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对本理财计划的风险收益评级为PR2(中低风险),本理财计划通过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销售机构应当根据销售机构的方式和方法,独立、审慎地对销售的本理财计划进 行销售评级,销售评级与管理人评级结果不一致的,销售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并予以披露,本理财计划评级以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本理财计划 收益特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您的本金有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瑞丰银行禧瑞尊赢23026期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
产品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与《理财产品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人权益须知》共同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合同。
本理财产品是净值型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不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最终收益以实际支付为准。客户存在损失全部本金和收益的风险。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投资者承诺其用于认购理财计划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的情形。
投资者承诺投资本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为投资者合法持有,不存在代他人持有或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仅为合法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如发生异常情况,投资者将配合销售机构及管理人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等反洗钱活动,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
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在购买本理财计划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本理财计划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相关信息以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披露为准。
管理人对本理财计划的风险收益评级为PR2(中低风险),本理财计划通过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销售机构应当根据销售机构的方式和方法,独立、审慎地对销售的本理财计划进行销售评级,销售评级与管理人评级结果不一致的,销售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并予以披露,本理财计划评级以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本理财计划收益特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您的本金有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为贯彻落实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理财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实施细则》文件的精神及相关实施细则及《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关于<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2019版)>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同时为确保投资者权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银行”)需将本期理财产品投资者身份信息及持有信息上报至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相关信息仅用于理财产品投资登记,不用作其他用途。瑞丰银行将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充分确保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安全。后续银保监会和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等机关如果提出新的信息报送要求,瑞丰银行将按照新要求执行,不再另行告知,投资者需予以配合。投资者签署本理财计划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经同意瑞丰银行将按照相关机关要求报送投资者相关信息。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解释权归瑞丰银行所有。
图示为产品风险评级和相关描述,仅为瑞丰银行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一、理财产品基本信息
为便于投资者了解本理财产品的概要,管理人列举以下基本信息,但并非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的全部信息。投资者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须全面阅读并确保充分知悉理财产品合同的各部分信息,以全面了解本理财产品的所有事项。
产品名称 |
瑞丰银行禧瑞尊赢23026期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 |
理财产品运作模式 |
封闭式净值型 |
投资性质 |
固定收益类 |
理财产品代码 |
XRZY23026 |
产品登记编码 |
C1124823000076(客户可依据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产品信息) |
理财产品适合客户类型 |
瑞丰银行个人客户和机构投资者 |
销售渠道 |
柜面及电子渠道 |
发行币种 |
人民币 |
募集方式 |
公募发行 |
产品管理人 |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瑞丰银行) |
产品托管人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规模 |
不超过5亿元,最终以具体募集为准。 |
认购期 |
2023年7月29日至2023年8月7日 |
首次认购价格 |
每份理财份额人民币1元 |
认购份额 |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元 |
认购起点金额 |
认购起点金额为5万元,高于认购起点金额以人民币10000元的整数倍递增。 |
产品成立日 |
2023年8月8日 |
产品到期日 |
2023年12月12日 |
期限 |
126天 |
产品成立 |
1、认购期届满,累计募集金额达到理财规模或银行认可的规模,理财产品成立。 3、投资者可于认购结束时间前撤销认购,该时点后不得撤销。 |
产品业绩比较基准 |
1、本理财产品为净值型产品,其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 2、本理财产品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范围内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投资比例、市场情况进行静态测算和情景分析,本运作周期业绩比较基准为年化2.90%。 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瑞丰银行将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将提前2个工作日公告。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亦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需谨慎。 |
理财产品费用及其他费用 |
理财产品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2、固定管理费 本理财产品固定管理费按照产品前一日资产净值的0.30%年化费率计提,按日计提,按产品存续期限支付。 管理人有权调整固定管理费,并提前2个工作日公告。 |
税款 |
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要求产品管理人缴纳或代扣代缴的,由瑞丰银行缴纳或代扣代缴。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 |
二、理财产品投资范围、策略
(一)投资范围
本理财产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主要投资于以下符合监管要求的各类资产:
1.债券回购、同业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现金资产、同业存单、国债、央票、企业债、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司债、私募债、永续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理财直融、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二级资本债、债券类基金、以货币市场工具或标准化债权资产为标的的资管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等固定收益类资产:80%-100%;
2.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挂钩沪深300指数或中证500指数的场外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0%-5%;
3.权益类资产、部分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0%-20%;
本理财产品杠杆水平不超过200%。
本理财产品如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则对上述资产的投资比例将不超过本产品净资产的50%。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在上述因素的影响消除前本产品将不再新增投资上述资产。
