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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管理工作,规范公司印章的刻制、使用、保管等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利益,确保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公司合同专用章、公司财务专用章、董事会印章、公司各部门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和启用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
(一) 公司印章的刻制须通过公司办公系统提出申请,报公司董事长批准,由总裁办公室办理印章刻制;
(二) 印章刻制的式样和规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批准意见;
(三) 公司印章的刻制按以下程序操作:
1、由需刻制印章的部门负责人通过公司办公系统提交《印章刻制申请单》,写明印章刻制申请部门、经办人、印章名称、用途,并在附件中上传印章样式示意图;
2、《印章刻制申请单》经分管领导及总裁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刻制意见;
3、分管领导和总裁同意印章刻制后,报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
4、《印章刻制申请单》批准后,交由总裁办公室负责到有资质单位刻制印章。第四条 印章的启用
(一)新印章启用前总裁办公室须先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二)印章启用由总裁办公室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部门、接
收保管部门及责任人、保管人以及使用范围。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五条 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及公司合同专用章由公司总裁办公室保管,公司财务专用章由公司财务部保管,董事会印章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管。
第六条 印章应保管在安全的设施内,印章保管人员应及时清洗印章、添加印油,确保印章清晰,印章保管部门负责人为保管印章的责任人。
第七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凡属以公司名义内部发文、对外报出文件、报表、对外开出证明、函件、授权等需加盖公司公章,对一些特殊合同经批准可加盖公章;
(二)凡属董事会做出的决议或者以董事会名义出具的书面文件,加盖董事会印章;
(三)凡属合同、协议类的用合同专用章;
(四)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用财务专用章或相关财务印章;
(五)凡属公司内部发人事安排等通知的,加盖人力资源部章;
(六)涉及其他业务或事项的,加盖相应印章。第八条 用章审批规定:
(一)一般业务类合同、协议需要加盖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由印章使用人申请,印章管理员审核后方可盖章,并需同时取得内部审计部相关合同的统一编号;
(二)经济类合同、协议需要加盖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首先由部门负责人对须盖章材料签字确认,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总裁和董事长批准后盖章,并需同时取得内部审计部相关合同的统一编号;
(三)加盖董事会章的,由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后盖章,特殊情况可由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批准后盖章;
(四)加盖财务类章的,由财务负责人批准后盖章;
(五)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须经董事长批准后xx;
(六)其它用章事项,须视情况由相应领导批准后盖章;
(七)如遇其他未列明的紧急用章情况,必须经董事长或总裁批准。
第九条 印章使用人在盖章后,需在相关保管部门的相应《印章使用登记本》上登记用章日期、印章类型、使用印章摘要及用印部门经办人签字。上述印章一般不得携带外出,若特殊情况需将印章带出,需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授权批准,批准记录交印章保管部门留存备查,并在《印章使用登记本》记录领取和交回时间,并补登带出期间使用记录。印章携带人应确保印章安全,使用时由印章保管人亲自或印章保管人授权他人) 到场监印。
第十条 印章使用要求
(一)印章保管部门和人员要熟知各种印章的使用范围、批准权限,做到正确用印。
(二)印章保管部门和人员在用印前,必须依照审批权限规定,查看用印审批结果,审批手续完备的文件方可用印,用印后应及时在《印章使用登记本》上进行登记,同时要求用印部门经办人在《印章使用登记本》上签字。对于超越审批权限或未经审批的文件,印章保管部门和人员应当拒绝用印,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三)审批人要正确使用审批权限,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四)加盖的印章要端正、清晰,用印要做到“骑年盖月”。
(五)原则上不允许在未填写或未填写完整的材料上加盖印章,经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批准同意的紧急用章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涉及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以外(如诉讼文书等)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经公司董事长或总裁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员工必须严格依照本制度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制度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章 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统一刻制和发放的印章,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不定期组织鉴定,印章使用和保管单位也应定期检查并核对用印情况。如印章失效、新增或变更,应及时通告,并须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印章应妥善保管,严防被盗用、丢失。若一旦遗失,必须及时向印章保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同时采取紧急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损失。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区分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一)未执行“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制度的;
(二)印章保管部门和人员未妥善保管印章,导致印章被盗用或丢失的;
(三)签批人超越用印签批权限,越权签批的;
(四)用印件未履行签批程序,印章保管部门和人员擅自用印的;
(五) 发现签批人越权签批,印章保管部门和人员仍然用印的;
(六) 发现签批人越权签批,印章保管部门和人员虽然拒绝用印但不及时向上级报告的;
(七) 未发现签批人越权签批和其他违规情况,印章保管部门和人员拒绝用印的;
(八) 未妥善保管用印留存资料,导致资料灭失的;
(九) 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六条 印章保管人员的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印章保管人员离职时,须办理分管印章的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x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十八条 x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