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 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解除保险合同 5.1
❖ 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保障……………………………………………………1.2、1.3、1.4、1.5、1.6、1.7
❖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 6.2
❖ 您有退保的权利 5.2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1、2.2
❖ 您或受益人有向我们及时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4.2
❖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3.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2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7.6
❖ 本合同对重大疾病进行了明确定义,请您仔细阅读 8
❖ 本合同对轻症疾病进行了明确定义,请您仔细阅读 9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每页脚注
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仔细阅读正文字体加粗的部分。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1.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 4.如何领取保险金 | 7.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
1.1 保险期间 | 4.1 受益人 | 7.1 合同构成 |
1.2 基本保险金额 | 4.2 保险事故通知 | 7.2 合同成立与生效 |
1.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4.3 保险金申请 | 7.3 投保年龄 |
1.4 等待期 | 4.4 保险金给付 | 7.4 效力终止 |
1.5 保险责任 | 4.5 宣告死亡处理 | 7.5 年龄、性别错误 |
1.6 我们保障的重大疾病种类 | 4.6 诉讼时效 | 7.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1.7 我们保障的轻症疾病种类 | 5.如何退保 | 7.7 未还款项 |
2.我们不保什么 | 5.1 犹豫期 | 7.8 合同内容变更 |
2.1 责任免除 |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7.9 争议处理 |
2.2 其他免责条款 | 6.其他权益 | 8.重大疾病释义 |
3.如何支付保险费 | 6.1 现金价值 | 9.轻症疾病释义 |
3.1 保险费的支付 | 6.2 保单贷款 | |
3.2 宽限期 | ||
3.3 效力中止 | ||
3.4 效力恢复 |
👉以下为本产品的条款目录
海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海保人寿[2019]疾病保险 005 号
海保人寿及时雨 C 款长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海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海保人寿及时雨C款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➊ |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 |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 ||
1.1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有 20 年、30 年,或至被保险人 60 周岁1、70 周岁,共四种,您可以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保险单载明的约定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止。 |
1.2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载明。基本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
1.3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
1.4 | 等待期 | 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含第 90 天),被保险人因意 外伤害2以外的原因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返还本合同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这 9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1) 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医院3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身故(全残); (2) 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
1.5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1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2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
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
3医院指您与本公司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经约定的,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以上之公立医院,但不
包括上述医院的分院、联合病房或联合病床,精神病院,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疗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必选责任)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且等待期之后身故或全残4,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且等待期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我们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必选责任) | 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共 100 种,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该种重大疾病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本合同自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之日起本合同的现金价值5降为零。同时,我们不再承担除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以外可选责任的保险责任,仅继续承担第 二、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在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365 天)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除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该种重大疾病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在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365 天)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除第一 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 |
4全残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多项者: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远端)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远端)缺失的;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远端)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远端)缺失的;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远端)缺失的;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远端)缺失的;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5);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5);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永久完全丧失基本日常生活能力(注 4、5)。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专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由白内障引起的失明除外。
注 2: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器质或功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注 4:基本日常生活能力的丧失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注 5:永久完全丧失是指自以上情况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恢复之情况,不在此限。
5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
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可选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缴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疾病保险金
(可选责任)
本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共 50 种,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在不同的日期分别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对于确诊日期相邻的前后两种轻症疾病,如果确诊日期在前的轻症疾病符合本合同中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且前后两种轻症疾病的确诊日期之间的间隔天数6达 90 日及以上的,本公司可以分别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次数达到三次,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可选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缴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1.6 我们保障的重大疾病种类
本合同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共有 100 种,名称如下,具体释义见“8 重大疾病释义”
第 1 类:与恶性肿瘤相关的疾病 | |
1、恶性肿瘤 | 2、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
第 2 类:与心脏或脑血管相关的疾病 | |
3、急性心肌梗塞 | 4、脑中风后遗症 |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 旁路移植术) | 6、心脏瓣膜手术 |
7、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 8、主动脉手术 |
9、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 | 10、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
11、严重肺源性心脏病 | 12、严重的 III 度房室传导阻滞 |
13、严重冠心病 | 14、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
15、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 16、室壁瘤切除手术 |
17、严重心肌炎 | 18、严重大动脉炎 |
19、主动脉夹层瘤 | 20、艾森门格综合征 |
第 3 类:与器官功能严重受损相关的疾病 |
6间隔天数指两个日期之间存在的天数,不包含头、尾日期当日。
21、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 植术 | 22、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 衰竭尿毒症期) |
