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行人现持有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已更名为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7 月 26 日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600559532577G),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周劲松,注册资本为 36,000 万元,成立日期为 2010 年 8 月 12 日,营业期限为长期,住所为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伍市镇平江工业园区,经营范围为 “食品的开发、生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销售,自营、...
关于华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〇年二月
致:华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华文食品”)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现本所根据发行人2019年6月30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加审期间”)最新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变化事项(含加审期间内变动及加审期间前变动但发行人于加审期间内提供资料的情形),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作出的声明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称报告期是指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有关内容进行的补充与调整,为其补充性文件,应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其内容有不一致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包括经办律师,下同)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发行人向本所保证:发行人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书面资料或口头xx,一切足以影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xx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真实、有效,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三、本所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时,对于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保荐机构(以下统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在履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注意义务后,将其作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经核查和验证后,将其作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从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本所在其经该公共机构确认后,将其作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根据发行人、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审慎核查后作出判断。
四、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中国境外的其他任何法律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告、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审核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文件中某些数据和/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根据《首发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对有关事项发表结论性意见,仅根据本所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及其他方面的一般知识而作出判断,提请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的使用者结合本所的法律意见及其他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判断。
五、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六、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如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七、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术语及定义与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用的简称、术语及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八、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九、本所同意发行人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目 录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6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于 2019 年 1 月 21 日获得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尚在有效期内。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上市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据此,本所认为,除尚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外,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现持有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已更名为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7 月 26 日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600559532577G),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xxx,注册资本为 36,000 万元,成立日期为 2010 年 8 月 12 日,营业期限为长期,住所为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伍市镇平江工业园区,经营范围为 “食品的开发、生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销售,自营、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二)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备案资料、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行人已完成历年工商年检或年报备案。
(三)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净资产为
64,455.76 万元(合并报表数,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依据),发行人不存在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和《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面值 1.00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发行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和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1、发行人已聘请民生证券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2、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1)如《律师工作报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包括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等机构并制定了相应议事规则,已按照上市公司相关要求设立了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秘书;根据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2)发行人建立健全了以总经理为负责人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并根据其经营管理需要设置了相应职能机构和部门,负责处理日常经营事务。
(3)根据《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及财务状况
根据《审计报告》《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合并报表数)分别为 6,223.68 万元、8,592.61 万元、8,842.52 万元,最近三年持续盈利;发行人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率(母公司)为 11.27%。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且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的记载及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1)根据《审计报告》《差异鉴证报告》以及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xx,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2)根据发行人主管工商、税务、环保、质量监督、海关和劳动与社会保障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xx,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如《律师工作报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36,000 万元,发行后股本总
额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和《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为 36,000 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12,000 万股且不低于 4,000 万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超过 48,000 万股且不低
于 40,000 万股,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首发办法》规定的条件
1、主体资格
如《律师工作报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四、发行人的设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公司法》《证券法》《首发办
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首发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
2、规范运行
(1)如《律师工作报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2)本所及发行人聘请的保荐机构民生证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辅导。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及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测试结果,该等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及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3)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经本所审慎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首发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根据中审众环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5)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声明、相关行政部门的证明以及本所律师的审慎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首发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①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xx;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根据发行人的《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审慎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7)发行人制定了《银行存款管理办法》《现金管理办法》等制度,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审慎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3、财务与会计
(1)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合并报表数)分别为 6,223.68 万元、
8,592.61 万元、8,842.52 万元;发行人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率(母公司)为 11.27%;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3,051.48 万元、11,263.84 万元、18,914.77 万元。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2)根据中审众环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中审众环认为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3)根据中审众环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审众环认为发行人
