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其士富居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投標者須知
1.0 | 招標文件 | |
1.1 | 本招標文件由「投標者須知」及「保安服務合約」各一(1)份組成。 | |
2.0 | 標書呈遞 | |
富寶花園保安服務合約投標書應裝在一個密封信封內,於 2017 年 3 月 20 日當天正午 12 時正或之前呈遞其士富居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富寶花園管理處。如遇下述情況,原定截標日期及時間將自動順延至下一個工作天之同樣時間。 | ||
i) 在截標前一直懸掛 8 號或以上風球,至截標時仍未除下;或 ii) 在截標前,政府﹝透過新聞處﹞發出「黑色」暴雨警告,至截標時仍未解除。 | ||
不過,如在截標前兩小時或更早時候,8號或以上的風球除下,或「黑色」暴雨警告解除,截標日期及時間將維持不變。逾期遞交的標書,概不受理。凡在截標日期前寄出但在該指定日期及時間後始收到的標書,亦不受理。倘投標表格並非按照上述規定遞交而致誤投他處,概不負責。 | ||
3.0 | 招標文件修訂 | |
3.1 招標文件的內容不准更改或擦除,含有更改或擦除文字的標書將不獲考慮。 3.2 標書中若存在任何保留意見,可能令標書不符合要求。 | ||
4.0 | 整筆固定價格標書 | |
4.1 標書應視作一種整筆固定價格標書,審閱標書時發現的各種謬誤不可以更正,除非監督職員另行向投標者發出查詢函件,要求投標者在指定時間內書面答覆,澄清標書內的任何謬誤或歧義之處。 4.2 除非另有規定,否則標價貨幣單位為港幣。 | ||
5.0 | 不相符及謬誤 | |
5.1 投標者應檢查招標文件的頁數,倘若發現任何缺頁、重頁、或者字跡模糊不清情況,應即時通知監督職員,以便糾正。 5.2 投標者若因任何原因而不能肯定招標文件內的任何辭彙或數字的意思,應書面通知監督職員,以便在截標日期之前發出澄清函件。 |
5.3 僱主概不負責招標書內由謬誤引致的錯誤,亦不接受因招標書內容出錯而 調整已作出的投標報價的要求,招標書錯誤應採用上文所述方法糾正。 5.4 投標者倘若於呈遞標書之後,發現其標書存在真實的錯誤,可以將有關錯誤及其修正資料書面列明呈遞。在指定的標書接收時間內或截標時間之前呈遞的上述糾正資料,可予接受。 5.5 倘若審閱標書時發現標書存在錯誤,且監督職員認為該等錯誤將令投標者蒙受重大損失,將會把該等錯誤的性質及金額通知投標者,並要求其書面確認是否以其標書參加競投。 | |||||
6.0 | 招標文件 | ||||
6.1 僱主並不一定接納出價最低標書並保留最後決定權。招標書的發出或標書的呈遞,僱主毋須承擔任何責任。 6.2 倘若標書獲僱主接納,本招標文件連同聘用書構成一份具法律約束力的合約。 | |||||
7.0 | 招標書內存在的錯誤,倘若已經以上文所述方式糾正,由該等錯誤引致的出標錯誤,僱主毋須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投標者亦不可以就該等錯誤提出索償。 | ||||
8.0 | 投標者應被視為已在其出標價格中作出撥備,用作開辦費用、間接費用及監察費用。 | ||||
9.0 | 詳細資料 | ||||
9.1 | 大厦/屋苑負責職員 | ︰ | xxx先生 | 。 | |
聯絡電話 | : | 0000 0000 | 。 | ||
9.2 | 監督職員 | : | xxxxx | 。 | |
聯絡電話 | : | 0000 0000 | 。 | ||
9.3 | 標書發出日期 | : | 2017年 3 月 6 日 | 。 | |
9.4 | 截標日期 | : | 2017年 3 月 20 日正午12時正 | 。 | |
