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二、出售標的不得包括未經依法領有建造執照之夾層設計或夾層空間面積。三、不得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 「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四、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原買賣契約書。五、不得約定請求超過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所訂百分之二十年利率之利息。六、不得為 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七、附屬建物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約定計入買賣價格。...
桃園市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項目備查表
業者名稱:新家坡建設有限公司 案名:桃大然案場地址:中壢區領航南路三段&高鐵站前西路二段交叉口
准予核備日期:109.12.16
應記載事項 | ||
內政部規範條款 | 條文位置 | |
一、契約審閱權 (應記載第 1 點) |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年_月_日經買方攜回審閱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買方簽章: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第 1 頁第 1 條。 |
賣方簽章: | ||
(一)土地坐落: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等 筆土 | 房屋、土地預定買賣 | |
地,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 | 契約書第 2 頁第 2 條。 | |
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 區 用地)。 | ||
(二)房屋坐落: | ||
同前述基地內「 」編號第 棟第 樓第 戶(共計__戶), | ||
為主管建築機關核准 年 月 日第 號建造執照(建造執 | ||
照暨核准之該戶房屋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 ||
(三)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 | ||
1、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空間 | ||
二、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 (應記載第 3 點) | □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為□地上□地面□地下第 層□平面式□機械式□其他 ,依建造執照圖說編號第 號之停車空間計 位,該停車位□有□無獨立權狀,編號x xxx x,xxxxxxx xx,x xx,x xx。另xx | |
xxxxxxxx,xxxx xxxx( x),xxx | ||
xxxx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其面積應按車位(格) | ||
數量、型式種類、車位大小、位置、使用性質或其他與停車 | ||
空間有關之因素,依第二目之比例計算之(計算方式如附表 | ||
所示)。(建造執照核准之該層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 ||
2、前目停車空間如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應列明 | ||
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 | ||
3、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雙 | ||
方如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宜悉依該契約 | ||
約定為之。 | ||
(一)土地面積: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買方購買「_」_戶,其土地持分面積_平方公尺(_坪), | 房屋、土地預定買賣 | |
應有權利範圍為_,計算方式係以專有部分面積_平方公尺 | 契約書第 4 頁第 3 條。 | |
(_坪)占區分所有全部專有部分總面積_平方公尺(_坪) | ||
比例計算(註:或以其他明確之計算方式列明),如因土地 | ||
三、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應記載第 4 點) | 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所有權登記。 (二)房屋面積: | |
本房屋面積共計_平方公尺(_坪),包含: | ||
1、專有部分,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 ||
(1)主建物面積計 平方公尺(_坪)。 | ||
(2)附屬建物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包括: |
□陽臺 平方公尺( 坪)。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前已申請建造執照者,其屋簷 平方公尺( 坪)及雨遮 平方公尺( 坪)。 2、共有部分,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3、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得登記總面積之比例_%。 (三)前二款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買賣雙方應依第六點規定互為找補。 | ||
(一)本房屋共有部分項目包含□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 | x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間、□門廳、□走道、□樓梯間、□電梯間、□電梯機房、 | 房屋、土地預定買賣 | |
□電氣室、□機械室、□管理室、□受電室、□幫浦室、□ | 契約書第 6 頁第 5 條。 | |
配電室、□水箱、□蓄水池、□儲藏室、□防空避難室(未 | ||
四、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 兼作停車使用)、□屋頂突出物、□健身房、□交誼室、□管理維護使用空間及其他依法令應列入共有部分之項目 ( )。 | |
(應記載第 5 點) | (二)本「 」共有部分總面積計 平方公尺( 坪);專 | |
有部分總面積計 平方公尺( 坪)。前款共有部分之權利 | ||
範圍係依買受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而為 | ||
計算(註:或以其他明確之計算方式列明),其面積係以本 | ||
「 」共有部分總面積乘以該權利範圍而為計算。 | ||
(一)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 | x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依法登記之面積,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 | 房屋、土地預定買賣 | |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 | 契約書第 6 頁第 6 條。 | |
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 | ||
(二)依第四點計算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 | ||
五、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 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 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 | |
(應記載第 6 點) | 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土地、 | |
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 | ||
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 | ||
結算。 | ||
(三)前款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 | ||
差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 ||
六、契約總價 (應記載第 7 點) | 本契約總價款合計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一)土地價款: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二)房屋價款: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1、專有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1)主建物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2)附屬建物陽臺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2、共有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三)車位價款:新臺幣_佰_拾_萬_仟元整。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第 4 頁第 3 條。 |
本預售屋應辦理履約擔保,履約擔保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七、履約擔保機制 | □不動產開發信託 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某金融機構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 | 房屋、土地預定買賣 契約書第 5 頁第 4 條。 |
(應記載第 7-1 點) | 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時,賣方應提供上開 | |
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買方。 | ||
□價金返還之保證 |
本預售屋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 □價金信託 x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 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爲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 □同業連帶擔保 x公司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保證之○○公司(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擔保,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前項同業同級分級之基準,由內政部定之。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 x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 ||
(一)施工標準悉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附 | x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件之建材設備表施工,除經買方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 | 房屋、土地預定買賣 | |
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附件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 | 契約書第 10 頁第 11 | |
賣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 | 條。 | |
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 | ||
八、建材及其廠牌、規格 (應記載第 11 點) | 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 (二)賣方建造本預售屋不得使用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 害人體安全健康之輻射鋼筋、石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料或其他類似物。 | |
(三)前款材料之檢測,應符合檢測時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 ||
或主管機關所定之檢測規範,如有造成買方生命、身體、 | ||
健康及財產之損害者,仍應依法負責。 | ||
(四)賣方如有違反前三款之情形,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 | ||
罰規定處理。 | ||
(一)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 年 月 日之前開 | x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工,民國 年 月 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 | 房屋、土地預定買賣 | |
九、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應記載第 12 點) | 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 1、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 其停工期間。 | 契約書第 11 頁第 12條。 |
2、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 | ||
時,其影響期間。 |
(二)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 ||
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 | x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 | 房屋、土地預定買賣 | |
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 | 契約書第 15 頁第 15 | |
施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 | 條。 | |
雙方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 | ||
載明於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完成修繕;買方並有權於自 | ||
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 | ||
十、驗收 | 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 | |
(應記載第 13 點) | 第一項接通自來水、電力之管線費及其相關費用(例如安裝 | |
配置設計費、施工費、道路開挖費、復原費及施工人員薪 資等)由賣方負擔;達成天然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之約 | ||
定,除契約另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明不予 | ||
配設外,其管線費及相關費用依下列方式處理: | ||
(一)預售屋基地範圍內之天然瓦斯配管,由賣方負擔。 | ||
(二)預售屋基地範圍外銜接公用事業外管線之天然瓦斯配 | ||
管,由買賣雙方議定之;未議定者,由賣方負擔。 | ||
(一)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土地所有權之移轉,除另有約定,依其約定者外,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其土地增值稅之負擔方式,依有關稅費負擔之約定辦理。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第 14 頁第 14條。 | |
(二)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 ||
房屋所有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 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 | ||
(三)賣方違反前二款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賣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買方權益時,賣方應 負損害賠償之責。 | ||
十二、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 (應記載第 14 點) | (四)賣方應於買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1、依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應 繳清房地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 | |
2、提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續,繳清各項稅費,預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付文件,並應開立受款人為賣方及票面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記 載擔保之債權金額及範圍之本票予賣方。 | ||
3、本款第一目、第二目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登記 以前全部兌現。 | ||
(五)第一款、第二款之辦理事項,由賣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之,倘為配合各項手續需要,需由買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買方應於接獲賣方或承辦地政士通知日起七日內提供,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賣方,另如因買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 買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賣方權益時,買方應負損害賠償 |
之責。 | ||
