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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216 股票简称:浙江医药 公告编号:临 2016-031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药品合作协议书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履约的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本次签订的药品合作协议书初步明确了签订三方的权利、义务,具体实施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
⚫ 对上市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本协议的履行对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浙江医药”、“甲方”)与北京美福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福润”、“乙方”)、上海来益生物药物研究开发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来益”、“丙方”)于 2016 年 7
月 26 日签订了《新一代糖肽类抗生素药品合作协议书》,合作研发创新药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订方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乙方:北京美福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资本:3417.8889 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市场调查。主要财务数据:2015 年 12 月 31 日,美福润的资产总额为 22,658.85 万元,
负债总额为 13,732.66 万元,净资产为 8,889.62 万元,营业收入为 35,783.26
万元,净利润为 5,323.25 万元。(经审计)
北京美福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营医药产品的专业推广以及营销总代理,擅长市场培育和营销管理,多年来致力于精选具有竞争力的医药产品进行精细化推广营销,尤其在重症感染药物领域具有独特优势和突出的市场地位。
丙方:上海来益生物药物研究开发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一平
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生物药物的研究、开发及相关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
主要财务数据:2016 年 6 月 30 日,上海来益的资产总额为 178.55 万元,
负债总额为 70.27 万元,净资产为 108.28 万元,营业收入为 319.05 万元,净利润为-200.50 万元。(未经审计)
上海来益生物药物研究开发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是由浙江医药控股,并与中国药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共建的生物药物研发中心,研究领域涉及:新药筛选、活性研究、新技术开发、非专利药开发以及企业产品的工艺优化和出口认证技术支持等。浙江医药持有其 65%的股权。
(二)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方式
x协议由公司与xxx、上海来益于 2016 年 7 月 26 日在绍兴签署。
(三)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及《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细则》等相关规定,本次药品合作协议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作内容:研发创新药物新一代糖肽类抗生素药品(以下简称“合作药品”)。
2、协议三方约定如下:
1)甲方主要负责产品立项、组织生产工作,乙方主要负责临床研究、申报注册、营销推广工作,丙方主要提供产品研发支持。
2)合作药品临床前阶段由合作三方组建项目管理小组统筹项目资金、前期研究资料、项目开支等相关事宜。临床及上市阶段由甲乙丙三方按照 50:45:5的比例出资组建新药研发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并由项目公司独立运作合作项目。
3)项目公司成立前,研究经费由甲乙双方按照 53:47 的比例承担,丙方仅
提供研究成果,不承担任何费用。项目公司成立后,由甲乙丙三方按照 50:45:5的比例实缴注册资本,如在初始资本金外仍需追加研究经费的,首先将各方获得的与合作药品有关的政府补贴、奖励等资金采取溢价增资的方式投入,在取得合作药品的新药证书前不足部分再由甲乙双方按照 53:47 的比例现金(同时保持甲
乙丙三方 50:45:5 的持股比例不变)投入项目公司,丙方可不再向项目公司投入其他资金。
4)拟投入研究经费:临床前阶段 1,500 万元,临床阶段 5,000 万元,由甲
乙双方按 53:47 的比例承担研究经费。
5)为补偿本项目启动前丙方的前期研发投入,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按年度分期支付丙方合计 1,060 万元(按 7 年分期支付,前 6 年每年支付 150 万元,最后
一年支付 160 万元),乙方按里程碑支付丙方合计 940 万元。
6)就合作药品的最终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知识产权及其附属的经济权益、商业化利益,在未成立项目公司前,由甲乙丙三方按照 50:45:5 的比例享有。在成立项目公司后,由项目公司享有,甲乙丙三方按照在项目公司的持股比例分配利润。
7)合作药品申请注册批件以甲方的名义进行,申请取得的注册批件由甲方独家持有,合作药品的生产由甲方独家进行。合作药品在中国境内的市场开发、销售由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合作药品在中国境内以外市场的商业化权利,由项目公司享有。甲方、丙方及项目公司共同授权乙方运作合作药品的海外商业化。
8)合作药品所取得的新药证书,由项目公司作为独家持有者。与本项目相关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的对外授权、处置,新药持有人权益的实现,利润分配等均需项目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9)丙方已经研究的、正在研究的以及此后研究的与合作药品同类、类似的其他药品的研究成果、资料等所有智力成果、知识产权须经合作三方一致同意后方能处置。
3、合作期限:
本次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或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其他方受到损失的,应当向其他各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基于 “内建外联、仿创结合,做好以提高制造效率为目标的工艺研发和满足客户需求为目标的产品研发”理念,公司与合作各方建立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合作关系,提高新产品研发效率,发挥各方优势,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协议的签订对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四、重大风险提示
x次签订的药品合作协议书初步明确了合作三方的权利、义务,具体实施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创新药的研发存在高风险的特点,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到批生产的周期长、环节多,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跟踪合作项目的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