9.5 | 標書編號 | : | SRG-TD-002-17 | 。 | |
建議投標者於投標之前, 先到地盤實地視察。 地盤實地視察定於 2017 年 3 月 14 日上午 11 時進行。請致電︰2640 0623聯絡xxx先生作出安排。 |
富 寶 花 園
( SADDLE RIDGE GARDEN )
保 安 服 務 合 約
x合約於 年 月 日由下列各方訂立:甲方其士富居物業管理有限公司(Chevalier Property Management Limited) (下文稱“委託方”),其公司註冊商業地址為香港九龍九龍灣xxx二十一號其士工程服務中心五字樓;及乙方 (下文稱“承辦商”), 其公司註冊商業地址為 。
“委託方”與“承辦商”茲訂立如下協議:
甲部 ─ 服務範圍
1.1 “承辦商”須提供受過全面保安、職安健、防火及救傷訓練、裝備齊備、並且合資格的保安人員,以滿足本合約附錄一、二、三及四所列要求,駐守xxxxxxxxxxxxxx (下文稱“屋苑”或“該屋苑”)的需要。
1.2 “承辦商”職員須穿著由“承辦商”提供的制服。
1.3 “承辦商”職員由“承辦商”自行負責調派、督導和管理。有關一切調派、督導和管理必須符合“委託方”提出的要求及需要。
1.4 “承辦商”職員須依照“承辦商”以及與“委託方”制訂的日常工作指示,進行本屋苑保安服務工作。
1.5 “承辦商”需要編定每月更表及安排員工放假時之員工頂替編排(包括年假、病假、事假及勞工假等),
並須要每日在“屋苑”內維持足夠保安人員,數目及職級必須符合合約內容。
1.6 “承辦商”須提供對講機予固定保安崗位,合共10部。而所有有關開支如申領牌照、維修及更換零件等服務費用不得向“委託方”額外收取。
乙部 ─ 服務水準
2.1 “承辦商”必須確保保安人員的水準和表現,符合認可專業慣例要求,並且達到“委託方”滿意程度。
2.2 該屋苑的所有保安人員獲得僱用之前,須經“承辦商”甄選和訓練有關課程。所有保安人員均須持有香港警務處簽發的有效保安員許可證,保安工作類別為乙類。
2.3 所有保安人員必須獲得“委託方”甄選合格後方可在本屋苑當值。
2.4 所有保安人員於值勤時必須穿著整齊制服。制服為領呔、恤衫、長褲、及穿著黑色皮鞋。
2.5 在保安服務方面,所有保安人員均須與“委託方”全面合作,服從“委託方”指示及要求。
2.6 “承辦商”職員不准在屋苑內作出賭博、欺詐、吸毒、打架、飲酒或刑事破壞等不當行為,亦不准向屋苑住客、租戶、訪客以及“委託方”的其他承辦商索取任何禮物、金錢或有價值的事物。
丙部 ─ 財務
3.1 本合約提供的各項服務的費用,應按每月遞交支付。
3.2 每月月初,“承辦商”應就前一個月提供的全部服務開支,發出一張發票交給“委託方”,用以支付服務費用。
3.3 付款期限︰將根據“承辦商”提交發票予“委託方”﹐並經“委託方”核實後之四十五(45)天內應繳付。
3.4 如遇保安人員缺勤、於工作期間嚴重遲到或早退,視作人手短缺論。倘若出現人手短缺情況,服務費用依據下列準則計算扣減:
每月短缺的人手若超過每月總人手的百分之五 (5%),罰款百分之一百五十(150%);每月短缺的人手若不足每月總人手的百分之五 (5%),罰款百分之一百二十五(125%)。“委託方”可依據各職級的人手短缺百分率,計算應扣減的服務費用。
3.5 如遇八(8)號或十(10)號颱風訊號懸掛時,豁免執行上文第3.4條規定。但“委託方”要求颱風期間正在值勤的保安人員,繼續履行其保安值勤職責,直至下一更的保安人員抵達現場,方可下班。另外,於颱風懸掛期間,“委託方”毋須支付額外保安服務費予“承辦商”。
3.6 倘若以“委託方”發出警告信通知後,“承辦商”未能於指定或合理期限內改善服務質素及有關事項,“委託方”有權聘用其他承辦商或人士糾正所述不良服務質素及有關事項,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概由“承辦商”的每月服務費中扣除。