(一)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 | x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屋。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目義務: | 房屋、土地預定買賣 | |
1、賣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買方。 | 契約書第 16 頁第 16 | |
2、賣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 | 條。 | |
完成修繕。 | ||
3、買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 | ||
一切交屋手續。 | ||
4、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 | ||
十一、通知交屋期限 (應記載第 15 點) | 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二)賣方應於買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土地及建物所有 權狀、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使用維護手冊、規約草約、 | |
使用執照(若數戶同一張使用執照,則日後移交管理委員 | ||
會)或使用執照影本及賣方代繳稅費之收據交付買方,並 | ||
發給遷入證明書,俾憑換取鎖匙,本契約則無需返還。 (三)買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 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 | ||
續,賣方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賣方時,不在此限。 | ||
(四)買方同意於通知之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已否遷 | ||
入,即應負本戶水電費、瓦斯基本費,另瓦斯裝錶費用及 | ||
保證金亦由買方負擔。 | ||
(一)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 | x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買方之原因時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 | 房屋、土地預定買賣 | |
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結構部分(如:基礎、樑柱、 | 契約書第 19 頁第 17 | |
十三、保固期限及範圍(應記載第 17 點) | 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物涉及結構部分...等)負責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等)負責保固一年,賣 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予買方作為憑 | 條。 |
證。 | ||
(二)前款期限經過後,買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 | ||
權利。 | ||
(一)賣方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 | x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 | 房屋、土地預定買賣 | |
(二)賣方違反「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 | 契約書第 26 頁第 23 | |
賣方違約,買方得依法解除契約。 | 條。 | |
(三)買方依第一款或第二款解除契約時,賣方除應將買 | ||
十四、違約之處罰 (應記載第 24 點) | 方已繳之房地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四)買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賣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 | |
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 | ||
價款為限,買賣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 | ||
(五)買賣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款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 | ||
求其他損害賠償。 |
十五、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
一、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二、出售標的不得包括未經依法領有建造執照之夾層設計或夾層空間面積。 三、不得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四、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原買賣契約書。 五、不得約定請求超過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所訂百分之二十年利率之利息。六、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 七、附屬建物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約定計入買賣價格。 |
備註: 1.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條文,得至本局不動產交易安全專區查詢下載 (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_00_00000.xxx) 2.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違反不得記載事項者,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3.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56- 1 條規定,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記載或 不得記載事項者,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
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買方: (以下簡稱甲方)
賣方:新家坡建設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桃大然』(以下簡稱本社區)房屋、土地預定買賣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並經雙方磋商後合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 一 條 契約審閱及廣告效力
一、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甲方攜回審閱 日以上。(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甲方簽章:
二、乙方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之一部分。
三、本社區建造執照為桃園市政府核發(102)桃縣工建執照字第會園 651 號,若因主管建築機關依法令規定或乙方認有變更必要時,則雙方同意乙方有權利變更設計並依主管機關最後核准圖說為準。
四、除於本契約及其【附件四】建材設備表載明屬乙方應交付內容外,甲方已充分認知且同意乙方於銷售現場展示空間與擺設佈置、傢俱等物品設施,僅供甲方作為自行裝潢或設計參考,非本契約之一部份,乙方無依銷售現場展示空間與擺設佈置之現況為履行或交付義務。
五、除上述第二項之各式書面文件、資料外,賣方(銷售人員)就本契約之內容或土地、房屋、停車位之位置、景觀、設備…等,所作之其他任何說明或承諾,買方已要求賣方另行記載於下,而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其記載並經雙方確認無誤。
□無其他說明或承諾事項;□其他說明或承諾事項如下: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新家坡建設有限公司第 二 條 買賣標示
二、停車位規格:
1. 大停車位長 6.00 公尺,寬 2.50 公尺,高度 2.10 公尺。
2. 標準停車位長 5.75 公尺,寬 2.25 公尺,高度 2.10 公尺。
3. 機車停車位長 2.0 公尺,寬 1.0 公尺,高度 2.10 公尺。
註:上述停車位高度,係依地下層車道入口之限高為準(計算標準:鄰邊無車位以分界線外緣計算,鄰邊有車位則以中心線為準)。
三、甲乙雙方充分認知上開汽車停車位權利範圍另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等面積,雙方同意以地政機關登記權利範圍為準,任一方不得執汽車停車位本身實際長寬面積與依權利範圍換算成面積不符為由,向他方要求增、減價金。
四、本社區建照核准之停車位編號、數量若有變動,則以使用執照取得之數量及編號為準,但甲方購買之停車位位置及尺寸不得變動,甲方對此同意且知悉並無異議。
五、未購買汽車停車位之承購戶,已充分認知本契約房屋與土地總價並不包括個別汽車停車位之價款,且所購房屋與土地面積其地下室應有部分(持分)面積亦未含汽車停車位之應有部分(持分)面積。除緊急避難及公共設施維修等公共利益之使用及其他法律之規定外,已確認並同意對本大樓之地下室各種汽車停車位無持分所有權及使用管理權等任何權利。其餘相關之管理使用規定於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後實施,汽車停車位購買人應依法管理使用所購車位。
六、本案停車空間合計 10,333.04 平方公尺(約 3,125.74 坪),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約 54.18%,由全部停車位總計 252 車分攤,每一標準車位面積持分為 39.10 平方公尺(約 11.83 坪),另大車位面
積持分為 41.19 平方公尺(約 12.46 坪)。汽車位每輛土地持分為十萬分之十。
七、產權登記方式依政府當時法令為準。
第 三 條 房地出售面積、認定標準及契約總價
(三)前二款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買賣雙方應依第六條規定互為找補。
第 四 條 x預售屋履約保證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內政部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不動產開發信託
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金融機構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時,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買方。
□價金返還之保證
1. 本預售屋由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
2. 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
3.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
□價金信託
1. 本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立專 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
2. 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爲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無法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
3.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
■同業連帶擔保【附件十一】
1. 本預售屋已與桃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相互連帶擔保,持本買賣契約可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2. 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公會連帶保證
1. 本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建築開發商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持本買賣契約可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2. 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第 五 條 主建物及附屬建物總面積、共有部分項目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一、本社區主建物及附屬建物(陽台)總面積約計 17738.12 平方公尺
(5365.78 坪)。
二、本社區共有部份總面積約計 8738.99 平方公尺(2643.54 坪)。
共有使用部份分攤之面積,倘因相關公共事業單位要求共用設備位置調整或變更設計,致面積有所增減時,乙方應重新分算據以辦理登記,登記坪數若有誤差依本約第六條房屋面積誤差處理。
三、社區共有部份:
1. 地上一至十二層:梯廳、無障礙安全梯、安全梯、戶外安全梯、電梯間、管委會使用空間、入口雨遮、車道。
2. 屋頂一至二層:無障礙安全梯、電梯間、戶外安全梯、安全梯、樓梯間、水箱。
3. 地下一層:梯廳、安全梯、無障礙安全梯、電梯間、進排氣管道間、台電配電室、電錶室、發電機室、垃圾儲藏室、管委會使用空間、機房、水箱。
4. 地下二層:梯廳、安全梯、無障礙安全梯、電梯間、排氣管道間、水箱、電信室、泳池機房、機房。
5. 地下三層:梯廳、安全梯、無障礙安全梯、電梯間、排氣管道間、雨水回收機房、汙水機房、消防泵浦室、水箱、防空避難室。
6.其他共有部分依法令應列入共有部分之空間。
四、前款共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係依買受(主建物面積+陽台面積)除以
(總主建物面積+總陽台面積)之比例而為計算。
第 六 條 房地面積誤差處理
甲方確認簽章:
一、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乙方出售之房屋面積計算方式,係依本約建造執造核准圖說及准照日期當時登記法令之規定標準計算。部份原可依法登記之面積,倘因簽約後法令改
變,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雙方同意該部分仍應計算面積在本約買賣範圍之內。
二、依本契約第三條計算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不含雨遮面積),其不足部份乙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份(不含雨遮面積),甲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土地、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份價款除以各面積所計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結算。
三、專有及共有部分之雨遮有所有權登記但不計價,面積如有誤差,雙方找補金額為零。
四、前款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者,甲方得解除契約。
第 七 條 汽車停車空間面積誤差處理
一、本契約汽車停車空間竣工規格尺寸與【附件七】面積計算方式公共設施分配及產權登記特約條款及【附件二】停車空間平面圖說明相較,如因竣工規格尺寸產生誤差,乙方得以更換同層同售價之停車空間予甲方;無法更換時,乙方對於尺寸減少部份均應找補,找補方式按【附件二】停車空間平面圖及【附件七】面積計算方式公共設施分配及產權登記特約條款說明之汽車停車空間買賣總價款乘以減少部份尺寸依比例找補,甲方不得再對乙方主張任何權利。
二、甲方認知汽車停車空間依前款約定之竣工規格尺寸為面積誤差找補之依據,故日後如本社區部分公共設施因地政機關無法登記產權,致影響汽車停車空間持分面積時,甲方同意雙方不互相找補。
第 八 條 付款條件及方式
一、本條付款辦法甲方應依【附件三】房地付款期別明細表之規定,其每次付款間隔日數應在二十日以上。如乙方未依工程進度定付款條件者,甲方得於工程全部完工時一次支付之。甲方於接獲乙
方書面掛號繳款通知書或其它由甲方指定之相互通信方式(詳契約第廿七條)於七日內自行向乙方指定之繳納地點或銀行專戶以現金或即期支票如數壹次繳清。
二、依前款規定,甲方有先為繳款義務,如甲方逾期仍未繳清期款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時,甲方應加付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萬分之二計算之遲延利息,於補繳期款時一併繳付乙方。如逾期二個月或逾使用執照核發後一個月不繳期款或遲延利息,經乙方以存證信函或其它由甲方指定之相互通信方式(詳契約第廿七條)催繳,經送達七日內仍不履行繳款約定,雙方同意依第廿三條違約之處罰規定辦理。
三、甲方確知預定貸款金額係為繳付買賣價金期款,非屬交屋尾款,甲方應依本契約規定配合辦理如期撥付。如須辦理貸款給付應依本約第十八條貸款約定內容支付乙方。
第 九 條 共有部分(含地下室)之權屬及其他公共設施事宜
甲方充分認知購買下列汽車停車位之登記方式:本契約房屋地下室一至三層除第五條所列地下層共有部分外,其餘汽車停車空間由 252 個停車位之持有人作產權登記(不含 210、211、232 及 241 號共 4 個室內無障礙停車位),並採停車位編號登記,甲方充分認知該汽車停車空間為社區共用部分,且各停車格範圍內為其購買停車位之持有人約定專用,車位持有人並有使用、收益、處分之權利。甲方同意無障礙停車位管理、收益使用權授權由管委會統籌規定之。
第 十 條 露台、法定空地、屋頂平台及屋頂突出物權屬及分管約定一、露台及法定空地使用權
甲方同意本社區無獨立出入口之露台及法地空地之使用,由緊鄰露台及法定空地之住戶永久無償管理使用詳下列約定,即該一約定專用部分除經約定供下列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外,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對露台及法定空地無任何權利(甲方充分認知前述露台及法定空地依現行法令規定僅有使用權,無法登記產權,不得加蓋違建或任意變更使用用途)。
(一)本社區露台及法定空地約定專用如下(詳【附件一】房屋平面圖):
1. 編號 1 法定空地之使用權約定為一樓 B1 戶專用。
2. 編號 2 法定空地之使用權約定為一樓 B2 戶專用。
3. 編號 3 法定空地之使用權約定為一樓 B3 戶專用。
4. 編號 4 法定空地之使用權約定為一樓 B5 戶專用。
5. 編號 5 法定空地之使用權約定為一樓 C1 戶專用。
6. 編號 6 法定空地之使用權約定為一樓 C2 戶專用。
7. 編號 7 法定空地之使用權約定為一樓 C3 戶專用。
8. 編號 8 法定空地之使用權約定為一樓 C5 戶專用。
9. 編號 9 法定空地之使用權約定為一樓 D1 戶專用。
10. 編號 10 法定空地之使用權約定為一樓 D2 戶專用。
11. 編號 11 法定空地之使用權約定為一樓 D3 戶專用。
12. 編號 12 法定空地之使用權約定為一樓 D5 戶專用。
13. 編號 13 露台之使用權約定為二樓 A1 戶專用。
14. 編號 14 露台之使用權約定為二樓 A2 戶專用。
15. 編號 15 露台之使用權約定為二樓 A3 戶專用。
16. 編號 16 露台之使用權約定為二樓 A7 戶專用。
(二)前開使用方式應遵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建築法令規約等規定,並僅作為庭園花園使用(應符合本社區之結構設計載重及防水規定),甲方已知悉並同意。
