程质量仍然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且不能降级使用的工程,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必须退还发包人支付的全部工程款,并按签约合同价的 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如承包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退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全部工程款,并应按照签约合同价的 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就已施工部分,承包人同意不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亦不向发包人要求补偿。 3、承包人不按时向工人发放工资、拖欠民工工资或不及时支付材料款等,导致引发纠纷或民工阻碍施工或者上访闹事的,承包人应当按照拖欠工资额、材料款的 2 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4、决算审计审核的决算核减(增)额超过承包人送审价 5%的,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按该超过部分的核减(增)额的 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a.因施工原因引起的质量、安全等问题,被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发包人视情节轻重,有权要求承包人在 1-5 万元的额度内支付违约金;政府部门巡视检查同样问题发现两次开出整改通知,发包人视情节轻重,有权要求承包人在 10000 元的额度内支付违约金;b.针对监理人发出的质量、安全等问题限期整改的指令, 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或不及时完成, 每发生一次发包人视情节轻重,有权要求承包人在 1000-5000 元额度内支付违约金;c.经过整改处理后,分项工程完成后报监理验收时确认为不合格的, 每发生一次发包人视情节轻重,有权要求承包人在 1-5 万元额度内承担违约金;d.未按规定及时向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报送总控制计划、年施工计划、月施工计划、周施工计划,每逾期一天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 元。e.未按规定及时报送进度
工程量完成情况报表,每逾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 元。f.承包人提交的总进度计划中没
有列明工程关键施工工序,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关键工序没有按最迟起始时间开工,
每逾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 元。月度计划两期内分项工程连续出现滞后情况,按照每分
项工程每滞后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 元。g.隐蔽工程未按规定报验的擅自施工下道工序的,除责令返工外,每发生一次发包人视情节轻重,有权要求承包人在 1000 元-10000 元额度内支付违约金;h.出现的需调整缺陷均不得自行掩盖,应及时向工程师及发包人申报处理方案,构成质量事故的,要有事故处理报告,内容包括原因、责任、处理方案、处理效果、责任人的追究等。否则,除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实体检测费用、返工加固费用和其它经济损失外,向发包人支付 10000 元违约金。i.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承包人除应及时改正外 ,
每人次承包人还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j.施工现场未实施封闭式管理,致外来闲杂人
员随意进出,每发生一人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 元;k.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及时把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花名册及有效的上岗证复印件(经承包人加盖公章)报监理、发包人项目部审查备案,每拖延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 元;l.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清理未按规定及时清理外运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 ;m.施工现场发生打架、斗殴,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n.承包人不执行发
包人关于设计变更、修复、暂停施工、复工等指令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次。
o.承包人未给施工人员购买保险的,除应及时补买之外,还应按 10000 元/人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p.其他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计算方式参见相应条款约定。6、如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适用违约金数额标准的条款前后存有不一致、矛盾、重复、叠加的,则适用较高标准的条款。7、承包人依据本合同需要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的情形下,若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对第三方作出的赔偿、发包人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发包人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8、因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造成损害的,发包人为主张、维护其合法权利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差旅费、评估费、公证费、公告费等)均由承包人承担。 9、若承包人的分包方、转包方、挂靠方、供应商、实际施工人或其他与承包人存在债权债务或纠纷的第三方因工程款、供应款等款项纠纷起诉发包人(作为被告或作为第三人)的,由此产生的发包人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鉴定费等全部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未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1、承包人有下列情形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竣工验收或阶段性工程验收经两次以上不能通过的;(2)施工场地人员严重不足、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未予响应或者没有补充的;(3)超过经发包人认可的计划工期 30 天或以上的;(4)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5)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6)承包人出现其他违约行为,经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7)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2、在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下,除专用合同条款 7.5.2 约定的情形外,不论发包
人是否选择解除合同,承包人均需按签约合同价的 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保函中扣收,不足部分承包人另行支付)。如发包人选择解除合同的,还需按以下解除合同后的处理方式,不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6.2.4 的约定:(1)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当于
接到发包人退场通知后 14 天内撤出其施工人员和机械设备,清理废弃物、垃圾。但发包人需要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机械设备、材料和临时工程设施的,承包人应当无条件提供给发包人及经发包人许可的第三方施工人员使用;除发包人需要使用的设备、材料和临时工程设施之外,承包人逾期未完成清理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暂停向承包人结算工程价款至全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为止,但双方应当对于承包人的已完工程量进行现场确认,承包人不参与现场确认的,发包人可以在监理人员到场进行见证的情况下,对承包人已完工程量进行确认,承包人不参与不影响确认的效力。现场确认与承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月报等报表数量不同的,以现场确认为结算依据。(3)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已完工程中的不合格工程不计工程量、不结算工程价款,因此产生拆除返工费用的,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凭经监理人审核确认的第三方施工单位的结算材料,直接从应付未付的工程款中扣除。4、合同解除后,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导致民工阻碍施工或者上访闹事的,发包人有权在监理人或当地政府人员的见证下直接向民工发放,凭发放的凭证(收条)在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双倍扣除作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5、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另行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继续施工,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当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包括对监理人、发包人、及发包人延期交付工程而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另行协商处理;但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按发包人要求无偿提交给发包人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无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9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为发包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必须投保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为施工场地内施工机械设施办理保险,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在签订合同前将所有应该保险的证明交发包人备案承包人应按《无锡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 153 号)办理工伤保险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是,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保单扫描件提交发包人及监理人备存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提前 30 天征得承包人书面同意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无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
9 本计算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地方规定以及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 本条第 1.1 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5 本条与本章第 2 条和第 3 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2.1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
(1) 本招标文件;
(2)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及其 9 本计算规范;
(3)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4)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5) 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9)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 其他的相关资料。
2.2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
2.3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所谓“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是指合同约定的风险。
2.4 “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
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2.5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5.1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确定综合单价。
