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独立董事关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
作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经审阅相关材料,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所属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财务”)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集团”)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中建财务作为公司资金集中和运营平台的作用,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同时,考虑到中建集团及其非上市部分子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意中建财务与中建集团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在协议服务期内,中建集团及其非上市子企业于中建财务存置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 200 亿元,获得的每日贷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中建财务为中建集团及非上市子企业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用不超过 3 亿元。
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建财务与公司控股股东中建集团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所涉及关联交易依据市场价格定价,定价合法、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在表决时予以回避,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xxx 贾谌 xxx xx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