二、屋頂平台與屋頂突出物
共有部份之屋頂突出物如無障礙安全梯、電梯間、戶外安全梯、安全梯、樓梯間、水箱及屋頂平台等,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其他使用。
三、法定空地(除了約定專用戶外)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使用。 四、除本件買賣標的(含公共設施)外,有必要時乙方有權於興建中就
其它部分為變更設計。
五、甲方同意於訂定住戶管理公約時,應列入本條各項約定專用範圍
及權屬,以保障各區分所有權人間之權益。甲乙雙方及各共有人縱將其應有部份讓與第三人(含承租人、借用人等),本分管特約對其受讓人仍繼續有效,任何出讓人應告知並要求其受讓人同意此分管特約。且「桃大然」社區管理委員會亦不得以修改社區規約或以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之方式變更本分管約定,否則其修改或變更為無效。
甲方確認簽章: __ 第十一條 建築主要結構、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
一、本房屋建築物主要結構係為鋼筋混凝土造,其規格應依照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之建造執照為準。
二、有關主要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或等級詳如【附件四】建材設備表,施工標準悉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附件之建材設備表施工,除經甲方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附件所列舉品牌之外之產品替代,但乙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
三、本房屋施工標準悉依桃園市政府建管處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附件四】建材設備表,乙方保證建造本建物之材料不含未經處理之海砂、石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及輻射鋼筋。
四、前款石棉或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使用,不得違反主管機關所定之標準及許可之目的用途,但如有造成買方生命、身體及健康之損害者,仍應依法負責。
五、乙方如有違反前四款之情形,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六、本社區之各向立面、戶數、公共設施及景觀庭園,乙方保有修改
權。
七、為打造更安全之居住環境,全區規劃為無明火社區,全區均無配置天然瓦斯管線。
八、本社區之台電配電室、發電機室、電信室、水箱、自來水管、消防及一切管道出風口、逃生孔、逃生設備等設施之位置,悉依政府主管機關核定之圖說施工。倘因消防局、建管單位、水利局、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電信公司、政府相關機關等之正式設計有另行指定位置及增設時,甲方無條件同意設置,並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九、預售期間乙方如於現場設有展示商業空間之裝修表現,並非甲乙雙方買賣標的及交屋標準,甲方所購房屋建材設備悉依建築執照平面圖與【附件四】建材設備表,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必須施作一模一樣之商業空間裝修。(註:現場樣品屋僅為設計師裝修展示)
第十二條 開工及完工期限
甲方確認簽章:
一、本社區之建築工程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築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期間不計入前開天數,並得延展之:
(一)甲方未依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之期限內要求變更設計或增加室內裝修工程,致影響工程之進度時,其影響期間。
(二)因天災地變等人力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乙方不須負延遲責任,甲方不得異議。
二、因受自來水公司、電力公司、電信公司及污水等延誤配管及
埋設工程,其接通日期依各公用事業單位之作業和程序而定,不受本條完工期限之約束。
三、乙方如逾前款期限未完工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萬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予甲方,惟以本契約第三條約定之總價款之百分之十五為上限。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乙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建築設計變更之處理
一、甲方變更設計
為配合甲方變更設計之需求,乙方本服務精神辦理變更設計事務,特定處理辦法如后:
(一)甲方申請工程變更之範圍以內部隔間及裝修為限,其他有關建築主要結構、大樓立面外觀、管道間、消防設施、主要設備、公共設施、陽台插座及給排水位置、電氣箱位置、智能整合箱位置、浴廁空間(包含門框及門扇)等不得要求變更。
(二)甲方如有要求室內變更設計或增減設備工程時,此項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逾指定期限恕不受理。若因甲方要求再次變更,經乙方同意後,乙方得逐次加收管理費用每次新台幣貳萬元整。工程變更單上以書面簽認為準認定,乙方不接受口頭或電話提出申請辦理,如有一方未在工程變更單上簽認者,不生變更效力。辦理變更時,甲方需親自簽認,並附詳圖配合本工程辦理之,並於乙方所排定之變更日期內持上開書面向乙方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視同不辦理變更。
(三)本工程可變更項目如下:室內隔間與設備部分:
1. 室內隔間變動(浴室、廚房及管道間除外)、門框、門扇移位。
2. 增減插座、開關。
3. 於水區內增減給水配管(如出水頭)。
(四)甲方依規定提出變更申請後,乙方得依追加減帳計算原則(詳本條款第七項)辦理變更項目計價,其結算結果應通知甲方,雙方並應於變更工程單上簽認始為有效。工程變更如為加帳,甲方應於乙方通知七日內繳清工程追加款,若甲方未如期繳清追加款,視同甲方無條件取消工程變更要求,乙方得拒絕受理並按原設計施工。工程變更如為減帳,則於交屋時一次結清,雙方無法簽認時,則依原圖施工。
(五)若乙方提供之室內材料或色系不符甲方需求,則得退還甲方該材料價額,但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提供材料或自行提供材料
交由乙方代為施工。
(六)工程變更若係合併戶,仍須保留原有各戶之水錶、電錶及原有之各戶玄關門,甲方不得要求取消或變更位置。
(七)追加減帳計算原則:
1. 數量計算:依本工程施工圖說尺寸及工料分析計算。
2. 單價計算:依乙方所訂材料設備單價為準。
3. 水電工程以水電承包商所估算之價格為準。
4. 費用收取:依辦理變更後之加、減帳金額分別加計百分之十五作為變更監管工本費。(減帳之全套廚具及衛浴設備除外,上述變更監管費用之計算金額如未達新台幣xx元時,則以基本費用新台幣xx元計算)。
5. 室內地坪減退時,需加做地坪防水,浴室地坪減退時則防水部分由客戶自行施作。
6. 廚具為統一訂製款式,若需局部變更(含爐具、洗槽、櫃身加長或減短、面板或檯面更換款式)則以全套退帳計。
(八)如因甲方違約退戶時,其室內已變更部分,須回復原狀(格局及建材設備等),其所須全數費用由甲方支付之,乙方絕無異議。
(九)為整體建築外觀考量,本社區 A2 及 A6 戶(兩房房型) 贈送之 Panasonic 一對多家用空調室外機 13kw 乙台,該設備無法辦理減退或留料不施工。
二、乙方變更設計
(一)本社區大樓內外之公用事業設備,即水錶、電錶、台電配電室、供水設備、電信設備、弱電設備、消防設備、汙水處理設備等之錶位及線路鋪設位置,均由乙方依主管機關核准之設計圖說按圖施工,若公用事業主管機關於正式設計安裝或現場配置需另行變更設計時,甲方同意依其變更設置,絕無異議。
(二)設置於本社區大樓內外之建築物建材設備及其所需空間,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亦同意乙方逕行指示相關工程師或設計人員辦理變更設計:
1. 發電機、消防幫浦室、抽水馬達、水箱、電錶箱、機電設備空間、消防、進排風設備、管理員室、電信室及其他建築物主要設備等,於廠商正式設計安裝確認需另行變更設計以適應本大樓之需求時。
2. 本大樓之外觀建材色系及造型、庭園景觀、大樓管理系統,在不影響甲方之居住使用情況下,得由乙方作局部之變更。
以上之變更以不影響本戶房屋之主建物、附屬建物面積為原則。
(三)如因法令變動或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必須為建築設計變更,甲方同意由乙方為申請建築變更設計核准後施工。
(四)甲方同意乙方就未售出戶有逕行指示建築師辦理坪數、戶數或室內隔間等變更設計之權利。
第十四條 房地所有權登記
一、房屋與土地產權之移轉,甲方同意乙方得於使用執照核發後辦理房屋與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手續,俟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且於甲方依約履行本約情況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如甲方有違約情事,則不在此限),其申報房屋與土地移轉現值依申報移轉當期之公告現值為準或依辦理申報時之法令為準。
二、本約房屋與土地之產權移轉登記、貸款抵押設定手續及實價登錄,甲方同意授權乙方指定地政士全權統籌代辦,如需甲方配合時,甲方應依乙方或乙方指定地政士之通知協助辦理之。
三、任一方違反前二款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違約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他方權益時,違約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四、本戶房屋與土地所有權之移轉登記名義應以本約中甲方同一名義登記之。甲方若為未成年人,除贈與稅由甲方負擔外,應由其法
定代理人代理簽約,並就一切義務負連帶責任。
五、乙方應於甲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房屋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依本契約第八條付款辦法,繳清房屋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含貸款不足之款項)及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但交屋款除外。
(二)交付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及貸款設定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續,繳清各項稅費,預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付文件及繳清貸款差額,並應開立以乙方為受款人與貸款金額相同之禁止背書轉讓本票予乙方。如因甲方延誤或未配合應辦各項手續致影響本社區其他各戶之產權登記或辦理貸款者,甲方應賠償乙方及其他各戶因此所受之損失及增加之稅賦,如損及賣方權益時,買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三)本款第一目、第二目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以前全部兌現。
(四)甲方履行本約中其他各項應盡義務完畢。
六、有關本約買賣面積計算及公共設施分配、產權登記方式,詳【附件七】面積計算方式公共設施分配及產權登記特約條款之面積計算方式詳細規範。
七、第一款之辦理事項,由乙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之,倘為配合各項手續需要,需由甲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甲方應於乙方或承辦代理人通知日起七日內提供,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屋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賣方,另如因甲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甲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乙方權益時,甲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八、甲方於尚未付清價款及各項稅費之前,乙方對產權憑證保有留置權,甲方若以其他任何名義重新申辦產權憑證,除應負相關刑事罪責外,乙方得以依本約之違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驗收
ㄧ、於甲方履行本約全部之義務且乙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完成自來水、電力管線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甲方進行驗收手續,甲方復應依驗收通知單所載日期完成驗收手續。雙方驗收時乙方應提供驗收單、甲方就本契約所載之房屋有瑕疵或未盡事宜,應全部一次詳細載明於驗收單上要求乙方限期完成修繕,甲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份保留房屋土地總價款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
二、甲方於驗收合格後如發現有未於驗收單上列舉且有修繕必要之缺失者,甲方不得藉此延遲交屋並應於完成交屋後依保固維修程序通知乙方改善。
三、甲方充分知悉本案規畫為便利日後維護檢修局部室內水、電、通風管路會經由平頂板下採用明管方式設置,不另施作天花板包覆,驗收時不得視為瑕疵。
四、共有部分之點交及公共管理部分於管理委員會未成立前甲方同意委由乙方或乙方委託物業管理公司自乙方通知本社區第一戶交屋日起代為擔任管理維護工作,其管理期間暫訂為通知交屋日起六個月,代為管理期間所需之公共水電、公共維護費用、安全、警衛、相關人事薪資、清潔衛生費用、電梯保養與設備維護及耗材費用等一切公共費用,由交屋時預收之管理費用由全體用戶分攤繳付。
第十六條 通知交屋期限與事宜
一、於驗收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項義務:
(一)乙方付清因遲延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予甲方。 (二)甲方繳清本契約所有之應付未付款。
二、乙方於甲方履行本約全部應盡義務並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並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並接通自來水、電力管線,即應通知甲方進行交屋手續;本條款所稱交屋,其交付標的係指本約標示之房屋,不含社區休閒設施及公共設施,但乙方應於通
知交屋後陸續完成社區休閒設施及公共設施,並通知本社區管理委員會辦理移交。甲方不得以公共設施未完成交付或進行瑕疵修繕為由拒絕交屋或拒繳應繳款項。乙方如未於甲方履行本約全部應盡義務並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甲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甲方。乙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三、本社區於建造竣工後,於甲方繳清各期款項、工程追加款、代辦之各項費用,及逾期付款之滯納金與完成金融機構貸款手續,且金融機構核撥貸款金額予乙方,且甲方完成履行本約全部應盡各款義務後,乙方始得交屋予甲方,甲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十日內配合辦理交屋驗收手續,逾期乙方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乙方時,不在此限。乙方應於甲方辦妥交屋手續後發給交屋憑單,俾憑換取交屋包(鎖匙、建物與土地所有權狀、房屋保固書、使用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若數戶同一張使用執照,則日後使用執照影本移交管理委員會) 、乙方代繳稅費之收據、鋼筋及混凝土檢測合格證明),本契約則無須返還。
四、甲方尚未完成辦理交屋手續前不得使用本契約房屋或進行裝修;若甲方於履行本契約各項義務後、完成交屋前欲接管使用本約房屋,視為甲方同意依現狀點收本約房屋,並自點收時起承受負擔本約房屋之利益及風險。
五、甲方應憑乙方所發之交屋憑單並辦妥交屋手續後始得遷入,若未經辦妥交屋手續,而擅自進入裝修、裝潢或搬運物品時,以違約規定論,甲方應負全部法律責任。
六、甲方同意自乙方通知交屋日起十日內親來辦理交屋手續,若未經雙方協議改期或自通知交屋日起逾期十日仍未出面辦理者,視同交屋完成,乙方不負保管及水電、管理費等之代繳責任,並視為乙方對本買賣契約應履行之義務已全部履行,即日起甲方尚未繳清之本約各款項,乙方得依法定利率年利率 5%計息,請求甲方給付。
七、不論甲方是否交屋或遷入使用,均應於通知交屋日起第三十日後開始負擔下列費用(不論費用單據抬頭是否為甲方名義均歸甲方負擔):
(一)本戶水電費用。
(二)屬於共同使用應由全體用戶分擔之水電費用。
(三)社區公共管理費、清潔費、公共設施維護費、公共設施水電分擔費用、電梯保養維護費等。
惟如甲方完成交屋之日較早者,則甲方應自完成交屋之日起,負擔上述前三款費用,
八、甲方就驗屋當時本契約房屋如有瑕疵或其他未盡事宜,應一次詳細載明於「驗收單」上,並要求乙方於交屋前負責完成修繕;除有重大瑕疵明顯不能居住情事外,甲方不得藉故拒絕或延遲辦理點交手續。
九、乙方應於本社區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二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二分之一以上時,三個月內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自完工之日起至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日止,擔任本社區共用部分管理人,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選任管理負責人後,應將申請使用執照專戶儲存之公共基金及公共設施之驗收後倂同移交之。
十、甲方辦理交屋手續時,乙方或乙方指定人基於本社區實際管理運作之需要,向甲方預收每坪新台幣捌拾元計算之管理費預收六個月,及每戶每坪貳佰元管理基金。購置停車位之住戶亦應預繳六個月之車位管理費,其費用為每部停車位每月xx元整。並於本社區共同管理委員會成立時,移交各項公共設施與管理委員會,供全體用戶使用,並將乙方代管期管理費之結算餘額移交之。如管理委員會未依乙方通知日期辦理公共設施點交手續,則視同移交完成,乙方不負保管維護之責。
十一、本社區所需之供水、供電、電信、消防等設備及管線舖設位置,甲方同意依照主管機關核發建築圖說之標示設置,倘該公共事業
主管單位因工程需要,另行指定位置或予以增設時,甲方同意配合為之,不得有任何異議。
十二、甲方同意本社區之所有公共設施設備待本社區管理委員會成立後,統一由社區管理委員會接管維護,甲方不得以社區公共設施設備未交付管理委員會為由而遲延本房屋之交屋手續及支付交屋款項。
十三、雙方同意自本社區取得使用執照後,若有一家以上有線電視台,則由乙方代為選擇本社區之有線電視台(以一家為限)。
十四、本案各棟共用部分之用水及用電費用,甲方同意委由乙方直接向事業單位辦理分戶共同平均分擔之。
十五、乙方應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期限內,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自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依法擔任管理負責人,執行管理委員會職責至第一屆管理委員會正式成立止,乙方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移交公共設備後,立即辦理公共財務移交手續予第一屆管理委員會。
