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伏 军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2021/7/13 厦门
01
02
内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一般规则
03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的适用
04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民法典》
1.1 CISG产生背景
1.2 CISG的性质
1.3 CISG 补充法规
2021年6月25日,纪念”《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通过40周年国际研讨会”在北京举行。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贸促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共同举办。
普遍认为,应进一步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推动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完善,为后疫情时代世界经济的复苏作出贡献。
(xxxxx://xxxxxxxx.xx.xxx/xxxx00)
1.1 CISG的产生
1930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组织组成专门委员会,完成关于国际统一买卖法草案。
1966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下设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促进国际贸易法的协调统一。
1930年
1966年
19世纪后期
1963年
19世纪后期,以欧洲为中心,学者、法律实务家等组成的公、私国际团体及组织开始“国际贸易法统一运动”。
1963年,荷兰主持召开外交会议,通过两部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法条约,即《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公约》、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订立统一法公约》,统称“海牙统一买卖法”,1972年生效。
1.1 CISG的产生(续)
1969 年第二届会议上,贸法会设
1968年
1968 年贸法会第一届会议,确定各国对尚未生效的
《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订立统一法公约》的立场。
立由 14 个成员国代表组成的国际货物买卖工作组。
1969年
1980年
1980年3月10日至4月11日,批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称CISG)。
1988年1月1日,CISG生效。
1988年
2021年
缔约国已有94个国家,除英国、印度、沙特阿拉伯外的的世界主要贸易大国均参加。
1.2 CISG的性质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实体法
• 强行法(对缔约国有直接适用的效力)
• 融合法(吸纳两大法系的立法经验)
• 包含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订立、买卖双方权利、义务、违约救济等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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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CISG 补充法规
1.《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限公约》(1974年,纽约)
各国法律制度关于时效概念规定存在差异(时效期限长短不一,时效期限届满后求偿规则不同),导致执行国际销售交易求偿方面的困难。
针对这些困难,1974年制定通过《时效期限公约》。
6
CISG通过议定书对《时效期限公约》进行了修订,该公约可视为CISG的一部分。目前缔约国有23个,不包括中国。
1.3 CISG 补充法规(续)
2.《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2005年)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和CISG某些形式要求会妨碍电子通信的广泛使用。《电子通信公约》为解决使用电子通信订立商事合同所涉及法律问题规定了一个解释性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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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通信公约》主要内容有:电子通讯和自动电文系统的定义、当事人的所在地、对提供信息的要求、对电子通信的法律承认、形式要求、发出和收到电子通信的时间和地点、要约邀请、自动电文系统在合同订立中的使用、合同条款的提供备查、电子通信中的错误等。
缔约国15个国家,中国于2006年签字。
CISG适用的一般规则
2.1 自动适用
2.2 当事人约定适用
2.3 排除适用
8
2.1 CISG在缔约国自动适用
◆ 如果当事人相关营业地所在国位于不同缔约方,
CISG 将“直接地”或“自动地”适用。
◆ CISG依据:(营业地标准)第1条
(1)本CISG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
2.2 CISG由当事人约定适用
◆ 当事人并非均为缔约国国民,如约定适用
CISG,则CISG适用
◆ 国际私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 当事人明确选择CISG为准据法时,我国仲裁机构通常亦严格遵守当事人而适用CISG,其中既有一方当事人营业地不在缔约方的情形,也有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均在缔约方的情形。
2.3 CISG的排除适用
◆ CISG 第6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 授权性规范。赋予当事人排除适用CISG的权利,承认CISG规则对当事人的非强制性。
◆ 当事人关于准据法的约定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2.3 CISG的排除适用(续)
法律选择条款
a. 选择缔约国法律
b. 选择缔约国特定实体法
c. 选择非缔约国法律
a. 笼统地选择某一缔约国法律
多数缔约国司法实践认为,当事人仅笼统选择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不能默示排除CISG的适用。理由: 其一,CISG已经成为缔约国法律的一部分,缔约国具有适用CISG义务;其二,CISG曾明确否决加拿大、比利时针对CISG第6条提出的“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准据法为缔约国法律,可以视为对CISG的排除”动议。
b. 具体选择缔约国的特定实体法(如《合同法》)
《贸易法委员会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判例法摘要汇编》认为,只要合同当事人明确选择某一缔约国特定的国内法,则CISG