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华文食品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及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说明,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存在随意变更,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5)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说明,发行人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发行人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6)根据发行人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①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6,223.68 万元、8,592.61
万元、8,842.52 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②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的营业收入(合并报表数)分别为 76,667.67 万元、80,491.09 万元、89,482.85 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 3 亿元;
③发行人目前的股本总额为 36,000 万元,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
币 3,000 万元;
④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净资产为 64,455.76 万元(合并报表数,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依据),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为 186.80 万元,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⑤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未分配利润余额为 13,236.64 万元(合并报表数),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根据《纳税鉴证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六、发行人的税务”所述,发行人报告期内能够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8)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和“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9)根据《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并经本所审慎核查,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首发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①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③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审慎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首发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下列情形: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首发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的设立程序、发起人的资格、设立的条件和方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的内容和形式均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资产评估、验资等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设立仍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业务、人员、机构和财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
(一)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起人和股东的变化情况如下:
2019 年 10 月 31 日,发行人股东佳沃农业的经营范围由“种植、销售:水果、蔬菜;农业技术研究、咨询;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经营范围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经营其他无需行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变更为“农业技术研究、咨询;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经营范围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经营其他无需行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发行人其他发起人和股东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补充法律意见所述。
(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发起人和现有股东依法存续,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和股东或进行出资的资格;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该等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已办理更名手续,由发行人合法享有,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周劲松、李冰玉,且最近三年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和股本结构没有发生变化。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起人或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可能导致行使股东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存续子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在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拥有的业务许可及资格资质
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分公司拥有的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许可及资格资质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设立了全资子公司即肯尼亚华文。根据肯尼亚华文的登记资料及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HUAWEN FOOD (KENYA) EPZ LIMITED |
中文名称 | 华文食品肯尼亚公司 |
注册号 | PVT-6LUZPZ |
普通股股数 | 100,000 股(每股 100 肯尼亚先令) |
董事 | Chen Honggen |
股东 | 华文食品持有 100%股权 |
注册地址 | P. O Box 846330, Mombasa G.P.O |
注册登记日期 | 2017 年 5 月 17 日 |
经营范围 | 农副产品加工,国际贸易。 |
注:发行人已就上述境外投资取得了湖南省商务厅核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肯尼亚华文系依据肯尼亚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公司已按规定取得肯尼亚法律相关许可,报告期内,肯尼亚华文不存在违反肯尼亚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税收、环保、土地管理、工商、质量、行业、环境保护、劳动用工、外汇、海关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情形,也没有受到任何政府机构的处罚。
(四)发行人业务变更情况
1、发行人经营范围的变更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八、发行人的业务”所述。
据此,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历次经营范围变更均已取得必要的批准、许可,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变更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更。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合并报表数)分别为 76,276.37 万元和 79,864.72 万元、88,722.21 万元,分别占同期营业收入(合并报表数)的 99.49%、99.22%、99.15%。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加审期间内未出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等,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关联方调查表、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情况如下:
1、关联自然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周劲松、李冰玉夫妇,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所述。
(2)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为马培元、刘特元、杨林、蔡元华及杨忠明,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所述。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下:
序号 | 姓名 | 在发行人担任职务 |
1 | 周劲松 |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
2 | 刘特元 |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 |
3 | 丰文姬 |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4 | 周学帆 | 发行人董事 |
5 | 刘纳新 | 发行人独立董事 |
6 | 廖琪 | 发行人独立董事 |
7 | 钱和 | 发行人独立董事 |
8 | 杨林 |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 |
9 | 李丽 | 发行人职工代表监事 |
10 | 罗维 | 发行人监事 |
11 | 康厚峰 | 发行人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12 | 苏彻辉 | 发行人副总经理 |
(4)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不包括未成年子女)均为发行人关联方:
序号 | 姓名 | 关联关系 |
1 | 周绚炎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周劲松的父亲 |
2 | 李毅康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周劲松配偶的父亲 |
3 | 唐汉兰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周劲松配偶的母亲 |
4 | 李郁林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冰玉的弟弟 |
5 | 钟园丽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冰玉弟弟的配偶 |
6 | 李双林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冰玉的弟弟 |
7 | 欧阳柳华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冰玉弟弟的配偶 |
8 | 周梓良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周劲松的儿子 |
9 | 周姝丽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周劲松的女儿 |
10 | 王斯杰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周劲松的女婿 |
11 | 王峰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周劲松女婿的父亲 |
12 | 吴湘丽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周劲松女婿的母亲 |
13 | 周伊丽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周劲松的女儿 |
14 | 叶伟民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周劲松的女婿 |
15 | 叶海斌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周劲松女婿的父亲 |
16 | 黄艳平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周劲松女婿的母亲 |
17 | 周想荣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周劲松的姐姐 |
18 | 李腾方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周劲松姐姐的配偶 |
19 | 周彩云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周劲松的妹妹 |
20 | 王树林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周劲松妹妹的配偶 |
21 | 郭淑琴 |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马培元的母亲 |
22 | 马方方 |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马培元弟弟 |
23 | 罗霞 |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马培元的弟弟的配偶 |
24 | 马超 |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马培元的弟弟 |
25 | 蔡莉 |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马培元弟弟的配偶 |
26 | 彭媛媛 |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副总经理刘特元的配偶 |
