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ZCCS20210728
透析室建设及设备(新建住院楼)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ZCCS20210728
采 购 人:随县殷店镇中心卫生院
采购代理机构:随州正诚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二 0 二一年七月
政府采购文件审核表
随州正诚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代理的“透析室建设及设备(新建住院楼)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经审核符合我单位要求,同意发售。
采购人(章):
2020 年 0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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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透析室建设及设备(新建住院楼)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随州市清河路二桥头星河名都 A-1 栋 3 单元 201 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1 年 08 月 17 日 15 点 0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CCS20210728
项目名称:透析室建设及设备(新建住院楼)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25 万元
采购需求:单泵机 5 台,双泵机 1 台,血液透析用制水设备 1 台,质量:达到合格标准。质保期:1年,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30 天,已签定合同为准。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落实政府采购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策;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保产品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等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包括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具有三证合一的投标单位只需提供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并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财务、技术或生产能力。
3)供应商应为所投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或经销代理商,并具备《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供应商所投产品须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
4)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并须提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查询日期在本项目发布磋商公告之后);若供应商存在上述名单记录的,其投标无效。
5)2019 或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单位若有或应有按最近年份提供)、2021 年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及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证明资料。
6)供应商应具备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能提供稳定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
7)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4.如国家法律法规对市场准入有要求的还应符合相关规定。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 年 08 月 02 日至 2021 年 08 月 06 日,每天上午 9:00 至 11:00,下午 15:00 至 17:
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随州市清河路二桥头星河名都 A-1 栋 3 单元 201 室方式:
1、如法定代表人自己领取的,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原件领取。
2、如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领取。
3、供应商资质、资格要求中的所有相关资格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提交的证件都需年审合格且在有效期内,复印件需清晰可辨、内容完整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后装订成册。供应商有关参与人员社保证明材料需现场提供网上查询或其他证明方式。经检查合格后原件返还,所有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留存。
4、上述资料(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且有关变更、年检等记录页均需复印齐全;有关证件在变更、年审中的,提供管理部门的正式结果公告,变更申请书(报告)、受理通知书(单)等。
5、自行前往,不采取邮寄的方式。
售价:500 元,售后不退。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 年 08 月 17 日 15 点 00 分(北京时间)
地点:随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标二厅 202 室( 随县厉山镇北岗村随县人民政府东侧, 0722-3563205)
五、开启
时间:2021 年 08 月 17 日 15 点 00 分(北京时间)
地点:随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标二厅 202 室( 随县厉山镇北岗村随县人民政府东侧, 0722-3563205)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
1、依据 2021-07-005804 号计划备案表要求,随州正诚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受随县殷店镇中心卫生院委托,就“透析室建设及设备(新建住院楼)项目”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2、本公告在本次采购项目公告在《随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zgsuixian.gov.cn/)“专题专栏”栏目的“公共资源交易”版块 和《湖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ubei.gov.cn)上同时发布。
3、供应商应承担所有参与投标的有关费用,并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 号文),供应商名称报价时应充分考虑这项费用。
4、说明:竞争性磋商公告第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名称为“随县殷店镇卫生院”,名称应为“随县殷店镇中心卫生院”,公告时系统里选项没有现采购人信息名称“随县殷店镇中心卫生院”,特此说明。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随县殷店镇中心卫生院
地 址:随县殷店镇卫生路 33 号联系方式:1358139907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随州正诚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随州市清河路二桥头星河名都 A-1 栋 3 单元 201 室联系方式:0722-322995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 话:0722-3229955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下面所列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2.1 | 采购人 | 随县殷店镇中心卫生院 |
2.2 | 监督机关 | 随县政府采购管理股 |
2.3 | 采购代理机构 | 随州正诚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
2.4 | 磋商供应商 | 详见第一章第二条“供应商资格要求” |
2.5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根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 1)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由采购人支付 2) 支付标准:参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规定的货物类 收费标准的计取。 3) 支付时间: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向代理机构支付。成交供应商按照成交结果公告公布的服务费金额及支付方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并凭采购代理服务费发票领取成交通知书。 4)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支付。 |
2.6 |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时限 | 领取中标通知书当天 |
2.7 | 供应商确认收到询价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间 | 在收到相应澄清或者修改文件后 24 小时内 |
2.8 | 备选方案 | □接受备选方案 ☑不接受备选方案 |
2.9 | 联合体磋商 | □接受联合体 ☑不接受联合体 |
2.10 | 资格证明文件 | 按照第一章“磋商公告”第二项“供应商资格要求”提供相应资格证明文件。 |
2.11 | 其它资格证明文件 | ☑无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2.12 | 证明响应内容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 的其他资料 | 证明满足磋商文件第三章中技术要求及商务要求的所有相关规定的内容 |
2.13 | 磋商保证金 | 不适用 |
2.14 |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 不适用 |
2.15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60 日历天 |
2.16 |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 | 本次采购项目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 二 份, 所有响应文件概不退还。响应文件的编制应按每包要求分别装订和封装。 |
2.17 | 样品 | 无 |
2.18 | 磋商响应文件送达 地点及递交截止时间 | 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
2.19 | 磋商小组人数 | 磋商小组由评审专家共 3 人组成。 |
2.20 | 评审专家的产生 | 湖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2.21 | 成交通知书的领取时间 | 成交通知书与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发出,成交供应商在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以后即可领取。 |
2.22 | 中标结果公告 | 公告媒介: 湖北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ubei.gov.cn/)公告期限:1 个工作日 |
2.23 | 履约保证金 | 无 |
2.24 | 质疑期 |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
2.25 | 质疑回复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2.26 | 支持中小企业政策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 依据财 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 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 评审;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否则 在评审时不享受上述评审优惠。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 依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 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 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 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依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 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残疾人 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 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该通知规定条 件的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 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 动,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 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 2%的价格扣 除。供应商应当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上述材料与事实 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 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 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采购节能产品政策 | 依据财库[2019]19 号文的规定,投标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 采购品目清单》内容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节能 产品 认证证书。 | |
