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R,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33,549,679.8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募集资
证券代码:689009 证券简称:九号公司 公告编号:2020-011
九号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九号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注 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08 号)核准,九号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Ninebot Limited”)公开发行存托凭证 70,409,170 份,发行价格 18.94 元/份
CDR,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33,549,679.8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1,240,855,997.22 元。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本次发行存托凭证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
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0)第 00587 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xxx.xxx.xxx.xx)披露的《九号公司境内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向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子公司进行增资,同意对子公司分别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子公司、保荐
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0 年 11 月 17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xxx.xxx.xxx.xx)的《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九号(海南)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控股”)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协议”或“本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在上述四方监管协议下,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 募投项目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户 |
九号科技有限公司 | 智能电动车辆项目 | 海南控股 | 招商银行海口分行营业部 | 898902021310888 |
赛格威科技有限公司 | 年产 8 万台非公路休 闲车项目 |
注: 为满足上述“智能电动车辆项目”和“年产 8 万台非公路休闲车项目”募投项目实施的资金需求,海南控股募集资金专户收到的款项,后续将分别使用 350,000,000.00 元
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九号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增资,使用 350,000,000.00 元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赛格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增资。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发行人):Ninebot Limited
甲方二(发行人子公司):九号(海南)控股有限公司(甲方一和甲方二以下统称“甲方”)
乙方(监管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98902021310888 ,截至 2020 年 12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70,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本次发行中 智能电动车辆项目、年产 8 万台非公路休闲车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各方不得以专户资金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设定担保、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不得对专户资金设定其他使用限制,但乙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国家司法、行政等有权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对专户采取冻结、扣划等其他限制性措施的情形除外,乙方在依据前述约定对专户采取限制性措施后,有权机关未要求保密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丙方。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x在乙方对公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 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无正当理由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违反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如发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交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九号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