23、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 24、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
25、双耳失聪 | 26、双目失明 |
27、语言能力丧失 | 28、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
29、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 30、终末期肺病 |
31、严重哮喘 | 32、肺淋巴管肌瘤病 |
33、严重获得性或继发性肺泡蛋白质 沉积症 | 34、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
35、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 36、小肠移植 |
37、胆道重建手术 | 38、胰腺移植 |
39、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 40、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
41、严重肾髓质囊性病 | 42、严重肝豆状核变性(Wilson 病) |
43、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 44、系统性硬皮病 |
45、严重克隆病 | 46、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
47、严重的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 48、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
49、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 50、范可尼综合症 |
第 4 类:与神经系统相关的疾病 | |
51、良性脑肿瘤 | 52、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
53、深度昏迷 | 54、瘫痪 |
55、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 56、严重帕金森病 |
57、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 58、严重脑损伤 |
59、植物人状态 | 60、严重癫痫 |
61、颅脑手术 | 62、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
63、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 | 64、进行性风疹性全脑炎 |
65、严重的多发性硬化 | 66、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
67、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 68、脊髓小脑变性症 |
69、严重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 | 70、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
71、横贯性脊髓炎后遗症 | 72、肌萎缩脊髓侧索硬化后遗症 |
73、亚历山大病 | 74、神经白塞病 |
75、严重克雅氏病 | |
第 5 类:其他重大疾病 | |
76、多个肢体缺失 | 77、严重 III 度烧伤 |
78、严重的 1 型糖尿病 | 79、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
80、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 81、严重的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
82、严重面部烧伤 | 83、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 或患艾滋病 |
84、因职业关系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 染或患艾滋病 | 85、因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 感染或患艾滋病 |
86、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 87、重症肌无力 |
88、原发性脊柱侧弯的矫正手术 | 89、丧失一眼及一肢 |
90、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 91、嗜铬细胞瘤 |
92、成骨不全症第三型 | 93、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
94、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 95、坏死性筋膜炎 |
96、象皮病 | 97、严重瑞氏综合症(Reye 综合征, 也称赖氏综合征、雷氏综合征) |
98、严重出血性登革热 | 99、重症手足口病 |
100、埃博拉病毒感染 |
1.7 我们保障的轻症疾病种类
本合同提供保障的轻症疾病共有 50 种,名称如下,具体释义见“9 轻症疾病释义”
第 1 类:与恶性肿瘤相关的疾病 | |
1、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 | |
第 2 类:与心脏或脑血管相关的疾病 | |
2、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 3、轻微脑中风 |
4、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 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
6、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 7、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 |
8、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 9、于颈动脉进行血管成形术或内膜 切除术 |
10、心包膜切除术 | |
第 3 类:与器官功能严重受损相关的疾病 | |
11、单侧肺脏切除术 | 12、肺功能衰竭 |
13、肺泡蛋白沉积症肺灌流治疗 | 14、肝叶切除术 |
15、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 | 16、慢性肝功能衰竭 |
17、慢性肾功能衰竭 | 18、单侧肾脏切除术 |
19、听力严重受损 | 20、单耳失聪 |
21、人工耳蜗植入术 | 22、视力严重受损 |
23、单目失明 | 24、角膜移植 |
25、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 26、中度溃疡性结肠炎 |
27、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腹腔镜手 术 | 28、早期系统性硬皮病 |
29、中度严重克隆病 | |
第 4 类:与神经系统相关的疾病 | |
30、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 血管瘤 | 31、中度昏迷 |
32、中度阿尔茨海默病 | 33、中度帕金森病 |
34、早期运动神经元疾病 | 35、次级严重头部外伤 |
36、中度严重克雅氏病 | 37、脑室腹腔分流术 |
38、结核性脊髓炎 | |
第 5 类:其他重大疾病 | |
39、单个肢体缺失 | 40、全身较小面积烧伤 |
41、轻度面部烧伤 | 42、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 |
43、中度肌营养不良症 | 44、中度重症肌无力 |
45、早期象皮病 | 46、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 |
47、双侧卵巢切除术 | 48、双侧睾丸切除术 |
49、骨质疏松骨折髋关节置换手术 | 50、强直性脊柱炎手术治疗 |
➋ | 我们不保什么 | |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请您仔细阅读。 | ||
2.1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罹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7;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9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0的机 动车11;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2,但不包括“8 重大疾病释义”中所定义的由输血或输液而感染艾滋病病毒、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和器官移植导致的 HIV 感染; (7)遗传性疾病1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4;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况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罹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罹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
7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
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0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1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2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13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
直传递的特征。
1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
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2.2 | 其他免责条款 | 除“2.1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3等待期”、“1.4 保险责任”、“3.3 效力中止”、“4.2 保险事故通知”、“5.1 犹豫期” “8.重大疾病释义”、“9.轻症疾病释义”、 “7.4 年龄、性别错误”、“7.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脚注 2 医院”中字体加粗部分的内容。 |
❸ | 如何支付保险费 | |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 ||
3.1 | 保险费的支付 | 保险费交付方式为分期交纳,交费期间分为 10 年、20 年、30 年或至被保险人 60 周岁、70 周岁,共五种,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半年交、季交和月交四种,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15交纳当期的保险费。 |
3.2 | 宽限期 |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宽限期结束之后您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 |
3.3 | 效力中止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3.4 | 效力恢复 |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❹ | 如何领取保险金 | |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 ||
4.1 | 受益人 |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同等顺位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 |
15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前项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身故保险金以外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
4.2 | 保险事故通知 | 除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迟延外,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4.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及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16; (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身故保险金申请 |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 (4)如果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全残保险金申请 |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
16有效身份证件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
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4)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特别注意事项 |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对于以上各项保险金,如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受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 |