采购环保产品政策 | 依据财库[2019]18 号文的规定,投标产品为《环保标志产品 政府 采购品目清单》内容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 环保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 |
2.27 | 其他要求 | / |
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适用于本投标邀请中所述项目的相关服务的采购。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本次磋商的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监管部门”是指:本次磋商的监管部门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本次磋商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4 “供应商”是指获取本磋商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5“磋商供应商”是指
(1)符合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相应条件;
(3)通过竞争性磋商采购评定办法中初步审核的供应商。
2.6“成交供应商”是指经磋商小组评审推荐,采购人授予合同的供应商。
3.合格的工程、货物及服务
3.1“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 除、修缮等。
3.2“货物”是指投标人制造或组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货物等。招标文件中没有提及招标货物来源地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均应是本国货物,另有规定的除外。投标的货物必须是其合法生产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能够按照货物规定的品牌、产地、质量、价格和有效期等。
3.3“服务”是指除货物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其中包括:投标人须承担的运输、安装、技术支持、培训以及其他类似附加服务的义务。
4. 磋商费用
4.1 供应商自行承担与竞争性磋商有关的所有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和责任承担此类费用。
4.2 经采购人同意,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执行,成交供应商须在收到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成交服务费。服务费支付标准和方法详见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3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讫时限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二、磋商文件
5. 磋商文件的构成
5.1 本磋商文件包括:
(1)竞争性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采购项目相关要求
(4)磋商步骤及方法
(5)合同书格式和基本条款
(6)响应文件格式 6.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6.1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6.2 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5 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6.3 供应商在收到澄清或者修改通知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或者修改通知。
7、 现场勘察
7.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
7.2 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7.3 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和 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三、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8、语言和计量单位
8.1 供应商提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8.2 除非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9、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构成
9.1 供应商编制的竞争性磋商响应件应包括的内容详见本文件第六章要求。注:响应文件目录及内容每页须顺序编写页码。
10、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10.1 供应商应当按照本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及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核实的要求。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本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内容,并对本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如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本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0.3 供应商应完整地按本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所有资料并按要求的格式填写规定的所有内容,无相应内容可填项的,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如未规定格式的,相关格式由供应商自定。
10.4 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应注意本次采购对多包采购的规定,多包采购的规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 磋商报价
11.1 磋商报价包括磋商供应商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磋商过程中的报价和最后报价。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报价。
11.2 供应商应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磋商文件确定的格式报出。报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报价中也不得缺漏磋商文件所要 求的内容,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1.3 供应商应根据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磋商供应商的管理水平、磋商供应商的方案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磋商供应商之于本项目的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报价应包含完成本磋商文件采购需求全部内容的所有费用,所有根据本磋商文件或其它原因应由磋商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报价中。
11.4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注明免费的项目将视为包含在报价中。
11.5 每一种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1.6 成交供应商的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2、 备选方案
12.1 是否允许备选方案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不允许有备选方案的,若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备选方案,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3、 联合体
13.1 本次采购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 本次采购允许联合体参与磋商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磋商,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均告无效。
14、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14.1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包括:详见第一章第二条“供应商资格要求”。
14.2 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应提交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应提交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3 除本须知 14.1 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外,如国家法律法规对市场准入有要求的还应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14.4 所有证书、证明文件包括按要求提供的官网截图必须是真实可查证的,须注明资料来源。资格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响应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证明材料仅限于供应商本身,参股或控股单位及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供应商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
15、 证明报价内容、服务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
15.1 证明报价内容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6、 磋商保证金 (无)
17、 响应文件有效期
17.1 响应文件有效期从磋商结束之日起计算,本次采购响应文件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供应商承诺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7.2 特殊情况下,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
18、 响应文件的装订、签署和数量
18.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包括正本、副本及单独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报价一览表、优惠声明(如有)。本次磋商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正、副本的数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每套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如单独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报价一览表、优惠声明(如有)与响应文件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响应文件中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供应商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8.2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18.3 响应文件应当采用不可拆卸的方法的装订,对未经装订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及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磋商供应商承担。
四、 响应文件的递交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 响应文件的正本、所有副本必须密封和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递交,包装上应注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及“ (磋商时间) 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19.2 为方便磋商记录,供应商还应将一份《报价一览表》(原件)与一份《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报价优惠声明(如果有的话)单独密封提交,除需按上款要求注明外还应在信封上标明“报价一览表”字样。
19.3 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19.4 要求在磋商时提交样品的,应在样品上标明磋商供应商名称。有关提交及退还样品的相关规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0、 响应文件的送达地点及截止时间
20.1 截止时间是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首次送达、提交响应文件的最后时间。本次磋商响应文件的送达地点及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1、 迟交的响应文件
21.1 在本次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不论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将拒
收。
22、 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2.1 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对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供应商需要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2.2 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磋商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供应商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
22.3 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磋商结束后,无论成交与否都不退还。