十六、乙方於完成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七日內,應會同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將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等資料,移交之,乙方並解除本案共有部分管理人責任。上開檢測責任由乙方負責,檢測方式,由乙方及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雙方協議為之。
十七、管理委員會於辦理公共設施點交手續時,就本約所載之公共設施如有瑕疵或其他未盡事宜,應全部一次詳細載明於驗收單上,要求乙方限期完成修繕,除有重大瑕疵不能使用外,管理委員會不能藉故拒絕或遲延辦理點交手續,如未於乙方指定期限內辦理,視同點交完成並起算保固,乙方不負保管責任。
第十七條 保固期限及範圍
一、結構部分(如樑、柱、樓梯、樓地板之鋼筋混凝土結構):自乙方通知交屋日起算,乙方負責保固十五年,但天災地變、人禍及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或可歸責於甲方所造成之毀損等,均不包括在內。乙方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證明書予甲方作為憑證。
二、各戶房屋部分:自甲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甲方之原因未能交屋時,自乙方通知交屋日起計算保固期:
(一)門窗、粉刷、玻璃、磁磚、廚具櫃體、水電管線、馬桶、外觀表面飾材及內部建材負責保固三十六個月。
(二)電器設備保固期限:IH 爐、電能熱水器、抽油煙機、多功能暖風機、抽風機、免治馬桶座、烘碗機、門口機,提供保固二十四個月。
(三)防水工程提供保固六十個月。
(四)植栽維護應由甲方自行負擔非在此保固範圍內。
三、公共設施部分:保固期起算日於公設開放使用或點交予管委會後起算(取其先到日)或如有可歸責於甲方之原因未能移交時,自乙方通知移交日起計算保固期:
(一)門窗、粉刷、玻璃、磁磚、廚具、水電管線、衛浴設備、外觀表面飾材、防漏工程及內部建材負責保固十八個月。
(二)設備保固期限:依照各設備廠商所提供之保固期間計算保固期限,保固期間內應負擔之保養維護費用(如添加油料、氯錠、濾心、更換消耗性材料等)應由社區管理委員會負責,不在乙方保固範圍。
(三)植栽維護應由甲方自行負擔非在此保固範圍內。
四、有下列事項者,非可歸責乙方,不列入乙方保固範圍內:
(一)甲方擅自變更或拆建、改造原設計、規劃者。
(二)因甲方裝潢破壞(例如:擅自更改結構、自行增建、外牆樓板開口、自行更改隔間、修改火警感知器及消防灑水頭、水電系統、機電系統、弱電系統等)而導致破壞房屋使用功能者。
(三)甲方擅自於樑柱、外牆、樓板、管道間拆除或開孔導致房屋
結構或裝修龜裂、破壞或漏水者。
(四)甲方維護、使用不當或遭故意破壞者,或未善盡各項設備專業定期維護保養責任所致之損壞。
(五)天災或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導致房屋、設備受損者。
(六)消耗品:包括但不限於花、草、樹木、玻璃製品(玻璃、LED燈組、燈罩)、紗門、紗窗、建築各部位矽利康、車道捲門及柵欄機零組件(開關各 2.5 萬次保固)、地鉸鍊、氯錠、濾心或其它依常情可歸類為消耗品者。
五、前四款期限經過後,買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第十八條 代辦抵押貸款約定
一、本約第三條房地出售面積、認定標準及契約總價中之部分價款計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甲方同意委託乙方接洽之金融機構申請貸款給付,並委託乙方全權代為洽辦,同時應簽立【附件六】代辦抵押貸款委託書予乙方。甲方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甲方之貸款條件時,甲方有權變更貸款之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貸款,除享有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利率外,甲方應於乙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或雙方另行合議之期限內)內辦妥對保手續。但甲方亦同意與變更貸款之金融機構辦妥對保手續前,應先繼續委由乙方依據【附件六】代辦抵押貸款委託書之約定代辦貸款,並應配合乙方與所接洽之金融機構辦理對保手續,待乙方取得該項貸款及辦妥交屋手續後十五日內,乙方同意配合甲方辦理甲方指定之金融機構申請轉貸手續,其辦理轉貸手續之抵押登記及塗銷前順位之登記均由乙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但辦理轉貸手續所產生之地政規費、謄本費、地政士代辦費等均由甲方負擔。
二、前款由乙方接洽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依下
列各項處理:
(一)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1. 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者,乙方同意以原承
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甲方分期清償。
2. 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賣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七年,由甲方按月分期攤還。
3. 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甲乙雙方得選擇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二)可歸責於乙方時,差額部份,乙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甲方分期清償。如乙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甲方有權解除契約。
(三)可歸責於甲方時,甲方應於接獲通知日起三十日內一次給付其差額或經乙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核貸不足之金額視為甲方應付之自備款。(含法令規定房貸之核准額度及金融機構無法足額核貸係存在甲方,包含但不限於信用或資歷條件不足或延誤配合辦理貸款手續等原因時,均屬可歸責於甲方)。
三、辦理房屋與土地產權登記事項,由乙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之,倘為配合各項手續需要,須由甲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
稅費時,甲方應於接獲乙方或地政士通知起七日內提供,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屋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賣方,另如因甲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甲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乙方權益時,甲方應負擔損害賠償之責。
四、甲方委託乙方代辦抵押貸款各項手續所發生之規費、契稅、火險保費、地震險保費、代辦費等,應於辦理抵押貸款對保手續時一次預繳予乙方或乙方指定之人。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甲方負擔。但於乙方通知之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乙方返還甲方。
五、甲方承認本貸款為應繳本買賣契約總價款之一部分,屬乙方應收款,並同意以甲方所購本戶房屋、土地及車位作為擔保物,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第一順位予金融機構,以資辦理貸款。
六、甲方同意按乙方通知之時間、地點備齊所需證件及書表,並依貸款機構規定另覓符合規定之連帶保證人,保證償還本金、利息之義務,及配合乙方辦理前項貸款之一切手續,並於辦理對保手續時,開立禁止背書轉讓免除做成拒絕證書之擔保商業本票交付乙方做為擔保,並授權乙方於甲方違約時填寫到期日(以本條為授權證明,不另立授權書)提示兌領。如甲方無上述違約情事,乙方應於甲xxx本契約全部價款時,無息返還甲方。本契約如定有交屋保留款者,甲方同意於產權移轉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後即由乙方直接領取全部貸款金額以抵付應繳款項,除有輻射鋼筋、石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未經處理之海砂或有其他重大瑕疵致無法居住使用外,甲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止付或暫緩支付,否則甲方以違約處理(每日按未付款項年息 20%計算之罰鍰);如需甲方親自會同辦理領取貸款時,甲方不得藉故拖延拒辦,倘甲方藉故拖延拒辦或印信證件不全,經乙方通知送達之日起七日內不予補辦妥當,即視為甲方違約,乙方得依本約第廿三條違約之規定辦理。
七、甲方若不辦理貸款或因本身辦理貸款條件不合(包含但不限於法
令規定房貸之核准額度、信用評等、資歷條件不符),或未能依照規定辦妥一切貸款手續或僅辦理部分金額貸款時,其應付予乙方金額之全部或貸款不足額部分之金額,應於接獲乙方繳款通知或通知甲方辦理對保手續時,依下列日期及方式以現金或即期支票支付予乙方:
(一)乙方通知辦理對保手續時,即支付上列金額之百分之七十。 (二)房屋契稅單核發時,支付上列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三)如甲方違反本項規定,經乙方限期催告繳納,仍不繳清時,即視為違約,乙方得依本約第廿三條規定處理之。
八、甲方若於銀行對保後改變主意,不願貸款或被金融機構拒絕貸款者,應於申報契稅時,依乙方通知送達之日起七日內以現金一次付清本項貸款之金額,甲方如逾期不付,即以違約論。如甲方逾期或拖延時間辦理貸款手續者,甲方除應依貸款金額計算利息(其利率依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核貸時利率計算),並應賠償乙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失,如逾期三十日未辦理貸款手續則視同甲方違約論。
九、若甲方有違反本條貸款約定者,已辦理產權移轉申報或登記,乙方可持用【附件五】代刻印章授權書之印章並以甲乙雙方名義辦理撤銷或退稅,並終止、撤回或以「塗銷抵押權登記」、「買賣」為登記原因將產權移轉予乙方名下(甲方同意以本條項約定作為授權書之證明),所需費用悉由甲方負擔。
十、貸款僅為甲方給付價金之替代方式,預訂貸款之金額仍為甲方應給付予乙方買賣價金之一部分,甲方委託乙方代為辦理貸款事宜,僅為手續代辦,貸款仍為甲方之責任。
第十九條 契約轉讓約定、共同承買
一、自簽訂本契約之日起甲方即為將來產權登記之名義人,非有正當理由乙方不得拒絕。
二、如經乙方同意更換登記名義人者,除甲方之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轉讓免手續費外,乙方得向甲方收取本約買賣總價款千分之一作
買方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項者,於本契約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如欲將本契約轉讓他人時,
必須事先以書面徵求賣方同意,賣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為辦理轉讓手續費;其因而產生之各項稅費由甲方負擔。本契約轉讓或更換名義限於乙方通知繳交使用執照申請期款截止日前辦理,並以壹次為限。
三、雙方同意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31 日後方可進行契約轉讓。
四、甲方有數人共同承買時,對本契約之履行甲方應負連帶責任。甲方有指定 為送達代收人者,乙方依本契約所為之通知或意思表示已送達之代收人為合法送達,對於甲方全體均生送達效力,甲方無指定送達代收人者,於乙方通知送達甲方任一人時,對於甲方全體均生送達效力。
第二十條 質押禁止
除本約另有約定外,甲方不得以基於本約所取得之權利提供予第三人作為擔保或質押,否則以違約論處,因此所造成乙方之損害應由甲方負責賠償。如因甲方與第三人發生糾紛,致甲方基於本約所取得之權利或金融貸款作為第三人假扣押、假處分、或遭其他強制執行處分時,均視同甲方違約。就以上違約乙方得逕依本約有關甲方違約之規定辦理。
第廿一條 稅費負擔之約定
一、本戶房屋與土地稅以乙方通知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乙方負擔,該日期後由甲方負擔,並依法定稅率及年度月份比例分算稅額。
二、辦理本戶房屋與土地買賣移轉及貸款抵押設定登記或依本約第十八條設定抵押權予乙方規費、印花稅、契稅、地政士代辦費、火險與地震險保費及有關費用等由甲方負擔(並於辦理對保時一併繳交,日後依實際支付金額多退少補)。
三、以上各項應由甲方負擔之費用,無論該單據抬頭為任何人,甲方均應依乙方指定期限內預繳予乙方指定人。俟取得正式單據後,於三十日內結算完成,雙方同意多退少補,並由甲方領回相關單據。
四、本約所收各項稅費均為代收代付性質,因而不開立發票。
第廿二條 產權糾紛之處理
一、本契約房屋與土地乙方保證產權清楚,絕無一屋數賣或占用他人土地。訂約後發覺該房屋與土地產權有上述糾紛致影響甲方權利時,乙方應於交屋日前負責排除、塗銷之,雙方並同意依第廿三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二、如因天災地變、政府法令變更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本契約房屋不能繼續興建,雙方同意解約,解約時乙方應將所收價款原金額無息退還甲方。
三、有關本契約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廿三條 違約及解約處理
一、乙方違反第六條、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款及第廿二條第一、二款規定者,甲方得解除本契約。解約時乙方除應將甲方已繳之房屋與土地價款全部退還甲方外,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本契約總價款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二、倘甲方有違反有關「付款方式及條件」之要求,或違約不買、減少價金,或違反第八條第二款或第十八條第六、七、八款者,經乙方定期催告仍未辦理者,乙方除得解除本契約外,並得請求甲方按本約買賣總價百分之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作為違約金(但該約定之違約金如超過甲方已繳之價款者,則以已繳之價款為限)予乙方,如因此另致乙方增加各項稅費 (包括因而產生之滯納金、罰鍰)或發生其他損害時,甲方另均應負補足及賠償之責任。解約時,若本戶房屋與土地產權移轉登記於甲方名義時,甲方應於解約起十日內備齊所有證件同意無條件配合將該房屋、產權移轉登記予乙方或乙方指定人,絕無任何異議。
三、甲乙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款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第廿四條 特殊身分
甲方如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需對甲方依本約所載之一切義務負連帶履約責任,此亦適用民法連帶債務之規定)、僑民或外籍人士等身份特殊者,辦理本約房屋與土地產權移轉或金融機構貸款時,應加附法定代理人或主管官署之許可文件。其因此而增加之稅捐及費用,由甲方負擔。另甲方因上述特殊身份以致無法申辦金融機構貸款時,應於受乙方通知後七日內以現金壹次繳清,否則甲方亦視同違約。
第廿五條 買賣權益及特約條款
一、甲乙雙方均完全充分瞭解有關本約買賣之詳細內容,並同意完全按本書面買賣契約及其附件約定所載為依據,不受其他任何口頭xx或有關樣品屋內擺飾影響,後者如與前者有所牴觸或差異時,仍以雙方簽訂之書面買賣契約及其附件約定為準。有關本案在銷售過程中,甲乙雙方如有口頭約定其他任何事項,應在簽約時一併提出,並以書面文字方式列入本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始生效力。
二、本案於桃園市大園區橫山段橫山小段 178-2 地號(以下簡稱 178-2地號)申請建造執照,進入社區須經過桃園市大園區橫山段橫山小段 191 地號(以下簡稱 191 地號)土地,甲方已同意並充分了解乙方之規劃,為保有人車通行、五大管線埋設之需求,不得改變其用途,所有應納之稅賦依取得產權負擔相關稅賦之義務。於交屋前乙方協同上揭 191 地號地主,交付上揭 178-2 地號之房屋、
土地以及上揭 191 地號土地所有權一併交付與甲方做產權移轉,
甲方不得單獨將上揭 191 地號土地作單獨買賣,上揭 178-2 地號
於產權移轉時需連同上揭 191 地號土地一併移轉,以維護本社區通行使用,並於產權移轉時需告知管委會,不得異議,甲方及其繼受人不能就此事由向乙方為任何請求。甲方與 191 地號地主所簽訂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與本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為「聯立契約」,具有不可分割關係,其中一份契約解除、違約即視為
全部解除、違約。
甲方確認簽章: 三、因應充電車發展,為了讓社區停車場便於建置電動車充電系統,區分所有權人可於交屋後自行向台電申請配線至車位裝設充電
設備,費用由使用者支付,社區管理管委會不得拒絕。
四、為提昇本社區外觀精緻完美。社區共用及 1F B1 戶法定空地約定專用部份之綠化植栽由乙方統一規劃種植,社區共用部分交由管委會管理維護;約定專用戶別之植栽需維持乙方交屋時之樣貌並善盡維護之責任,不得擅自變更。詳圖說【附件一】房屋平面圖。
五、乙方同意本社區地下層計三層停車空間,汽車、機車位編號及位置依【附件二】停車空間平面圖為準,若因相關法令修改或市政府交通影響評估審查與附件圖說不符,乙方須無條件配合甲方辦理修改。
六、空調主機設置規定
(一)本建物周圍上下及外牆面為共有部分,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維護及外觀。區分所有權人如有需要裝設分離式冷氣主機,均不得違反消防及建築關法規,以維護建築物之外觀與品質。
(二)為維護社區整體外觀,分離式冷氣主機不得掛置外牆面,應放置於管委會統籌規畫之空間。
七、本社區汙水處理池末端廢水排向永園路二段排水溝,其搭排管線經大園區公所許可在案, 必要時得申請展延。
八、本社區設置有整體外觀燈光計劃,為能讓公共空間的設計精神及美感充分表現,甲方同意本大樓於乙方管理期間,其中庭、門廳、部分外牆及住戶之陽台燈具等設備及各公共設施之燈光啟用、水景啟用時段,概由乙方統籌規劃、管理。甲方同意上述其衍伸之費用支付方式可由預收管理費、管理基金、全體用戶等分攤方式支付。
九、基於住戶義務及公平原則之下,公共水電費之共同分攤不依住戶私人水電錶停用與否而改變其標準;停用戶之公共水電費徵收仍須依社區所有戶數共同分攤之,費用依當期表單費隨管理費徵收。
十、乙方(含受賣方委託之代銷公司)得為銷售目的無償使用,甲方及管理人(管委會)不得妨礙或阻擋出入門禁及公共設施等,惟乙方亦應於銷售目的完成後,恢復原狀歸原之。
十一、甲方與其裝修施工承包商同意遵守本契約書【附件九】裝潢(修)施工管理辦法及【附件十】住戶管理公約之各項規定並於施工五日前,至社區管理中心完成辦理裝修工程相關手續及繳交裝修工程保證金每戶新台幣參萬元整及環境維護管理費每戶參仟元整(裝潢期間如超過三個月,每日加收壹佰元)。於裝修工程完工無損公共設施、將環境清理及辦妥裝潢完成手續經認可後無息退回裝修工程保證金,環境維護管理費為必要支出恕不退費。
十二、倘因工程需要而必須進入本建物任何一戶進行工程時,買方應同意工程人員進入,惟因工程進行時導致毀損,則由施工人員負擔之。但本戶便於修繕之管道間、牆面、出線口、檢修孔等,買方同意不設置固定裝潢及物件,否則如因修繕需要而導致部分毀損,則由買方自行負擔。
十三、甲乙雙方均完全充分瞭解有關本約買賣之詳細內容,並同意完全按本書面買賣契約及其附件約定所載為依據,不受其他任何口頭xx或有關樣品屋內擺飾等影響,後者如與前者有所牴觸或差異時,仍以雙方簽定之書面買賣契約及其附件約定為準。有關本案在銷售過程中,甲乙雙方如有口頭約定其他任何事項。應在簽約時一併提出,並以書面文字方式列入本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始生效力。
甲方確認簽章:
第廿六條 房屋與土地繼受人之約束
x契約約定事項之效力及於雙方繼承人、存續公司均具有相同之約束效力。
第廿七條 相互通信方式
