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人寿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 款)条款
国联人寿〔2021〕意外伤害保险 027 号
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人寿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 款)条款
阅 读 指 引
x.阅.读.指.引.有.助.于.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4
❖ 您有退保的权利 6.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注意 ………………………………………………………2.4/2.5/3.2/7.1/7.3/8.1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 3.2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 6.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7.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注意 8
👉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 条款目录
1.双方订立的合同 | 3.5 诉讼时效 | 8.1 意外伤害 | |
1.1 合同构成 | 4. 保险费的支付 | 8.2 毒品 | |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 4.1 保险费的支付 | 8.3 非处方药 | |
1.3 投保范围 | 5.被保险人的变动 | 8.4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 |
2.我们提供的保障 | 5.1 被保险人的变动 | 8.5 机动车 | |
2.1 保险金额 | 6.合同解除 | 8.6 酒后驾驶 | |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8.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
2.3 保险期间 |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8.8 潜水 | |
2.4 保险责任 |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8.9 攀岩 | |
2.5 责任免除 | 7.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8.10 探险 | |
3.保险金的申请 | 7.3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 8.11 武术比赛 | |
3.1 受益人 | 7.4 合同内容变更 | 8.12 特技表演 | |
3.2 保险事故通知 | 7.5 联系方式变更 | 8.13 有效身份证件 | |
3.3 保险金申请 | 7.6 争议处理 | 8.14 现金价值 | |
3.4 保险金给付 | 8.释义 |
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人寿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 款)条款
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与“本公司”均指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国联人寿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 款)合同”。
1. |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或投保确认书及其他投保文件(含视听资料)、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签订的书面协议。电子保险单、电子投保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
1.3 | 投保范围 |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及成员配偶、子女向我们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参加本保险的成员及成员配偶、子女须符合我们当时规定的投保条件。 |
2.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保险金额 | 本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和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不得高于意外身故保险金额。 |
2.2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
2.3 | 保险期间 |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 24 时止,具体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2.4 | 保险责任 | x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障和可选保障,只有您在投保时选择了可选保障,我们方承担可选保障中约定的保险责任。您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我们根据您的选择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基本保障(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已向该被保险人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有),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 金时,将扣除已给付的累计金额, 给付后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可选保障(意外伤 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 之日起 180 日内身体伤残的,我们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确定该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本合同约定的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本合同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 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我们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我们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如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因工致残的伤残程度等级已有鉴定结论的,我们按照该鉴定结论认定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 |
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的 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
2.5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 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见释义)除外; (5)被保险人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见释义)、酒后 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6)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 剖宫产)、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跳伞、攀岩(见释义)、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释义)、摔跤、武术比赛(见释义)、特技表演(见释义)、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3. | 保险金的申请 | |
3.1 | 受益人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 |
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关于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3.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若受益人与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 |
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 |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评定标准”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评定证明文件; (4)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
若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 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3.4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 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3.5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4. | 保险费的支付 | |
4.1 | 保险费的支付 | 您应于投保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或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支付保险费。 |
5. | 被保险人的变动 | |
5.1 | 被保险人的变动 | (1)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因参加本合同的团体成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我们,我们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对新增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2)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我们,我们对相应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时终止。若该被保险人未发生理赔,我们将向您退回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见释义);若该被保险人已发生理赔给付,我们将不退回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3)本合同的参保人数或参保比例不符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时,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若该被保险人未发生理赔,我们将向您退回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若该被保险人已发生理赔给付,我们将不退回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
6. | 合同解除 | |
6.1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
7.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7.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 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7.2 |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x保险条款“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
7.3 |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的,您应于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1)依照我们职业分类,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我们于收到通知后,向您退还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应减收的相应保险费。 (2)依照我们职业分类,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我们于收到通知后,向您收取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应加收的相应保险费;若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上述约定通知我们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其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3)依照我们职业分类,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向您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如果我们对该被保险人已给付过任何保险金,则不退还。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在我们的拒保范围内但未 依上述约定通知我们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您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
7.4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
7.5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 |
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 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
7.6 | 争议处理 | x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
8. | 释义 | |
8.1 | 意外伤害 |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本合同所述的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不包括猝死。“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关于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
8.2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8.3 | 非处方药 |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
8.4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8.5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8.6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8.7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8.8 | 潜水 |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
8.9 | 攀岩 |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
8.10 | 探险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
8.11 | 武术比赛 |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
8.12 | 特技表演 |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
8.13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自然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身份证件。 |
8.14 | 现金价值 | 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本合同的保险费×75%×(1- n/m),其中 n 为本合同已生效的天数,m 为本合同保险期间的天数。合同 已生效的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