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承諾書
附件一
工程名稱 | |||
承攬廠商 | 日期 | 年 月 日 | |
本廠商承諾遵守下列事項,若有違反,依規定辦理。 | |||
1、勞工作業前▇▇▇前教育,並詳載於施工日誌備查。 | |||
2、做好機具及人員進場管制;人員非正確佩帶合格之安全帽,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非具檢查合格證,不得進入工地。 | |||
3、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會實施巡視、定期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等,並留備紀錄。 | |||
4、分包作業前具體告知有關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安全衛生應採取措施。 | |||
5、與分包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採取(1)設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工作。 (2)工作之連繫與調整。(3)工作場所之巡視。(4)下包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與協助。(5)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 |||
6、高度 2 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坡道、工作台等場所,設置合格之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
7、高差超過 1.5 公尺以上之作業場所,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 |||
8、高度 2 公尺以上之處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 | |||
9、 2 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確實監督其使用安全帶(帽)等必要之防護具。 | |||
10、臨時用電設置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且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 | |||
11、使用符合國家標準規格之電氣器材及電線。 | |||
12、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或電氣機具設備之虞,採取防止絕緣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害之設施。 | |||
13、露天開挖作業,垂直深度在 1.5 公尺以上者,設置擋土支撐。 | |||
14、使勞工於鄰近邊坡或構造物之工作場所作業,有防止邊坡或構造物倒塌、崩塌之設施。 | |||
15、5 公尺以上施工架之構築,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並將計算書妥存備查。 | |||
16、施工架在垂直方向每 5.5 公尺以內,水平方向每 7.5 公尺以內與構造物妥接,或以斜撐作適當而充分之支撐。 | |||
18、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設施。
17、以可調鋼管支柱為模板支撐之支柱,高度超過 3.5 公尺時,於每 2 公尺內設足夠強度縱、橫向水平繫條,妥善固定以防止支柱移動,並禁止以鋼筋替代插銷。
說明:廠商應於開工前填寫本承諾書,送監造單位審查及機關備查。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工地負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