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收銀系統:乙方應自行申請並負責點餐系統(POS 機)、發票及刷卡設備。
111 年度xx紅樓茶坊空間經營管理契約書(草)
立契約書人:
財團法人xxxxxxxxxxxx (xxxxxx)
(xxxxxx)
茲就乙方於甲方受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所委託經營管理之「xx紅樓」中銷售商品暨提供相關服務等事宜,雙方約定條款如後,以資信守:
一、訂約目的:
甲、乙雙方茲就乙方於甲方受託經營管理之「xx紅樓」市定古蹟(地址:臺北市萬華區成都路 10 號)中銷售商品暨提供相關服務等事宜,雙方特簽訂本契約,以為依據。
二、契約期間:
(一)自中華民國(以下同)111 年 10 月 03 日起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止,續約相關規範詳第十七條。
(二)契約期間如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提前中止甲方使用權,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之 30 個日曆天內無條件將該營業場地(包含全部土地、建物及裝潢設備等)回復原狀。
(三)契約期間乙方如擬提前終止契約,應以書面於 90 個日曆天前提出正式書面
申請並經甲方同意。若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提前解約,甲方得沒收履約保證金。
三、營業項目及規則:
乙方提供之商品或相關服務範圍如下所示:
(一)咖啡、茶、果汁飲品。
(二)輕食點心、不使用火調理之特色套餐。
(三)藝術雜誌、人文叢書、藝文禮品及創意商品銷售。乙方銷售須事先經甲方書面同意,提供標示明確及包裝完善之出版品、創意設計商品、xxx及衍生商品。
(四)其他與委託經營業務相關並經甲方核准之項目。
四、進駐管理費暨分潤:
乙方承租「xx紅樓」八角樓一樓面北側梯形室內空間(詳如附件 1 使用空間之平面標示範圍)計 58.81m2 約為 17.8 坪(含公共使用空間)。
(一) 每月進駐管理費為新臺幣(以下同) 16,000 元(含稅,111 年 10 月份進駐管理費採整月收取),乙方另提供每月營業額(含稅)之 %予甲方作為分潤。
(二) 每月進駐管理費應於當月五日前繳納,隔月五日前繳交前月之分潤金額
。
(三)乙方應於繳納期限屆滿前將進駐管理費用暨分潤匯入甲方台北富邦銀行,戶名財團法人xxxxxxxxxxxxxx,xx411102033019 之帳戶。
(四)收銀系統:乙方應自行申請並負責點餐系統(POS 機)、發票及刷卡設備。
(五)財務相關報表提供、繳交規範詳第七條。
五、營業時間:
(一)乙方營業時間應依甲方規定(每週一休館,週二至週五 11:00-20:00,週六延長至 22:00、週日延長至 21:30),如遇國定假日或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則另依甲方公告開館日期及時間為主,不得有異議。
(二)除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於營業時間內停止營業,否則以違約論。
六、履約保證金:
(一) 乙方應支付甲方履約保證金額為 64,000 元整(含稅) 。乙方應於簽約一星期內,開具一個月內到期支票或現金方式轉匯予甲方。於契約解除、終止或契約期滿時,乙方完成履行本契約所生之責任、義務,繳清應支付之費用,並將全部土地、建物及設備、裝潢回覆原狀點交歸還甲方,確無待解決事項後無息退還 。
(二) 乙方違反契約約定,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造成甲方之損害,或發生乙方應依本契約給付甲方懲罰性違約金、損害賠或其他費用情形時,經甲方通知乙方後,得自履約保證金中扣抵,不足額度並得向乙方追償;扣抵後,乙方應於十五日內補足該履約保證金。
七、財務報表及查核權利:
(一) 乙方應於期限內繳付以下報表予甲方以利進行營運對帳查核,逾期未交付者以違約論:
1.每月 5 日前提供甲方前月份之自營報表(含營業額及人次統計);於單數
月 15 日前須繳交報稅申報書、401 報表俾利甲方與自營報表作查核對照。若逾期交付,乙方應給付甲方每逾一日按履約保證金千分之二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甲方並得自行從保證金當中扣除。
2.如經查核乙方之營業收入與乙方提供予甲方之對帳表有 5%以上之誤差,乙方需提出說明並修正相關帳務資料,乙方除應負擔查帳費用外,並應賠償五倍應分配予甲方之分潤。