27 | 刘文辉 |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副总经理刘特元的父亲 |
28 | 孔咏英 |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副总经理刘特元的母亲 |
29 | 彭新平 |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副总经理刘特元的岳父 |
30 | 孙秀芬 |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副总经理刘特元的岳母 |
31 | 彭草源 |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副总经理刘特元配偶的弟弟 |
序号 | 姓名 | 关联关系 |
32 | 刘兰玉 |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副总经理刘特元的女儿 |
33 | 刘娥香 |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副总经理刘特元的姐姐 |
34 | 邱昌鲁 |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副总经理刘特元姐姐的配偶 |
35 | 杨桓 |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监事杨林的儿子 |
36 | 杨悦林 |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监事杨林的弟弟 |
37 | 王慧 |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监事杨林弟弟的配偶 |
38 | 欧阳珍满 |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蔡元华的配偶 |
39 | 欧阳泽健 |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蔡元华配偶的哥哥 |
40 | 欧阳泽仁 |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蔡元华配偶的弟弟 |
41 | 欧阳杏娥 |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蔡元华配偶的姐姐 |
42 | 欧阳玉兰 |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蔡元华配偶的姐姐 |
43 | 欧阳三元 |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蔡元华配偶的姐姐 |
44 | 蔡铭鹏 |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蔡元华的儿子 |
45 | 黄霞 |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蔡元华的儿媳 |
46 | 黄启筹 |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蔡元华儿媳的父亲 |
47 | 李桂英 |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蔡元华儿媳的母亲 |
48 | 蔡晓燕 |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蔡元华的女儿 |
49 | 童镜明 |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蔡元华的女婿 |
50 | 童国华 |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蔡元华女婿的父亲 |
51 | 任利平 |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蔡元华女婿的母亲 |
52 | 蔡丽君 |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蔡元华的女儿 |
53 | 蔡千保 |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蔡元华的哥哥 |
54 | 蔡发必 |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蔡元华的哥哥 |
55 | 余兰珍 |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蔡元华哥哥的配偶 |
56 | 蔡爱珍 |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蔡元华的姐姐 |
57 | 段德芳 |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杨忠明的配偶 |
58 | 曾秋元 |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杨忠明的母亲 |
59 | 段心梅 |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杨忠明配偶的父亲 |
60 | 杨华 |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杨忠明配偶的母亲 |
61 | 段文魁 |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杨忠明配偶的弟弟 |
62 | 段德芬 |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杨忠明配偶的姐姐 |
63 | 段红娟 |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杨忠明配偶的妹妹 |
64 | 杨笔晨 |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杨忠明的女儿 |
65 | 杨忠志 |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杨忠明的弟弟 |
66 | 李月明 |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杨忠明弟弟的配偶 |
序号 | 姓名 | 关联关系 |
67 | 杨志刚 |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杨忠明的弟弟 |
68 | 罗蓉 |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杨忠明弟弟的配偶 |
69 | 魏仁杰 |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丰文姬的配偶 |
70 | 丰敦举 |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丰文姬的父亲 |
71 | 段德云 |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丰文姬的母亲 |
72 | 魏先巨 |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丰文姬配偶的父亲 |
73 | 魏美玉 |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丰文姬配偶的妹妹 |
74 | 丰鹏飞 |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丰文姬的弟弟 |
75 | 史瑞园 |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丰文姬弟弟的配偶 |
76 | 丰惠英 |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丰文姬的姐姐 |
77 | 李庆 |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丰文姬姐姐的配偶 |
78 | 丰春燕 |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丰文姬的姐姐 |
79 | 杨俊 |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丰文姬姐姐的配偶 |
80 | 丰小玲 |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丰文姬的姐姐 |
81 | 丰景秀 |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丰文姬的妹妹 |
82 | 毛家琪 |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丰文姬妹妹的配偶 |
83 | 张媛 | 发行人董事周学帆的配偶 |
84 | 周祖鑫 | 发行人董事周学帆的父亲 |
85 | 范润丽 | 发行人董事周学帆的母亲 |
86 | 张如学 | 发行人董事周学帆配偶的父亲 |
87 | 段振娜 | 发行人董事周学帆配偶的母亲 |
88 | 龚春红 | 发行人董事刘纳新的配偶 |
89 | 龚秀华 | 发行人董事刘纳新配偶的妹妹 |
90 | 刘自新 | 发行人董事刘纳新的哥哥 |
91 | 王金香 | 发行人董事刘纳新的哥哥配偶 |
92 | 刘飞华 | 发行人董事刘纳新的姐姐 |
93 | 曾吉星 | 发行人董事刘纳新的姐姐配偶 |
94 | 许利明 | 发行人董事廖琪的配偶 |
95 | 廖心全 | 发行人董事廖琪的父亲 |
96 | 刘晋予 | 发行人董事廖琪的母亲 |
97 | 许作臣 | 发行人董事廖琪配偶的父亲 |
98 | 许嘉诺 | 发行人董事廖琪的儿子 |
99 | 廖璘 | 发行人董事廖琪的弟弟 |
100 | 张伟国 | 发行人董事钱和的配偶 |
101 | 宋金保 | 发行人董事钱和的母亲 |
序号 | 姓名 | 关联关系 |
102 | 张慧慈 | 发行人董事钱和配偶的姐姐 |
103 | 张亮 | 发行人董事钱和的儿子 |
104 | 钱振 | 发行人董事钱和的弟弟 |
105 | 边欣 | 发行人董事钱和的弟弟配偶 |
106 | 钱明 | 发行人董事钱和的妹妹 |
107 | 刘家巡 | 发行人董事钱和的妹妹配偶 |
108 | 李松桃 | 发行人监事李丽的父亲,发行人股东 |
109 | 毛梅湘 | 发行人监事李丽的母亲 |
110 | 李娟 | 发行人监事李丽的姐姐 |
111 | 姜勇 | 发行人监事李丽的姐姐配偶 |
112 | 占妍 | 发行人监事罗维的配偶 |
113 | 罗怀军 | 发行人监事罗维的父亲 |
114 | 罗美仔 | 发行人监事罗维的母亲 |
115 | 占天义 | 发行人监事罗维配偶的父亲 |
116 | 汪顺兰 | 发行人监事罗维配偶的母亲 |
117 | 罗芝玲 | 发行人监事罗维的姐姐 |
118 | 李志军 | 发行人监事罗维姐姐的配偶 |
119 | 刘佳 | 发行人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康厚峰的配偶 |
120 | 康平光 | 发行人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康厚峰的父亲 |
121 | 康凤梅 | 发行人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康厚峰的母亲 |
122 | 刘志华 | 发行人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康厚峰配偶的父亲 |
123 | 陈瑞秀 | 发行人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康厚峰配偶的母亲 |
124 | 刘丹 | 发行人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康厚峰配偶的姐姐 |
125 | 康和锋 | 发行人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康厚峰的妹妹 |
126 | 康月波 | 发行人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康厚峰妹妹的配偶 |
127 | 汤验新 | 发行人副总经理苏彻辉的配偶 |
128 | 苏松文 | 发行人副总经理苏彻辉的父亲 |
129 | 邓菊香 | 发行人副总经理苏彻辉的母亲 |
130 | 汤课南 | 发行人副总经理苏彻辉配偶的父亲 |
131 | 汤创新 | 发行人副总经理苏彻辉配偶的哥哥 |
132 | 汤玲莉 | 发行人副总经理苏彻辉配偶的妹妹 |
133 | 汤翰武 | 发行人副总经理苏彻辉的儿子 |
134 | 邓朝辉 | 发行人副总经理苏彻辉的哥哥 |
135 | 邓芬芹 | 发行人副总经理苏彻辉哥哥的配偶 |
136 | 苏皇辉 | 发行人副总经理苏彻辉的哥哥 |
序号 | 姓名 | 关联关系 |
137 | 钟光辉 | 发行人副总经理苏彻辉哥哥的配偶 |
138 | 苏鲜辉 | 发行人副总经理苏彻辉的妹妹 |
139 | 黄福藩 | 发行人副总经理苏彻辉妹妹的配偶 |
2、关联法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发行人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控制的其他企业。
(2)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如下:
姓名 |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制的企业名称 | 具体任职及控制情况 |
杨忠明 | 阿克苏兴疆牧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如下:
姓名 | 在发行人担任职务 |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制的企业名称 | 具体任职及控制情况 |
周劲松 | 董事长、总经理 | - | - |
刘特元 | 董事、副总经理 | - | - |
丰文姬 | 董事、董事会秘 书、副总经理 | - | - |
周学帆 | 董事 | 佳沃北大荒农业控股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佳沃(北京)农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董事 | ||
广西佳沃西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董事 | ||
广西南宁沃佳广纳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 | 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 |
姓名 | 在发行人担任职务 |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制的企业名称 | 具体任职及控制情况 |
伙) | 33%财产份额 | ||
北京汉鑫华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董事 | ||
清谷小榕(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兼经理、持股 100% | ||
启育(天津)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兼经理、持股 50% | ||
天津天源景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兼经理 | ||
刘纳新 | 独立董事 |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廖琪 | 独立董事 | - | - |
钱和 | 独立董事 | 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
杨林 | 监事会主席 | - | - |
罗维 | 监事 | - | - |
李丽 | 职工代表监事 | - | - |
康厚峰 | 财务总监、副总 经理 | - | - |
苏彻辉 | 副总经理 | - | - |
注:佳沃北大荒农业控股有限公司、佳沃(北京)农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佳沃农业的的参股公司。
(4)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如下:
序号 | 名称 | 关联关系 | 主营经营 |
1 | 天天畅美 | 5%以上股份的股东杨忠明之弟杨志刚持有其 10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总 经理;杨忠明之弟媳罗蓉担任其监事 | 国内贸易、预包装食品 |