五、磋商程序
23、 磋商小组
23.1 采购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现行法律规定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可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磋商小组人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2 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项目的评审。评审专家的产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3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按事先抽取的磋商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4、 磋商代表
24.1 参与磋商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参加磋商,授权代表参加磋商的,还应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磋商代表经磋商小组核对身份后,方可参加磋商。
25、 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25.1 在正式磋商前,磋商小组按照本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方可进入磋商程序。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内容详见第五章“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
26、 磋商
26.1 磋商小组将根据本磋商文件第四章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6.2 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 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 认。对磋商 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
26.3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6.4 最后报价
(1)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2)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本采购项目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的确定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5 如有需要,磋商小组可进行多轮磋商,直至最终确定磋商文件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磋商小组审核完最终报价后,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或根据采购人的书面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6.6 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27、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7.1 本项目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项目具体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详见第五章“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
27.2 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有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认可。
六、成交与签订合同
28、 确定成交供应商
28.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28.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推荐排序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8.3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28.4 成交通知书的领取时间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8.5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9、 签订合同
29.1 磋商文件对履约保证金有规定的,成交供应商应按规定在签订合同前交纳履约保证金。有关履约保证金的规定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9.2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29.3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9.4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 质疑和投诉
30、 质疑
30.1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0.2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质疑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2) 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3) 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和明确的请求;
(4) 质疑事项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属于其他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未公开内容的,应当提供书面材料证明其合法来源;
(5) 提出质疑的日期;
(6) 质疑人的署名及签章(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7) 法人授权委托书(质疑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质疑书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质疑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
31、 质疑回复
31.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1.2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质疑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委托项目一并列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3) 受理质疑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
(4) 质疑事项答复的具体情况及事实根据、法律依据;
(5) 告知质疑人依法投诉的权利和投诉方式;
(6) 质疑答复日期。 32、 投诉
32.1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
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且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32.2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 30 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八、 政府采购政策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九、其他要求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十、适用法律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一切采购活动均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
第三章 采购项目相关要求
1、项目编号:ZCCS20210728
2、项目名称:透析室建设及设备(新建住院楼)项目
3、项目地点:随县殷店镇中心卫生院
4、招标内容:透析室建设及设备(新建住院楼)项目
5、投标最高限价:125 万元
6、交货期:30 天,已签定合同为准
7、质保期:1 年
8、付款方式: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二、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及要求
1、项目清单及技术规格和要求
技术参数(单泵机)5 台
序号 | 技术和性能参数 | 技术和性能参数要求 |
1 | 临床应用 | 可作碳酸氢盐、醋酸盐常规透析,单针透析,原装 最新机型 |
★ 2 | 操作界面 | ≥12 英寸彩色中文液晶触摸屏,中文引导操作菜单,具有 360 度分级声光报警系统 |
2.1 | 参数显示 | 动脉压,静脉压,BPM,清除率,血流量,累积血容量,累积肝素,时间,超滤率,累积超滤量 |
3 | 供电要求 | 230V,50/60Hz,230V 下最大功耗 2025W |
4 | 供水 | |
4.1 | 进水压 | 1.2~6.0bar |
4.2 | 进水温度 | 5℃~30℃ |
5 | 体外循环通路 | |
5.1 | 动脉压监测显示范围 | -700 mmHg~+750mmHg |
5.2 | 动脉压监测精度 | ≤ ±5mmHg 或 ±3% |
5.3 | 静脉压监测显示范围 | -700 mmHg~+750mmHg |
5.4 | 静脉压监测精度 | ≤ ±5mmHg 或 ±3% |
5.5 | 跨膜压检测显示范围 | ﹣100~﹢500mmHg |
5.6 | 跨膜压检测精度 | ±10mmHg 或 ±5% |
5.7 | 血流量范围 | 0 或 20~500ml/min |
5.8 | 动脉血泵泵管 | 可适用于成人或儿童,并可自动引导泵管安装 |
5.9 | 空气监测器 | 具有双通道结构的超声波探测, 探测室直径:22mm,灵敏度:1μL 气泡直径 |
5.10 | 肝素泵递送范围 | 0~10ml/h,调节梯度为 0.1ml,可设定肝素泵提前停止时间,可显示累积输入肝素量 可设定肝素一 次性追加量,单剂追加注射功能:0~10ml |
5.11 | 肝素泵注射器尺寸 | 内径在 10~30ml 之间,应符合 ISO 7886-2 |
★5. 12 | 辅助预冲 | 具备个性化辅助预冲功能 |
6 | 透析液环路 | |
6.1 | 透析液流量范围 | 300-700ml/min,可调,调节梯度 1ml/min |
6.2 | 透析温度显示范围, | 33℃-40℃,可调 |
6.3 | 透析液制备方式 | 容量式透析液配比程序,采用电导度反馈式 AB 液 泵可自动改变泵速 |
★6.4 | 超滤方式 | 增强版双通道电磁容量超滤监控 在透析器前后对透析液流量进行直接电磁测量 |
6.5 | 超滤精度 | ±1% |
6.6 | 超滤率 | 0-4L/h |
6.7 | 超滤曲线 | 具备 UFR\Na+\HCO3- 曲线 |
6.8 | 待机模式 | 可零流量待机待机不吸透析液 |
6.9 | 透析液过滤装置 | 标配 |
7 | 漏血探测器 | 红外线探测, ≥0.3ml/min(Hct32%,300-700ml/min) |
★8 | 电导度控制系统 | 具有三重电导精确监测电导度,具备三套独立 CPU 系统:互相监督、相互控制。具备反馈式补偿功能:自动调节吸液泵速度,维持最终透析液的离子准确 |
9 | 在线清除率(KTV)检测 | 标配 KT/V 功能,可实现透析治疗的实时监测及评估功能 |
10 | 在线血压检测装置 | 标配 |
★ 11 | 消毒和清洁程序 | 可提供多种化学消毒和热消毒方式。消毒、脱钙可一次完成,热消毒温度可达 93℃,清洗脱钙采用柠檬酸消毒棒和碳酸氢钠消毒棒在线配置消毒液,具备消毒日志。具备午间短时热消毒消毒时间只要 25分钟。可与热消毒水处理进行整合热消毒。 |
12 | 后备电池 | 标配后备电源≥15 分钟,在断电时可以自动监测切换,对机器整体供电(除加热系统),并能继续进 |
行全面的安全监测,如体外循环监测、低温警报等,不丢失治疗数据. | ||
13 | 维修与校正和程序 | 有内置维修和故障诊断软件,有声光报警显示 |
技术参数(双泵机)1 台
序号 | 技术和性能参 数 | 技术和性能参数要求 |
1 | 整机要求 | 原装最新机型 |
2 | 临床应用 | HD、 HF、 HDF ,可进行 OnlineHDF,可在线生成置换液和预 充液。 |
3 | 显示屏 | ≥15 英寸,TFT-LCD 彩色触摸屏,中文操作界面,具有导航 键,可图片提示操作。 |
4 | 供水要求 | |
4.1 | 进水压 | 150-800 kPa |
4.2 | 进水温度 | 5-30 ℃ |
4.3 | 供水流量 | ≤ 1200 ml/min |
4.4 | 最大废液管高 度长度 | 高度:地面以上最高 1.3 m |
4.5 | 水质 | 长度:默认 3 m,最长 5 m |
5 | 供电要求 | |
5.1 | 电源电压 | 230/240 VAC(±10%) |
5.2 | 频率 | 50/60 Hz(±5 Hz) |
5.3 | 耗电量 | 230/240 VAC 时最大 10 A |
5.4 | 最大功率 | 加热器耗电量 230/240 VAC 时最大 1530 W |
6 | 操作环境 | |
6.1 | 环境温度 | 18~35 ℃ |
6.2 | 相对湿度 | 30~85 % rh |
6.3 | 大气压力 | 795~1060 Hpa |
7 | 保护等级 | Ⅰ类 B 型:IP21(IEC 60529) |
8 | 外部 IT 连接 | 10/100 Base T 以太网端口 RS232 串行端口 USB 端口 |
9 | 体外血路循环 | |
9.1 | 动脉压监测限 值 | -380 ~ +250 mmHg |
9.2 | 动脉压治疗限 值 | 最小:10 ~ 100 mmHg,梯度 10 mmHg 最大:150 ~ 400 mmHg,梯度 10 mmHg |
9.3 | 动脉压分辨率 | 5 mmHg |
9.4 | 静脉压监测限 值 | -30 ~ +470 mmHg |
9.5 | 静脉压治疗限 值 | 最小:10 ~ 100 mmHg,梯度 10 mmHg 最大:150 ~ 400 mmHg,梯度 10 mmHg |
9.6 | 静脉压分辨率 | 5 mmHg |
9.7 | 跨膜压报警限 值 | -200 ~ +600 mmHg(±40 mmHg) |
9.8 | 跨膜压梯度 | 5 mmHg |
9.9 | 血泵流速 | 10 ~ 580 ml/min |
9.10 | 肝素速率 | 0 ml/h 或 1.5 ml/h 到 10.0 ml/h 0 ml/h 或 0.5 ml/h 到 4.0 ml/h |
9.11 | 肝素注射器尺 寸 | 30ml 或 10ml |
★9.12 | 压力传感器类 型 | 膜片式非接触式压力传感器,减少血液空气接触防止凝血和 污染。 |
★9.13 | 血路管类型 | 卡匣式血路管,可单手操作,较少的体外血量减少病人减少 低血压发生。 |
10 | 透析液环路 | |
10.1 | 透析液流速 | HD 治疗模式:300~800 ml/min HF 治疗模式:550 ml/min HDF 治疗模式:300~800 ml/min |
10.2 | 透析液温度 | +34℃ 到 +39.5℃ |
10.3 | 透析液电导度 | 12.5 ~ 16.5 mS/cm ,精度±0.2 mS/cm |
10.4 | 透析液类型 | 可使用 A 干粉筒,B 干粉筒,袋装 A 液,桶装 A 液,桶装 B 液。 |
