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南京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南京银行信用卡(个人卡)(以下简称 “信用卡”)主卡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就乙方向甲方申领、办理、使用信用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请和批核
1.乙方须为年满十八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及资信良好的自然人。附属卡申请人须年满十六周岁。
2.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承诺完全遵守《南京银行信用卡章程》,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正确、完整、真实的,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学历/学籍信息、婚姻信息、地址信息、工作信息、收入信息、财产信息、通信信息、行为信息、照片信息、设备信息、公共服务信息及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等资料。无论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的申请是否获得核批或到期终止,上述资料均不再予以退还。
3.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规范的要求和业务需要,处理其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包括对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和删除等。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了解并知悉,甲方因其授权而可以处理其个人信息。甲方承诺对客户资料依法保密。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如下内容:
(1)甲方自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签署本合约日起至信用卡(包括贷记卡与准贷记卡)销卡之日止,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调查、核实、获取、使用、保存乙方的信用报告、数字解读等,用于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的申请及进行贷后风险管理、债务追索等;
(2)甲方自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签署本合约日起至信用卡(包括贷记卡与准贷记卡)销卡之日止,在信贷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建立的征信信息数据库及工商、司法、公安、公积金、税务、社保、其他相关政府业务管理部门、学信网、通信运营商、生物识别平台、互联网平台、其他经授权的第三方合法渠道调查、核实、获取、使用和保存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学历/学籍信息、婚姻信息、地址信息、工作信息、收入信息、财产信息、通信信息、行为信息、照片信息、设备信息、公共服务信息及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以确定乙方的资信状况。甲方查询获得的上述资料可用于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的申请及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等合法的用途,对于超出授权查询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3)甲方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将乙方的基本信息和信用卡(包括贷记卡与准贷记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贷信息及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报送给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4)甲方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和业务需要保留其相关资料(包括影像资料等),出于业务办理、诉讼及纠纷处理、法律及监管(包括反洗钱)的需求将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个人信息进行储存。甲方仅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范的要求以及为实现本合约声明的目的所必须的时限来确定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并在此期限内保留该等个人信息。
4.乙方知悉并理解甲方基于业务需要,需收集、使用、传输及存储乙方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等联系人信息,乙方应根据甲方业务需要予以配合提供。乙方承诺其所提供的联系人信息,已获取联系人同意并授权甲方收集、使用、传输及存储,甲方可在必要时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与联系人联系并核实相关情况。同时,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并不可
撤销地授权甲方使用南京银行为其办理业务过程中获得的非预留联系方式。甲方承诺依法对上述获取的客户资料予以保密。
5.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知悉并同意甲方有权根据司法机关、金融监管机关、其他行政机关或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授权的第三方合作机构等要求处理上述资料,或依照法定程序,将上述资料提供给银行卡组织、金融行业公会、社会征信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甲方亦有权将上述资料用于甲方自行或委托的第三方进行业务调查、债务追索等情况。甲方承诺将要求相关合作机构对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资料承担合法的保密义务。
如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由其他人推荐申请信用卡,则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甲方将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信用卡的申请进度和被推荐进度开放给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推荐人查询。出于客户体验的目的,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甲方在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使用信用卡相关产品或服务时向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展示乙方主动提供给甲方的个人资料、联系人信息、附属卡人信息等。