2 | 深圳富众实业有限公司 | 5%以上股份的股东杨忠明之弟杨志刚持有其 80%股权;杨忠明之弟媳罗蓉持有其 20%股权, 并担任监事 | 国内贸易、预包装食品 |
序号 | 名称 | 关联关系 | 主营经营 |
3 | 合肥市蜀山区 牛吃草小吃店 | 5%以上股份的股东马培元之弟马超为 经营者 | 小吃服务 |
4 | 蒙城县名邦中央公馆罗霞餐 饮店 | 5%以上股份的股东马培元之弟媳罗霞为经营者 | 餐饮服务 |
5 | 平江县恒海药材种植农民专 业合作社 | 董事、副总经理刘特元之女刘兰玉持有其 30%股权 | 中草药、花椒种植、加工及销售等 |
6 | 岳阳彩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董事、副总经理刘特元配偶之弟彭草源持有其 10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 经理 | 文化活动的组织与策划,文化艺术竞赛活动的组 织策划 |
7 | 华容县白顶山药材种植农民 专业合作社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丰文姬之母段德云持有其 93%股权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 组织采购、供应成员药材种植所需的生产材料等 |
8 | 华容县茶丰子食品有限公司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丰文姬之弟丰鹏飞持有其 8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丰文姬之母段德云持有其 20%股权 并担任监事 | 中药材、农副食品(花草茶等)购销 |
9 | 山东丰畅中药材有限公司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丰文姬之姐夫李庆持有其 6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丰文姬之姐丰惠英持有其 40%股权 并担任监事 | 中药材、农副食品购销等 |
10 | 平邑县旭锟中药材种植专业 合作社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丰文姬之姐夫李庆持有其 60%股权,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 地产中药材、果蔬种植、销售等 |
11 | 成都铭嘉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丰文姬之姐夫杨俊持有其 50%股权并担任监事 | 服装、服饰、服装辅料、皮箱的设计、生产、加工 等 |
12 | 成 都 中 翼 顺科 技 有 限 责任公司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丰文姬之姐夫杨俊持有 6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丰文姬之姐丰春燕持有 40%股权并 担任监事 | 机电产品、停车场系统、交通安全系统等 |
13 | 武汉市江汉区 毛家琪便利店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丰文姬之妹夫毛家 琪担任其经营者 | 食品零售、食品加工、日 用百货零售 |
14 | 南京国和兴生 物科技有限公 | 独立董事钱和之配偶张伟国持有其 95%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公司独立 | 生物科技研发、技术转 让、技术咨询 |
序号 | 名称 | 关联关系 | 主营经营 |
司 | 董事钱和持有其 5%股权并担任监事 | ||
15 | 日 本 德 望 科 技 系 统 株 式会社 | 独 立 董 事 钱 和 之 弟 钱 振 持 有 其 78.64%股权并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钱和之弟媳边欣担任监事 | 计算机系统的企划、设计及其相关咨询业务 |
16 | 北 京 德 望 高高 科 技 系 统 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钱和之弟钱振担任董事长 | 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 |
17 | 无 锡 德 望 科荣 科 技 系 统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钱和之弟钱振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 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 |
18 | 宁德市蕉城区七都福藩废品 收购站 | 副总经理苏彻辉之妹夫黄福藩持有其 100%股权 | 废旧物资回收、销售 |
19 | 宁德市蕉城区金涵福潘废品收购店 | 副总经理苏彻辉之妹夫黄福藩持有其 100%股权 | 废品收购( 不含报废汽车回收) |
(5)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为佳沃农业,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所述。
(6)发行人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 4 家全资子公司,即平江华文、华文初加工、长沙华文、肯尼亚华文,不存在控股或参股子公司;除上述子公司外,发行人拥有 1 家分公司,即岳阳分公司,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九)对外投资的股权”所述。
(7)其他关联方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主要包括:
序号 | 公司名称/姓名 | 关联关系 | 备注 |
1 | 岳阳劲仔 | 周劲松、李冰玉合计持有 49.44%股权 | 2018 年 9 月注销 |
2 | 味冠天下 | 岳阳劲仔全资子公司 | 2017 年 2 月注销 |
3 | 尉氏县树林食品有 | 周劲松妹妹周彩云及其配偶王树林合 | 2019 年 1 月注销 |
序号 | 公司名称/姓名 | 关联关系 | 备注 |
限公司 | 计持有 100%股权 | ||
4 | 合肥牛满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马培元 之弟马超持有 10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9 年 1 月注销 |
5 | 湖南中盛天闻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 伙) | 发行人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康厚峰持有 95%股权,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 2019 年 3 月注销 |
6 | 佳沃集团 | 报告期内曾经持有发行人 19.80%股权/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佳沃农业的控股股东 | 2018 年 5 月将持有的发行人股权全部转让 给佳沃农业 |
7 | 谭志旺 | 最近 12 个月内曾担任发行人监事 | 2019 年 1 月不再担任 发行人监事职务 |
8 | 晏速成 | 最近 12 个月内曾担任发行人监事 | 2019 年 1 月不再担任 发行人监事职务 |
9 | 朱拥华 | 2016 年 10 月至 2017 年 3 月曾担任发行 人董事 | 2017 年 3 月不再担任 发行人董事职务 |
10 | 华容县章华茶丰子 商行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丰文姬之弟丰鹏飞 担任其经营者 | 2017 年 3 月注销 |
11 | 合肥瑶海区牛吃草 面馆 | 5%以上股份的股东马培元之弟马超为 经营者 | 2018 年 5 月注销 |
12 | 合肥博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5%以上股份的股东马培元之弟马超持有 34%股权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 事、总经理 | 2019 年 1 月注销 |
13 | 合肥李谷记餐饮管 理有限公司 | 5%以上股份的股东马培元之弟马超持 有其 50%股权且担任经理 | 2019 年 8 月注销 |
14 | 桃源县泰吉养老服 务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杨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持 股 44% | 2019 年 9 月注销 |
15 | 湖南巴掌地餐饮管 理有限公司 | 5%以上股份的股东马培元之弟马超持 有其 48%股权 | 2019 年 8 月注销 |
16 |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 区一品三鲜面馆 | 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副总经理刘 特元之姐的配偶邱昌鲁为经营者 | 2019 年 3 月注销 |
17 | 岳阳市晟元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 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副总经理刘特元之配偶彭媛媛持有其 51%的股权,刘特元之配偶的弟弟彭草源持有其 25%的股权 | 2017 年 1 月注销 |
18 | 北京升远科技有限 | 发行人独立董事廖琪持有其 100%股 | 2019 年 12 月注销 |
序号 | 公司名称/姓名 | 关联关系 | 备注 |
公司 | 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 ||
19 | 杭州行上企业管 理咨询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罗维之配偶占妍持股 34%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20 年 1 月注销 |
(二)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如下:
1、销售商品与提供劳务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姓名 | 交易内容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天天畅美 | 销售商品 | 2.62 | 39.46 | 114.31 |
马超 | 销售商品 | - | - | 17.31 |
合计 | 2.62 | 39.46 | 131.62 | |
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重 | - | 0.05% | 0.17% |
注:天天畅美和马超为发行人的经销商。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商品的收入及其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较小,上述交易价格参照发行人向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经销商销售商品的价格,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2、关联担保
报告期内,本公司无关联担保。
3、关联方资金拆借
报告期内,本公司无关联方资金拆借。
4、关联方资产转让、债务重组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无关联方资产转让、债务重组。
5、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 234.54 | 258.67 | 224.16 |
注:关键管理人员报酬系在相应报告期内担任董监高职务人员任职期间的薪酬(包括应发工资和公司承担的社保和公积金)。
6、关联方往来余额
单位:万元
项目 | 关联方 | 2019-12-31 | 2018-12-31 | 2017-12-31 |
预收账款 | 天天畅美 | 0.05 | 0.36 | 12.95 |
预收账款 | 马超 | 0.81 | 0.79 | 0.78 |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已根据《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依法回避了对相关议案的审议,独立董事依法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没有违反《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各方均遵循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程序合法,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上述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对关联交易的审议权限、决策程序以及关联方回避等公允决策的程序。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五)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同业竞争情况未发生变化,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潜在同业竞争,该等承诺真实、有效,具有法律效力。
(六)重大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披露
根据发行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对有关重大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之变动或更新情况如下:
(一)不动产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已披露的土地使用权外,登记在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权及抵押情况详见附件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建筑物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公司名称 | 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名称 | 2019 年12 月 账面价值 | 面积(㎡) | 备注 |
1 | 平江华文 | 污水站办公楼 | 50.48 | 198.53 | 注 |
2 | 辅助房-垃圾房 | 2.16 | 39.10 | 注 | |
3 | 2、3 号仓库连接房 | - | 1,256.39 | 注 | |
4 | 3 号仓库南侧偏房 | - | 523.66 | 注 | |
5 | 1 号仓库偏房 | - | 1,008.00 | 注 | |
6 | 1 号厂房前段新增钢构 | - | 480.00 | 注 | |
7 | 配电控制室 | - | 119.04 | 注 | |
8 | 35KVA 变电站房 | 51.84 | 234.36 | 注 | |
合 计 | 104.47 | 3,859.08 | - |
注:2019 年 1 月、8 月,平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出具的书面说明确认:平江华文上述暂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建筑物符合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临时建设规划要求,可由平江华文正常使用,平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不会就该等事宜对平江华文进行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拆除、没收、罚款等)。
上述暂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建筑物资产净值较小,主要为发行人生产辅助用房,大部分房屋建筑物均不属于发行人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核心房产,根据平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相关临时建筑不存在被拆除