应被视为默示排除,此种情况下,当事人的排除CISG的意图是“明确”的。
c. 选择某一非缔约国法律
该情形下,当事人排除CISG适用的意图更加明确。《摘要》:“通过选择非缔约国法律排除CISG的适用已经得到确认”。
CISG在中国的适用
3.1 中国加入CISG
3.2 CISG在中国的适用
3.3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CISG的实践
3.1 中国加入CISG
1980年,联合国贸法会在维也纳外交会议审议通过CISG,中国派代表团以观察员身份参加。
1986年12月5日,中国政府向联合国递交核准书,同时作出两项保留,即中国不受CISG第一第(1)款(b)项(根据冲突法规则间接援引CISG)、第十一条(合同形式不受
)规定的约束。
2013年中国撤回对CISG第十一条的保留。
3.2 CISG在中国的适用——国内相关法律沿革
2009《民法通则》
第1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2017《民法总则》
未承继《民法通则》第142条,而我国 2010年制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没有规定条约和惯例的适用问题。
2010《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2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 x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 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和其 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
2021《民法典》
仍未就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作出规定。
《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CISG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法[经]发〔1987〕34号)
“根据CISG第一条(1)款的规定,自1988年1月1日起我各公司与上述国家(匈牙利除外)的公司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如不另做法律选择,则合同规定事项将自动适用CISG的有关规定,发生纠纷或诉讼亦得依据CISG处理。故各公司对一般的货物买卖合同应考虑适用CISG,但公司亦可根据交易的性质、产品的特性以及国别等具体因素,与外商达成与 CISG条文不一致的合同条款,或在合同中明确排除适用CISG,转而选择某一国的国内法为合同适用法律。”
3.2 CISG在中国的适用——当前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107号指导案例(2013)民四终字第35号
案例1:中化国际诉xx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2008年4⽉11⽇,中化新加坡公司与德国克虏伯公司签订购买石油焦《采购合同》,约定合同根据美国纽约州法律订立、管辖和解释。
中化新加坡公司按约支付了全部货款,但德国克虏伯公司交付的石油焦HGI指数与合同中约定的HGI指数典型值不符。中化新加坡公司认为德国克虏伯公司构成根本违约,请求判令解除合同,要求德国克虏伯公司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根据CISG有关规定,克虏伯公司提供的石油焦HGI指数远低于合同约定标准,导致中化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时的预期目的无法实现,故克虏伯公司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VS.
17
德国克虏伯公司上诉认为,⼀审法院适用CISG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各方所在国为CISG的缔约国,应优先适用CISG的规定。 CISG没有规定的内容,适用合同约定适用的法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明确排除适用CISG的,则不应适用该CISG。
在CISG的适用问题上,107号指导案例的意义:
⚫ 明确了《公约》在我国具有优先适用性
⚫ 指出了《公约》排除适用的认定标准
⚫ 暗含默示排除《公约》适用的可能性
⚫ 指明了《公约》未规定事项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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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CISG在中国的适用——一般原则
1、当事人均位于缔约国而未约定准据法时,CISG自动适用
3、当事人均位于缔约国而约定适用CISG和中国法时,CISG优先适用。
2、当事人均位于缔约国而约定准据法为“某国法律”时,CISG优先适用, CISG没有规定时适用该准据法;
4、 当事人明确排除时,CISG不得适用
(1)合同明确排除CISG的适用
(2)合同明确约定适用一国特定实体法(如中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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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CISG的实践
关于自动适用CISG的仲裁裁决:
“考虑到申请人营业地在A国,被申请人营业地在中国,A国与中国均为《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方。同时,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合同中并未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因此,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A国的申请人与营业地在中国的被申请人之间签署的合同。”
CISG在中国仲裁中常引用条款(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数据)
31次
30次
25次
18次
17次
13次
13次
10次
第74条 第1条 第25条 第75条 第76条 第49条 第78条 第77条
(1)损害赔偿与利息计算(第74-78条);
(2)适用问题(第1条);
(3)根本违约问题(第25条、第49条)
数据来源自贸仲2002年-2019年的109份仲裁裁决
我国与国际仲裁适用CISG的共性与差异
最为关注的适用问题、赔偿问题
多方数据显示,第74条(损害赔偿的原则及计算规则)和第1条(合同适用CISG的条件)稳居常引用条款前
二,是仲裁案件当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次重点关注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国、内外仲裁均聚焦于第25条(根本违约)、第35条
(卖方交付相符货物)、第38条(买方货物检验时间)、第39条(买方通知货物不符)、第49条(买方解除合同权利),聚焦货物交付、检验过程。
国内外仲裁不同点:第7条
国际仲裁中,第7条(CISG的解释和适用)的引用率远高于中国。
CISG与中国《民法典》(合同编)
4.1 比对概览
4.2 关于预期违约、不安抗辩
4.3 CISG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vs 合同编卖方权利担保义务