6.如甲方申请对本合约内容进行电子认证,则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并授权甲方根据《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通过系统对接,将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影像信息等)提供给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对本合约内容进行电子认证,以保证本合约的有效性及其内容不被篡改。
7.甲方将根据乙方的申请为其指定人员发放附属卡或注销附属卡,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年费、手续费等服务费用,下同)等均记入主卡账户,乙方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方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对附属卡注销前主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甲方有权依据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及资信状况,核定是否予以发卡、授予其授信额度,乙方的授信额度与其附属卡持卡人共享。乙方与其附属卡持卡人(以下统称 “持卡人”)可在授信额度内设定其附属卡的使用限额。持卡人不可超授信额度用卡。
乙方知悉乙方所持有的甲方信用卡均按甲方管理要求归入相应的信用卡账户,同一账户下的信用卡卡片(含主卡、附属卡)共享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若乙方在甲方开立两个及以上信用卡账户,甲方有权对乙方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实施合并管理,并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
🟊🟊9.甲方将评估并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及用卡记录调整持卡人名下信用卡账户的透支利率及最低还款额比例,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 0.7 倍;对应的年化利率上限为 18.250%,下限为 12.775%(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持卡人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按月计收复利。
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首次申请信用卡,甲方将在信用卡核发通过后通知(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具体可供选择的通知方式包括网站公告、手机银行通知、网上银行通知、短信通知、电子邮件告知等)持卡人核给的利率及最低还款额比例。除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外,若甲方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透支利率进行调整,需提前至少 45 个自然日通过网站公告、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日前向甲方提出办理销户申请,但销户前应当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的还款义务。
🟊🟊10.持卡人同意甲方可以根据持卡人交易、还款等用卡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风险信息等情况调整(包括调升或调降)其信用卡的授信额度并在乙方本人的征信报告中予以体现,或者要求持卡人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措施。甲方调整授信额度可通过短信、电话或对账单
等方式予以通知。甲方有权对超过 6 个月未激活的信用卡或超过 6 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
卡调降授信额度,但应提前 3 个工作日通过短信、信函、电话通知等方式明确告知持卡人。前述授信额度调整不影响持卡人在本协议项下的还款义务,持卡人仍需偿还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等。
持卡人如不愿调降授信额度,有权在结清后向甲方提出办理销户申请。持卡人如不愿调升授信额度或主动要求调降授信额度,应主动向甲方申请调降其信用卡额度。持卡人已经知晓如果调降账户固定额度,账户内所有卡片的最高卡片交易限额会同步调整为同一额度。
11.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申领的信用卡可办理芯片电子现金业务,电子现金账户初始余额为零,余额上限为人民币 1000 元,持卡人圈存(将资金转入电子现金账户)后可进行脱机消费。电子现金账户不得透支、不得提取现金、交易不得撤销,余额以电子现金芯片可读余额为准。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无需进行密码验证和身份验证,交易凭证无需持卡人签名确认。所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交易,因电子现金账户交易而产生的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条 使用和保管
12.持卡人收到信用卡(电子卡除外)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处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一致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但持卡人与甲方另有约定或受理机构、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
🟊🟊13.持卡人收到信用卡后,须通过电话银行、甲方营业网点或其他甲方指定的途径激活并设置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后方能使用。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密码,任何通过密码完成的交易或发出的指令,相应责任均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持卡人通过柜员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网上支付、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交易或办理业务时需要输入相关密码。如持卡人遗忘密码,可通过电话银行、甲方营业网点重置密码或申请补制密码,申请补制密码需承担一定费用(详见计费标准)。
