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安置房回购协议
甲方:
乙方:溧阳市天目湖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甲方以 x元人民币的价格竞得天目湖镇茶亭路与茶山路xx2#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落实该土地出让条件中关于安置房回购事项,甲、乙双方就安置房回购事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安置房回购的面积、套型以及价格
1.乙方回购甲方安置房总面积 50590 平方米,回购价格为人民币
5000 元/平方米,总回购房款为人民币 25295 万元。
2.甲方须提供住宅房屋:90 平方米 84 套,100 平方米 126 套,
120 平方米 169 套,130 平方米 78 套。
3.安置房屋的具体套型面积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安置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二条 回购房屋的交付
1.回购房屋的交付时间为:出让成交后 36 个月内交付。
2.乙方回购的安置房,甲方应按上述交付时间将相应房屋交付给乙方或者乙方指定的单位或个人。
3.甲方交付房屋时,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无条件办理相关权属登记和变更手续,由此产生的各项税费由各自依法承担,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付款时间和方式
回购款在安置房基础建设完成后 30 日内支付总回购房款 30%,在安置房屋主体结构封顶后 30 日内支付总回购房款的 40%,剩余款项在安置房交付时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按时向乙方交付回购房屋。
3.乙方应按时向甲方支付回购款项。
4.因国家有关强制规范或政府规划调整的原因,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设计方案作适当调整,但已用于安置的房屋未经乙方同意或被安置人同意不得改变其套型总体布局和层次,调整后的面积误差必须在国家允许范围内,且尽量不小于原安置面积。
5.乙方应严格遵守并执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以及相关协议中作出的承诺和合同。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义务,如因违约造成对方的损失应赔偿由此造成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乙方因主张权利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差旅费等实际开支费用以及乙方应承担的其他全部款项)。
2.因甲方原因造成安置房延期建设和交付的,则甲方应向乙方承
担由此造成的拆迁安置过渡等全部损失,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3.如甲方与自然资源部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解除的,则本协议解除,甲方应退还全部回购房款并承担乙方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x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需履行。
第七条 其他
x协议一式肆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未尽事宜,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溧阳市天目湖镇人民政府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