2.5.2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计入对应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2.5.3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至现场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含材料保管费)应计入对应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2.5.4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项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项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管理费费率、利润费率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
2.5.5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并构成合同文件的“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格,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现场保管等全部费用。“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致。投标文件中的“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的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2.6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6.1 总价措施项目中,以费率计算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自主报价;其他总价措施项目,按项计取,综合单价按实际或可能发生的费用进行计算。
2.6.2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xx施工费应按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6.3 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全面地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和约定,包括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相关约定,详实了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考虑招标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与施工组织设计增补总价措施项目,但不应更改招标人已列措施项目。
2.6.4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人中标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
2.7 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2.7.1 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此处的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统一给定的,并不包括本章第 2.8.3 项的计日工金额。
2.7.2 暂估价分为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按本节第 2.5.2 项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
中汇总;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中列出的金额和本节第 3.3.3 项的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
2.7.3 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项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2.7.4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所列格式自主报价。
2.8 规费和税金应按“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所列项目并根据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列项和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9 除招标文件有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可竞争部分以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2.10 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
2.11 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
2.12 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
2.13 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14 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3.1 词语和定义
3.1.1 同义词语
本章中使用的词语“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同义。
3.2 工程量差异调整
3.2.1 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列项、特征描述、工作内容以及“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
3.2.2 投标人可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这种复核包括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也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每个工作项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如果投标人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则投标人按第二章 2.4 款规定的程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3.2.3 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根据上文第 3.2.2 项提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根据上文第 3.2.2 项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但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不再提交招标人答疑和修正,而是直接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可能的补充和(或)修改)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人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 2.7.3 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项目增补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即使按照图纸和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项目,只要在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投标人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总价的计算。
3.3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3.3.1 “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金额)中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中。
3.3.3 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但不含规费和税金。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中。
3.4 其他补充说明
。
第六章 图 纸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本节由招标人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等,以及项目具体情况摘录。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工程名称)
(标段名称)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根据你方项目编号为 (招标编号) 的 (工程名称) 工程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 元(RMB
¥ 元)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如有时)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我方保证工程质量达到标准,工期 日历天。
2、我方承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3、我方承诺拟派项目负责人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中对项目负责人是否有在建工程的相关要求。
4、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5、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6、投标诚信承诺:
6.1 我方承诺我单位及我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授权代表人在参加投标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类管理规定,我单位承诺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均不存在、也未参与任何围标串标活动,也不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我单位如被查实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的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以及授权代表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相应行政、刑事及失信惩戒等处罚;
6.2 我方承诺我单位如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国家、省、市现行规定的失信行为或不良行为的,愿意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在指定媒介上的公示,并扣除企业信用分,在公示期间,其他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拒绝我单位投标。不良行为的认定及信用分的扣除包括并不限于以下规定:
(1)除不可抗力外,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无故不获取招标文件、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或者在投标截止后无故撤销投标文件等,公示 2 个月,并扣除企业信用分 2 分(扣分有效期
6 个月);
(2)递交无竞争力的投标文件的(无竞争力投标是指不以中标为目的的投标,包括投标报价畸高、投标文件漏项缺项、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不符合篇幅要求,以及违反招标文件中的无效投标条款等情形);项目负责人按规定应出席开标会而缺席或迟到的;项目负责人缺席答辩、消极答辩的(答辩得分低于扣除一个最高分及一个最低分后平均分的 60%,评标委员会需进行判定),公示 1 个月,并扣除企业信用分 1 分(扣分有效期 6 个月);
(3)一年内 2 次在无锡市(含江阴、宜兴)投诉反映情况不属实,缺乏事实、法律依据的
或者被驳回投诉的,公示 1 个月,并扣除企业信用分 3 分(扣分有效期 12 个月);
(4)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进行恶意投诉的,公示 3 个月,并扣除企业信用分 3 分(扣分有效期 24 个月)。
6.3 我方承诺我单位所有企业信息(包括业绩和获奖情况等)以“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诚信信息库”内信息为准,并及时维护和更新;我单位投标所使用的诚信库信息均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
7、 。
投 标 人: (盖单位公章)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投 标 人:单位性质: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网 址 | |||||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注册建造师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 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注:联合体各方分别填写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
建造师证号 | 专 业 | ||||
参加工作时间 | 从事项目经理年限 | ||||
项目负责人简历 | |||||
序号 | 发包人名称 | 工程名称及建设地点 | 建设规模 | 项 目负责人 | 合同金额 (万元) | 开竣工日 期 |
序号 | 拟分包项目名称、范围及理由 | 拟选分包人 | 备注 | ||||
拟选分包人名称 | 注册地点 | 企业资质 | 有关业绩 | ||||
1 | |||||||
2 | |||||||
3 | |||||||
1 | |||||||
2 | |||||||
3 |
备注: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