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编号:C0002083212201809070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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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商务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随身行李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条款为《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商务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上述主险的情况下,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凡涉及本附加险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主险效力无效,本附加险效力亦无效;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终止。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商务旅行期间其随身行李因下列原因而致遗失或意外损坏,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按照行李的实际价值或修复费用之较低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保险xxx的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任何第三方盗窃、抢劫、企图盗窃行为;
(二)交通事故;
(三)火灾、爆炸、暴风、雷击、洪水、雪崩和地震;
(四)任何其他第三方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遭受第三方犯罪行为、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暴风、雷击、洪水、雪崩或地震;
(二)处于第三方运输机构、酒店、行李存放处保管下的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意外遭受损坏或遗失,且能提供该保管方对事实的书面说明文件;
(三)处于停泊状态的机动车辆或其带锁后备箱内的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被盗窃,但前提条件是:(1)该机动车辆和后备箱均已上锁;(2)被盗窃的时间是在上午 6 时至晚上 10时之间。
照片、胶片、视频、音频或类似物品遗失或损坏的,保险人按照数据载体的材料价值计算赔偿,对数据本身的价值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主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若主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险合同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二)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 2000 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三)因海关或其他管理当局的延误、没收或拘留引起的遗失或损坏;
(四)易碎或易破物品的损坏,如玻璃或水晶等;
(五)正常的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侵蚀、逐渐退化、光线作用、或在加热、弄干、清洁、染色、更换或维修过程中、或因刮损、出现凹痕、机械或电力故障、使用不当、手工或设计欠佳、使用有问题物料而引致的损失;
(六)现金、债券、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旅行证件、代币卡(包括信用卡、借记卡)、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
(七)非于该次旅行时随身携带的行李、xxx或物品的遗失或损坏;
(八)任何原因不明的损失或失踪;
(九)放置于无人看管的车辆内的物品遭到偷窃导致的损失;
(十)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图章、文件,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动物、植物或食物,机动车辆(及其附件)、摩托车、船、发动机或其他运输工具,家具、古董、字画等无法确定价值的物品,被保险人从他人租赁的设备,眼镜、隐形眼镜、助听器和假肢的遗失或损坏;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走私、违法贸易或运输的情况下发生的遗失或损坏;
(十二)运动器械在使用过程中遭受的损坏;
(十三)间接损失、罚金、滞纳金;
(十四)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第四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其
中:
(一)摄影、照相、录像器材或相关附件的累计赔偿金额以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的
50%为限;
(二)运动器械及其附件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礼品和xxx的累计赔偿金额以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的 10%为限。
第五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免赔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六条 在旅行途中,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妥善管理自己的随身行李及物品。当发现随身行李遗失或损坏后,被保险人有义务立即采取措施查寻、保护或挽救该行李物品,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被保险人因未履行前述义务而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因第三方行为导致被保险人随身行李遗失或损坏的,被保险人应当立即向有关责任方或管理部门反映,并于发现遗失或损坏后应当立即取得有关责任方或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如果遗失或损坏从行李或物品外表迹象看来不明显,被保险人应当在发现遗失或损坏情况之后立即要求有关责任方或管理部门提供关于该情况的书面证明。被保险人必须在合理时间之内尽快提出该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提供前述书面
证明。
第八条 因第三方涉嫌犯罪行为导致随身行李遗失或损坏的,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或其授权方,并向被保险人能够联系到的最近的公安部门或警察局报案,向其提交所有遗失或损坏物品的清单,并取得当地警方出具报案证明和关于事实的书面证明。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提供前述书面证明。
赔偿处理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财产损失清单,行李物品的购买发票原件或其他有效的购货凭证;
(五)有关责任方或政府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和损失书面证明文件;
(六)公安部门或警察局出具的报案证明、书面证明文件,或法院对第三方盗窃实施的判决书;
(七)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