的风险。即使该等建筑后续被要求拆除,对发行人的整体生产经营亦无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此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劲松、李冰玉承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如因上述临时建筑物相关问题而被主管部门作出任何行政处罚或遭受任何不利法律后果,其将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实际遭受的任何损失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担全额补偿责任。
(二)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肯尼亚华文的境外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已披露的不动产权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抵押情况详见附件二。
(三)商标专用权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档案,并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商标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及权利限制情况详见附件三。
(四)专利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专利权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及法律状态清单,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专利情况进行网上检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权及权利限制情况详见附件四。
(五)作品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登记的作品著作权详见附件五。
(六)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域名注册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域名详见附件六。
(七)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备及其他,报告期末该等设备的账面价值合
计 10,110.21 万元。
(八)对外投资的股权
除《律师工作报告》及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情形外,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对外投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境内分子公司变化情况如下:
1、长沙华文岳阳分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经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核准注销,具体如下:
名称 | 长沙市华文食品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营业场所 |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白石岭南路(康王工业园晶须综合楼 402 室) |
负责人 | 周劲松 |
营业期限 | 长期 |
经营范围 | 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食品加工技术咨询,餐饮管理,餐饮配送服务,中央厨房、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含凉菜)(限分支机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时间 | 2019 年 3 月 7 日 |
注销日期 | 2020 年 1 月 14 日 |
注销原因 | 隶属(派出)企业终止 |
登记状态 | 注销 |
2、长沙华文汨罗人民路分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经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具体如下:
名称 | 长沙市华文食品有限公司汨罗人民路分公司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营业场所 | 湖南省汨罗市高泉南路与人民路交汇处 |
负责人 | 周劲松 |
营业期限 | 长期 |
经营范围 | 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时间 | 2019 年 3 月 18 日 |
注销日期 | 2019 年 12 月 17 日 |
注销原因 | 被撤销 |
登记状态 | 注销 |
3、长沙华文汨罗大市场分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经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具体如下:
名称 | 长沙市华文食品有限公司汨罗大市场分公司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营业场所 | 湖南省汨罗市劳动北路 8 号 |
负责人 | 周劲松 |
营业期限 | 长期 |
经营范围 | 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时间 | 2019 年 4 月 9 日 |
注销日期 | 2019 年 12 月 17 日 |
注销原因 | 被撤销 |
登记状态 | 注销 |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外投资股权未发生变化。
(九)房屋租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主要的经营性房产租赁情况如下:
序号 | 承租方 | 出租方 | 租赁期限 | 用途 | 租赁地址 | 租赁面积 (m2) |
1 | 平江华文 | 湖南平江常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2017.03.01- 2021.02.28 | 员工宿舍 | 福坤生活区内 | 6,012.00 |
2 | 平江华文 | 平江县房地产管理局 | 2019.01.01- 2023.12.31 | 员工宿舍 | 平江县伍市工业园 | 4,344.44 |
本所律师注意到,上述租赁房产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房屋租赁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未在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罚款。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有效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 号)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且经本所律师核查,有关房屋租赁合同均未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生效条件。据此,本所认为,上述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存在被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处罚的风险,但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2)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租赁物业主要作为宿舍,易于搬迁,具有较强的可替代性;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因此受到过房屋主管部门处罚,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书面承诺:如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因承租房产存在的法律瑕疵而遭受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产生其他损失的,实际控制人将足额补偿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所受损失,且无需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支付任何对价。
(十)上述财产的权利限制情况等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上述土地、不动产、商标、专利等主要财产均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
2、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和“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其他主要财产不存在抵押、质押、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如下:
1、借款合同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正在履行的重大借款合同。
2、担保合同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正在履行的重大担保合同。
3、重要银行存款协议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要银行存款协议如下:
(1)2019 年 12 月 26 日,华文食品从华文初加工受让取得其曾持有的认购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招商银行单位大额存单 2019 年第 1780 期”产
品,并存入人民币 3,000.00 万元,该大额存单产品付息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日
为 2022 年 6 月 27 日,允许提前支取。
(2)2019 年 6 月 10 日,华文初加工与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
南支行签订《单位人民币智盈存款业务协议》,并于 2019 年 6 月 18 日存入人民
币 7,000.00 万元,该存款付息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日为 2022 年 6 月 18 日,允许提前支取。
(3)2019 年 6 月 26 日,华文初加工与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
南支行签订《单位人民币智盈存款业务协议》,并于 2019 年 7 月 1 日存入人民
币 10,000.00 万元,该存款付息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日为 2022 年 7 月 1 日,允许提前支取。
(4)2019 年 9 月 27 日,华文初加工与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
支行签订《单位人民币智盈存款业务协议》,并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存入人民币
5,000.00 万元,该存款付息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日为 2022 年 9 月 27 日,允许
提前支取;该项存款已于 2020 年 1 月 19 日支取 100.00 万元。
(5)2020 年 1 月 6 日,华文初加工与中国光大银行长沙新胜支行签订《中
国光大银行对公大额存单协议书》,并于 2020 年 1 月 6 日存入人民币 5,000.00
万元,到期日为 2023 年 1 月 6 日,允许提前支取。
4、采购合同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如下:
供应商名称 | 合同主体 | 采购内容 | 合同金额 | 合同期限 |
舟山远东南洋水产有限 公司 | 华文初加工 | 鳀鱼干 | 框架合同 | 2020.01.01-2020.12.31 |
湖南天鸿生物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华文初加工 | 鳀鱼干 | 框架合同 | 2020.01.01-2020.12.31 |
平江县献忠彩印厂 | 岳阳分公司 | 包装袋 | 框架合同 | 2020.01.01-2020.12.31 |
平江华文 | 包装袋 | 框架合同 | 2020.01.01-2020.12.31 | |
湖南泽裕食品有限公司 | 华文食品 | 风味肉干 | 框架合同 | 2019.03.12-2020.03.11 |
华文食品 | 风味素肉 | 框架合同 | 2019.04.17-2020.04.16 | |
山东益客金鹏食品有限 | 平江华文 | 鸭胸肉 | 框架合同 | 有效期至 2020.12.31 |
供应商名称 | 合同主体 | 采购内容 | 合同金额 | 合同期限 |
公司 | ||||
济宁众客食品有限公司 | 平江华文 | 鸭胸肉 | 框架合同 | 有效期至 2020.12.31 |
平邑风泽源食品有限公司 | 平江华文 | 鸭胸肉 | 框架合同 | 有效期至 2020.12.31 |
岳阳金寿印务有限公司 | 岳阳分公司 | 彩盒 | 框架合同 | 2020.01.01-2020.12.31 |
平江华文 | 彩盒 | 框架合同 | 2020.01.01-2020.12.31 | |
岳阳市品一包装有限公司 | 岳阳分公司 | 包装袋 | 框架合同 | 2020.01.01-2020.12.31 |
平江华文 | 包装袋 | 框架合同 | 2020.01.01-2020.12.31 | |
岳阳东方彩印有限公司 | 岳阳分公司 | 包装袋 | 框架合同 | 2020.01.01-2020.12.31 |
平江华文 | 包装袋 | 框架合同 | 2020.01.01-2020.12.31 | |
道道全粮油岳阳有限公司 | 平江华文 | 一级成品大豆油 | 100.29 万元 | 2020.02.29 前发货 |
5、销售合同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如下:
客户名称 | 合同主体 | 销售内容 | 合同金额 | 合同期限 |
杭州丰一贸易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鱼制品、豆制品、肉干 | 框架协议 | 2020.01.01-2020.12.25 |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统溢食品商行 | 发行人 | 鱼制品、豆制品、肉干 | 框架协议 | 2020.01.01-2020.12.25 |
金港糖酒市场和生隆食 品批发商行 | 发行人 | 鱼制品、豆制 品、肉干 | 框架协议 | 2020.01.01-2020.12.25 |
长沙优奈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鱼制品、豆制品、肉干 | 框架协议 | 2020.01.01-2020.12.25 |
成都真品汇商贸有限公 司 | 发行人 | 鱼制品、豆制 品、肉干 | 框架协议 | 2020.01.01-2020.12.25 |
腾远食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鱼制品、豆制品、肉干 | 框架协议 | 2020.01.01-2020.12.25 |
东莞市丰发食品有限公 司 | 发行人 | 鱼制品、豆制 品、肉干 | 框架协议 | 2020.01.01-2020.12.25 |
湛江开发区乐之源商行 | 发行人 | 鱼制品、豆制品、肉干 | 框架协议 | 2020.01.01-2020.12.25 |
