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安.联.安.顺.畅.游.I.I.I.互.联.网.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内.容.的. 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阅 读 指 引
x联人寿[2022]意外伤害保险 08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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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安.联.安.顺.畅.游.I.I.I.互.联.网.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1
❖ 您有退保的权利 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我们对责任免除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字体加黑的内容 2.2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3.1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4.2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释义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1.4 保险期间
1.5 合同终止
6.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3 年龄或性别错误
6.4 职业变更
6.5 联系方式变更
6.6 合同内容变更
6.7 法律法规
6.8 争议处理
18. 租赁车
19. 公司、学校通勤车
20. 高风险运动
21. 接种单位
22. 疫苗
23.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24. 偶合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 25. | 自杀 | |
2.1 保险责任 | 释义 | 26. | 毒品 |
2.2 责任免除 1. 保单生效日 27. 酒后驾驶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 周岁 2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3. 满期日 29.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 |||
第三部分 如何支付保险费 | 4. 基本保险金额 | 30. | 管制药物 |
3.1 保险费的支付 | 5. 意外事故 | 31. | 遗传性疾病 |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6.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 准及代码》 | 32. |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 异常 |
4.1 受益人 | 7. 医院 | 33. | 妊娠 |
4.2 保险事故通知 | 8. 住院 | 34. | 潜水 |
4.3 保险金申请 | 9. 合理医疗费用 | 35. | 攀岩 |
4.4 保险金给付 | 10. 基本医疗保险 | 36. | 探险 |
4.5 诉讼时效 | 11. 住院天数 | 37. | 武术 |
12. 猝死 | 38. | 特技 | |
第五部分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13. 民航班机 | 39. | 热气球运动 |
5.1 合同的解除及风险 | 14. 轨道列车 | 40. | 现金价值 |
15. 轮船 | 41. | 一般反应 | |
第六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16. 公共汽车 17. 私家车 | 42. | 专科医生 |
x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x联安顺畅游III 互联网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请您务必仔细阅读本条款,并特别关注加黑字体部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释义”获取相关解释。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x《安联安顺畅游 III 互联网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须留我们处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以正本为准。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保单生效日[1]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范围 投保时年龄在出生满三十天至七十五周岁[2]之间(含七十五周岁)者,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4 保险期间 x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
自保单生效日起,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一年以内,由您在投保时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3]二十四时止。
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产品已停止销售,我们不再接受投保申请。
1.5 合同终止 x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终止:
(1) 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
(2)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3) 因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导致本合同终止的。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一、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您在投保时可以单独投保必选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增加可选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每项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4]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我们根据您的选择,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承担如下相应的保险责任: (一) 必选责任:意外身故及伤残给付
x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5]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该项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伤残的,我们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6]的比例乘以该项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 可选责任:
1、 意外伤害医疗给付
x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而在医院[7]进行门、急诊或住院[8]治疗的,对于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事故而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9],我们以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出 100 元的部分为基础,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10]支付办法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扣除被保险人已从他人、工作单位、医疗保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及所有商业保险机构(含本公司)取得的赔付后的金额的一定比例(见下表约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且累计给付以该项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其中救护车费以 5,000 元为限。
赔付条件 | 赔付比例 |
x被保险人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接受治疗的 | 100% |
若被保险人未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或被保险人未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接受治疗的 | 95% |
2、 意外伤害住院补贴给付
x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经医院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以该项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即每天住院补贴金额为基数,按实际住院天数[11]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
对于每次住院,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以九十日为限。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对于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的无需手术治疗的住院,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十日为限。
3、 猝死[12]给付
x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症而导致猝死,我们按该项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猝死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8、特定意外身故及伤残给付
x被保险人遭受符合下表约定的特定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该项特定意外伤害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该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自该特定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伤残的,我们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该项特定意外伤害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该特定意外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该项特定意外伤残保险金。
序号 | 特定意外事故类别及释义 | |
4、 | 航空意外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正在运营的民航班机[13]期间(自踏入飞机舱门时起至走出飞机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 |
5、 | 轨道交通意外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正在运营的轨道列车[14]期间(自进入所乘坐轨道列车车厢时起至离开所乘坐轨道列车车厢为止)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 |
6、 | 轮船意外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正在运营的轮船[15]期间(自踏上轮船时起至走下轮船为止)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 |
7、 | 公共汽车意外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正在运营的公共汽车[16]期间(自踏入公共汽车车门时起至走出公共汽车车门为止)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 |
序号 | 特定意外事故类别及释义 | |
8、 | 自驾车意外 |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私家车[17]、合法商业运营的租赁车[18]或公司、学校通勤车[19]或以乘客身份乘坐他人驾驶的私家车、合法商业运营的租赁车或公司、学校通勤车期间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或被保险人以驾驶学校学员的身份在驾驶学校规定的场所内驾驶或乘坐有教练员随车指导的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的驾校车辆期间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 |