14.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电子银行动态口令认证工具等账户存取工具和安全认证工具,交易凭证,以及信用卡卡号、有效期、验证码等卡片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以及有关密码、手机验证码等验证信息。上述工具、凭证或信息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因转让、转借、出租、质押或者泄露给其他个人或机构,所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利息和费用等后果由持卡人本人承担。持卡人可以使用信用卡用于刷卡消费、提取现金、登陆网上银行进行网上支付、使用银行自助设备等,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信用卡资金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理财、期货、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公司或个人生产经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用途。甲方在认为需要时,有权限制或禁止持卡人进行相关交易。
🟊🟊15.持卡人一经设置信用卡交易密码,则可使用预借现金功能,即可进行现金提取、现金转账或向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进行现金充值。以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由预借现金交易发生日起按甲方核给的对应期间的日利率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甲方按月计收复利,并按信用卡计费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预借现金的起息日为预借现金交易发生日。
🟊🟊16.甲方在此提示持卡人,如持卡人选择无卡环境交易(如 MOTO 类交易),持卡人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安全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MOTO类商户(如互联网、邮购、电话购物等无需刷卡完成交易的非面对面刷卡交易商户)上使用信用卡,并充分了解交易对手、交易背景、交易环境及交易风险等情况,确保交易真实
合法,否则持卡人可能承担因此引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持卡人可将信用卡(部分特殊卡种除外)绑定支付平台账户。信用卡卡号、手机号、短信验证码等均为重要的身份验证要素(甲方将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采用部分或全部验证要素识别持卡人身份及核实绑定操作的真实性)。信用卡绑定后持卡人可按照支付平台的交易验证方式进行关联信用卡支付。持卡人知晓、理解并愿意承担信用卡绑定支付平台可能带来的账户和支付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平台账户被盗用导致信用卡账户的风险和损失)。持卡人承诺按照本合约及支付平台相关协议的要求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及其他身份验证信息。因支付平台安全缺陷引发的交易争议由持卡人与支付平台自行协商解决,持卡人不得以争议为由拒绝偿还信用卡项下欠款。
🟊🟊17.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甲方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刷卡消费、存取款、转账结算、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电话支付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基于持卡人签名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及甲方与持卡人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均属于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据,但持卡人与甲方另有约定或信用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联芯片信用卡默认开通小额免密免签服务,此项服务实施限额管理,持卡人可根据风险偏好自行关闭或恢复。持卡人应承担芯片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非甲方原因造成的风险损失。
18.持卡人在使用甲方美国运通信用卡、万事达信用卡时,仅可将信用卡用于美国运通、 MasterCard 国际信用卡组织以及甲方允许的合法及正当交易,且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使用地的法律法规。持卡人保证不将信用卡用于任何非法场所,包括购买当地法律禁止的商品及服务,持卡人自行承担在非法场所使用信用卡或进行非法交易导致的风险。对甲方怀疑涉及非法行为的任何交易,甲方保留拒绝处理或支付的权利。
19.持卡人在使用甲方万事达卡片时,使用信用卡成功进行交易的,甲方以外币授权该交易,将交易款项、计收利息及相关费用等根据 MasterCard 国际信用卡组织于清算当日规定的汇率折算为信用卡账户币种金额,并按甲方入账当日甲方公布的外汇卖出牌价(如遇国内法定节假日则按前一工作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持卡人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汇兑风险、损失和相关机构收取的跨境交易费、货币转换费等费用。本信用卡不接受外币存入或转入交易(退货、退税交易除外)。
20.信用卡如发生遗失、被窃或其它遭持卡人以外的他人占有的情形,持卡人应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热线、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办理挂失,或到甲方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挂失经甲方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信用卡挂失后,甲方根据持卡人的需要为其补办新卡并收取一定费用(详见计费标准)。持卡人须对因其本人保管不善、将卡片转交他人或其它不谨慎或不良行为而发生的卡片丢失、被盗及被冒用所导致的损失承担责任。正式挂失前所发生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对挂失生效后其信用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持卡人存在欺诈、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它不诚信的行为。甲方不受理信用卡内的电子现金挂失。
🟊🟊21.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可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申请换发新卡,持卡人应承担换卡工本费(详见计费标准)。旧卡电子现金账户有余额的,持卡人应当持新卡至甲方营业网点办理电子现金余额转移手续。