郑州南王食品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鱼制品、豆制 品、肉干 | 框架协议 | 2020.01.01-2020.12.25 |
郑州市管城区大中原商 | 发行人 | 鱼制品、豆制 | 框架协议 | 2020.01.01-2020.12.25 |
客户名称 | 合同主体 | 销售内容 | 合同金额 | 合同期限 |
贸行 | 品、肉干 | |||
长沙百年卡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鱼制品、豆制品、肉干 | 框架协议 | 2020.01.01-2020.12.25 |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上述重大合同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
(二)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审计报告》、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审计报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二)重大关联交易”已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尚未履行完毕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1、其他应收款
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的账面余额(合并报表数)合计为 122.16 万元,其中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单位及其形成原因等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名称 | 款项性质 | 账面余额(元) | 占其他应收款余额的比例(%) |
岳阳海泰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 赔偿款 | 847,234.54 | 56.02 |
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保证金 | 50,000.00 | 3.31 |
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 | 保证金 | 50,000.00 | 3.31 |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保证金 | 51,000.00 | 3.37 |
江苏京东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保证金 | 50,000.00 | 3.31 |
小计 | - | 1,048,234.54 | 69.32 |
2、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其他应付款的账面余额(合并报表数)合计为 293.61 万元。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无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重大资产等行为。
(二)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外,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章程或章程草案的制定及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未发生变化,但《公司章程(草案)》的修改情况如下:
2019 年 9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议案》,同意修改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自本次上市后实施。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均已履行法定程序,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内容的合法性
经审阅《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本所认为,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目的制定的《公司章程(草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会议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召开了 1
次股东大会、2 次董事会、2 次监事会。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的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变化情况如下:
税种 | 计税依据 | 税率 |
增值税 | 应纳税增值额(应纳税额按应纳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后的余额计 算) | 9%、10%、11%、 13%、16%、17%; 征收率 3% |
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免税、25% |
房产税 | 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20%后余值的 1.2%计缴,或 以租金收入为纳税基准,税率为 12% | 1.2%、12% |
土地使用税 | 根据土地登记地段不同,按土地使用面积计算 | 3 元/m²、5 元/m²、 8 元/m²、30 元/m2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应纳流转税额 | 7%、5% |
教育费附加 | 应纳流转税额 | 3%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应纳流转税额 | 2% |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未发生变化,参见《律师工作报告》及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六、发行人的税务”所述。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9 年度,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收到的单笔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包含 10万元)的财政补贴主要如下:
序号 | 项目 | 金额(万元 | 依据文号/文件 |
1 | 工业发展基金 | 1,250.28 | 关于拨付平江县华文食品有限公司工业发展 基金的通知(平高新发〔2019〕39 号) |
2 | 工业发展基金 | 1,200.00 | 关于拨付平江县华文食品有限公司工业发展基金的通知(平高新发〔2019〕17 号) |
3 | 工业发展基金 | 495.00 | 关于拨付平江县华文食品有限公司工业发展 基金的通知(平高新发〔2019〕3 号) |
4 | 工业发展基金 | 437.38 | 关于拨付平江县华文食品有限公司工业发展基金的通知(平高新发〔2019〕2 号) |
5 | 参展及展位补贴 | 55.00 | 湖南平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 室主任办公会议纪要〔2019〕第 1 次 |
6 | “创新引领”示范建设专项投资资金 | 45.00 | 关于转发下达 2019 年省预算内“创新引领”示范专项投资计划的通知 |
7 | 2018 年度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资金 | 41.25 | 关于下达2018 年度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 税收增量奖补资金的通知(湘财企指〔2019〕 70 号) |
8 | 退役士兵及贫困人口就业补贴 | 39.96 |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 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 号) |
9 | 2018 年原有规模企业对 财政贡献奖 | 39.01 | 平江县2018 年度推进新型工业化扶持奖励资 金审核明细表 |
10 | 2018 年 1-10 月湖南省鼓励类进口商品贴息资金 | 22.70 |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 2018 年 1-10 月鼓励类进口商品贴息资金的通知(湘财外指 〔2018〕61 号) |
11 |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 贴资金 | 21.09 | 平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 年享受岗 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名单公示 |
12 | 2019 年度电子商务资金 | 20.00 | 岳阳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9 年度电子商务资金的通知(岳财外指〔2019〕13 号) |
13 | 2018 年贫困地区品牌建 设财政奖补 | 10.00 |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对2018 年贫困地区新增品 牌和商标进行财政奖补有关事项的公示 |
14 | 平江县首届县长质量奖 | 10.00 | 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首届县长质量奖的 |
序号 | 项目 | 金额(万元 | 依据文号/文件 |
决定(平政发〔2019〕2 号) |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依法纳税
1、根据《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偷税、漏税的情形。
2、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税务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受到主管税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被主管税务部门给予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1、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根据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平江分局(原平江县环境保护局)和岳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原岳阳市环境保护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存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过该局的行政处罚。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标准
加审期间,发行人生产经营主要适用的国家标准及部门规范、企业标准未发生变化。
根据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平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
的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产品质量管理、食品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存在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亦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受到过该局的行政处罚。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化,参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所述。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参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所述。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理解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的定义参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及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涉及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岳阳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岳阳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及的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岳阳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周劲松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周劲松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
发行人是由华文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定向募集公司,不存在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审阅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本所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会因此引致法律风险。
二十三、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
本所律师审阅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承诺及其相关措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主体已按照《首发办法》和《新股发行意见》的要求出具承诺及其相关约束措施,相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禁止性规定,均系相关责任主体依法自愿作出,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股东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的专项核查
关于佳沃农业的基本情况,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所述。
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二十三、律
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现有股东共 11 名,其中包括 10 名自然人和 1 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发行人股东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十三、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之“(二)发行人股东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的专项核查”的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据此,本所认为,佳沃农业系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或备案程序。
