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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校政字〔2017〕38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开发银行(简称“开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规范贷款管理程序,更好地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和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政策、河南省学生资助中心与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签署的合作协议的相关规定以及《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教贷
〔2005〕217 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实行、无需经济担保、由政府财政贴息、银行开办的信用助学贷款。其目的是帮助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保证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借款人是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含五年制后两年学生)。贷款人是指为我校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
第二章 贷款的机制与职责
第四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我校成立郑州工程技术学院资助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资助中心”),配备具有学生管理经验、较强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和财务专业知识的同志作
为国家助学贷款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由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本院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日常业务受学校资助中心的领导。
第五条 资助中心作为我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建立我校特困生、贫困生档案,及时了解我校贫困学生的人数及其生活、学习状况;
2.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与河南省学生资助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的日常业务联系,制定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及具体实施办法;
3.负责向河南省学生资助中心申报我校年度贷款计划额度,经授权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4.指导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5.负责建立贷款学生的日常管理台帐和借款学生的个人业务档案(包括凭证、合同等与借款学生相关的资料)、学校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做好日常助贷管理工作;
6.安排布置对全校借款学生的专题诚信教育和金融常识教育,指导和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负责违约学生的批评教
育和处理工作;
7.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核算工作;
8.负责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文件及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达、上报工作,维护好国家助学贷款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 各学院协助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及时将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转学、休学、退学、自行离校、被开除学籍、出国留学、移居国外、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在处理前应及时将人员名单和相关证明材料交到资助中心,并协助资助中心采取相应的债权保全措施,待收回、停止发放贷款或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再给予办理离校手续;
2.按照要求提供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考试违纪等情况纪录;
3.借款学生毕业离校时,对未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或其它需要办理的贷款手续的学生暂缓办理发放毕业证书等手续。
第七条 财务处配合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其具体职责
是:
1.向贷款银行和代理银行出具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所需的学杂
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用的证明材料;
2.协助资助中心在要求期限内按照规定的金额比例划拨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及贷款违约管理金给河南省学生资助中心和贷款银行;
3.协调银行划拨学生贷款抵交学生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4.为每名贷款学生建立详细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划拨、扣收、帐户余额等项目的账目纪录。
第八条 保卫处协助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其具体职责
是:
1.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被宣告失踪、死亡、涉入重大诉讼或仲
裁案件,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保卫处在处置时应及时将名单及有关材料通知资助中心以便告知银行停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或采取其它债权保全措施;
2.借款学生毕业时,对未与资助中心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的学生暂缓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九条 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主要负责本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资助中心审批、建档;
2.在学生申请贷款前,组织开展有关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咨询及诚信教育活动,负责对本院贫困学生的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示,签署意见后上报资助中心;
3.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本院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资助中心的管理台帐始终保持一致;
4.按照资助中心的提醒和要求催收和清缴本院学生的国家助
学贷款本息,指导和监督学生认真履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人义务,对借款学生的违规、违约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5.及时完成院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和资助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经常对贷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和贷款政策教育;
6.借款学生出现肄业、结业、转学、休学、退学、失踪、死亡、开除学籍、出国留学、移居它国等非正常情况的,应及时将人员名单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学校资助中心,并协助资助中心采取相应的债权保全措施,待收回、停止发放贷款或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等保全措施后再给予办理离校手续,如因未及时将上述人员名单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学校资助中心办理相应保全措施而造成的本息损失,由相关责任人负责。
第三章 贷款的对象与条件
第十条 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含五年制后两年学生),都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诚实守信、无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在校期间无拥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或不良消费习惯;
5.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6.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其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7.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每年 9 月 5 日前,我校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要求及我校学生贷款需求情况,向河南省学生资助中心申报我校本学年贷款计划额度。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提出申请,个人申请贷款的最高额度为 8000 元。
第十四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应根据《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授权及承诺书》和其他相关政策要求,如实填写和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学生家长的贷款承诺材料;
4.村委会(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乡镇以上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民政部门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5.学生家庭户口本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和户口本家长单页);
6.银行和各级贷款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条 各学院对学生的申请条件及其有关表格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认真审核、汇总后进行公示,并将通过初审、公示的学生的有关信息按要求正确录入或导入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与“审批表”等有关资料签署学院意见一起上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申请贷款学生的“审批表”等资料和国开行贷款管理系统内有关信息按要求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进行审批。
第五章 贷款的发放