9、 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给付
投保时年龄在出生满三十天至六十周岁之间(含六十周岁)者,可投保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责任。
若您选择投保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责任,您需要同时投保高风险运动意外身故及伤残责任以及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医疗责任。
9.1 高风险运动意外身故及伤残给付
x被保险人因从事高风险运动[20]而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该项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风险运动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伤残的,我们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比例乘以该项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风险运动意外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高风险运动意外伤残保险金。
9.2 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医疗给付
x被保险人因从事高风险运动而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且在医院进行门、急诊或住院治疗的,对于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事故而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我们以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出 100 元的部分为基础,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办法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扣除被保险人已从他人、工作单位、医疗保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及所有商业保险机构(含本公司)取得的赔付后的金额的一定比例
(见下表约定)给付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且累计给付以该项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赔付条件 | 赔付比例 |
x被保险人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接受治疗的 | 100% |
若被保险人未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或被保险人未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接受治疗的 | 95% |
10、少儿预防接种疫苗伤害给付
投保时年龄在出生满三十天至十七周岁之间(含十七周岁)者,可投保少儿预防接种疫苗伤害责任。
若您选择投保少儿预防接种疫苗伤害责任,您需要同时投保少儿预防接种疫苗身故及伤残责任以及少儿预防接种疫苗异常反应医疗责任。
10.1 少儿预防接种疫苗身故及伤残给付
x被保险人在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预防接种单位[21]接种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疫苗[22]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23]或偶合症[24],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少儿预防接种疫苗伤害给付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预防接种疫苗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伤残的,我们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比例乘以少儿预防接种疫苗伤害给付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预防接种疫苗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少儿预防接种疫苗伤残保险金。
10.2 少儿预防接种疫苗异常反应医疗给付
x被保险人在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预防接种单位接种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
- 在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的,对于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因该次事故而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
- 在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的,对于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事故而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
我们以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出 100 元的部分为基础,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办法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扣除被保险人已从他人、工作单位、医疗保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及所有商业保险机构(含本公司)取得的赔付后的金额的一定比例(见下表约定)给付少儿预防接种疫苗异常反应医疗保险金,且累计给付以少儿预防接种疫苗伤害给付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为限。
赔付条件 | 赔付比例 |
x被保险人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接受治疗的 | 100% |
若被保险人未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或被保险人未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接受治疗的 | 95% |
二、对于同一项保险责任下的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我们对于该项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该项意外身故或伤残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对该项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责任终止。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若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若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在同一项保险责任下,若被保险人在发生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伤残,且本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此前伤残可评定为更高等级伤残的,则按两个伤残等级对应的伤残保险金的差额进行给付,即本次实际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合并后更高等级伤残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所合并的伤残中有投保前已存在的伤残或投保后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中的伤残,则视为对该项伤残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该项伤残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也应予以扣除)。若本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此前伤残评定为同等级或更低等级伤残的,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2 责任免除 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或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或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25],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26];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2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28],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29]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故意杀害;
9) 被保险人受酒精或管制药物[30]影响;
10)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遗传性疾病[31]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32]导致的伤害;
11) 被保险人因视力矫正、中暑、疾病、整容、妊娠[33]、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2)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3) 被保险人被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产生感染的除外;
14)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34]、跳伞、速降、滑雪、蹦极、攀岩[35]、登山运动、探险[36]、武术[37]、摔跤、特技[38]、赛马、赛车、卡丁车、xxx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热气球运
动[39]、滑翔机、滑翔翼、滑翔伞、动力伞等飞行活动(以乘客身份搭乘商业航班者除外);(本条不适用于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责任)
15) 被保险人由于接种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而导致的伤害;
16) 仅针对自驾车意外身故及伤残责任:
16.1) 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超载机动车或超限速行驶机动车;
16.2) 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被依法注销登记的,或未依法按时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或被拼装、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结构、构造或特征的机动车;
16.3) 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租赁车、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车、清障车、救援车、洒水车、清扫车以及拖拉机等农业用途车辆;
16.4) 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的公司、学校通勤车在固定行驶路线、行驶时间表以外开展的交通运输活动。
17)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事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发生上述第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伤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40];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伤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猝死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猝死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化学污染;
7) 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故意杀害;
8) 被保险人受酒精或管制药物影响;
9) 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导致的伤害;