二十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发生的变化情况不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披露的事项之外,发行人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
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首发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主体资格和各项实质条件;《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内容适当;本次发行尚需经证监会核准,本次上市尚需经深交所审核同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陆份,伍份交发行人报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和机构,壹份由本所留存备查,均由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丁少波 | 经办律师: 朱志怡 |
经办律师: 赵国权 | |
经办律师: 杨文君 |
年 月 日
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不动产权统计表
序号 | 权利 人 | 证书编号 | 坐落 | 不动产单元号 | 权利类型 | 权利性 质 | 用途 | 面积 | 期限至 | 是否 抵押 |
1 | 发行人 | 湘(2018)岳阳市不动产权第 0028528 号 | 岳阳经济开发区康王工业园晶须综合楼 402 室等 | 430602 010030 GB00001 F00050007 等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出让/其他 | 工业用地/办公、成套住宅、其他、 工业 | 宗地面积 15,827 ㎡/房屋建筑面积 1,566.55 ㎡ | 2057.10.24 | 否 |
2 | 发行人 | 湘(2018)岳阳市不动产权第 0028525 号 | 岳阳经济开发区康王工业园晶须员工宿舍 601 室 等 | 430602 010030 GB00001 F00010006 等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出让/其他 | 工业用地/工业 | 宗地面积 15,827 ㎡/房屋建筑面积 4,683.85 ㎡ | 2057.10.24 | 否 |
3 | 发行人 | 湘(2018)岳阳市不动产权第 0028521 号 | 岳阳经济开发区康王工业园反应洗涤车间 301 室等 | 430602 010030 GB00001 F00030003 等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出让/其他 | 工业用地/工业 | 宗地面积 15,827 ㎡/房屋建筑面积 1,080.63 ㎡ | 2057.10.24 | 否 |
4 | 发行人 | 湘(2018)岳阳市不动产权第 0028529 号 | 岳阳经济开发区康王工业园晶须重结晶车间 101室 | 430602 010030 GB00001 F00040001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出让/其他 | 工业用地/工业 | 宗地面积 15,827 ㎡/房屋建筑面积 1,797.15 ㎡ | 2057.10.24 | 否 |
5 | 发行人 | 湘(2018)岳阳市不动产权第 0028526 号 | 岳阳经济开发区康王工业园晶须成品车间 401 室等 | 430602 010030 GB00001 F00020005 等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出让/其他 | 工业用地/工业 | 宗地面积 15,827 ㎡/房屋建筑面积 10,869.67 ㎡ | 2057.10.24 | 否 |
序号 | 权利 人 | 证书编号 | 坐落 | 不动产单元号 | 权利类型 | 权利性 质 | 用途 | 面积 | 期限至 | 是否 抵押 |
6 | 发行人 | 湘(2018)长沙市不动产权第 0311654 号 | 中山路 589 号开福万达广场 B 区商业综合体(含写字楼)46001 | 430105001013GY09 988F00150394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出让/股份制企业房产 | 商业用地/办公 | 共有宗地面积 94,579.64 ㎡/房屋建筑面积 349.97 ㎡ | 2050.07.29 | 否 |
7 | 发行人 | 湘(2018)长沙市不动产权第 0312473 号 | 中山路 589 号开福万达广场 B 区商业综合体(含写字楼)46002 | 430105001013GY09 988F00150395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出让/股份制企业房产 | 商业用地/办公 | 共有宗地面积 94,579.64 ㎡/ 房屋建筑面 积 349.97 ㎡ | 2050.07.29 | 否 |
8 | 发行人 | 湘(2018)长沙市不动产权第 0312118 号 | 中山路 589 号开福万达广场 B 区商业综合体(含写字楼)46003 | 430105001013GY09 988F00150493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 | 出让/私有房产 | 商业用地/办公 | 共有宗地面积 94,579.64 ㎡/ 房屋建筑面 积 448.06 ㎡ | 2050.07.29 | 否 |
9 | 发行人 | 湘(2018)长沙市不动产权第 0310444 号 | 中山路 589 号开福万达广场 B 区商业综合体(含写字楼)46004 | 430105001013GY09 988F00150494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出让/股份制企业房产 | 商业用地/办公 | 共有宗地面积 94,579.64 ㎡/ 房屋建筑面 积 213.49 ㎡ | 2050.07.29 | 否 |
10 | 发行人 | 湘(2018)长沙市不动产权第 0312119 号 | 中山路 589 号开福万达广场 B 区商业综合体(含写字楼)46005 | 430105001013GY09 988F00150495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 | 出让/私有房产 | 商业用地/办公 | 共有宗地面积 94,579.64 ㎡/ 房屋建筑面 积 448.06 ㎡ | 2050.07.29 | 否 |
序号 | 权利 人 | 证书编号 | 坐落 | 不动产单元号 | 权利类型 | 权利性 质 | 用途 | 面积 | 期限至 | 是否 抵押 |
11 | 发行人 | 湘(2019)长沙市不动产权第 0306078 号 | 中山路 589 号开福万达广场 B 区商业综合楼(含写字楼)46006 | 430105001013GY09 988F00150496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 | 出让/股份制企业房产 | 商业用地/仓储 | 共有宗地面积 94,579.67 ㎡/ 房屋建筑面积 40.4 ㎡ | 2050.07.29 | 否 |
12 | 发行人 | 湘(2019)长沙市不动产权第 0307089 号 | 中山路 589 号开福万达广场 B 区商业综合楼(含写字楼)46007 | 430105001013GY09 988F00150497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 | 出让/股份制企业房产 | 商业用地/仓储 | 共有宗地面积 94,579.67 ㎡/ 房屋建筑面积 39.09 ㎡ | 2050.07.29 | 否 |
13 | 平江华文 | 湘(2019)平江县不动产权第 0006744 号 | 平江高新区伍市园区 | 430626013030GB00 017F00060001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 | 出让/有限制企业房产 | 商业用地/办公、仓储 | 共有宗地面积 116,135 ㎡ / 房屋建筑面积 56843.84 ㎡ | 2062.09.25 | 否 |
使用权人 | 土地注册号 | 座落 | 用途 | 取得方式 | 面积 | 终止日期至 | 他项 权利 | |
1 | 肯尼亚华 文 | Kwale/Shimoni Adj/574 | Kwale/Shimoni Adj | / | 购买 | 0.85 公顷 | 2116.12.01 | 无 |
2 | 肯尼亚华 文 | Kwale/Shimoni Adj/403 | Kwale/Shimoni Adj | / | 购买 | 5.37 公顷 | 2116.12.01 | 无 |
3 | 肯尼亚华 文 | Kwale/Shimoni Adj/783 | Kwale/Shimoni Adj | / | 购买 | 2.60 公顷 | 2117.02.01 | 无 |
4 | 肯尼亚华 文 | Kwale/Shimoni Adj/719 | Kwale/Shimoni Adj | / | 购买 | 1.31 公顷 | 2116.12.01 | 无 |
所有权人 | 商标名称(图形) | 核定使用商品 类别 | 注册证号 | 有效期至 | 注册地点 | 取得方式 | 权利限制 | |
1 | 发行人 | 29 | 31568273 | 2029.03.13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2 | 发行人 | 40 | 28698527 | 2028.12.13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3 | 发行人 | 29 | 28688209 | 2028.12.13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4 | 发行人 | 30 | 26177545 | 2028.11.27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5 | 发行人 | 29 | 24995879A | 2028.09.06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6 | 发行人 | 29 | 24942310 | 2028.07.06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7 | 发行人 | 29 | 24900517 | 2028.07.20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8 | 发行人 | 30 | 24900517 | 2028.07.20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9 | 发行人 | 30 | 19582893 | 2027.05.27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10 | 发行人 | 29 | 19582832 | 2027.05.27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11 | 发行人 | 29 | 19575153 | 2027.05.27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序号 | 所有权人 | 商标名称(图形) | 核定使用商品 类别 | 注册证号 | 有效期至 | 注册地点 | 取得方式 | 权利限制 |
12 | 发行人 | 29 | 19574948 | 2027.05.27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13 | 发行人 | 30 | 17528172 | 2026.09.20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14 | 发行人 | 29 | 17527796 | 2026.09.20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15 | 发行人 | 40 | 16529615 | 2026.05.06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16 | 发行人 | 41 | 16529614 | 2026.05.06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17 | 发行人 | 43 | 16529613 | 2026.05.06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18 | 发行人 | 42 | 16529612 | 2026.05.06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19 | 发行人 | 44 | 16529611 | 2026.05.06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20 | 发行人 | 35 | 16529610 | 2026.05.06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21 | 发行人 | 36 | 16529609 | 2026.05.06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22 | 发行人 | 45 | 16529608 | 2026.05.06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序号 | 所有权人 | 商标名称(图形) | 核定使用商品 类别 | 注册证号 | 有效期至 | 注册地点 | 取得方式 | 权利限制 |
23 | 发行人 | 37 | 16529607 | 2026.05.06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24 | 发行人 | 38 | 16529606 | 2026.05.06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25 | 发行人 | 39 | 16529605 | 2026.05.06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26 | 发行人 | 13 | 16529604 | 2026.05.06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27 | 发行人 | 14 | 16529603 | 2026.05.06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28 | 发行人 | 15 | 16529602 | 2026.05.06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29 | 发行人 | 16 | 16529601 | 2026.05.06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30 | 发行人 | 17 | 16529600 | 2026.05.06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31 | 发行人 | 18 | 16529599 | 2026.05.06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32 | 发行人 | 19 | 16529598 | 2026.05.06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33 | 发行人 | 20 | 16529597 | 2026.05.06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序号 | 所有权人 | 商标名称(图形) | 核定使用商品 类别 | 注册证号 | 有效期至 | 注册地点 | 取得方式 | 权利限制 |