4.4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本公司的责任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如果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 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如果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4.5 | 宣告死亡处理 |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且经法院宣告为死亡,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处理,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 |
4.6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❺ | 如何退保 | |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以随时申请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 | ||
5.1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零时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 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 |
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
5.2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如果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受到一定的损失。解除合同后,您会失去原有的保障。 |
❻ | 其他权益 | |
这部分讲的是您所拥有的其他相关权益。 | ||
6.1 |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
6.2 | 保单贷款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如果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
❼ |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 |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该注意的其他事项。 | ||
7.1 | 合同构成 |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其他书面协议。 |
7.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载明。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
7.3 | 效力终止 |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您申请解除本合同;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3)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3次; (4)本合同有效期届满; (5)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 (6)其他导致本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形。 |
7.4 | 投保年龄 |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日至60周岁。不同交费期间及保险期间所接受的投保年龄区间会有所不同。 |
7.5 | 年龄、性别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年龄及真实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时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7.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合同解除权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
7.6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上述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规定的我们解除合同的权利,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 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7.7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
7.8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您和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7.9 | 争议处理 |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❽ | 重大疾病释义 | |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保障的 100 种重大疾病的定义,其中包含一些免责条款,请您特别留意。 | ||
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该疾病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17明确诊断。 | ||
第 1 类 | 与恶性肿瘤相关的疾病 | |
1、恶性肿瘤 |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 |
2、侵蚀性葡萄胎 (或称恶性葡萄胎) | 该类疾病是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
17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①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②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③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④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第 2 类 | 与心脏或脑血管相关的疾病 |
3、急性心肌梗塞 |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
4、脑中风后遗症 |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18;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19;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20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
6、心脏瓣膜手术 |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
7、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
8、主动脉手术 |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 |
18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是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
节的整个下肢。
19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是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
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是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20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① 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②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③ 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④ 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⑤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⑥ 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 |
9、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 原发性心肌病是指因各种病因而出现的心室功能障碍。本病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心内科专科医生确诊,并出现明显的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类标准心功能达IV级)持续至少90天。本保障范围内的心肌病包括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和限制型心肌病。 其他类型的原发性心肌病及所有继发性心肌病不在此保障范围之内。 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类标准心功能IV级是指有医院的医疗记录显示病人不能进行任何活动,休息时仍有心悸、呼吸困难等心力衰竭表现,并且体检及实验室检查显示有心功能异常的证据。 |
10、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 因感染性微生物造成心脏内膜发炎,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血液培养测试结果为阳性,证实存在感染性微生物,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 微生物:在赘生物,栓塞的赘生物或心脏内脓疡经培养或组织检查证实有微生物; ② 病理性病灶:组织检查证实赘生物或心脏内脓疡有活动性心内膜炎; ③ 分别两次血液培养证实有典型之微生物,且与心内膜炎符合; ④ 持续血液培养证实有微生物阳性反应,且与心内膜炎符合。 (2)心内膜炎引起中度心瓣膜闭锁不全(指返流分数20%或以上)或中度心瓣膜狭窄(指心瓣膜开口范围少于或等于正常的30%); (3)心内膜炎及心瓣膜损毁程度需经由我们认可的医院心脏专科医生确诊。因先天性瓣膜疾病、先天性血管病或遗传疾病所伴发的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 |
11、严重肺源性心脏病 | 指被保人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V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
12、严重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 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室的心脏传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50次/分钟; (2)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3)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心脏起搏器。 |
13、严重冠心病 | 指根据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为三支或以上冠状动脉主要血管的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75%以上和其他两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60%以上)。冠状动脉的主要血管指左冠状动脉主干、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在保障范围内。 |
14、严重继发性 | 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 |
肺动脉高压 | 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诊断需要由我们认可的医院心脏专科医生确诊,并且心导管检查报告显示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所有先天性心脏疾病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肺动脉高压也不在保障范围内。 |
15、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 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塞,形成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阻碍心脏的舒张。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慢性缩窄性心包炎且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并持续180天以上; (2)实际接收了以下任何一种手术路径的心包剥脱或心包切除手术;手术路径:胸骨正中切口;双侧前胸切口;左前胸肋间切口。 经胸腔镜、胸壁打孔进行的手术、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
