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海外派遣团体旅行变更保险
(2019 版)条款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的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的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一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或因公往返境外途中,因下列情形需变更原有旅行安排:
(一)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见释义)或同行旅伴死亡或遭受严重伤病(见释义); (二)被保险人遭受劫持;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严重伤病须医疗运送、遣返或住院治疗;
(四)被保险人出发地、旅行途径地或目的地突发暴动、飞机、火车或轮船承运人雇员罢工、恶劣天气(见释义)、严重自然灾害或传染病(见释义);
(五)因旅行社或飞机、火车、轮船承运人破产、清算或债务不履行所致的旅行取消;则:
在旅行出发前 7 个自然日内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须取消行程,保险人依据本附加条款约定,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该被保险人已支付的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行费用;
在旅行出发后,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须提早结束或变更行程,保险人依据本附加条款约定,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该被保险人已支付的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行费用,及其在旅行开始后为前往旅行目的地或返回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而额外支出的合理且必需住宿费用(限三星级酒店标准间)及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费用(乘坐飞机的限经济舱)。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列明的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损失,或发生的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若以信用卡签帐方式支付费用后,已按信用卡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提交声明书请求发卡银行暂停付款或将其缴付款项扣回时;
(二)被保险人为其境外工作而预付的公共交通工具、酒店或其它旅行费用时已获知或已存在可能导致旅行变更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
工或其它工人抗议活动,和气象部门已发布预告的或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旅行目的地已经宣布突发传染病;
(三)任何可以从政府、酒店、航空公司、旅行社、其它旅行服务机构或其它保险得到退还或赔偿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违法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损失;
(五)被保险人境外工作的目的是为了医学治疗或该境外工作违背医嘱;
(六)由于被保险人未能及时通知旅行社、导游、飞机、火车或轮船承运人或旅店需变更旅行;
(七)政府法律规定引起的损失;或由于旅行服务机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的过失、疏忽导致本次预定旅行无法正常进行;
(八)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但在旅行出发前 7 个自然日内首次发生的危及到当事人生命的突发性疾病不在此条范围内);
(九)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十)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 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基本文件: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或相关保险凭证;
3. 旅行合同或飞机、火车或轮船的购票证明或酒店预订证明;
4. 购买旅行服务的相关发票及付款方式证明;
5. 被保险人雇主提供的被保险人海外派遣工作的证明;
6.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 其他相关损失费用单据。
(二)其它证明文件:
1. 因飞机、火车或轮船承运人的雇员罢工为申请原因者:
(1) 飞机、火车或轮船出具的罢工证明;
(2) 其它经保险人认可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2. 因其它事故为申请原因者:
(1) 以死亡为申请原因者:死亡原因证明或验尸报告、火化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2) 以严重伤病为申请原因者: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明;
(3) 遭受死亡或严重伤病的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4) 中国政府或预定前往境外工作地点的政府机关出具的证明并注明日期;
(5) 其它经保险人认可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第六条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七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 释义
1.直系亲属:指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2.严重伤病:指经医院医生诊断及证实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所受的意外伤害或首次罹患的突发性疾病将危及到当事人的生命,且不适宜被保险人继续原先安排的旅行。
3.传染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列明的甲类、乙类传染病及该法未列明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列明为甲、乙类传染病的疾病。
4. 恶劣天气:恶劣天气是气象学上所指的发生突然、移动迅速、剧烈、破坏力极大的灾害性天气,主要有雷雨大风、冰雹、龙卷风、局部强降雨、暴雪等。
5.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领有适格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 方式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仅限四轮机动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 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固定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
营运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
凡上述所列的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附加合同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另政府、企业及私人包机亦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定义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