4.4 CISG买方接收及保全货物义务
4.5 CISG宣告合同无效 vs 合同编解除合同
4.6 其他不同
4.1 CISG与《民法典》对比概览
CISG
共101条,除去最后条款89条
从总体上看
合同编
通则+买卖合同 共185条
A
合同编由《合同法》发展而来,《合同法》体现了与国际公约、惯例接轨的立法精神。故绝大多数CISG条文都能在合同编中找到对应表述。CISG 89个条文中,有75条直接在合同编中找到相应表述,6条虽无明确表述但可从法律解释角度得到相同解读。
B
合同编没有吸收CISG的条文
有8条CISG条文在合同编中没有相应体现
4.1 CISG与《民法典》对比概要
CISG中未被合同编吸收的条款
CISG未规定、合同编规定了的条款
1
2
第1条 合同适用公约的条件第2条 不属于公约管辖的范围
3
4
第3条 加工、劳务合同不适用公约第32条 卖方的运输义务
5
第36条 卖方对货物不符负有责任的期间
6
第43条 买方的通知义务
7
第78条 对应付款额收取利息
8
第82条 买方不能按原状归还货物的后果
第502条 合同的效力
1
2
第595条、第641条、第642条、第647条 所有权转移
3
4
第610条 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对风险移转的影响第512条 电子合同
5
6
7
第490条 格式条款的规定第500条 缔约过失责任 第636条 隐蔽瑕疵样品
4.2 CISG——预期违约
预期非根本违约
第71条
(1) 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a) 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 (b) 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
(2) 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发运,他可以阻止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本款规定只与买方和卖方间对货物的权利有关。
(3) 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预期根本违约
第72条
(1) 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2) 如果时间许可,打算宣告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合理的通知,使他可以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
(3)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声明他将不 履行其义务,则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
4.2 民法典——不安抗辩、预期违约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 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第五百六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4.2 CISG预期非根本违约与合同编不安抗辩的区别
主体
• CISG:不限于先履行一方还是后履行一方
• 合同编:不安抗辩限于应当先履行一方当事人行使
救济
• CISG:守约方有停运权,有权阻止货物交付给另一方
• 合同编:无该权利
行使条件
• CISG
(a) 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 或
(b) 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
• 合同编: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案例2——适用CISG 预期违约
案情:2003年,卖方在中国某港将货物交运至货轮,船与货物抵达俄罗斯某港后,卖方又将原船及船载 货物全部运回中国某港。
买方:卖方与船方串通,在未征得买方同意情况下擅自将船货运回中国某港,构成根本违约。
卖方:由于买方迟迟不付清货款,违约在先,卖方将货物收回是根据CISG第71条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且卖方调回船货之前已通知买方。
案例2——适用CISG 预期违约(续)
仲裁庭:
CISG第71条明确规定预期违约的三项客观标准:(1)履约能力严重不足;(2)履约信用严重缺陷;(3)债务人的客观行为表明其将不能履约。
卖方将货物运回中国某港为2003年7月21日,双方往来函件中,买方代理人承诺2003年7月31日前将对卖方欠款全额付清,故 2003年7月31日应视为买方付款的最后期限。卖方运回货物时,买 方的付款期限未至。上述三项条件在本案中均不存在,故本案不 满足CISG第71条的使用条件。
根据CISG第63条第2款,“除非卖方收到买方通知,声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卖方不得在这段时间内对违反合 同采取任何补救办法”,卖方并未提供其在实施调船之前曾收到 过买方关于其在2003年7月31日前不再履行付款义务的通知,故卖方在该期限前将船货调回并解除合同显属不当,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3——适用民法典不安抗辩
案情:上诉人xx与被上诉人芳菲美公司于2019年10月27日签订《联合创始人协议书》,明确约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交付 200,000元用于购买面膜产品,两年内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供价
值200,000元货物。2020年9月9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账结算,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货款125,000元,被上诉人已发货19,348
元,尚欠105,652元货未发。
诉讼请求: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被上诉人偿还货款。
案例3—— 适用民法典不安抗辩(续)
法院:
剩余105,652元货物至今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两年履行期限,但依照民法典第527条第(一)、(四)款规定和 第528条规定,在被上诉人出现公司决议解散,无固定办公经营场所等经营状况恶化和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后,上诉人于2020年11月提起诉讼要求被上诉人退还已付货款,实际为告知被上诉人中止履行合同,或是解除合同。被上诉人仅是口头上xx公司仍有履行能力,但未能提供相应担保或者仍具有履行涉案合同能力的证据,也未恢复公司原有、正常的经营状态,故上诉人主张不再履行涉案合同,并要求被上诉人退还剩余未发货的货款105652元予以支持。
4.3 CISG——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第42条
(1)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
(a)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b) 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