一、甲、乙雙方關於本約互為之徵詢、洽商、催告或通知辦理事項,均應以書面按本約所載之聯絡地址以掛號郵寄為準,如因拒收、招領逾期或無法投遞而致退回者,均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期為送達日期。如任何一方聯絡地址有變更應即以書面掛號通知他方,否則其一切責任由違反之一方自行負責。
二、基於方便甲方收取乙方通知,甲乙雙方特別協議以簡訊、電子郵件、電話通知親領方式代替前款之書面送達,且該送達效力與書面通知效力相同,且依乙方第一次通知日期為送達日期,甲方不得嗣後以未收到簡訊或電子郵件及未接獲電話通知為由主張未受送達。(並以本條為協議證明,不另立協議書)。
□ 以郵件通知 □ 另訂協議通知方式:
第廿八條 合意管轄法院
甲方確認簽章:
因本契約發生之訴訟,雙方同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廿九條 附件及其效力
一、本契約之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約具同等效力,雙方均應共同遵守履行,如有任何一部分不履行時,視同全部違約。
二、本契約附件計有十三件,詳如下列所示:
【附件一】房屋平面圖
【附件二】停車空間平面圖
【附件三】房地付款期別明細表
【附件四】建材設備表
【附件五】代刻印章授權書
【附件六】代辦抵押貸款委託書
【附件七】面積計算方式公共設施分配及產權登記特約條款
【附件八】裝潢(修)工程切結書
【附件九】裝潢(修)施工管理辦法
【附件十】住戶管理公約
【附件十一】同業連帶擔保
【附件十二】建築執照影本
【附件十三】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事項及本公司保密義務第三十條 未盡事宜之處理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卅一條 契約分存
x契約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並自簽約日起生效。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 | 籍 | 地 | 址: | 縣市 | 市區鄉鎮 | 里村 | 鄰 |
路 | 街 段 | 巷 | 弄 | ||||
號 | 之 樓 | ||||||
通 | 訊 | 地 | 址: | 縣市 | 市區鄉鎮 | 里村 | 鄰 |
路 | 街 段 | 巷 | 弄 | ||||
號 | 之 樓 | ||||||
□同戶籍地址 | |||||||
聯 | 絡 | 電 | 話:(公司) 分機 (住家) (手機) (電子郵件信箱) | ||||
乙 | 方:新家坡建設有限公司 | ||||||
代 | 表 | 人:xx垣 | |||||
統地 電 | 一 | 編 | 號:27269107 址:桃園市八德區大智路 19 號 3 樓話:(00)000-0000 |
不動產經紀業
名 稱:鴻茂廣告有限公司 xxx統一編號:27395907
地 址:台北市松山區東興路 26 號 7 樓 / 電話:(00)0000-0000不動產經紀人:xxx
身分證字號:A220840316
地 址:台北市松山區東興路 26 號 7 樓 / 電話:(00)0000-0000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房屋平面圖
【附件二】停車空間平面圖
【附件三】房地付款期別明細表
【附件四】建材設備表
◆ 建築結構
1. 結構設計:結構計算符合內政部頒佈之建築技術規則最新規範,採用鋼筋混凝土結構系統,將耐震係數(震區設計地表加速度)設計至提升 0.260g。
2. 本社區為地下三層,地上分為 A、B、C、D 四棟,其中 A 棟為地上十一層,B、C、D 棟為地上十二層之電梯大廈,地上一層樓 A 棟高約為 6.4米,B、C、D 棟約為 3.2 米、地上二層以上 A、B、C、D 棟樓高約為 3.2米(實際依建照核准圖說為準),樓板施作厚度為 18 ㎝。
3. 外牆及隔戶牆採用鋼筋混凝土牆,戶內隔間牆採用乾式輕隔間牆。
4. 本大樓採用之鋼筋材料均符合鋼鐵業偵檢輻射汙染作業要點之規定,絕無輻射汙染,並不定期抽樣檢驗確保工程品質。外牆、隔戶牆及樓板採用雙層鋼筋與高強度混凝土,柱筋續接採用 SA 級鋼筋續接器及標準搭接方式。
5. 混凝土採用台灣水泥、亞東水泥、國產實業之廠牌混凝土材料。
6. 筏基內回填結構配重之劣質混凝土採用台灣水泥、亞東水泥、國產實業等預拌混凝土廠之廠牌混凝土材料。
◆ 建築外觀設計
採用石材、金屬鐵件、xx磚(二丁掛磚)、玻璃等材料及搭配燈光整體設計。
◆ 公共空間裝修
1. 壹樓及地下壹樓管委會使用空間:特聘名設計師整體精心設計規劃為社區迎賓、交誼、運動、休閒等公共服務設施;依不同空間需求,地坪分別採用石材、磁磚、地毯、木地板等,牆面採石材或磁磚,搭配玻璃木作及室內裝修,並設置休閒服務設備。
*以上公共設施,材料及施工方式由乙方訂定,乙方保有修改權利。倘若因政府法令限制無法施作時,乙方得按照建造執照設計施工,甲方不得藉此提出任何要求,亦不得主張減少本契約之買賣價金。
2. 各層梯廳:
地坪:鋪貼磁磚或石材。
牆面:貼飾磁磚或石材及搭配飾板整體設計。平頂:造型天花板。
照明:梯廳平頂採 LED 燈具並局部搭配感應式燈控開關,於人體經過時可自動感應並開啟照明設備,節省住戶公共電費之負擔又提高住戶使用安全。
3. 一樓大門:採金屬烤漆藝術大門,搭配門禁管制設施。
4. 地下室停車空間:地坪採整體粉光後塗佈 EPOXY 防滑耐磨地坪,牆面及平頂刷水泥漆。
◆ 電梯
1. 設備規格:各棟電梯採用台灣三菱、迅達、永大、崇友等。
A、B、C、D 棟:B3F-R1F(速度 105m/min) 15 人份八台(其中七台為無障礙電梯),梯廂淨高度為 230 ㎝。(上述人份為裝修前車廂規格,實際乘載人份、重量依據裝修後車廂為準)。
附加功能:
a. 自動控制扇門延遲開關。
b. 自動開關照明燈及通風扇。
c. 停電時自動切換至緊急電源,繼續運轉行駛。
d. 裝設感應卡電梯操作系統。(此項由社區管理切換使用)
e. 地震感應運轉管制
f. 光電感應防夾裝置
車廂內裝:車箱內地坪採石材或地磚,依整體設計搭配壁面飾材,另附彩色 CCTV 監視設備及緊急求救對講警鈴,連線中央監控櫃檯,以維護乘客安全。
◆ 公共樓梯間
1. 地坪:各層公共樓梯踏步採用止滑xx磚,搭配扶手欄杆。
2. 牆面:水泥砂漿粉光刷水泥漆及設置樓層指示標誌。
3. 平頂:平頂刷水泥漆,並設 LED 感應照明燈具。
◆ 室內設備
1. 門窗:
a. 玄關門:各戶玄關門採鑄鋁玄關門,並搭配鉸鏈、三合一電子門鎖及五金配件。
b. 窗戶:採用中華、錦鋐等氣密式鋁門窗(活動窗附紗窗),後陽台門採三合一通風鋁門。
c. 玻璃:
(1)鋁窗採用 5+5 ㎜強化玻璃(鄰後陽台/工作間之臥室及浴廁開窗採用
8 ㎜強化玻璃)
(2)三合一通風鋁門採用 6 ㎜強化玻璃。
(3)各戶陽台玻璃欄杆(若有):5 ㎜+5 ㎜強化膠合玻璃。
(4)公設及公共區域:依建築師整體規劃設置。
d. 室內門:採用實木門框及機制門扇或塑鋼門框及塑鋼門扇搭配水平鎖。
e. 浴廁門:採用實木門框及機制門扇或塑鋼門框及塑鋼門扇並加裝通風百葉及水平鎖。
2. 客餐廳及臥室:
a. 地坪:室內客餐廳及走道採用冠軍、三洋等廠牌之60x60㎝拋光xx磚,抹縫以水泥本色處理(2㎜縫靠牆四周預留伸縮縫為10㎜)、臥室採用進口複合式耐磨木質地板(靠牆四周預留伸縮縫為10㎜)。
b. 牆面:室內牆面刷水泥漆。
c. 平頂:客餐廳、臥房均刷水泥漆。
3. 廚房:
a. 地坪:採用冠軍、三洋等廠牌之60x60㎝拋光xx磚,抹縫以水泥本色處理(2㎜縫靠牆四周預留伸縮縫為10㎜)。
b. 牆面:廚具櫃臨 RC 牆面採1:3水泥粉光處理、臨乾式輕隔間面則採素面接縫批土處理,上下櫃間露明部份正面貼5㎜白色強化烤漆玻璃;其餘牆面刷水泥漆。
c. 平頂:平頂刷水泥漆(預留燈具出線口)。
4. 浴廁:
a. 地坪:採用冠軍、三洋等廠牌之舖貼 30x60 ㎝xx磚;獨立馬桶間 A2.A6
戶採用 30x30 ㎝xx磚(浴廁內乾區為緩洩水設計)。。
b. 牆面:採用冠軍、三洋等廠牌之貼飾 30x60 ㎝xx磚。
c. 平頂:採用矽酸鈣板天花刷水泥漆,搭配崁入式 LED 照明燈具。
d. 衛浴設備(依各戶平面規劃為準):
(1)主臥浴室:面盆、馬桶瓷器採用 TOTO 等廠牌瓷器,馬桶搭配 TOTO或 PANASONIC 等廠牌免治馬桶座,淋浴龍頭採用 HANSGROHE定溫花灑淋浴柱附按鍵式蓮蓬頭,天花板裝設PANASONIC 或TOTO等廠牌多功能暖風機,淋浴間採強化玻璃,浴櫃採人造石檯面。
(2)客(次)浴室:面盆、馬桶瓷器採用 TOTO 等廠牌瓷器,預留免治馬桶插座,淋浴龍頭採用 HANSGROHE 按鍵式蓮蓬頭升降桿組,天花板裝設 PANASONIC 等廠牌抽風機、淋浴間採強化玻璃,浴櫃採人造石檯面。。
(3)獨立馬桶間(A2、A6 戶):馬桶瓷器採用 TOTO 等廠牌瓷器,預留免治馬桶插座、天花板裝設 PANASONIC 等廠牌抽風機。
(4)浴室均搭配鏡櫃、毛巾桿、掛衣勾。
◆ 廚具設備
1. 櫃體:PANASONIC 廚櫃系統。
2. 檯面:PANASONIC 北九州人造石檯面。
3. 三機設備:PANASONIC IH 爐、林內全隱藏式抽油煙機、喜特麗或林內落地式烘碗機。
4. 水槽及龍頭:HANSGROHE 伸縮龍頭、HANSGROHE 水槽。
5. 防震扣環:安裝於上吊櫃處,約四級以上有感地震產生搖晃時,可防止櫃內物品掉落。
*前列廚具檯面尺寸及配備,由本公司依各戶室內實際尺寸調配。
◆ 陽台
1. 前陽台:地坪鋪貼 30x30 ㎝xx磚、平頂採鋁企口天花。
2. 後陽台(工作間):地坪鋪貼 30x30 ㎝xx磚、平頂採鋁企口天花、預留洗衣與熱水器插座、冷氣電源出線口並設冷熱水出口(三角凡爾)及手拉升降曬衣架,地板為緩洩水設計。
3. A2 戶及 A6 戶陽台:地坪鋪貼 30x30 ㎝xx磚、平頂採鋁企口天花。
4. B、C、D 棟鄰安全梯之後陽台:地坪鋪貼 20x20 ㎝樓梯磚、平頂刷水泥漆。
◆ 停車場設備
1. 停車場出入口設柵欄機及快速捲門並以 eTag 控制開關,方便車輛進出管理,1F 車道出入口另設置防水閘門。
2. 車道出口處設置感應線圈,出車時感應後自動開門可保持順暢。
3. 停車場內加裝一氧化碳濃度偵測警報設備,若濃度過高可自動啟動抽排風系統,保持空氣新鮮。
4. 停車場內設有緊急求救按鈕與管理中心連線。
5. 地下各層電梯間外,設置緊急對講機與管理中心連線。
6. 停車場入口設交通號誌,室內設廣角反射鏡、車道方向指標及交通警示標誌等設施。
7. 平面車位均設置後輪車檔。
8. 停車場內設置火警自動偵測及泡沫滅火設備,以確保人員、車輛設施安全。
9. 車道照明採常開式,車位照明採用常開式 LED 及局部感應式燈具搭配使用,以節約用電。
◆ 汽車充電設備
1. 室內無障礙汽車停車位(210、211、232 及 241 號)共 4 個設置電動車充電設備。
2. 其餘汽車停車位預留電動車充電設備之樓板套管。
◆ 社區自動化設備
1. 地下蓄水池水位高/低預警式監視。
2. 屋頂水箱水位高/低預警式監視。
3. 揚汙廢水幫浦運轉自動監視設備。
4. 汙廢水水位過高預警監視。
5. 大公電自動偵測附過載警示功能。
6. 外牆燈光計畫採用照度計偵測搭配定時開關。
7. 地下室車道照明由管理中心集中控制。
8. 發電機油箱存量高/低預警式監視。
9. 機房及自來水箱蓋門位偵測。
◆ 公共安全管理系統
1. 門禁管制系統:
a. 社區入口大門處設置感應式讀卡機,管制人員進出,並與中央監控電腦連線,可儲存人員進出時間資料。
b. 社區管理中心櫃檯設置對講機與訪客對講,並可透過各戶對講機過濾來訪賓客。
2. CCTV 監視系統:一樓門廳、社區周圍、電梯車廂、停車場入口及停車場內部適當地點設置彩色 CCTV 監視系統(共計 60 部),與社區管理中心連線,採用數位壓縮錄影,可儲存監視畫面,以維護社區安全。
3. 緊急對講系統:地下室梯廳入口處、屋頂平台設置緊急對講系統與社區管理中心監控連線,如遇緊急狀況可利用對講機求援。
4. 社區管理中心設電腦監控主機及顯示器,可顯示各戶警報系統。
◆ 各戶安全管理系統
1. 保全對講系統:各戶室內設置話機乙只(無螢幕)與社區管理中心櫃檯通話,另搭配智慧型 App 進行居家保全操控。
2. 防盜感知系統:
a. A 棟各戶玄關門處設磁簧感知器
b. B、C、D 棟各戶玄關門處及鄰安全梯門扇處設磁簧感知器
c. 二樓 A1、A2、A3 戶及一樓住家活動鋁門窗處均設磁簧感知器
3. 緊急壓扣求救系統:各戶主臥室均設有緊急求救按鈕,如有緊急狀況時,
可立即與社區管理中心連繫求援。
◆ 電器設備
1. 供電方式:依照電力公司標準設計各戶均設置獨立電錶,住家採用單相三線式 110V/220V 供電,各戶電錶箱集中設置於 B1F;另設公共電錶,方便社區管理。
2. 管線材質:採用暗管配線,配管採用南亞正字標記 PVC 管,部分搭配 CD
管(可撓性配電導管)使用,電線採用華新麗華、太平洋等電線電纜。
3. 開關插座:均為崁入式裝置,各戶室內採用 PANASONIC 廠牌星光系列開關面板,各戶廚房、浴室及陽台插座均經漏電斷路器供電,以防止漏電現象發生。
4. 開關箱:每戶室內無熔絲開關及漏電斷路器採用士林、東元等品牌。
5. 各戶屋外電力設備,由乙方統一向台電公司申請,外電管線費用由乙方負擔。
◆ 緊急發電設備
1. 各戶三合一智能整合箱、廚房冰箱、客廳電視、入口玄關燈設置緊急專用插座,連接緊急發電機電源,於台電停止供電時,可即時提供電源及緊急情況時基本電力供給。
2. 地下室裝置緊急發電機設備,緊急發電機規劃排煙淨化器設備以提高居住品質。此緊急發電機於停電時可供電梯、抽水馬達、消防設施、緊急專用插座、緊急照明、揚水馬達、消防排煙機等設備正常使用。
3. 發電機油箱容量為 900 公升。
*緊急供電於救災時優先供電給消防設備使用。
◆ 弱電設備
1. 每戶客廳及主臥室電視牆面均設置網路及電視出線口。
2. 每戶客廳及臥室均預留電話及網路出線口,方便各戶連線之需求。
3. 屋頂統一裝置數位共同天線。
4. 預留有線電視(第四台)管路,方便客戶未來裝設。(有線電視安裝與收視費
用由甲方自行負擔)
5. 室內設置三合一智能整合箱(整合電視、電話、及網路管線)。
◆ 給排水設備
1. 供水方式:採用間接供水方式,自來水經由總錶流入地下室蓄水池,再由揚水幫浦送至屋頂子母水箱,經由獨立分錶,以重力方式給水至各戶,A棟十樓(含)以上以及 B、C、D 棟十一樓以上(含)設置加壓馬達,確保出水壓力。給水幹管之止水閥開關 A 棟設於玄關門前天花板上方,B、C、D棟設於鄰安全梯之後陽台天花板上方,方便維修施工。各戶供水設備,戶外管路由乙方統一向自來水公司申請,其費用由乙方負擔。
2. 蓄水設備:地下室水箱及屋頂水箱防水處理後內部舖設磁磚,確保用水清潔及保養清洗容易,並附不鏽鋼爬梯及人孔蓋,全社區水箱孔蓋均設置磁簧感知器,連接社區管理中心監控,以確保用水安全。
3. 管線材質:室內冷、熱水幹管採上配明管施工,冷熱水管全部採用被覆不銹鋼壓接管;室內污、廢水幹管採用南亞牌低噪音發泡橘色管。
4. 室內排水系統:污水、雨水及冷氣排水採獨立分別排水,洗衣機及廚房廢水採共管排水。
5. 本社區於自來水進水口處設置 BWT 自動逆洗泥沙過濾裝置,改善水質。
6. 本建案浴廁通風採當層排氣設計,另 A 棟因鞋櫃規劃於客廳空間內,留有鞋櫃用之當層排氣預留孔。
◆ 避雷設備
x社區各棟屋頂均裝設放電式避雷針系統,確保社區建物之安全。
◆ 電能熱水器設備
為打造更安全之居住環境,全區規劃為無明火社區,全區均無配置天然瓦斯管線。各戶配置 1 台落地式 50 加侖電能熱水器(A2、A6 配置 1 台落地式 30加侖電能熱水器)。
甲方確認簽章:
◆ 消防安全設備
1. 自動火警警報系統:全區梯廳及各棟 10F 以下之各戶室內均設火警感知器,管理中心設置 R 型火警受信總機,可隨時監視各樓層是否有火警狀況,有狀況發生可發出警報,以策安全。
2. 安全標示系統:各層樓梯間均設有緊急照明燈,可供停電照明,地下室出口設避難方向指示燈,各層設置手提式 ABC 乾粉滅火器,以供火警緊急時使用。
3. 自動灑水系統:社區各棟 11F(含)以上各戶依消防法規均設自動灑水設備,室內配管採鍍鋅鐵管,灑水管為明管設計,不加做任何天花板,灑水頭採優美型裝設。
4. 緊急廣播系統:各樓層設有緊急廣播喇叭,連通於管理中心之廣播主機,如有異常時,可做整棟大樓自動播放。
5. 前列設備條依申請建照當時之消防法令規定標準設計及施工。
◆ 空調管路
1. 各戶依平面規劃設計,預留分離式空調設備管線套管,並配合設置壁面排水孔,避免未來鑽孔影響整體結構安全。
2. 各戶設冷氣室外機專用電源迴路,並經過漏電斷路器以確保用電安全(相關配置、線徑及出口數量詳各戶客變圖說)。
◆ 空調室外機設備
為整體建築外觀考量,本社區 A2 及 A6 戶(兩房房型) 配置限採用一對多家用空調室外機(交屋時將贈送 Panasonic 13kw 乙台),該設備足以滿足該房型冷暖房需求,甲方同意爾後不得另行增設空調室外機。
甲方已充分知悉並確認所購買之戶別□有□無配置空調室外機。
甲方確認簽章:
◆ 地下室行動通訊改善
x社區地下室停車場空間設有行動通訊單頻增波設備。
◆ FTTH 網路設備
x社區銜接光纖網路幹線至各戶智能整合箱(即 FTTH),方便各戶銜接快捷之高頻寬需求。(架設費用由乙方負擔,各戶日後上網連線費用由甲方自行負擔)
◆ 特約事項
1. 以上所列建材設備,乙方基於下列情形,得更換同級品或更高級品:
a. 因市場供應失調或法令禁止使用或停止生產、進口時。
b. 因廠商產品規格或品質與原建築師設計不符,因而影響施工時,倘有以上情事發生,得經建築師核准。
c. 為維護整體建築物外觀與精緻格調,本公司及建築師保有各向立面、顏色、材質、規格、公共設施、管道間、休憩設施、景觀庭園等平面配置及設計之修正權利,但以不損及購屋者之權益為原則。
2. 為確保建築物各向立面之整體美觀,住戶同意切結不得任意變更外觀、自行裝設鐵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3. 各項建材設備之品牌、樣式、尺寸、顏色應按本說明所記載範圍、未載明者則考量整體一致與施工便利性,由賣方統一選定,買方不得要求更換。
4. 大理石、花崗石等天然石材,其色澤紋路因供貨批別先後或有部分差異,故銷售現場展現之樣品,僅供買方參考,買方同意,上開石材應以施工當時所採為準。
5. 人造石是很常使用的建材之一,其可塑性高,能以大面積造型呈現,且表面平滑使清潔維護容易。惟避免於人造石上切、剁各類物品並勿讓重物或者利器衝擊人造石表面,另放置高溫物體時,應在放置物品下加墊隔熱墊等隔熱材料。
6. 銷售現場樣品屋之建材為設計師示意及裝潢表現,實際使用之建材以建材表所列為主。
7. 本建案所使用之石材材料(含外牆、公共設施牆面、地坪)係為天然材料,其存於地殼中經億萬年在高溫高壓相作用下形成,歷經開採、切割、運送、磨光加工等十餘道繁複過程製造而成,其表面之紋路、節理、裂紋、孔洞
等皆屬自然現象(出廠前表面皆已修補美容至符合使用需求),此為大自然之瑰寶,若不影響安全及正常使用,僅依個人審美觀感而認定瑕疵者,乙方不提供任何修補之措施。
8. 室內磁磚係經高溫燒製而成,依國家標準 CNS3299-2 其可容許之翹曲率為凸翹率 0.8 ㎜以下,凹翹率為 0.8 ㎜以下,故於舖貼時因翹曲緣故,會有磚體局部可能無法與漿體完全緊密結合而造成空心,以及些許不平整等現象,應避免更換以免造相鄰地磚鬆動、色差等情形,而擴大影響面積,故在黏結強度無虞,且空心範圍小於磁磚面積 1/5 之以下,甲方將不予更換。
9. 本建案 RC 牆,其表面皆以 1:3 水泥砂漿粉光後刷水泥漆,因水泥水化過程會產生熱能致水份散失,牆面可能因此產生細微裂紋,實屬正常,故若牆面未有空心凸拱等情事,乙方將不為此派員進行修補。
10. 本建案室內隔間採乾式輕隔間牆,在板材與板材以及板材與 RC 牆接縫處,因地震或天氣變化熱漲冷縮會有裂縫產生屬正常現象,與結構安全無關,乙方將不為此派員進行修補。
11. 淋浴拉門為乾溼分離之用途,無法具有完全阻隔水源之功能,不得要求以水管沖水等非專業方式測試。
12. 木地板無防水,不適合長期處於潮溼的環境,皆有發生木地板膨脹突起之可能性,如木地板接觸到任何液體應立即擦乾。
客戶對上述建材及設備內容完全知悉(註:現場樣品屋僅為設計師裝修展示)
甲方確認簽章: _
【附件五】代刻印章授權書
立授權書人:
委託人: (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人:新家坡建設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訂購乙方所興建之『桃大然』編號 棟 樓房屋壹戶和地下第 層,編號第 號汽車停車位,雙方以印章授權委託事項切結約定如下:
一、甲方同意授權乙方代刻印章壹枚保管及使用,乙方並應於交屋時交還甲方。
二、本式印章乙方僅得使用於下列相關用途並以本授權書授權乙方得以甲方名義為如下之行為並用印:
(一)本契約房屋與土地產權移轉登記、撤銷或塗銷登記、解約後之移轉登記及貸款抵押權設定或塗銷登記之申請或變更,代辦貸款手續。
(二)本契約房屋與土地產權移轉登記、貸款抵押權設定前,乙方得使用本印章並以甲方之名義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辦理信用調查之用。
(三)稅捐申報撤回或撤銷。
(四)水、電、電信之申請或變更。
三、乙方不得將前項授權印章使用於本授權書以外任何用途,否則乙方應負法律上詐欺及損害賠償責任。
四、甲乙方雙方如有糾紛,雙方同意不得影響本授權書第二條各項用途之印章使用,雙方並切結同意依民事訴訟程序解決此類糾紛而不得影響本項授權之成立。
五、立授權書人係於簽訂「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之同時本於自由意志及充分瞭解後立本授權書存查。
立授權書人 甲 方:
身分證統一編號:
乙 方:新家坡建設有限公司代 表 人:x x 垣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六】代辦抵押貸款委託書