🟊🟊22.持卡人激活信用卡后应按规定交纳年费。年费激活当日从其账户中扣收,缴费周期为 1 年,一经收取,不予退还。在卡片有效期内,每年的年费定期按前述约定日期从其账户中自动扣收。
23.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进行脱机查询、消费、圈存等交易时,需遵守甲方、银行卡组
织、收单银行及有关受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24.甲方有权根据持卡人的信用卡使用情况、资信状况、职业、收入、资产等个人信息变化情况及卡片的风险管控因素等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套现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持卡人存在以积分套利为主要目的的行为;持卡人存在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或涉及违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或者国家发布的可适用的制裁项目时;持卡人存在出卖银行卡、非法或未经甲方授权的渠道申请信用卡等行为时;持卡人存在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或涉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等情形时;信用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资信状况恶化或家庭财务状况恶化;持卡人预留的联系方式失效;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持卡人资信状况经甲方评估存在异常;持卡人身故;持卡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合约、信用卡章程或甲方的相关规定等)收回信用卡、调降持卡人的账户信用额度、限制或取消持卡人的信用卡交易,中止或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进行合法的催收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而无需征得持卡人同意。当甲方做以上决定后,持卡人应继续承担偿还其信用卡全部欠款的义务,持卡人的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性清偿。
甲方根据有权机关要求对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进行的冻结、扣划操作,若持卡人有异议,需自行与做出决定的有权机关联系,甲方不负责解决。
第三条 对账和缴款
25.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保证金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应规定计付给持卡人。当存入信用卡的记账资金金额超过该信用卡所属信用卡账户下当前所有欠款总额时,多余的款项将形成溢缴款,该款项不会自动抵扣其他信用卡账户项下的欠款。甲xx分期信用卡等特殊卡产品的还款规则以甲方官网卡产品介绍页面展示为准。
26.甲方将通过短信、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官方微信、电子邮件等任一渠道为持卡人提供电子对账服务,但持卡人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认可并同意,不会因为未收到某一渠道的电子对账服务或无法使用某一渠道查询账单而认为没有获得对账服务。持卡人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是正确、完整、真实的并能正常接收甲方发送的电子邮件账单。持卡人如需纸质账单,可在卡片核发后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申请。持卡人应及时、认真核对对账单内容,如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持卡人未获得对账服务或者对对账单内容有异议应自交易发生的当期账单日起 25 个自然日内向甲方提出异议,否则视同持卡人已获得对账服务并已认可全部交易。持卡人承诺将不会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还款或不承担因延迟还款导致的利息、费用等,且不会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承担因逾期还款导致的征信记录不良后果。
27.持卡人知晓并理解使用电子对账服务的相关风险,持卡人承诺妥善保管信用卡、邮箱地址、手机号码、电子渠道用户名和密码以及相关登录验证信息等,自行查收、获取电子对账服务,核对各期账单内容。如因电子邮箱容量限制、互联网故障、个人电脑故障、移动端故障、持卡人取消关注甲方信用卡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或解除信用卡绑定、卸载手机银行或解除信用卡绑定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按时或正常收到电子对账服务的,将由持卡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后果。
🟊🟊28.持卡人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变更,身份证件信息变更等,应当及时与甲方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对账单、催收通知、仲裁诉讼、法律文书等信函寄失、延误及各类业务短信无法送达等后果以及一切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在紧急或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情况下,持卡人同意甲方通过持卡人提供的联系人向持卡人转告与本合约相关的信息,视为甲方对持卡人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
🟊🟊29.持卡人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要求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询,但应充分说明理由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如经查询交易确认持卡人所为,相关调单费用(详见计费标准)由持卡人承担。