(2) 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 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
(b) 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
第43条
(1) 买方如果不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将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就丧失援引第四十一条或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权利。
(2) 卖方如果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以及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就无权援引上一款的规定。
案例4—— 适用CISG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案情:
2016年,原告纽可尔公司为买方、被告BOUTIQUE公司为卖方签署销售合同,约定销售LV品牌女式围巾,并约定:……卖方明确保证卖方是制造商的正式经销商,且已被允许使用根据本销售合同所销售的所有商品所具有的一切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专利和版权;卖方进一步明确保证根据销售合同销售的产品均为真品,并且根据产品制造商和/或设计商预期的最高质量标准制成。
商品进口后,原告将商品放在其经营百货店销售。2017年,工商行政部门接到LV公司举报原告所售围巾属假冒商品,工商行政部门调查并确认原告销售商品属假冒商品,原告受到工商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涉案商品被全部没收。原告对已经销售商品进行召回并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案例4——适用CISG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续)
法院:
根据CISG第42条,被告作为卖方对其出售货物负有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从合同约定“卖方应允许买方经销卖方供应的产品”内容可以看出,被告在订立合时能够预见到原告将在中国境内转售货物,然而被告未能向原告提供由制造商出具的真伪鉴定证书或其他等效证明,导致原告在转售货物过程中被相关行政机关认定出售假冒商标货品,遭受没收货物、罚款等行政处罚,原告受到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负责赔偿。
对被告提出原告在国内转售货物流转环节多,对原告受到行政处罚 货品的货源产生怀疑的抗辩意见,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诉讼判决 书上对于原告出售假冒商标货品来源于被告公司已作出认定,被告对原 告进口货品在国内转售明知,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有其他进货来源,,故本院对被告此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4.3 CISG——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第42条下卖方担保义务的免除
• 意定免除
第6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CISG,或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本CISG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 法定免除第42条(2)
买方已知晓知识产权存在瑕疵;
知识产权瑕疵是因为遵照买方指示而造成
4.3 民法典——卖方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 )
CISG第41条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 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 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但是,如果这种权利或要 求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 础的,卖方的义务应依照第四十二条 的规定。
第六百一十三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
免责
第六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8号)
案例5—适用《民法典》卖方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案情: 2020年2月,美佳公司与中科公司签订合同,美佳公司向中科公司购买两条口罩生产线。3月,美佳公司与洁宏公司签订设备转让协议并约定:美佳公司转让两条中科公司口罩机生产线给洁宏公司,洁宏公司已到中科公司生产车间观看、调试,对产品质量给予认可,对该两条设备的产品质量、产能、速度等不再提出异议。协议签订后,洁宏公司将款项全部打至美佳公司公司账户。中科公司亦将货物发送至洁宏公司,并派员至洁宏公司进行技术支持。后,洁宏公司主张案涉设备存在瑕疵,标的物基本效用显著降低,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 出卖人除负有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之义务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义务:权利瑕疵担保和物之瑕疵担保。基于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亦可以自行约定免除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自愿减轻或者免除出
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外,即使该协议存在不公,买受人亦不得主张解除。依照《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八条,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案涉《设备转让协议》的签订背景系在新冠疫情防控形势较为紧张之时,买受人洁宏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在签约前在生产商车间对口罩生产线观看调试,对两条设备的产品质量、产能、速度等均予认可,并自愿免除出卖人美佳公司的瑕疵担保责任,系对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衡量之后所作出的决策。
案例5——适用《民法典》卖方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续)
洁宏公司主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案涉生产线目前无法运转,无法满足其基本效用,故出卖人仍需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法院:上述条款的买卖标的为瑕疵物品,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但买受人知道质量瑕疵的程度与其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相悖,或对质量瑕疵的严重程度缺乏了解的情况下所规定的对买受人的救济。本案《设备转让协议》并未约定标的物系瑕疵物品,不存在买受人了解的瑕疵与实际瑕疵存在严重不对等之情形,不适用该条款。