第十七条 学校资助中心按照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开行最终审批通过的申请贷款学生名单,发放《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由各学院组织借款学生认真填写,并严格保证合同文本填写的合规性与正确性。
第十八条 各学院将借款合同与借款凭证按要求整理完善后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校资助中心审核汇总后按期报送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
第十九条 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将为每名贷款学生自动生成支付宝账号,此账号将作为贷款发放和回收使用。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特别规定:
目前已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省份有:湖北省、湖南省、江苏省、江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青岛市、山东省、安徽省、重庆市、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陕西省。来自上述开展生源地贷款省、市、自治区的学生在当地申请贷款,具体操作流程另见《郑州工程技术学院生源地贷款操作流程》。
第六章 贷款的额度和期限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作学费和住宿费,每人每学年贷款限额 8000 元。
第二十一条 助学贷款期限(指学生自获得贷款至还清贷款本息所需的时间)根据学生在校时间、就业及收入情况综合确定,学生每笔合同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6 年,对于毕业后“专升本”的借款学生,可提前办理展期,其贷款期限可相应延长。
第七章 贷款的利率、贴息与风险补偿金、违约管理金的划拨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贷款利息 100%由财政补贴。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借款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后的次月 1 日(含 1 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结业、肄业、休学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次月 1 日起自付利
息;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 1 日;
第二十四条 每年的 10 月 30 日前,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出的划拨要求,分别按照本年度我校贷款总金额的 7% 、0.6% 的比例,要求财务处协助按时划转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和违约管理金给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章 贷款的偿还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要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开始偿还贷款,并制定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
有条件的借款学生可提前还款。
1.每年 1-10 月的 1-10 日可申请提前还款,登陆学生在线系统:网址 xxx.xxxx.xxx.xxx.xx,用户名 11068+身份证号码,初始密码为 8 位出生日期。进入系统后,点击左第 4 栏“提前还款申请”,点击页面左下角“新增”,在弹出的对话框“选择合同”中选择需还款的贷款即完成申请。
2.专用支付宝。支付宝网址 xxx.xxxxxx.xxx,首次登录要改密码、认证等。
3.申请后当月 20 日前将本息存入支付宝账户,系统在 21 日划扣,下月初可查询结果。
4.付息。每年 12 月 15 日前,须将利息存入支付宝,系统自动划扣。学生可用在线系统的“利息计算”进行计算。
第九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
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2.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失踪、死亡或其它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资助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债权保全措施。学校有关部门在资助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3.借款学生提供的申请贷款资料发现有伪造、虚构或其它重大失实之处,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学校资助中心可以采取停止或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债权保全的措施,并追究借款学生和学院有关经办人员的责任;
4.在校学生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资助中心将采取债权保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专升本”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 30 日向我校资助中心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专升本”的相关书面证明。学校资助中心审查同意后,为其办理展期手续。展期学生名单由河南省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后报开发银行河南分行备案。我校资助中心和借款学生原所在学院仍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资助中心根据开发银行授权进行合同变更相关工作,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学籍管理、学生管理、就业指导中心等相关部门未征得资助中心同意,为贷款学生办理转学、退学、休学、毕业、升学深造等相关手续影响贷款回收,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及经办人员的责任,并由责任部门和经办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章 贷款的违约与处理
第三十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和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开行借款合同有关约定,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学生资助中心和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除贷款银行以外的其它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的学生名单;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借款学生的违约情况;
5.督促借款学生家长催还贷款,同时书面告知父母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
6.必要时可采取法律途径追偿贷款本息。
第十一章 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借款学生毕业前须登陆学生在线系统: 网址 xxx.xxxx.xxx.xxx.xx,进行毕业确认,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严格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要确实做好如下工作:
1.组织开展对借款学生的专题诚信教育和金融常识教育,指导和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贷款;
2.为每个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档案,内容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
3.按照上级的统一要求做好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工作,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4.指导各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认真做好本院贷后管理工
作;
5.适时掌握借款毕业生工作、生活的变动情况,并将有关情
况及时上报河南省学生资助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
6.提前把将到期的借款毕业生名单及其贷款情况通知各院,责成各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采取有效方法督促其按时还贷;
7.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降低违约率,避免造成经济损失。
第三十四条 各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做好本院借款学
生以下工作:
1.经常对借款学生的进行专题诚信教育,指导和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贷款;
2.建立xx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和台帐,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复印件、学生诚信纪录等,并如实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3.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按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要求组织同学们登陆学生在线系统,统一进行毕业确认。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至少应有三个以上联系方式。
4.督促借款学生按照《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授权及承诺书》的承诺内容将贷款期限内应本人负担的贷款利息足额存入个人的国家助学贷款专用账户中。
5.时常保持与贷款毕业生的联系,及时掌握借款毕业生生活、收入情况及其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的变化情况,并将可能影响借款人按期还贷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资助中心;
6.提前 2-3 个月书面通知贷款期限将到的毕业生及时还贷,并采取有效措施催收贷款,确保借款人按期还款;
7.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个别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降低违约率,避免给学校造成大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 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加强服务意识,随时为还款学生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努力提供多种有效还款方式,确保借款学生还款方便。
第三十六条 资助中心根据《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意见》,按照学院完成的各项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十七条 贷后管理中由于工作不力造成贷款难以收回,给学校带来严重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部门、院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