特别提示:瑞丰银行将本着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在规定的范围内运用理财资金进行投资,投资比例可在不影响投资者权益、产品风险评级的前提下合理浮动。本理财产品投资市场存在一定市场风险及投资风险,瑞丰银行将采取稳健中性的投资策略进行管理。因市场变化和投资周期理财资金大幅变化等情况可能在短期内使投资比例暂时突破上述投资比例配置限制且可能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瑞丰银行将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及时调整,使之符合投资配置策略要求。
本理财产品可按照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开展回购业务。
瑞丰银行按照法律法规、产品说明书及其他相关约定,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实施投资管理行为,以专业技能管理理财产品资产,依法维护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的利益。瑞丰银行不对本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作出承诺或保证,亦不会承诺或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安全。瑞丰银行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由此所产生的损失,瑞丰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投资策略
本理财产品采用安全性和流动性优先,追求适度收益的投资策略,在资产配置中一定比例投资银行存款、拆放同业、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金融债、央行票据及高信用级别的企业债、中期票据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在投资资产中将严格控制资产到期期限,从而让投资者在风险相对可控的情况下分享市场快速发展的红利。
三、理财产品认购
(一)理财产品工作日:产品存续期内每一法定银行工作日为本理财产品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以瑞丰银行或代理销售机构具体公告为准。
(二)理财产品认购规则
1.认购起点金额
认购起点金额5万元,高于认购起点金额以人民币10000元的整数倍递增。
2.认购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元;
3.本理财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得超过总份额50%。
(三)理财产品拒绝或暂停认购的情形
1.若产品总规模超出规模上限,瑞丰银行有权暂停接受认购申请;
2.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3.接受某笔或某些认购申请可能对其他投资者利益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4.基于理财产品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5.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认定的其他情形。
瑞丰银行拒绝或暂停认购情况的,应进行公告。
四、理财产品到期/终止规则
(一)理财产品到期/终止
瑞丰银行将于理财产品到期/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投资结果向投资者一次性划付理财本金及收益(如有),本理财产品不保障理财本金和收益。
理财产品到期日/终止日至投资者资金到账日之间不计利息。如遇资金在途或法定工作日调整,实际资金到账日以公告为准。
到期/终止兑付金额=理财产品到期/终止时存续的理财产品份额×本理财产品到期/终止日前一自然日的单位份额净值,金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舍去。
(二)理财产品提前终止
在产品投资运作期间内,投资者无权要求提前终止该理财产品。因投资者资金安排不合理,导致其购买与自身流动性需求不匹配的理财产品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瑞丰银行对外公告的提前终止日,为本理财产品的实际到期日。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1.在本理财产品运作期内,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出现重大变更或者其它突发事件引起金融市场情况出现重大变化以及其它原因导致产品管理人认为本理财产品已经不适合继续帮助投资者实现投资目标的,产品管理人判断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可以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收益时可以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但需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在产品管理人网站上做出公告;
2.产品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银保监会取消业务资格;
3.产品管理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理财产品不能存续;
5.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五、理财产品估值
(一)估值日:本理财产品估值日为每个国家法定工作日,理财管理人和理财托管人核对估值结果并向投资人披露。
(二)估值对象:本理财产品所持有的各类资产。
(三)估值方法:
1.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协议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2.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债权类资产的估值方法:
(1)以交易为持有目的的债权类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估值;(2)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能通过SPPI测试并持有到期的债权类资产,采用摊余成本法核算并计提减值准备,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计提减值不等同于金融资产已发生损失,仅为未来风险的审慎预期。(3)无法通过SPPI测试的债权类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权益类资产的估值方法:
权益类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非上市基金
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5.上市证券投资基金
ETF基金、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未公布净值的,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6.资产管理产品
资产管理产品,按资产管理人提供的资管产品份额净值估值,净值频率以资产管理人发布为准。
7.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存在公允价值的,按照公允价值估值,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按照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
8.其他
如果管理人或托管人认为按以上规定的方法对产品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可提出异议,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公允价值的确定方式,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日起执行。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或管理人最新的约定估值。
(四)估值错误处理
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产品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产品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产品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由于本理财产品估值所用的价格来源出现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产品资产估值错误,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暂停估值
当本理财产品资产的估值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产品资产价值或存在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导致无法准确估值的其它情形时,产品管理人可暂停产品的估值直至另行通知,由此造成的损失,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产品管理人宣布对本理财产品暂停估值的,应根据本理财产品合同信息披露约定进行公告并说明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六、理财产品利益分配
投资者持有本理财计划期间及到期时,管理人不承诺保证本理财产品本金安全及理财收益,投资者收益(如有)随理财计划的投资盈亏水平浮动。
投资收益测算
投资者本金和收益=理财产品到期/终止时存续的理财产品份额×本理财产品到期/终止日前一自然日的单位份额净值,金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舍去。
1.收益示例(以下案例仅为举例说明理财收益的计算方法,采用模拟数据计算,仅为举例之用,不作为最终收益的计算依据,也不构成本理财产品的业绩表现的保证,请谨慎投资。)
以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为例,假设购买时产品净值为1.00000000,折算份额为100,000.00份,理财期限为367天。假设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为4.00%,期间无分红。