16、室壁瘤切除手术 | 被保险人被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左室室壁瘤,并且实际接受了开胸进行的室壁瘤切除手术治疗。经导管心室内成型手术治疗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
17、严重心肌炎 | 指心肌局限性或弥漫性的急性或慢性炎症病变,导致心脏功能障碍,达到美国纽约心脏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持续至少90天。 |
18、严重大动脉炎 | 指经我们认可的医院心脏或血管外科专科医生确诊的大动脉炎,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红细胞沉降率及C反应蛋白高于正常值; (2)超声检查、CTA检查或血管造影检查证实主动脉及其主要分支存在狭窄。 |
19、主动脉夹层瘤 | 指主动脉壁在受到某些病理因素的破坏后,高速、高压的主动脉血流将其内膜撕裂,以致主动脉腔内的血流通过主动脉内膜的破裂口进入主动脉内壁而形成血肿。被保险人需通过电脑断层扫描(CT)、磁共振扫描(MRI)、磁共振血管检验法(MRA)或血管扫描等检查,并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 |
20、艾森门格综合征 | 因心脏病导致的严重肺动脉高压及右向左分流。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心脏专科医生经超声心动图和心导管检查证实及需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平均肺动脉压高于40mmHg; (2)肺血管阻力高于3mm/L/min(Wood单位); (3)正常肺微血管楔压低于15mmHg;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条款“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
第 3 类 | 与器官功能严重受损相关的疾病 |
21、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 |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
干细胞移植术 |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
22、终末期肾病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
23、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
24、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
25、双耳失聪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21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提供3周岁以后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明。 |
26、双目失明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提供3周岁以后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明。 |
27、语言能力丧失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提供3周岁以后的语言能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明。 |
21永久不可逆是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28、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P9P/L ;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P9P/L。 |
29、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 指原发性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炎,导致肾上腺萎缩和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内分泌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所有以下诊断标准: ① 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大于100pg/ml; ② 血浆和尿游离皮质醇及尿17羟皮质类固醇、17酮皮质类固醇测定、血浆肾素活性、血管紧张素Ⅱ和醛固酮测定,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③ 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2)已经采用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180天以上。 本保障仅包括由自身免疫功能紊乱所导致的慢性肾上腺功能不全,其他成因 (包括但不限于:肾上腺结核、HIV感染或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
30、终末期肺病 | 指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被保险人已出现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其诊断标准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肺功能测试其FEV1持续低于1升; (2)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55mmHg; (3)病人缺氧必须进行输氧治疗。 |
31、严重哮喘 | 指一种反复发作的严重支气管阻塞性疾病,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标准: (1)在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之后曾因哮喘住院治疗,并提供完整住院记录; (2)因慢性过度换气导致胸廓畸形; (3)在家中需要医生处方的氧气治疗法; (4)持续日常服用口服类固醇激素治疗持续至少6个月。被保险人确诊时年龄必须在年满25周岁之前。 |
32、肺淋巴管肌瘤病 | 肺淋巴管肌瘤病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主要病理改变为肺间质、支气管、血管和淋巴管内出现未成熟的平滑肌异常增生,同时需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组织病理学诊断; (2)CT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血气提示低氧血症,动脉血氧分压(PaO2)持续<50mmHg。 |
33、严重获得性或继发性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 因获得性或继发性原因或导致双肺肺泡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白的疾病。理赔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支气管镜活检或开胸肺活检病理检查证实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 (PAS)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 (2)实际已进行全身麻醉下的全肺灌洗治疗。 |
34、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 溃疡性结肠炎是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治疗通常采取全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溃疡性结肠炎必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并且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了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 |
35、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本疾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三个月以上。 |
36、小肠移植 | 指因肠道疾病或外伤,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小肠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 |
37、胆道重建手术 | 指因疾病或胆道创伤导致接受涉及胆总管小肠吻合术的胆道重建手术。手术 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所需的情况下进行。胆道闭锁并不在保障范围内。 |
38、胰腺移植 | 指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
39、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 指胰酶在胰腺内激活后引起胰腺组织自身消化的急性化学性炎症。本病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已经实际实施了开腹手术治疗,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 因酗酒或饮酒过量所致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不在本保单保障范围内。 |
40、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 指有腹痛等典型症状的胰腺炎反复发作,导致胰腺进行性破坏,并导致胰腺功能紊乱而导致严重糖尿病以及营养不良、恶液质。CT检查证实胰腺存在广泛钙化,且必须接受酶替代以及胰岛素替代治疗180天以上。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消化科专科医生确诊。 因酒精所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除外。 |
41、严重肾髓质囊性病 | 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贫血、多尿及肾功能衰竭等临床表现; (3)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条款“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
42、严重肝豆状 | 肝豆状核变性是一种可能危及生命的铜代谢疾病,以铜沉积造成的渐进性肝 |
核变性 (Wilson病) | 功能损害及/或神经功能恶化为特征。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通过肝脏活组织检查结果确定诊断并配合螯合剂治疗持续至少6个月。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条款“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
43、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 自身免疫性肝炎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制被破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高γ球蛋白血症; (2)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ANA(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体)、抗LKM1抗体或抗-SLA/LP抗体; (3)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
44、系统性硬皮病 | 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结缔组织病。本病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 (2)心脏:心功能受损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 (3)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局限性硬皮病,如:带状硬皮病、硬斑病; (2)嗜酸性粒细胞性筋膜炎; (3)CREST综合征。 |
45、严重克隆病 | 克隆病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诊断必须由病理检查结果证实。被保险人所患的克隆病必须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
46、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为原因不明的骨髓中成纤维细胞增殖,伴有髓外造血,表现为进行性贫血、脾肿大等症状。本疾病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周围血象检查由我们认可的医院血液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三项,且符合条件的状态持续180天及以上,并已经实际实施了针对此症的治疗: (1)血红蛋白<100g/L; (2)白细胞计数>25*109/L; (3)外周血原始细胞>1%; (4)血小板计数<100*109/L。 任何其它病因导致的继发性骨髓纤维化不在保障范围内。 |