10.5 | 中央浓缩液输 送 | 压力:-20 kPa ~ +50 kPa |
10.6 | 置换液流速 | 1.2 ~ 27 l/h |
10.7 | 在线液体容量 | HDF/HF 治疗模式下,最大 150L |
★10.8 | 置换液过滤器 | 补液管具备膜式过滤器 |
10.9 | 透析液细菌过 滤装置 | 具备 |
★10.10 | 动态跨膜压监 测 | 定期扫描压力值,自动调整到最大置换液量,无需人工调节, 实现一键式高流量后稀释 HDF |
11 | 监测系统 | |
11.1 | 治疗时间 | 0-8 h,精确度 ±2 min |
11.2 | 超滤系统 | 0 ~ 24 L |
11.3 | 漏血探测 | 光学红外系统,报警限值:0.35 ml/min(机器检测漏血大于或等于血液和透析液流速范围上的此阈值,血细胞比容 32%, ±2%) |
★11.4 | 血容监测 | 非侵入式机制测量相对血容量变化,精度 0.1% |
11.5 | 血压监测 | 非侵入式系统,治疗期间读取患者血压,可重现性:3.0 mmHg |
11.6 | 空气探测 | 超声传感器探测空气,最大流速时,气泡量大于等于 20 µl (±1 µl)。 |
11.7 | 在线尿素清除 率(KT/V)监测 | 具备在线尿素清除率(KT/V)监测装置 监测方式:电导度监测 |
12 | 消毒 | |
12.1 | 化学消毒 | 次氯酸钠,过氧乙酸,可使用碳酸钠消毒棒,柠檬酸消毒棒 |
12.2 | 热消毒 | 加热时间≤ 10min,总消毒时间≤ 34min,最高温度 95℃ |
★12.3 | 整合热消毒 | 可与热消毒水处理结合实现血透机内部整合热消毒 |
13 | 后备电源 | 标配后备电源≥30 分钟,在断电时可以自动监测切换,对机 器整体供电(除加热系统),并能继续进行全面的安全监测,如体外循环监测、低温警报等,不丢失治疗数据. |
血液透析用制水设备 1 台
一、 技术参数
1.1、★产水水质:符合 YY0572-2015《血液透析及相关治疗用水》标准。(提供水质检测报告)
1.2、技术工艺:双级反渗透,一二级直接偶合,二级纯水直供
1.3、产水流量:≥ 900 L/H(25℃)可满足 20 床透析用水要求
1.4、系统脱盐率:≥98%
1.5、细菌、微生物去除率:≥99%
1.6、系统回收率:≥60%(可调)
1.7、运行控制:自动、应急手动
1.8、操作方式:人机智能触控
1.9、主机消毒方式:自动化学消毒
1.10、纯水管路消毒方式:自动化学消毒,自动热消毒(选配)
1.11、运行压力:0.8〜1.2Mpa
1.12、★电器安全:符合 GB4793.1《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第 1 部分:通用要求》。GB/T18268.1-2010《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的电设备电磁兼容性要求第一部分:通用要求》。(检测报告)
1.13、电源要求:AV380V±10% ,三相五线制
1.14、供水水源:必须符合 GB5749 水质标准,压力 0.15〜0.45Mpa,水温 5-40℃二、性能参数
2.1、系统工艺流程:源水预处理→一级反渗透→二级反渗透→循环供水。
2.2、★自动运行:无需人工值守,定时制水,自由设定每日开关机时间。
2.3、★自动清洁功能:启动制水和停止制水时自动执行反渗膜冲洗清洁功能,大量的水快
速的冲刷膜表面,及压力容器内部,快速清洁系统内部环境。
2.4、★脉动冲洗:设备待机期间,间断定时启动制水,以防止主机及管路中的水因长期静止沉淀而滋生微生物。
2.5、★自动化学消毒:一键启动消毒程序,阀门自动切换,消毒环节任意时长可设置,自动冲洗,电导检测合格,消毒程序自行终止,消毒过程无需人工干预。(提供软著专利证书)。
2.6、应急制水:紧急或检修的情况下,可实现单独一级或单独二级制水,以及手动单、双级制水,保证透析用水不被中断。
2.7、★控制系统:采用可编程逻辑控制器以及触摸彩屏人机界面组合,操作简单、方便。
2.8、★操作界面:触摸式中文操作界面,三级菜单,多级密码保护功能。可动态模拟直观显示设备运行状态。
2.9、★系统软件:自主研发血液透析用水处理设备控制软件,可支持远程连接和监控。(提供软著专利证书)
2.10、诊断监控:具有完善的诊断监控机制,通过各传感组件,实时检测显示设备压力、流量、电导、水质、温度等参数,如有异常,触发声光报警,并自我保护。
三、配置参数
3.1、★设备总体:主机最大宽度≤90cm,结构布局遵循安装、操作、检修方便为原则,并具有美观性。设备左前为电控箱,左后为平衡水器,一级、二级从左往右排列,膜壳靠前,水泵靠后,所有操作阀门,压力表位于设备正前方。(有外观专利)
3.2、★预处理系统:包含原水变频增压、多介质过滤器,活性碳过滤器,软化器过滤器,全部采用品牌过滤罐,品牌自动多路阀。
3.3、★进水平衡系统:1.5mm 以上的圆柱形 304 不锈钢拉丝平衡水器,平衡进水压力。电动阀门与手动球阀组合成进水旁通系统,配合三点液位开关控制设备自动进水。
3.4、★反渗透高压水泵:立式多级离心泵。
3.5、★反渗透膜:反渗透膜组件。
3.6、★反渗透压力容器:卫生级 304 以上不锈钢材质,采用底端固定方式,方便维护。
3.7、★PLC:可编程逻辑控制器。
3.8、触摸屏:彩色触摸屏。
3.9、★主机连接管路:卫生级不锈钢管件和阀门,内外惰性气体保护全自动环缝工艺焊接,快装卡箍式连接。
3.10、主机机架:304 不锈钢方管焊接成形,表面拉丝处理,方管壁厚≥1.5mm。四轮可转向,并带有自锁装置,机架中部设有金属底脚固定。
3.11、设备机箱:碳钢喷塑控制箱,耐酸碱、防溅水设计,配置排风扇和塑胶百叶窗,大幅 PC 材质不干胶开关标签。柜内设置说明书存放的文件盒。开关按钮、触摸屏嵌入安装于机箱正面门板上,方便操作。不需打开机柜门即可操作监控设备运行。
3.12、★纯水循环管路:循环管件材质有 UPVC 管,符合 GB/T17219-1998 标准,有相关涉水批件。
3.13、★纯水恒压供水装置:稳压阀,自动恒定纯水管路压力值,保证血透机进水压力需求。
商务要求
售后承诺:整机设备保修 1 年,卖方接到用户报修后 24 小时内解决问题或到达用户地。
注:以上标注“★”号的项目为重要技术参数。
1、安装、调试和试运行
1 投标人应派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指导安装、实施机组性能调试,直到设备正常运行。
2 投标人应派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设备的调试和试运行工作,以检验其设计制作操作性和功能等方面的情况。
3 各种运行测试数据应符合相关规定、标准要求。这些测试数据应得到投标人指定的技术人员认可,并提交所有的记录和报告。
2、质量标准:国家现行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3、售后服务要求
投标人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及规范,所提供的货
物需符合相关节能及环保规定。
服务要求:
1)按国家规定和厂家承诺实行“三包”,免费送货上门、免费安装、调试及相应人员培训。
2)中标人必须提供中文操作手册及英文维修手册。免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3)对合同中规定的货物提供二年的质保期,时间从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并对产品质量实行“三包”服务,保修期内上门维修。在质保期外,提供设备的更换、维修只收取成本费用,不收取人工技术费用,如需更换配件只收取配件成本费。
4)售后服务体系完善,报修技术人员到达现场时间不超过 2 小时,确保 24 个小时内排除故障。
5)应保证易损件的长期供应,进行整机终身维护服务。
第四章 磋商步骤及方法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确定以下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一、磋商小组
1.1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依照有关法规组建。磋商小组成员由 3 人或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分别是采购人代表和随机抽取的政府采购专家库的经济、法律等方面的评审专家。
1.2 磋商小组负责对供应商进行符合性审查、商务评审和技术评审。二、磋商步骤及方法
2.1 资格性检查
采购人代表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磋商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或委托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资格性检查时,出现不符合磋商文件第一章“二、供应商资格要求”条款,或所递交的资格证明文件不足以证明其符合“二、供应商资格要求”条款的,将被视作无效磋商。
(一)资格审查表
序号 | 资格要求 | 须提供的资料 | |
1. | “ 供应商资格要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供应商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2021 年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及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证明资料 | ||
财务状况 | 2019 或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单位若有或 应有按最近年份提供) |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
求 ” 的规定 |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须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 (www.ccgp.gov.cn)对投标人进行信用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作无效投标处 理; | 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查询截图 | |
资格要求 | 供应商应为所投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或经销代理商,并具备《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供应商所投产品须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 |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提供书面证明并加盖公章 |
备注:
(1)所有证书、证明文件包括按要求提供的官网截图必须是真实可查证的,须注明资料来源。资格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响应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证明材料仅限于供应商本身,参股或控股单位及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 但供应商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
(2)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上表要求的将导致其投标无效,不进入下一项评审。
(二)符合性检查表
序号 | 审核内容 | 投标单位名称 |
1. | 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 | |
2. | 按磋商文件要求进行报价; | |
3. | 响应文件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规定; | |
4. | 响应文件中未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条件; | |
5. | 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 |
6. | 供应商未出现磋商文件中规定无效的其它条款; | |
7. | 供应商未有下列任一情形: (1)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 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 |
审核结论 |
说 明 :
1)磋商小组分别对每一响应文件依据上表进行检查。
2) 磋商小组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响应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3) 满足要求的条款打“√”,否则为“×”。
4) 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要求将导致其投标无效,不进入下一项评审。
三、磋商
3.1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磋商步骤及方法集体与单一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参与磋商的代表(企业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应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参与磋商。
3.2 第一轮磋商
磋商小组按已确定的磋商顺序,与单一供应商分别就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技术服务、售后服务等进行磋商。
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和其他的信息。
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小组与磋商代表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磋商小组一致确定响应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按磋商文件设定的方法和标准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第一轮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未能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的,对磋商文件修正后进行第二轮磋商。
3.3 磋商文件修正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响应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企业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企业负责人授权书。
3.4 第一轮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进行合议。根据第一轮磋商掌握的情况,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修改,确定采购内容的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优化采购方案。
3.5 磋商小组将磋商文件的修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响应供应商,并向响应供应商提供较充分的修正时间。
3.6 响应供应商根据第一轮磋商情况和磋商文件修改书面通知,对原响应文件进行修正,并将修正文件签字(盖章)后密封送交磋商小组。逾时不交的,视同放弃磋商。修正文件与响应文件同具法律效应。
3.7 第二轮磋商
磋商小组就修正后的响应文件与响应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小组按磋商文件设定的方法和标准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
第二轮磋商后,磋商小组未能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对磋商文件修正后进行第三轮磋商。以此类推。