立委託書人:
委託人: (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人:新家坡建設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茲甲方向乙方訂購「桃大然」編號 棟 樓房屋壹戶和地下第層,編號第 號汽車停車位。因甲方需向銀行或
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特委託乙方全權辦理貸款事宜,此項貸款委託辦理,倘若有差額產生時,則依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第十八條辦理,雙方同意議定下列有關委託及規定事項:
一、本件委託代向金融機構申請不動產抵押款計新台幣 仟 佰拾 萬元整。
委託人應於受託人辦理貸款通知達之日起七日內,遵照金融機構之規定,無條件提供所需資料,如繳交證明、財產證明等,及覓妥連帶保證人,由受託人以委託人名義,向金融機構辦理抵押貨款,並以此項充作支付上述房屋與土地應付未付之價款,並於辦理對保手續之同時簽立撥款入乙方指定帳戶或由乙方直接向金融機構領取,作為甲方購買乙方房屋與土地應繳付之部分價款,甲方並同意自撥款日起開始履行償還銀行借款本息義務。
二、對於上述貸款,委託人應將上述房屋、土地及車位所有權作為抵押物,辦理設定第一順位抵押登記予貸款機構。設定後之建物與土地所有權狀分由受託人領回,俟結清所有費用(開立票據經兌現)與款項,並於交屋時始交予委託人。
三、所獲貸款金額、期限、利息與償還方式,委託人願悉依照貸款機構之決定,其應行辦理之一切手續,委託人亦願完全依照貸款機構之規定辦理,且於貸款核撥當日起,依約按期償還本息,並如約履行其義務。
四、委託人授權乙方得委任登記代理人,專為辦理抵押權設定予貸款機構之事項。
五、因辦理貸款及抵押權設定登記事項而需要提供身分證暨有關文件及辦理簽名蓋章等手續時,委託人應依受託人之通知如期提供並辦妥手續,如需補提或補辦時亦同。其因辦理貸款及抵押權設定登記而發生之規費、火險費、地震險保費及代辦費等費用,全由委託人負擔,並如期交予受託人代繳。
六、受託人代辦金融機構貸款,如有不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致貸款不能辦理或不能獲得核准或所獲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申請金額時,應於接獲乙方繳款通知或通知甲方辦理對保手續時,依下列日期及方式以現金或即期支票支付予乙方:
(一)乙方通知辦理對保手續時,即支付上列金額之百分之七十。
(二)房屋契稅單核發時,支付上列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三)如甲方違反本項規定,經乙方限期催告繳納,仍不繳清時,即視為違約,乙方得依本約第廿三條規定處理之。
七、甲方同意銀行貸款乃是房屋與土地價金之一部分,本契約如定有交屋保留款者,甲方不得以未驗屋或有瑕疵為由拒絕或遲延辦理貸款,亦不得以此為由向銀行及有關單位提出異議之請求或撤銷或中止委託貸款,或片面通知金融機構停止撥款予乙方。甲方如有違反,視為違約,甲方應自違約行為之日起至付清貸款之日止按日加計以貸款金額千分之ㄧ計算之罰款給付予乙方。如逾期達 30 日且甲方仍未付清貸款或使金融機構撥款予乙方者,視為甲方不買,乙方無庸催告即得解除契約暨沒收甲方已繳價款,如已移轉登記及/或抵押設定者,乙方並得逕行以甲方名義將房屋與土地移轉登記予乙方並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所需一切費用均由甲方負擔。但甲方係以海砂屋、輻射鋼筋、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或重大瑕疵無法補正為由者,不適用之。
八、辦理貸款手續之同時,甲方預立銀行撥款委託書於貸款金融機構核准貸款及產權移轉登記完成時直接撥入乙方指定之帳戶,或預先開立此項貸款之取款憑條及提供存摺予乙方,並授權乙方於貸款金融機構核准貸款及產權移轉登記完成時直接向銀行領取。
九、立委託書人係於簽訂「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之同時本於自由意志及充分瞭解後立本委託書存查。
十、本委託書壹式貳份,由委託人與受託人各執壹份為憑。
立委託書人 甲 方:
身分證統一編號 :
乙 方:新家坡建設有限公司代 表 人:x x 垣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七】面積計算方式公共設施分配及產權登記特約條款
一、本契約內所載房屋面積區分為:(1)各區分所有建物之主建物(室內)及附屬建物(陽台、雨遮等)面積(2)公共設施面積(即為共同使用部份)。
二、本契約買賣房屋面積係根據桃園市政府 102 年 5 月 27 日核發之建造執照圖 (102)桃縣工建執照字第會園 651 號,並依當時地政法令之登記規則及本附件規定綜合計算總計而得,但最後仍需以地政機關複丈並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
三、本契約買賣房屋面積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建物之外牆,以牆之外緣為界。
(二)兩建物共用之牆壁,以牆中心為界。
(三)附屬建物以其外緣為界(若地政法令變更無法辦理登記時,已竣工圖說載有名稱之範圍計算面積為準)。
(四)有牆之共用牆壁依第二款之規定。使用區分如無隔牆設置者,以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為界,其面積應包括四周牆壁之厚度。
四、公共設施項目及分配方式如左:
(一)本契約公共設施面積:
全區公共設施包括項列項目:梯廳、無障礙安全梯、安全梯、戶外安全梯、電梯間、管委會使用空間、入口雨遮、車道、樓梯間、水箱、進排氣管道間、台電配電室、電錶室、發電機室、垃圾儲藏室、機房、排氣管道間、電信室、泳池機房、雨水回收機房、汙水機房、消防泵浦室、防空避難室。
(二)公設分配原則:
1. 公共設施總面積 = 前項所列各項目面積總和(未承購汽車位戶,則扣除停車空間面積)。
2. 各戶分攤公共設施計算
(主建物+陽台面積)
(總主建物+總陽台面積)
3. 停車空間:全區公設總面積,扣除全區各戶房屋所持分公設面積的總和後,由購買汽車停車位之持有人全體持分共有。
五、本附件之汽車停車空間持分面積持分方式如下:
(一)地下層汽車停車空間之面積,由地下一、二、三層共計 252 個汽車位所有權人共同持分並依所購停車位編號登記。
(二)地下室機車停車空間面積,由房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持分之。
(三)平面大車位(2.5 公尺× 6.0 公尺),平面標準車位(2.25 公尺× 5.75 公尺)。
(四)汽車位每輛土地持分為十萬分之十。
【附件八】裝潢(修)工程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 茲因購買「桃大然」編號 棟樓房屋壹戶和地下第 層,編號第 號
汽車停車位。立切結書人於交屋後如有裝修工程願無條件遵守本買賣契約書第二十五條第十一款之裝潢施工規範及【附件九】裝潢(修)施工管理辦法及【附件十】住戶管理公約之各項規定,若有違反各項規定之情事,願接受本社區管理委員會之糾正或停工等處置,並願負擔一切損害賠償及法律責任。
另同意於施工前完成前開裝潢(修)施工管理辦法繳交裝潢工程保證金每戶新台幣參萬元整及環境維護管理費每戶參仟元整(環境維護管理費為必要支出恕不退費),如裝潢工期超過三個月(日曆天),則超過部分每一工作日須額外支付環境維護管理費新台幣壹佰元整於結算時由裝潢工程保證金內扣除)。
於裝修工程完工無損公共設施、將環境清理及辦妥裝潢完成手續經認可後可與裝潢工程保證金一併結算無息退回。立切結書人於施工期間保證有關施工人員配合各項辦法規定,否則願負連帶責任。
立切結書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九】裝潢(修)施工管理辦法
一、為維護本社區建築物內外景觀、公共設備之完整、環境整潔、居住安寧及全體住戶之權益,特訂定本辦法。
二、本社區裝修戶於施工前,應確實了解建築結構及水電設施、消防、監控設施等系統配置之有關資料(向本社區管理中心查詢閱讀),為保本社區建築物結構安全及社區住戶居住權益,交屋後住戶應自行為室內裝修工程之設計及材料設備遵照建築專業技術人員之建議,並應遵守建築物之室內裝潢管理辦法及本契約與各附件之相關規定,並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查許可;如未依規定申請,衍伸之罰款或補照由裝潢戶自行負責,與管理委員會或新家坡建設有限公司無關。
三、裝修戶與施工承包商需向管理委員會共同簽具切結書,承諾在施工期間遵守所有管理規章及管理規約等規定。(詳【附件八】之裝潢(修)工程切結書)
四、為有效約束裝潢承包商,避免其在施工期間未加謹慎而毀損或汙損公共設施及鄰戶設備,以及造成環境汙染或噪音等損害,裝修戶應於施工七日前,至社區管理中心完成辦理裝修工程相關手續。
五、裝修戶及施工承包商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施工七日前需辦妥壓繳及完成事項:
1. 裝修工程保證金參萬元整
2. 環境維護管理費新台幣參仟元整
3. 施工背心清潔費新台幣貳佰元
4. 完成沉澱箱之安裝及完成梯廳間保護
5. 填妥裝潢(修)工程申請書、切結書、施工人員名冊,並憑上述收據至社區管理中心辦理初次進場施工登記。
(二)裝修戶繳納之環境維護管理費,每一戶新台幣參仟元整(裝潢期間如超過三個月(日曆天),含例假日每日加收新台幣壹佰元於結算時由裝潢工程保證金內扣除)及施工背心清潔費新台幣貳佰元,於辦理裝修手續時一併繳至社區管理中心;此二項費用為必要支出不予退還。
(三)進場施工人員憑施工出入證進出,並配戴於胸前以資識別。施工人員不得在公共區域或非工作場所任意閒逛,施工出入證或停車證如不慎遺失,應向社區管理中心報備,註銷其號碼,並依規定繳交工本費新台幣壹佰元(施工出入證)或新台幣參佰元(停車證)換發新證,該證不得移作它用,並應於工程完竣後立即繳還。
(四)應使用指定之電梯搬運材料及工具,不得超重超長,並須自備保護措施以免損及公共設施,以維護出入層之門廳地坪。
(五)建材及砂石等材料工具進出本社區,須經社區管理人員之查驗後放行,並依指定之區域裝卸材料(砂石應裝袋搬運),其存放範圍以本人所購房屋之內部為限;施工廢棄物及垃圾應置於住戶室內,需以布袋裝妥後以不落地方式每日自行運離,禁止任意堆置妨礙公共通行,若有上述情事,經管理人員糾正仍未改善者,社區管理中心得視同廢棄物僱工搬離,每堆置一天罰款新台幣貳仟元整,所生費用由裝潢工程保證金中逕為支付。
(六)每日施工時間:上午 8:00~12:00,下午 13:00~17:30;如需加班或延長工時,須向社區管理中心預先申請,經同意後始可為之,週六日及國定假日不得施作有影響住戶安寧及居住品質之工程。
(七)為維護本社區之安寧,敲打牆壁、天花板、地坪作業等工作須在不影響結構安全及鄰接戶之權益下,使得以電動水泥機具切割之,並應於地板上鋪設隔音板或其它適當之設施以防止重物撞擊地面之巨大聲響。每日施工時間限於:上午 9:00~12:00,下午 13:30~17:00。
(八)本建物部分結構設計為剪力牆,為保障主要結構安全,不得拆除、挖掘、穿鑿埋設管線等破壞行為,如擅自任意破壞,應負一切損害賠償及法律責任。
(九)為維護社區公共安全裝潢期間管理中心將不定期進入屋內巡視檢查,屋主及裝修單位不得拒絕。
(十)施工時如不慎損及排水管線、電力設備、或其他公共設備(施),應即時聯絡社區管理中心做緊急處理,並負責立即予以修復。
(十一)於施工期間如有損壞公共設施、或其他住戶之設備,經通知三天內而未前來復者,則由保證金內扣除修繕費,保證金不足扣抵時,施工承
包商及裝潢戶所有權人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十二)施工人員在現場不得大聲喧嘩、大聲播放音響、或惡意製造噪音破壞公共安寧。
(十三)施工承包商及其他施工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在本社區內留宿、也不得進入或干擾非其承包工作區域,亦不得在現場有偷竊、賭博、酗酒、鬥毆、喧嘩等情事發生或掩護來路不明人員之情事,違者依法報警處理。
(十四)施工承包商不得在本社區任何區域張貼、發放或投遞廣告,各戶施工人員不得隨地棄擲菸蒂、吐檳榔汁、便溺等行為,第一次罰款新台幣貳仟元,第二次得收回施工出入證,並自行清除且書立切結書禁止其再進入本社區工作,絕無異議。
六、施工安全:施工承包商對其所屬工作人員安全及社區公共安全應自行負全部責任;倘發生任何不安全事故概與社區管理中心無涉。如因施工影響所造成第三者之損害,應由承包商與裝潢戶共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七、裝修戶應嚴格要求承包商每日自行確實清運垃圾,如因裝修戶數較多且同時施工,垃圾仍有部分殘留或堆放於公共場所地點而不易分辨歸屬時,則由本棟或本社區所有裝修戶之裝修保證金共同分擔清運費用。
八、施工期間施工人員如有盜用本社區工具、材料或水電,願依十倍計價賠償並移送法辦,絕無異議。
九、裝潢施工人員如有違反下列事項,依公寓大厦管理條例之相關條文規定辦理,詳列如下:
(一)建築物外觀:
屬於社區之外觀、露台、樓頂平台、防空避難室及公共設施等,除另有約定外,應按起造人之規劃永久維護使用,不得有變更構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物、佔用或加建等其他類似行為。
如有任何裝設物,應遵守下列規定:
1. 陽台、露台、窗台、雨遮欄杆不可更動或改變顏色,建築物四周圍不得搭設影響外觀之防盗鐵鋁窗、花架、雨遮或佔用公共地方之加建工
程。
2. 外牆磁磚、石材,皆不可改變材質形狀與顏色尺寸,嚴禁私自張貼廣告刊物,玻璃禁止附加有礙觀瞻或違反善良風俗之任何設施及廣告物。
3. 廣告物除起造人統一制定之招牌物外,其他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者,不得自行加設,且建築物外觀不得張掛看板及廣告物或附掛帆布。
4. 空調之室外機及熱水器應按起造人規劃之位置設置不得影響大樓整體外觀。
5. 各户約定專用之露台與法定空地應按起造人之規劃維護使用,不得有變更構造、使用目的或自行加設任何裝設物。
6. 各層樓梯間、梯廳等公共區域,不得改變交屋時之樣式或放置任何私人物品。
7. 家庭垃圾及廢棄物應按起造人或管理委員會規劃位置分類置放。
8. 上述事項不論於新家坡建設有限公司代管期間或管理委員會成立後,若有違反,管理委員會可要求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户清除或恢復並移至正確位置,因而產生之相關費用由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户自行負擔。
(二)結構體:
1. 結構體不可變更修改。
2. 鋼筋嚴禁切除及切斷。
3. 樑、柱、管道間不可變更移位及鑽孔(洗孔)。
(三)進場保護:
1. 保護範圍應包括電梯車廂、當樓層電梯出入口、走道、公共梯廳之地面及壁面(須以複層(PP 版+夾板)材料保護之,壁面高度至少須有一塊直立夾板高度)、裝潢户大門及框(含立面空間)應作保護。
2. 室內裝潢進場前應將地板保護避免造成傷害。
3. 電梯廳門框、玄關大門、鋁門、鋁窗應做保護。
4. 浴室檯面、淋浴拉門、配件及廚具上下櫃配件、水槽、後陽台水槽櫃,
應做好保護,避免刮傷、撞損或溶劑腐蝕污染。
(四)室內隔間牆:
1. 玄關門不可變更及移位。
2. 隔間牆如需打除應確認不影響結構再依指定工法xxx可動工。
3. 隔間牆須採用輕隔間系統,如需變更、移除或加設管路應先切割後再打除,避免振動下槽鐵;鄰浴室的牆面不得加裝開關、移動插座或其他管線以免破壞防水功能。
(五)室內防水:
浴室內牆面及地板已施作防水塗層(除客變戶外),若有加設管路、門框移位請先告知管理中心後再行切除相關位置,並委請防水廠商加強防水塗佈,放水測試(建議 48 小時以上),待無漏水疑慮才可繼續配管、立門框。
(六)室內消防:
1. 室內消防相關設備如需要變更,應主動通知管理中心人員,並須經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確認符合消防法規後方得進行。
2. 火警感知器線路不可接錯、或廢除不接而影響火警偵測(更動以 30 分鐘內回復為限)。
3. 消防設施更動前應聯絡管理中心。
(七)室內弱電及防盜:
1. 聯絡管理中心代為通知原設置系統專業廠商配合處理(費用自付)。
2. 電話線、電視線、網路線移位時需重新拉線不得以接線方式處理,以免造成日後影像訊號不良。
(八)室內電力:
1. 室内各項規劃設計用電,需依電工法規及原設計安全負載容量延伸或減少設施。
2. 室内電源箱設有緊急專用迴路不可與其他用電迴路並接、串聯及增加負載。
3. 電力設施施工需由合格證照人員從事,裝潢新設或位移之用電設施需設置接地。
(九)室内給排水系統:
1. 交屋時污水、排水冷氣排水管路皆已測試通暢無阻,不得傾倒工程廢水、雜物,如有堵塞裝潢户需自行疏通。
2. 管線如需更動應採同材質及正確的施工方式施作。
3. 公共排水管路之定期通管費用由當時裝潢户平均分攤以保障管路之暢通;因裝潢期間裝潢施工處理不當而造成排水管堵塞,其所衍生之清管費用,若清管後可查歸責於某户,則清管費用由該户負擔,若無法查明歸責於某户,則清管費用由當時裝潢户平均分攤。
十、裝修完成後合於下列條件,並經本社區管理委員會、新家坡建設有限公司工務單位或社區管理中心會同勘查無誤後且裝潢保護拆除並清潔恢復原樣,得無息領回裝修施工保證金:
(一)未損壞門廳、梯廳、電梯車廂、車位、走道、車道、地磚、壁磚、油漆、公用樓層電梯間、水電管線、消防系統等相關公共設施及未損壞鄰戶之財物及建築設施等。
(二)雖有前款之損壞情事,但確已修復並經驗收合格者。
(三)無堆置廢棄物、剩餘建材及大型工具者,且無積欠環境維護管理費及損害公共設施之賠償款項。
(四)無違本管理辦法或破壞本社區外觀者。
十一、本施工管理辦法得因事實及本辦法第一條宗旨之需要,由本社區管理委員會、新家坡建設有限公司工務單位及本社區管理中心隨時公佈權宜、補充辦法或增刪必要之條款。
十二、於管理委員會尚未成立前,由新家坡建設有限公司代為執行本施工管理辦法,並於管理委員會成立後,由新家坡建設有限公司移交管理委員會依本施工管理辦法自行管理。
立同意書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十】住戶管理公約
為維護本契約房屋之公共安寧、清潔衛生及所有共同使用部分之經營管理需要,甲方同意簽署及遵守「桃大然」住戶管理公約如下:
第 一 條 目的:
本「桃大然」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之共同遵守事項訂定規約,其效力及於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無權占有人、住戶及各繼受人均有遵守之義務。本規約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內政部所頒「公寓大廈規約範本」規定制訂。
第 二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目的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開係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
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開
1.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至少一次)。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1)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2)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三、召集人之產生方式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人,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資格之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不具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時,得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資格之管理委員擔任之。
四、開會通知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於
公告欄公告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開會通知之發送,以開會前十日登錄之區分所有權人名冊為據。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於開會前如有異動時,取得資格者,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五、出席資格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本人出席,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應推由一代表出席。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受託人於受託出席之區分所有權比例及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以不超過全部之五分之一為上限。