47、严重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 指起源于造血干细胞的一组骨髓克隆增生异常的疾病,符合世界卫生组织 (WHO)分型方案中的、难治性贫血伴原始细胞增多-1(RAEB-1)、难治性贫血伴原始细胞增多-2(RAEB-2)、MDS-未分类(MDS-U)、MDS伴单纯5q-,且需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骨髓穿刺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
(2)已持续接受一个月以上的化疗或已接受骨髓移植治疗。此病症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 |
48、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 为治疗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自体移植手术。该治疗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认为在临床上是必须的。 |
49、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 又称为新生血管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或“渗出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发生脉络膜新生血管(CNV)异常生长穿透玻璃膜进入视网膜,新生血管渗漏,渗出及出血。该病必须由荧光素眼底血管造影检查提示黄斑区新生血管形成,并且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眼科专科医生确诊为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须提供近3个月内视力改变显示病情恶化的相关检查报告、诊断证明及病历报告。 |
50、范可尼综合征 | 也称Fanconi综合征,指近端肾小管的功能异常引起的一组症候群。须经专科医生诊断,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两项条件: (1)尿液检查出现肾性糖尿、全氨基酸糖尿或磷酸盐尿; (2)血液检查出现低磷血症、低尿酸血症或近端肾小管酸中毒; (3)出现骨质疏松、骨骼畸形或尿路结石。 (4)通过骨髓片、白细胞、直肠黏膜中的结晶分析或裂隙灯检查角膜有胱氨酸结晶。 被保险人在三周岁之前罹患该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第 4 类 | 与神经系统相关的疾病 |
51、良性脑肿瘤 |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52、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53、深度昏迷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
54、瘫痪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
55、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只对被保险人在65周岁前(含65周岁)被确诊患有本病承担保险责任。 |
56、严重帕金森病 |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只对被保险人在65周岁前(含65周岁)被确诊患有本病承担保险责任。 |
57、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
58、严重脑损伤 |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59、植物人状态 | 指由于意外伤害或疾病引起的大脑和脑干严重损害导致完全永久性的对自身和环境的意识丧失和中枢神经系统功能丧失,仅残存植物神经功能的疾病状态。诊断必须明确,并且具有严重脑损害的证据。 植物人状态必须持续180天以上方可申请理赔。 |
60、严重癫痫 | 本病的诊断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神经科或儿科专科医生根据典型临床症状和脑电图及MRI、PET、CT等影相学检查做出。理赔时必须提供6个月以上的相关病历记录证明被保险人存在经抗癫痫药物治疗无效而反复发作的强直阵挛性发作或癫痫大发作,且已行神经外科手术以治疗反复发作的癫痫。 |
发热性惊厥以及没有全身性发作的失神发作(癫痫小发作)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 |
61、颅脑手术 | 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开颅手术(不包括颅骨钻孔手术和经鼻蝶窦入颅手术)。 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理赔时必须提供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神经外科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报告。 |
62、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 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开颅动脉夹闭手术。 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手术及其他颅脑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
63、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 | 是麻疹或麻疹样病毒所致的一种中枢神经系统慢性感染。中枢神经系统呈现灰质和白质破坏为特征的慢性和急性混合存在的炎症。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脑电图存在周期性复合波、脑脊液r-球蛋白升高、脑脊液和血清中麻疹抗体滴定度升高; (2)被保险人出现运动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64、进行性风疹性全脑炎 | 指由风疹病毒感染引起的儿童和青少年的慢性脑炎。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且疾病确诊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条款“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
65、严重多发性硬化 | 多发性硬化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性疾病,表现为反复缓解、复发的脑、脊髓和视神经损害。该病必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神经科专科医生确诊,并有 CT或磁共振检查结果诊断报告。本合同仅对多发性硬化造成神经系统功能的永久性损害予以理赔。所谓神经系统功能的永久性损害是指诊断为多发性硬化后有神经系统一次以上的发作,而出现累及视神经、脑干、脊髓永久性损害,出现有共济失调或感觉障碍并持续180天以上。 |
66、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PSP)又称Steele-Rchardson-Olszewski综合征,是一种少见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以假球麻痹、垂直性核上性眼肌麻痹、锥体外系肌僵直、步态共济失调和轻度痴呆为主要临床特征。PSP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中的三级甲等医院神经内科专科医生确诊,并且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67、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 是一种亚急性脱髓鞘性脑病,常常发生于免疫缺陷的病人。此症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神经科专科医生根据脑组织活检确诊。 |
68、脊髓小脑变性症 | 脊髓小脑变性症为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疾病。必须符合所有以下条件: (1)脊髓小脑变性症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诊断,并有以下所有证据支持: ① 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 ② 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张力异常。 (2)被保险人运动功能严重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69、严重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 | 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是一种脂质代谢障碍,由于体内缺乏过氧化物酶而致长链脂肪酸在体内沉淀,造成脑白质和肾上腺皮质破坏。主要表现为情感障碍、运动功能障碍、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等。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诊断,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180天。 |
70、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 指因脑膜炎双球菌感染引起脑脊髓膜化脓性病变,且导致永久性神经损害,持续180天以上,并且脑脊液检查显示脑膜炎双球菌阳性。 永久性神经损害是指由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引起的耳聋、失明、动眼神经麻痹、瘫痪、脑积水、智力或性情中度以上的损害,且上述症状持续180天以上仍无改善迹象。 |
71、横贯性脊髓炎后遗症 | 脊髓炎是一种炎症性脊髓疾病。横贯性脊髓炎是指炎症扩展横贯整个脊髓,表现为运动障碍、感觉障碍和自主神经功能障碍。横断性脊髓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指被保险人持续180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任何一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
72、肌萎缩脊髓侧索硬化后遗症 | 以肌肉无力及萎缩为特征,并有以下情况作为证明:脊髓前角细胞功能失调、可见的肌肉颤动、痉挛、过度活跃之深层肌腱反射和外部足底反射、影响皮质脊髓束、构音障碍及吞咽困难。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以适当的神经肌肉检查如肌电图(EMG)证实。本疾病必须导致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73、亚历山大病 | 亚历山大病(Alexander’s Disease)是一种遗传性中枢神经系统退行性病变,特点为脑白质营养不良性。临床表现为惊厥发作、智力下降、球麻痹、共济失调、痉性瘫痪。亚历山大病必须被明确诊断,并且造成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接受他人护理。 未明确诊断的疑似病例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条款“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 |
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 |
74、神经白塞病 | 白塞病是一种慢性全身性血管炎症性疾病,主要表现为复发性口腔溃疡、生殖器溃疡、眼炎及皮肤损害,并可累及大血管、神经系统、消化道、肺、肾等。累及神经系统损害的白塞病称为神经白塞病。神经白塞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指被保险人持续180天无法独 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
75、严重克雅氏病 | 神经系统疾病及致命的成胶质状脑病,并有以下症状: (1)不能控制的肌肉痉挛及震颤; (2)痴呆; (3)小脑功能不良,共济失调; (4)手足徐动症; 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神经科专科医生基于以下检查报告作出:脑电图、脑脊液报告、电脑断层扫描(CT)及核磁共振(MRI)。 |
第 5 类 | 其他重大疾病 |
76、多个肢体缺失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
77、严重Ⅲ度烧伤 |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
78、严重Ⅰ型糖尿病 | 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又称Ⅰ型糖尿病)是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而引起以血浆葡萄糖水平增高为特征的代谢内分泌疾病,需持续利用外源性胰岛素治疗。必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并满足下列至少一个条件: (1)出现增殖性糖尿病视网膜病变; (2)糖尿病肾病,且尿蛋白>0.5g/24h; (3)因糖尿病足趾坏疽进行足趾或下肢截断术。 |
79、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 广泛的关节损坏,临床上存在三个或三个以上下列关节的畸形:手、腕、肘、颈椎、膝、踝、或足部跖趾关节。并且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认被保险人在无他人协助下无法独 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以上畸形及功能异常须持续至少达180天。 |