3.8 磋商小组应当在磋商结果报告上签字,对自己出具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磋商结果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结果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该结果报告。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办法
本次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办法为综合评分法。
4.1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4.2 磋商小组只与商务、质量和服务评审合格的响应供应商进行磋商。
4.3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磋商记录内容进行综合评分。
4.4 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商务、质量、承诺和服务进行综合评审和评分,根据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得分相同的,按服务方案和承诺优劣顺序排名。
4.5 评分标准
评分表
评审因素 | 项别 | 评分标准 |
投标报价 (40 分) | 投标报价 | 1、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的最终报价低于最高限价的为有效报价;超过最高限价,按废标处理,不能作为评标基准价计算基数值; 2、有效投标报价中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得 40 分; 其他有效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40;无效投标报价为废标,磋商小组不再对其投标进行评审。 (评分计算保留小数 2 位) 经评委会审核确认供应商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中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将根据财库〔2011〕181 号文的相关规定在评定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商务部分 (30 分) | 厂家授权 (2 分) | 投标人所投产品具有原厂授权及 10 年内保证供应该仪器的维修与 配件的得 2 分,否则不得分。 |
体系认证 (3 分) | 投标人同时具有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3485 医疗器械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 3 分,否则不得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
类似业绩 (6 分) | 投标人提供近三年内类似项目业绩证明资料,每 1 例计 2 分,最高 6 分(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为准)。 | |
交货期和质保期 (4 分) | ①交货期实质性优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得 1,没有不得分。 ②质保期实质性优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每延长一年加 1 分,最 多加 3 分。 |
售后服务 (13 分) | ①投标人具备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并提供详细售后服务内容及措施,且服务方案可操作性强、合理可行的进行评审后得 5 分,缺项 或不合理每项扣 1 分,扣完为止。 ②投标人承诺免费现场安装调试完毕的得 1 分,安装完毕后并且提 供技术咨询服务的加 1 分。 ③根据用户培训方案、培训内容、培训人员安排周详、科学合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后得 3 分,缺项或不合理每项扣 1 分,扣完为止。 ④投标人承诺设备在运行期间出现故障1 小时内响应4 小时内到达 现场的得 1 分,有替代方案且 24 小时内修复的得 2 分。 | |
标书制作 (2 分) | 投标文件逐页有连续页码,并有详细目录的得 1 分;目录与有关材 料装订顺序对应清晰,查阅方便的得 1 分。 | |
技术部分 (30 分) | 技术参数响应 (15 分) | ①投标人所投各项技术指标完全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得 15分; ②标注“★”号的重要性技术参数有一项不满足或负偏离的,每项扣 1 分,扣完为止; ③未标注“★”号的一般性技术参数低于招标要求的,每项扣 0.5 分,扣完为止。 |
检测报告 (5 分) | 投标人提供设备检测报告、合格证、产品图片及介绍,检测报告能实质体现投标产品性能的得 5 分,缺项或不合理每项扣 1 分,扣完为止。 | |
技术支持 (5 分) | 承诺中标后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的得 5 分,不承诺不的分。 | |
设备清单 (5 分) | 提供设备明细清单,报价合理且备品备件完整齐全的得 5 分,缺项 或不合理每项扣 1 分,扣完为止。 |
说明:1、评分保留 2 位小数;
2、各评委评分=技术部分得分+商务部分得分;
3、供应商最终得分=各评委评分的平均值。
4.6 采购人根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最终成交供应商。如果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实际情况与其磋商资料不相符,将取消其成交资格,由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递补,以此类推。
第五章 合同书格式和基本条款
(此合同书仅供签订正式合同时参考用,正式合同书以双方协商签订为准)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4 | 买方 | 名称、地址:项目名称: |
1.15 | 卖方 | 名称、地址: 项目名称: |
7.1 | 检验和测试 | 检验和测试要求如下: |
9.3 | 交货时间 | |
10.2 | 交货地点 | |
11.2 | 伴随服务 | 应提供的伴随服务有: |
12.2 | 备件 | 要求的备件有: |
A.货款按以下比例支付: | ||
1.预付款: %合同金额于合同签订后 日内凭以下单据支付: 1) %合同金额的商业发票(即增值税发票,下同)一份; 2) %合同金额的预付款保函一份。 2.到货款: %合同金额在货物到达现场 日内凭以下单据支付: 1) %合同金额的商业发票一份; 2)货物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各一份 | ||
13.1 | 合同结算和付款 | 3)收货验收单据一份。 3.验收付款: %合同金额在货物安装调试运行正常后 日内凭以 下单据支付: |
1) %合同金额的商业发票一份; 2)验收合格证书正本一份副本—份。 | ||
4.质量保证期满付款: %合同金额在质量保证期满后 日内凭以 下单据支付: | ||
1) %合同金额的商业发票一份; 2) 质量保证期满证书一份。 |
B.货款按以下比例支付: 1.验收付款 %合同金额在货物到达现场交货点验合格后 日内凭以下单据支付: 1) %合同金额的商业发票一份; 2)货物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各一份 3)收货验收单据一份。 2.质量保证期满后付款: %合同金额在质量保证期满后 日内凭以下单据支付: 1) %合同金额的商业发票一份; 2) 质量保证期满证书一份。 | ||
13.3 | 逾期未付的 款项利息 | =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
14.3 | 质量保证期 | 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从货物收货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不少于 个月,或自安装、调试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不少于 个月,两者以先到的为准。 |
14.4 | 缺陷和维修响应 | 免费维修与更换缺陷部件的响应时限为卖方收到买方通知后 小时内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如需到现场进行维修, 小时内,生产厂家技术人员到设备现场进行维修。 |
15.1 | 监造 | 实施驻厂监造的合同货物为: |
16.4 | 合同价格调整 | 合同价格调整的因素和方法: |
18.3 | 索赔通知 | 卖方答复时间: 买方发出索赔通知 日内 |
18.4 | 履约保证金起扣时间 | 买方起扣履约保证金时间: 买方发出索赔通知 日后 |
19.3 | 误期赔偿 | 误期赔偿费计算时间:每延迟 周误期赔偿比例: % 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合同总价的 % |
21.1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形式: 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金额的 %, 币种:人民币履约保证金提交时间: 合同签订前 日内 |
26 | 合同生效 | 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和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合同生效。 |
…… | ||
注:以上内容为示例,可按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或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约定 |
1.词语定义
在合同中,有关名词和术语按下列解释:
1.1“合同”指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中标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投标一览表、合同条款、技术规格和要求、货物需求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表,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2 合同协议书:指卖方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3 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文件。
1.5 投标一览表:指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由卖方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名为投标一览表的文件。
1.6 合同条款:指本合同条款,由合同条款正文部分及合同条款前附表共同构成。合同条款前附表是对合同条款正文部分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以前附表为准。
1.7 技术规格和要求:指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规格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补充或修改。
1.8 货物需求一览表:指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名为货物需求一览表的文件,以及由买方按合同约定对其所作的补充和修改。
1.9 投标分项报价表:指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由卖方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名为投标分项报价表的文件。
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1.11 合同总价: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1.12 货物: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和(或)材料。
1.13 服务: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等伴随服务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1.14 买方:指”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指明并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5 卖方:指”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指明并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6 项目现场: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
1.17 质量保证期: 指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及服务从最终验收合格后至本合同中规定的时间。
1.18 天: 指日历天。
2.标准和适用性
2.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及服务应符合“技术规格和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 除非“技术规格和要求”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
3.1 没有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技术规格和
要求、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3.2 没有买方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 3.1 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如果买方有要求,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3.3 卖方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买方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
他人。
4.知识产权
4.1 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本合同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
4.2 如果发生第三方就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本合同项下所涉及的货物及服务对买方进行侵权指控,卖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4.3 卖方在投标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5.联络
5.1 买方负责督促和检查卖方的合同履行情况。
5.2 卖方应设卖方代表,负责货物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调试、技术服务(含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的联络,并在合同生效后 10 天内向买方书面提供卖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