🟊🟊30.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非现金交易享受免息还款期。银行记账日至对账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最长为 56 个自然日。如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偿还账单所列全部债务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利息。否则,全部应还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从甲方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所有债务还清。甲方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31.持卡人同时可选择按照银行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最低还款额包括当期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一定比例,以及上一账单中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最低还款额设有最低限额。如账单金额小于 50 元,则最低还
款额为账单金额;如账单金额大于 50 元,则最低还款额不低于 50 元。
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的,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欠款均从交易入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还清所有债务为止。持卡人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前(含)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应按约定支付循环信用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设有最低限额。(详见计费标准)
🟊🟊32.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产生的现金透支交易,现金交易额等由交易发生之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透支利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如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按前约定执行。
33.持卡人偿还欠款,可采用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从银行账户转账存入等形式。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甲方有权直接从其提供的本人账户中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欠款。持卡人须在到期还款日前确保还款账户备有足够的余额,否则,因余额不足导致未足额还款或自动转账不成功而产生的违约金、透支利息等款项由持卡人承担。
🟊🟊34.甲方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对已出账单部分再按照利息、费用、预借现金或转账交易本金、消费交易本金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处于逾期状态的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逾期 1-90
个自然日(含)的,按照先利息、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 91 个自然日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费用、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
🟊🟊35.如持卡人未依约还款、存在其他未偿还的信用卡账款(如利息、违约金等)、存在舞弊、欺诈或洗钱等情况,则不再享有甲方提供的利率优惠,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透支利率自下一账单日次日起一律调整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对应年化利率 18.250%。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按月计收复利,甲方无需单独通知持卡人;持卡人不存在上述情形后,甲方将重新评估并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及用卡记录调整持卡人名下信用卡账户的透支利率,如有变更将提前至少 45 个自然日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日前向甲方提出办理销户申请,持卡人不办理销户申请的,视为认可该利率调整。
第四条 欠款催收及抵欠
36.持卡人若未依约还款、存在其他未偿还的信用卡账款(如利息、费用等)或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将在乙方本人的征信报告中予以体现,且由持卡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套现或非真实交易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甲方可以在信用卡账单中计收持卡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甲方利益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甲方有权将持卡人在甲方的其它账户的存款及全部利息和处置抵、质押物所得用来清偿,
也可向持卡人的保证人进行合法的催收和追索,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37.持卡人知悉并同意,若出现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况,均视为影响甲方合法权益的情形:
(1)持卡人申请提前结清分期交易并获甲方同意;
(2)因持卡人到期不续卡或挂失不补卡或信用卡卡片提前失效等原因导致持卡人名下某一信用卡账户项下没有正常可用的信用卡;
(3)持卡人有第二条第 24 款所列行为;
(4)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或有其他违反本合约或章程的行为;
(5)持卡人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约或欺诈行为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等。若出现上述情形,甲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1)有权宣布其剩余未偿还的分期债务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
(2)有权要求持卡人提前一次性清偿全部剩余债务;
(3)有权取消并要求持卡人退回原分期交易项下甲方为其提供的营销活动奖励;
(4)已收取的分期业务手续费不予退还。
