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甲方为开通单位对账服务的存款人。
乙方为受理甲方开通单位对账服务申请的银行。
为加强账户管理,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依据相关法规及监管规定,就定期核对银行账务的
相关事宜签订本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x协议所称账户为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第二条 甲乙双方可协议选择下列任一方式签约后进行定期对账:
1.电子对账平台:指乙方依托互联网电子对账平台向甲方发送对账单,甲方登陆后进行账务核对的对账方式。
2.企业网银:指由乙方通过网上银行向甲方发送对账单,甲方登陆后进行账务核对的对账方式。
3.纸质对账:指乙方向甲方签发加盖开户机构业务印章的纸质对账单,甲方核对后反馈纸质对账单回执给乙方的对账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柜面对账、电子回单箱对账、上门对账、外包投递对账等。
第三条 双方应遵守下列对账约定: (一)为保障甲方账户资金的安全,甲乙双方应及时核实纠正可能发生的账务差错,建立、健全对账制度。 1.甲方应按《会计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定期核对银行账户账务,并如实将账务核对结果反馈至乙方。
2.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对账方式,在甲方银行账户的对账周期内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对甲方反馈的对账不符情况及时核实和处理,确保账务记载准确无误。
3.甲方应在乙方提供的对账方式中选择一种对账方式与乙方进行对账,并按约定在对账周期内与乙方核对银行账户账务,如发现存款余额不符,应及时与乙方联系,并编制未达账余额调节表进行调节,调节后仍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将相关情况通知乙方。 4.甲方应按照乙方系统中默认的 对账周期进行对账,对账频率不低于每季度一次。若甲方要求按更严格于乙方系统默认的
对账周期进行对账的,可协议修改。 5.甲方应保证向乙方提供正确的对账单邮寄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在相关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到乙方办理正
式变更手续。因甲方提供信息错误或未及时通知乙方信息变更导致乙方无法发出对账单或对账不及时的,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6.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账户变动情况、对账情况等自动调整对账周期、对账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恢复为乙方系统默认的对账周期、电子对账方式和纸质对账方式相互转换等。将电子对账方式调整为纸质对账方式时,对账签章默认为甲方单位预留印章。
7.乙方有权在账户的对账周期内向甲方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对账提醒或催收短信,甲方须保证该号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8.为保证甲方账户资金安全,在甲方逾期未反馈对账结果,或乙方无法通过甲方留存的信息联系甲方完成对账,或在对账过程中因核对结果不一致等原因使乙方有理由认为甲方账户存在高风险等情况时,乙方有权视实际情况对甲方账户采取暂停非柜面业务、停止支付、中止账户业务等控制账户风险的管理措施。
(二)若甲方选择电子对账平台或企业网银等电子对账方式,甲乙双方需遵守下列对账约定: 1.甲方必须在成功申请乙方电子对账方式的基础上,授权指定人员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与乙方对账。
2.签约电子对账平台对账方式时,甲方填列的“手机号码”为接收登录验证码的手机号。
3.电子对账方式与纸质对账方式具有同等效力。
4.xxx在账单日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发送电子对账信息。
5.甲方应在收到待对账信息后及时核对账务,并于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反馈对账结果,余额不符的,甲方应主动向乙方查询并反馈不符款项。
6.甲方通过电子对账方式向乙方反馈对账结果后,如需修改,可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改原对账结果重新对账。
7.甲方如注销电子对账服务,应及时向乙方申请变更对账方式,否则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纸质对账的临时对账方式。 (三)若甲方选择纸质对账方式,甲乙双方需遵守下列对账约定: 1.乙方应在账单日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发送纸质对账单。
2.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纸质对账单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加盖有效印章的对账单回执反馈给乙方。
3.甲方需在余额对账单回执上签x以明确责任,否则乙方有权视同未对账处理,由此产生的经济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反馈的对账单回执印章与预留印章不符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反馈对账单回执,直至印鉴核对相符。
4.甲方需认真核对账单金额,并在余额对账单回执上的核对结果栏目的“□”内打“√”。若甲方未在“□”内勾选余额结果且未列明不符信息的,乙方有权视同“余额相符”处理,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自甲方在业务申请书上签章后的下一个对账周期生效,生效时原对账协议自动终止。
2.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甲方如需变更对账信息,应与乙方重新签订协议,新签订的协议自甲乙双方分别签章之日起生效,生效时原协议自动废止。
3.对本协议的修改应由甲乙双方另行签署书面协议,但因债权、债务关系变化等原因造成甲方在乙方的对账账户增减或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可更改的除外。
YNX-2019-1
4.本协议项下甲方账户销户或因符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转为久悬未取户的,乙方终止提供甲方该类账户对账服务。 (五)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仲裁机构裁决。 (六) 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与原账户管理相关内容有抵触的,以本协议规定为准。
2.乙方保留按服务成本收取相关费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