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务定义
残疾人士在职培训计划
(中文译本)
I 服务定义
1. 残疾人士在职培训计划(计划)支援残疾人士获得及保留公开市场的就业职位。计划透过提供一系列度身订造的训练活动,包括就业见习及在职试用,加强残疾人士保留工作职位的能力,亦鼓励雇主为残疾人士提供职位空缺。计划是一项福利为本的服务,服务营办者与计划参加者之间并无雇佣关系。
目的及目标
2. 计划的目标如下:
⚫ 透过积极主动的培训、配合市场导向和工作实习形式、克服残疾求职者的就业障碍,藉以加强残疾人士的就业能力;及
⚫ 透过提供奖励,鼓励雇主(特别是过往未雇用过残疾人士的雇主)为残疾人士提供职位空缺,让雇主试用这些残疾人士,以了解其工作能力。
服务性质
3. 会为每位参加者制订个人服务计划,当中包括就业培训/辅导、就业见习、在职试用及就业后跟进服务。
(a) 培训/辅导
提供工作相关的培训及辅导,让参加者能够作好准备投身公开就业市场。
(b) 就业见习
为每位参加者安排为期最长三个月的就业见习,帮助他们培养工作习惯及学会雇主在实际工作环境中所要求的技能。
(c) 在职试用
向参加者(备注 1)的雇主提供工资补助金,以安排为期最长六个月的在职试用。在职试用主要为就业见习后有困难在公开市场求职的参加者而设。参加者如在完成就业见习后找到工作,便无须参与在职试用。
(d) 就业后跟进服务
向每位参加者提供不少于六个月的就业后跟进服务,以协助他们尽快适应工作。这项服务于参加者成功找到工作后开始。
(e) 退出
如在六个月的就业后跟进服务期间过后,参加者仍然留任受薪职位,会被评估为成功完成计划。如参加者在参与计划后超过 12 个月仍无法找到工作,服务营办者应审慎评估参加者是否适宜继续参与计划。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4. 计划的服务对象为有需要接受支援及协助,才可在公开市场就业的残疾人士。服务营办者应直接招募参加者。
5. 符合计划的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 15 岁或以上,并具自理能力;及
⚫ 加入计划后并无接受庇护工场、辅助就业、综合职业康复服务中心或综合职业训练中心服务。
6. 合资格申请人须签署声明,表明他们过往从未参与本计划或「阳光路上」培训计划,亦不会向本计划的其他服务营办者提出申请。
II. 服务表现标准
7.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量标准
服务量 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每年接受服务的新参加者(备注2)人数 | 18 |
2 | 每年公开就业(备注3)个案的总数 | 5 |
服务成效标准
服务成效 标准 | 服务成效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参加者对服务营办者所提供服务的满意比率(备注4) | 80% |
2 | 就业见习提供者对服务营办者所提供服务的满意比率(备注5) | 80% |
3 | 在职试用提供者对服务营办者所提供服务的满意比率(备注6) | 80% |
质素
8.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II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9. 社署会按《津贴及服务协议通用章节》的规定,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责任」内胪列的职责。
IV. 资助基准
10.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服务营办者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津贴
11. 在指定时限内,服务营办者将每年按整笔拨款模式获发资助。整笔拨款已考
虑个人薪酬,包括供聘用专业人士及支援人员的公积金,以及其他适用于服务单位营运的「其他费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关运作开支,包括雇员补偿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及认可收费(如有的话)。
12. 服务营办者可灵活使用获发的整笔拨款,但必须遵从最新《整笔拨款手册》及有效的《整笔拨款通告》就使用资助所载列的指引。整笔拨款或会有所调整,包括因应公务员薪酬调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调整,以及因应政府整体物价调整因素而调整「其他费用」。政府不会承担因计划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资助额的任何负债或财政影响的责任。
13. 此外,服务营办者必须遵从以下收费原则:
i. | 收费项目须切合服务使用者的个人/特殊需要,而这些项目不应包括已提供的一般服务/基本设施; |
ii. | 须为服务使用者提供/安排其他可行的选择; |
iii. | 须评估服务使用者在承担收费项目的能力; |
iv. | 征收的费用须以收回成本为原则; |
v. | 须在合适情况下清楚展示有关收费资料,及其查询/投诉途径;及 |
vi. | 须就有关收费向服务使用者及其家人作出适当的咨询及定期检讨。 |
发放款项安排、内部控制及财务申报规定
14. 如服务营办者接纳《津贴及服务协议》,将会每月获发整笔拨款资助。
15. 服务营办者须负责维持稳健有效的财务管理系统,包括预算规划、推算、会计、内部控制系统及审计。服务营办者须妥善备存与项目有关的收支账簿、记录及证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6. 服务营办者须根据最新《整笔拨款手册》订明的规定,提交经《专业会计师条例》(第 50 章)下注册的执业会计师审查的xx财务报告及审核的整间机构年度财务报表,而有关报告及报表须经兩名机构的授权代表签署,即董事会主席/机构主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主管。xx财务报告应以现金记账方式拟备,而折旧、员工积存休假等非现金项目不应计入报告内。
V. 有效期
17. 本《协议》于指定时限内有效。如服务营办者违反协议条件的任何条款而又未有按社署发出的书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时间内作出相应的补救,社署可在该通知到期后,向服务营办者发出通知期为 30 天的书面通知而终止本《协议》。
18. 如服务表现标准在协议期内有任何改变,社署会寻求与服务营办者达成共识,而服务营办者须按照指定的推行时间表达至新的要求。
19.服务营办者是否可继续提供下一期服务,须视乎当时的政策指引、服务需要及服务营办者的表现等相关考虑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编配项目的权利。
VI. 其他资料
20. 除了本《协议》外,服务营办者亦须遵守相关《服务规格》所载列的规定/承诺,以及服务营办者建议书和补充资料的内容(如有的话)。如这些文件内容出现矛盾,则以本《协议》为准。社署会密切监察服务营办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规定。
备注及定义
1. | 参加者在试用期内已属雇员身份,享有《雇佣条例》所规定的一般雇佣福利。 |
2. | 接受服务的新参加者指新加入计划的服务使用者。 |
3. | 公开就业指参加者在公开就业市场中已稳定就业六个月(包括试用期),其月薪为 1,500 元以上。 |
4. | 参加者对服务营办者所提供服务的满意程度指服务营办者收集参加者对所提供服务的意见而进行调查/问卷调查的结果。比率的计算方程式如下: |
受访者对服务营办者所提供服务表示满意的人数 ÷ 一年内完成调查的受访者总数 × 100%。 | |
5. | 就业见习提供者对服务营办者所提供服务的满意程度指服务营办者为收集就业见习提供者对服务营办者所提供服务的意见而进行调查/问卷调查的结果。比率的计算方程式如下: |
受访者对服务营办者所提供服务表示满意的人数 ÷ 一年内完成调查的受访者总数 × 100%。 | |
6. | 在职试用提供者对服务营办者所提供服务的满意程度指服务营办者为收集在职试用提供者对服务营办者所提供服务的意见而进行调查/问卷调查的结果。比率的计算方程式如下: |
受访者对服务营办者所提供服务表示满意的人数 ÷ 一年内完成调查的受访者总数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