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武汉东湖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❹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以下简称“协议银行”)及保荐机构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事项经公司 2013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协议银行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 2012 年经批准的资产重组配套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东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东海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且每半年度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公司和协议银行应当配合东海证券方的调查与查询。
三、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公司需将存入金额、开户时间、存放期限等基本情况及时通知东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经东海证券书面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公司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开立后,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向东海证券提供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的电子扫描件。公司承诺定期存款到期后应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方式续存,并通知东海证券。定期存单不得质押。
四、公司授权东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xx随时到协议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协议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协议银行应于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专户对账单,并以电子邮件方式将银行对账单扫描件发送至东海证券保荐代表人邮箱,同时向东海证券寄送对账单。协议银行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应按照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专户资金;如出现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用于投资产品、使用项目节余募集资金以及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等情形的,公司在向专户支取资金用于前述用途前,应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程序,并在发出相关董事会会议通知前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以书面或邮件方式通知东海证券,同时向其提供相应书面资料。
七、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协议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东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东海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