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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康顺骨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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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具.体.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本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 您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6
👉 您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1.4
❖ 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骨折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❹的责任 2.4
❖ 您应当按约支付保险费 3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4.2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5.2
❖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抉择 6
❖ 我们对条款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 8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保险期间
1.5 续保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如何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4.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1 明确说明
4.2 如实告知
4.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5.2 保险事故通知
5.3 保险金申请
5.4 保险金给付
5.5 诉讼时效
6.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7.1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7.2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7.3 地址变更
7.4 合同内容的变更
7.5 争议处理 8.释义
8.1 周岁
8.2 意外伤害
8.3 骨折
8.4 毒品
8.5 酒后驾驶
8.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7 无有效行驶证
8.8 医疗事故
8.9 病理性骨折
8.10 骨质疏松
8.11 潜水
8.12 攀岩
8.13 探险
8.14 武术比赛
8.15 特技表演
8.16 未满期净保险费
8.17 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附表:
《信泰康顺骨折意外伤害保险》骨折部位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信泰康顺骨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康顺骨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➊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构成 信泰康顺骨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日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1.3 投保年龄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 8.1 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三周岁至六十五周岁。
1.4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1.5 续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收取续保保险费后,本合同保险期间将延续一年。每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日之前,若经我们审核后不接受您的续保申请,我们将书面通知您。
本合同的续保保险费,以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等级及当时我们采用的保险费率为基础而计算。
❷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骨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 8.2 事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 8.3 确诊符合本合同
定义的骨折 8.4 的,我们按照《<信泰康顺骨折意外伤害保险>骨折部位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给付意外骨折保险金,其金额等于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信泰康顺骨折意外伤害保险>骨折部位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中所列不同骨的骨折时,我们将分别按各骨骨折给付比例给付各骨的意外骨折保险金。本合同对同一块骨的骨折给付以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肢体断离或同一块骨的骨折,不论该肢体或该骨发生一处或多处骨折,我们仅按给付比例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骨折保险金。
本合同意外骨折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本合同已给付意外骨折保险金,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扣除已给付的意外骨折保险金。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骨折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8.5;
(4)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因自杀导致身故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8.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7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8.8
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7)被保险人因整容、药物过敏、未遵医嘱使用药物、精神疾患或医疗事故 8.9;
(8)被保险人同一块骨既往存在或发生骨折的;
(9)被保险人患病理性骨折 8.10;
(10)被保险人被诊断为骨质疏松 8.11 并因该病症而导致的骨折;
(11)职业运动员从事其自身的职业运动时引起的骨折;
(12)被保险人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或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 8.12、跳伞、攀岩 8.13、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 8.14、摔跤、武术比赛 8.15、特技表演 8.16、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8.17。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❸ 如何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❹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1 明确说明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将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4.2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
本合同 4.2 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❺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意外骨折保险金受益人
本合同意外骨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指定和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 ||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 ||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
5.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们。 |
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您或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
5.3 | 保险金申请 | |
意外骨折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意外骨折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
(1)保险合同; | ||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3)由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 X 射线或CT、MRI 证明的诊断证明、病 |
历等资料;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骨折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❻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申请解除本合同的,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若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行使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❼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7.1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
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7.2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我们将按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您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此表。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我们。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我们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按变更前后保险费差额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我们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按变更前后保险费差额增收未满期净保险费。但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不在我们承保范围之内的,本合同自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但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依照职业分类表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
约定通知我们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不在我们承保范围之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3 地址变更 您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您不作上述通知的,我们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向您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
7.4 合同内容的变更 您和我们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7.5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❽ 释义
8.1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8.2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8.3 我们认可的医疗机
构
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提供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服务的医疗机构。
8.4 骨折 指由于意外事故单独而且直接导致骨的完整性及连续性的破坏且相应骨的完全断裂,包括发生于椎体的压缩性骨折,不包括骨的不完全断裂(如骨裂)。
8.5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6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8.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8.8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8.9 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8.10 病理性骨折 指因疾病导致骨组织支撑强度变弱的部位发生的任何骨折。
8.11 骨质疏松 指骨质量减少伴有骨皮质厚度下降和多孔骨骨梁减少(骨化学成分正常),造成骨折发生率增加骨脆性增加。骨质疏松症定义为骨矿物质密度(BMD)至少较年轻人平均骨钙质密度低 2.5 个标准差。
8.12 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8.13 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8.14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8.15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8.16 特技表演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8.17 未满期净保险费 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35%)÷365×本合同终止日或职业工种变更日至保险费交至日的剩余天数”。
附表:
《信泰康顺骨折意外伤害保险》骨折部位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给付比例 给付项目 | 开放性骨折(注 1) | 闭合性骨 折 |
骨盆(注 2)、髋骨、股骨骨折 | 10% | 5% |
踝骨、胫骨、腓骨、膝盖骨、跟骨骨折 | 6% | 3% |
肱骨、桡骨(不包括桡骨远端骨折)、尺骨、腕骨(注 3)、椎骨(注 4)(包括颈椎、胸椎、腰椎骨折,但不包括骶骨和尾骨骨折)、颅骨(注 5) 、 锁骨骨折 | 4% | 2% |
肋骨(注 6)、颧骨、尾骨、上颌骨、下颌骨、鼻骨、趾骨(注 7)、指骨(注 8)、肩胛骨、胸骨、掌骨(注 9)、跖骨(注 10)、跗骨(注 11)、桡骨远端骨折 | 3% | 1.5% |
注:(1)开放性骨折指骨折断端穿透皮肤的骨折。因意外事故单独或直接导致肢体的断离则按照断离处骨的开放性骨折给付,肢体断离处远端任何骨的骨折将不获给付。
(2)骨盆作为同一块骨处理,包括耻骨、髂骨、坐骨、骶骨,不包括尾骨。
(3)所有同侧腕骨作为同一块骨处理。
(4)所有椎骨作为同一块骨处理,包括椎体、棘突、横突和椎弓根。
(5)颅骨作为同一块骨处理。
(6)所有肋骨作为同一块骨处理。
(7)所有同侧趾骨作为同一块骨处理。
(8)所有同侧指骨作为同一块骨处理。
(9)所有同侧掌骨作为同一块骨处理。
(10)所有同侧跖骨作为同一块骨处理。
(11)所有同侧跗骨作为同一块骨处理。
<本条款内容结束>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xx顺骨折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表
(每 1000 元保险金额)
单位:元
职业类别 | 费率 |
一类至四类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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