10) 被保险人因美容、整形、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或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1)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 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性传播疾病;
13) 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的行为。
发生上述第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猝死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猝死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支出医疗费用或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少儿预防接种疫苗身故或伤残保险金以及异常反应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配合或不执行医嘱,擅自使用药物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 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41];
4) 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
5) 被保险人在不具有卫生主管部门要求具备预防接种条件的单位接种疫苗;
6) 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参加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或考核不合格;
7) 对于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被保险人,在医护人员提出医学建议后,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监护人仍要求实施接种的;
8) 被保险人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被保险人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9) 接种单位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
10) 使用过期、变质、质量不合格的疫苗或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疫苗;
11) 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12) 被保险人在精神疾患尚未治愈期间;
13)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4) 分娩前婴儿本身存在的严重疾病或缺陷造成的后果;
15) 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16) 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的费用。
发生上述第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3 未成年人身故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限额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保险金限制 机构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 如何支付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支付 对于本合同,您应在保单生效前一次交清保险费。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1) 各项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各项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 各项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各项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 ||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
(3) 各项医疗保险金及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受益人 | ||
x合同各项医疗保险金及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
4.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们。 |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
4.3 | 保险金申请 | (1) 各项伤残保险金 |
在申请伤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42]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书;
4) 申请少儿预防接种疫苗伤残保险金的,还需提供:
4.1) 被保险人完整的接种记录和实施接种的医疗机构发票及事故情况说明;
4.2) 若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需提供市级或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作出的调查诊断结论或鉴定结论,且在法定期限内相关各方对调查诊断结论或者鉴定结论均无异议;
5)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 各项身故保险金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申请少儿预防接种疫苗身故保险金的,还需提供:
4.1) 被保险人完整的接种记录和实施接种的医疗机构发票及事故情况说明;
4.2) 若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需提供市级或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作出的调查诊断结论或鉴定结论,且在法定期限内相关各方对调查诊断结论或者鉴定结论均无异议;
5)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 各项医疗保险金
在申请医疗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门急诊病历、诊断书、给药清单、费用清单和医疗费用凭证
(以上证明皆须原件);
4) 申请少儿预防接种疫苗异常反应医疗保险金的,还需提供:
4.1) 被保险人完整的接种记录和实施接种的医疗机构发票及事故情况说明;
4.2) 若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需提供县级或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作出的调查诊断结论或鉴定结论,且在法定期限内相关各方对调查诊断结论或者鉴定结论均无异议;
4.3) 医院出具的附有必要病理检查、化验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诊断报告的诊断证明书、病历、住院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原始发票;
5)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 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
在申请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门急诊病历、诊断书、入院和出院证明(以上证明皆须原件);
4)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若申请人为代理人,还须提供由受益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明。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其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完整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当赔偿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若被保险人在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生还,已经领取了身故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或被通知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我们已给付的保险金。
4.5 诉讼时效 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向我们请求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五部分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合同的解除及 (1) 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合同终止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风险 1) 本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2) 自我们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及时核定,并自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六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3 年龄或性别错误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在合同订立或合同变更时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其真实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6.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 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无息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6.4 职业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的,您或被保险人应于变更后十日之内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不属于我们的承保范围,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其职业变更之日起终止,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您或被保险人未按前述约定通知我们,且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6.5 联系方式变更
您或被保险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否则,所有我们的通知信息都将按我们最近所知的联系方式发送,并视为已送达您或被保险人。
6.6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间内,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经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后,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6.7 法律法规 x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本合同中的任何部分,若与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都应作相应的修改。
6.8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同意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 | ||
1. | 保单生效日 | 保险单所载的我们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以此日期为计算依据。 |
2. | 周岁 |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准,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周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依此类推。 |
3. | 满期日 | 本合同订立时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之日。 |
4. | 基本保险金额 | x合同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于保险单中载明,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作为基本保险金额。 |