(二) 甲方有權由自己或指定第三人,查核乙方財務報表等帳務資料,若有誤差則乙方需提出說明並修正相關帳務資料。
(三) 委託標的物之地點緊鄰xx紅樓運作重要開關機房,甲方有權進入執行啟動作業或相關維修工作。
(四) 委託經營管理期間,甲方得就財產及物品清冊所列之財產及物品實施盤點,乙方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五) 乙方同意配合臺北市政府各項查核,如經查核發現違約事由,經通知一定期限未改善者,以違約論。
八、活動場地之租借:
(一)若有第三人欲向乙方租借場地舉辦記者會、各類發表會、展覽、表演等超過 15 人以上專案活動,須先行經由甲方同意核准其用途。
(二)乙方同意於非營業時間,事先由甲、乙雙方協議後將營業場地優先借予甲方使用。如甲方於營業時間有使用乙方承租場地之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後,乙方應以優惠價格提供場地、人員及器具等予甲方使用。
(三) 乙方同意於營運期間,甲方可無償於乙方之該營業場地辦理一年二場甲方主辦之活動,但需先行經由乙方同意。
(四) 租借場地僅作為活動使用,內容不得涉及總統、副總統、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政黨黨務活動或其他違反法紀、妨害社會善良風俗之活動。
(五) 乙方若需擺設文宣物應經甲方同意,若含有「xx紅樓」字樣則相關設計樣式經雙方確認後始可使用。
九、管理維修費用:
(一) 除乙方承租區域外之公共空間管理維修費用由甲方負擔。乙方所承租之營業範圍區域管理維修費用由乙方負擔。
(二) 乙方及其顧客得使用xx紅樓公廁,如非甲方開館時間,由乙方負責清潔
維護。
(三) 乙方將場地、設備提供第三人使用時,因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毀損、滅失者,視為乙方自己之故意過失並應負擔相關責任。
十、保險、稅金、雜支等費用:
(一)乙方應依其所承租之空間坪數,就其相關設備投保火險與公共意外責任險,並提供保單影本供甲方備查。
(二)乙方自己裝設之電話、網路費用,應自行負擔。
(三)前述費用,有由甲方先行墊付者,乙方應依甲方之請求,支付甲方墊付之費用。
(四)公共意外責任險,其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台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法第六條之規定,該規定之條次或額度如有修正,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五)契約期間發生災害損失時(天災、地變、自然老舊耗損及其他不可抗力之事變除外),甲方之損失除由保險公司賠償外,不足部分由乙方負完全賠償責任。
(六)因乙方營業行為而產生相關稅捐,由乙方自行負擔。
十一、 室內裝潢之限制:
(一) 由於「xx紅樓」為市定古蹟,乙方就其所承租之營業場地施作裝潢工程前,應將裝修之設計圖及示意圖交付予甲方,經甲方書面審查同意後始得施工。若涉需其他權責機關允准方得執行者,乙方應自行負責相關事宜並提交文件或報告供甲方備查。裝潢工程不得破壞古蹟本體,影響建築結構體、公共安全或施作日後不能拆卸之裝置,裝潢之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乙方因營業所需之生財機器設備及展示道具由乙方自行準備。
(二) 甲方建築為市定古蹟及歷史建築,禁止使用明火,且任何建築體均不得釘、敲、槌、打等任何形式破壞,如發現破壞之疑慮,甲方有權拍照記錄要求禁止施作,並將呈報相關主管機關處置。乙方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進行裝修工程,如依規定需取得相關許可者,乙方應申請通過始可為之。
(三) 乙方不得進行固著於建築物構造天花板、牆壁之裝修,並應提供壁紙、壁布、窗簾、地氈等設備及器材之防焰證明予甲方存查。
(四) 乙方為推展業務需要,於不影響建築物結構、週遭景觀、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之原則下,於營運期間如擬增加、變更設施設備、調整使用空間或設置廣告物,應報甲方同意後,始得自行辦理。所添購之設施設備屬
乙方自有財產,不得請求甲方協助分擔相關採購費用。
(五)前項涉及都市計畫、消防及建築管理、文化資產保存等相關法令時,於審核程序完成前,該申請辦理之部份不得使用。
十二、 乙方應盡之義務:
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就其承租之營業場地為使用,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致承租場地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xx、監督管理:
乙方同意其於承租場地內所開設咖啡與茶餐飲館之營運及其他一切行為除依甲方所規定之方式辦理外,並應接受甲方之監督管理。
(一)商品管理
1.乙方商品之品質、內容、數量無法達到甲方之要求,或乙方因其他因素造成不正常之營業狀況,經甲方通知定期補正,乙方逾期仍未補正者,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
2.乙方在甲方出租場地陳列備售之商品,應合乎一切政府法令之規定,如有違反法令之行為,概由乙方自行負責,甲方因此而遭受損失者,乙方亦應予以賠償。
3.乙方之一切商品,不得有侵犯他人商標、服務標章、代理權、專利權、著作權之情事,並不得陳列銷售政府法規之違禁品,乙方之一切營業行為,不得違反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商品標示法及其他相關之規定。如經查獲,乙方應自負民事、刑事及行政上之法律責任,甲方除得終止契約外,如有商譽損失或致生訴訟費用等(含律師費),乙方應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4.乙方之一切商品,如經顧客使用後發生不良反應而損害顧客利益,或因而造成甲方信譽受損時,乙方應負法律及賠償責任。
5.乙方不得為不當之競爭行為,甲方如認為乙方之促銷行為有妨害他人營業之虞者,得予以制止,乙方如未即停止,甲方得終止契約。
6.乙方所提供之商品,應符合國家衛生或安全標準,並應有完整之商品標示。消費者因購買、使用乙方所供應之商品而導致身體健康或安全之損害,經有關單位查驗確定負有責任者,乙方對受害之消費者應負完全之損害賠償及法律責任。
(二)商場管理
1.乙方對其所有之商品,應自行妥善保管,同時不得儲存危險物品,如需退換貨應經甲方之承租場地主管之同意後,依甲方規定之出入口進出。 2.乙方對其僱用之人員、商品及設施應自行投保保險,並由乙方自負其損
害賠償責任。
3.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自行加設、變更店內設施或從事裝潢。經甲方同意之店內任何施工均須接受甲方工務及管理單位監督管理,並遵守政府相關單位之公共安全規範及甲方之管理辦法辦理。
4.甲方xx紅樓建築物及承租埸地範圍所包含之設備,如因乙方或其代理
人、受僱人員等之故意、過失或怠忽職守致受損失者,乙方應負完全之損害賠償責任。
5.乙方服務人員應遵守甲方統一管理之各項規定,如有違規行為,除願接
受甲方之罰款處分外,重大違規行為經甲方通知後,乙方應即撤換該等人員,倘因此而影響甲方信譽、權益時,乙方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6.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於屬於甲方管轄內之主要通道及其他公共設施
做任何佈置、廣告、加裝設備及存放貨物。
7.乙方同意無償授權甲方得對其履約期間之業務執行、商品、活動等,以文字、拍照、錄影等方式紀錄並自由使用且不受契約期間拘束。
8. 所供應商品與服務之價格、品質、種類及人員服務等,應受甲方督導,並應尊重甲方之建議調整。
(三)衛生管理
1.人員健康管理:乙方負責餐飲之人員,須於開始營運日之前,提供含有驗血報告之健康證明書予甲方。針對特殊性傳染疾病,需配合政府及相關處理機構之政策及規範。
2.該營業場地之衛生及環境清潔及垃圾清運應由乙方負責維護,甲方得不定期進行檢查,如有缺失乙方應即改善。
3.乙方在該營業場地銷售之餐飲,應符合衛生、健康及政府相關法令之規定,如有違反法令之行為,概由乙方自行負責,甲方因此而遭受損失者,乙方亦應予以賠償。
(四)市府政策配合
1.應配合臺北市政府推動之環保政策,營業場域內用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並禁售瓶裝水。
2.為保障市民參與之活動公共安全,有關前述第八條場地出租借相關事
項,乙方應視展演活動內容,要求第三方人另行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並提供保險單據備查。
3.消費者如須外帶但未自備環保餐具者,乙方不得免費提供一次性餐具,且其售價不得內含於消費者所購買之商品中(售價為餐盒 2 元;
碗、筷子、湯匙各 1 元,「臺北市政府一次性餐具外帶計價及分類回收執行計畫」若有調整則以其最新規定為準)。
4.乙方需配合臺北市政府推動電子支付政策,乙方須於各消費窗口主動提供電子化支付設備(含信用卡、悠遊卡、手機行動支付等)供顧客付費使用。
5.乙方供應膳食一律採用國內在地豬肉之生鮮食材及若使用肉類半成品,應提供原物料來源為國產肉品之切結。
