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同信土地房地产评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 SC(2019)沪 TX00073-004 的估价报告,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为 53,856,000 元,房屋、附属设施及装修、设备搬迁及安装调试费的市场价值为 60,117,057 元。以评估结果为参考,综合考虑当地政策经双方协商增加相关补贴、奖励等,确定本次拆迁补偿总金额为人民币 158,336,768.60 元。
证券代码:300230 证券简称:永利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5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拆迁补偿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1、因上海市青浦区xx镇政府规划建设的需要,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位于xxxxxxxxxxxx 00 x的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等被列入征收范围内。经过友好协商,公司与xx镇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办公室就相关拆迁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征收补偿费用合计为人民币 158,336,768.60 元。
2、2020 年 8 月 1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
拆迁补偿协议的议案》。该议案以 8 票赞同,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与xx镇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办公室签署了《国有土地非居住房屋补偿协议》。
3、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后续进展情况。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x次交易对方为xx镇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办公室,为xxxxxxxxxxxxxxxxx,xxxx范围内的拆迁安置工作。
上述交易对方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x次被征收的资产为公司坐落于上海市xx镇xx路 58 号的土地、房屋及附属
设施等,土地面积为 31.68 亩,房屋建筑面积为 15,325.55 平方米。
根据上海同信土地房地产评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 SC(2019)沪 TX00073-004 的估价报告,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为 53,856,000 元,房屋、附属设施及装修、设备搬迁及安装调试费的市场价值为 60,117,057 元。以评估结果为参考,综合考虑当地政策经双方协商增加相关补贴、奖励等,确定本次拆迁补偿总金额为人民币 158,336,768.60 元。
上述标的资产产权所有人为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xx镇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办公室乙方: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和《xx镇 104 区域西块企业征收补偿方案》有关规定,结合该地区实际情况,双方就房屋补偿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1、乙方的非居住房屋坐落xx镇xx路 58 号,房屋用途厂房,房屋建筑面积
15,325.55 平方米,土地面积 31.68 亩。
2、甲方应补偿乙方合计 158,336,768.60 元,由土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附属设施及装修补偿费、设备搬迁及安装调试费、停产及停业损失补偿、职工遣散费补偿及一次性速迁奖励费等组成。
3、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搬离原址并负责房屋使用人如期搬迁。房屋使用人未按期搬迁的,视作乙方未搬迁。
4、签订本协议后 3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补偿总价的 30%;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原址交房后 3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补偿总价的 30%;乙方在完成水、电、煤等注销手续及房产证灭失后 3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款项。
5、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陆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其余送相关部门存档备案。
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搬迁事宜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与政府部
门加强沟通和协调,妥善安排本次搬迁工作,最大程度上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交易对公司 2020 年度及未来的业绩影响视拆迁补偿款到账时间情况予以确认,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数据以公司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为准。
3、本次交易收到的款项将主要用于补充公司现金流及发展公司业务。六、独立董事意见
x次交易基于公司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拆迁工作,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大局;该事项遵从政府定价且不存在关联交易情形;交易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国有土地非居住房屋补偿协议》。特此公告。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