3.7 “承辦商”不遵守本合約時將受處分,有關細節列於附錄四(處罰條款)。
3.8 “承辦商”須給予駐苑所有員工不低於法例規定的最低工資(以每更12小時,當中 1 小時用膳時間計算在內),並按照特區政府公佈的最新工資保障金額於當月發放員工薪金;“委託方”會每月抽查本條款有否妥善執行,如發現薪金與工資保障金額有偏差情況,則視作違反本合約。
3.9 “承辦商”須於同一間指定銀行發放駐苑所有員工薪金,並每月呈交”委托方有關該銀行發放員工薪金之結算表,包括“承辦商”給予所有強積金供款明細表。
3.10 如“承辦商”未有按特區政府公佈的最新工資保障金額發放員工薪金,或未有按員工薪金之5%供款予員工強積金戶口,則視作違反本合約。
丁部 ─ 服務項目變改
4.1 “委託方”可以於通知“承辦商”後,不時更改、修訂、刪除、增加、或以其它形式變更本合約規定的各項保安工作服務。
4.2 “委託方”若認為合適或需要,經不少於一個星期書面通知,有權更改或增減本合約內所需的保安人員人數。
4.3 倘若需要額外增加保安人員,“委託方”應給予“承辦商”三(3)個工作日時間,以便增加合適的保安人員。
戊部 ─ 合約
5.1 本合約有效期為二十四(24)個月,由二零一七年五月一日上午七時正至二零一九年五月一日上午七時正止。
5.2 “承辦商”的全部合約保安人員必須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一日的早上五時正前,抵達本屋苑進行交接保安服務,另“承辦商”不得額外收費。
5.3 未經“委託方”書面批准,本合約或其中任何部分均不准轉判。
5.4 與本合約的簽署、有效性、解釋及履行相關的一切問題,概受香港法律支配及約束。
5.5 任何人士如非協議一方將不可籍香港法例623章《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取得強制執行或享有本協議中任何條款利益的權利。
己部 ─ 合約終止
6.1 倘若“委託方”發出書面通知後,“承辦商”不執行“委託方”發出的合理指示,並沒有改善服務質素及有關事項,“委託方”可以行使其絕對的酌情權終止本合約,即時生效,毋須給予“承辦商”任何賠償。
6.2 倘若“承辦商”破產或清盤,“委託方”可以行使其絕對的酌情權終止本合約,即時生效,毋須給予“承辦商”任何賠償。
6.3 “委託方”及“承辦商”均可以向對方發出兩(2)個月通知期的書面通知而終止本合約,毋須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及/或其他責任。
庚部 ─ 每月服務收費
日班: 每日值勤時間:上午七時正(07:00)至下午七時正(19:00)
職 位 | 崗 位 | 最低薪金※(一) 港幣$(時薪) | 服務收費※(二) 港幣$ | 小 計※ 港幣$ | ||
保安主管 | 1名 | 每名 | $ | = | $ | |
副保安主管 | 1名 | 每名 | $ | = | $ | |
高級保安員 | 2名 | 每名 | $ | = | $ | |
保安員 | 18名 | 每名 | $ | = | $ |
夜班: 每日值勤時間:下午七時正(19:00)至上午七時正(07:00)
職 位 | 崗 位 | 最低薪金※(一) 港幣$(時薪) | 服務收費※(二) 港幣$ | 小 計※ 港幣$ | ||
保安主管 | 1名 | 每名 | $ | = | $ | |
副保安主管 | 1名 | 每名 | $ | = | $ | |
高級保安員 | 2名 | 每名 | $ | = | $ | |
保安員 | 18名 | 每名 | $ | = | $ |
日班及夜班每月服務費合計 | = 港幣$ |
額外增加/減少保安員︰
日班(每名保安員) 日薪 港幣$ 月薪 港幣$
夜班(每名保安員) 日薪 港幣$ 月薪 港幣$
備註︰
※︰(一) “承辦商”不得支付低於〝法定最低薪金〞(包括有薪用膳時間)金額予所有職級員工。
