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自行车寄存站项目
使用条款协议
使用条款
要将自行车存放在多伦多自行车寄存站,您必须先阅读并同意以下使用条款。我们将以先到先得的方式接受申请人。当多伦多市政(“多伦多市政”)接受您成为自行车寄存站用户的申请时,您的申请和以下使用条款将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1. 费用
使 用 者 确 认 : 按 照 《 多 伦 多 城 市 条 例 》 第 441 章 “ 费 用 与 收 费 ” 以 及 自 行 车 寄 存 站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规定,使用者必须向自行车寄存站支付相关费用,包括注册费和存车费。注册费是一项管理费,在第一次注册使用自行车寄存站时需要支付此项费用。支付存车费用后,使用者可以将自行车存放在寄存站1天、1个月或4个月,具体取决于使用者选择的存车计划。我们将保留一定数量的存车位用于1天存车计划
(付费存车)。如果选择付费存车计划 (Pay-and-Xxxx) ,使用者可以将自行车存放在寄存站一天(以寄存站工作人员 上下班时间为准),不需要支付注册费。使用者必须在合同期之前支付所有费用。使用者不得转让电子钥匙、注册费,存车费或任何其他自行车寄存站费用,也不能将其分配给第三方。
多伦多市政有权决定更改自行车寄存站的费用。但是,使用者需要支付的费用在合同期内不会调整。用户费用的调整适用于新的付款或续期付款。
如果使用者电子钥匙丢失、被盗或在存车计划到期后仍无法归还,使用者将向多伦多市政支付补发电子钥匙所需费用。使用者借用自行车寄存站设备后没有按时归还或归还时损坏/肮脏的,使用者将向多伦多市政支付滞纳金或损坏赔偿费 用。如果使用者连续将自行车存放在自行车寄存站的时间超过48小时(不包括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使用者将 向多伦多市政支付超期寄存费。所有这些费用均列在《多伦多城市条例》第441章 “费用和收费” 中,并刊登在自行 车寄存站网站上,必须在30天内支付。使用者同意:在多伦多市政提供电子钥匙或处理使用者的续期申请之前付清与 自行车寄存站有关的任何费用。
2. 客户责任
自行车寄存站只能用于存放自行车。使用者不得在自行车寄存站内存放食物、易腐、危险或可燃物品,包括油和气雾剂罐。如果自行车上有任何包袋,使用者需确保包袋内没有存放任何物品。多伦多市政有权以任何理由 对其进行检查。
使用者在进入寄存站、操作自行车架时有任何困难,或给自行车寄存站设施造成损坏的,应立即通知多伦多市政。
3. 条款
使用者同意:其自行车寄存站存车计划的起止日期以客户收据上指定的日期为准。
如果使用者未在有效存车计划期限届满之日或之前向多伦多市政续付新的存车费用,多伦多市政在使用者购买新的自行车寄存站存车计划之前将停用其电子钥匙。自行车寄存站存车计划按先到先得的原则发放。
使用者本人或多伦多市政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无需提供任何理由,亦无需事先通知。如果协议在使用者缴费期结束前终止,使用者注册费或自行车寄存站存车费将不予退还。
使用者或多伦多市政终止本协议时,使用者将在30天内将所有属于自行车寄存站的财产归还寄存站。
使用者将自行车寄存在自行车寄存站的连续寄存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如果自行车的连续寄存时间超过48小时,使用者需支付超额存车费,其自行车寄存站的存车计划可能会被终止。
4. 责任/免责条款
使用者同意:对本人、任何其他第三方或财产所受的损失或伤害,本人免除多伦多市政、市政委员会及其各自的员工,董事,管理人员,委任和民选官员,公职人员,代理人和志愿者因疏忽、设备选择和/或调整,和/或将使用者的自行 车/与自行车相关的装备存放在寄存站引起的任何责任,包括任何间接,特殊,偶发或继发的,与使用者使用寄存站相 关的损害或伤害。使用者亦同意:对寄存在寄存站的任何财产失窃、丢失等问题,本人免除多伦多市政、市政委员会 及其各自的员工,董事,管理人员,委任和民选官员,公职人员,代理人和志愿者任何责任。
使用者亦同意:对第三方因本人使用自行车寄存站可能向多伦多市政、市政委员会及其各自的员工,董事,管理人员,委任和民选官员,公职人员,代理人和志愿者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本人免除多伦多市政、市政委员会及其各自的员 工,董事,管理人员,委任和民选官员,公职人员,代理人和志愿者任何责任。
对自行车寄存站的设备,使用者需承担爱护责任。如有损坏(合理磨损除外)、或借用的设备未归还者,使用者需全额赔偿,并在30天内付清。赔偿的上限为设备的零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