判决:洁宏公司以案涉生产线存在瑕疵、美佳公司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4.4 CISG——买方保全货物及收取货物义务
第82条 保全货物
ext (1) 买方如果不可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他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
第86条 收取货物
(1) 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2) 如果发运给买方的货物已到达目的地,并交给
买方处置,而买方行使退货权利,则买方必须代表卖方收取货物,除非他这样做需要支付价款而且会使他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需承担不合理的费用。如果卖方或受权代表他掌管货物的人也在目的地,则此一规定不适用。如果买方根据本款规定收取货物,他的权利和义务与上一款所规定的相同。
案例6—卖方保全货物义务
2007年4月26日,申请人以术语向被申请人出售螺纹钢,后来卖方装船延迟,且双方就提单批注的锈蚀描述是否与合同及信用证能够接受的描述相符产生争议。11月12日,被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退货返款;11月30日,被申请人签订转售货物合同;12月3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货物已转卖;12月5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解除合同,要求申请人48小时内返还货款。2008年1月29日,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庭:
CISG第82条第1款包含一条基本原则,即宣告合同无效的自然后果是归还原物,如果无法归还原物,则买方丧失依照CISG第49条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被申请人已将货物转售他人,客观上已不可能归还该批货物,故丧失了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即使其宣告在前、转售在后亦同。退货与退款是密切相连的,既然无法退货并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依据退货要求的返还货款亦无法得到支持。
4.5 CISG —— 宣告合同无效
第25条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第72条 (1) 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2) 如果时间许可,打算宣告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合理的通知,使他可以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
(3)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声明他将不履行其义务,则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
第64条 (1) 卖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a) 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CISG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b) 买方不在卖方按照第六十三条第 (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或买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这样做。
(2) 但是,如果买方已支付价款,卖方就丧失宣告合同
无效的权利,除非:(a) 对于买方迟延履行义务,他在知道买方履行义务前这样做;或者(b) 对于买方迟延履行义务以外的任何违反合同事情:(i) 他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违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
(ii) 他在卖方按照第六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额
外时间满期后或在买方声明他将不在这一额外时间内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第49条 (1) 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a) 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CISG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b) 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卖方不在买方按照第四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
(2) 但是,如果卖方已交付货物,买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a) 对于迟延交货,他在知道交货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b) 对于迟延交货以外的任何违反合同事情:(i) 他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违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ii) 他在买方按照第四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卖方声明他将不在这一额外时间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iii) 他在卖方按照第四十八条第(2)款指明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买方声明他将不接受卖方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4.5 CISG —— 宣告合同无效
买方宣告
卖方宣告
案例7 ——适用CISG的根本违反合同
案情:2011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售1套纯xx矫平机组,申请人应在收到预付款后9.5个月将所有设备发货(不允许分批发货)。2014年1月12日、1月15日设备装船,分别于2月22日和3月2日到目的港。2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邮件,称申请人将货物分批装运违反合同和信用证约定,要求解除合同、退运货物。
争议点:申请人的分批交货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买方:申请人的分批交付违约行为,已影响到合同目的之实现。
卖方:分批装船不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不影响被申请人的合同目的,且分批装船是实际承运人导致