持卡人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提前一次性清偿甲方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债务并退回原分期交易项下的营销活动奖励,否则甲方有权对卡片采取管控措施,限制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对持卡人进行合法的催收,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38.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面访或司法渠道等催收方式向持卡人本人及担保人(如有)直接催缴欠款;或通过公开信息获取持卡人的有效联络信息,或向持卡人提供给甲方的联系人、近亲属和其他关联第三人进行联系,请其向持卡人转告信用卡业务相关事宜,或向代偿意愿人提供还款所需必要信息。持卡人需告知近亲属、紧急联系人和其他关联第三人上述事项,并取得其同意,确保近亲属、紧急联系人和其他关联第三人知晓其对持卡人的联络义务。如持卡人未及时告知并取得近亲属、紧急联系人和其他关联第三人同意,相关法律责任和后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在此情况下,持卡人知晓并同意甲方有权将必要的客户身份信息、欠款账户信息及欠款金额提供给担保人、联系人、近亲属、其他关联第三人及其他代偿意愿人。
甲方在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持卡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委托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39.甲方有权通过新闻媒介实行公告催收,并向社会或有关方面公布具有不良行为的客户名单。
第五条 有效期及更新、更换
40.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限最长为 5 年,过期自动失效,甲方收回卡片或中止、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或持卡人销户的,卡片提前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卡片的到期失效、提前失效而解除。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的有效期到期前 1 个月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同持卡人已同意到期更换新卡,并为持卡人更换新卡。若持卡人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甲方有权拒绝持卡人的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申请。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未激活的信用卡账户,甲方在持卡人信用卡到期时不为持卡人自动更换新卡。
41.专项分期信用卡及鑫分期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最长为 5 年,卡片到期自动失效,期限届满前甲方将不为申请人自动换发新卡,但持卡人因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到期失效而解除。若原卡账务未结清,持卡人仍需承担还款责任,且不得以卡片到期失效或者未换发新卡等原因为由拒绝履行。若持卡人要继续使用该产品需主动申请,
甲方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其中专项分期专享信用卡、鑫分期信用卡产品默认核发电子卡。甲方可根据产品创新、优化需要调整信用卡的卡片介质,具体以卡片实际发行形式为准。
42.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章程和本合约、业务需要及持卡人用卡情况等,在持卡人符合到期续卡或换卡条件的前提下,为持卡人提供相应服务。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向持卡人发放更新卡以取代其过期卡,有权决定是否向持卡人更换其挂失、被冒用或怀疑有欺诈问题的卡。持卡人同意,其使用的信用卡到期续卡或换卡时,甲方按照章程和本合约、业务需要或公示内容确定为持卡人更换新卡片的卡种、卡片介质和有效期。持卡人激活新卡即视为持卡人同意该更换并接受更换后的信用卡。
43.持卡人持有的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在更新、更换时,可在柜台将旧卡的电子现金余额转移到新卡,旧卡由甲方收回销毁。甲方将在受理后 30 个自然日内将电子现金账户余额转入新卡贷记账户,转入金额以甲方系统记录金额为准。若未交回,旧卡的电子现金余额可继续使用至卡片有效期满,期间不允许进行圈存、现金充值。
第六条 注销
🟊🟊44.持卡人如要停止用卡,应在确认信用卡账户没有未结清款项后,及时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出销户申请,销户时应将信用卡交还甲方,或按甲方的规定销毁卡片,甲方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持卡人提出芯片信用卡销户申请时,其电子现金余额应为零,否则持卡人应在贷记账户正式销户后至甲方营业网点圈提(将资金转出电子现金账户),并交回卡片。
45.甲方受理持卡人账户销户申请 45 个自然日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持卡人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同时,甲方根据自身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的需要,有权在无须事先通知持卡人的情况下注销其信用卡。持卡人申请注销前或被强制注销时必须一次性清偿所有债务,如持卡人办理了信用卡分期扣款业务的,应终止与商户签订的信用卡分期扣款协议。
46.甲方为持卡人正式办理销户手续,并不意味着甲方放弃其对持卡人在销户前对甲方所欠债务的追索权利,甲方继续保留对持卡人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的信用卡账款的追索权,包括持卡人在注销前已发生、但尚未入账的交易金额等。持卡人知悉并同意,持卡人销户后,甲方仍可继续受理持卡人的账务查询和还款等业务。主卡终止后,据其发出的所有附属卡也同时终止。
47.持卡人申请注销卡片的,应同时停止使用甲方提供的所有增值服务。如持卡人在申请注销卡片后拟继续使用相关服务的,必须经甲方认可且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将由持卡人承担。
48.持卡人自申请获批信用卡 1 年内未主动激活卡片,或已激活卡片,但在有效期内未发生主动交易的,甲方有权为其办理销户手续。销户后若持卡人希望重新使用信用卡,须重新办理申请信用卡手续。
第七条 其它
49.持卡人同意接受甲方赠与其交易累计积分或免费提供其他优惠,甲方作为赠与人有权变更积分规则、优惠种类及内容或清除积分、终止有关优惠等,而无须事先征得持卡人同意。发生变更时,甲方可以通过公告等方式向持卡人履行告知义务,公告一经发布立即生效。信用卡积分并不构成客户资产,且不可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甲方部分信用卡产品不累计积分,具体以甲方官网卡产品介绍页面展示为准。
50.持卡人知悉并同意,信用卡增值服务、权益及礼遇等(以下简称“增值服务礼遇”)是由甲方所合作的第三方供应商提供,受限于甲方与第三方供应商的合作情况,增值服务