(二) 服務收費內容包括員工薪金、僱主強積金供款、員工保險、制服、津貼、替工費用、公司行政費及其他開支,及購買對講機連牌照費等支出。
辛部 ─ “承辦商”的其他責任
8.1 “承辦商”必須承擔「僱員賠償條例」規定的全部法律責任。
8.2 “承辦商”必須對其員工的一切行為、疏忽或不誠實的行為全部負責。
8.3 “承辦商”必須對其員工引致的一切財物損失或損害、或者任何第三者損失或損害全部負責。
8.4 “承辦商”必須就其本身及/或其員工的任何疏忽或行為失當引致的一切損失或損害給予“委託方”賠償。
8.5 “承辦商”必須向“委託方”提供銀行擔保、擔保書或繳交擔保按金港幣$ (相當於一個半月的每月服務收費)。
8.6 “承辦商”必須根據合約期內代其全部員工購買有效的保險 (包括僱員賠償保險及公眾責任保險),而每項索償的保險金額最少為港幣貳仟萬元正(HK$20,000,000.00),並於保險期內無索償次數之限制。上述之保險單副本連同保費收據之副本必須一併提交“委託方”存檔。
其士富居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人富寶花園全體業主
代表人簽名 簽名見證人:
(其士富居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蓋章) (見證人簽名: )
姓名: 姓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司
代表人簽名 簽名見證人:
( 公司蓋章) (見證人簽名: )
姓名: 姓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 安 人 員 日 常 工 作 指 示
附錄一
保安主管/副保安主管
1. 負責本屋苑內的全部保安事務,包括住宅大廈、商場/街市、停車場以及各處公眾地方的保安事務。
2. 與“委託方”密切聯絡。
3. 記錄屋苑內發生的一切意外事故,每天將事故報告呈交“委託方”。
4. 將保安人員調配方面的任何變更情況每天通知“委託方”。
5. 處理及記錄住戶、商舖業主、租戶、以及訪客的電話查詢和投訴。
6. 進行巡邏記錄,每天將巡邏記錄呈交“委託方”。
7. 與屋苑內的所有其他保安人員聯絡,督導及指示他們的工作。
8. 把“委託方”發出的命令及指示傳達予值勤保安人員。
9. 進行一般性巡邏工作。
10. 將發現的公用設施發生故障或損毀情況通知“委託方”。
11. 呈交屋苑所有地方的巡邏報告及電話報更記錄表予“委託方”。
保安員 ─ 屋苑車輛出入口及崗位
1. 負責控制車輛出入屋苑。
2. 控制上落客貨區貨物裝卸安排,阻止他人擅用上落客貨區。
3. 檢查車輛的泊車證。
4. 指揮車輛停泊在適當位置。
5. 負責收取時租泊車費及上落客貨區的泊車費。
保安員 ─ 商場/商舖/街市
1. 負責商場/商舖/街市的一般性巡邏工作。
2. 確保所有公眾設備房、洗手間裝置及各項公用設施均獲得適當保安。
3. 保持警覺,發生異常情況時,即時採取必要行動制止並立刻通知“委託方”。
4. 維持商場/街市內所有公眾地方均暢通無阻,任何人不得在公眾地方擺放或售賣貨物。
5. 以禮貌的方式,處理商舖/街市業主、租戶以及訪客的查詢和投訴。
6. 將發現的公用設施發生故障或損毀情況通知“委託方”。
7. 於商場/街市內作定點當值。
附錄一
巡邏督察
1. 負責屋苑內的一般性巡邏工作。
2. 防止白撞,採取行動制止任何人士作出的破壞性行為。
3. 確保任何人適當使用所有康樂設施和休憩地方,並將設施的任何損毀情況報告“委託方”。
4. 發現任何可疑人物或異常情況時,立刻通知保安控制室或保安主管或“委託方”。
5. 巡查保安主管或“委託方”指定的屋苑各處地方。
6. 攜帶手提無線電通訊器,與保安控制室和“委託方”保持聯絡。
7. 控制及管制小販、踩單車人士及其他人士,維持屋苑範圍內秩序良好。
