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百年行天下两全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 被保险人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 您有退保的权利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请您认真阅读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 通讯地址变更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年金转换选择权 2.5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法院宣告死亡的处理 3.6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5.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保单贷款 |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犹豫期后的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8.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错误 9.2 未还款项 9.3 合同内容变更 9.4 地址变更 9.5 争议处理 10. 释义 10.1 保单年度 10.2 周岁 10.3 全残 10.4 意外伤害 10.5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 10.6 私家车 10.7 航空公共交通工具 10.8 猝死 | 10.9 醉酒 10.10 毒品 10.11 管制药品 10.12 酒后驾驶 10.13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14 无有效行驶证 10.15 机动车 10.16 医疗事故 10.17 非处方药 10.18 潜水 10.19 攀岩 10.20 探险 10.21 武术比赛 10.22 特技表演 10.23 现金价值 10.24 保险事故 10.25 不可抗力 10.26 申请人 10.27 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10.28 保险费约定缴纳日 10.29 现金价值净额 10.30 本合同约定利率 |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百年行天下两全保险合同”。
⒈ |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副本、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我们同意承保是指您交付全部保险费,我们核保通过并签发保险单。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载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零时开始。本合同的保单年度[10.1]以生效日起算。 |
1.3 | 投保年龄 |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10.2]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18 周岁至 50 周岁。 |
1.4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享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确定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 |
申请,您应将本合同、保险费发票原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 有关的材料提交给我们。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正式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 ||
⒉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基本保额 | x合同的基本保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2.2 | 保险期间 | x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30 年,自生效日起算。 |
2.3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2.3.1 |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x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有效期xx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05%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10.3]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2.3.2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发生以下任一种意外伤害[10.4],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10.5]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则我们按基本保额的10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私家车[10.6]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则我们按基本保额的20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 终止。 (3)若被保险人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10.7]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则我们按基本保额的30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4)若被保险人因(1)、(2)、(3)以外的情形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2.3.3 | 满期保险金 | x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至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 1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2.5 | 年金转换选择权 | 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在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可以申请年金转换,即将满期保险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按我们当时所提供的年金领取方式及领取金额转换为生存年金。 |
2.6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猝死[10.8]、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10.9],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10.10]或未遵医嘱使用管 制药品[10.11]; |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0.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13]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0.14]的机动车[10.15];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意外伤害; (6)被保险人精神疾患;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治疗导致的医疗事故[10.16];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10.17]不在此限; (9)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10.18]、滑雪、蹦极、跳伞、攀岩[10.19]、驾驶滑翔 机或滑翔伞、探险[10.20]、摔跤、 武术比赛[10.21]、特技表演[10.22]、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以非正常方式搭乘水陆或航空公共交通工具; (13)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擅自改变经相关行政机关登记的结构、构造、特征的私家车; (14)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乘坐的水陆、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或私家车的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 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10.23]。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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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 | 保险金的申请 | |
3.1 | 受益人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 |
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身故保险金以外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请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在知道保险事故[10.24]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否则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需承担由于延迟通知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因不可抗力[10.25]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如果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我们,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 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3.3 | 保险金申请 | 申请各项保险金时,申请人[10.26]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
3.3.1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申请 | 申请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理赔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申请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10.27]及关系证明; (4)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和殡葬证明; (6)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7)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8)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须提供相关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
3.3.2 | 满期保险金的申请 | 申请人申请满期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4)申请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 (5)能够确认被保险人生存的其他证明材料。 |
3.3.3 |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 | x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受委托人还应提供申请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
3.3.4 | 提供补充材料 | 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3.4 | 保险金给付 | (1)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我们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 |
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我们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2)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我们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 ||
3.5 | 法院宣告死亡的 |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 |
处理 | 判决书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 | |
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 | ||
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收取 | ||
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 ||
3.6 | 诉讼时效 | 申请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⒋ | 保险费的交纳 | |
4.1 | 保险费的交纳 | 本合同的交费频次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10.28]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
⒌ | 现金价值权益 | |
5.1 | 现金价值 |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
5.2 | 保单贷款 | x本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申请时现金价值净额[10.29]的 80%。此外,每次贷款金额不得低于该次申请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并且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10.30]计算,您可随时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本息。 当未还贷款本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从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
⒍ |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 |
6.1 | 效力中止 | 如您超过宽限期仍未交纳当期保险费,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6.2 | 效力恢复 | x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 书,我们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我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偿还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⒎ | 犹豫期后的合同解除 | |
7.1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⒏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
8.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对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
8.2 |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受以下限制: (1)该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经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2)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⒐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9.1 | 年龄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 |
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合同“8.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 ||
9.2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保单贷款及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
9.3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包括本合同的权益转让及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等)的变更申请。 |
9.4 | 地址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9.5 | 争议处理 | x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⒑ | 释义 | |
本保险条款每个第一次出现的释义名词的右上方有释义标注,其他相同的释义名词不另作标注。 | ||
10.1 | 保单年度 |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本合同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
10.2 | 周岁 | 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10.3 | 全残 | 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多项者: (1)双目永久完全①失明的②;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③;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④;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 |
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情形⑤。 注: ①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 180 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②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本公司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③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④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⑤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均需他人帮助。 | ||
10.4 | 意外伤害 |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
10.5 |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 | 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具有固定行驶路线、固定行驶时间表,有合法营运执照,需要付款的公共汽车、公共电车、客运列车、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城市铁路、磁悬浮列车和轮船。 |
10.6 | 私家车 | 指同时符合以下四条规定的车辆: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 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有合法有效行驶执照的非商业营利性用途的车辆; (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4)汽车所有人为自然人。 |
10.7 | 航空公共交通工具 | 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具有固定行驶路线、固定行驶时间表,有合法营运执照,需要付款的合法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 |
10.8 | 猝死 | 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
10.9 | 醉酒 | 是指因饮酒而表现出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舌重口吃或其他不能清醒地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醉酒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医院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
10.10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用于治疗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10.11 | 管制药品 |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
10.12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 |
10.13 | 无合法有效驾驶 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
10.14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2)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
10.15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10.16 | 医疗事故 |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
10.17 | 非处方药 |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
10.18 | 潜水 |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
10.19 | 攀岩 |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
10.20 | 探险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
10.21 | 武术比赛 |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
10.22 | 特技表演 |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
10.23 | 现金价值 | 一般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本合同时,由我们向您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
10.24 | 保险事故 | 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
10.25 | 不可抗力 |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10.26 | 申请人 | 指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 |
10.27 | 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
10.28 | 保险费约定缴纳日 | 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频次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10.29 | 现金价值净额 | 指现金价值在扣除各项欠款本金及利息后的余额。 |
10.30 | 本合同约定利率 | 指我们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一次规定的 6 个月期人民币贷款利率所确定 的利率。我们在每年的 1 月 1 日和 7 月 1 日确定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