5.3 卖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买方有权根据卖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撤换人员的要求。卖方应根据第 5.2 款的要求尽快重新任命上述人员,在新任人员到位前原卖方代表继续承担第 5.2 款的职责。
5.4 买卖双方通过代表联络与履行合同有关事宜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6.计划和报告
6.1 在合同签署后 7 天内或发货前 30 天,买方向卖方提出供应需求计划(订单)。
6.2 卖方收到供应需求计划(订单)后 2 天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交可行的生产、运输、供应方案。如买方认为需要调整,卖方应根据要求修改以上方案。
6.3 卖方应根据供应需求计划,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买方提交进度报告。进度报告应包括:
(1)生产供应安排计划;
(2)实际完成进度与计划完成进度的比较;
(3)如果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滞后,应给出原因及改进措施。
6.4 卖方应按供应需求计划(订单)和经买方确认的生产、运输、供应方案履行合同。如买方的供应需求计划(订单)是按批次要求进行的,卖方应按批次要求供货。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调整每批次的供货内容。
7.检验和测试
7.1 在交货前,卖方应按照“合同条款前附表”的要求,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和(或)测试而买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
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7.2 检验和(或)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或项目现场进行,买方或买方代表有权参加在交货之前对货物的检验和(或)测试。如果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卖方应免费提供合理的设施和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买方应自行承担参加检验和(或)测试的费用,包括旅费和食宿费等。
7.3 只要准备好进行上述检验和(或)测试,卖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包括检验和(或)测试的地点和时间。买方应以书面形式把参加代表的身份通知卖方。
7.4 买方在货物到达交货地点或项目现场后对货物进行检验和(或)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启运前通过了买方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被视为放弃。
7.5 任何被检验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合同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根据买方要求对缺陷免费进行修复以满足合同的要求,并承担所有费用。
7.6 在合同条款第 14.3 款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提出索赔。
7.7 合同条款第 7 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8.包装和标记
8.1 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技术规格和要求”的规定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地点。
8.2 货物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技术规格和要求”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买方的合理要求。
8.3 由于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负责修理、更换或
赔偿。如因卖方原因造成合同货物的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
9.运输和保险
9.1 卖方负责办理货物在运抵目的地途中的运输和保险,并将货物完好无损地运送到合同约定地点;如卖方负责安装的,除“合同条款前附表”另有约定外,货物运抵现场移交后的保管责任仍由卖方负责。
9.2 货物运输途中的毁损、 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并由卖方与承运人、承保人办理理赔事宜。
9.3 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 6.4 款约定组织供应,合同货物应在“合同条款前附表”约定的交货时间前送达交货地点。
9.4 卖方应在货物装运前 24 小时之内以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运输工具名称、车/
船号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
10.验收
10.1 卖方应随同每批货物发运附一份发货货物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
10.2 货物运抵“合同条款前附表”约定的交货地点后,买卖双方应按卖方提供的发货货物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等进行核对。如发现包装破损,应作出记录并立即检查,确认是否对货物本身造成损伤。如确认对货物本身造成了损伤,卖方应及时更换被损伤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
的补救以达到货物出厂的标准。
10.3 货物经收货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出具收货验收单据。此收货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判定货物质量的依据。
10.4 买方出具收货验收单据后,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并不解除卖方对其货物应负的质量责任。
10.5 买方对验收合格后的货物进行检验和(或)测试发现不能满足合同的要求,按合同条款第 7.5款的规定办理。
10.6 买方在卖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和(或)安装、调试、试运行后,买方应组织最终验收(如果有),无
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卖方直接损失。
11.伴随服务
11.1 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多项服务(如果有的话):
(1)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安装)、调试和(或)试运行;
(2)提供货物组装(安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提交所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和(或)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试运行、运行、维护、修理和(或)使用等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1.2 卖方应按照 “合同条款前附表”与“技术规格和要求”中的规定提供所有服务。为履行合
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12.备品备件
12.1 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2.2 卖方应按照“合同条款前附表”与“技术规格和要求”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备品备件应注明有关说明。
13.合同结算和付款
13.1 本合同项下合同价款以人民币支付,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条款前附表”中约定。
13.2 买方应及时付款,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晚于卖方提出付款申请并提交发票和相应单据并为买方接受之后 30 天。
13.3 如果买方在第 13.1 款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卖方付款,买方应对逾期未付的款项按照“合同条
款前附表”规定的利率和计算方法向卖方支付利息,直至款项全部付清为止。
14.保证
14.1 卖方向买方保证其是合同所供货物的合法持有者,使买方免于因使用合同货物受到第三方侵权的诉讼。如买方因使用合同货物受到第三方的诉讼,卖方应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费处理与第三方的诉讼并赔偿买方由此遭受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14.2 卖方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货物是采用合格的材料制成,提供的货物及其组件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品,并完全符合“技术规格和要求”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由于工艺或材料以及配套件的问题而导致货物的任何缺陷,或者因卖方提供的服务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卖方对此负责。
14.3 卖方保证对所提供货物及服务的质量负责,并在最后一批合同货物到达目的地验收后或合同货物及服务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即在“合同条款前附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保持有效。
14.4 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由买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在“合同条款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4.5 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按第 14.4 款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4.6 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中。
14.7 卖方已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的,买方在质量保证期满后 30 天内不计息按规定返还质量保证金。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纠纷,且质量纠纷的解决日期超出质量保证期,则质量保证金待纠纷最终解决后 30 天内返还。但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货物及服务的质量保证责任。
14.8 卖方在合同货物及服务质量保证期外但在寿命期内提供的其他服务,费用由买卖双方商定。
15.监造
15.1 买方对“合同条款前附表”指明的货物实施驻厂监造。
15.2 买方应安排监造人员就产品从原材料到产成品的全部生产工艺及检测过程实施驻厂监造。
15.3 驻厂监造人员根据本合同对货物生产制造的质量保障体系、原材料及外购件的采购质量、产品工艺方案与工序质量控制计划、关键工序控制点设置情况、质量检验与试验的设备仪器、包装技术方法与贮存场所、检查与分析质量记录等实施检查监督,卖方须给予全面的配合,并提供监造工作条件。
15.4 监造货物通过卖方检验合格,并其合格证书经驻厂监造人员加盖监造专用章之后方可发往买方,
卖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如对驻厂监造人员的工作有不同意见,可向买方反映,通过买方协调解决。
16.变更及合同修改
16.1 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内容不予变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买方按实际需要须对货物规格、数量、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及卖方提供的服务进行调整,应提前 30 天书面向卖方发出变更通知,卖方应予执行。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如果数量发生变化,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合同金额;如果交货地点发生变化,根据运输里程和运输单价重新计算运杂费,并相应调整合同金额;因项目实际原因导致规格发生变化,买卖双方应按照本标包内相同规格货物的单价确定变更货物的单价,并调整合同金额。
16.3 买方要求调整货物规格、数量或者变更交货地点的,卖方可以申请延长履约时间并书面通知买
方,买方同意后执行。
16.4 除“合同条款前附表”另有约定外,合同约定的价格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固定不变。如因供货期较长,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格的,合同价格调整的因素和方法在 “合同条款前附表”中约定。
16.5 发生变更的,买卖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合同金额调整幅度不应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10%。补充
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7.分包、转包
17.1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7.2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改变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建议的分包人(如果有)。
18.索赔
18.1 如果卖方提供货物及服务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并且买方已在第 7 条、第 10 条和第 14 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退回货物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违约扣款;
(2)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新货物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更换和修复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果该缺陷出现在质量保证期内,则重新计算所更换或修复货物的质量保证期的起始时间。
(3)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由双方协商对货物进行降价处理。
18.2 只要买方的索赔通知是在质量保证期期满后第 30 天以前提出的,索赔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
18.3 如果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在“合同条款前附表”约定的时间内未予回复,该索赔要求应视为被卖方接受。