8. 跟進及處理各項緊急事故。
9. 跟進及處理關於停電、冷氣機滴水和其他異常情況的投訴。
10. 依照保安主管或“委託方”指定的巡邏路線,進行打更鐘/簽簿及巡邏工作。
11. 向“委託方”報告公眾設施故障及清潔衛生不良的情況。
12. 控制及改善屋苑內的交通情況。
13. 扣鎖違例停泊車輛。
14. 確保行車通道任何時間均暢通無阻。
15. 檢查任何消防裝置是否正常。
保安員 ─ 停車場
1. 確保進入停車場的車輛均擁有由“委託方”所發出有效的泊車證。
2. 控制及改善停車場內的車輛流量。
3. 倘若有車輛發出警報時,向保安主管及“委託方”報告並採取必要/適當的行動。
4. 負責停車場內的一般性巡邏工作。
5. 向“委託方”報告公眾設施故障及清潔衛生不良的情況。
6. 阻止違例泊車情況,必要時採取扣鎖車輛行動。
7. 執行“委託方”訂立的停車場規則。
8. 向保安主管及“委託方”報告異常情況。
附錄一
保安員─ 住宅
1. 記錄一切該座所發生的事情及住戶投訴於座頭記事簿上(例如住戶遷出、搬入或貨物遞送等)。
2. 若發現有警鐘嗚響或有突發事故時,要立即報告保安控制室。
3. 阻止任何未經管理處批准人仕於苑內派發傳單或張貼告示。在未得管理處同意下,嚴禁記者採訪。
4. 通過閉路電視監察電梯內上落人仕之情況及留意大門並查詢/登記一切可疑人仕出入。
5. 熟識使用座頭內一切設備。
6. 通過對講機查詢訪客身份才可開啟大門,並認真嚴謹登記訪客資料。
7. 保持座頭及大堂之整潔。
8. 禁止任何未經許可人仕進入座頭保安櫃位。
9. 放置當值保安員名牌於座頭內。
10. 當值時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11. 如發現有警員、消防員及救護人員進入大堂時,應立即通知保安控制室。
12. 依公司及上級指示巡樓並打鐘、簽簿填報巡樓報告。(公共設施是否完整,通道暢通不被佔用及整潔。)
13. 根據公司及上級指令,聯絡住客。
保 安 服 務 計 劃
附錄二
1. 依照“委託方”發出的日常工作指示,進行保安服務工作。
2. 維持屋苑內秩序、安全及保安工作。
3. 保持對一切可能發生突發危險的警覺性,採取每一種預防/必須行動處理,以及在發生緊急事故時,保護他人性命及財產。
4. 保護物業財產免遭水災、火災、爆竊、破壞及任何類型刑事活動的損害。
5. 防止擅進,禁止未獲授權人士進入受限制區域。
6. 防止及處理滋煩的事件情況。
7. 防止違例擺放及阻塞,包括屋苑周圍道路及公眾地方,並巡查公眾地方的清潔暢通情況,採取必要行動防止滋擾。
8. 管制交通及防止違例泊車,並採取適當行動及即時處理。
9. 協助“委託方”執行屋苑守則。
10. 向保安主管及“委託方”報告屋苑範圍內需要維修及保養的損毀地方。
11. 向保安主管及“委託方”報告、以及管制擅自更改樓宇及影響大廈結構的活動。
12. 向保安主管及“委託方”報告屋苑範圍內有大量垃圾、什物及污水囤積的地方。
13. 將住戶、訪客的查詢或投訴轉交“委託方”,以便採取相應行動處理。
14. 協助“委託方”促進和維持與住戶和訪客的良好關係。
15. 值勤時必須穿著整潔、合身的全套制服,並且不准吸煙。
16. 任何時候均以禮貌態度對待住戶及訪客。
17. 確保所有巡邏保安人員均依照“委託方”批准及指定的路線巡邏。
18. 依照“委託方”的指示處理緊急及突發事故,例如火警、電梯困人及水浸事件等。
19. 未經管理處批准下,所有保安人員不得享用‘午膳’、‘宵夜’及或xx時段。
報 告 計 劃
附錄三
四類報告需要呈交“委託方”,以供參考、處理及檢討。
A. 每日報告
每日報告由日班保安主管呈交“委託方”。報告中內容,應包括有前一天的下列各項目的情況:
- 電力裝置
- 照明系統
- 清潔狀況
- 消防及保安系統
- 閉路電視及保安系統
- 玻璃裝置
- 防煙門
- 欄桿扶手
- 電梯及電梯大堂
- 機房及貯物室(士多房)