示例一:扣除托管费、估值外包服务费(如有)、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增值税等费用后,投资收益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本理财产品扣除上述费用后单位净值为1.04020000,此时,理财产品实际年化收益=(1.04020000/1.000000-1)×365/367=4.00%,客户实际本金及收益=100,000.00份×1.04020000元=104,020元。
示例二:扣除托管费、估值外包服务费(如有)、固定管理费、增值税等费用后,投资收益未达到业绩比较基准,。
本理财产品扣除上述费用后单位净值为1.03500000,此时,理财产品实际年化收益=(1.03500000/1.00000000-1)×365/367=3.48%,客户实际本金及收益=100,000.00份×1.03500000元=103,500元。
示例三:扣除托管费、估值外包服务费(如有)、固定管理费、增值税等费用后,投资发生亏损。
本理财产品扣除上述费用后单位净值为0.99800000,此时,理财产品实际年化收益=(0.99800000/1.00000000-1)×365/367=-0.20%,客户实际本金及收益=100,000.00份×0.99800000元=99,800元。
2.最不利情况分析
本产品为固定收益类净值型理财产品,因投资资产出现价值波动或者发生信用风险,使产品到期时投资收益达不到业绩基准,甚至不足以支付理财产品本金,届时理财资金将按照产品实际净值向投资者进行分配。但在此种情形下,理财产品保留向发生信用风险的投资品发行主体进行追偿的法定权利,若这些权利在未来得以实现,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继续向投资者进行清偿。
其他
如果发生理财产品所投资金融工具未按时足额支付本息等情形,造成本产品的基础资产无法及时、足额变现,产品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投资者延迟兑付或分次兑付,并于发生上述情形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瑞丰银行官网(http://www.borf.cn)公告兑付方案。投资者的理财收益仍按照“投资收益测算”条款中的计算公式计算。
产品管理人有权利根据产品实际情况,对本产品期限进行展期,如发生上述情形,产品管理人将于产品到期前5个工作日内在瑞丰银行官网(http://www.borf.cn)公告展期方案。
七、信息披露
(一)瑞丰银行将以下述至少一种方式和渠道进行信息披露:
1.在瑞丰银行官方网站(http://www.borf.cn)发布公告;
2.在瑞丰银行营业网点发布公告;
3.通过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查询或公告形式进行披露;
4.通过与客户书面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披露。
协议约定瑞丰银行官方网站作为信息披露主要方式及渠道点,客户签署本协议即默认为确认瑞丰银行官方网站为默认信息披露渠道。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和频率:
1.在产品成立当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布成立公告,在产品到期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清算报告。
2.本理财产品将每周进行净值公告,公告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公告内容为上周五(工作日)日终产品单位净值。如遇周五为非工作日,则披露周五的上一个工作日日终产品单位净值。
3.瑞丰银行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底报告等定期报告,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个工作日或者存续期不超过90个工作日的,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报告。向投资者披露的内容包括本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资产净值、理财产品的存续规模和收益表现,并分别列示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分析,以及前十项资产具体名称、规模和比例等信息。所有报告正文将通过瑞丰银行官网披露。
4.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发生可能影响理财产品正常运作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将在事项发生后的2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
5.瑞丰银行因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调整产品工作日、调整业绩比较基准、调整产品规模等原因,将在调整日之前至少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6.在运用暂停认购、延期办理大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估值等措施后,管理人应当通过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该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八、产品管理人
本理财产品的产品管理人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丰银行负责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和产品管理,投资者在此授权并同意管理人享有以下权利:
1.按照本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资金;
2.按照本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费和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费用(如有);
3.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因处理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务所支出的理财产品费用及税费的,对理财产品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管理人有权根据本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提前终止或延长本理财产品的期限;
5.管理人有权单方调整本理财产品的发行规模上限/下限、认购起点、认购金额上限、认购资金的最低金额、单笔认购上限、单日净认购比例上限、单一客户持有上限、赎回上限等要素;
6.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投资者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相关机构披露;
7.以理财产品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为理财产品的利益,对被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各类基金(含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司/企业等行使出资人/投资者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投票的权利)以及行使因理财产品财产投资于证券类基础资产(含债券等)或其他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资产)所产生的相关权利;
8.以理财产品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代表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代为追索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的权利)或者实施其他风险处置,行使、放弃、变更相关权利等法律行为;
9.在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允许的前提下调整估值日;
10.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本理财产品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九、产品托管人
本理财产品的托管机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托管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产品管理人的资产净值;及时与产品管理人核对报表、数据,按照规定监督产品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安全保管委托资产,根据产品管理人的合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定期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督部门提交托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估值外包服务机构
本理财产品的估值外包服务机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估值外包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按照与管理人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估值;对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资产盈亏、权益事项、收支确认、收益分配等任何涉及资产价值变动的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账务处理;及时准确地提供估值表;与托管人进行核对。
十一、其他事项
1.认购资金在认购期按活期利率计息,认购期内的利息不计入投资者认购理财产品本金。
2.为保证本理财产品到期后资金(如有)的正常兑付,投资者须确保购买本理财产品的理财资金账户正常有效。
3.若遇法院等有权机关对投资者的理财份额进行冻结、扣划的,瑞丰银行有权根据有权机关的要求执行,有权机关要求扣划理财份额的,瑞丰银行无需事先通知或经投资者同意,即有权按照当日净值直接赎回投资者的理财份额并按有权机关的要求执行扣划,由此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15 /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