80、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 指为了治疗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实际实施了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手术。 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是一种儿童期发病的慢性关节炎,其特点为在高热和系统性病征出现数月后发生关节炎。 被保险人疾病确诊时年龄必须在年满18周岁之前。 |
81、严重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 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渐狭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本病须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ALP>200U/L; (2)持续性黄疸病史; (3)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
82、严重面部烧伤 |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80%或8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
83、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 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或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 ),并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造成感染的输血事件发生在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之后,血清出现HIV感染必须发生在接受输血后180天内; (2)我们认可的提供输血治疗的正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 (3)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HIV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条款“责任免除”中的“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的限制。 |
84、因职业关系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其他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或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下列职业之一:医生和牙科医生、护士、医院护工、医生助理和牙医助理、救护车工作人员、助产士、消防队员、警察、狱警,其他职业不在保障范围内; (2)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 5 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 HIV 病毒阴性或 HIV 抗体阴性; (3)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 6 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 HIV 病毒或者 HIV抗体,即血液 HIV 病毒阳性或 HIV 抗体阳性。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 HIV 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条款“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
85、因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 指因进行器官移植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在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须而实施器官移植,并且因器官移植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2)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出具此次因器官移植感染人类 |
免疫缺陷病毒,属于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HIV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条款“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 |
86、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条款“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
87、重症肌无力 | 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肌肉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治疗或胸腺手术治疗1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交替出现;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 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88、原发性脊柱侧弯的矫正手术 | 指被保险人因原发性脊柱侧弯,实际实施了对该病的矫正外科手术。但由于先天性脊柱侧弯以及其他疾病或意外导致的继发性脊柱侧弯而进行的手术治疗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
89、失去一眼及一肢 |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丧失及任何一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单眼视力丧失指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
90、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 指血液凝固系统和纤溶系统的过度活动导致微血管血栓形成、血小板及凝血因子耗竭和严重出血,需要输注血浆和浓缩血小板进行治疗。 |
91、嗜铬细胞瘤 | 是指肾上腺或嗜铬外组织出现神经内分泌肿瘤,并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类的疾病。嗜铬细胞瘤的诊断需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认,并已经由组织病理检查证实,且已经进行了切除嗜铬细胞肿瘤的手术治疗。 |
92、成骨不全症第三型 | 成骨不全症第三型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儿科专科医生确诊且同时符合下列全部标准: (1)就成骨不全症第三型之诊断进行的皮肤活检病理检查结果为阳性; (2)X光片结果显示多处骨折及脊柱后侧凸畸形; (3)我们认可的医院儿科专科医生确认因此疾病已引致发育迟缓或听力损伤。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条款“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
93、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 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至少两根臂丛神经根性撕脱,所造成的永久不可逆性的手臂感觉功能与运动功能完全丧失。该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有完整电生理检查结果证实。 |
94、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 包围肢体或躯干的浅筋膜或深筋膜受到溶血性链球菌的感染,病情在短时间内剧恶化,已经进行了手术及清创术。本疾病须在外科手术后进行组织培养证实溶血性链球菌坏疽并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 |
95、坏死性筋膜炎 | 指由我们认可的医院外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坏死性筋膜炎或坏疽,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肢体或躯干出现广泛性肌肉及组织坏死,并确实实施了坏死组织和筋膜以及肌肉的切除手术。单纯清创术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诊断必须由微生物或病理检查结果证实。 糖尿病、神经病变或血管疾病引起的坏疽不在保障范围内。 |
96、象皮病 | 指末期丝虫病,按国际淋巴学会分级为三度淋巴液肿,其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和疣状增生。本疾病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
97、严重瑞氏综合症(Reye综合症,也称赖氏综合症、雷氏综合症) | 瑞氏综合症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血氨升高,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等。瑞氏综合征需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中的三级或三级以上医院的儿科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血氨超过正常值上限的3倍; (3)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3期。 |
98、严重出血性登革热 | 登革热是由登革热病毒引起的性传染病,为一种自限性疾病,通常预后良好。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出现下列一种或多种严重登革热的临床表现: (1)血浆渗漏致休克或胸腔积液伴呼吸困难; (2)严重出血:消化道出血、阴道大出血、颅内出血、肉眼血尿或皮下血肿 (不包括皮下出血点); (3)严重器官损害或衰竭:肝脏损伤(ALT或AST>1000IU/L)、ARDS(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性心功能衰竭、性肾功能衰竭、脑病。 |
99、重症手足口病 | 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性传染病,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疱疹。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为患有手足口病,并伴有下列三项中的任意一项并发症: (1)有脑膜炎或脑炎并发症,且导致意识障碍或瘫痪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2)有肺炎或肺水肿并发症,且导致呼吸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3)有心肌炎并发症,且导致心脏扩大或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 | |
100、埃博拉病毒感染 | 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性出血性传染病。埃博拉病毒病必须经国家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传染病专家确诊并且上报国家疾病控制中心接受了隔离和治疗,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实验室检查证实埃博拉病毒的存在; (2)存在广泛出血的临床表现; (3)从发病开始有超过30天的进行性感染症状。 单纯实验室诊断但没有临床出血表现的或者在确诊之前已经死亡的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 |
❾ | 轻症疾病释义 | |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保障的50种轻症疾病的定义,其中包含一些免责条款,请您特别留意。 | ||
第 1 类 | 与恶性肿瘤相关的疾病 | |
1、非危及生命的 (极早期 的)恶性病变 | 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T1N0M0 期或者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极早期恶性病变不在本疾病保障范围之内。 | |
第 2 类 | 与心脏或脑血管相关的疾病 | |