,依CISG申请人免责,被申请人无权以分批装船为由解除合同。
案例7 ——适用CISG的根本违反合同(续)
仲裁庭:申请人分批装运构成CISG第25条规定的根本违反合同,被申请人有权根据CISG49 1a宣告合同无效。
根据CISG第25条,根本违反合同具备下列条件:第一、违约造成的后果是使另一方遭受损害,以致剥夺了其根据合同约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第二、违约方能否预知违约后果,包括主观标准,即违约方本身能够预知违约将导致剥夺……,以及客观标准,即一个与违约方具有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在相同情况中能否预知违约将导致……。就上述条件,守约方应证明违约后果,即剥夺了其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违约方应证明违约后果的不可预见性。而且,一方当事人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并不等同于合同标的,而是具有更广泛的意义,包括该方根据合同达成的所有合意而享有的期待,如履行时间、履行方式等;“预知”不是对是否会违约这一事实的预知,而是对违约后果的预知。
本案合同明确约定“不允许分批发货”,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多次、反复强调不允许分批发货,也说明了原因是为了避免享受不到退税补贴。被申请人已经证明设备一批装船的旅行方式是其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无论依据主观标准还是客观标准,申请人均未能证明分批装运这一违约情形的后果的不可预见性。主观标准上,根据合同和被申请人的邮件,申请人知晓被申请人明确要求货物一批装船;客观标准上,申请人并未证明在有合同约定和买方反复强调的情况下,同等资格的、通情达理的设备供应商也不可能预见到分批发货的严重后果是剥夺了买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的东西。此外,根据CISG79的规定和国际货物买卖的惯例,均难以认定实际承运人将货物分批装船属于申请人所不能控制或不能避免或克服其发生和结果的障碍。
4.5 民法典——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案例8——适用民法典解除合同
案情: 2020年7月25日,被上诉人xxx作为乙方与上诉人恒大公司签订了
《商品房认购书》约定,乙方自愿向甲方认购房屋一套;乙方须于7月27日前支付首期房款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2021年1月23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上诉人于2021年1月24日签收。
一审法院:xxx请求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已解除,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按照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在2020年7月27日前交纳首付款后,双方 应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上诉人依约交纳首付款,并交付第二期房款。 x被上诉人催告后,上诉人仍未按照约定与被上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行为致使双方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审法院判决确认双 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解除,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依约交付定金,上 诉人并未按照双方约定按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 未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系不可归责于己方的原因,原审判决其承担相应责任并无 不当。
CISG与民法典(合同编)的其他差异
CISG 18条 缄默或不行动不等于接受
民法典480条 承诺未明确排
CISG 55条 订立合同时此种货物在有关贸易类似
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
民法典 510条 当事人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除沉默和不作为
价格约定不明
承诺方式
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626、511条(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
CISG26条 发出主义 民法典565条 到达主义
解除通知生效
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CISG与民法典(合同编)的其他差异(续)
付款地点约定不明
CISG 57条 卖方营业地为第一顺位选择
民法典 627条 约定地 ; 511条(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627 条卖方营业地
典型免责事由
CISG 79条 不能控制的障碍
民法典117条(二)不可抗力,即“不能遇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免责事由更严格)。
实际履行
CISG28条 法院没有义务作出判决,要求具体履行此一义务,而46和62又规定了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请求权(采用折衷立场)
民法典577、579、580条 将实际履行作为违约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未受
CISG与民法典(合同编)的其他差异
CISG 卖方交付时的纠正权
第34条 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方在那个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达前纠正单据中任
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
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CISG所规定的要求损害
赔偿的任何权利。
第37条 如果卖方在交货日期前交付货物,他可以在那个日期到达前,交付任何缺漏部分或补足所交付货物的不足数量,或交付用以替换所交付不符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所交付货物中任何不
符合同规定的情形做出补救,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
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CISG所规定的要求
民法典 卖方没有纠正权,只能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
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 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Thanks
伏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