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投资者传真委托服务协议
甲方: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申请人): (必填)
乙方基金账号: (新开户免填)为了方便乙方在甲方办理直销业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就乙方采用传真方式,通过甲方指定传真设备(传真号码:0755-82769149,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或在官方网站公告后更改传真号码),向甲方提交业务申请事宜达成本协议,协议双方应遵守本协议。
第一条 传真交易业务范围
(一)乙方须在甲方柜台直销开立基金交易账户。
(二)甲方接受的乙方传真交易申请的业务包括:
1.交易类业务:认购、申购、赎回、变更分红方式、基金转换、转托管、撤消交易申请;
2.账户类业务:除客户名称、开户证件类型和号码、银行户名、银行开户行和银行账号外的其他基金账户信息变更;
3.甲方书面确认的其它业务内容。第二条 传真交易受理的条件
(一)乙方如需办理传真委托业务,须预留本人签字/机构预留印鉴章及经办人签字(章)。
(二)乙方在办理传真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申请时,应在其直销交易账户内留有足额的可用基金份额,否则该申请被视为无效申请,甲方可不予执行。
(三)甲方根据乙方传真的交易申请表单上载明的本人签字/机构预留印鉴章及经办人签字(章)作为验证乙方身份的依据。凡传真载明本人签字/机构预留印鉴章及经办人签字(章)与甲方留存信息表面相符而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的交易申请并反映乙方的真实意愿,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传真交易受理流程
(一)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准确填写由甲方提供的或从甲方网站(xxx.xxxxxxxx.xxx)下载的相关业务申请表。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将办理传真交易的业务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传真至甲方。甲方指定专门的传真电话受理乙方申请,除此之外的传真申请无效。
(二)乙方传真交易申请应有乙方本人签字/机构预留印鉴章及经办人签字(章),并保证与预留的一致。
(三)甲方在规定交易时间内收到传真申请后,审核传真文件内容,如完全符合下述条件,甲方应受理委托申请:
1.传真业务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甲方的业务规则;
2.传真申请表及其相关申请材料的内容完整、清晰、准确(不得涂改);
3.传真申请表中本人签字/机构预留印鉴章及经办人签字(章)的表面形式与预留印鉴核对一致。
(四)申请表传真件作为业务申请凭证,甲方收到乙方符合上述条件的传真件,则有权认为该传真件是乙方真实意思表示。
(五)乙方应在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文件等公开披露信息规定的每一开放日规定的交易时间内将申请资料传真至甲方,当天交易截止时间后的交易申请将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请。
在交易截止时间前的 10 分钟,会存在以下或有事项影响到乙方的交易申请:
1.传真堵单或传真设备障碍,甲方在交易截止时间后收到乙方的传真交易申请;
2.当天甲方接受到的交易申请临近交易截止时间,会出现当天交易未能受理风险。
因此,xxx在基金认购期当天交易时间的 16:50 前将传真交易申请传真至甲方指定传真机,在开放申购和/或赎回期间当天交易时间的 14:50 前将传真交易申请传真至甲方指定传真机。传真时间以甲方传真服务器接收时间为准。
(六)乙方办理传真交易认购、申购申请时,须保证在认购期间开放日 17:00 前,申购期间开放日 15:00 前将足额资金汇入甲方直销资金清算专户。认购期间内,乙方提交认购申请后,资金未在当日交易时间时限内到账的,甲方将该认购申请保留至认购期结束日,乙方实际交易申请的时间以乙方资金的到账时间为准;若资金在认购期结束日规定的时限内仍未到账的,该认购申请无效。基金成立且开放申购时,乙方提交申购申请后,资金未在当日规定的时限内到账的,
当日申购申请无效。申购资金于当日规定时限之外实际到账的,xxx仍希望申购的,甲方只能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且乙方须在下一交易日重新向甲方提交申购申请表。
(七)乙方发出传真、汇出资金后,应立即拨打电话向甲方确认传真申请和资金划付事宜。由于传真设备故障致使乙方传真申请未能及时到达甲方,乙方又未进行电话确认,导致甲方未能及时处理乙方交易申请并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乙方已进行电话确认,但由于网络原因延时收到传真申请的,传真时间以甲方传真服务器接收时间为准。
(八)对传真件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甲方业务规则等致使甲方无法执行的,甲方可不执行并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风险提示和免责条款
(0000-00000000),但由于网络原因延时收到申请邮件的,邮件时间以甲方邮件服务器接收时间为准。
(二)甲方收到具有乙方本人签字或加盖机构预留印鉴章及经办人签字(章)的传真申请,经甲方核对与预留信息表面一致的,即视
为此申请是乙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甲方不对该签字或预留印鉴及经办人签字(章)是否真实或是否为乙方真实意思表示承担法律责任;
(三)因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原因造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转而影响传真交易的实施,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四)乙方对传真交易程序产生误解、乙方传真设备与传真交易系统不匹配,或乙方操作不当无法下达申请或申请失败,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五)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甲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并造成损失的,甲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确定的其它甲方免责事项;
(七)乙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乙方已确认知晓使用传真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承担该种风险所导致的损失。
第五条 协议的效力
(一)本协议如投资者需留存则请提交一式两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因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文件及其他双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符合的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二)本协议发生下列情况时终止: 1.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终止;
2.双方书面同意终止;
3.乙方撤销基金账户或柜台直销交易账户;
4.一方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5.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三)甲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修改后的最新协议内容将更新至甲方公司官方网站。自公布至甲方公司官网起,本协议按照修改后的条款执行。
(四)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惯例以及甲方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协议双方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甲方: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乙方:
本人签字/机构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