會議之目的如對某專有部分之承租者或使用者有利害關係時,該等承租者或使用者經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得列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xx其意見。
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開議
1.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主席產生之優先順序:
(1)由召集人擔任。
(2)由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區分所有權人於會議開始時推選一人擔任。
2. 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
(1)規約之訂定或變更。
(2)公寓大廈之重大修繕或改良。
(3)公寓大廈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之一須重建者。
(4)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之強制出讓。 (5)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
(6)管理委員執行費用之支付項目及支付辦法。
(7)其他依法令需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
3.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開議及決議額數
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事項除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五目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外,其餘決議均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七、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重新召集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第三款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第三款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揭決議之會議紀錄應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八、議案成立之要件
1. 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辦理管理委員選任事項時,應在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2. 會議之目的如為專有部分之約定共用事項,應先經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書面同意,始得成為議案。
3. 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理委員會
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4. 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xx意見。
九、會議紀錄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會議紀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1. 開會時間、地點。
2. 出席區分所有權人總數、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比例總數及所占之比例。
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
第 三 條 管理委員會之設立:
一、 本社區公共管理服務,由全體住戶組織管理委員會管理之,本社區所有權登記之所有權人達二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二分之一以上時,於參個月內由新家坡建設有限公司代為籌組第一屆管理委員會,並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
二、 管理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一名、財務委員一名、監察委員一名、安全委員一名,以上人員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相互推選之,任期一年。
三、 前項管理委員會委員之選任採各棟(A-D 棟)無記名複記法選舉方式產生,總計選舉五名正式委員(A 棟二名、B 至 D 棟各一名)任期一年;並得置候補委員五名,由各棟之區分所有權人互選之;如各棟未能推舉出足額正式委員,將以抽籤方式決定。
四、每一區分所有權僅有一個選舉與被選舉權。
五、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委員連
選得連任。
六、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其已充任者,即當然解任:
1. 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期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2. 曾服公職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3.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4.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二年者。
5.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七、 管理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委由專業大樓管理維護公司酌情聘僱總幹事、管理員、會計、技術員等若干名執行管理服務工作,並得隨時增滅之。
八、 管理委員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管理委員會之職權為執行管理規約及研擬增刪各相關規約,並定期召開管理委員會。
九、 本社區管理委員會,對外代表本社區全體住戶處理一切有關本社區整體事務。
十、管理委員之解任、罷免:
(一)管理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當然解任。
1. 任職期間,喪失本條第一款管理委員選任之資格者。
2. 管理委員喪失住戶資格者。
3. 管理委員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
(二)管理委員之罷免
1. 主任委員職務之罷免應三分之二以上之管理委員書面連署為之。
2. 管理委員之罷免應由被選任管理委員之選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之書面連署為之。
第 四 條 管理委員會之權限與職務:一、權限
1. 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並依管理委員會決議執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事項。
2. 主任委員應於定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報告前一會計年度之有關執行事務。
3. 主任委員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對共用部分投保火災保險、責任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
4. 主任委員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將其一部分之職務,委任其他委員處理。
5. 副主任委員應輔佐主任委員執行業務,於主任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代理其職務。
6. 財務委員掌管公共基金、管理及維護分擔費用 (以下簡稱為管理費)、使用償金等之收取、保管、運用及支出等事務。
7. 監察委員應監督管理委員、管理委員會,遵守法令、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之決議執行職務。
8. 管理委員應遵守法令、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之決議。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利益,誠實執行職務。
9. 管理委員為無給職。
10. 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二、職務
1. 共有及共同部份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2. 住戶於維護、修繕其專有部份、約定專有部份或行使其權利時;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之協調。
3. 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4. 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5. 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6. 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7.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8. 各項規約、會議記錄、竣工圖說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9. 管理服務人員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10. 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報告。
11. 其他有關本社區規約所定事項。三、其他
1. 主任委員應每個月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乙次。
2. 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由主任委員於開會前七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管理委員。
3. 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請求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時,主任委員應儘速召開臨時管理委員會會議。
4. 管理委員會會議開議決議之額數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議通過。
5. 管理委員因故無法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得以書面委託其他管理委員出席,但以代理一名委員為限。
6. 管理委員會之保管責任:
(1)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管理委員會之會議紀錄、簽到簿、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應由管理委員會負保管之責。
(2)管理委員會應製作並保管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附屬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區分所有權人與區分所有權比例名冊等。
(3)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4)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保管。
7. 管理委員會之公告責任:
(1)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選任時應予公告,解任時亦同。
(2)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之定期公告。
(3)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4)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
(5)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之會議紀錄應於限期內公告。
8. 管理委員會之移交責任:
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管理委員會保管之文件及資產等,於管理委員會解職、離職或改組時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
第 五 條 公共管理基金、管理費之繳納:
一、 為充裕共同使用部份在管理上必要之經費,除起造人依法提撥之公共基金外,區分所有權人應遵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規定於辦理交屋手續時,向管理委員會(管委會未成立前由新家坡建設有限公司代為管理)繳交管理費,按建物登記總面積(不含停車位面積)計算每坪新台幣捌拾元之管理費預收六個月,及每戶每坪貳佰元管理基金。購置停車位之住戶亦應預繳六個月之車位管理費,其費用為每部停車位每月xx元整。
二、管理費由各區分所有權人依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分擔之。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前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決議時,買賣契約或分管契約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未規定者,各區分所有權人應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攤之。
三、 公共基金或管理費積欠之處理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若在規定之日期前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即二個收費期別),經
十天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遲延利息以未繳金額之年息 5
%計算。
四、 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使用收益,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另有決議外,撥入為公共基金保管運用。
五、 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不得因個人事由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
六、各項費用之收繳、支付辦法,授權管委會訂定。
第 六 條 管理費、公共管理基金之管理與運用:
一、 管理委員會為執行財務運作之業務,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開設銀行或郵局儲金帳戶。
二、管理費用用途如下:
1. 委任或僱傭管理服務人員之報酬。
2. 共用部份、約定共用部份之管理、維護費用或使用償金。
3. 有關共用部份之火災保險費、責任保險費及其他財產保險費。
4. 管理組織之辦公費、電話費及其他事務費。
5. 稅捐及其他徵收之稅賦。
6. 因管理事務洽詢律師、建築師等,專業顧問諮詢費用。
7. 其他共用部份等之經常管理費用。三、公共管理基金用途如下:
1. 每經一定之年度,所進行之計劃性修繕者。
2. 因意外事故或其他臨時急需之特別事由,必須修繕。
3. 共用部份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
4. 供墊付前款之費用,但應由收繳之管理費歸墊。四、管委會動支權限:
1. 本社區採購、修繕超過費用新臺幣壹拾萬元以上,動支必須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主任委員權限新臺幣叁萬元以下)。
2. 公設及附屬設備維修、採購及發包預算管理委員會不得分割
及預算且不得追加。五、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1. 管理委員會製作之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附屬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應經經辦人、財務委員、 監察委員、主任委員審核簽章。
2. 會計帳簿應包含項目及內容如下:
(1)收入明細:發生日期、科目、收入來源、金額。
(2)支出明細:發生日期、科目、用途、支出對象、金額。
3. 財務報表應包含項目及內容如下:
(1)收入部分:表頭、期間、收入摘要、應收金額、實收金額、未收金額。
(2)支出部分:表頭、期間、支出項目、金額。
(3)收支狀況:前期結餘、總收入、總支出、結餘。
(4)現金存款:公共基金銀行存款、管理費銀行存款、現金。
4. 監察委員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提出監督報告。
5. 由管理委員會訂定財務之監督管理辦法,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之。
第 七 條 建築物外觀整潔與安全事項:
一、 本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除應符合法令規定外,並依規定向主管機關完成報備後,不得有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二、 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時,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如因設置理由消失(無十二歲以下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且不符前款規定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本公寓大
廈設置防墜設施之材質、顏色、形式,位置不得影響外觀並授權由管理委員會統一訂定。
三、 本社區建築樓版係 RC 結構,為安全起見,住戶如有挖掘樓板需要時,應由管理員會會同專業技師查驗同意後,方得進行施工,不得擅自任意挖掘破壞,如有違反者應對因此有損害之人負賠償、行政罰責或刑事、法律責任。
四、 住戶如有違反規定,管理委員會有權制止或派人逕行拆除,亦得訴之法律,強制拆除,違反人同意決不主張任何抗辯或異議,並願負擔拆除所需費用(含訴訟費及律師費)及回復原狀所需費用。
第 八 條 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
一、 本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界定如下:
1. 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為編釘獨立門牌號碼或所在地址證明之單位,並登記為區分所有權人所有者。