- 所有樓梯、樓梯平台、天台及公園
- 任何損毀情況及說明須要修理狀況
- 停車場報告(登記/抄寫車牌)
B. 意外報告
發生下列事故時,保安主管應立即前往現場處理事故。意外發生後十二(12)小時內,應完成一份意外報告並將其呈交“委託方”。意外報告中包括事故的調查細節、以及防止日後再發生同類事故的建議(如適用)。
- 停電
- 電梯困人
- 盜竊、搶劫或爆竊
- 火災或火災警報,不論誤鳴及火警
- 管道爆裂、堵塞、水浸或者任何其它損壞事故
- 炸彈恐嚇
- 非法聚會或活動
- 颱風損壞
- 洩漏煤氣
- 撞車
- 屋苑設施被弄毀或損害
C. 每周報告
聘用的保安人員的個人資料副本,包括姓名、年齡及保安人員許可證號碼及副本,應每星期提供予“委託方”存檔。
D. 每月報告
每月的七號前,應將每月報告呈交“委託方”。每月報告內應列出前一個月發生的所有重要事件,並且附上對各項事件的評估及改善建議的意見。
附錄四
保 安 人 員 違 反 日 常 工 作 指 示處 罰 條 款
處罰事項 | 罰款金額 (港幣$) | |
初次犯規 | 再次犯規 (屢次犯規) | |
1. 行為方面 | ||
1.1 值勤時沒有穿著全套或整潔的制服。 | 100.00 | 200.00 |
1.2 在屋苑內賭博、吸毒、打架、飲酒或行為不當。 | 500.00 | 1,000.00 |
1.3 值勤時睡覺可交由警方處理及/或發警告信予保安公司。 | 300.00 | 600.00 |
1.4 未經許可或批准而擅離保安崗位。 | 200.00 | 400.00 |
1.5 值勤時吸煙。 | 200.00 | 400.00 |
1.6 講粗言穢語。 | 100.00 | 200.00 |
1.7 遲到或早退。 (遲到早退總時數以 4 小時為限,超過 4 小時視為人手短缺。) | 200.00 | 400.00 |
1.8 忘記在值勤簽到記錄上簽署、漏打工咭、代簽及代打工咭。 | 200.00 | 400.00 |
1.9 未能出示及/或持有有效,並屬該類保安工作類別的保安人員許可証。 | 500.00 | 1,000.00 |
另可作人手短缺論 |
*備註:違反上述條文可出警告信予保安公司/或要求將該員工調離本屋苑。
附錄四
處罰事項 | 罰款金額 (港幣$) | |
初次犯規 | 再次犯規 (屢次犯規) | |
2. 運作方面 | ||
2.1 事故發生後十二(12)小時內,沒有將意外報告呈交“委託方”。 | 200.00 | 400.00 |
2.2 沒有按時巡邏巡邏路線及在巡邏記錄冊上簽署或打鐘。 | 100.00 | 200.00 |
2.3 在巡邏記錄冊上填寫虛假資料。 | 500.00 | 1,000.00 |
2.4 沒有檢查出入車輛的泊車證。 | 100.00 | 200.00 |
2.5 沒有駐守在保安櫃位或保安崗位上。 | 200.00 | 400.00 |
2.6 沒有扣鎖違例停泊車輛。 | 300.00 | 600.00 |
2.7 沒有呈交每日報告。 | 100.00 | 200.00 |
2.8 沒有呈交每周報告。 | 200.00 | 400.00 |
2.9 沒有呈交每月報告。 | 300.00 | 600.00 |
2.10 沒有為未獲授權車輛打咭。 | 500.00 | 1,000.00 |
2.11 在任何文件、報更表/報告內,填寫虛假及/或失實資料。 | 500.00 | 1,000.00 |
2.12 沒有按照特區政府公報的最低工資保障金額於當月發放員工薪金。 | 2,000.00 | 4,000.00 |
2.13 未有按員工薪金之5%供款予員工強積金戶口。 | 2,000.00 | 4,000.00 |
2.14 沒有每月呈交於指定同一銀行發放各員工薪金的結算表或強積金供款明細表。 | 1,000.00 | 2,000.00 |
*備註:違反上述條文可出警告信予保安公司及/或要求將該員工調離本屋苑。