2、不典型的性心肌梗塞 | 指被临床诊断为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性心肌梗塞治疗,虽然未达到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性心肌梗塞”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2)心电图有损伤性的 ST 段改变但未出现病理Q 波。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 性心肌梗塞”或“严重冠心病”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本公司仅对“不典型的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轻症疾病 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3、轻微脑中风 | 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了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并出现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表现,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对应病灶,确诊为脑出血、脑栓塞或者脑梗塞,在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神经系统功能障碍。遗留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须满足下列一种或者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者一肢以上肢体机能部分丧失,其肢体肌力为Ⅲ级,或者小于Ⅲ级;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 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 11.19)中的两项。 |
4、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 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肿斑块切除术或者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 性心肌梗塞”或“严重冠心病”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手术保险责任。 本公司仅对“不典型的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者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者修复手术。手术必须在我们认可的医院心脏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
6、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 指由于原发性肺动脉高压进行性发展而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II 级及以上,但尚未达到 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25mmHg,但尚未超过 30mmHg。 |
7、主动脉内手术 (非开胸手术) | 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
8、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 被诊断为原发性心肌病,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导致心室功能受损,其受损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II 级,或其同等级别; (2)左室射血分数LVEF<35%; (3)原发性心肌病的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认,并提供心脏超声检查结果报告。 本保障范围内的心肌病仅包括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及限制型心肌病。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他器官系统疾病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
9、于颈动脉进行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 | 指根据颈动脉造影检查结果,确诊一条或以上颈动脉存在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 50%以上)。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必须已经采取以下任一手术以减轻症状: (1)确实进行动脉内膜切除术; |
(2)确实进行血管介入治疗,例如血管成形术及/或进行植入支架或动脉粥样瘤清除手术。 | |
10、心包膜切除术 | 指为治疗心包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心包膜切除术,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慢性缩窄型心包炎”的标准。手术必须在心脏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
第 3 类 | 与器官功能严重受损相关的疾病 |
11、单侧肺脏切除术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肺部严重损害,已经实施了单侧全肺切除手术。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肺叶切除、肺段切除手术; (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肺切除手术; (3)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肺切除手术。 本公司对“肺功能衰竭”、“单侧肺脏切除术”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外一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12、肺功能衰竭 |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呼吸功能衰竭,且诊断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第一秒末用力呼吸量(FEV1)小于 1 升; (2)残气容积占肺总量(TLC)的 50%以上; (3)PaO2<60mmHg, PaCO2>50mmHg。 本公司对“肺功能衰竭”、“单侧肺脏切除术”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外一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13、肺泡蛋白沉积症肺灌流治疗 | 肺泡蛋白质沉积症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其组织学特征为肺泡腔内及终末细支气管内堆积过量的磷脂蛋白样物质。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 (2)实际接受了至少 2 次支气管肺泡灌洗治疗。 |
14、肝叶切除术 | 肝叶切除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肝脏严重损害,已经实施了肝左叶切除手术或肝右叶切除手术(备注:本定义是按肝脏的传统解剖分段法将肝脏分为肝左叶和肝右叶)。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肝区切除、肝段切除手术; (2)因酒精或者滥用药物引致的疾病或者紊乱; (3)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肝切除手术; (4)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肝切除手术。 本公司对“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慢性肝功能衰竭”、“肝叶切除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它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15、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 | 因肝炎病毒感染的肝脏慢性炎症并发展为肝硬化。理赔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被保人有感染慢性肝炎病毒的血清学及实验室检查报告等临床证据; |
(2) 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消化科专科医生基于肝脏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临床表现及病史对肝炎病毒感染导致肝硬化作出明确诊断; (3)病理学检查报告证明肝脏病变按 Metavir 分级表中属 F4 阶段或 Knodell 肝纤维化标准达到 4 分。 本公司对“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慢性肝功能衰竭”、“肝叶切除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它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
16、慢性肝功能衰竭 |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须满足下列任意三个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 腹水; (3) 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本公司对“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慢性肝功能衰竭”、“肝叶切除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它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17、慢性肾功能衰竭 | 指双肾慢性肾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酐清除率(Ccr)低于 30ml/min,持续超过 90 天; (2) 血肌酐(Scr)高于 40umol/l,持续超过 90 天。 本公司对“慢性肾功能衰竭”、“单侧肾脏切除术”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外一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18、单侧肾脏切除术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肾脏严重损害,已经实施了至少单侧全肾的切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部分肾切除手术; (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肾切除手术; (3)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肾切除手术。 本公司对“慢性肾功能衰竭”、“单侧肾脏切除术”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外一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19、听力严重受损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7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且先天性疾病所致的听力丧失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对“单耳失聪”、“听力严重受损”和“人工耳蜗植入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它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20、单耳失聪 |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单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者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且先天性疾病所致的听力丧失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对“单耳失聪”、“听力严重受损”和“人工耳蜗植入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它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
21、人工耳蜗植入术 | 指因意外或疾病导致耳蜗或听觉神经永久性损坏,被保险人实际已经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进行了医疗必须的人工耳蜗植入手术。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且先天性疾病所致的耳蜗损害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对“单耳失聪”、“听力严重受损”和“人工耳蜗植入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它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22、视力严重受损 |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 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 20 度。 被保险人在 3 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视力严重受损不在保障范围内。先天性疾病所致的视力丧失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对“视力严重受损”、“单目失明”和“角膜移植”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它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23、单目失明 |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者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被保险人在 3 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单眼视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先天性疾病所致的视力丧失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对“视力严重受损”、“单目失明”和“角膜移植”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它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24、角膜移植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视力障碍,已经实际接受了同种(人类)异体角膜移植手术。 角膜移植手术包括全层角膜移植术、板层角膜移植术和角膜内皮移植术。单纯角膜细胞移植,自体角膜缘细胞移植,非同种来源角膜或人工角膜的移植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对“视力严重受损”、“单目失明”和“角膜移植”三项中的其中一项 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它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 |