礼遇的合作商户、合作门店、合作期限及其他事项随时可能发生变化,无法做到提前通知。持卡人同意增值服务礼遇及相应供应商的选择(包括且不限于合作商户、合作门店、合作期限及其他事项)均不构成甲方对持卡人的承诺。无论该等变更是否发生在持卡人已缴年费、会员费所在当期期限内,该等变更均自甲方公告或通知发布时即时生效,但公告或通知中载明了生效时间的除外。如持卡人不接受上述变更,持卡人应立即停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51.为防范风险,保障甲乙双方利益,持卡人有义务配合甲方的调查,并按甲方要求如实详尽描述有关失卡、盗刷等情况的经过、协助甲方对争议商户进行调查、配合甲方向司法机关调取相应资料及了解案件处理进度。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52.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纠纷、由未经网上银行登录而进行网上支付发生的交易纠纷等其他第三方交易纠纷,该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债务。
🟊🟊53.为更好的提供信用卡产品和服务,持卡人同意接受甲方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彩信、微信等)、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推荐信用卡相关产品及服务。持卡人同意甲方提供甲方及其分支机构、下属公司其他产品及服务,同意提供持卡人个人信息给甲方的业务合作伙伴及委托处理事务之第三方。业务合作伙伴及委托处理事务之第三方仍需对持卡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如持卡人不同意向甲方或与甲方签约的业务合作伙伴及委托处理事务之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通知后,在甲方规定的时限内,将停止向持卡人提供相应的产品及服务,持卡人因而将无法享受甲方提供的相应优惠及增值服务。
🟊🟊54.甲方与持卡人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
_ 贰 _种方式解决:
(壹)甲方与持卡人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均同意提请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江苏省南京市)进行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南京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一裁终局,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贰)甲方与持卡人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可提起诉讼,由甲方所在地或者具体为持卡人办理信用卡申领手续的甲方分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其中:
(1)发生逾期等违约情形后,争议金额在 5 万元以下(含本数),经协商、调解不成,诉至法院的,若受诉法院为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法院,法院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一审终审。
(2)发生逾期等违约情形后,争议金额在 5 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经协商、调解不成,诉至法院的,为节约双方诉讼成本,现约定:若受诉法院为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法院,则双方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一审终审。
持卡人名下如有多张信用卡,持卡人不可撤销地同意发生信用卡争议时,最终纠纷解决方式以持卡人最近一次成功申卡时提交的纸质或电子数据形式的申请资料中的选择为准。
🟊🟊55.持卡人同意以申请表中预留(或后续持卡人联系甲方更改)的邮寄地址、电子邮箱、移动电话和传真等联系方式,作为甲方送达与本合约相关的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在发生诉讼纠纷时相关文件,以及诉讼、仲裁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上述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非诉讼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甲方任何书面或电子信息通知只要发往上述送达地址,均视为甲方已履行通知义务;仲裁机构、人民法院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上述送达地址。
持卡人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立即通知甲方更改;进入仲裁或民事诉讼程序的,持
卡人还应立即通知相关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如持卡人未及时履行送达地址变更的通知义务,持卡人上述送达地址仍作为法律上的有效送达地址。
因持卡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约告知甲方、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或持卡人及其指定的签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甲方、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发出的通知或相关法律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通知或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56.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甲方《南京银行信用卡章程》、业务规定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
57.持卡人已完全知悉并了解《南京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的各项条款,并自愿遵守该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持卡人经甲方许可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积分交易和兑换、快捷支付业务、N+会员或其他业务的,须遵守甲方另行发布(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公告、网站、手机银行、微信小程序、微信公众号等一种或多种渠道)的业务协议和规则(以甲方最新发布的为准)。其中分期业务相关事项按照《南京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协议》《南京银行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业务协议》等执行;积分交易和兑换相关事项按照《南京银行积分规则及积分服务细则》等执行;快捷支付业务相关事项按照《南京银行快捷支付业务用户协议》等执行;N+会员事项按照《南京银行 N Card 信用卡 N+会员服务协议》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