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國立高雄大學與境外學術研究機構簽訂學術合作協議處理要點
102年1月11日本校第128次行政會議通過
依104年4月10日第144次行政會議決議修正法規格式
一、為拓展國立高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與境外學術研究機構學術交流與合作,並規範本校與境外學術研究機構簽訂學術合作協議之有關事項,特訂定「國立高雄大學與境外學術研究機構簽訂學術合作協議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校各單位與境外學術研究機構簽訂學術合作協議,除法律或本校有其他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與大陸地區學術研究機構簽訂合作協議,需另依教育部「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
四、本校各單位與境外學術研究機構簽訂學術合作協議,除因特殊需要之合作關係者外,須符合下列原則:
(一)雙方應本互惠與平等原則。
(二)對方應具有相當學術地位,對本校發展有所助益。
(三)雙方合作事項須有專責單位或人員推動執行。
(四)雙方合作協議內容應具體明確且具可行性。
(五)雙方合作協議簽署代表人層級需對等。
五、本校與境外學術研究機構簽訂學術合作協議程序及方式:
(一)屬校級之合作協議,由國際事務處(以下簡稱國際處)主辦或由提案單位簽請國際處主辦,如屬合作備忘錄或意向書之協議,由國際處簽請校長同意簽約;如屬交換學生、交換教授、雙聯學制等交流合作協議,由國際處視合約內容牽涉議題會簽本校相關主管單位表示意見,提送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後簽約。若合作協議屬舊約之 續約或更新,且內容無重大改變之性質者,由國際處簽請校長核可後簽約。
(二)屬院、系(所)級之合作協議,則由該學院、系(所)與對方商訂簽約內容,經所屬之院、系(所)務會議同意後,視合約內容牽涉議題會簽本校相關主管單位及國際處表示意見,經校長核可後簽約。若書面約定屬舊約之續約或更新,且內容無重大改變之性質者,會簽國際處經校長核可後簽約。
六、凡學術合作協議內容涉及各相關單位權責,應會簽本校相關單位表示意見。
七、合作協議應於簽署後送影本一份至國際處備查,正本由主辦單位保管。往後有任何異動,如終止、修正者亦同。
八、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x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