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净值型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净值型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之补充协议(“本协议”)由下列主体于 2020 年 3 月签订:
(1)甲方: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以上主体单位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甲乙双方签署了《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净值型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本补充协议。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4]1号)第五条之规定:“申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的理财产品应以单只理财产品的名义开户,但理财产品由非本行的第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的,也可以理财产品系列或理财产品组合的名义开户。”
对于同系列理财产品,乙方根据甲方申请以系列名义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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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托管账户作为银行间及证券交易所指定汇款的过渡账户
(下称“系列托管账户”),系列托管账户下各理财产品单独开立各期托管账户(下称“各期托管账户”)。“各期托管账户”均可通过“系列托管账户”接收银行间和证券资金账户的结算资金,“各期托管账户”与“系列托管账户”间资金往来需要甲方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乙方为“系列托管账户”对应建立“系列理财组合”,该组合是区别于系列项下各期理财产品的独立组合,不进行估值及计费,无需估值核算及出具任何报表,原则上,“系列托管账户”当日不得结余,甲方应本此原则将“系列托管账户”未使用的资金划入其所归属的各期托管账户。该类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系列托管账户”仅用于该系列下各理财产品在银行间及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清算交收资金分配过渡使用,该系列下各理财产品组合如需进行银行间及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其他投资行为,需通过各组合的各期托管账户直接清算。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的《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净值型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署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