6.如有違反本款政策規範之情事,經甲方通知期限改善而不改善,或經改善後仍不符合甲方要求者,甲方得要求乙方按次繳納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五萬元。如違反之情節重大或有連續違反之情形,甲方得不經限期改善,即按次要求繳納懲罰性違約金五萬元並得逕行解除或終止契約,如有違約或損害,並得依第十九條請求賠償。
十四、廠商間之協力義務:
(一)乙方與其他甲方委託經營之廠商,就設備或公共設施之使用等事項應彼此相互協調,協調不成時得委由甲方協調或決定。
(二)甲方在契約期限內將配合臺北市政府進行臺北市民回饋優惠活動,乙方同意全力配合前述活動,具體回饋方案由甲方擬定之。
(三)甲方同意乙方於營業範圍內使用本場地名稱與 LOGO,若乙方根據營運需
要另定名稱,或於營業範圍外使用場地名稱與LOGO,須報經甲方同意後方可使用。
(四) 如遇臺北市政府相關政策或活動時,甲方應於活動開始一個月前告知乙方,乙方視實際狀況提供場地或配合該項政策活動,惟每月以一次為限,除營業場地使用費外,其他相關費用由甲方負責。
十五、活動之配合:
甲方如舉辦文化藝術等相關活動,乙方應配合甲方之活動販售、陳列相關商品或張貼宣傳海報或資訊。
十六、轉租之禁止:
乙方不得任意將承租場地轉租或提供第三人使用,如有違反,視為違約。
十七、優先續約:
本契約屆滿前,經營管理成效經甲方評鑑績優者,乙方得優先續約兩次,每次以一年為限,雙方並得重新議訂續約條件。但甲方如未獲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委託續行營運xx紅樓,無法給予續約時,則甲方得不予續約。
十八、契約期滿、終止及解除契約時,財產之處理:
(一)甲方所提供予乙方使用之土地、建築物及設備等,應於原因發生時起三十日內回復原狀點交返還甲方。但因合理使用所生之自然耗損,不在此限。
(二)乙方經營期間補充之設備如與土地、建築物及水電基本設施不可分離者,其所有權屬於甲方,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三)乙方遺留物品,於甲、乙雙方完成點交日起十日內未搬離者,視同廢棄物,由甲方逕行處理,乙方不得提出異議,甲方處理費用得逕由履約保證金扣抵,不足額度並得向乙方追償。
(四)乙方於契約期滿日或終止日應即清償各項費用,如仍不足,甲方得依民法四百四十五條規定行使留置權,並依法追訴。
十九、違約處罰:
(一)乙方進駐管理費逾期未繳納者,以違約論,乙方應給付甲方每逾一日按當期進駐管理費千分之二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逾期繳納在十五日以上者,甲方並得終止契約。
(二)甲、乙任一方違反本契約之約定,經限期改善而仍未為補正者應賠償他方損害,他方並得終止本契約。另乙方違約時,甲方得處以違約金,並得從履約保證金中扣除。
二十、契約終止:
(一)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乙方有以下任一情形,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契約
1.未經甲方事前同意,於營業期間內,不得以任何方式,無論直接或間接,有償或無償,轉讓權利予第三或使第三人使用本空間;
2.未依契約規定,繳納足額之履約保證金;
3.不論任何因素,造成不正常之營業狀況,經甲方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仍未
改正者;或其他違反契約之規定,經甲方認定情節重大者。
(二)如依前項任一情形終止本契約時,甲方得沒收履約保證金;甲方如因終止契約受有任何損害,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三)本契約因不可抗力或政策法令因素而致無法履約者,雙方得合意提前終止或另以書面約定相應調整方案。
二十一、保密義務:
雙方對於本契約內容及因履約而知悉的業務相關資訊、資料均應負保密義務,甲方依法令規定或政府機關要求須配合提供者則不在此限。
二十二、管轄法院:
甲、乙雙方同意如因本契約訴訟,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十三、契約份數:
本契約正本一式三份,甲方執二份、乙方執一份,各自為憑,副本一份,交甲方轉有關單位查存。
二十四、本契約之增加、刪除、修改或另訂新約,如未經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同意者,無效。
立契約書人
甲 方:財團法人台北市文化基金會xx紅樓簽約代表人:李志勇
地 址:180006 臺北市萬華區成都路 10 號
乙 | 方: | |
負 | 責 | 人: |
地 |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