18.4 如果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在“合同条款前附表”约定的时间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卖方未能按照上述买方要求的任一方式处理索赔,买方将从未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18.5 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未尽责任和义务不能因为卖方向买方支付了本合同第 18.4 款所规定的赔
偿费而被免除。
19.误期赔偿费
19.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履行合同遇到无法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书面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19.2 除合同条款第 16.3、19.1、22.2 款约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在不影响买方行使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
19.3 误期赔偿费除“合同条款前附表”另有约定外,每延误一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
一周计算)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0.5%)计扣,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
买方可根据合同条款第 20 条的约定终止合同。
20.终止合同
20.1 卖方违约终止合同
(1)发生下列情形时,在买方对卖方违约提出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买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或未能在包括但不限于第 16.3、19.1 款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及服务;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第 16.1 款等其他义务;
3)如果买方有证据证明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2)在买方根据上述约定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情况下,买方可以依其认为合适的方式采购未交付部分的货物和(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和(或)提供服务的额外费用,同时卖方还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0.2 卖方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债务的能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买方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而不对卖方进行任何补偿。同时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任何权利。
20.3 买方违约终止合同
如果买方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卖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提出终止合同。终止合同不免除买方承担的违约责任。
20.4 买方终止合同后的结清
因卖方违约或破产,买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在买方通知卖方终止合同 30 天内,卖方向买方提交有关资料和凭证,按下列方式结清。
(1)卖方应将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并已付款的文件、资料交付给买方。
(2)如只是合同的一部分被终止,其他部分仍应继续执行。
(3)如是终止全部合同,买方应清查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按第 18.4 款、第 19.3 款的约定的违约扣款,以及由于终止合同给买方造成损失的违约金额,并做详细说明。
(4)买卖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和违约金额后,结清合同价款。
(5)买卖双方未能就终止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0.5 卖方终止合同的结清
因买方违约卖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在卖方通知买方终止合同 30 天内,卖方向买方提交有关资料和凭证,按下列方式结清。
(1)卖方应将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并已付款的文件、资料交付给买方。
(2)卖方应清查已交付的货物及服务的金额,买方已支付的金额,买方未支付的金额,以及由于终止合同给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金额,并做详细说明。
(3)买卖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和违约金额后,结清合同价款,买方应同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4)买卖双方未能就终止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1.履约保证金
21.1 卖方应按“合同条款前附表”约定的形式、金额和时间内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21.2 除“合同条款前附表”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合同货物及服务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合格后 30 天。
21.3 除“合同条款前附表”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在合同货物及服务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无息退还。
21.4 履约保证金因卖方原因导致货物交货时间延长,其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应相应延长。
21.5 发生下列之一者,则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卖方发生第 20.1 款、第 20.2 款的违约行为而完全终止合同;
(2)卖方不履行实质性的投标承诺。
21.6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或不予退还并不免除卖方对已交付货物及服务的质量保证责任。
22.不可抗力
22.1 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一方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14 天内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2.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同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但该合同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的情况通知合同另一方。双方由此产生的损失不得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也不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22.3 合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 30 天,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22.4 因不可抗力终止合同的结清参照第 20.5 款规定办理。
23.税费
23.1 按现行税法规定向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责。
23.2 按现行税法规定向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责。
24.争议的解决
24.1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买卖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如在 60 天内未能解决,除“合同条款前附表”另有约定外,应提交买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解决。仲裁结果为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案,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
24.2 在争议期间,除存在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履行。
25.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6.合同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条款前附表”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27.补充条款
……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为获得 (项目名称)货物及服务,已接受
(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对上述货物及服务的投标。买卖双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合同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
(3)投标一览表;
(4)合同条款;
(5)技术规格和要求;
(6)货物说明一览表;
(7)投标分项报价表;
(8)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应相互补充和相互解释,在不明确或矛盾时,应按以上顺序在先者为准。
3.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4.卖方承诺按合同约定向买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及服务,买方承诺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5.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买卖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 份,买方执 份,卖方执 份。
6.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买方: (盖单位章) 卖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预付款担保
(买方名称):
根据 (卖方名称)(以下称“卖方”)与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项目名称)买卖合同,卖方按约定的金额向买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买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根据卖方的申请,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卖方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卖方起生效,至 年 月 日失效。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卖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本保函担保的金额。
4. 买方和卖方按《合同条款》第 16 条变更及合同修改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 (签字)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响 应 文 件
(正本/副本)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 (公章)
供应商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
响应文件目录
格式自拟,但必须保证目录与响应文件的页码一一对应。
致: (采购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 ,接受你方在磋商文件中对投标方的约束条件。我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元)的投标总价,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交付货物及服务,并修补其缺陷。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 天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一览表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保证金。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并交付货物及服务。
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
5.我方同意按照你方要求提供与我方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你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6. (其他补充说明)。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网址:
年 月 日
供应商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投标总价(元) | 质保期 | 备注 |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投标函和投标一览表单独密封提交,并在封套上标记“投标一览表”字样。
供应商名称: 项目编号:
序 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位 | 单价 | 总价 | 产地和 制造商 | 备注 |
1 | 主要货物 | |||||||
2 | 设备和标 准附件 | |||||||
3 | 备品备件、 专用工具 | |||||||
4 | 运输和保 险费 | |||||||
5 | 伴随服务 | |||||||
6 | 其它 | |||||||
… | …… | |||||||
总计: |
注:备注栏填写所投产品品牌。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1、分项报价总计价格必须与投标一览表报价一致。
2、投标人必须按此表格式中的栏目内容对应填写,若需增加栏目内容,请在栏目填写,并作详细说明。
供应商名称: 项目编号:
1、设备(材料)供货范围表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材质 | 数量 | 单位 | 单价 | 总价 | 制造商 | 备注 |
2、专用工具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材质 | 数量 | 单位 | 单价 | 总价 | 制造商 | 备注 |
3、随机备品备件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材质 | 数量 | 单位 | 单价 | 总价 | 制造商 | 备注 |
4、其中进口件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材质 | 数量 | 单位 | 单价 | 总价 | 制造商 | 备注 |
5、质保期后 年备品备件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材质 | 数量 | 单位 | 单价 | 总价 | 制造商 | 备注 |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为投标分项报价表的细化表格。
2、投标人根据供货范围提供细化清单,并予以说明。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货物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粘贴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供应商: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注: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单独准备一份,开标现场将验本授权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供应商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文件具体响应 | 响应/偏离 | 说明 |
1 | 交货地点 | |||
2 | 交货方式 | |||
3 | 交货期 | |||
4 | 付款方式 | |||
5 | 质保期 | |||
… | …… | |||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七、技术规格和要求响应/偏离
供应商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文件具体响应 | 响应/偏离 | 说明 |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供应商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传真 | 网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许可证及级别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营业执照号 | 中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初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 开户银行 | 技工 | |||||
基本账户账号 | 其他人员 | |||||
经营范围 | ||||||
关联企业 | 与本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单位:与本单位存在控股关系的单位: 与本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的单位: | |||||
备注 |
注:在本表后应附投标人须知第 2.4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1. 名称及概况:
(1)生产(制造)商名称: (2)总部地址: 传真/电话号码: 邮政编码: (3)成立和/或注册日期: (4)实收资本:
(5)近期资产负债表(到 年 月 日止)
①固定资产:
②流动资产:
③长期负债:
④流动负债:
⑤净 值:
(6)法定代表人姓名:
2.(1)关于生产(制造)投标货物的设施及有关情况:
工厂名称地址 生产的项目 年生产能力 职工人数
(2)本生产(制造)商不生产,而需从其它生产(制造)商购买的主要零部件:
生产(制造)商名称和地址 主要零部件名称
3. 本生产(制造)商生产投标货物的经验(包括年限、项目业主、额定能力、商业运营的起始日期等):
4. 近 3 年该货物主要销售给国内、外主要客户的名称地址:
(1)出口销售
(名称和地址) (销售项目名称)
(2)国内销售
(名称和地址) (销售项目名称)
5. 近三年的年营业额
年份 国内 出口 总额
6. 易损件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
部件名称 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7. 最近 3 年直接或通过贸易公司提供的投标货物:合同编号:
签字日期:项目名称:数 量:合同金额:
8. 开立基本帐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9. 生产(制造)商所属的集团公司,如有的话:
10. 其他情况:组织机构、技术力量等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
有关证明文件。
生产(制造)商名称 (盖单位章)签字人姓名和职务 签字人签字 签字日期 传真 电话 电子邮箱
1. 名称及概况:
(1) 代理商名称: (2)总部地址: 传真/电话号码: 邮政编码:
(3)成立和/或注册日期: (4)实收资本:
(5)近期资产负债表(截止 年 月 日止)
①固定资产:
②流动资产:
③长期负债:
④流动负债:
⑤净 值:
(6)法定代表人姓名:
2. 近三年的年营业额
年 份 国 内 出 口 总 额
3. 近 3 年该货物主要销售给国内、外主要客户的名称地址: (1)出口销售
(名称和地址) (销售项目名称)
(名称和地址) (销售项目名称)
(2)国内销售
(名称和地址) (销售项目名称)
(名称和地址) (销售项目名称)
4. 同意为代理商提供货物的生产(制造)商名称、地址(附生产、制造商资格声明)
5. 由其他生产(制造)商提供和生产(制造)的货物部件,如有的话:
生产(制造)商名称和地址 生产(制造)的部件名称
6. 近 3 年向国内公司提供的代理投标货物,如有的话:合同编号:
签字日期: 项目名称: 数 量: 合同金额:
7. 开立基本帐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8. 所属的集团公司,如有的话:
9. 其他情况:组织机构、技术力量等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
有关证明文件。
代理商名称: (盖单位章)代理商全权代表: (签字)签字日期: 传真: 电话: 电子邮箱:
致: (采购人)
我方 (生产、制造商名称)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生产(制造)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 (生产、制造商地址)。兹指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 (代理商地址)的 (代理商名称)作为我方合法的代理人进行下列有效的活动:
(1)代表我方办理你方 (项目名称)投标邀请要求提供的由我方生产(制造)的货物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2)作为生产(制造)商,我方保证以投标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投标共同和分别承担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
(3)我方兹授予 (代理商名称)全权办理和履行上述我方为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须的事宜,具有替换或撤消的全权。兹确认 (代理商名称)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依此合法地办理一切事宜。
我方于 年 月 日签署本文件, (代理商名称)于 年 月 日接受此件,以此为证。
代理商名称 (盖单位章) 生产(制造)商名称 (盖单位章) 签字人职务和部门 签字人职务和部门
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签名 签字人签名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采购人名称 | |
采购人地址 | |
采购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供货时间 | |
货物描述 | |
备注 |
注:应附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类别 | 序号 | 发生时间 | 情况简介 | 证明材料索引 |
诉讼情况 | ||||
仲裁情况 | ||||
注:2016 年 7 月至今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投标人败诉的,且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
(采购人名称):
本投标人已详细阅读了 (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自愿参加上述项目投标,现就有关事项向采购人郑重承诺如下:
1.本投标人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交付货物。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湖北省有关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否则,同意被废除投标资格并接受处罚。
3.保证投标文件内容无任何虚假。若评标过程中查出有虚假,同意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若中标之后查出有虚假,同意废除中标资格。
4.保证投标文件不存在低于成本的恶意报价行为。
5.保证按照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及时和采购人签订承包合同,否则,同意接受采购人违约处罚。
6.保证按照招标合同约定完成的全部内容。
7.保证中标之后不转让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8.保证中标之后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项目配置承诺的资源。
9.若我公司一旦中标,我方将按【2002】1980 号文件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招标(采购)代理费,否则由此所造成的后果由我方全部承担,并接受采购人的处罚。
10.我公司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全部条件,在投标期间未被有关部门取消投标资格。
特此承诺。
本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限内,将受招标文件的约束并履行投标文件的承诺。若我单位做出的上述承诺不实,我单位将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供应商自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和磋商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证明或承诺。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1,属于(中型企
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 期:
(供应商如是中小微企业提供,否则不提供)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供应商如是监狱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盖章或签字):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供应商如是监狱企业提供,否则不提供)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供应商如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否则不提供)
备注: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附表: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序号 | 行业 | 大型企业 | 中型企业 | 小型企业 | 微型企业 | ||||||||
营业收入 (万元) | 从业人员 (人) | 总资产 (万元) | 营业收入 (万元) | 从业人员 (人) | 总资产 (万元) | 营业收入 (万元) | 从业人员 (人) | 总资产 (万元) | 营业收入 (万元) | 从业人员 (人) | 总资产 (万元) | ||
1 | 农、林、牧、渔业 | ≥20000 | ≥500 | ≥50 | <50 | ||||||||
2 | 工业 | ≥40000 | ≥1000 | ≥2000 | ≥300 | ≥300 | ≥20 | <300 | <20 | ||||
3 | 建筑业 | ≥80000 | ≥80000 | ≥5000 | ≥5000 | ≥300 | ≥300 | <300 | <300 | ||||
4 | 批发业 | ≥40000 | ≥200 | ≥5000 | ≥20 | ≥1000 | ≥10 | <1000 | <5 | ||||
5 | 零售业 | ≥20000 | ≥300 | ≥500 | ≥50 | ≥100 | ≥10 | <100 | <10 | ||||
6 | 交通运输业 | ≥30000 | ≥1000 | ≥3000 | ≥300 | ≥200 | ≥20 | <200 | <20 | ||||
7 | 仓储业 | ≥30000 | ≥200 | ≥1000 | ≥100 | ≥100 | ≥20 | <100 | <20 | ||||
8 | 邮政业 | ≥30000 | ≥1000 | ≥2000 | ≥300 | ≥100 | ≥20 | <100 | <20 | ||||
9 | 住宿业 | ≥10000 | ≥300 | ≥2000 | ≥100 | ≥100 | ≥10 | <100 | <10 | ||||
10 | 餐饮业 | ≥10000 | ≥300 | ≥2000 | ≥100 | ≥100 | ≥10 | <100 | <10 | ||||
11 | 信息传输业 | ≥100000 | ≥2000 | ≥1000 | ≥100 | ≥100 | ≥10 | <100 | <10 | ||||
12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0000 | ≥300 | ≥1000 | ≥100 | ≥50 | ≥10 | <50 | <10 | ||||
13 | 房地产开发经验 | ≥200000 | 或,≥ 10000 | ≥1000 | 且,≥ 5000 | ≥100 | 且,≥ 2000 | <100 | 或,< 2000 | ||||
14 | 物业管理 | ≥5000 | ≥1000 | ≥1000 | ≥300 | ≥500 | ≥100 | <500 | <100 | ||||
15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300 | 或,≥ 120000 | ≥100 | 且,≥ 8000 | ≥10 | 且,≥ 100 | <10 | 或,< 100 | ||||
16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300 | ≥100 | ≥1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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