2. 共用部分:指不屬專有部分與專有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3. 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使用者名冊由管理委員會造冊保存。
4. 約定共用部分: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二、 本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區劃界限:詳如使用執照及其竣工圖所載之基地、建築物及附屬設施之圖說。
三、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由約定專用人負擔。四、停車空間應依下列規定:
1. 停車空間之權利為共用部分且有登記車位編號者,依其登記之編號;未辦理登記編號者,依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為約定專用部分使用。
2. 停車空間之使用管理辦法:包含停車位管理費收取標準、停放車種管理方式及住戶使用停車空間之方式、違反義務處理方式等,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
五、 本公寓大廈外牆(包含外牆面及其構造)之使用管理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每年至少應檢視一次外牆磁磚或飾面材料之劣化情形,並作成紀錄。外牆磁磚或飾面材料如有新增剝落或浮起(凸起)之情形,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除應請求召集人於一個月內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相關修繕、管理、維護事宜外,如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應立即設置相關安全緊急處理措施(如防護網或警示帶),並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六、 新建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除應符合法令規定外,並依規定向主管機關完成報備後,限制不得有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第 九 條 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管理之範圍界定
一、 住戶對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
二、 本公寓大廈除依建築法規設置共用設施以外之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設施包括管委會空間等設施,其使用管理及維護辦法授權予管理委員會訂定實施。
三、 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於本規約生效前,有違反建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者,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 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設置或改善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者,管理委員會應予為之。其衍生費用之分擔或負擔方式如下:
1. 如係專有部分變更使用用途時,依法應設置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超過一戶者,按其各戶所占建物登記面積比例分攤。
2. 如係因法令規定須改善或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設置者,由管理費或公共基金支應。
第 十 條 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限制
一、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二、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三、 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四、 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之。
五、 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於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應依符合法令規定之方式使用,並不得有損害建築物主要構造及妨害建築物環境品質。
第十一條 共同秩序與安全維護
一、注意水、電安全,各住戶電力不得擅自變更用途,以免超載負荷。二、樓(電)梯間、公共走道勿佔用或堆積物品,以保暢通。
三、遵守公共秩序,不得高聲喧嘩,影響鄰居安寧。 四、使用電梯要小心輕用,嚴禁超載及運送粗重物品。五、搬運物品或室內裝修,不得妨礙鄰居安寧。
六、易燃物或爆炸物等危險物品,禁止進出本社區。
七、本社區禁止燃燒物品,萬一火警發生,應立即使用消防栓並報火警及通知管理人員採取緊急措施。
八、不得任意招引小販、推銷員進入本社區販賣物品。
九、為維護寧靜及社區品質,本社區嚴禁經營色情行業、KTV、xx OK、安養事業、神壇、殯葬業及危害公共安全等之行業,亦不得設置工廠影響社區品質或影響通行之設備、機具,違者,本中心當依法報請主管機關辦理。
十、社區內嚴禁燃放鞭炮、煙火及火燭等危險物品,以維安全。
十一、本社區燒金紙處暫設於車道旁,請各住戶至該處焚燒金紙,並請於金紙焚燒完畢後注意殘火,以策安全。
十二、露台及法定空地使用權:
1. 甲方同意本社區無獨立出入口之露台及法地空地之使用,由緊鄰露台及法定空地之住戶永久無償管理使用詳下列約定,即該一約定專用部分除經約定供下列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外,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對露台及法定空地無任何權利(甲方充分認知前述露台及法定空地依現行法令規定僅有使用權,無法登記產權,不得加蓋違建或任意變更使用用途)。
2. 本社區露台及法定空地約定專用如下:
(1) 編號 1 法定空地之使用權約定為一樓 B1 戶專用。
(2) 編號 2 法定空地之使用權約定為一樓 B2 戶專用。
(3) 編號 3 法定空地之使用權約定為一樓 B3 戶專用。
(4) 編號 4 法定空地之使用權約定為一樓 B5 戶專用。
(5) 編號 5 法定空地之使用權約定為一樓 C1 戶專用。
(6) 編號 6 法定空地之使用權約定為一樓 C2 戶專用。
(7) 編號 7 法定空地之使用權約定為一樓 C3 戶專用。
(8) 編號 8 法定空地之使用權約定為一樓 C5 戶專用。
(9) 編號 9 法定空地之使用權約定為一樓 D1 戶專用。
(10) 編號 10 法定空地之使用權約定為一樓 D2 戶專用。
(11) 編號 11 法定空地之使用權約定為一樓 D3 戶專用。
(12) 編號 12 法定空地之使用權約定為一樓 D5 戶專用。
(13) 編號 13 露台之使用權約定為二樓 A1 戶專用。
(14) 編號 14 露台之使用權約定為二樓 A2 戶專用。
(15) 編號 15 露台之使用權約定為二樓 A3 戶專用。
(16) 編號 16 露台之使用權約定為二樓 A7 戶專用。
3. 前開使用方式應遵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建築法令規約等規定,並僅作為庭園花園使用(應符合本社區之結構設計載重
及防水規定),甲方已知悉並同意。
4. 屋頂平台與屋頂突出物
共有部份之屋頂突出物如無障礙安全梯、電梯間、戶外安全梯、安全梯、樓梯間、水箱及屋頂平台等,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其他使用。
5. 法定空地(除了約定專用戶外)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使用。
6. 除本件買賣標的(含公共設施)外,有必要時乙方有權於興建中就其它部分為變更設計。
7. 甲方同意於訂定住戶管理公約時,應列入本條各項約定專用範圍及權屬,以保障各區分所有權人間之權益。甲乙雙方及各共有人縱將其應有部份讓與第三人(含承租人、借用人等),本分管特約對其受讓人仍繼續有效,任何出讓人應告知並要求其受讓人同意此分管特約。且「桃大然」社區管理委員會亦不得以修改社區規約或以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之方式變更本分管約定,否則其修改或變更為無效。
第十二條 環境清潔衛生維護
一、 為保持社區之清潔,不得隨意吐痰或拋棄果皮、紙屑、菸蒂及存放刺鼻發散物、空箱等。
二、 垃圾需裝於塑膠袋內,並紮緊袋口置於住戶室內,於規定時間由環保局派垃圾車收取清潔。
三、 為保持空氣,燃料以電力為主﹔住戶不得使用煤炭、柴油、重油、石油為燃料。
四、 有關住戶內部裝修工程,依本契約及附件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十三條 x社區停車空間應依下列規定:
一、 地下室汽、機車停車空間應依與新家坡建設有限公司之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之車位編號使用其約定專用部分,未購買(或配置)汽、機車停車位之住戶除防空避難外,對汽、機車停車位均無使用權。
二、 汽、機車一律依車位編號停放於汽、機車停車格內,以一格一車為限(不得推放雜物),不得超越其他車位及侵占公共車道,以維其他住戶權益及維持交通流暢。
三、 停車空間使用管理辦法,停放車式及住戶使用停車空間之方式、違反義務處理方式等,授權管理委員會決議訂定。
第十四條 住戶遵守事項
一、 不得拒付或拖欠應繳之管理費或公共分擔費用,否則管理委員會得停止其對各項公共設施之使用或水電供應,並公告欠繳者名單。
二、 基於住戶義務及公平原則之下,公共水電費之共同分攤不依住戶私人水電錶停用與否而改變其標準;停用戶之公共水電費徵收仍須依社區所有戶數共同分攤之,費用依當期表單費隨管理費徵收。
三、 公共設施或公共使用部份不得放置障礙物或任何物件或停放車輛。
四、 因應充電車發展,為了讓社區停車場便於建置電動車充電系統,區分所有權人可於交屋後自行向台電申請配線至車位裝設充電設備,費用由使用者支付,社區管理管委會不得拒絕。
五、空調主機設置規定
1. 本建物周圍上下及外牆面為共有部分,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維護及外觀。區分所有權人如有需要裝設分離式冷氣主機,均不得違反消防及建築關法規,以維護建築物之外觀與品質。
2. 為維護社區整體外觀,分離式冷氣主機不得掛置外牆面,應放置於管委會統籌規畫之空間。
六、 本社區所有公共場所全面禁菸,包含大廳、中庭、地下室所有停車場、樓梯間…等,住戶於其專有部分吸菸者,不得使他人接觸二手菸,並授權管委會於社區公共場域吸菸者處或違反無菸社區
規約者以罰鍰之規定。
七、禁止於住宅內設任何工廠或為騷擾鄰居安寧之行為。
八、在公共場所或非曬衣陽台之臨街範園處所,不得曬衣物。
九、飼養動物之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外出至戶外時應由主人攜帶栓鏈,並不得在公共場所便溺。並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飼養動物管理辦法。
十、不得飼養凶禽猛獸或爬蟲類動物。
十一、每戶均有保持安全、寧靜之義務,不使源於室內之音響達於戶外。
十二、除本社區外面懸掛本社區名稱外,其餘各住戶之門牌及招牌均設置於管理委員會統一裝置之地點,不得任意懸掛招牌或門牌。
十三、公共設備均由管理委員會指定人負責操作與管理,住戶不得予以干擾或逕行操作。
十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且不得放置障礙物或任何物件或停放車輛。
十五、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十六、約束兒童不得以「電梯」為玩具,不玩弄電梯內之緊急按鈕。十七、電訊、網路、第四台等相關業者之基地台、天線設備,一律不准架設於社區頂樓平台,住戶亦不得私自租予民間業者使用,
違者按相關法律追究其責任。
十八、住戶不得將香枝插於門前,若需敬拜,請插於內側門內,並注意安全。
十九、嫁娶請先通知社區管理中心,以便安排車輛停放及賓客進出相關事宜。
二十、有特殊風俗之住戶,請先告知社區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將另行協助處理。
廿一、維護自宅廚、廁、浴盆及陽台排水管道,避免不溶化物堵塞,造成鄰戶或社區排水管路之阻塞。
廿二、社區共用及約定專用部分之綠化植栽由新家坡建設有限公司統一規劃種植,社區共用部分交由管委會管理維護;約定專用戶別之植栽需維持新家坡建設有限公司交屋時之樣貌並善盡維護之責任,非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者外,不得擅自變更。
第十五條 住戶如有違反本約之行為,願接受停水、停電或停止使用公共設施等權宜處理,並回復損害前之原狀,管理委員會並得以二分之一以上管理委員之議決,課該違反之所有權人支付全體住戶或受害人懲罰性違約金,其事實之認定由管理委員會認定之。
第十六條 甲乙雙方合意於本大樓完工交屋時,由乙方所提供放置於本大樓公共空間之動產,日後非經全體住戶或區所有權人會議表決通過,不得任意搬動、出租、出借、出售或為其他處份。
第十七條 x管理規約視同本社區全體住戶之協議認同書,全體住戶均有履行本規約之義務如違背規約規定,均應負本規約所定之責任﹔如違背者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為連帶負責人,如違約人係承租人或借用人,其房屋所有權人為連帶負責人,如違約人係受僱人者,其僱用人為連帶負責人。
第十八條 爭議事件及違反義務之處理一、爭議事件之處理
1.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間發生有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時,由管理委員會邀集相關當事人進行協調、或由當事人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或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2. 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應以管轄本公寓大廈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二、違反義務之處理
1.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有妨害建築物正常使用及違反共同利益
行為時,管理委員會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1)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權利時,有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情事;於他住戶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有拒絕情事;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經協調仍不履行時,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管理委員會本身於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該住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有拒絕情事時,亦同。
(2)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有任意變更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之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行為時,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由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3)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未依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者,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4)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於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方式有違反使用執照及規約之規定時,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要求其回復原狀。
(5)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有破壞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安寧等行為時,應
予制止,或召集當事人協調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
2. 住戶有下列各目之情事,管理委員會應促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而住戶若為區分所有權人時,亦得訴請法院命其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1)積欠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規約規定應分擔費用,經強制執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2)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經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3)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3. 前款強制出讓所有權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第十九條 x管理規約及所有之附件為買賣契約之一部份,管理人、繼承人、承租人或受讓人應同意並遵守之。
【附件十一】同業連帶擔保
【附件十二】建築執照影本
【附件十三】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事項及本公司保密義務
一、 新家坡建設有限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之規定,踐行以下告知事項,請 台端詳閱後簽名確認已受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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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無期限。
(四)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台灣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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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台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有關查詢、請求製給複製本,或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基本資料內容部分,台端可以書面將需求送至xxxxxxxxx00 x0 x; 惟本公司得依據個資法之規定,若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為遵循其他法令之規定,得依法拒絕 台端之請求。
二、 個人資料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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