5. | 意外事故 |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
6. |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是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
7. | 医院 | 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 | ||
(2) 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施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 24 有合格医师 (合格医师指具有与请求赔付的疾病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认证和诊断处方权,且正在上述医院执业的医师,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除外。)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 ||
(3) 不包括联合医院及病房、未达卫生行政管理规定的二级医院标准的分院、外设挂靠的门诊部、康复、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 ||
(4) 不包括: | ||
1) 安徽省宿州中煤矿建总医院; | ||
2) 北京市的怀柔区、密云区、平谷区所有医院; | ||
3)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
4) 甘肃省宁县人民医院; | ||
5) 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人民医院、xxxxxxxxxx、xxxxx; | ||
0) xxxxxx(xxxxxxxx)所有医院、开封市(除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所有医院、内黄县所有医院、濮阳市(除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所有医院、许昌人民医院、许昌市中医院、禹州市人民医院、禹州市中医院; | ||
7) xxxxxxxxxx、xxxxxxxxx、四平市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四平市中医医院; | ||
8)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医院、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医院、宁城县中医蒙医医院、兴安盟蒙医院; | ||
9)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莱州市中医院、栖霞市所有医院、威海市所有中医院、烟台市中医院。 | ||
8. | 住院 | 指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事故而入住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他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
9. | 合理医疗费用 |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事故在医院内支出的诊疗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品费、检查费、护理费、医疗用品费等费用,以符合国内当地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及价格和列入国内当地医疗保险(包含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对普通医疗支付范围的规定为限。 |
10. 基本医疗保险 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少儿医疗基金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11. 住院天数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实际的住院治疗日数。住院满 24 小时为一日。
12. 猝死 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突然发生急性病症,且直接、完全因此突发病症发作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必须依据医院的诊断、公安部门的鉴定或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该急性病症是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前未曾接受诊断或治疗,且突然发生的病症。
13. 民航班机 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
14. 轨道列车 经相关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目的的轨道列车,包括高铁、动车、普通火车、地铁、轻轨和磁悬浮列车。
15. 轮船 指领有营运执照,有固定营运时间和营运线路,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而不限乘客类别的轮船及轮渡。
16. 公共汽车 指领有营运执照,有固定营运时间和营运线路,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而不限乘客类别的陆上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本合同包括市内公共汽车、市内公共电车、长途公共汽车,但不包括缆车、自行租赁的交通工具及各种形式的班车和包车。
此外,本合同“公共汽车”范围还包括“出租车”和“网约车”。
“出租车”指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并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管理规章、制度运营,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思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设有计价、打印发票及顶灯装置的 5 座以下四轮出租汽车。
“网约车”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 领有适格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行驶证,且行驶证上登记的名字是合法汽车租赁企业或私人;
(2)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01)中“乘用车”的定义;
(3) 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4)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7 个座位且获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5) 驾驶人员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正式签署服务合同;
(6) 政府主管部门或法律对网约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 私家车 指同时符合以下规定的车辆:
(1) 领有适格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行驶证,且行驶证上登记的名字是私人;
(2)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01)中“乘用车”的定义;
(3) 非商业营利性用途,非收费方式合法运载,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4)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
18. 租赁车 指同时符合以下规定的车辆:
(1) 领有适格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行驶证;
(2)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01)中“乘用车”的定义;
(3) 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4)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
(5) 由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且不配备司机的汽车,车辆所有人为已向适格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的汽车租赁经营者。
19. 公司、学校通勤车 指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并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管理规章、制度,有固定行驶路线和固定行驶时间表,面向企业雇员提供上下班或面向学生提供上下学的交通运输服务的交通工具。
20. 高风险运动 指有正式经营执照的机构经营的并符合安全规范的潜水(但穿着救生衣在水面进行的浮潜活动除外)、跳伞、滑雪、蹦极、热气球运动、滑翔机、滑翔翼、滑翔伞、动力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卡丁车、xxx及保险xxx的其他运动,但上述运动的职业比赛除外。
21. 接种单位 指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
22. 疫苗 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但新冠疫苗除外。
23.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常见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包括无菌性脓肿、热性惊厥、过敏性休克、过敏性皮疹、过敏性紫癜、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局部过敏反应、血管性水肿、多发性神经炎、臂丛神经炎、癫痫、脑病、脑炎和脑膜炎、脊灰疫苗相关病例以及接种卡介苗后的淋巴结炎、骨髓炎、全身散播性卡介苗感染等。
24. 偶合症 指被保险人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25. 自杀 根据自己意愿使自己生命终结的行为,如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毒物、高空坠落导致的死亡等。
26.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27.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2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或者未经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29.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30. 管制药物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兴奋剂。管制药物的范围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最新规定为准。
31.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32.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33. | 妊娠 | 指胚胎和胎儿在母体内发育成长的过程,包括流产、早产、异位妊娠、前置胎盘、胎 |
盘早期剥离等。 | ||
34. | 潜水 |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
35. | 攀岩 |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的运动。 |
36. | 探险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
37. | 武术 |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运动。 |
38. | 特技 |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
39. | 热气球运动 | 指乘热气球升空飞行的体育活动。 |
40. | 现金价值 | 保险费×(1-保单责任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35%)。其中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
41. | 一般反应 | 是指在免疫接种后发生的,由疫苗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引起的,对机体只会造成一过性生理功能障碍的反应,主要有发热和局部红肿,同时可能伴有全身不适、倦怠、食欲不振、乏力等综合症状。 |
42. | 专科医生 |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 ||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 ||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 ||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