34 | 发行人 | 21 | 16529596 | 2026.05.06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35 | 发行人 | 22 | 16529595 | 2026.05.06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36 | 发行人 | 23 | 16529594 | 2026.05.06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37 | 发行人 | 24 | 16529593 | 2026.05.06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38 | 发行人 | 27 | 16529592 | 2026.05.06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39 | 发行人 | 26 | 16529591 | 2026.05.06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40 | 发行人 | 34 | 16529590 | 2026.05.06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41 | 发行人 | 12 | 16529589 | 2026.05.06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42 | 发行人 | 11 | 16529578 | 2026.05.06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43 | 发行人 | 8 | 16529577 | 2026.05.06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44 | 发行人 | 9 | 16529576 | 2026.05.06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序号 | 所有权人 | 商标名称(图形) | 核定使用商品 类别 | 注册证号 | 有效期至 | 注册地点 | 取得方式 | 权利限制 |
45 | 发行人 | 10 | 16529575 | 2026.05.06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46 | 发行人 | 4 | 16529574 | 2026.05.06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47 | 发行人 | 5 | 16529573 | 2026.05.06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48 | 发行人 | 6 | 16529572 | 2026.05.06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49 | 发行人 | 7 | 16529571 | 2026.05.06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50 | 发行人 | 3 | 16529570 | 2026.05.06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51 | 发行人 | 2 | 16529569 | 2026.05.06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52 | 发行人 | 1 | 16529568 | 2026.05.06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53 | 发行人 | 29 | 16529565 | 2026.05.27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54 | 发行人 | 31 | 16529564 | 2026.06.13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55 | 发行人 | 29 | 16418293 | 2026.08.13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序号 | 所有权人 | 商标名称(图形) | 核定使用商品 类别 | 注册证号 | 有效期至 | 注册地点 | 取得方式 | 权利限制 |
56 | 发行人 | 30 | 16264181 | 2026.09.27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57 | 发行人 | 31 | 16264087 | 2026.04.20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58 | 发行人 | 29 | 16263860 | 2026.05.06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59 | 发行人 | 28 | 16263420 | 2026.03.27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60 | 发行人 | 30 | 15643062 | 2026.03.06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61 | 发行人 | 29 | 15642915 | 2026.04.27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62 | 发行人 | 30 | 14874966 | 2025.07.20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63 | 发行人 | 29 | 14874935 | 2025.07.20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64 | 发行人 | 30 | 10079639 | 2022.12.13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65 | 发行人 | 20 | 10079309 | 2022.12.13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66 | 发行人 | 19 | 10078632 | 2022.12.13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67 | 发行人 | 29 | 9418890 | 2022.06.13 | 中国大陆 | 受让取得 | 否 |
序号 | 所有权人 | 商标名称(图形) | 核定使用商品 类别 | 注册证号 | 有效期至 | 注册地点 | 取得方式 | 权利限制 |
68 | 发行人 | 30 | 8491714 | 2021.10.13 | 中国大陆 | 受让取得 | 否 | |
69 | 发行人 | 29 | 8491683 | 2022.01.13 | 中国大陆 | 受让取得 | 否 | |
70 | 发行人 | 29 | 8312845 | 2021.10.13 | 中国大陆 | 受让取得 | 否 | |
71 | 发行人 | 30 | 8290566 | 2021.10.06 | 中国大陆 | 受让取得 | 否 | |
72 | 发行人 | 30 | 7970465 | 2021.02.20 | 中国大陆 | 受让取得 | 否 | |
73 | 发行人 | 30 | 7970441 | 2021.01.27 | 中国大陆 | 受让取得 | 否 | |
74 | 发行人 | 29 | 7864610 | 2022.06.27 | 中国大陆 | 受让取得 | 否 | |
75 | 发行人 | 30 | 5408603 | 2029.05.13 | 中国大陆 | 受让取得 | 否 | |
76 | 发行人 | 29 | 1753333 | 2022.04.20 | 中国大陆 | 受让取得 | 否 | |
77 | 发行人 | 29 | 34140906 | 2029.06.20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78 | 发行人 | 29 | 31575087 | 2029.05.20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序号 | 所有权人 | 商标名称(图形) | 核定使用商品 类别 | 注册证号 | 有效期至 | 注册地点 | 取得方式 | 权利限制 |
79 | 发行人 | 29 | 31601723 | 2029.08.27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80 | 发行人 | 43 | 37295047 | 2029.11.20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81 | 发行人 | 29 | 38371900 | 2030-01-13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82 | 发行人 | 30 | 38370489 | 2030-01-13 | 中国大陆 | 原始取得 | 否 | |
83 | 发行人 | 29 | N/100737 | 2023.01.14 | 澳门 | 原始取得 | 否 | |
84 | 发行人 | 29 | 303448666 | 2025.06.18 | 香港 | 原始取得 | 否 | |
85 | 发行人 | 29 | 01755474 | 2026.02.15 | 台湾 | 原始取得 | 否 | |
86 | 发行人 | 29 | TMA984389 | 2032.11.05 | 加拿大 | 原始取得 | 否 | |
87 | 发行人 | 29 | 4/1585/2018 | 2021.02.21 | 缅甸 | 原始取得 | 否 | |
88 | 发行人 | 29 | 1347314 | 2027.02.02 | 柬埔寨 | 原始取得 | 否 | |
89 | 发行人 | 29 | 1347314 | 2027.02.02 | 马德里 | 原始取得 | 否 |
序号 | 所有权人 | 商标名称(图形) | 核定使用商品 类别 | 注册证号 | 有效期至 | 注册地点 | 取得方式 | 权利限制 |
90 | 发行人 | 29 | 1347314 | 2027.02.02 | 日本 | 原始取得 | 否 | |
91 | 发行人 | 29 | 5326479 | 2027.02.02 | 美国 | 原始取得 | 否 | |
92 | 发行人 | 29 | 2016062724 | 2026.07.14 | 马来西亚 | 原始取得 | 否 | |
93 | 发行人 | 29 | 1438490 | 2028.09.04 | 马德里 | 原始取得 | 否 | |
94 | 发行人 | 29 | 1438490 | 2028.09.04 | 新西兰 | 原始取得 | 否 | |
95 | 发行人 | 29 | 1453311 | 2029.01.02 | 马德里 | 原始取得 | 否 | |
96 | 发行人 | 29 | 5923477 | 2029.01.02 | 美国 | 原始取得 | 否 | |
备注 | (1)“1347314”号劲仔商标注册为马德里国际号,该商标注册已获核准的指定国家/地区包括德国、法国、俄罗斯联邦、澳大利亚、英国、印度、日本、柬埔寨、韩国、新加坡、美国。(2)“1438490”号劲仔商标为马德里国际号,该商标注册已获核准的指定国家包括新西兰、菲律宾。(3) “1453311”号博味园商标为马德里国际号,该商标注册已获核准的指定国家/地区包括欧盟、英国、新西兰、菲律宾、俄罗斯、澳大利亚、美国。 |
专利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申请日期 | 取得方式 | 权利限制 | |
1 | 发行人 | 一种可常温保藏的即食糖醋鱼的加工方法 | 2012104462053 | 发明 | 2012.11.09 | 受让取得 | 否 |
2 | 发行人 | 一种豆干包装袋专用密封装置 | 201611060388X | 发明 | 2016.11.25 | 受让取得 | 否 |
3 | 发行人 | 一种清肺化痰的豆腐及制备方法 | 2013102679370 | 发明 | 2013.06.28 | 受让取得 | 否 |
4 | 发行人 | 粉液混合搅拌器 | 201420361970X | 实用新型 | 2014.07.02 | 原始取得 | 否 |
5 | 发行人 | 一种新型煮锅 | 2014203514695 | 实用新型 | 2014.06.30 | 原始取得 | 否 |
6 | 发行人 | 一种自动配料机 | 2014203514708 | 实用新型 | 2014.06.30 | 原始取得 | 否 |
7 | 发行人 | 一种机械抓手 | 201420351491X | 实用新型 | 2014.06.30 | 原始取得 | 否 |
8 | 发行人 | 一种翻转设备 | 2014203523177 | 实用新型 | 2014.06.30 | 原始取得 | 否 |
9 | 发行人 | 液体配料机 | 2014203466329 | 实用新型 | 2014.06.27 | 原始取得 | 否 |
10 | 发行人 | 一种卤制桶 | 2015208919423 | 实用新型 | 2015.11.11 | 原始取得 | 否 |
11 | 发行人 | 一种筛鱼机 | 201520893425X | 实用新型 | 2015.11.11 | 原始取得 | 否 |
12 | 发行人 | 分配器及豆腐干生产线 | 201821635471 | 实用新型 | 2018.10.09 | 原始取得 | 否 |
13 | 发行人 | 包装盒(鱼块) | 2017303664297 | 外观设计 | 2017.08.11 | 原始取得 | 否 |
14 | 发行人 | 包装袋(鱼块) | 201730366511X | 外观设计 | 2017.08.11 | 原始取得 | 否 |
15 | 发行人 | 包装箱(鱼块) | 2017303668071 | 外观设计 | 2017.08.11 | 原始取得 | 否 |
16 | 发行人 | 包装袋(酱汁小鱼包装袋) | 2014304409259 | 外观设计 | 2014.11.11 | 原始取得 | 否 |
17 | 发行人 | 包装袋(劲仔豆干外袋) | 2018306278359 | 外观设计 | 2018.11.07 | 原始取得 | 否 |
18 | 发行人 | 包装袋(劲仔豆干内袋) | 2018306283747 | 外观设计 | 2018.11.07 | 原始取得 | 否 |
权利人 | 作品名称 | 登记号 | 登记日期 | 取得方式 | |
1 | 发行人 | 劲仔 | 国作登字-2017-F-00391046 | 2017.08.31 | 原始取得 |
2 | 发行人 | 博味园 | 国作登字-2017-F-00391047 | 2017.08.31 | 原始取得 |
3 | 发行人 | 图形;劲 | 国作登字-2017-F-00466570 | 2017.09.01 | 原始取得 |
4 | 发行人 | 劲仔小鱼 娓娓道来 | 国作登字-2018-F-00446916 | 2018.02.22 | 原始取得 |
5 | 发行人 | 娓娓道来 | 国作登字-2018-I-00446981 | 2018.02.22 | 原始取得 |
6 | 发行人 | 娓娓道来 | 国作登字-2018-A-00517242 | 2018.03.29 | 原始取得 |
7 | 发行人 | 表情包(性情中鱼的故事) | 国作登字-2019-F-00763371 | 2019.04.10 | 原始取得 |
8 | 发行人 | 小劲仔吉祥物 | 湘作登字-2019-F-00001488 | 2019.04.12 | 原始取得 |
9 | 发行人 | 劲仔小鱼辅助图形 | 国作登字-2019-F-00821586 | 2019.07.08 | 原始取得 |
10 | 发行人 | 小鱼包装 | 国作登字-2019-F-00821584 | 2019.07.08 | 原始取得 |
11 | 发行人 | 头条鱼包装 | 国作登字-2019-F-00838910 | 2019.07.26 | 原始取得 |
12 | 发行人 | 吃我小拳拳表情包 | 国作登字-2019-I-00910928 | 2019.10.25 | 原始取得 |
13 | 发行人 | 别没劲吉祥物 | 国作登字-2019-F-00946981 | 2019.12.02 | 原始取得 |
备注 | 注:“小劲仔吉祥物”原登记号为湘作登字:18-2014-F-1248,发行人自华文有限变更设立后,权利人由湖南省华文食品有限公司变更为华文食 品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号变更为湘作登字-2019-F-00001488。 |
域名持有者 | 域名 | 域名注册日期 | 域名到期日期 | |
1 | 发行人 | huawen-food.com | 2014.12.11 | 2020.12.11 |
2 | 发行人 | 劲仔.cn | 2018.01.10 | 2028.01.10 |
3 | 发行人 | 劲仔.com | 2018.01.10 | 2028.01.10 |
4 | 发行人 | 劲仔.net | 2018.01.10 | 2028.01.10 |
5 | 发行人 | huawenshipin.com | 2010.12.06 | 2025.12.06 |
6 | 发行人 | 劲仔.网址 | 2018.01.16 | 2028.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