止。 | |
25、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 指因性可逆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必须由血液科医生的诊断,且病历资料显示接受了下列任一治疗: (1)骨髓刺激疗法至少一个月; (2)免疫抑制剂治疗至少一个月; (3)接受了骨髓移植。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再生障碍性贫血”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
26、中度溃疡性结肠炎 |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及肠道肿胀及有肠破裂的风险的大肠(结肠及直肠)粘膜炎症,但未达到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的标准。本保障所指的中度溃疡性结肠炎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须经由内窥镜检查证实该疾病侵犯全部结肠及直肠及活检病理学组织切片检查证实为溃疡性结肠炎; (2)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 6 个月。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
27、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腹腔镜手术 | 指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性坏死性胰腺炎,并实际接受了腹腔镜手术治疗,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酗酒或饮酒过量所致的性坏死性胰腺炎不在本保单保障范围内。 |
28、早期系统性硬皮病 | 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结缔组织病。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系统性硬皮病”的标准,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必须是经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风湿学专科医生根据美国风湿病学会 (ACR)及欧洲抗风湿病联盟(EULAR)在 2013 年发布的系统性硬皮病诊断标准确认达到确诊标准(总分值由每一个分类中的最高比重(分值)相加而成,总分≥9 分的患者被分类为系统性硬皮病)。 (2) 须提供明确的病理活检及自身抗体免疫血清学证据支持。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局限性硬皮病(带状硬皮病或斑状损害) (2) 嗜酸性筋膜炎 (3) CREST 综合征 |
29、中度严重克隆病 | 克隆病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诊断必须由病理检查结果证实。被保险人所患的克隆病必须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同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 6 个月以上,方符合赔偿条件。 |
第 4 类 | 与神经系统相关的疾病 |
30、脑垂体瘤、脑囊肿、脑 |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者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者放射治疗。 |
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
31、中度昏迷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 48 小时以上。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深度昏迷”的标准。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中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
32、中度阿尔茨海默病 | 指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该疾病必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中三级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已经持续治疗了 180 天,且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治疗前后两次简易智能量表(MMSE)评分均不超过 19 分(总分 30 分)。 (2)存在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
33、中度帕金森病 |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继发性帕金森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继发于酒精,毒品或药物滥用不在保障范围内。 |
34、早期运动神经元疾病 | 指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 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
35、次级严重头部外伤 |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伤害,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并且由头颅断层扫描 (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者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头部外伤导致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虽然未达到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严重脑损伤”的给付标准,但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已接受全麻下颅骨切开颅内血肿清除术或者颅骨钻孔术; (2)在遭受外伤 180 天后一肢或者一肢以上肢体机能部分丧失,其肢体肌力为Ⅲ级,或者小于Ⅲ级。 |
36、中度严重克雅氏病 | 指一种罕见的主要发生在老年人之间的可传播的脑病。受感染的人可以有睡眠紊乱,个性改变,共济失调,失语症,视觉丧失,物理,肌肉萎缩,肌阵挛,进行性痴呆等症状。 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无法独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因人类生长激素治疗所致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37、脑室腹腔分 | 指为治疗脑积水,将一组带单向阀门的分流装置置入体内,将脑脊液从脑室分 |
流术 | 流到腹腔中吸收,以降低脑脊液的压力。手术必须在神经外科专科医生证实植入分流器为医疗所需的情况下进行。 |
38、结核性脊髓炎 | 指因结核杆菌引起的脊髓炎,导致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中度障碍,即:疾病首次确诊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Ⅲ级或Ⅲ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 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或二项以上。 该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神经专科医生证实,并必须由适当的检查证明为结核性脊髓炎。 |
第 5 类 | 其他重大疾病 |
39、单个肢体缺失 | 指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者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
40、全身较小面积烧伤 |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30%或者 30%以上,但未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80%。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同时满足“全身较小面积烧伤”、“轻度面部烧伤”,的,仅按其中一项给付。 |
41、轻度面部烧伤 |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30%或者 30%以上,但未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80%。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同时满足“全身较小面积烧伤”、“轻度面部烧伤”,的,仅按其中一项给付。 |
42、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 | 根据美国风湿病学院的诊断标准,由风湿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符合下列所有理赔条件,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的标准: (1)关节广泛受损,并经临床证实出现最少 2 个下列关节位置严重变形:手部、手腕、肘部、膝部、髋部、踝部、颈椎或脚部; (2)至少 180 天无法独 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 |
43、中度肌营养不良症 |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附加合同 2.4“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
44、中度重症肌无力 | 是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 该病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 然存在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 |
项。 | |
45、早期象皮病 |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管阻塞而造成身体组织出现严重淋巴水肿,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丝虫病所致象皮肿”的标准。此病症须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
46、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 | 指为治疗反复肺栓塞发作,抗凝血疗法无效,已经实施了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手术必须在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
47、双侧睾丸切除术 | 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接受了双侧睾丸完全切除手术。部分睾丸切除、变性手术不在保障范围。 |
48、双侧卵巢切除术 | 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接受了双侧卵巢完全切除手术。部分卵巢切除、变性手术不在保障范围。 |
49、骨质疏松骨折髋关节置换手术 | 骨质疏松是一种系统性疾病。其特征为骨质量减少,骨小梁数目减少、变细和骨皮质变薄,导致骨脆性增加,骨折危险增加。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建议,骨密度(BMD)较正常成人骨密度平均值降低 2.5 个标准差为骨质疏松症。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依照诊断标准确诊为骨质疏松症; (2)实际发生了股骨颈骨折并接受了髋关节置换手术。 |
50、强直性脊柱炎手术治疗 | 强直性脊柱炎是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强直性脊柱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脊柱、髋、膝关节疼痛活动受限; (2)脊柱后凸畸形,髋、膝关节强直; (3)X 线关节结构破坏征象; (4)实际接受了下列之一手术治疗: ①脊柱截骨手术; ②全髋关节置换手术; ③膝关节置换手术。 非因强直性脊柱炎而实施上述手术的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