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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018号会员通函 2018年10月
鼓励采用1996年保赔协会间纽约土产交易所协议(2011年9月修订版)的新租约条款
参第7/2011号会员通函中提及的“1996年保赔协会间纽约土产交易所协议(简称ICA)2011年9月修订版”,其中规定了一种机制,即如果在纽约土产交易所定期租船合同(简称NYPE)或 Asbatime租船合同项下和/或根据该等租船合同所批准的运输合同项下发生了货物索赔,则相 应的责任可以在船东和租船人之间快速公平地进行分摊。
为了鼓励采用2011版协议,并将其纳入各项NYPE/Asbatime租船合同,第7/2011号通函中建议会员参考国际保赔协会集团起草并推荐使用的一则租约条款。
然而,近期一宗伦敦仲裁案的结果令国际保赔协会集团感到担忧。该案的仲裁庭认定,相关租约条款只并入了ICA的责任条款,而没有并入2011版协议第9条规定的有关提供担保的要求。
因此,考虑到近期的这一仲裁结果,国际保赔协会集团对2016年发布的租约条款建议措辞进行了修改,以涵盖2011版协议中规定的担保要求。修改后的建议条款如下:
“船舶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货物赔偿责任,应当完全适用1996年保赔协会间纽约土产交易所协议(2011年9月修订版)或其后续修订或替代文本的规定,并且完全依照该等规定获得担保及进行分摊与和解。即使本租船合同中有任何其他条款或声称将任何其他版本的保赔协会间纽约土产交易所协议纳入本租船合同的条款,本条款应优先适用”。
国际保赔协会集团旗下各家协会均发布了类似的通函。您真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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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